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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戎小捷

文明社会原理——兼论人类各种核心价值观的来龙去脉(连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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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25 08: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68)第四节  不同文明类型、形态的优劣对比
    在上一章及本章中,我们先后讨论了不同的文明类型及不同的文明形态,那么,很自然的就产生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即,这些不同的文明类型之间、不同的文明形态之间,相互比较一下,有没有好坏、优劣之分呢?是行政型文明更好一些,还是市场型文明更好一些,抑或是理俗型文明更好一些?是811式的文明形态更好一些,还是622式或433式文明形态更好一些?而且,判断一个文明社会的好坏优劣的标准又应该是什么呢?本节我们就来讨论一下这些重要问题。
    我们先在此规定如下两个标准,做为判定某个文明社会类型或形态好坏优劣的依据。一个标准是看该文明社会的内部,各部分人群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否和谐。如果关系比较和谐,相互之间只有意见分歧,而很少爆发你死我活的、导致整个文明社会解体的暴力冲突,那么我们就说该文明社会较优。另一个标准是看该文明社会与其它相邻文明社会相比的可持续发展速度,如果可持续发展速度相对较快,我们就说它相对较优(因为在和其它文明社会的共同相处中,它的生存机会更多)。显然,读者可以看出,这两条标准之间有一定的矛盾性。如果一个社会发展速度快了,自然容易出现各种导致不和谐的因素;而如果一个社会发展慢了,虽然有利于和谐稳定(极端的例子就是原始社会的状况),但又容易被其它文明社会甩在后面。因此,这两条标准都要考虑,都要兼顾。
在具体讨论不同文明类型及不同文明形态的好坏优劣之前,我们可以先回忆一下,在前面(第三、四、五章)讨论三大社会工具系统时,我们曾对不同工具系统的好坏优劣进行过对比。实际上,我们可以近似地说,不同社会工具系统的好坏,也就昭示出了不同文明社会类型的好坏,而文明的不同形态,则昭示着这种好坏优劣最终得以实际发挥出来的强烈程度。因此,一般来说,如果两个文明社会所属的类型不同,但形态却大致相同,那么这两个文明社会之间并没有明显的优劣之分,只是显示出不同的特点或各有所长而已。例如,拿市场433文明和行政433文明相比,前者在其长时段的发展中,将较少出现严重的行政腐x败现象、而较多出现经济腐x败(投机、泡沫,垄断或恶性竞争)及经济大波动现象,总体来说比较擅长应付一般的发展问题;后者在其长时段发展中,将较少出现经济腐x败和经济危机现象,而较易出现行政腐x败现象,总体来说比较擅长应付突发的重大安全事件。总之是各有所长。而如果是市场811式文明和行政811式文明相比,则双方各自的长处和短处将表现得更加明显、更加突出。
但如果两个文明社会类型不管是否相同,而各自的形态却有极大的差别,那么,这两个文明社会之间在长期发展速度上及内部的社会关系上将表现出明显的优劣之分。且两个文明形态的差别越大(例如一个是433式,一个是811式),则两个文明社会的优劣之分越明显。
当然,均衡的文明形态(433式)要优于非均衡的文明形态`(622式、811式)。例如阿拉伯文明和印度文明同属理俗类型,但在当代,阿拉伯文明发展相对较缓,而印度文明发展相对较快,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阿拉伯文明的形态多是811式或622式,而印度的文明形态则近于433式。再比如近代中华文明和日本文明相比,虽同属行政类型文明,但前者发展缓慢,后者发展迅速,就因为前者为行政622式,而后者为行政433式。当代的中国(1978年以前)发展较缓,而同属一个文明类型的韩国、新加坡及中国台湾地区之所以发展迅速,也因为前者的形态为811式,后者的形态为622式或433式。而1978年前的中国和1978年后的中国之所以在发展速度上表现出天壤之别,也是因为1978年前的中国为811式文明,1978年后的中国转化为622式甚或433式(南方)文明了。
细心的读者很可能已经看出了我们这里的一个理论观点,即:在一个文明社会中,三大社会系统之间力量对比差距越小,则该文明社会可持续发展越迅速,也就是说,433式文明发展快于622式文明,而622式文明发展快于811式文明。但需要注意,我们这里说的是长时段中的可持续发展,如果从短时段来看,那么,行政811式的文明发展则显然要快于行政622式和行政433式(例如上世纪30年代的苏联和50年代的中国)。市场811式的发展速度也要快于市场622式和市场811式文明(例如工业革命时期的英国),但这两种情况下的发展都是暂时的,前者会很快导致停滞,后者会很快导致混乱,总之是不可持续的。
我们再从社会内部关系来看,一般来说,433式文明比622式文明和谐,622式文明比811式文明和谐。为什么会这样呢?简单来说,根据我们前面所讨论过的文明社会的结构原理,在一个文明社会中,如果三股工具力量大体上保持均衡的话,那么三大社会系统内部各自不同定律、不同法则之间的力量也会大致保持一种均衡和谐的状态,从而整个社会这架“机器”不太容易出现“故障”,不会失灵。因此,从长时段来看,这个文明不仅发展起来较快,也较平稳,而且其内部的社会关系也较和谐,不易爆发你死我活的剧烈冲突(等级冲突、阶级冲突、教派冲突)。而如果是某一工具力量过于强大的话,则该文明不仅发展起来就不平稳,起伏较大,总体发展速度会放慢,而且从内部关系上来看,由于某个社会工具系统的力量过于强大,那么该系统内部的两个定律之间、两个法则之间就易于失去平衡。或者说,当这种失衡的情况出现时,不易在另外两个系统的帮助下及时得到纠正(因为另外两个社会系统的力量过于弱小),从而最终会导致整个系统失灵,整个社会爆发剧烈的冲突。当然,在某些状况下,一些文明社会也会形成一种畸型结构,在这种畸型结构中,也能出现一种平衡(见第七章第7节),从而导致和谐,但这种和谐也是暂时的、不可持续的,并会最终导致更猛烈的冲突(例如古代中国的农民起义、欧洲中世纪的宗教冲突)。
最后,有必要着重说明几点。第一点是,当我们说两个不同的文明类型各有好坏长短之处时,我们是仅就这两种文明类型本身的特性来说的,而完全没有涉及这两种文明类型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实际上,如果考虑到环境因素,那么,对于欧洲的自然环境来说,市场型文明就是最佳的选择,而对于东亚大X陆的自然环境来说,行政型文明就是最佳选择。同样,对于沙漠化的阿拉伯半岛和高寒缺氧的青藏高原来说,理俗型文明就是最佳选择。打个比方,这就好比我们可以比较石头制的房子和木头制的房子,并说它们各有优劣。但若联系到环境,则对于生活在森林地区的人们来说,木制房子就是他们的最佳选择,而对于生活于石山地区的人们来说,石制房子就是他们的最佳选择。当然,随着历史的发展,交通的便利,假设木头可以几乎无成本地运到石山地区,而石头也可以几乎无成本地运到森林地区,那么,究竟是选择石头盖房子还是木头盖房子,则就要取决于你这个房子的具体用途及房主个人的喜好及习惯了。
同样,当我们说433式的文明形态优于622式、622式的形态优于811式时,我们也是就这三种文明形态本身对比才这么说的,而且也是从宏观的长时段的角度来说的。但如果考虑到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和条件,则还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在战争或重大灾害时期,则市场型文明仍然是433式形态优于622式及811式形态,但对于行政型文明来说,则显然是811式优于622式及433式了。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当代世界上无论是行政型文明还是市场型文明、理俗型文明,一般都在宪法中规定了紧急情况下的特殊法律(戒严令、军事管制等),以便充分发挥行政系统擅长应对危机的长处。当然,一般来说,战争和重大灾害终究会过去,就和平时期的常态来说,无论何种类型的文明,其形态还是433式优于622式和811式。
    另一点需要说明的是,当我们得出结论说,433式文明最优、而811式文明最劣时,实际上是隐含着一个先决条件的,即,在整个文明社会中,三大社会系统是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也就是说,它们彼此之间是能够提供结构性互补的(参见第七章第5节)。而如果某个文明社会的三大系统的力量对比虽然是433式的,但由于某种原因而相互之间井水不犯河水,各自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那么,这样的433式文明就并不一定优于三大系统有机结合在一起的622式甚至811式文明了。例如古罗马文明(433式)的晚期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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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28 18: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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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古文明社会所属类型、形态的举例分析
    在第九章第2节中,我们曾大致讨论了一下从哪几个方面着手来考察一个当代文明社会的类型,下面我们再来具体分析一下几个典型古代文明社会所属的文明类型及文明形态。
我们首先来看一下古埃及文明。古埃及社会应该归入哪一种文明类型呢?我们先从古埃及的法律制度上来考查,看看在古埃及的法律制度中是哪一个社会系统的基本规则或派生规则占据着主导地位。首先看财产法。在古埃及,全国的土地的最高所有权(古代社会中最重要的财产所有权)归最高的行政首领——法老所有。法老再将土地以赏赐的方式或俸禄的方式分配给寺庙及官吏。显然,这符合行政系统中由最高“共同意志”占有全部财产的规则。其次,法老在埃及社会中,不仅是最高行政长官,同时还是国家的最高祭司和最高法官,这也符合行政系统的内在要求。我们再来看一下刑法。在古埃及刑法中,最大的犯罪是“国事罪”,也就是暴X乱或叛变(不服从命令听指挥),这恰恰也是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社会的重要特征。
同样,在契约法方面,我们也可以看到行政系统的强大影响,例如,博克霍利斯(公元前8世纪)时期的法律规定,借款每年的最高利息为30%(借谷物最高利息为33%),但这是针对一般债权人(市场系统中的人)来规定的,而对官吏(行政系统)及寺庙(附庸于行政系统的理念系统)来说,则不受此规定的限X制。再比如,债权人不得强使债务人以耕畜和家具作为抵押品,但国王和寺庙同样不受此规定的限X制。最后,古埃及法律规定,凡属转让重要财产(包括最重要的财产土地),都要在地方或中央官署达成书面契约,并由官方书记员登记备案,以此来保证行政系统对市场系统的全面监督和控制。而在婚姻、继承法方面,则实行由官方司法判决宣告离婚的方式,禁止以任何理由不经官方司法判决就宣告遗弃妻子的行为;在继承方面则无论哪一种继承方式,继承人及继承事实都得通过官署登记备案。(以上参见,《外国法制史》第一章第一节,由嵘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二版)
当然,除了从白纸黑字的法律规定出发来进行分析之外,我们还可以从遗存的建筑物上来进行分析。例如著名的法老陵墓——金字塔,以及著名的神庙建筑,等等,都昭示了行政系统及附属于它的理念系统在当时社会中的强大主导地位。这些已是人所共知的事实,我们就不详细讨论了。最后,我们还可以从一般中下层人民的观念意识中,看出行政系统(王权)的力量和影响。例如,在古埃及文学作品的描述中,我们经常读到大臣们“匍匐在国王面前”、“再度匍匐在地”、“他们再度匍匐在国王面前”的描述。而在遗存下来的大量墓志铭上,我们也能看到墓主们在得到国王赞赏及赏赐时的愉悦、自豪的心情:“国王赞赏我”、“王上无比地赞赏我”、“我的作为使王上无比地赞赏我”、“他对我比任何他的臣子都满意”、“我在王上心中很杰出,因为我令王上心满意足”、“我在他(王上)面前表现优良,……他指派我为侍卫长,赐给我100人作为报偿”、“他(王上)又给我一根金的弯棍,一把金制的刀鞘、一把匕首和一件……”等等。我们知道,由于墓碑是要立在墓前供人观看的,因此上面所用的赞词(不论是否套语)自然也应符合当时社会上流行的价值观念,由此我们可知当时行政系统的强大影响力。
并且,这个影响力一旦时间久了,就必然会传递到整个社会的教育体系中。在一份学校中用来教学生读写的文献上,我们可以看到古埃及的老师们对学生们的谆谆教诲:“人一从他母亲的腹中出生,就得服从他的上司。”“(在反复详细描述了农民和士兵的艰辛生活后)做一个书记(官员),就可以不用负担劳役,不参加所有的工作。他不用锄地,也不用扛篮子。做书记可以使你不用划桨,不用受苦。你不会有很多主子,也没有一大群上司。”“一个书记可以指挥所有人工作。他不缴税……”结论自然是“要做一个书记,他指挥一切的工作。”(以上参见《尼罗河畔的文采》、《法老的国度》等)
我们再来简单分析一下古埃及所遗存下来的那些庞大的神庙。这些神庙的存在是否意味着古埃及是理念系统占据强势地位、或至少是与行政系统平起平坐的呢?答案是否定的。首先,这些神庙中有许多本身就是与金字塔相配套的祭祀法老的陵庙。其次,这些神庙供奉的是多神,而不是统一的、唯一的神。换句话说,庞大的神庙象征着风俗传统的力量,而不是理念系统的力量。古埃及刚脱离原始社会,因此风俗传统的影响还是十分强大的。另外,我们还可以看一个旁证,那就是古埃及历史上多次被外敌入侵,并多次受到外来宗教的影响,每一次,古埃及都很包容地接受这一切,而理念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是不会如此的。实际上,当埃及在公元8世纪最终被伊斯兰教文明征服后,它也依然是伊斯兰文明众多国家中相对较世俗化的一个国家,这也是因为古埃及强大持久的行政风俗影响的结果。
    但在古埃及,市场系统是否就不存在,或一点影响力也没有呢?不是的。首先,市场系统中的各种各样的交换形式,如买卖、借贷、租赁、抵押、担保、合伙等等,均已出现在古埃及的法律条文中,而除了官吏的俸禄田之外,一般人的私有田地(虽然名义上归国王法老所有)已经可以买卖流通。而且,在继承方式上,除了法定继承之外,可有部分财产作为遗嘱继承(在墓志铭中甚至可以看到少量完全遗嘱继承的例子,如某妇女完全剥夺其子女的继承权、某男子偏爱其幼女而明确表示她有权继承自己的全部财产),这一切都表明了市场系统在古埃及社会中的影响力。当然,这种影响和行政系统的影响比起来还是十分有限的(比如,在刑法中还未出现赎罪金的形式)。综合以上各方面的考察,我们可以大致判断出古埃及社会是一个行政系统占强势地位的文明,并且其文明社会的形态很可能是行政811式,至少是行政622式。
下面我们再来分析一下古印度文明的类型及形态。显然,古印度文明属于理念—风俗占主导地位的文明,也就是理俗型文明,这一点可以从它的法律渊源、法律的经久不变程度及法律内容上明显看出。无论是在婆罗门教统治的时期(公元前6世纪到公元4世纪 ),还是在其后短暂的佛教统治时期,以及最终的印度教统治时期(8世纪到9世纪),宗教的教义和经X文即是法律,即是人们普遍遵守的社会行为规范。而从法律经久不变的程度来看,早在公元前10世纪就出现了《吠陀经》和《法经》。而在公元前3世纪到公元2世纪定型的《摩奴法典》,更是一直流传影响到今天。
我们再来看一下《摩奴法典》的内容。首先,和基X督教的《圣经》及伊斯兰教的《古兰经》一样,《摩奴法典》的主要篇幅也是关于宗教知识方面的内容《吠陀》,而真正的法律内容只占一种附属的地位(占1/4的篇幅)。需要指出的是,《摩奴法典》的某些内容,极易使人产生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的印象。例如,贯穿整个古印度法律并成为其精髓的“种姓制度”,明显的是一种森严的等级制度,而我们知道,等级制度恰恰是行政系统的重要特征(理念系统、市场系统、风俗系统均排斥等级制度)。再比如,《摩奴法典》明确宣称国王是火神、风神、日神、月神、水神、雷神和财神的化身,是具有“人的形象的伟大神性”。国王享有立法权,并且,“凡国王决定的对其亲者的法令和对其仇者的法令,即使你不赞成也不得违抗它”。进一步地,国王不仅是“大地的主人”(财产权),还是最大的法官(梵天所创造的“刑罚之神”),拥有最高的司法权,等等。
所有这些,似乎都证明着古代印度是一个行政系统占优势地位的文明。但若仔细考察分析,古印度实际上仍是一个理俗型文明,行政系统并不占强势地位。首先,国王虽是一系列神明的化身,但我们知道,在印度,梵天是最高的神,是其他一系列神明的“头”。也就是说,作为一系列低等神明的化身,国王也必须服从梵天(最高的神)的指挥,也就是要遵守梵天所制定出的所有法规。这和古代许多行政系统占强势地位的国家中,国王是最高的神的化身有本质上的区别。由此我们就可以明白,在印度,国王虽然有巨大的立法权,但他所立的法,也必须首先符合梵天所创立的根本法(吠陀,宗教信条)。而老百姓所服从的,首先是梵天所创立的法,其次才是国王所创立的法。同样地,国王虽拥有最高的司法权,但他在审案时,也必须首先按照“永恒的法”(吠陀)来审判案件,吠陀的法没规定的,才能按照国王创立的法来审理。财产权也是一样,国王虽是“大地主人”,但婆罗门(最高种姓,僧侣)却是“一切存在物的主人”,这也就抵消、至少是削弱了国王的财产权。
最后,我们再来分析一下印度绵延不绝的种姓等级制度。印度的种姓制度,实际上和行政等级制度还是有重要区别的。首先,行政等级制度是把所有在行政指挥系统(狭义的行政系统)之外的最低层百姓统统划为一个等级,然后再在行政指挥系统内部按行政职位高低再划分为若干等级。而印度的种姓制度则不然,它是把所有的社会成员,不管在行政系统之中还是在行政系统之外,统统划分为四个种姓(四个等级)。而且,更重要的是,在行政型文明中,对于社会中每个具体的个人来说,他所属的行政系统的等级至少从理论上来说,是可变的,他可以由低等级(经提拔、赏赐)上升为高等级,也可以由高等级(经废黜)而下降为低等级(这一点和行政系统“命令可变”定律相关。一般来说,如果行政系统的力量越强大,在整个文明社会中的优势地位越明显,那么,行政系统中的等级的可变性就越强,而等级和个人的血统的关系就越弱。例如发明科举制度后的中华文明)。但种姓制度则不然,它是不可变的,对社会中每个具体的人来说,他从出生到最后老死,都属于一个固定不变的种姓(这一点和理论体系一经建立就不易更改及风俗系统的长久不变相关)。他并不能通过自己的努力或别人的帮助及恩赐来改变自己的种姓等级。
最后,我们还可以参考一个旁证来判断一下古印度文明的性质。我们知道,就像中国的《诗经》一样,印度也有一部古老的诗歌总集《梨俱吠陀》。但和中国的《诗经》里多是上层行政系统的颂歌和祭祀用歌及下层行政系统的讽咏之歌不同,印度的《梨俱吠陀》之中大多是各个不同的婆罗门祭司针对不同的求神卦之人所做的答复算命之歌,由此可见祭司地位之一斑。
总之,在古印度文明中,占优势地位的是理俗系统(宗教),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只占从属地位。且由于印度教(早期是婆罗门教)并没有像西方的基X督教那样发展出一种自身具有某种行政功能的教会制度,因此它只能借助世俗的王权来完成某些针对整个社会的组织功能。当然,王权必须牢牢地在印度教的控制之下。
在这里同样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一个理念系统自身完全排斥行政或市场系统的基因,那么它必不能在整个社会中长期占有优势地位,因为它将无法完成许多实际的组织社会协作的功能。这方面比较典型的是佛教。佛教因其强大的心理补偿功能而兴起后,因为它完全排斥种姓等级制(行政基因),自身又不像加尔文教那样具有市场基因,因此最终在印度衰落。虽然其后来又传入其他国家(如中国),但在那些国家中,佛教始终只能占据一个附属的地位,起到一个心理补偿性质的作用。
最后,我们再来分析一下古巴比伦文明的类型及形态。幸运的是,古巴比伦文明留传下来了一部完整的《汉谟拉比法典》,这样就使我们可以直接从这部异常珍贵的法典来展开我们的分析,而较少地依赖那些间接的旁证了。首先,从最直观的角度来看,《法典》全文282个条款中(第60-70条为阙文),直接与市场系统有关的规则系列就占了一半左右,而行政和理念风俗的规则占了另一半。其次,从市场系统的规则系列所包含的内容来分析,比如,《法典》对于诸如买卖、财产租赁、借贷、寄托、合伙、雇佣、运输风险、记账凭证及毁约等,以及利率限X制、工资报酬、商品价格、商品质量等,都有详细而具体的规定,这说明市场经济关系已经相当复杂、相当发达。再从《法典》中所出现的分工种类来看,有农工、牧人、掘土工、裁缝工、石工、冶金工、木工、皮革工、建筑工、伐木工、专职医生、理发师、造船匠、船员、建筑师、园艺师、塔木卡(坐庄商人)、沙马鲁(行商)等等,说明社会的协作分工也已经相当发达。
而且,在《法典》中不仅详细列明了各种各样的契约形式,更重要的是,还列出了一些订立契约所必须遵守的一些原则。例如:订约人必须是物品的所有者、订约时要在神前举行仪式、契约的基础是合意、契约的标的物必须具体化等等。这些抽象规则的出现,更说明市场经济系统已经发展到了相当成熟的阶段。再从市场系统对原始风俗的影响来看,例如,从婚姻家庭的角度来考察,也可看出市场系统的力量相当强大。例如,巴比伦王国时代视婚姻关系为一种契约关系,如未订立契约,则此婚姻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甚至在更深层次的继承制度中,也已出现了遗嘱继承的现象(虽然还不普遍)。
我们再从《汉漠拉比法典》的颁布这件事本身来考察一下。对于颁布《法典》这件事,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解释是,这件事本身是行政第二定律“命令必须明确”的体现。另一种解释是,这件事本身是市场第二定律“契约必须遵守”的体现。当然还可以有第三种解释,即,这件事本身是行政第二定律和市场第二定律共同作用下的产物。那么,我们到底应如何理解《法典》颁布这件事呢?
我是这样来理解的,首先,从法典内容来看,它主要来源于两河流域原来的各城邦国家,如苏美尔、乌尔、阿卡德等国的法律及各地习惯法;其次,从法典编修时间来看,它前后共历时30年。从上述两点来分析,说明《法典》更多的可能是一部对各地旧有法律和旧有风俗习惯的一种汇编,而不太可能是当一个新政权建立后,为了明确自己的形象,为了树立自己的权威,为了让被征服者们有新法可依而颁布的一部行政指令集(行政指令集的发布必须迅速)。如果我们的推测无大的差错,那么,我们就可以认为《法典》的颁布更多地具有市场第二定律(契约神圣)的性质,而更少地具有行政第二定律(命令必须明确)的性质。换句话说就是,在古巴比伦,市场系统的力量要更强大一些,而行政系统的力量要相对弱一些。(这里还有一个旁证,即,在现今为止出土的古巴比伦时期的大量刻有楔形文字的陶片泥版上,其内容绝大多数是各种各样的有关市场经济上的借贷凭证和欠账凭证。相比之下,在行政系统占优势地位的古中国,出土的大量甲骨上,内容绝大多数都是各位帝王的活动及他们求神占卜的结果。)即古巴比伦文明很可能是市场622式的文明,至少是市场433式的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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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29 07:47: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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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文明形态的转化
    我们把文明社会分为不同的类型及不同的形态,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文明的类型及形态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历史的发展,一旦造成一个文明社会所属类型及形态的那些基本因素发生了巨大、尤其是持久的变化,那么,该文明的类型及形态也就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在下面的讨论中,我们把一个文明社会在形态方面发生的变化称之为“量变”,而把在类型方面发生的变化称之为“质变”。
    在前面我们已经讨论过文明类型的转化,这一节我们就来侧重讨论一下文明形态的转化。我们先粗线条地来看一下西方文明中形态及类型转化的例子。在西方历史上,在中世纪中期,基X督教会在社会中占压倒的优势,可以说,社会形态大致为理俗811式。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到中世纪晚期,量变开始发生,理俗811式逐渐变化为理俗622式,又继而变化为理俗433式。而在宗教改革之后,则发生了质变,逐渐变为行政433式了,文明类型由理俗系统占主导地位一变而为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了。随后,教权继续衰落,行政系统(民族国家)持续上升,一度变成行政622式。后又逐渐稳定在行政433式。而在英国革命和法国革命后,市场交换系统的力量逐渐上升,最终占到主导地位,整个西方文明逐渐变成了市场433式。接着,工业革命发生,随着大工业的进一步发展,一度又变为市场622式。但随着1929—1933年世界经济危机的总爆发,行政系统和理念系统的力量再度上升,市场系统的力量则相对下降,最终变为市场433式,并一直稳定在这个大致比例上(除了在一战、二战时行政系统力量暂时居主导地位之外),一直到当代。
    我们再来更粗线条地看一下波斯—伊朗文明的例子。古波斯,大致是行政433式文明,后被外来的、强大的阿拉伯伊斯兰文明同化,三大系统之间的关系起了质的变化,变为了理俗811式,到近代逐渐变为理俗622式。在巴列维国王时代,一度变化为理俗433式。后来爆发霍梅尼领导的伊斯兰革命,三大系统比例再次变为理俗811式,后又转化为理俗622式,一直延续至今。
我们再简单看看一个子文明系统转化的例子。在整个西方母文明内部,普鲁士子文明可算一个独特的例子。当整个西方文明已经基本变为市场类型时,普鲁士还是行政系统占据主导地位,大致为行政433式。这时(19世纪60—80年代),普鲁士国内市场的力量要求上升到主导地位,而行政系统的领袖(国王)又恰恰性格较弱,准备退让,甚至已萌发了退位的念头。就在这关键时刻(即:市场系统即将上升为主导力量时),行政系统中出现了一个性格坚毅的铁血宰相俾斯麦,他巧妙地把普鲁士推上向外统一、扩张的道路(战争之路),于是行政系统的力量不仅未降,反而上升,变为行政622式的格局。后由于德国在一战中失败,行政系统的力量急剧下降,一段时间内退出主导地位(魏玛共和时期)。但随着纳粹的迅速崛起,行政系统再度占据主导地位,并形成了行政811式的局面。最后,随着二战中的失败,其社会三大系统的比例在强大外力的作用下,最终变为市场433式的状态,一直至今。
    当然,文明社会形态转化的例子,最典型的要属当代的中国了。自1978年之后,中国行政811式的文明就开始逐渐向行政622式转化,并进一步地,尤其是在东南沿海,由行政622式开始向行政433式发展。而随着文明形态的转化,整个社会的方方面面都开始了一系列明显的变化。私营经济的出现和发展壮大自不必说,仅拿执政的共产党的政策来看,从计划经济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系统的重要性在逐步上升;再拿宪法及其它法律来说,从完全的公有制到多种所有制并存再到《物权法》的正式出台,也标志着市场系统的力量在逐步增强;从社会管理的方式来看,也在逐渐由事前监管向事后监管方法过渡,甚至开始提出了“服务型政府”的口号(服务于市场经济),等等。总之,尽管行政系统在社会中依然占据着不可动摇的主导地位,但整个社会的文明形态确实发生了巨大的转化,并影响到了社会的方方面面。
不过,有一种情况需要说明,即,有时某个国家发生了较大的、较明显的变化,但其文明的形态并没有发生转化。或者说,它的文明形态只是进行了一些微调,而并没有发生样式的转变。例如当代的英国,在二战后工党执政,推行了一系列国有化措施,组建了许多国营公司,行政系统的力量有所加强。后来撒切尔夫人上台,又推行私有化,解散了大量国有公司,等等。不论是工党执政时期,还是撒切尔保守党执政时期,从总体来看,英国始终属于市场433式的文明形态,并没有发生根本的、样式上的形态转化。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一般来说,文明形态的转化采取的是渐进的方式(改良的方式),例如从811式先转化为622式,稳定一段时期后,再进一步转化为433式。但有时也会有例外情况发生,例如,从811式形态一下跳到433式形态。那么,当这种跳跃式的转化发生时,整个社会必会产生剧烈的动荡,这种动荡有时会和文明类型转变(革命)产生的动荡类似。文明形态逐渐转化的例子如当代中国,文明形态急剧转化的例子如前苏联。当代中国在“转形”时没有发生大的、较长期的动荡,而前苏联在“转形”时,则发生了大的、较长期的动荡。


附:强势社会系统对弱势社会系统的巨大影响
在本章的最后,需要请读者进一步注意的是,一旦某个社会系统在某个文明社会中因为某种原因而占据了绝对优势的、甚至压倒优势的地位,那么,出于其本系统自身的生存、发展的本能,或者说出于其自我肯定的本能,它就会对另两个社会系统自觉不自觉地采取压抑措施,使其更不易发育成长起来。这就像在一个繁茂的巨树遮蔽下,后栽的小树不易正常发育成长一样。下面我们就来讨论一下这方面的问题。
    简单来说,在超强社会系统的长期打压下,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系统,出于生存的本能,不得不采取一些在正常情况下不会采取的措施,从而显示出一种另类的、畸形的发展特征。我们先来看一下中国的例子。在中国,由于长期都是行政系统占据绝对优势的地位,迫使市场系统中那些本来应该处于自由竞争地位的各个商家,不去发挥各自的聪明才智去创新产品、降低成本,而是个个都想方设法、削尖了脑袋去巴结行政系统中的人物,搞所谓的“关系”,并利用这种和政府的特殊关系来获得超过同行竞争对手的利润。而政府中人也乐得这种事情的发生,送上门来的东西不要白不要。但这种情形如果成了常态,整个市场系统的发展也就改变了路径。例如,本来是长期的自由竞争才能最终导致垄断,现在却变成了一下子就在某个行业中造成了垄断,这个垄断由于有政府的支持而得不到限X制,从而由垄断迅速导向腐x败、低效。整个市场系统没有呈现出市场竞争的活力,反而具有了行政系统的特点:先垄断,然后再慢慢衰败。也就是说,在强势行政系统的影响下,市场系统也具有了某种行政系统的性格。(实际上,在行政强势的影响下,理念系统也会自觉不自觉地具有某种行政特征。)
    我们再来看一下当代的欧美在市场系统占强势的情形下,行政系统又发展出了怎样的畸形性格。在市场占强势的国家中,行政系统处于“仆人”的地位。既然是仆人,就要为主人尽可能地多干事,尽可能地少拿钱。这样一来难免就会出现这样一种状况,就是干了许多事,却只拿到一点钱,根本就不够开销用的。既然处于弱势地位,开源(征税)不易,节流(减少公共福利开支),又做不到,唯一的出路就是借债了。于是我们经常看到,欧美一些政府债台高筑,甚至引发主权债务危机,政府就像公司那样宣告破产(在行政系统占强势的国家,政府决不可能破产,它可以强征,也可以没收)。而且,受到社会上占强势的市场系统中某些合法行为的影响,处于弱势的行政系统中也会出现类似的、原本在行政机构中绝对不会出现的现象。例如,市场系统中大量存在的罢工行为(达不成合约条件下必然出现的一种自然的、合法现象),也或多或少地传染了行政系统,以致在西方的政府中,我们会看到政府职员的罢工现象,甚至警察的罢工现象。而我们知道,罢工(不服从命令)是和最高行政公律相违背的。
    同样,在理俗系统占绝对强势的国家中,市场系统和行政系统也先后具有了某些理俗系统的性格特征。在市场系统中,不是什么能赚钱就干什么,而是什么既符合理俗观念又能赚钱,才干什么。如果违背了理俗观念,就要想方设法暗地里绕过去才行。而行政系统,我们知道,原本是国家安全考虑放在第一位的,但染上理俗系统的性格后,也便会做出不顾安全而只为“真理”的事情。当代最典型的当属阿富汗的塔利班政权。美国“911”事件后,阿富汗塔利班政权,宁肯失去整个国家,也不愿意向美国交出本•拉登一个人。(与之相对照,行政占优的中国南宋王朝,可以毫不迟疑地牺牲掉一个岳飞来满足强势金朝的要求。)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在一个非均衡形态的文明中,不仅弱势社会系统要染上强势社会系统的某些性格,而且,强势社会系统也会由于制衡力量的缺位而使自己出现一些原本可以避免的负面性格。例如,在上世纪斯大林时期的苏联和毛X泽X东时期的中国,由于只有一个行政系统,就造成了行政上失意的高官们下台后无处可去(不能像在一个均衡的文明中那样,失意的政界人物可以自然地进入市场系统或理念系统去开辟另一个新天地),于是,要么自杀,要么外逃,要么入监。由此反过来又造成了行政系统内部党争、派争的严酷性,不是你死就是我活,就像漫长的中国历史中反复出现的那样。同样,在市场系统占绝对优势的长期文艺复兴时期的某些城邦中,由于长期占据了垄断地位的银行家族力量过于强大,又不像现在的西方有政府出面去限X制垄断,这就逼得与其竞争的其他银行家族采取最原始的暗杀手段来进行竞争了(例如对美第奇家族的暗杀行为)。当然,在理俗系统占强势的文明中,教派之间的冲突缺乏有力的第三方的出面调停,往往更走极端,这一点我们就不用多说了。总之,在非均衡的文明中,不仅弱势系统不得不具有强势系统的某些性格,而且强势系统自身,或者出现一些本不该具有的负面性格,或者原本具有的负面性格由于缺少制衡而被进一步放大。由此,我们也从另一个角度看到了一个文明社会均衡状态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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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30 09:28: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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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不同文明间的交往

    本章我们来探讨不同文明社会之间的交往问题。也就是说,当两个或多个彼此相对独立发展的文明社会因某种原因而相互接触时,会产生一些什么样的问题,最终结果又会是什么样。

第一节  文明社会范围的划分
    我们要研究历史上或当代的各种各样的文明社会之间的交往,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怎样给各自相对独立的文明社会划分范围。例如,面对共存的、众多的人类社会生活共同体,我们是把它们算做几个不同的文明社会呢,还是把它们算做一个文明社会来进行研究?或者,在什么情况下我们把他们算作一个文明社会,在什么情况下又把它们算作几个相对独立的文明社会呢?总之,划定某个人类文明社会范围的标准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就来具体分析一下。
我们已经知道了,任何一个文明社会中都具有行政管理、市场交换和理念信仰这三大社会系统,那么显然,如果我们要给文明社会划分范围,也就必须从这三大系统的角度出发才行。这里首先要解决的,就是要弄清这三大系统各自的统辖地域之间会呈现出几种可能的关系。一般来说,尤其在人类文明社会发展的早期阶段,这三大社会系统彼此之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甚至是互不相涉的。但是这三大系统各自的统辖地域或影响范围之间会呈现出复杂的关系、会出现好几种交叉重叠的情形。
    一般会出现以下几种典型情况:
A:就某个固定的地域来看,行政上是统一的,市场也是统一的,而理念系统是分X裂的,例如历史上的美洲玛雅文明和欧洲罗马帝国等。
B:理念系统是统一的,行政管理是分X裂的,市场系统是半统一半分X裂的,如欧洲历史上的中世纪基X督教会时代(宗教改革之前)。历史上的阿拉伯帝国(早中期)也大致如此。
C:市场是统一的,信仰也是基本上统一的,行政上则是分X裂的,如当今欧美世界就是如此。
D:行政上是统一的,理念系统也基本上是统一的,市场系统则分散而弱小,例如历史上的中华文明。
以上是历史上出现过的几种典型情况。我们再纯粹从理论上来探讨一下这三大社会系统所分别覆盖的地域(范围)到底会出现多少种可能的不同组合。为了讨论的方便,在此我们假设,在任何一个组合中,这三大社会系统的力量是均衡的。同时我们设定下面所说的“分立”仅指“一分为二”的情形,不考虑“一分为三”、 “一分为四”……等等情形;而且,不同社会系统的分立范围也是不一样的。我们先来看以下几种简单的情况:
    1、行政上完全统一,市场和理念均分立。
    2、市场上统一,行政和理念均分立。
    3、理念上统一,行政和市场均分立。
    4、行政和市场统一,理念分立。
    5、行政和理念统一,市场分立。
    6、市场和理念统一,行政分立。
    7、行政和市场、理念均统一。
    8、行政和市场、理念均分立。
(如下图1所示)


在此我们规定:除了第8种情况之外,在第1至第7种情况下,我们一般均把它们视为属于同一个文明社会。但我们同时认为,在第1至第3种情况下,我们称该文明社会的凝聚力较弱,第4至第6种的情况下,我们称该文明社会的凝聚力较强,而在第7 种情况下(这种情况极其罕见),我们则说该文明社会的凝聚力最强。这里所谓的“凝聚力”是指,该文明在受到外来同等强大或较为强大文明的冲击下(不管这种冲击是暴力的还是非暴力的,都一样),其进行抵抗成功概率的大小、或在被吞并的情况下其成功保持自身文明类型及形态特征概率的大小。成功概率大的,我们就说其凝聚力强,成功概率小的,我们就说其凝聚力弱。  
当然,不言自明的是,一个文明的凝聚力的大小,不仅仅和那三大社会系统的交叉覆盖的情况有关,同时,也和这种交叉覆盖关系所持续的时间的长短有关,也就是说和该文明社会的风俗系统的构成有关。一般来说,某种关系状态如果持续了50年(两代人),那么这种关系的影响就相当强了;如果持续了100年(四代人),那么这种关系的影响就非常强了。比如像中华文明在两大系统(行政和理念)重叠覆盖下(第5种情况)持续了两千年,其凝聚力也就从较强变成很强了。同样不言自明的是,一个文明社会的凝聚力的大小,会对它与其它文明社会之间的交往产生巨大的影响。
需要指出的是,实际上,文明社会中的三大社会系统之间的交叉覆
盖关系,远不像我们上面所讨论的,只有那么简单的8种。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相对复杂的例子,见下图:

在上图中,处于三大文明社会系统共同覆盖下的A区域,从行政系统角度看,它属于甲文明社会;从市场系统角度看,它属于乙文明社会,而从理念系统看,它又属于丙文明社会。那么,在我们研究A区域、在划分文明社会的范围时,到底它应该属于甲乙丙哪一个文明社会呢?我们说,首先,应考虑在A文明区域中,这三大社会系统哪个更强大一些,哪个系统在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如果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那么A区域在我们的研究中就应属于甲文明社会;如果是市场系统占主导地位,则A区域就属于乙文明社会;同理,如果是理念系统在该区域人民生活中占主导地位,那么A区域就应属于丙文明社会了。更进一步地,如果我们考虑到形态这个因素,也就是哪个社会系统占绝对强势地位这个重要因素,那么,上面我们所说过的三大系统交叉覆盖的8种情况,哪种情况下该地域属于一个文明社会,哪种情况下该地域属于两个文明社会,就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了。例如,假设行政系统占压倒优势,那么,第1、4、5、7种情况该地域就属于一个文明社会,2、3、6、8种情况该地域就属于两个文明社会;若是市场系统占绝对优势,那么,第2、4、6、7种情况就属于一个文明社会,第1、3、5、8种情况就属于两个文明社会;而若是理念系统占超强地位,那么第3、5、6、7种情况,我们就说它属于一个文明社会,而第1、2、4、8种情况,我们就说它属于两个文明社会。
通过上面的讨论,我们就可以来着手解决文明社会的范围划分问题了。研究一个文明社会的对外交往,究竟该以什么标准来划定所研究对象范围的大小呢?一般来说,这要取决于你打算从什么样的角度来对该文明社会与其它文明社会的交往进行研究,或你的研究所要解决的是该文明社会与其它文明社会交往中哪一方面的问题。若你打算主要从行政系统的角度来开展你的研究,那么你的文明社会的研究范围就应主要以行政区划(国家政权)为标准来确定;若你打算从市场交换系统的角度来研究,那么就应以市场交换系统的势力范围做为你的文明社会研究单位;同理,若你打算研究某个文明社会中的理念信仰问题,那你就应以理念信仰系统做为你划分文明范围的标准。(即使你要对某几个文明社会之间的交往进行宏观的、综合的、全面的研究,那么你首先要做的,也是找出在该几个文明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的社会系统各是哪一个,然后分别从那个角度依次开展研究,才能切入要害,事半而功倍。)
例如,你要研究当代的欧美地区的人类社会间的交往,你就需要从市场系统的研究角度入手,把它们当做一个共同的文明社会的不同部分来进行研究。你要研究阿拉伯地区(或印度)的人类社会间的交往,你就需要从理念系统的研究角度入手,把它们当做一个共同的文明社会(在伊斯兰教分X裂之前)或当做几个半独立的文明社会(在伊斯兰教分X裂之后)来进行研究了。而假如你要研究历史上的东亚地区的人类社会,那么显然,你就应该从行政系统的研究角度入手了,按照行政区划把它们当做完全相互独立的几个文明社会(例如中华文明和日本文明),来进行研究。当然,相互或相对独立的各个文明社会之间也可能彼此有较复杂的交往,或者说彼此之间有某个社会系统是套叠重合的,因此,在你着手具体研究某几个文明社会间的某一个具体交往问题之时,也需要把这些因素考虑进去。
本书中,由于我们的研究宗旨是要搞清楚相对独立的不同文明社会之间的相互交往问题,又由于上面所指出的不同文明社会中的三大社会系统之间所可能出现的复杂的交叉覆盖关系,以及各文明社会的类型和形态的可变性,因此,本书的具体研究对象的范围就很不确定,忽分忽合,忽大忽小,忽侧重于行政划分,忽侧重于市场划分,忽又侧重于理念系统划分,这完全取决于当时我们所讨论的具体问题是什么而定。这一点还请读者们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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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31 09:31: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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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动物间的交往及原始社会间的交往
当不同的两个文明社会相遇时,第一个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它们彼此之间是否存在相互理解、相互交往的可能。或者说,是否存在相互和平交往的可能性。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一点,让我们先来讨论一下,例如,假设两个动物社会(社群)或两个原始社会、或一个文明社会和一个原始社会相遇了,它们彼此之间会发生什么样的情形。
我们先来简单看一下动物界的情况。当两个动物社群相遇时,它们在生存本能的驱使下会遵循两条定律行事:第一条定律是弱肉强食,如果对方比我弱,我就毫不犹豫地吃了它(动物界里是没有道义问题的);第二条定律是遇强躲避,如果对方比我强,我就毫不犹豫地逃跑(动物界里是没有尊严或“宁死不屈”之类问题的)。但当对方与自己力量相当时,或不知道对方是强是弱时,则遵循由上述两条定律综合派生出来的法则行事,即:它不犯我,我不犯它。对于这三条规则,相遇的动物双方都不会产生误解。
我们再来看一下两个原始社会相遇时的情况。首先,人类原始社会都是从动物界脱胎出来的,因此,在原始人身上,也就必然带有着上述三条动物界法则的基因,这一点双方都能理解。但我们知道,除了这三条基因之外,每个原始社会都有着由于历史上的偶然因素所产生出来的各自独特的风俗习惯。而当两个原始社会各自独特的风俗习惯完全相异时,则极易产生误解。让我举个思想实验的例子。假设两个相邻的势均力敌的原始社会在某一个具体问题上产生了纠纷,比如,在某一个猎获动物的所有权上产生了分歧:这个动物究竟是被你们投掷的石头击中还是被我们投掷的石块击中?假如这两个部落都有神裁法的习俗,而且碰巧双方神裁法的方式方法基本一样,那么,这个纠纷就相对容易得到解决,而且双方也不会产生误解。但假如双方具有的是通过竞赛来裁决的习俗,且竞赛的内容或方式又截然相反,例如一个是竞力的摔跤法,另一个是竞美的赛舞法,那么,双方的分歧就不易解决了。而且,即使双方最终同意各比赛一场,但双方仍彼此不理解:一方想,明明我摔跤胜了,可为什么你们不把这个猎物判归给我们呢?另一方则想,明明我赛舞胜了,为什么你们还不放弃这个猎物呢?而且,根据“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的规则,既然我竞赛胜了,而你却还和我争这个猎物,那实际上就是你在有意地侵犯我的利益,那么,我就有权反过来侵害你。双方都这样想,于是误解无法消除,战争不可避免。当然,如果双方一个遵奉神裁法,另一个遵循竞裁法,那么,双方的误解将会更深。
我们再来看一个文明社会和一个原始社会相遇时,它们彼此之间在交往上会出现什么样的情况。我们都知道英国航海探险家库克在夏威夷群岛的遭遇:由于夏威夷当地的土著并没有私有财产的观念,他们便毫无顾忌地“拿取”(按文明社会的规则来讲是“偷窃”)库克船队的物品,甚至搬走了对探险船队来说至关重要的救生艇,并由此导致剧烈冲突,以致库克船长丧命。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悲剧呢?因为一方是原始社会,全凭着古老的风俗传统来做为与另一方交往的指导原则;而另一方则是已成熟的文明社会,全凭着自身三大社会系统所已发展完备的系列规则来做为与另一方交往的指导原则。如果很偶然地,这个原始社会的某个重要的风俗习惯与这个文明社会中某个主要社会系统的某个基本规则相似,那么从理论上来说,这两个社会还有一定的和平交往的可能。而假如不存在这种情况,那么,这两个社会共同体之间的交往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就既不能以这个原始社会的风俗习惯为准则,也不能以这个文明社会的各个工具系统的系列规则为准则,而只能以这两个社会的唯一共同点——动物性的生存伦理为准则了。
当然,一般来说,一个原始社会和一个文明社会相遇后,原始社会总是处于弱者地位,因此,在多数情况下,最终结果均为弱小的原始社会被强大的文明社会所消灭。或者是肉体上被消灭,或者是文化上被消灭,即,原始社会所具有的那些和文明社会的规则相冲突的风俗传统被消灭,从而一切均按照文明社会的行为准则来生活。要不,就是把原始社会和文明社会人为地强制性分隔开来,各自井水不犯河水地独自存在,例如在北美所推行过的“印第安人保留地”制度。不过,历史上也会出现相反的情形。例如,当古罗马文明社会因某种原因而腐朽时,就被原始、但健壮,从而变得相对强大的日耳曼蛮族所消灭,之后,一切就基本上按照日耳曼的风俗习惯来管理了。
实际上,不仅原始社会和文明社会极易产生冲突,就是两个文明社会之间由于彼此传统风俗习惯的不同,也极易产生误解和冲突。尤其在人类文明史的早期,当风俗习惯在社会中还占有相当强的地位甚至主导地位时,更是如此。这里我们仅举一个两个文明社会由于彼此风俗的不同而导致严重误解的有趣例子。我们知道,在中国历史上的汉朝初期,刘邦鉴于国力不强的原因,而对匈奴采取忍让的策略,并违心地和匈奴“约为兄弟”。后来刘邦死了,匈奴王便根据自己的社会风俗(弟娶亡兄之妻)而提出要娶吕后为妻。而按照中国的风俗传统,这个要求简直是奇耻大辱。由于这个风俗上的巨大差异,差点导致双方爆发战争。再比如近代印度史上那个著名的例子:1860年,英国殖民当局无意中给印度士兵下发了用猪油涂抹过(从而可以防止生锈)的子弹,但根据印度的风俗,接触猪油是对他们的极大污辱,由此导致了双方的严重误解,再加上其它方面的原因,最终酿成了剧烈的武装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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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9-2 09:53: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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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不同文明社会间的相互理解
那么,当两个发育成熟后的文明社会相遇后的情形会是什么样呢?我们先来看一下简单的情况,即两个彼此完全独立的文明社会之间交往的情形。这里所说的彼此完全独立,是指彼此的三大社会系统均与对方各自独立,没有交叉。显然,这两个文明社会虽然彼此完全独立,但却或多或少都会存在着相互理解和相互和平交往的可能。
原因很简单,因为这两个文明社会各自的内部都存在着三大工具系统,理念系统我们姑且不论,仅拿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来说,由于无论何时何地产生的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也无论这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发展演化到什么样的程度,只要是行政系统,指挥—服从的公律就都是一样的,只要是市场系统,自愿交换的公律也都是一样的。换句话说,这两个各自独立的文明社会中,无论各自的文明类型和形态如何,总有着某些相同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即,有着某种最低程度上的共同语言,因此,这两个文明社会就存在着相互理解、和平交往或共同生存的可能性。退一步讲,即使一方吞并了另一方,被吞并的一方也能融入另一方的社会中,从而继续生存下去,既不会在肉体上被完全消灭,甚至一般也不会完全丧失掉自己的风俗传统。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甚至还会出现行政上被对方征服,而在理念上或市场上却征服对方的情形(例如中国历史上经常出现的那样)。
我们再来看一下较复杂的情况,即两个文明社会彼此之间已经在某一个或某两个非主流的社会系统之中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或某一个文明社会中的主流社会系统和另一个文明社会中的非主流社会系统有着较紧密的联系。例如,20世纪30年代中日战争爆发前的中日两国各自社会中的非主流的市场系统和理念系统(儒教、佛教)之间就有着较多的联系。再比如,二战前英法占主流的市场系统和德国非占主流的市场系统均属全欧美市场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彼此也有着紧密的联系(不管这种联系是竞争性的还是互利合作性的),因此也就天然具有更多的共同语言。一般来说,这样的两个文明社会交往起来也就比完全独立的两个文明社会之间交往起来更容易相互理解。
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相互交往时彼此容易相互理解、或相互了解,这并不意味着相互之间就一定会以和平的方式进行交往。例如,现代史上,在欧美,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彼此相互对立的两大军事联盟,在理念和市场方面有许多相同或相互联系的地方,因此,在战争爆发前,双方都彼此了解,也都预见到了战争的不可避免,但并不能阻止大战的爆发。同样,近代的中日两国也彼此了解,无论在甲午战争之前还是在1931年、1937年之前,双方都彼此了解,基本知道对方的意图,但战争同样不可避免(注:双方彼此了解或彼此理解,并不意味着双方彼此赞同)。
以上我们探讨了不同文明社会之间存在着彼此相互沟通、理解并和平交往的可能性,虽然这种可能性要真正转化为现实性,还需要进一步的其它条件。或者换句话说,两个文明社会之间,也存在着彼此相互误解的可能性。例如,在1941年珍珠港事件前,以及在1950年朝鲜战争前,美国均没有预感到战争会爆发,也就是说,当时的日美两国、中美两国,彼此还不能很好地相互理解。实际上,一般来说,如果两个文明社会的类型不同,那么彼此相遇时就较容易产生误解,甚至冲突。尤其是不仅类型不同,而且至少有一方的文明形态又是非均衡的622式或811式,那么,这两个文明社会相互接触时,从相互猜疑到相互完全理解的过程就会很长,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时间,而在这期间必然会伴随着巨大的误解,甚至相当激烈的冲突。而且,一般来说,两个不同类型文明之间的形态差距越大,误解就越容易产生,如果爆发冲突,冲突也越激烈。
下面我们再举几个不同文明社会间相互不太理解的例子。我们知道,在西方的文明历史中,古希腊属于市场主导型的文明,而古埃及则属于行政主导型的文明,而当两个文明中的人彼此接触时,互不理解的情况就自然发生了。例如,古希腊的智者——老普林尼就认为金字塔只是“没完没了地、令人生厌地、愚蠢地炫耀帝王的财富”。显然,在老普林尼所生活的希腊社会,财富占第一位,他根据自己的经验来理解埃及,误以为金字塔是为了炫耀财富。而实际上,我们知道,在行政本位的古埃及,金字塔不是为了炫耀财富,而是为了炫耀行政“权威”,为了树立在行政社会中占第一位的权力的威信。我们可以想象出,假如是秦始皇或其臣民们看见了金字塔,他一定能正确地理解其含义(当然,我们更可以想象出,若古希腊的那些文化精英们,在得知了在中华文明的历史上,那些新夺得政权的一方往往用一把大火把旧政权皇宫烧掉,他们一定会瞠目结舌:如此巨大的一笔财富,一笔不用上税的“遗产”,为什么把它烧掉?这简直不可思议)。再比如,拿明清时期的汉藏关系来说,西x藏地方政府从自身占绝对统治地位的理俗系统(喇嘛教)的角度出发,认为汉藏双方之间的关系是施主与僧侣或师傅与徒弟的关系,而中央朝廷一方则从自身占绝对统治地位的行政系统(中央集权)的角度出发,认为汉藏两方的关系属于行政系统中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双方都坚信自己正确,谁也说服不了谁。
即使在已经“全球化”了的当代,这种两个文明彼此相互不理解或误解的情形仍时有发生。我们拿中国和欧美之间经常发生的事来做例子。中国是行政本位文明,传媒受政府控制,因此,当中国和欧美交恶时(上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中国传媒上的欧美形象是“妖魔化”的,而当中国和欧美友好后,中国传媒上的欧美形象立即去掉了“妖魔化”。但与之相对照,欧美传媒上的中国形象却并没有享受到同等待遇,“妖魔化”相对来讲依然存在。虽然中国逐渐明白了欧美的传媒是不受政府控制的,政府间友好了,并不意味着传媒也友好了,但中国依然不解:欧美的传媒不是独立、客观、公正的吗,怎么上面有关中国的尽是一些道听途说的负面报道,而很少有符合实际的正面报道呢?怎么总听信一面之辞呢?至少,正面报道和负面报道应该一样多才对呀,怎么经常是一面倒的负面报道呢?
实际上,中国对欧美文明还是存在着误解。欧美的媒体确实独立于行政系统,但却并不独立于市场系统,至少不完全独立于市场系统。或者说,它或多或少要受市场规则的控制,至少受市场规则的强烈影响。欧美传媒中的市场规则是:你要宣传、树立自己的良好形象吗?你想在传媒中多一些有关你的正面报道吗?这可以啊,也很好做到啊,请你去找找那些在欧美遍地林立的“公关公司”吧,它们会有针对性地、有系统地、高效地为你组织相关报道和文章刊登在有影响的欧美媒体上。一句话,中国政府必须自己花钱在欧美媒体上为自己做“广告”。这种“有偿新闻”按行政规则来看是不对的、是不道德的,但按市场规则来说是天经地义的,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只要你的宣传报道没有撒谎)。这就好比两个卖同一产品的商人,一个在传媒上花钱大做广告,而另一个却一点广告也不做,结果大众自然大量购买前者的商品而冷落后者。这在市场规则中是完全正常的,谁让你不花钱做广告呢?
与之相对照,反过来看,西方反而认为,中国的传媒才是不道德、不对的。为什么你们总宣传“共同意志”(政府)的想法,总为“共同意志”服务呢?为什么总要强调统一舆X论导向(实际上这是行政规则所要求的),而不百花齐放呢?或者为什么不遵守谁花钱就为谁服务的规则呢?本书在这里并不想论证双方的规则谁是谁非,谁相对较好谁相对较差。我只想指出,双方的规则是完全不同的,而这个不同极易导致双方彼此误解,导致双方的“口水仗”。(当然,中国和欧美的传媒并非完全受政府或受市场控制,这里我为了突出相异之处,也为了论述的简明,而有意忽略了其它因素的影响,例如广大受众对媒体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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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相互独立的不同文明间的冲突
如果两个文明社会双方存在着较大甚至极大的误解,那么,这个误解就极易导致双方均不愿意看到的冲突。我们先来考察一下两个彼此相对独立的文明社会间的冲突。
我们拿历史上最著名的中西文明相接触来做例子。中华文明是一个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其文明的形态又是622式;而西方欧美文明是市场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当其和中华文明发生大的接触时(工业革命之后),其形态也近于622式。由于在中华文明内部是行政系统的规则占据绝对优势,因此它在与外文明交往时,也必然要以行政规则做为其对外交往行为的首要的和基本的准则;而西方欧美文明内部是市场系统占据绝对优势,因此它在与外文明社会交往时,就必然会以市场规则做为其交往行为的首要的和基本的准则。而我们知道,行政规则和市场规则是完全相互对立的,因此,这两个文明社会之间的交往就必然是困难重重的,再加上行政上中华文明的中央集权体制(这是行政占绝对优势的必要条件之一),以及西方文明的地方分立或分治的体制(这是市场占绝对优势的必要条件之一),更加重了两个文明交往的艰难,并导致了长期的冲突。
正像我们所熟知的,西方按市场规则要求与我们平等通商;而我们按行政规则要求下级朝贡上级(是否磕头跪拜的礼仪之争其实是这两个根本规则冲突的一个象征)。在这种情况下冲突自然无法避免。冲突的结果(第一次鸦片战争)是强者胜者(西方)逼迫弱者败者(东方)按自己的市场规则行事,开放通商口岸。但当西方取得胜利订了条约撤退后,清朝随即反悔,不按条约行事(这在行政规则中依照行政第一定律是允许的,在动物界中,若强敌远走了,弱者也就反悔了:但在市场规则中依照市场第二定律则是绝对不允许的),于是又发生进一步更剧烈的冲突(第二次鸦片战争)。这样反复多次之后,强者一直把弱者打败到这样一种程度,使得弱者不得不完全按照市场规则加上动物界的遇强躲避的规则来行事才算最终了结。
那么,如果一个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和一个市场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双方在军事力量方面同样强大,彼此均掌握着具有毁灭性的武器,这时又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呢?在这种情况下,显然两个文明之间不可能正常和平交往,又不能真的爆发战争,因此就只剩下一种可能,就是彼此长期对峙:你在你的势力范围之内按市场规则行事,我在我的势力范围之内按行政规则行事。彼此井水不犯河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苏美之间的长期冷战(苏联为行政811式,美国为市场433式),及中美之间的长期对峙和间接的局部战争(朝鲜战争、越南战争、台海对立),从根本上来说都是这种不同类型文明之间的相互对立,也可以更本质地说是不同社会系统——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之间的对立。这里需要指出的一点是,过去人们常把美苏对立、中美对立,或者说社会主义阵营和资本主义阵营之间的对立,看作是意识形态的对立和冲突。其实不然,如果更本质地来看,正像我们前面所讨论过的,不同的意识形态只是双方不同的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工具系统对现存的各种理论体系有意选择的结果。或者换个角度来说,不同的意识形态只是不同的社会工具系统规则系列的体现。因此说到底,不同的意识形态之间的对立,是不同的社会工具系统规则之间的对立,也就是不同的社会工具之间的对立。
上面我们说到不同类型且形态相差较大的文明之间在相互交往时产生的相互猜疑和对峙,其实,这只是双方交往的主要方面,与此同时,还存在着双方交往的次要的方面。即:由于彼此对立的文明社会的内部都各自存在着与对方社会中强势系统相同的弱势系统(比如,清朝内部也有弱小的市场系统存在),因此,对立的双方彼此虽然不赞同对方的行为准则,但对这个行为准则还是多少有一定程度的理解的,也就是说,对对方的行为还是多少有一些预期能力的。所以双方也就不会像文明社会和原始社会打交道那样,最终完全以动物界的行为准则来行事。例如在冷战时期苏联镇X压东欧起义时,欧美只是口头抗议,并不强行干涉。因为他们理解,这是苏联在按照“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来处理其内部的事物。换句话说,这个镇X压东欧起义的行为并不一定就意味着苏联下一步将要侵略不属于其行政管辖范围内的西欧了。再比如1958年中国炮击金门前,毛X泽X东曾十分顾虑会炸死国民党军队中的少数美国顾问,这就是因为毛X泽X东对于欧美文明中十分看重个人生命的市场规则还是有一定理解的,也不愿因此而加剧中美之间的对立冲突。
不同的文明社会除了会因为类型不同而爆发冲突之外,有时,同类型的、大体势均力敌的文明社会之间也会因某种偶然的原因而爆发冲突。不过一般来说,这种冲突都是短期的、局部的或隐蔽的。前者如中国历史上东汉三国的割据对立,以及宋、辽、金之间的对立等;后者例如16世纪时西班牙和葡萄牙分别抢先垄断了西印度和东印度的海上贸易,迟到的英、法等国由于不便公然违反规则进行抢夺,于是就暗中支持或默许本国的海盗阻挠或破坏此种贸易的正常进行。再比如,上世纪60年代,由于偶然的原因,中国的最高行政领袖自身具有一定的理念型性格,因此对苏联产生的“修正主义”无法容忍,以致本可友好交往的两个行政型的文明之间产生了巨大的冲突,甚至走到了战争的边缘。不过,这种冲突毕竟是偶然的、短暂的,一旦出现非理念性格的行政领袖,冲突立即消失。例如,现在中俄之间相互交往,要比中美之间相互交往容易得多,因为毕竟双方都是行政型文明。实际上,当代中日两国如果不是因为历史上的恩怨,那么相互交往起来,也比中欧、中美交往起来要容易一些,因为不仅类型相同,且文化传统上也有许多相通之处。例如2008年中国西x藏3·14事件后,日本就对中国政府的言行表示了相当程度的理解。
但有一种例外,那就是,如果两个文明社会都是理念系统占据主导地位,而这两个文明社会各自所信奉的主流理念又是完全对立的、相冲突的,那么,这两个文明社会之间就极易爆发长期的、大规模的冲突。而且这种冲突和行政型文明与市场型文明间的冲突相比,往往更难调和。
例如,在历史上,当基X督教在欧洲文明中占据了主导地位、伊斯兰教在阿拉伯文明中占据了主导地位时,这两个同属理俗本位、且在地理上有直接接触的文明便发生了激烈的冲突。这种基于基X督教和伊斯兰教信仰上的巨大差距所导致的冲突长达数百年,直到欧洲文明由于自身的发展转变成了行政型文明或市场型文明,这个冲突才逐渐平息下去。又比如在当代阿以冲突中,由于以色列和阿拉伯均属理俗系统占据主导地位的文明,而且不仅在地理上直接紧密接触,更有直接的领土之争。尤其在犹太教和伊斯兰教信仰冲突的基础上,又叠加上了在任何一个理俗型文明中都极端重要的圣城(耶路撒冷)之争,由此就造成了阿以冲突妥协调和的巨大困难,以致到现在都看不到彻底解决阿以冲突的前景。(我们知道,在伊斯兰教和犹太教信条之中,各自多多少少都有一些最基本的行政规则和市场规则的影子,再加上由于伊斯兰教来源于对基X督教、犹太教、佛教等的综合改造,因此,伊斯兰教和犹太教或多或少还是有一点相通之处的;否则的话,冲突将更加激烈。)
    实际上,即使是一个由相对温和的理俗系统(例如主张非暴力的印度教)占据主导地位的文明,当它和另一个理俗本位的文明过于亲密接触时,也会产生强烈的冲突。例如,当二次大战以后,英国撤离印度次大X陆,英属印度(由一个外来强者主宰的联合文明)分化成了两个分别由不同的理俗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时,无论天才的尼赫鲁(印度教徒的领袖)与天才的真纳(伊斯兰教徒的领袖)如何努力,他们也无法把这两个理俗型文明结合起来,以致最终不得不实行分治:信仰印度教者组成印度,信仰伊斯兰教者组成巴基斯坦,并由此导致了人类历史上空前规模的人口大迁移(居住在巴基斯坦的印度教徒迁往印度,居住在印度的伊斯兰教徒迁往巴基斯坦),其间爆发的流血冲突更是触目惊心。而当印度和巴基斯坦分别独立后,双方仍长期冲突不断,以致爆发了三次印巴战争。
当然,如果同样是理俗或理念本位的两个文明,但它们各自的文明形态分别是433式的话,那么即使这两个文明各自的理念系统之间有较大的对立性,它们之间的冲突相对来说也会小一些。道理就在于,它们各自的社会中都存在着有相当分量的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因此就使得这两个文明之间有了相当大的可交流、可理解性,而这一点显然会缓和彼此由理念系统的不同而带来的对立。更进一步说,无论何种类型的文明相交往,只要它们彼此的文明形态均是433式,那么,这些不同类型的文明就容易和平共处、友好交往,甚至能相互学习、取长补短(详见本章第六节)。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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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9-4 09: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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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相互交错的不同文明间的冲突
    以上我们主要探讨了彼此相对独立的不同文明社会之间的冲突。下面,我们再来看一下彼此相互交错、有着紧密联系的不同文明社会之间的冲突。
我们先来看一下西方古代罗马与伽太基的长期冲突。如果从宏观的(同时也是近似的)角度来看,那么罗马和伽太基同属一个大的市场系统(地中海市场系统)。在这个大市场系统中,伽太基商人占有强势的地位,而罗马商人居于弱势的地位。但罗马人的行政系统十分强大,在罗马人的势力范围之内,它属于一个行政类型的文明;而伽太基人的行政系统十分弱小,在伽太基人的势力范围之内,它属于一个市场类型的文明。在这种市场系统相互交错,而行政系统彼此独立的情形下,罗马的商人自然会想到依靠自身文明中行政系统的帮助来和伽太基商人竞争。而罗马的行政系统当然也不愿放过任何一个可以吞并其它的弱小行政系统的机会。于是冲突爆发,罗马人最终依靠自身强大的军事力量(行政系统)战胜了伽太基人,罗马的商人也垄断了全部地中海的贸易。
类似这样的、在市场系统的竞争中处于弱势的一方依靠自身所属的行政系统的帮助来和市场系统中居强势的一方相竞争的情形在中外历史上都经常发生。例如,19世纪初,在整个欧洲巨大的市场系统中,处于弱势的法国市场系统分支,就依靠本国行政系统的力量(拿破仑)来和强大的英国市场系统分支竞争;同样,19世纪末、20世纪初,处于弱势的德国市场系统分支,也同样依靠本国行政系统的帮助来和强势的英、法市场系统分支竞争。当然,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当代,弱势的市场系统分支依靠行政系统的帮助(关税)和动物界法则(先到先得)来和市场系统中强势的一方进行和平竞争的例子更是屡见不鲜。
交错型文明社会间的冲突还有另一种情况。像本章第一节所说过的,有时两个文明社会在市场系统方面是相对独立的,而在行政上则是相对统一的。例如美国在19世纪中叶内战之前就是这样的情形。大致来说,19世纪60年代的美国,无论是北方还是南方,均是市场系统占据主导地位。虽然行政系统是连在一起的,但南方的市场系统和北方的市场系统彼此之间却有着较大的相对独立性。这两个市场系统相互之间联系较少,而都分别相对独立地与欧洲大X陆的市场系统建立了紧密的联系。除此之外,这两个市场系统在自身的组织生产的方式上也有巨大的差别,北方是自由雇佣制,南方是奴隶制(风俗遗留)。换句话说,南北战争之前的美国,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实际上是有着紧密联系的、但又相对独立的两个文明社会。在整个美国向西部的扩张过程中,这两个相对独立的市场系统(文明社会)都想遏阻对方而发展自己,由此就产生不可避免的冲突。而从美国整个行政系统的角度和主流理念系统的角度来看,他们是希望统一和取消奴隶制的。于是,战争不可避免,而北方市场系统的力量在行政方面和理念方面统一力量的帮助下战胜了南方的市场系统力量,并最终导致了两个相对独立的市场系统的统一。换句话说,导致了美国文明的统一。
    我们再来看一个当代的理俗交错型文明社会之间冲突的典型例子。我们知道,21世纪初的伊拉克是理俗类型的文明社会。在这个文明社会中,逊尼派穆斯林(由于人多)占强势地位,而什叶派穆斯林占绝对的弱势地位。再加上行政系统完全掌握在逊尼派手中(萨达姆政权),由此就造成了什叶派文明实际上处于从属的地位,或者说已成为逊尼派文明的附庸,基本上没有独立地位,也没有和逊尼派抗衡的力量。但当萨达姆政权被美国推翻后,情况起了变化。少数的什叶派穆斯林有美国的帮助,并掌握了行政系统,从而在力量对比上与占人口大多数的逊尼派穆斯林在一定程度上势均力敌了。换句话说,从某种意义来看,伊拉克境内出现了两个相互交错的理俗型文明社会(这两个文明社会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在行政上、市场上是统一的)。由此我们就可以理解,在第二次海湾战争后,伊拉克境内的长期内战和“教派冲突”,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已带有两个文明社会之间冲突的性质。而我们已经知道,两个理俗型文明社会之间的冲突,即使在强大的外来文明军队的维持下,也是极难调解的。
最后,我们再来简单讨论一下风俗本位的交错型文明社会之间的冲突。我们知道,在当代,在非洲大X陆,许多国家虽然在行政上是统一的,但内部实际上是分为不同的部落居住区的。由于是风俗占主导地位,因此这些行政上统一的国家,实际上是由几个不同的风俗型文明所组成的。这些不同的风俗型文明之间也常会因为某种原因而爆发冲突,尤其在某个风俗系统得到行政系统的帮助时,这种冲突就更剧烈,并常依据风俗原则而带有种族灭绝的特点,结果也往往导致一个国家的最终分X裂(如南苏丹的独立)。
当然,正像一个文明社会内部的冲突往往非常复杂一样,不同文明社会之间的冲突也往往十分复杂,各种性质的冲突经常交织在一起,且不断发展变化。例如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法国与欧洲各国之间的冲突,在早期(1793年之前)更多地属于法国的理念系统和欧洲各国的行政系统之间的冲突,中期(拿破仑大X陆封锁政策之前)则更多地属于法国的行政系统与其它各国行政系统间的冲突,而后期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属于行政系统(法国代表的大X陆)与市场系统(英国代表的海洋)之间的冲突了。同理,一个帝国的扩张,其性质也往往复杂,如拿破仑的扩张就带有行政系统和理念系统扩张的双重性,而英帝国的扩张则往往兼有市场扩张和行政扩张的双重性,等等。
在讨论文明社会内部的冲突时,我们曾指出这些冲突在本质上,大多属于某一社会工具内部不同的规则系列之间的冲突,以及不同社会工具规则之间的冲突。现在,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也进一步看到,在不同的文明社会产生冲突时,这些冲突在本质上,也大都属于不同规则之间的冲突,区别只在于,它们大多属于不同社会工具规则之间的冲突(当不同类型文明相遇时)以及不同社会工具规则与原始社会规则和动物界规则的冲突(当强弱悬殊的文明相遇时),而基本上不再有同一社会工具内部不同规则系列的冲突了。这一点,还请读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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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9-5 08:42: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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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不同文明间的相互学习和模仿
    不同的文明社会相接触之后,除了会发生冲突之外,还会彼此相互模仿和学习。尤其是当相互接触的两个文明社会,一个相对强大,另一个相对弱小时,处于弱小一方的文明社会,往往会自愿地向强大的一方学习和模仿,以期改变自己弱小挨打的命运。
学习和模仿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的、浅层次的自然技术工具方面的模仿,例如那些在生产技术和装备、以及军事上的技战术方面的模仿;另一类是间接的、深层次的社会工具方面的学习和模仿,例如行政系统的管理模式、市场系统的调控手法以及理念系统的运作方式等等。第一类的自然技术工具层面的直接学习和模仿实际上在两个原始社会之间,或一个原始社会和一个文明社会之间也能进行,更不用说在两个文明社会之间了,因此,这类的学习和模仿与两个文明社会是否属于同一类型和同一形态无关。而且这种学习相对较容易,或者马上就能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例如埃及的穆罕默德·阿里在军事上对拿破仑的模仿马上就成功,并收到巨大实效。或者虽然模仿不成功,但模仿者马上就能意识到挫败的原因,并能相应采取正确的作法。例如日本明治初期在农业生产技术上向西方学习模仿大机器的集约化经营,虽惨遭挫败,但他们立刻醒悟到西方的作法适合大面积的旱地,而不适合日本零零碎碎的水田。随之他们立刻改变作法,采取了适合日本国情的农业生产方式。
与第一类的自然工具上的模仿和学习相对照,第二类的在社会工具层面上的学习和模仿则与相互学习的两个文明社会是否属于同一种类型以及各自文明的形态有着极大的关系,因此,学习起来或者非常容易,一下就成功,或者非常困难,反复学习总是失败。下面我们就来着重讨论一下这第二种模仿容易成功或容易挫败的基本原因。
现在我们先从理论上来假设一个行政型的811式文明和一个市场型的433式文明相遇,并假定前者弱小,后者因文明的结构相对合理、并且在技术的发展上又处于较高的阶段而强大,因此前者出于改变自己弱小地位的目的而向后者学习模仿。可是我们知道,在市场型文明中,市场规则占据着统治地位,整个行政机构要受市场系统强大力量的控制(而不同的行政运作方式,例如总统制还是责任内阁制,只是市场系统控制行政系统的不同手段而已)。那么,做为在一个行政型文明中占据强势地位的行政系统(在社会力量的份额中占8成)会自愿地(像市场型的文明中那样)把自己的权力让与在本社会中相对弱小的市场系统(在社会力量的份额中只占1成),由市场系统来操控自己吗?或者,整个行政机构的各层级官员会自愿地放弃自己遵奉了大半辈子的行政行为准则,而接受完全相反的市场行为准则吗?显然是不可能的。至于在行政型文明中所存在的那个弱小的市场力量,它们当然极其愿意向市场型文明那样行事,但它的力量过于弱小,即使它能联合同样弱小的理念系统的力量,二者的联合力量也只占社会力量的2成,仍然无法和占社会力量8成的强大的行政系统力量相抗衡。因此,一般来说,一个行政系统占绝对主导地位的文明是很难迅速而有效地向一个市场型文明或理念型文明进行深层次的学习和模仿的(当然,反过来也一样)。
那么,如果外文明过于强大,不学习就要落后、甚至灭亡怎么办?我们认为,即使退一步讲,出于形势所迫,这个811式的行政文明愿意学习并模仿市场433式的文明,它也一下子学不会。举例来说,行政型的中华文明曾数次想学习欧美市场型文明的“多X党制”的行政运作方式(辛亥革命后以及民国初期的实际试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的民主墙运动、柳丝运动中反复出现的主张实行“多X党制”的思潮),但实际上却学习不了,因为一个有效的、良性的“多X党制”是建立在市场系统在社会中占绝对优势地位这个根本条件之上的,没有这个条件做保障,多X党制或者实现不了,或者导致一片混乱。
在此情况下,会出现什么情况呢?一般来说,假设这个文明的行政机构还未腐朽的话,那么,它会出于生存竞争的考虑,逐步向本文明社会中的弱小市场系统做出适当让步,例如从行政811式缓慢地变成行政622式,再更进一步地逐渐变成行政433式,类似1978年后的当代中国所走的路径。但假设这个文明的行政系统已经腐朽了,那么它就会“宁与外贼,不与家奴”,心甘情愿地做强大的外文明社会的附庸,就像晚清时的中国政府那样。因为“外贼”毕竟不属于本行政系统,它来打我(按动物界的弱肉强食的规则行事)是情有可原的,而“家奴”(包括所有行政系统的下属群众及行政系统之外的弱小的市场系统、理念系统)是属于本行政系统的,他们若不遵守行政规则(效忠我)而起来反客为主则是万万不允许的。
这种心理其实也好理解,这就像在一个市场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社会中,一个相对弱小的市场单位(比如一家公司)若被外文明社会另一个强大的市场单位在市场竞争中打败,那么这个弱小的市场单位相对来说会心安理得地接受这个挫败的命运(因为对方没有违反市场规则);但如果它不是被外文明社会的一个市场单位打败,而是被外文明社会的一个行政单位或外文明社会的一个不按市场规则行事的市场单位打败,那么,它是绝对不服气的,也是它绝对不能容忍的(当代国际贸易中的反补贴、反倾销法案等等就是由此而来)。
    我们再来看一下同类型文明在彼此相互学习模仿时会发生什么样的情形。首先,如果两个文明是同类型且同形态,并且处于大致相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即两个文明社会内部各自的三大社会工具系统分别处于大致相同的成熟发展阶段,而科学技术水平也大致处于相同的发展阶段),那么,一般来说,这两个文明社会之间相互学习与模仿将会十分容易,因为它们彼此之间所遵循的社会行为准则(游戏规则)是基本相同的。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它们所需要的,除了第一层次具体的自然技术工具方面的模仿之外,在社会工具方面的学习模仿,则一般来说会局限在具体的“规则”这个层面上,至于“定律”及“法则”层面,一般来说彼此并无实际模仿学习的需要。例如,拿两个行政类文明来说,在要“服从命令听指挥”这一点上并无相互学习的必要,但在某些具体的细节规则上,例如最高共同意志的具体继承方式,或确立等级威严的具体办法等,在这些方面是可以相互借鉴的。而如果是两个同类型的文明,但其形态不同,或所处的历史发展阶段不同,则这两个文明社会之间的相互学习也会有一定的困难。但这个困难时期一般会很短,处于相对落后弱小地位的文明会迅速醒悟到自己的所短,并马上走上正确的学习轨道。例如中国在国民党时期向德国学习、共产党时期向苏联学习,尽管由于彼此的历史发展阶段及文明的形态并不相同,从而在学习过程中遇到暂时的困难,但这两次学习模仿均相对比较成功。从根本上来说,就是因为中国与德国和苏联同属行政类文明的缘故。再比如中国历史上的满清,在入主中原后很快就学习掌握了汉族行政管理上的一整套办法,并能做到青出于蓝,原因就在于满清在东北地区时,自身也是一个行政类型的文明社会,且其历史发展阶段及生产方式(农业)与中原汉族的差距并非天壤之别。
下面我们再来具体分析一个文明类型不同,但形态均为433式的两个文明社会之间相互学习相互模仿的例子,即近代历史上日本(明治时期)对西方文明成功的学习和模仿。如果从历史演化阶段上来看,和西方相比,日本和当时的中国同样落后(某些方面甚至更要落后),但由于日本社会内部的三大社会工具系统相对来说力量比较均衡(大致为行政433式),因此当它向西方这个同样是三大社会系统的力量比较均衡的文明社会(大致为市场433式)学习时,并不会有很大的、根本上的障碍。换句话说,日本在社会结构(文明形态)这个深层次上并不比西方真正落后多少(这源自于日本的地理环境与欧洲类似,日本的地理环境就是一个微缩的欧洲地理环境),它所落后的主要是由历史发展阶段不同所带来的自然工具技术层面上的落后及社会工具方面具体细节规则层面上的落后。
例如,日本在中世纪(1183—1573)即开始发生“经济社会化”(市场化),以当时社会上最重要的农产品为例,至德川幕府后期(著名的1868年“明治维新”之前),全国农产品的商品化率平均为48%(其中经济作物77%、麦及杂粮4%、大米48%),而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例如摄津、河内,商品化率还要高(经济作物90%以上,大米70%左右)(参见《明治维新的基础构造》中村哲著,未来社1968年版)。因此,在经过短期的冲突之后(因为与西方文明类型不同及发展阶段不同),日本立刻醒悟到了自己应该怎么办。这里的原因就在于,日本社会内市场力量已占到3成,和西方的市场力量占4成相比,差距不大。我们从当时明治政府所提出的振兴日本的口号中就可看出这一点。明治政府的口号是“殖产兴业、富国强兵、文明开化”。在当时落后挨打的情况下,日本没有把富国强兵放在第一位,却把殖产兴业(发展市场经济体系)放在第一位,显然是抓住了振兴日本的关键。
当然,这是由当时日本的文明形态所决定的,并不是说日本人非常聪明善于学习。(这里我们暂时忽略新生的日本明治政府较少腐x败这个因素。)相比之下,中国还在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也就是想保持社会结构不变,而只是在技术层面上向西方学习。显然这就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当然这也是由当时中国文明的类型和形态所必然决定了的,并不是说中国人就不聪明不善于学习。(这里我们暂时忽略晚清政府已很腐x败这个因素。)因此,才出现了历史上非常奇怪的一幕:日本人学西方一学就灵,中国人学西方却无论怎么学也学不会,学不像(例如“洋务运动”时的官办商业,及民国初期军阀们的“多X党共和”)。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大致得出如下的一些结论,即:同类型的行政文明相互之间及同类型的市场文明相互之间均较容易彼此学习和模仿;文明类型虽不同,但形态(社会结构)同属433式的文明社会相互之间也相对较容易彼此学习和模仿;而文明类型不同、社会结构的形态也不是433式的文明社会相互之间,彼此学习模仿的难度就相对较大(而且811式比622式的难度更大)。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同样两个理念系统占据强势地位的文明社会,它们彼此同属一个文明类型,假设两者的社会结构形态也相同,那么,这两个文明社会之间,并不一定很容易相互学习和模仿。这要看具体情况。如果这两个文明社会彼此所信奉的主流理念大同小异,那么,这两个文明社会在技术工具层面上可以彼此相互学习,在社会工具的层面上同样可以相互学习和模仿;但如果彼此所信奉的主流理念小同而大异,则双方很难有相互学习的可能,并非常容易因为在这方面的差异而产生激烈的冲突,冲突的大小则会由理念上的差异的大小而定。例如中世纪时基X督教文明和伊斯兰教文明间的冲突,当代的伊斯兰教和印度教文明(印、巴)、伊斯兰教文明和犹太教文明间(阿、以)的冲突就是如此。

请注意,在上表中,在两个理念型文明社会相交往的对应栏目中,我们列出了两种可能,以对应两个理念本位的文明社会彼此的理念是相似、相近还是相异、相斥这样两种较极端的情形。当然,实际上还有许多半相斥、半相吸的情况,为了讨论的方便,我们在表格中均把它们省略了。当然,在现实生活中,两个文明社会、或多个文明社会相交往、相学习时,除了要受到各自社会中三大社会系统的不同占比的强烈影响之外,实际上还会受到许多其它重要因素的影响,例如风俗传统、凝聚力、甚至纯属偶然因素的影响,所有这些,我们在表格中均把它们忽略了(因此,上述表格仅具有示意的性质),但这并不表明这些因素无关紧要。不过,一般来说,这些被我们所省略的因素,只会对两个文明社会相互学习的具体路径、方式产生重大影响,而对难易程度的影响相对较弱。
例如,在当代中国和当代苏联几乎同时向市场型文明学习的过程中,虽然在开始学习转型前两者都是行政811式文明,但在历史上,中国的市场系统实际上要稍强于理念系统,而且整个社会的凝聚力较强,而苏联则是理念系统(东正教)要稍强于市场系统,而且整个社会的凝聚力相对较弱;再加上邓X小X平和戈尔巴乔夫之间的个人性格气质上的差异,总之,正是这些次要因素的共同作用,终于导致了中国的改革从市场系统着手(刘少奇的“三自一包”,邓X小X平的“生产责任制”),并采取了渐进的方式(市场系统的特征),而苏联的改革则先从理念系统着手(赫鲁晓夫的“解冻”、戈尔巴乔夫的“新思维”),并采取了突进的方式(理念系统的特征)。所以,中国的改革未出现剧烈的动荡及分X裂的情形,而苏联的转型则迅速导致了国家的解体及社会的剧烈动荡。(包括短期的、局部的暴力)。但实际上,若从宏观的、长远的历史角度来看,从转型的难易程度的角度来看,实际上,当代中国的转型和苏联的转型在难度上是大致相当的,并且在最终成功之前,也都经历过一次失败(中国刘少奇、苏联赫鲁晓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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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9-8 19:46: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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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国际关系准则的来源
    正像我们在第五章所讨论的理念系统有其确定的思想来源一样,各个文明社会相互交往时所遵循的准则,也即我们平时所说的国际法或国际关系准则,也有其确定的思想来源,而决不可能凭空创造出来。更具体地说,各个文明社会在交往中所表现出的行为倾向和行为准则只能有五个具体的来源:第一个来源是动物界中的行为规则,第二个来源是原始社会中的行为规则,另外三个来源就是我们在本书中所反复讨论过的三大社会工具系统的规则系列了。下面让我们举例分析一下:
    首先,人是由动物进化来的,人的本性中不可避免地留有动物界的基因(尤其在文明社会的早期更是如此),因此,我们先来看一下由动物界规则所派生出来的交往准则。我们知道,动物社会的定律之一是弱肉强食,因此,在人类文明的交往中,我们可以看到大量的弱肉强食现象。那么,为了不使自己成为“弱肉”,就只能想办法使自己变强大起来,而最快的强大方式莫过于和其它的文明社会结盟,于是,这就产生了我们在人类文明交往中经常能看到的结成集团、结成联盟的行为倾向。我们还知道,动物界中在势均力敌时或饱食终日的情况下,有着“人不犯我,我不犯人”的规则,这个规则在文明社会的交往中就演化成了“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以及“保持中立”的原则。另外,“不结盟”的规则,实际上也是由上述的动物界规则演化出来的:我不结盟,就说明我不仅是中立的,而且我不会对你构成威胁。
    其次,人类文明社会是从原始社会深化来的,因此,我们再来看一下由原始社会的规则系列所派生出来的文明社会的交往准则。最明显的一个原始社会准则就是“先到先得”。一块土地属于谁所有并不取决于谁强大,而是取决于谁先占有这块土地(谁先在这块土地上生活)。一旦两个文明社会对一块土地发生了争议,那么两方首先做的就是各自拼命搜寻证据证明自己比对方先在这块土地上生活。换句话说,双方都认可由原始社会遗传下来的“先到先得”的原则。除此之外,另一个从原始社会中流传下来的重要交往原则是“遵从先例”。注意,这里的“先例”,不仅包括两个文明社会过去交往中产生的先例,而且也包含着双方各自在本文明社会的生活中所实行着的“先例”。举例来说,如果某个A文明社会中的甲企业在A文明社会中做生意是不向A政府交某个税种的,而B文明社会中的乙企业则是要向B政府交纳这个税种的,那么,根据这个各自的“先例”,当这个A文明中的甲企业来到B文明社会中做生意时,它也是要向B政府交纳税种的的。反过来也一样,B文明中的乙企业到A文明中做生意时,就不用交纳这个税种了。除此之外,在文明社会的交往中,我们还常常可以看到这样的字眼——“根据国际惯例”,为什么双方应该遵守这些“惯例”呢?因为双方的身上都残留着由原始社会的准则。
    最后,我们再来看一下由三大社会工具系统所演化派生出来的国际交往准则以及各文明社会的国际交往倾向。比如,“公开外交”的规则(不搞秘密协定),就主要是由行政第二定律(命令必须明确)、市场第一定律(彼此交换信息)、理念系统的知情权规则派生出来的(具体由哪个定律派生,则视具体情况而定)。再比如,“民族自决”的原则,就是由市场系统中的个人独立自主的规则以及理念系统中的“百家争鸣、听者自选”的规则派生出来的。或者换个角度来看,这个“民族自决”的原则,决不可能从行政系统或风俗系统中派生出来。另外,像“平等互利”的国际交往准则,也不可能由行政系统的规则系列派生出来,而只能由市场规则和理念规则派生出来。当然,在国际交往准则中,也有主要由行政系统派生出来的规则,例如,现在的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制度就是由行政系统的等级规则以及动物界的弱肉强食规则派生出来的,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由“遵从先例”的风俗原则所强化。

    需要指出的是,有许多的国际交往准则本身就是相互冲突的,正像它们所源自的三大系统的规则本身就是常常相互冲突的一样。换句话说,正像我们不可能找到一个普世的人类行为的根本准则一样,我们也不可能找到一个唯一的、普世的国际关系交往准则。我们所可能做到的,就是在两两对立的准则之间保持一种大致的均衡,并根据具体情况和具体需要的不同,而在两个对立的规则之中有所侧重而已。例如在不干涉别国内政与支持别国人民的在我看来是正义的斗争之间保持一种大致的均衡、在“遵循先例”(维持现有状况)与“与时俱进”(根据变化了的形势进行调整)的准则中保持一种大致的协调,等等。
在这里我们顺便讨论一下不同文明社会间达成国际协定的难易程度,以及遵守国际协定的情况。一般来说,在两个行政型文明之间,在双方都各有所需的情况下,达成一项国际协定相对要容易一些;而在两个市场型文明之间,即使双方都各有所需,实际达成一项国际协定也要难许多。这里的道理就在于,当两个行政型文明在谈判时,双方是两个“主人”在直接进行谈判,一旦达成协议,就意味着成功;而当两个市场型文明在谈判时,双方是两个“仆人”(代议制政府)之间在谈判,即使达成了协议,还需要彼此回去征求各自“主人”(议会)的认可,这自然无形中就加大了达成国际协议的难度和成本。
反过来,从遵守协议的难易角度来看,两个行政型文明之间遵守协议是很难的,因为根据“命令可以改变”的第一行政定律,双方都有权根据情况的变化(尤其是强弱的对比)而改变自己的决定(撕毁协议)。换句话说,行政型文明之间达成国际协议的成本很低,但遵守协议的成本会很高。例如上世纪50年代,中苏之间签订友好互助条约非常容易,一下就成功,但60年代迅速交恶,甚至走到了战争的边缘。而市场型文明之间恰恰相反,虽然达成协议很难,但一旦达成协议,则遵守协议是很容易的,因为根据“不得反悔”的第二市场定律,双方都会忠诚地严格按达成的“契约”办事。也就是说,市场文明之间达成协议的成本会很高,但遵守协议的成本会很低。例如欧盟的成立历时数十年,但一旦建立,则维护会很容易。
那么,如果是一个行政型文明和一个市场型文明之间呢?显然,在双方同样各有所需的情况下达成协议和遵守协议的难度都居中,达成协议的难度主要在市场型文明一方,而遵守协定的难度主要在行政型文明一方(除非行政型文明较弱)。例如,古罗马在打败迦太基之后,双方签定了赔偿协议。虽然市场型的迦太基老老实实地遵守协议,按时支付赔偿金,但行政型的罗马最终还是撕毁协议,彻底消灭了对方。再比如二战前,行政型的德国逐渐恢复强大,于是开始不断撕毁协议,并认为自己有权这样做。而市场型的英法为了维护协定而不得不最终向德国宣战。(实际上,当德国认为自己有权侵略波兰并实际这样做、从而导致英法对其宣战时,希特勒是感到很意外的。)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以上我们讨论得出的结论,只有在行政811式或622式文明和市场811式或622式文明的身上才表现得最明显,而在行政433式文明和市场433式文明身上,就表现得不那么明显,甚至可以忽略了。
至于理念型文明及风俗型文明的情形,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但如果粗线条地来说,一般情况下,对于国际条约的签订和遵守,理念型文明的性格更靠近市场型文明一些,而风俗型文明的性格要更靠近行政型文明一些,这里我们就不再一一讨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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