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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戎小捷

文明社会原理——兼论人类各种核心价值观的来龙去脉(连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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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8 09: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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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行政与市场两大系统之间的对比
细心的读者也许可以感觉到,正如物理学中的正电、负电,生物学中的雄性、雌性一样,上章我们所讲的行政系统的基本特征和本章我们所讨论的市场系统的基本特征,恰恰是相互对立的,一正一反,相反相成。为了更清楚地了解市场系统(包括行政系统)的特征,让我们一起来看下面的对比表格:


行 政 系 统
市 场 系 统

产生方式
有意创立
无意自发建立

最佳生存环境
战争或灾难时期
和平时期

外观特征
有形的看得见的暴力
无形的非暴力的“看不见的手”

力量特征
急风暴雨
水滴石穿

行为特征
整齐划一、有序
各自为战、无序

统治区域
划界而治(围墙)
无边竞争、无孔不入

财产制度
公有制
私有制

社会成员
彼此间关系
层层隶属,固定性(户籍制)
互不隶属,流动性,

意识形态
集体主义  强调纪律
个人主义  强调自主

社会主张
共同富裕
优胜劣汰

社会阶层
权力等级制
财产阶级制

内部斗争
政变  暗中较量
竞争  公开较量

与外部
交往特征
可反悔、较灵活
守合同、讲信誉

主要借助于
警戒心和攀比能力
好胜心和预期能力

整个系统状态
保守、懈怠
创新、亢奋

长于应对
紧急情况、生死安危
一般情况、日常生活

长于满足
安全需求
生理需求

社会管理模式
以法治国
健全法制

组织效率
宏观高效、微观低效
微观高效、宏观低效

长期效果
有利于生存,不利于发展
有利于发展,不利于生存

系统本身的
发展趋势
由强健到老朽(由绝对有序到相对无序)
由弱小到强健(由绝对无序到相对有序)

纠错机制
靠最高共同意志迅速纠错
靠众多最终交换者缓慢纠错

   
这里还需要指出的是,不仅行政系统的特征与市场系统的特征在外观上有着巨大的区别,而且,在形成这些不同外观特征的机制上,也存在着根本的不同。举个例子来说,行政系统中的等级制和市场系统中的阶级制,前者是人们为了增加行政指挥者的权威而主观人为规定下来的;而市场系统中的阶级制却不是有意人为规定的,而是那些有幸占据了中介位置的人们自己充分利用位置优势进行博弈导致的结果。
另外,除了上面表格所列的行政系统与市场系统完全相反的“性格特征”之外,还有许多表面上看两者似乎一致,但实际上却有着巨大的本质区别的地方。比如,在宏观社会管理领域中,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都讲究“法治”,也就是“依法治理”。这似乎看起来是双方一致的地方,但实际上却有着天壤之别。行政系统所说的“法治”中的“法”,主要是指上级所发布的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行政命令,它所强调的“遵纪守法”,主要是指必须遵守“服从命令”这个行政最高公律,它所说的“依法治国”,主要强调的是“命令必须明确”这个第二行政定律。而市场系统所强调的“遵守法律”和“依法治理”中的“法”,主要是指人们相互之间所达成的“契约”,指的是必须遵守“契约一旦达成,就不得违反”这个市场第二定律。显然,我们已经知道,“必须无条件地服从上级所发布的命令”的行政规则和“必须无条件地遵守双方自愿达成的契约”的市场规则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情。
从前面我们对文明社会两大社会组织系统的简单分析以及上表可以看出,这两大组织系统各有长处和短处。而且,这两大社会组织系统各自的弱点及短处,又似乎分别可以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对方系统的长处来弥补。这样看起来,人们马上会想到的就是,文明社会中的两大组织系统互补合作,各自取长补短不就万事大吉了吗?但这只是一厢情愿而已。实际上,两大组织系统的合作十分不易。问题在于,旁观者清,当局者迷。在两大组织系统之外的人看来很简单的事,做为两大组织系统各自内部的人看来,就完全是另一回事了。
首先,由于人的自我肯定的本能,做为两大社会工具系统的物质载体的具体的官员们和具体的商家们,他们都更容易看到自身系统的长处,也更容易看到对方系统中的短处,而相对不容易看到对方系统中的长处和自身系统中的短处。再加上每个系统做为一个独立的有生命力的主体,都有其自身的、本能的利益,有其自身的、本能的扩张需求,当然,更有其自身的、独特的、并且已经习惯了的行为规则(而这两大系统的各自的规则是相互对立的)。因此,无论是行政系统还是市场系统,他们第一考虑的就是按自己的游戏规则办事,尽可能地扩张自己而吃掉对方,并将那些原来对方擅长做的事情也拿来由自己做;第二考虑的就是在吃不掉对方的情况下,就利用对方为自己服务,而一般不会主动地去考虑充分发挥对方的长处来弥补自身的不足。
历史上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例如,当两大组织系统中的各个具体细小部分独立接触时,由于缺乏一套两大系统共同的公认的交往规则的制约,这些细小的具体部分于是均按自己的利益来扬长避短:行政系统的官员以权换钱,而市场系统的商家则以钱换权,分别以牺牲自身所在系统的整体利益的方式来增加自己的局部个人利益;或者以牺牲自身所在系统的长期利益来换取自己个人的短期利益。最终结果是,从两大系统各自长期的整体利益来看,是两败俱伤。当然,我们这里说两大组织系统合作不易,但决不是说根本就不可能合作。实际上,两大组织系统或迟或早都要走上合作之路,我们在后面的讨论中(第七章)将详细论述这一点。
不过,从上面所讨论的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的规则互相对立这一点出发,我们倒可以直接得出一个颇为重要的结论。那就是,在两个人或两个集体之间,双方只可能保持一种分工协作的关系。即,双方之间要么就是行政系统的隶属关系,一方发出命令,另一方无条件服从命令;要么就是市场系统的平等合作关系,一方提出合作建议,另一方自愿选择同意或者不同意。而决不能在同一对双方的身上,同时存在行政关系和市场关系。例如,甲乙两人或两方有行政上隶属关系,甲是领导,乙是服从者。假若有一天,甲又想和乙之间再建立起一种市场关系,于是,他向乙提出一个相互交换某个物品的建议。这时乙就会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同意交换还是不同意交换呢?如果违心同意,就会违反市场系统最高的自愿交换公律;如果真实表达不同意,(由于甲是他的上级领导)则又违反行政系统服从命令的最高公律。这两个最高公律只能择其一,不能同时兼顾二。也就是两人之间只能遵从一种交往规则,而不能同时遵守两种相互对立的交往规则。实际上,这也就是在现实生活中,做为行政系统中的人,不能同时经营同自己所从事的行政管理工作有关连的市场商贸业务,所谓“从政不得经商”的根本原因。
    那么,如果违背了上述的道理,而非要在两个人或两个集体之间硬性保持两种系统的关系,那又会发生什么结果呢?结果会是,或者两种组织关系同时受到削弱,均名不副实;或者其中的一种组织关系会不断受到损害,以至最终名存实亡,两者之间只剩下一种组织关系。例如,当上述例子中的甲要和乙交换物品时,乙出于真实的意愿而进行讨价还价或加以拒绝,并且未受到报复。这样,时间长了,次数多了,就必然会对两人的关系产生影响,以致总有一天,当甲对乙下达行政命令时,乙也会不由自主地想讨价还价了(因为甲的权威已经在以往的交换中受到损害)。反过来也一样,当甲第一次要和乙交换物品时,乙出于害怕而违心地同意交换。那么,时间长了,次数多了,甲和乙之间仍将只剩下一种行政关系了,市场关系已名存实亡。当然,若乙有时真心拒绝,有时违心交换,时间长了,次数多了,则甲乙之间无论是市场关系还是行政关系都将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从而既不是纯粹的行政关系也不是纯粹的市场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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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9 09:48: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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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市场系统内部的矛盾和冲突
    如果说行政系统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在中华文明的历史发展中表现得最充分、最典型的话,那么,我们同样可以说,市场系统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在西方欧美文明的历史发展中表现得最充分、最典型。
让我们首先来给市场系统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大致分一下类。在西方文明的长期发展中,在市场系统充分发展后,人们最常见的、同时也是影响最大的,就是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冲突,也就是大批的最终交换者(生产—消费者)和相对少数量的交换中介(中介占有者)之间的冲突。工人要求多发工资以尽可能改善生活,资本家要求尽可能少发工资以赚取更多的利润。与此类似的还有不同层次中介之间的冲突,上一层次的中介相对于下一层次的中介来说,就是“资方”,而下一层次的中介相对于上一层次的中介来说,就是“劳方”,两者之间也会为谁应占有更多的利润而发生冲突。这种冲突往往具体表现为工业资本和商业资本之间的冲突,或工商业资本与金融资本之间的冲突,也可表现为中小企业和大企业之间的冲突。
除了这种劳资及大小中介之间的冲突之外,实际上,在同一行业内部,不同的工人群体之间、不同的资本家之间,由于市场竞争的原因,也存在着矛盾和冲突。例如,用机器来生产布匹的工人们与用手工来生产布匹的工人们也会产生激烈的冲突。或者,本地的工人们和外地大量涌来的工人们也会因争夺同一类就业岗位而产生冲突。当然,在市场系统中更能见到在同一行业内、在同一技术水平之上的竞争,不过,由于这种竞争是由最高的、也是人们容易认识并接受的“自愿交换”的原则来直接调节、仲裁的,这种竞争一般不会导致剧烈的冲突(竞争失败的一方往往自认倒霉而已)。
我们再来看一下上述各类冲突的具体表现形式。一般来说,劳工相对于资方来说,往往处于弱势,如果使用正常协商的方式来提出自己的要求,往往难于达到目的(在早期工会力量未得到社会上其它力量的支持,还较弱小时尤其如此)。因此,劳资冲突就往往采取一些非常的表现形式,如示威游行、罢工,甚至于以暴力的方式(武装暴X乱)。典型的如19世纪法国爆发的数次工人武装起义。当然,在资方掌握着强大的国家机器的情况下,工人们也会采取争取投票权的方式来表达自身的诉求,典型的如英国历史上19世纪30-40年代的人民宪章运动。
至于不同层次的中介之间的冲突和斗争,则一般容易以执政者当中不同的派别之争的形式表现出来。例如美国建国之初汉密尔顿与杰斐逊之间的观念之争(杰斐逊代表农场主和中小企业利益,反对大工业企业、大银行和证券经纪公司等),以及当代西方社会经常出现的两党(往往一党代表劳方或中小中介群体,另一党更多的代表资方或大中介群体)之争等。
当然,市场系统内部更司空见惯的斗争是由我们所熟知的先来的中介和后到的中介之间的竞争产生的。比如交流电发明出来后,新出现的交流电商家与原来的直流电商家之间的竞争,以及先成立的企业、银行和后成立的企业、银行之间的竞争,等等。这种竞争往往也十分残酷,但大多采取和平竞争的方式,对整个市场系统的发展带来一定益处。不过,这种竞争有时候也采取了非理性的暴力形式,这对社会的发展就没有益处了。例如,在欧洲中世纪时的佛罗伦萨,美弟奇家族和帕奇家族(均为银行家族)之间你死我活的斗争,以致发展到了互相谋杀的地步(大教堂谋杀案)。胜者夺得政权,败者则被监禁或流放。
    我们再来考察一下冲突的可能结果。一般来说,早期市场系统在多数情况下会是或一方胜出,或两败俱伤。胜出的往往是资方,例如英国工人的人民宪章运动就最终失败。但也有资方失败的情况,例如20世纪瑞典社会民主党执政后,就长期推行有利于工人的方针政策,以致逼使资方也不得不走上街头游行示威。但也有最终劳资双方达成妥协的情况,而这往往发生在有第三方力量(例如政府或教会)从中调停的情况下。
    最后,我们来分析一下市场系统内部的冲突的本质是什么。我们知道,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大胆地指出,现今一切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这个结论在当时,无疑是大胆而深刻的。但现在,我们已经可以更进一步、更本质地指出,这些阶级斗争的背后,实际上是市场系统内部两大X法则之间要保持平衡的原理在起决定性的作用。也就是说,阶级斗争是市场第一法则和市场第二法则失衡的表现;而阶级斗争要达到的结果则是恢复或者建立两大市场法则之间的均衡。
    正像行政系统一样,市场系统内部的定律、法则和规则,以及市场正常运行所要求的不同的定律之间、不同的法则之间、不同的各个层次上的规则之间,要保持大致均衡的道理,也并不是一开始就为人们所认识到的。在整个市场系统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究竟是更应该首先满足互利互惠的法则,还是更应该首先满足信赖中介的法则,人们一时还看不清。而在现实生活中,在阶序选择原理的作用下,那些大大小小的中介集团们出于自己的利益本能和外部竞争的压力,总是力图首先满足市场系统中作为中介的一方的利益,其具体表现形式就是首先满足银行家、资本家、企业家、商人的利益;而作为市场系统中的最终的实际交换者(生产者和消费者)一方,则同样是在阶序选择原理的作用下,总是力图首先满足自身的利益,其具体表现形式就是首先满足工人阶级或消费大众的利益。这种市场系统中两条不同法则之间的冲突,就是我们在历史上所看到的各种各样的捣毁机器、罢工、工人武装起义以及当代社会中的劳资冲突背后的本质。
当然,通过长期的以致痛苦的流血经验,人们最终认识到这两条市场法则同等重要,不可偏废任何一个。如果完全偏废其中一个法则,另一个法则也将无法长期存在下去。正是因为如此,我们就在西方市场经济系统占强势的近代国家中,看到经过长达二三百年的反复斗争,最终导致两条法则的代表者,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在20世纪初、中期互相让步,达成了妥协,从而两条市场法则达到大致均衡。资产阶级虽然得以合法地占有大量的社会财富,但却要受到累进税制和遗产税制的制约;而工人阶级则享有社会保障体系和强大的工会组织的帮助,使自己的生活得以不断改善。
除了这种由不同的定律、法则所产生的矛盾和冲突之外,市场系统内部还存在着由不同的具体规则所导致的冲突,或者产生一些源自规则的不完善、不配套所导致的冲突,这里我们就不去一一细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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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10 08:52: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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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理论说服——文明社会组织方式之三

    原始社会末期的人们,除了有意无意之中发明创造出了如上所述的行政和市场这两大社会组织系统之外,还发明创造出了第三种社会组织方式,这就是用一套完备的理论观念来说服全体社会成员,使他们同意按照这个理论观念所说的来安排社会的分工协作。这个由一些优秀人物倡导提出各种各样不同的理论观点、并据此对整个社会的运行起着指导作用的系统,就是我们本章所要讨论的理论观念系统——简称理念系统。
具体来说,理念系统包含着这样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指该系统中的各种各样的理论;一层意思是指由这些理论所得出、所引出的各种各样的信条、观念。两者合起来就称作“理(论)、(观)念”。一般来说,某一个学说能否成为理论,就看其是否具有较明显的“体系”。这种系统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这个理论不仅只对人类所遇到的某一个或某几个问题分别进行解释、指导,而是对人类遇到的所有同类问题、或至少是相当大的一部分同类问题同时予以解释、指导,而不论这些问题是自然现象方面的,还是社会现象方面的,也不论这些问题是行政系统带来的还是市场系统带来的。并且这种解释和指导是针对文明社会全体成员的,而不仅仅是为了社会中的某一部分人群(例如马克思主义就属于一种理论)。另一方面,理论的体系性还表现在该理论必须基本上是逻辑自足的,也就是说,该理论基本上能自圆其说而不明显地自相矛盾。[注①]

第一节  理念系统的产生及方式的选择
关于理念系统的产生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察。一个方面是整个社会对理念系统需要的紧迫程度。另一个方面是理念系统建立的可能的传播形式。我们先来看第一个方面。一般来说,当某个原始社会出于某种原因而不断遭受某些无妄之灾(如:霹雳、瘟疫、雷火、罕见的大旱大涝等)的时候,理念系统最容易产生。或者某个早期文明社会的运转总是出现问题时,理念系统也非常容易产生。[注②]
那么,接下来的一个问题就是,为什么产生出的理念系统要采取上述的一种自成逻辑体系的理论形式呢?比如,如果采取“一题一解”的“习题集”的形式、或一问一答的索引形式行不行呢?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考虑。一个角度是生物科学方面的,即相当一部分学者专家都承认,人的大脑本身具有一种进行成体系的逻辑思维的生理构造,偏好进行前后一贯的有联系的逻辑思维(当然这种偏好的程度是因人而异的,在思想家身上更强一些)。另一个角度就是从阶序选择原理来考虑。
实际上,简单来讲,正像行政系统用一个人的个人意志代替全社会的“共同意志”、市场系统通过中介来进行交换一样,理念系统采取自成逻辑体系的理论形式,也是出于降低成本的需要。换句话说,如果采取一事一议的习题集或答案索引的方式,则因为所要解决的问题过于琐碎、过于繁多,将造成“习题集”或“答案索引”的内容过于庞大,记忆成本过高,甚至使人无法查找,更无法应用;况且更重要的是,新出现的问题与“习题集”上的问题往往不可能完全一模一样,以致让人无法照抄照搬。而采取自成逻辑体系的“理论”形式,则人们学习、记忆的成本大大降低,只须理解并记住简单的几个原则、几条逻辑关系就行了,然后就可以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来具体应用、具体办理。总之,我猜测,在各种不同的观点各自争取信徒的过程中,那种成本非常低的以自成体系的理论的形式出现的观点,必然具有竞争优势,容易占据“统治地位”。[注③]
下面我们再来看一下理念系统中的各个理论体系的具体产生途径。显然,在整个理念系统中,各种各样的、对早期人类来说是如此高深复杂、自成严密结构的理论体系,决不可能靠一群人在一起简单商议一下就可产生(像风俗习惯系统或行政系统那样);也不可能靠众多人的无意识行为而自发产生(像市场系统那样);而只能靠极少数好奇心极强、逻辑思维能力极强的天才思想家的冥思苦想才能诞生。而我们知道,一个非常有天赋的大思想家的产生具有极大的偶然性,因此,一个伟大的理论的产生也就具有极大的偶然性。例如,远在公元前500多年,古印度就诞生了天才的大思想家释迦牟尼(Gautama Siddhartha,前566年?~前486年?),他完全靠着自身的苦思冥想而创建出了一个庞大的佛教哲学思想体系,令人惊叹,尽管就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水平来说,当时的印度文明并不比同时代的希腊文明及中华文明更发达。
除此之外,理论体系还有一个具体的产生途径,即,它也可以从风俗习惯中转化而来。例如,假如由于某种偶然的原因,某个原始社会中长期凭经验建立起来的各种各样的传统信条,恰巧都没有彼此矛盾的地方,或虽然有少数信条和其它多数信条有矛盾,但却由于某种原因而被碰巧废除了。总之,从理论上来说,完全凭着偶然的经验信条的积累,也能碰巧建立起一个相对完整的理论体系来。当然,一般来说,以这种偶然的途径产生的理论体系相对较少,也相对更困难一些。
现在我们来进一步看一下理念系统中的各种理论体系是如何传播到社会每个成员脑海中去的。显然,由某个创建了一套理论体系的思想家自身分别向每个社会成员逐一宣讲自己的理论,这种方式成本太高,尤其在规模稍大一点的文明社会中,几乎就无法实现。在古代没有强大的传播手段(报纸、印刷、无线广播)情况下,可替代的办法只能是,某个思想家先把自己的理论告之少数亲近的朋友,然后再由这些已被说服的朋友们分别再去告之各自的亲朋好友,就这样逐层逐级地扩散下去,最终进入全体社会成员的脑海中。这么做不仅传播成本大大降低,而且在逐级扩散传播的过程中,各层的宣教员们还会把理论通俗化,从而克服了成体系的理论难免艰涩的弊端,使最基层的人都能听懂。
除了上述最基本的“结社逐级宣教”的方式之外,若某个文明社会中已产生了行政系统或市场系统,那么,理念系统还往往会采取低成本的“借力”的方式来进行传播。一个是借市场之力,当某个重大集市之日,思想家会到人群聚集的市场上去演讲,并通过这些赶集的人们把自己的观点传播到四面八方。不过这种方式(“菜市场政治”)需要思想家或他的朋友具有高超的演讲天赋,就像在古希腊、古罗马常见到的那样。另一个是借行政之力,某个思想家通过某种渠道结识某个行政系统的最高领导,然后直接向这个最高“共同意志”阐述自己的理论,争取把他说服,然后通过这个君主的命令去实现自己的梦想。不过这种方式要求思想家或他的朋友,有极强的揣摩君主心理的天赋,就像在中国古代春秋战国时期所常见到的那样。当然,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采取上述两种“借力传播”的方式都隐含着风险:在市场上演讲,如果所讲的观点触怒了民众,则很可能当场就被“乱民”暴打;在宫廷上当说客,如果所讲的观点触怒了君主,甚至引起猜疑,则很可能被投入牢狱。
最后,让我们把理论体系简单地分一下类。如果我们以理论体系的主要作用领域来分类的话,那么,理论体系首先可以分为三大类,即:指导宏观领域的、指导中观领域的,以及指导微观领域的。而如果我们以某个理论体系对社会产生指导作用的方式来分类的话,又可以分成直接起作用的理论和间接起作用的理论。前者如各种各样的经济学、管理学、以及各种各样的革命理论和改革理论,后者则如哲学、生物学、天文学、甚至数学等等。当然,我们还可以根据理论体系的直接作用对象的不同,把理论体系分为指导统治上层(或中介阶层)的,和指导下层民众(或最终消费者)的,等等。
不过需要说明的是,在现实的社会中,不同的人们往往具有不同的利益。在许多的情况下,人们对某个理论是采纳还是拒斥,往往取决于该理论的最终结论是否对自身有利。如果某个理论在长期来看对全体社会成员都有利,但却在短期内对甲有利,对乙不利,那么,在阶序选择原理的作用下,甲就会认为这是一个好理论(正确的理论),而乙就会认为这是一个坏理论(不正确的理论)。
当然,人类最初发明出来的各种各样的理论体系,或者说整个理念系统,就像早期的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一样,都是十分粗糙的,不完善的。当所遇到的新问题超出了人们所信奉的某个理论的解释能力,或当人们按照某个理论的预测去指导自己的行动,反而遇到了更大更严重的困难时,那么这个理论就面临着被淘汰、从而被另一种新理论所取代的危险。总之,人类社会的这个理念系统自身,自诞生之后,也存在着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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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11 09:42: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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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理念系统的公律和定律
正像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的存在和发展必须遵循其自身的一套具体定律规则一样,理念系统的存在和不断发展也必须遵循其自身独有的一套内在的定律和规则。
我们已经知道,行政系统的基本公律是服从命令听指挥,市场系统的最根本公律是自愿交换,那么,一个理念系统要想产生、存在、并发展起来,它要遵循的最基本的、最根本的原则是什么呢?简单来说,这个最基本的公律就是:遵从真理。遵从真理是什么意思呢?就是遵从人们认为正确的东西。显然,只有正确的东西才能要求人们去遵从,去按照它的要求去做。让我们通过比较来说明一下。我们知道,行政系统的公律是服从命令。也就是说,不管这个命令是正确还是错误,你都必须服从。而理念系统不是这样,它只强调服从自己认为正确的东西,服从自己认为是真理的东西。具体来说,如果某个人认为某个理论讲述的是真理,那么,即使没有人强迫他,他也会自愿按照这个理论所说的、所要求的去做。而如果他认为某个理论所说的不是真理,那么即使别人强迫他,他也不会按照那个理论所说的去做。总之,他是心甘情愿地去遵从真理。
当然,这里需要说明一点,这个真理必须能够向社会提供预测和指导建议。换句话说,无论什么理论,如果它只能够对过去的事情做出解释,而一点也不能对人们将来的行为提供预测和指导,那么这个理论、这个真理无论多么美妙,其解释无论多么正确,它也将丧失其在理念系统中的存在资格。
那么,怎么才能具体实现这个基本公律,并从而实际完成理念系统对整个社会所承担的组织和指导功能呢?简单地说,理念系统要能够不断发展壮大,不断趋近于真正的真理,从而对整个社会实际提供预测和指导,它就必须遵守如下的、由最高公律所派生出来的两条基本定律:第一条定律是“接受检验”,第二条定律是“多元备选”。我们先来看一下第一条理念定律——所有的理论都必须接受实践的检验。显然,任何理论体系都必须接受实践的检验才能证明其有效性或真理性。这里,接受检验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允许理论的提出者和反对者采取各种不同的方式对该理论进行实际检验,另一方面则是包括理论的提出者和反对者在内,所有的人都必须接受检验的结果(假设检验的结果可以确定的话)。例如,爱因斯坦提出了相对论,他就必须允许别人对该理论进行实际检验,而一旦检验结果符合了爱因斯坦的理论预测,则大家就都接受、承认了相对论。当然,在社会科学的领域内,许多理论不能像自然科学那样可以经受十分严格准确的科学实验式的检验。但在必须接受检验这一点上,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是完全一样的。
我们再来看一下“多元备选”的第二定律。在这里,“多元备选”的意思是指,任何社会的理念系统必须能够同时给社会提供至少两种(含)以上的有效可行的备选理论(预测和指导建议)。也就是说,要同时向社会提供两套以上的行动方案,而不能只提供“只此一家别无分店”的唯一一种行动方案。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假如只提供一种预测和指导的话,人们将无疑会丧失自主选择的余地了,而只能宿命地走这唯一的路。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理念系统的提供指导建议的作用已经蜕变了,因为建议听不听都一样,反正只有一条路可走。或者换个角度看,理念系统在这种情况下已经变成了一个行政系统、或者是动物社会中的一套预设好的基因指令系统了,人们只能遵照它的唯一指令行事而不可改变了。举例来说,在殷商时代,龟筮都是代表天意的符号,占卜的结果也都是人们必须服从的“绝对命令”,在这种情况下,卜筮系统就还不能称之为是一个理念系统,它充其量只是原始的一个理论体系。因此我们说,理念系统要成其为理念系统,它就必须是多元化的,必须有各种各样的理论体系,能向人们提供多种可能的选择,也就是提供各种各样的指导建议(例如,拿上面的例子来说,至少也要允许人们能够“修德改卜”才行)。
进一步地,若必须提供两个以上的备选方案,一般来说,则需要有两个以上的独立的理论体系存在才行。如果只存在一个理论体系,那么,由于其自身逻辑一贯的要求,一般来说,它很难提出两个差异足够大的预测指导方案,从而使得多元备选的第二定律很难实现。
而且,更进一步来说,“多元”不仅需从横的方面来看(在同一时间内有多种可选择的建议),而且要从纵的方面来看。即,随着文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新问题的不断涌现(即使自然环境暂时没有大的变化,社会内部环境也会逐渐产生变化。如,活生生的人,会不断地寻找并钻营新制度的漏洞、空子),有些原本适合的理论渐渐变成不适合了,而有些原本不适合的理论,渐渐变得适合了。我们只有在肯定某甲理论的同时,允许某乙理论存留下去,才能有备无患。一句话,整个理念系统自身也要不断发展,不断创新,不断变化,不断完善,甚至不断更新自己以前的指导建议,总之,始终保持着状态,这样才能一方面解决在应用某次理念系统的指导时所产生的新问题,另一方面又能解决人类社会所遇到的全新的问题(如当代的环保问题)。理念系统如果不能多元化、不能“创新”,它就成为一个“死的”理念系统了(就像蚂蚁社会中的蚁王,只能严格按既定程序先后分泌出不同成分的化学指令),而死的理念系统是不能适应活的可变化的文明社会需要的。
我们再来看一下第二条定律中“有效可行”的含义。如果“多元备选”主要是从理念系统中各个理论的创建者角度来说的,那么“有效可行”则主要是从理念系统中广大的接受者角度(理论的作用对象)来考虑的。“有效可行”的含义是:面对理念系统中种种不同的理论,种种不同的预测和指导建议,人们必须能够进行选择来相信某一种理论,来接受某一种预测和指导建议。当然,人们也要对自己的选择负责,承担这种选择所带来的后果。换句话说,理念系统向社会公众或向社会的某个组织系统提供的指导建议必须是有效的,是可以采纳的(这有点类似行政系统中的“命令必须明确可行”)。
这种有效性或者可采纳性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首先,从物质成本上来看,指导建议必须是可行的。如果一个指导建议本身很好,但执行成本太高,超出了当时社会的承受能力,那么这个建议再好也是无效的。例如,举个极端的例子,在地球上试验核武器会污染环境,这时,你不能提出一个到月亮上去进行核试验的建议,因为即使技术上可行,执行的成本也太高了。其次,理念系统所提出的指导建议必须不过于超前,必须能为社会上主要的社会力量所理解、所认可,必须无悖于当时主要社会力量的最基本的道德底线(心理承受力)。也就是心理成本不能太高,否则,一个建议即使物质成本再低,也是一个无效建议(因为最终采纳执行这个建议的毕竟是一个个活生生的人)。[注④]当然,一个指导建议除了成本不能太高之外,其本身还必须具有意义才行。例如,如果有一种理论认为全体自杀、大家一起升入天堂才是正途,那么,这种理论就是毫无意义的,只能称为邪说,而不能作为“多元备选”中的一元。
显而易见,“多项备选”与“有效可行”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没有前者,人们将丧失进行选择的可能性,理念系统提供的唯一的指导建议变成了类似动物社会中的遗传本能似的、绝对的基因命令;而没有后者,人们面对众多各种各样的、但成本都太高因而无法采纳的预测指导,想选也选不了,结果依然是无法行动,效果等于零。因此,只有同时兼顾这条定律的两个方面,人们才能有了自主选择的可能性,并能实际实现这种可能性,而理念系统最终也才能实现自己为社会提供预测指导、并进一步组织社会分工协作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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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12 09: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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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理念系统的法则和规则
同样,正像从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的基本定律可以进一步派生出法则一样,从理念系统的这两条基本定律也能进一步派生出不同的法则。具体来说,从“接受检验”的第一理念定律可以直接派生出理念系统的第一法则,即:信奉任何一个理论体系的人,都有权反悔,转而去信奉另一个理论体系。这条法则不难理解,例如,当某个曾被人们信奉的理论最终被反复的实践检验证明是错误的时候,或者当人们遵从这个理论的指导建议但最终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的时候,人们当然有权利放弃这个理论而改信其它的理论。其次,从“多元备选”的理念第二定律,我们可以派生出重要的第二理念法则,即:理念系统中的每一个具体的理论,都有其不受其它理论干涉而独立存在的权利。(简称为“互不干涉”。)原因在于:既然客观上要求多元备选,那么任何一个具体的理论都有不受干涉的“被选举权”。也就是说,每个甲理论的创建者和信奉者,都没有权利要求乙理论的创建者和信奉者放弃自己的理论。更具体来说,甲理论的信奉者无权阻止别人去创建乙理论,也无权去阻止别人传播乙理论,更无权从肉体上去消灭乙理论的创建者和信奉者。
从理念系统的最高公律及两条定律和两条法则出发,我们又可以进一步派生出一系列理念系统的基本规则。例如,从“遵从真理”的最高公律和“接受检验“的第一定律,可以直接派生出“知情权”的规则。我们知道,社会科学的理论分析所依赖的是各种各样的、社会中实际发生的事实,所以,不仅创建理论检验理论的人们需要知道这些事实,而且接受这个理论的人们,也必须知道这些事实。因为,当人们接受某个理论体系时,其前提条件也是他们必须首先知道、了解这些事实,其后才能判断该理论对这些事实的解释和分析对不对,这个理论是不是真理。如果剥夺了人们对这些事实的知情权,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这将导致人们丧失了对各种理论建议的判断权、选择权。(这就像在自然科学领域,如果某个科学家从某个实验中得出了某个定理,那么,他就必须在公布这个定理的同时公布他所依据的实验数据,并允许别人重复做这些实验才行。)
进一步,又可产生我们大家所熟悉的思想自由及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规则。显然,不言而喻的是,一个理论只有经过思考才能产生、只有发表出来才能看出它能解释多少已知现象(以及解释得对不对),它的预测和指导方案是什么以及有多大的可行性。对于包含有多种不同的理论体系的理念系统来说,也只有每个理论都能自由发表出来,人们才能比较它们相互之间谁解释的现象更多一些,谁的理论体系解释得更好一些,从而谁的预测和指导建议正确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大家应该先按照谁的理论去尝试、去做。
另外,从“多元备选”的第二定律和“互不干涉”的第二法则,还可以直接派生出多元并存、百家争鸣、自由辩论的基本规则,派生出结社自由的基本规则,等等。同样,从互不干涉的法则中,又可以派生出更次一级的具体的小规则,例如辩论规则、议事规则。拿自由辩论来说,由于辩论的双方都具有“自我肯定”的本能,因此,在辩论过程中难免会有意无意地、情不自禁地彼此讥讽、挖苦,更进一步双方又会情绪化地逐步升级,不可避免地导致双方语言上的相互人身攻击,甚至最后情绪失控而彼此拳脚相加。(在早期的议会辩论中和自然科学会议的辩论中,都发生过此类“不雅”行为。例如在台湾地区的议会辩论中就常上演“武打”戏;再如地质学史上,“火成派”和“水成派”在辩论时也曾拳脚相加。当然我们最熟悉的要算“文X革”,对立的两派先是大字报辩论,然后是谩骂攻击,最后是器械武斗。)因此,在经过若干次这种“不雅”的辩论之后,人们就有可能制定出一些辩论时所必须遵守的“规则”。例如当辩论发言时,辩驳的双方都面对会议的主持人,以向主持人陈述自己观点的方式表达自己的看法(例如像美国费城制宪会议时那样),而不能直接彼此面对面地指名道姓地反驳。再比如,当对立的一方表达他的观点时,自己要有礼貌地倾听,不能中途随意打断对方的陈述发言。(由此又进一步发展出双方的发言时间应该彼此相等,或发表的文字所占版面应该相同等等细节规则。)总之,只要大家遵守这些具体规则,那么,当有着不同思想的几个思想家在一起聚会、共同讨论、互相补充提醒时,他们就不仅可以“和平共处”,还有可能发现更多的现象可以由某个理论体系来解释,也有可能发现某个理论体系可以有更简单的表述方式,等等。实际上,也只有大家都遵守这些自由辩论时的具体规则,整个理念系统才不仅可以保证“多元并存”,还有可能使自身得到不断发展,不断创新,不断完善。
再如,由“接受检验”的第一定律和“可以反悔”的第一法则,还可直接派生转化出“允许自主选择”和“真理面前人人平等” (从众多的理论接受者的角度来说是“允许自主选择”,从若干的理论提出者的角度来说是“真理面前人人平等”)以及其它诸如“宽容“等一系列的规则、观念,这里我们就不再逐一列举了。
下面我们就把上节和本节所讨论过的理念系统的公律、定律、法则、规则等简单图示如下:
                                   
                                                                                           遵从真理

                                              接受检验                                                                                  多元并存

                                              可以反悔                                                                                   互不干涉

                      控制传播      知情权      自主选择                                                              思想自由             言论自由       真理面前人人平等

                             (理念系统第一规则系列)                                                                                         (理念系统第二规则系列)


最后,为了更深刻的理解理念系统的各项律则,下面,我们把行政系统的律则、市场系统的律则和理念系统的律则对比一下:

行政系统
理念系统
市场系统

无条件服从命令
自愿遵从真理
双方自愿交换

命令一定要变
信仰可以改变
契约不可反悔

不必向命令执行者提供相关信息
必须向每个人提供相关信息
交换双方彼此提供相关信息

官员靠权力寻租
思想家靠才智赢得声望
中介靠信息致富

等 级 制
真理面前人人平等
阶 级 制

统一意志,全体遵守
自主选择遵从,若干家争鸣
双方自主交换

擅长提供安全环境
擅长提供正确理念
擅长提供富裕生活

警戒心为主要动力
好奇心为主要动力
好胜心为主要动力

依次依赖①攀比能力;②学习能力;③预期能力。
依次依赖①学习能力;②预期能力;③攀比能力。
依次依赖①预期能力;②攀比能力;③学习能力。


通过上面所述,我们来看一下理念系统和行政系统及市场系统的亲和性(相容性)。
    从每个理论体系前后逻辑一致的特点来看,理念系统和行政系统有相似性:理念系统是非黑即白,要么对,要么错,不存在半对半错的可能。而行政系统是:要么服从命令,要么不服从命令,不存在半服从命令半不服从命令的可能。由此可以看出,理念系统与行政系统有着极大的相似性,或者说是有着天然的亲和性。但从无条件地服从命令这个行政最高公律和自愿遵从真理这个理念最高公律来看,二者又有着明显的不相容性。再从理念系统中各个不同理论体系之间的自由竞争角度看,理念系统又和市场系统有着相似性:多元并存,机会均等,自由竞争。由此又可以看出,理念系统与市场系统也有着天然的亲和性。再比如,由理念系统的第二定律多元备选派生出的选择自由、思想自由等,与市场系统的自愿交换原则、个体自主的规则等有很大的亲和性。但由理念系统的第一定律接受检验派生出的控制传播(见下一节)等又与行政系统的思想统一、舆X论一致有着很大的亲和性,而和市场系统不太相容。总之,理念系统的规则系列与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的规则系列均有着一半的亲和性,一半的不亲和性,而没有完全的亲和性和完全的不亲和性。
    我们再换个角度看一下不同的两个人之间的交往能否同时存在两种社会系统的关系。在前面的讨论中,我们曾说过,在两个人之间或两个团体之间,绝对不能同时存在行政与市场这样两种关系。那么,理念系统的关系和行政系统的关系、市场系统的关系能否在两个人之间并存呢?这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思想家(老师)和信奉者(学生)之间可以同时存在行政上的上下级关系,因为在此时,服从真理与服从命令之间不但不存在着矛盾,反而能彼此加强。而这种彼此加强了的力量往往比单一的理念力量和单一的行政力量还要强大。同样,一个学生如果不仅真心信奉老师的理论,而且他又发现可以通过推广发行老师的著作赚到钱,那么这种理念上的关系和市场上的关系也能相得益彰。但也有另外一种情况,假如两个彼此有行政关系的人信奉的却是针锋相对的两种理论,那么,不仅两人之间的旧行政关系无法继续维持,而且还会转变为你死我活的新的理念宗派对立关系。在市场系统中,如果某个和老师另有着市场关系的学生转而信奉了一种和前老师完全对立的理论,那么,他不仅不去再发行推广前老师的著作,反而会去大力推广发行与前老师对立的理论著作来赚钱(也就是说,他和前老师之间的旧市场关系完全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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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13 15: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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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第一均衡原理的表现形式
当然,正像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的两条定律、两条法则相互之间要保持一种大致的均衡一样,理念系统的两个定律和两条法则——“接受检验”与“多元备选”之间,“可以反悔”与“互不干涉”之间,也必须保持一种大致的均衡。不过需要指出的是,理念系统中两条定律和两条法则之间保持均衡的规律,往往是通过更复杂一些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并不像行政系统与市场系统的均衡规律那样一目了然。
比如,一般来说,人们会认为“接受检验”的定律似乎天经地义,怎么强调都不会过分,很容易在和多元备选定律较量中占上风。但实则不然。首先,何者算是通过了实践的检验,何者算是未通过实践的检验,这个标准就极难划定。比如,有的理论,通过较短时间的社会实践就可以得到大致的检验结果,而有的理论则需要相对较长一些时间的检验才能看出效果。再如,有的理论在接受检验时受到了其它因素的干扰,有的理论在接受检验时没有受到其它因素的干扰。而所有这些都易使人们在判断检验的结果时产生分歧。其次,创建各个理论体系的都是一个个具有自我肯定本能的活生生的人,每当一种新现象出现时,几乎所有信奉不同理论的人,甚至是信奉完全相反理论的人,都会本能地根据自己所信奉的理论来对这种新的事实加以解释,而且大家也都各自可以解释得通,只是牵强的程度略有不同而已。即使某个理论的预言在实践中不断碰壁,该理论的信奉者也会坚持认为理论本身没错,出错的原因在于执行上的偏差等等。总之,通过这些特殊的形式(对何为通过了实践检验的不同理解),多元备选的定律依然可以保持自身的强势,从而和必须接受检验的定律构成一种大致的均衡。
我们再来看一下“可以反悔”法则与“互不干涉”法则之间是通过何种形式来保持一种大致均衡的。从表面上来看,似乎“可以反悔”的法则容易占到强势地位,因为,只要允许信徒反悔(可以反复自主选择真理),那么,我根本就不用干涉某个理论的存在,这个理论也会因为自己信徒的纷纷反悔、重新自主选择而无法再存在下去。但实则不然。
下面,我们稍微详细地从三个方面来分析一下这个允许反复自主选择的规则。所谓“反复自主选择”是指,面对众多的理论体系,从理想状态来说,全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可以多次自主决定相信哪一个,或否定哪一个。但在一个已经初步成熟了的文明社会中,这种自主选择实际上是受到相对来说成本较小的有组织的社会力量的控制的。具体来说,这种控制是靠社会中的行政系统、市场系统以及风俗系统(关于风俗系统,详见下一章)的影响来进行的。
那么这些有组织的社会力量又是通过什么具体方式来影响人们的自主选择呢?简单来说,它们是通过“控制传播”的方式来影响人们的自主选择的(还有一种方式是控制思考、控制研究,但这种方式成本太高)。首先,从有组织的行政系统的角度来看,当社会上的行政系统被理念系统中的某个理论所说服,并决定依照这个理论的预测分析来指导自己的行动时,出于我们前面在讨论行政系统时所说过的“思想统一”、“舆X论统一”的内在要求,行政系统必然会加大对这个被其选中的理论体系的宣传力度,相对应地,它也会尽全力限X制或阻碍其它那些没被选中的理论体系的传播。也就是说,行政系统会对理念系统的传播加以控制,对其中有些理论的传播加以放大(例如通过其控制的大众化传媒),对有些理论的传播加以缩小(例如只允许其在大学及科研机构和学术刊物中传播,或只允许出版印数少的学术专著,不允许出版印数大的普及性的小册子,更不允许上报纸、电视、电台等。或虽允许上报纸、电台,但在刊发的同时,另外再刊登许多批驳该理论的主流文章)。
其次,从市场系统的角度来看,市场系统中的各种力量也会对理念系统中的各种理论的传播加以控制,分别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理论给予金钱财政上的支持以加大其传播;对不利于自己的理论则不仅不给予金钱财政上的支持,反而会花大量的金钱雇佣专人与其唱反调(例如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发生的对宣传环境保护理论的《寂静的春天》的大肆围攻)。最后,我们再来看一下社会下层民众(风俗系统)是怎样通过控制传播来影响个人的选择。一般来说,当理念系统中的某个理论过于和下层民众所普遍信奉的主流信条相冲突时,下层民众也会对这种理论加以坚决的抵制,不允许其进行宣传。这一点在宗教中表现得最明显。当某个新宗教的信奉者来到信奉旧宗教的民众中传道时,就会遭到当地信奉旧宗教的民众的起哄、驱逐,根本就不给他传播自己思想的机会,而无论新宗教的信奉者说多少“言论自由”的大道理也无济于事。总之,那些原本信奉旧理论、旧宗教,现在想改信新理论、新宗教的人,除了因“先入为主”的因素而承受内心的煎熬,承受被原来的同道骂为“叛徒”的磨难之外,还要面对接触新理论、新宗教十分不易、需要排除强烈干扰的困难。[注⑤]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实际上,“可以反悔”的自主选择法则是通过理念系统之外的其它因素、通过被控制传播的途径而和“互不干涉”的法则达到一种大致均衡状态的。当然,不言自明的是,如果过于强调或偏重于多项备选及多元并存,则极易造成社会的动荡及社会秩序混乱,甚至使人们无所适从;而过于偏重接受检验及“控制传播”,则极易造成思想的僵化及社会的停滞不前。例如把已经是“控制传播”的理论再加以人为的强制性的画地为牢,变为“消灭其传播”,则不仅一方面,当在实践中发现自己所选择并“放大传播”的理论有严重缺陷时,再去寻找其它理论已不可得(被消灭了),另一方面,没有了对立理论的驳难,那个被选中的理论自身,也会由于没有竞争的压力而逐渐衰败下去,从而最终导致整个社会的停滞或在积重难返后的突然崩溃。
最后,我们再来看一下,“可以反悔”和“互不干涉”这两条理念法则,在当代现实生活中保持均衡的一个十分隐晦独特的形式。我们知道,在美国参议院的程序中,长期以来,都似乎存在着表决程序上的“设计漏洞”,以至于极少数参议员可以采取冗长的、不终止的“发言”来阻碍某项议案进入表决。表面上看,这种现象极不合理,这种制度安排也十分“弱智”。但实际上,这恰恰是“互不干涉”的法则在起着作用,使少数派的意见能多少不受干涉地得到留存和尊重。
由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几个重要的推论。一个推论是,理念系统内部不同定律之间的斗争,不同法则之间的斗争、冲突,不是像行政系统或市场系统那样,通过不同等级和不同阶级相互之间不同的物质利益之间的冲突表现出来。换句话说,对于不同宗教派别之间的斗争、不同理论派别之间的斗争,我们不应过于执着地试图去发现冲突背后所隐藏的经济利益。比如,对上世纪60年代的中苏冲突,对21世纪哈马斯和法塔赫之间的冲突,以及例如当代中国在改革开放中出现的几次大的理论上的交锋,其背后往往并没有起决定作用的物质经济因素。另一个推论是,就整个理念系统来看,其第二层次的两条法则(“可以反悔”和“互不干涉”)之间的平衡,不太可能由理念系统内部不同的理论体系之间的彼此斗争来实现。即,不可能像行政系统内部那样,通过不同等级之间的斗争来导致第二层次两条行政法则之间的平衡,也不可能像市场系统中那样,通过不同阶级之间的斗争来导致第二层次两条市场法则之间的平衡。理念系统不同法则之间的平衡往往会通过别的途径来实现(详见第七章《文明社会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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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14 17: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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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各种思想观念的最终来源
稍微仔细考察一下,我们就可以发现,无论是哪一个文明社会,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总是会出现许许多多的各种各样的理论观念。那么,所有这些五花八门的理论观念的来源是什么呢?人们能随心所欲创造出思想观念来吗?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可以先来考虑一下有关外星人的形像问题。在当代的电影中,我们可以看到各种各样的有关外星人的形像。这些形像当然是人们想象出来的。但仔细考察一下,我们就不难发现,所有这些外星形像其实都是我们地球上的人类所见过的,大自然中存在过的各种动植物形像、包括我们人类自身形像的变形、夸张和组合。我们决不可能百分之百凭空想出一个外星人形像。同理,我认为,在一个文明社会中,整个理念系统中,各种理论体系的思想观念也不可能凭空产生,只可能来自于人们的现实生活。
一般来说,有四个方面的现实来源。一是来源于行政、市场和理念这三大社会工具系统自身所具有的公律、定律、法则、规则体系(随着文明社会的发展,这逐渐占据了各主要理论观念的主要部分);二是来源于自然现象、自然规律及各种自然科学理论的启发;三是来源于历史上旧有的风俗习惯的影响;四是来源于人类自身的动物性基因本能。例如,西方历史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等级制以及马基雅维里的理论、霍布斯的国家理论显然受行政系统规则系列的影响,中国历史上的儒家和法家理论也是受行政系统规则系列的制约;而中国历史上的杨朱的“一毛不拔”观点及西方历史上洛克的政府理论及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等则受市场规则系列(契约神圣)的影响;而基X督教的理论则多少受到自然科学中地球中心论(托勒密)的影响,佛教的生命轮回则受自然界中天文现象的循环和昆虫蜕变形态现象的启发;而从古至今一直存在着的弱肉强食的理论(强权即公理)以及同性恋属非法的观念,则是显然受到动物界现象及人类自身基因本能的影响。到了近现代,我们更能在各种各样的思想理论体系中看到三大社会工具规则系列的强烈影响。如马克思的理论、凯恩斯理论,均是建立在对失调的市场系统的负面作用的批判之上,而哈耶克的理论则是建立在对失调的行政系统的负面作用的批判之上,邓X小X平的理论则是建立在对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的不同作用的肯定之上。
另外,文明社会历史上曾出现过的,打着各种各样“天命”、“天道”、“自然法则”、“自然规律”、“天赋权利”等等旗号出现的各种思想哲学观念,若仔细分析,在其背后我们都可以发现三大规则系列的影子。例如,拿西方近代出现的所谓天赋的“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追求幸福的权利”这四个权利来看,第一个的背后是市场原则和理念原则在起作用,第二个是在反对行政等级制,第三个和第四个更主要是市场规则的具体体现。再比如共产主义、计划经济的理论,背后也能明显看见行政规则的作用。进一步地,在各种各样针锋相对的理论观点中,我们也都可以发现:它们之间或者是不同的社会工具规则之间的对立,或者是同一社会工具规则系列之内的第一和第二定律之间、第一和第二法则之间的对立。
最后,让我们再举一个大家十分熟悉的例子。我们知道,毛X泽X东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发表后,遭到当时国内许多思想界和文艺界知识分子的反对。为什么呢?因为毛的讲话实际上论述的是大敌当前的情况下共产党行政系统内的规则,而思想文艺界知识分子们信奉的是理念系统的规则。两种规则在许多地方是截然相反的,自然,毛的观点和思想文艺界的观点也就水火不相容了。在战争时期、从行政系统的角度看,毛的观点显然是正确无比的;而从理念系统的角度看,尤其从和平时期的角度来看,毛的观点则显然在许多地方是不妥的了。
下面,我们把人类历史上曾出现过的各种主要理论观点、法律原则、人权观念等列表如下,并指出其相应的最终思想来源:
                          表1:
人权原则及法律原则
例证及内容
直接来源
间接来源

自由和平等原则
《法国民法典》第7、8、488条
《德国民法典》第1条
  
市场公律;
理念第二定律、第二法则;
原始社会风俗

私人财产所有权无限X制原则(所有权自由)
《法国民法典》第544条
《德国民法典》第3条
市场私有制规则
第一市场法则

契约自由原则
《法国民法典》第1101、1134条
《德国民法典》第305条
第二市场定律;
市场意志自主规则;
市场公律

契约神圣
《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
依法成立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市场第二定律
  

《五月花号公约》
我们自相联合缔约,结成公民团体并从而颁布、制定公正而平等的法律、法令、条例、典章,预期最能符合且使益于殖民地的公共利益。
市场契约;
理念结社
市场公律;
理念公律

法国《人权宣言》第2条
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市场规则;
理念规则
  

生命权,自由权、平等财产权、追求幸福权
《弗吉尼亚权利宣言》(1776)
《法国人权宣言》(1789)
《世界人权宣言》(1948)
《欧洲人权公约》(1953)

行政第二法则;
市场公律;
理念第二定律、法则
  

社会主义
工作权、发展权、参政权、生存权、从事宗教权、结婚权、受人道对待权
  
  

米尔恩(A.J.M;lne)
1986年
生命权、要求正义权、受帮助权、自由权、被诚实对待权、礼貌权、儿童受抚养权。

行政第二法则;
理念公律;
市场公律;
原始风俗
  

自然公正原则(一)
(任何人不能作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
各国法律
日常生活中的经验
行政公律;市场公律

自然公正原则(二)
(仲裁人必须听取双方
当事人的意见)
各国法律
日常生活中的经验
行政系统均衡原理;市场系统均衡原理

遗嘱自由原则
《德国民法典》第1937条
私有制规则;意志自主
市场公律
第一市场法则

过失责任原则
  
  
  

民事权利限X制原则
《法国民法典》第6条(“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第545条(“任何人不得被强制出让所有权;但因公用,且受公证并事前的补偿时,不在此限。”)
  
  

遵循先例原则(一)
(本次判决受以往判例的约束)
英国普通法
风俗原则
市场惯例

遵循先例原则(二)
(下级法院受上级法院判例的约束)
英国普通法
行政下级服从上级规则
  

程序先于权利原则
(救济先于权利)
英国普通法
市场规则(重视签定契约的程序)
  

意见重于形式原则
(权利先于救济)
英国衡平法
中国法系
行政规则(重命令的内容而轻发布命令的形式)
  

司法权优先原则
美国法律体系
理念系统第二法则
  

遵循法理
大X陆法系
理念系统原则
行政第二定律

罪刑相适应
  
市场等价交换规则
  

罪刑相法定
  
第一行政定律;
第二市场定律
  

沉默权原则
美国宪法、《欧洲人权公约》、《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
市场公律
  

陪审团制
英国普通法系、美国宪法
市场仲裁惯例
  

法官断案
中国法系
行政公律
  

对抗制诉讼模式
英、美普通法系
市场仲裁惯例
  

    我们再把中外历史上一些重要思想家的观点及其来源列表如下:
表2
思 想 家
思   想   观   点
来     源

老  子
小国寡民。
风俗公律

孔  子
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行政等级制规则

墨  子
尚同。兼爱。
行政原则。
行政第二法则

杨  朱
“物利不由义……物我兼利”。“损一毫以利天下,不与也;悉天下奉一身,不取也。”(《列子》)“贵己”、“为我”。
市场原则。
反对行政原则。

孟  子
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行政第二法则。

韩非子
势(术)法
治大国而数变法,X民苦之。
行政原则;
行政第二定律

西塞罗
行政官是说话的法律,法律是无声的行政官。
(《论法律》)
行政公律

阿奎那
法律无非是达到共同幸福的理性秩序。它由对共同体负有照料责任的人制定并公布。
行政公律;
第二行政法则。

加里克里斯
自然本性决定强者比弱者得到的多一些,这就是公正。公正就在于优者统治劣者,优者比劣者占有更多。(《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商务,1964,29页)
生物界中的弱肉强食原则

基X督教会
可以容许私有财产的存在,但私有财产的使用应有利于公共利益。(《经院经济思想》载《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4卷,279页)
市场规则;
第二行政法则。

圣 • 奥古斯丁
人们若果真的决心不相信任何自己不能完全知晓的理,那么人类社会中便没有什么事物可以免受威胁了。(《信之功用[26]》)
市场第一法则

马基雅弗利
(Machiavelli,
1469-1527)
国家的外交依靠实力,君主无需用道义和诺言来约束自己。国家利益是政治行为的唯一准则,为此君主可以使用暴力、欺诈、违约等一切手段。
生物界弱肉强食规则。行政命令可变规则、目的(效果)大于手段(程序)规则

马丁.路德(Mart-
HER,1483-1546)
世俗权力的存在是上帝的意愿,是人们的需要,因此人们必须服从王公,即使这些王公是不公正之人。“我主基X督把我们的灵魂和躯体置于皇帝和世俗法之下。”
行政原则

J.加尔文(Jean
Calvin1509-1564)
经商致富的才能是上帝的一种恩赐,财富是一种天意的安排,追求财富是符合道德的。
市场原则,市场法则。

让.博丹(Jean Bo-
Din1530-1596)
国家主权(共同意志)是凌驾于所有臣民之上的、最高的、绝对的权力,其中包括未经臣民同意就为他们制定法律的权力。君主(共同意志的代表)不应受到立法机构的任何限X制,包括不受前任及自己制定的法律的限X制。
行政命令——服从原则;行政“命令可变”定律

康德
每个人都有能力就生活里什么是好的作出他或她自己的决定。每一个人都应该被允许去形成他们自己的关于何者为好的概念、去作出他们自己的选择、计划和决定。社会必须对每个人作出决定的能力以及他们对那些决定承担的义务表示尊敬。社会不应该把个人当做达到目的的手段。它应该在价值上把每个人看做他们自身的目的,而不是聚积某些目标的工具。
由市场自愿交换的原则派生出来。

罗素
自从公元前600年直到今天,哲学家们可以分为希望加强社会约束的人与希望放松社会约束的人(《西方哲学史》(上),22页,商务。1986)
行政系统与市场系统之间的对立和互补

基X督教价格主义
所有的基X督徒都是基X督身体的组成部分,任何部分受损,都是整体受损;整体部分受损了,必将作用到构成整体的每一个基X督徒。
行政系统的整体观念

    最后,我们再把世界上一些重要宗教的礼俗制度及道德戒律的来源列表如下:
表3
宗教类别
宗教制度的内容
来    源

婆罗门教、印度教
种姓制度
生物界弱肉强食;
“遵从先例”的风俗定律;
行政“等级”法则。

犹太教
1、 同族债奴,每7 年(服役满6年)释放一次。
2、 “禧年制度”:每逢禧年(7×7=49年)即免除所有债务、释放所有奴隶(包括异族)。
原始社会规则和行政等级制、市场阶级制的一种折中。

基X督教、犹太教、伊斯兰教、印度教
禁止一切利息,或禁止高利贷。
原始社会互助的风俗。

犹太教法典
看护墓地(犹太人的墓碑比皇家的宫殿更可贵)
原始风俗;市场个人至上规则

基X督教
人人皆兄弟,人人应互爱
原始社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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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15 09:57: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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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理念系统的特点
    下面我们再来分析一下文明社会的这个理念系统本身都具有哪些与生俱来的特点。
    第一个特点是,在指导方案的提供上达成基本共识的艰难性。在同一时间内,不同的思想家会提出种种不同的理论体系,提出种种不同的校正社会问题的指导方案。而且,这些方案之间的区别往往不是A和小a之间的区别,甚至也不是A和B之间的区别,而是A和-A之间的区别(也就是说,不同的方案之间往往针锋相对,非此即彼)。当然,人们首先会想到的,是由提出各种理论的人们彼此之间沟通,进行调和,进行妥协,折衷采纳彼此不同的主张。但这种做法基本上不可能。一方面,正像我们在本章第一节中所指出的,出于降低学习、记忆成本的原因,任何一种理论的自身都是自成体系的,逻辑一贯的,有其内在的紧密关联,不可能去掉一半而保留另一半。因此,如果两种自成体系的理论相对立,那么它们之间就几乎无法调和折衷。另一方面,我们知道,理念系统的重要来源之一就是各个社会工具系统内在的公律、定律、法则等等(详见第五节),而这些公律、定律、法则相互之间往往是根本对立的,是无法调和的。如果硬要调和,那么,调和的结果有可能是出现一种不伦不类的理论、或自相矛盾的理论,而原来各个理论的优点都丧失或减弱了,调和出来的“理论”往往还不如原来其中某一种理论好。
    而更重要的也许是,各种理论体系、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校正指导方案,往往适合了文明社会中不同人群的需要。具体来说,比如行政系统的某种不完善带来了种种不良后果,但这种后果只给社会上某一部分人带来恶果,而对另一部分人并不带来恶果甚或能带来好处,那么,显然,提出维护原行政系统的理论就会遭到前一种人的反对、而受到后一种人的信奉和欢迎。而倡导改革旧行政系统的理论就会受到前一种人的信奉和欢迎,而受到后一种人的反对。尤其是在两部分人的数量(或力量)几乎一样大的情况下,可以说就完全没有达成基本共识的可能了。
而且,任何一个新理论的出现,任何一个新的校正指导方案的提出,虽然都只是一种假说,但在没有经过实践证明它就一定比旧理论或别的新理论、别的校正指导方案差的情况下,每个理论的提出者都会本能地认为自己的理论比别人的优越(否则他就不会提出自己的理论了)。总之,在何种理论为优,何种理论为差方面,由于理论提出者的自我肯定的本能(满足自己内在的心理需求),加上人类的社会生活无法像自然科学那样可以在事先做出十分精确的实验来验证某一种理论,因此也造成了理念系统提出的各种有效的校正指导方案必然互不兼容。当然,需要指出的是,理念系统内部对所提供的指导方案难于达成共识这一特点,实际上恰恰符合了社会对理念系统需提供多项方案备选的功能要求。换句话说,正是理念系统的这一不易达成共识的特点,使它能够完全承担提供预测指导方案的社会角色(这正像行政系统令行禁止的特征,恰恰适合它担任处理危急事件的社会组织角色一样)。即,正是理念系统的这个特征,使“多项备选”不仅是社会组织工作的必须,而且使它成为了可能。
和这个特点相联系,理念系统内部不同理论派别之间的斗争往往非常残酷。尤其是当理念系统内部的不同思想体系和理念系统之外的某个社会组织工具系统相结合,例如和行政系统或风俗习惯相结合,从而产生出不同的意识形态和不同的宗教,那么这些不同的意识形态、不同的宗教派别之间的斗争、分歧,更是不可调和的。例如,二战后东西方不同意识形态之间,以及在整个世界范围内,犹太教和基X督教之间,犹太教和伊斯兰教之间,基X督教和伊斯兰教之间,伊斯兰教和印度教之间,都产生剧烈的冲突,而且其斗争往往异常残酷。甚至有时候在外敌当前的情况下,也不能消除这种宗派冲突。例如,20世纪60年代,前苏联和中国都面临着强大美国的敌意,但这并没能消除他们彼此之间在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上的分歧,以及由此所产生的敌意。又比如21世纪初的巴以冲突,在强敌以色列面前,巴勒斯坦内部同样信奉伊斯兰教的法塔赫派和哈马斯派之间,也冲突不断,有时甚至升级为暴力。
而且,如果由于某种机缘,理念系统中的某个理论派别得到了某个实际执掌全社会的机会,那么这个理论体系的信奉者们就会毫不犹豫地利用这种掌权的机会来反对与其对立的别的理论体系,而且其手段往往更加残酷,就像上世纪五六七十年代的中国(尤其是“文X革”)所发生的那样。这倒不是因为思想家们更加卑鄙,而是因为思想家往往更容易走极端,因为他坚信自己代表的是真理(而“遵从真理”是最高公律)。再如在法国大革命中,信奉各种理论体系的革命者轮番上台,他们不仅对旧时代的国王毫不留情,杀死之后还要虐尸(与之相对照的是,如果某个国家打败了另一个国家,那么战胜者往往会对战败国的君主给予一定的尊重,如亚历山大给予已死的波斯国王下葬),而且,对于同属革命者但不属于一个理论派别的前战友们同样要斩尽杀绝。原因无它,只是因为他们相信只有自己才是代表了真正的真理,而为了维护真理,为了实现真理所指出的理想,他们必须这样做,在原则的问题上没有调和的余地。实际上,不仅激进的理论派别之间是如此,即使是比较温和的理论派别,例如主张非暴力、主张不杀生的理论派别,在排除异己这一点上也同样如此,只不过他们是以自虐或自残(如自x焚)的方式来表示自己的不妥协。例如,我们知道,20世纪中叶的印度独立运动中的圣雄甘地,是个主张温和抵抗的代表人物。但他也坚持绝对真理,拒绝任何妥协。当他和同属一派、共同反抗英国的贱民领袖安贝克(B·R·Ambedkar)意见相左时,他竟然以绝食为手段,直到濒临死亡,最终迫使后者改变主张。
理念系统的第二个特征就是许多中外学者都敏锐观察到的“批判精神”,或曰追求完美的“理想型性格”。从理念系统自身的功能来说,它天然地就具有批判精神,舍此无法完成其对社会的校正指导作用。但我们这里所说的批判精神和追求理想的性格不仅指此,而是说,当社会出现了一个局部问题时(例如行政系统中的腐x败和市场系统中的欺诈),理念系统所得出的解决方案往往并不局限于解决这类具体问题,而是针对全局整个社会的方方面面同时进行改造(不管这类具体问题的产生和全局有关系还是没关系,关系大还是关系小),并往往提出一些理想型的社会模式(不管自己的提议是不是费力不讨好)。何以如此呢?原因实际上仍然在于理念系统中各个具体理论体系所采取的前后逻辑统一的、有机的整体的理论叙述方式。长期习惯于成体系地思考问题和表述问题的各个思想家们,在不知不觉中、在潜意识中就会形成把局部问题放到整体问题中去考虑的习惯。同样,长期受自圆其说的、逻辑完美的理论体系的熏陶,思想家们也会在不知不觉中形成追求完美的“理想型人格”。由此也就造成了整个理念系统相较于其它社会系统的更为突出的“批判精神”及“追求完美”的性格。
由上述两个特征,我们可以得出的一个推论是,决不能像柏拉图所主张的那样,由哲学家(思想家)或有哲学家气质的人来当国王(行政首领)。因为,思想家是内在心理需求极强的人,如果由他来进行行政决策,那么他在考虑大政方针时,首先想到的是他的决策是否符合他的思想理论体系,是否符合他的信仰原则,是否符合他所认为的“真理”,而不大考虑大多数人的意志和感受。如此一来,他就极易走极端,不撞南墙不回头(甚至撞了南墙也不回头)。而且由于其固有的不妥协性,使思想家听不进不同的意见,甚至本能地残酷打击与其思想观点不同的人,这就使得他的决策选择范围极其狭小,他的决策失误也难以得到迅速纠正。历史上,无论是道德高尚的思想家还是道德低下的思想家,均是如此。前者的例子如红色高棉的波尔布特,后者的例子如德国的希特勒。
理念系统的第三个主要特征是(这个特征同样是和第一个特征相关联的),其内部的任何一个独立的思想理论体系,都具有天然的裂变滋生性。也就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尤其是随着第一代原创思想家的去世,无论多么铁板一块的理论,最终都会分X裂成不同的流派。而当某个思想理论体系在整个社会的理念系统中成为一个主流思想体系之一时,这种内部的裂变滋生性往往表现得更加明显。从历史事实来看,无论是孔子创建的儒家学说还是马克思创建的科学共产主义,最终都裂变发展出了众多的思想流派。世界上的三大宗教,也莫不如此,基X督教、伊斯兰教、佛教等宗教内部均是教派林立。那么,何以如此呢?简单来说,这首先是由理论体系本身的系统性造成的。在整个庞大的逻辑体系中,思想家为了追求系统性、连续性,往往自觉不自觉地有一些牵强附会的地方。这样,一旦在某一个环节点上产生了一个不严谨的地方,或产生了一个容易引起歧义的地方,那么,不同的后人由此推理派生出去,就可以产生截然不同的学派。其次,一旦创建某个思想理论体系的大思想家去世,那么,对于其思想的不同理解,以及在其没来得及论述的、新产生的问题上的意见分歧,也极易产生不同的思想宗派。(当然,这一个特点也可以看成是理念系统“多项备选”的功能所要求的。)
第四,如果从和行政系统、市场系统相对比的角度考察,理念系统还有一个重要特征,即它的易依附性:理念系统往往不容易直接地养活自己,它经常依靠向其它的两个系统提供服务来间接地养活自己。道理并不复杂,因为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本身可以直接组织社会生产,它们只需从自身所创造的额外财富中提取一部分就行了。而理念系统则不同,它自身无法直接组织社会生产。当然,从理论上来说,一个大思想家也可以直接去面对全体的社会成员,并说服他们去按照自己设想的方案去安排组织社会生产,并建立起一个理想型社会。但实际上,在中早期的文明社会,由于传播手段的限X制(多数社会成员不识字,没有印刷机,又没有无线广播等,这样做的成本近乎天文数字,在具有一定规模的文明社会中根本无法实现。因此,思想家们只能向实际组织社会生产和分配的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提出建议,自己无法去直接创造财富并分得自己的一部分。由此也造成了我们在现实中所常看到的现象:一个思想家在研究创建出理论之前,他必须先在行政系统中或市场系统中承担某一份“工作”来养活自己;而在理论创建出来之后,他又必须以“行政”的手段或“市场”的手段甚至“风俗”的手段来把自己的理论推销出去,从而间接地来对社会产生影响。即使在一个规模不大的文明社会中,例如,在古希腊社会,一个思想家也必须先借助集市的时空,以演讲的方式来说服听众,然后再依靠(通过)现存的某种大会表决的组织机制(无论这个表决机制属于行政系统、市场系统,还是风俗系统),来实际实现自己的理论主张。
当然,在文明社会逐渐发展成熟后,在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均认识到了理念系统不可或缺的巨大作用之后,尤其在人们较充分地认识到了多元并存的理念法则、且传播手段取得了质的飞跃、大大加强了的今天,理念系统不仅已经可以通过预售自己的理论、从而在理论创建出来之前就能相对独立地养活自己,而且,在所创建的理论未被社会所接受的情况下,它也会被社会组织系统所收养容留,进行自己的研究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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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17 14:46: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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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理念系统的状态及其影响因素
在文明社会中,一般来说,理念系统往往呈现出三种主要的状态。第一种状态是,在整个理念系统中,存在着大致势均力敌的众多理论体系,例如有几十种甚至几百种理论体系存在。第二种状态为,在整个理念系统中,存在着几种主要的理论体系,而其它的所有弱小的理论都处于从属的地位。第三种状态是,在整个理念系统中,存在一种强势的理论体系,它占据着主导地位,而其它所有的理论体系都处于配角地位。
显然,如果整个理念系统处于第一种状态中,那么,这个理念系统的整体就是十分分散的,力量并不强大。如果理念系统处于第二种状态下,则理念系统的力量比较适中,既不十分强大,也不十分弱小。而在第三种状态下,整个理念系统的力量就是集中的,因而力量就十分强大。而从理念系统内部各定律、法则的均衡角度来考察,则显然,第二种状态的理念系统较理想。因为第一种状态的理念系统选择起来较难,成本太高,甚至让人无所适从;而第三种状态则有悖于多项备选的定律。
那么,在一个存在着众多理论体系的理念系统中,某个理论体系是否强大,是否能占据主导地位,又取决于什么呢?
简单来说,一个理论体系是否有力量,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取决于该理论体系自身的特点,即,该理论体系所能解释的已知现象是多是少,所预测的成功率是大是小;其理论体系本身是简单还是复杂,容易明白还是不容易明白。(注:至于某个理论的真理性是多还是少,在人类文明社会的早期并不起主要作用。)这一点不难理解。如果一个理论体系自身就漏洞百出,前后矛盾,不符合人们基本的思维习惯和思维逻辑;或者它所预测的事实总也出现不了,根据它来指导行动总是导致灾难,那么,自然,这样的理论就无法强大起来,甚至无法长期存在下去,更不用说要在整个理念系统中占据主导地位了。同样,如果一个理论虽然本身是正确的,但其表述得过于复杂深奥,令人看不明白,那么,这个理论无论多么正确,它也是发挥不了强大作用的。
另一方面,也许是更重要的方面是,某个理论体系是否有巨大的力量,能否对人们产生巨大的影响,主要取决于该理论体系所解释的现象、所回答的问题、所预测的未来、所提出的指导建议,是否恰好满足了绝大多数人当时的需求。如果某个理论体系恰恰迎合了当时人们的普遍物质需求和心理需求,那么,即使其本身有一定的缺陷,人们也不会去注意,更不会去计较。而如果某个理论体系本身完美无缺,甚或就是百分之百的真理,但如果它不能满足人们眼下的即时紧迫需求,甚至恰好和人们当下的紧迫需求相矛盾,那么它在当时也不能发展壮大起来,更谈不上能在当时具有多大的力量了(我们可以回忆一下阶序选择原理)。例如,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理论就符合了20世纪一二十年代的俄国和三四十年代的中国绝大多数人的需求,因而具有了压倒一切的力量。再比如,凯恩斯的理论符合了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时美国大多数人的需求,而纳粹的理论则符合了二三十年代德国大多数人的需求,因而都具有了强大的力量。
最后,某个理论体系所具有或所能利用的传播手段(传媒工具)如何,也会对它的发展扩散产生巨大的影响,并进而影响到它对人们产生的力量。[注⑥]。显而易见,无论一个理论体系看上去多么正确、多么通俗易懂,也无论它在多么大的程度上恰恰满足了人们当时的物质需求和心理需求,但只要这个理论体系没有传播的手段,不具备传媒工具,那么这个理论体系也只能“养在深闺人未识”,无法在社会上产生强大的实际力量。与此相反,如果某个理论体系本身很糟,也未能完全满足人们当前的需求,但只要它掌握了强大的传播手段(舆X论工具),甚至能把谎言重复一千遍,那么它就能产生强大的力量。例如德国纳粹时期的种族主义理论以及中国“文X革”四人帮时期的无产阶级专x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当然,如果某个理论体系和其它理论体系同样出色,同时它又受到了在社会中占强势地位的某个社会组织系统(行政、市场或风俗系统)在传播手段上的大力支持,那么它就必然会成为在理念系统中占据超强势地位的理论体系。进一步地,一个在世界诸文明中占据强势地位的文明,该文明理念系统中的强势理论也将在世界诸多理念系统中占据强势地位,成为权力话语,因为它有着比其它弱小文明强大得多的传播手段(甚至它的语言也将成为强势语言,例如英语)。再回想一下,我们曾说过“多元并存”和“控制传播”这两条理念规则的具体实现,实际上都是通过对传媒工具加以控制和操纵来进行的。因为某个理论是否是真理,是否满足了人们当下的物质需求和心理需求,这两点是不易控制的,但物质性的传媒手段是完全可以实际有效控制的。

下面我们来考察一下理念系统在整个文明社会中的影响力。除了本节开头我们所说的理念系统的力量由理念系统自身的状态(分散还是统一)所决定之外,实际上还有许多外在的因素也能严重地影响到整个理念系统在社会中的力量。
例如,我们假设某个理念系统自身近乎是统一的(也就是说在这个理念系统中存在着一个占据主导地位的理论体系),那么如果这个具有单一理论体系的理念系统和某个行政系统结合起来,变成为意识形态,或者干脆某个具有单一理论体系的理念系统由于某种机缘,其自身就以准行政的方式组织起来,一身而兼二任,其力量自然就加倍强大(如中国古代和行政系统结合在一起的儒家学说、西方中世纪时准行政化的基X督教教会组织、伊斯兰教崛起时的军事—宗教集团、近代以马克思主义为信仰的各种共产党武装组织)。再比如,如果某个具有单一理论体系的理念系统在其宣教传播时,配合以种种神秘的仪式、种种独特的程序,且这些仪式和程序的繁简程度十分恰当(过简不利对人产生影响,过繁则使人不堪重负),或者干脆更进一步,该单一理念系统直接或间接地与风俗传统结合在一起、变成为宗教,或变成为人们新的风俗传统的一部分,那么这个理念系统就能对人产生更其巨大的力量。例如犹太教、基X督教、伊斯兰教、印度教均是一身而兼理念系统和风俗系统这两任,从而形成强大的力量。当然,如果某个单一理念系统恰好符合了当时整个市场系统的发展需求,从而在钱财方面能得到大量的支持,使其具有了更多的研究经费和传播手段,那么它的力量无疑也会立即倍增(应用科学往往比纯科学,例如哲学和理论数学,在社会上具有更大的影响力,其道理就在这里)。最后,如果构成单一理念系统的那个单一理论体系本身就是真理,同时又恰好能满足人们的当时所需,其自身又具有强大的传播手段,那么这个单一的(统一的)理念系统的力量就几乎是战无不胜的了。
    最后,尤其在中早期的文明社会,许多偶然的因素也在强烈地影响着整个理念系统或理念系统中某一理论派别的力量。例如在中国的商朝中期,负责占卜预测的僧侣势力(准理念系统)很强。但有一次当武丁准备征伐土方和鬼方时,僧侣们占卜后的回答是否定的(“师有祸”)。可是武丁最终没有听从,而是坚决地进行了对土方和鬼方的战争,并取得了彻底的胜利。我们可以想象到当时,做出占卜预测的僧侣们将多么丢面子,其地位和影响力也将一落千丈。同样可以想象出,如果武丁战败了,那么他的威望及整个行政系统的影响力将急剧下降,而僧侣们的影响力(准理念系统)将大增。总之,这场战争的胜负的偶然因素(我们知道,战争的胜负偶然性极大)决定了理念系统今后在社会中的强弱与否。再比如,巴黎公社和苏联的十月革命均因偶然的机缘(普法战争和第一次世界大战)靠城市暴X乱而取得或暂时或永久的胜利,于是依靠工人阶级在主要城市发动起义夺取政权的理论就取得了强势的地位,以致后来的中国共产党人走了许多年的弯路才从血的教训中认识到这个理论在中国行不通,从而改变做法,最终走上了符合中国实际的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
第八节  理念系统的特殊功能——心理补偿功能
历史上,尤其在文明社会的早期,或者由于自然环境方面的原因,或者由于社会环境方面的原因(这里指遭到外族的压迫),更或者由于自身社会内部由于行政和市场这两大社会组织工具的不完善,人们对有关的定律和法则还没有较充分的认识所导致的社会混乱,常会使整个社会中的绝大多数人或社会中的某一阶层的人遇到几乎无法克服的困难,且这种困难的强度,甚至已经逼近或超过了人们的安全需求和生理需求以及心理需求的底线。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就会产生强烈的心理补偿诉求;而在这同时,社会上也总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理论体系,来对所遇到的问题、所无法克服的困难进行全新的解释,以调适人们的心理来战胜困难。这时,遇到极大生存困难的人们就会一方面抛弃掉自己原来所具有的旧观念,一方面又从这众多的新理论中选出一种最能满足其当下心理补偿诉求的学说,并进而信仰它,以便用新获得的心理需求上的满足来补偿自己在生理需求和安全需求上的严重不足(参见第二章第四节)。(例如,欧洲中世纪的基X督教会告诫人们,“轻视自己的人,在上帝那里就受到尊重。不顺从自己的人,便顺从了上帝。你应当把自己看得很微小,这样,在上帝眼中,你就是大;因为你愈是为人间所蔑视,你就愈得到上帝的珍视”。)
我们把理念系统对整个社会或对社会中的某一部分遭遇严重困难的人群所能起到的这种心理补救作用称为理念系统的心理补偿功能。注意,在这里,理念系统的心理补偿功能和理念系统的预测指导功能的主要区别就在于,前者侧重于指导人们从内在心理方面进行调整,以适应当前这个不好的社会生存环境,而后者则侧重于对当下的社会组织工具提出改善的方案以消除灾难。补偿又可分为单纯的补偿和为配合新的改进措施的补偿。例如,假设有一个自古就食素的民族突然遭遇了自然灾害,以致颗粒无收。消极补偿的理论就会说,“灾害是上帝对我们的磨炼,这是我们进入天堂必须经过的考验。”而配合某种新的措施(捕猎打鱼)的补偿理论则会说,“动物吃的是草,我们吃动物也就是间接吃草,并没有违背‘吃素’的伦理”,当然任何事情都不是绝对的,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有这样一种情况,就是一种理论同时起到内在的心理补偿作用和外在的指导校正作用,例如马克思主义就是如此。(马克思说资本家的财产是剥削来的,这就补偿了人们在没收资本家财产时产生的内疚心理;马克思又指导人们用公有制来代替私有制,以便消除资本主义的经济危机。)
    在人类历史上,无论在东方还是在西方,无论是在险恶的自然环境下还是在险恶的内外社会环境下,这种理念系统的心理补偿功能都屡见不鲜。例如,从自然环境方面的原因来看,生活于炎热气候条件下的印度文明就产生出了较强的宗教信仰来调适自己的心理(宗教即是一种理论体系),而生活在更加严酷的沙漠环境中的阿拉伯民族及生活在极其严酷的高海拔地区的藏族人民,便产生出了更强的宗教信仰,以满足他们更强的心理补偿诉求。我们再从社会环境方面的原因来看,在西方的古罗马时期,当生活在底层的部分民众产生了生存危机时,能较好地满足其心理补偿诉求的基X督教便开始在这部分人群中广泛流行起来。更显著的例子,还有受苦受难的希伯来民族对犹太教的坚定信仰。而在我们中华文明的历史上,这种心理补偿现象也经常出现。每到一个王朝的末期,或者说在广大的底层农民实在生活不下去而被迫大起义的前夕,往往就会有一种民间宗教广泛流行开来,以满足人们普遍的心理补偿诉求,以减轻人们因造反犯上所产生的内疚不安心理。如东汉末年张角黄巾军的“太平道”、张鲁的“五斗米道”,北宋方腊及南宋末的“摩尼教”、清朝末年的“白莲教”和洪秀全的“拜上帝会”,等等。再比如,当19世纪强大的西方各国疯狂对外进行侵略扩张时,处于绝对弱势的美洲土著及亚非人民,在反抗时也往往要求助于某种宗教迷信的心理补偿功能,以帮助自己克服对西方列强过于强大的武器产生的恐惧心理。例如19世纪末期北美洲西部的幽灵之舞宗教、1898年开始的中国的义和团运动、1907年在德属东非爆发的马吉宗教起义等等。(当然,在信奉任何一种新宗教、新理论的人们之中,有极小的一部分人并不是出于满足心理补偿的动机。例如,有的人纯粹就是被新宗教、新理论的严密逻辑推理所征服;另有一些人则是为了通过信奉新宗教、新理论而实现其在其它方面,例如政治方面的抱负。前者如印度早期加入佛教的富贵之家,后者如中国历代加入农民起义的部分地主官僚士大夫们。但这些人只是极少数。)
最后,我们再来看一个近代世界历史上最显著的例子。当19世纪西方市场交换系统极速发展,出现了现代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大工业)时,由于人们对这个新生事物还缺乏必要的了解,以致对其所带来的副作用措手不及,对广大工人无产者的极端贫苦处境无法解决,在这种情况下,能对广大工人群众产生巨大的心理补偿作用的马克思共产主义以及基X督教的福音运动等便广泛流行开来,承担起了对当时整个下层社会的心理补偿功能。当然,由于人类历史的长期发展,在不同历史时期对不同人群起心理补偿作用的种种不同的理论体系,其自身的科学性也不断提高。当然更显而易见的例子是,对于1840年之后的受尽内外苦难的中华民族来说,共产主义更是起到了其有史以来的最大的心理补偿作用(及外在指导作用),并导致中华文明底层的广大贫苦农民的毅然奋起,最终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后需要指出的两点是,一方面,能满足人们强烈的心理补偿诉求的方式不只一种。例如,马克思主义主要是从满足人们反抗的心理诉求方面起作用(人们之所以受苦受难是因为地主、资本家的压迫和剥削,所以要消灭地主、资本家),而佛教则主要是从满足人们逃避的心理诉求方面起作用(人们之所以受苦受难是因为有欲X望,所以必须消除自己的欲X望),等等。另一方面,凡在历史上起到了强大的心理补偿作用的理论体系,其之所以能具有这种补偿或补救功能,原因主要不在于该理论体系本身是否科学,是否具有最大限度的真理性,而仅在于该理论所得出的最终结论,所提出的最终解决办法,是否恰恰能满足当时困境中的人们的心理补偿诉求。也就是说,不管一个理论自身是不是科学,只要它能满足社会上人们的心理补偿诉求,它就会逐渐流行开来,并最终占到上风。当然,从这里我们可以直接得到的推论就是,无论科学已经多么发展了,只要在社会上还存在着诸多不完善、不尽人意的地方,只要人们还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心理补偿需求,那么,能满足各种心理补偿需求的各种理论体系就会存在,无论其本身是多么的不科学或者荒谬。
只有当人们的安全需求和生理需求逐渐得到了满足,从而心理补偿诉求大大下降之时,那些曾满足过人们巨大心理补偿诉求的各种理论体系本身也就会逐渐退出历史舞台(或仍留在舞台上,仅起一种象征性的作用),或最终融入风俗系统,甚或融入行政系统、市场系统,从而发挥其另一种社会功能。例如,当代西方的基X督教融入了伦理风俗系统,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融入了行政系统。但也有另外一种特殊情况,由于某种特殊的历史机缘,原来主要起补偿作用的理念系统,逐渐转化成了一种主要起指导作用的理念系统,并且兼具了某种实际的社会组织功能。如古代印度的婆罗门教(印度教),西方中世纪的基X督教,公元8世纪之后的伊斯兰教,以及当代的红色高棉式的马克思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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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风俗习惯——文明社会的稳定与传承

在本书的开篇,我们在给“文明社会”下定义时,曾说过一个社会只要具备了行政、市场及理念这三大系统之一,我们就说该社会进入了文明社会。我们当时之所以只强调这三大社会工具系统,是为了突出文明社会的特点,从而使其与原始社会区别开来。实际上,在任何一个文明社会中,除了这三大社会工具系统之外,还存在着第四个社会工具系统,这就是由风俗习惯所构成的社会的传承稳定系统。本章我们就来对这个风俗工具系统展开分析。首先需要说明,在这里,我们所说的文明社会的风俗,是指当一个人从诞生之日起,到他长大**具有了“行为责任能力”之前,或形象些说,当一个人还没有正式成为某一个行政系统所管辖的公民之前,在他还没有完全独立地加入某个市场交换系统之前,在他的理智还没有成熟到可以理解任何一个稍微复杂的理论体系之前,他所主要依靠父母的劝导、规训而形成的,按照某些传统准则来行动的习惯。可以想见,由于这些风俗习惯、这些传统准则是在一个人的儿童及青少年时期形成的,因此它对一个人的一生有着十分重大的影响。

第一节  风俗的产生
为了更好地理解文明社会中的风俗系统,我们首先必须了解一下原始社会的风俗系统。并且弄明白,原始社会中的风俗习惯与文明社会中的风俗习惯有哪些不同。在进一步比较原始社会的风俗习惯和文明社会的风俗习惯之间有什么本质区别之前,让我们先简单讨论一下在原始社会中风俗习惯的产生过程。
我们先假想这样一个例子。假设在某个原始社会中,人们的工作习惯是这样的,大家白天出去打猎,而晚上回来吃完饭后,再一起准备第二天打猎所需要的材料及消耗品,一直到很晚很晚才能睡觉。这个习惯已经维持了很久很久了。这时碰巧有一天,有某个猎人早上起来后很不舒服,无法和别人一起去打猎了,于是他留在家里休息。但到了下午,这个病休在家的猎人感觉好多了,可以做一些事了。由于再出发去打猎已不可能,于是他就开始提前准备第二天打猎所需的材料和消耗品。等晚上其他猎人回来时,他已经把第二天所需的东西准备好了,于是大家都可以早点入睡了。这个偶然的“事件”使大家认识到,采取一个新的分工模式也许更好一些,即:白天留一个人在家准备第二天所需用的材料。这样其他人就有了更多的打猎时间(晚回来一点)或更多的休息时间(早睡一点)。于是,一种新的分工协作方式就此产生了,并逐渐成为一种新的习惯。
我们再来看一下风俗习惯产生的另一个途径。假设在某个原始社会中某个妇女怀孕了,在生孩子时却不幸因某种原因难产而死,而她在难产的那个早晨她十分偶然地吃了许多土豆,由于人们并不明白造成难产的真正原因,于是,他们就会想当然地得出教训,“妇女临产时不得吃土豆”,并进一步把这立为规则,成为今后必须遵守的风俗。由此我们知道,在原始社会中,一般来说,风俗习惯的产生,工作习惯的产生,主要依靠的是历代前人的偶然经验、教训的不断积累,而不是明晰可辨的逻辑分析推理。而历代前人会遇到什么样的事情、并从这些所遇的事情中归纳总结出什么样的经验教训,则往往带有极大的偶然性、不确定性。正是从这一点出发,我们可以说原始社会的风俗习惯的产生带有极大的偶然性,并由此造成了不同原始社会的风俗习惯之间存在巨大差异。进一步说,也正是由于原始社会中每条单独的重要风俗规则都是针对某个具体事件各自独立偶然产生的,因此,各个单独的风俗规则之间难免会出现(用现代人的眼光来看)彼此矛盾的现象。
另外,由于原始社会中的人们对风俗规则的绝对服从性,除了造成风俗规则不可更改的特性之外,还造成了风俗规则有不断增多、不断繁复的趋向。仍拿上面难产死亡来做例子,假设在那个产前不得吃土豆的原始社会中,又过了若干年后,又有一个妇女不幸因某种原因难产而死,而她在死前十分偶然地吃了许多白菜,于是人们又定下临产前不得吃白菜的风俗。请注意,这时,过去那个不能吃土豆的风俗会依然保留,只是又加上了白菜也不能吃的新限X制。可想而知,如此发展下去,就会造成产妇的忌口越来越多了。总之,就是在原始人遵守了旧风俗规则,但却又遇到了灾祸的情况下,他们一般不会(不敢)去轻易改变旧的规则(因为这旧的规则在久远的过去曾给他们带来过好处),而通常是在原有旧规则的基础之上再加上一个或若干个新的规则来做为对付这种新灾祸的办法。这样,旧的风俗规则不去,新的风俗规则不断增加,整个风俗习惯的规则就越来越多、越来越繁复了。实际上,不仅原始社会,即使是文明社会的早期,当风俗系统在整个社会中还占有着重要地位时,就是那些由三大社会工具系统规则系列引申出来的风俗,也存在着逐渐增多的倾向。例如,中国古代的礼仪风俗(主要由行政等级规则引申出来),从周公建立时开始,到司马迁写史记时止,已经繁冗以千万数,“累世不能通其学,当年不能究其礼”了。[注①]
当然,在这些大量的、出于纯粹偶然的原因不断增多的新旧风俗规则中,有些规则是有利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或者说是有利于文明社会三大社会工具系统的产生的;而有些是不利于社会发展、不利于三大社会工具系统的产生的。当然更有大量的中性风俗,它们对社会的发展或三大社会系统的产生没有直接的、重大的影响。这里顺便提一下,有许多的西方学者根据近代所发现的许多留存的初民社会、原始社会中大量存在的和我们当今的文明社会三大社会工具系统的规则相悖的风俗习惯,去推断当今文明社会的祖先们也是如此的[注②]。实际上,我猜测,更有可能的是,当今各文明社会的祖先们的风俗习惯与残留至今的那些原始初民社会的风俗习惯有着极大的不同。在当今文明社会祖先的原始风俗中,由于偶然的原因,并没有大量与三大文明社会工具的规则系列相矛盾的风俗习惯,所以三大工具系统才能在他们的社会中萌芽、产生,他们的后代才逐渐发展起来,以至最终成功地踏入了文明社会;而那些残留至今的初民社会,正由于他们的风俗习惯中有大量的与三大规则系列相矛盾的东西,导致三大工具无法顺利产生,所以他们才长期停滞,一直存留至今。
总之,我的观点是,假如在一个原始社会中,偶然产生的有利于三大社会工具发展的规则较多,不利于三大社会工具发展的规则较少,那么这个原始社会就会缓慢地发展起来,并最终转化为文明社会。相反,如果碰巧偶然产生的不利于三大社会工具发展的风俗较多,有利于三大社会工具发展的风俗较少,那么这个原始社会就会长期停滞,很难发展起来(这里我们暂不考虑不同原始社会之间的相互交往问题)。例如本尼迪克特(Ruth  Benedict)在《文化模式》(Patterns  of  Culture;129页)一书中讲述到的多布社会的风俗习惯是无法无天而又阴险奸诈,人们彼此之间互相恶意倾轧,并视之为美德,那么显然,在这样的原始社会中是很难成长出文明社会的三大工具的。在中国的古代也有类似的例子。如《左传·文公十八年》所载的四个“不才子”部族(浑敦、劣奇、梼杌、饕餮),就因为具有“凶德”而被尧流放到边疆,后来湮灭无闻。虽然史料中未见他们最终没落的具体原因,但我们可以猜想到,他们的风俗肯定是和已经萌生的文明社会的诸种规则水火不相容的。而且,进一步地,即使在一个文明社会中,即使强大的行政系统出于某种目的而试图建立起某个新的风俗、或试图挽救某个旧风俗,但如果它们和三大社会系统的规则系列相矛盾、相冲突的话,这种风俗也建立不起来(或挽救不了),即使勉强建立起来,也持续不了。例如周公制礼,其中的婚姻礼仪和丧葬礼仪,由于和行政系统的规则不矛盾,因此都流传下来了,至今仍能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看到它的影响。与之相反,周公试图推行的“乡饮酒礼”和“乡射礼”,却由于在这两种礼仪中或者要求行政领导去遵从长者,或者要求胜者相让败者,从而违背了行政规则和市场规则,因而这两种礼仪最终没能建立起来,很快就流失了[注③]。再比如中国传统伦理风俗中的五伦,其中的君君臣臣是直接符合行政等级规则的,父父子子和夫妻之伦也是间接符合行政等级规则的,而另两伦则并不符合行政等级制,正因为如此,在长期的发展演化中,随着行政系统的逐渐强大,五伦就逐渐演化为三伦: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且在相冲突的情况下,“孝”要让位给“忠”。到了“文X革”时期,行政系统空前强大,三伦最终就只剩一伦了(忠于毛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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