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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戎小捷

文明社会原理——兼论人类各种核心价值观的来龙去脉(连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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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8 09:26:54 | 显示全部楼层
(57)
第四节  行政系统、市场系统与理念系统的冲突
让我们先来看一个极富戏剧性、同时也极富象征意义的场面:1925年,在西x藏拉萨的一条非常狭窄的胡同里,两名行政系统的警察和两名理念系统的喇嘛迎面相遇了。胡同过窄,双方谁也不肯让路让对方先过去,于是冲突发生。先是相互谩骂,然后撕打,最后是体力占优的警察把两个喇嘛抓捕带走。结果拉萨的全体喇嘛都不干了,官司最终到了最高层,后以西x藏当时的最高领导达X赖喇嘛逮捕并惩罚了警察一方而了结。(参见《喇嘛王国的覆灭》86页)
    实际上,行政系统与理念系统之间的斗争,从文明社会刚产生的初期起,就已经出现了。在早期文明史中,大量存在的行政军事首领和巫师僧侣集团的冲突就属于这种性质。有时候,这种冲突又以新政权与旧风俗之间冲突的形式表现出来。例如在中华文明的早期,蚩尤打败了九黎,就马上派自己手下最得力的大臣(行政系统)去进行“绝天地通”的运动,坚决查禁九黎的“旧风俗”,不许那些原先的尸祝和女巫(理念系统)继续替神灵代言(参见《中国的传统》58页)。
不过,行政系统与理念系统之间的斗争,最典型的依然要属我们大家所熟知的西欧中世纪时期罗马基X督教会与各地世俗国家政权之间的长期斗争,例如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亨利五世与教皇卡利克斯图斯二世在“授职权”上的激烈冲突。这种斗争一开始是教会占优势,随后是长期的拉锯战,最后是世俗国家政权占优势了(其最具象征性的事件莫过于拿破仑抓过基X督教皇手中的王冠自己戴上)。
    在中国的历史上,虽不是很常见,但也出现过行政系统和理念系统之间的剧烈冲突。除了我们所熟知的秦始皇“焚书坑儒”之外,还有著名的“三武灭佛”,这也是行政系统对理念系统中逐渐坐大的一派的镇X压。再比如明成祖朱棣对方孝儒的夷灭十族,也是行政系统对理念系统主流派别的一次不大不小的镇X压。而当代中国20世纪50年代的“反右”,也是行政系统对理念系统的一次压制。另外,从广义上说,中国历朝历代政府与民间宗教之间的冲突,也大多属于行政系统与理念系统之间的冲突,如清政府对白莲教的镇X压等。
除了这种明显的、直接的对立、抗衡之外,行政系统和理念系统的对立也大量地、经常性地表现在各种各样的法律诉讼上面。这方面比较典型的当属20世纪60年代后期发生在美国的著名的“五角大楼文件案”。一方面政府以保守机密为理由,坚决不允许公布这些有关越战的五角大楼文件,另一方面是新闻媒介机构坚决要公布这些文件(它们已通过某个渠道得到了这批文件)。行政的规则是安全保密,理念的规则是新闻自由、言论自由。最后诉诸法律,官司打到最高法院,结果行政系统败诉,而理念系统获胜。
当然,行政系统和理念系统的冲突也经常以“革命”或“民族独立”的形式表现出来。例如18世纪末的法国大革命(1789—1893)。由于某种历史的机缘,长期受到启蒙思潮影响的一批知识分子和大批从法国各地流入巴黎寻求生计的无业贫民结合在了一起,从而构成了一股强大的势力。借着三X级会议召开的契机,在那些思想精英的号召领导下,这股强大的力量推翻了旧的行政王朝。但很快,理念系统内部固有的特征开始显现出来,各种思想观点之间的分歧变得水火不相容。一批又一批的刚上台不久的革命者们马上就被后来的更革命的革命者们所推翻,而且也像前国王和贵族那样被送上断头台。一直到职业军人拿破仑(新行政系统)上台,这种理念系统内部的互相残杀才结束。
在当代,也有这种以“革命”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系统和理念系统之间的冲突。比较典型的如20世纪70年代伊朗发生的由宗教领袖霍梅尼所领导的伊斯兰革命,与当时巴列维领导的世俗行政系统对抗,结果是理念系统取得了胜利,巴列维政权被推翻,国王巴列维本人也流亡海外。以“民族独立”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理念系统和行政系统之间的冲突,较典型的当属20世纪40年代的印度独立运动。在这场大规模冲突中,我们可以明显看到理念系统中占主流地位的理论派别的特点:非暴力不合作的信念。
    最后,行政系统和理念系统之间的冲突,也会以社会运动或社会冲突的形式表现出来。例如欧美在20世纪60年代爆发的大规模的校园学生运动,就是政府和理念系统之间的一次较大规模的冲突,甚至最终不得不以政府命令国民警卫队(军队)开枪的方式结束。
    需要说明的是,理念系统在有些情况下是以一个有组织的、甚至是武装组织的形式出现的,例如八九世纪兴起的伊斯兰运动(阿拉伯军队)和20世纪初叶兴起的马克思共产主义运动(共产党军队)。在这些情况下,一般来说,在它们最终夺取政权之前,我们仍把它们当做理念系统来看待,并把它们和原有政权的冲突看做是理念系统和行政系统之间的冲突。当它们夺取政权之后,则视具体情况的不同,或者继续把它们看作是理念系统,如伊斯兰运动;或者是把它们看作一个新生的行政系统,如共产主义运动。
我们再来看一下市场系统和理念系统之间的冲突。在此之前,我们先来简单回顾一下市场规则和理念规则之间的差异。首先,两者之间似乎有极大的相同之处,例如,在整个理念系统内部,各个不同的理论体系之间讲究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自由竞争;而在整个市场系统内部,各个不同的商家之间也讲究自由竞争,优胜劣汰。再比如,任何一个理论体系都寻求解释尽可能多的已知现象,以争取到尽可能多的信仰者;任何一个商家也寻求生产出功能尽可能多的产品,以满足尽可能多的不同顾客的需要。整个理念系统排斥统一意志,整个市场系统也排斥统一指挥。在理念系统内,谁创造发明的理论,荣誉权就归于谁,在市场系统内,谁生产出来的东西,所有权就归谁(相比之下,在行政系统内,不管谁创造的理论,不管谁生产出的东西,荣誉都统统归最高的共同意志,所有权都统统归国家),等等。
但如果我们仔细考察一下,理念系统和市场系统之间,还是有潜在的冲突的。例如,如果某个理论体系在整个理念系统中占据了主流地位,而该理论体系自身的逻辑结论又是反对市场系统的(不论该理论的逻辑结论本身是对还是错),那么,显然,两者之间就会产生极大的冲突。尤其是,当整个文明社会因某种原因陷入了巨大的动荡之中时,当社会上占绝大多数的底层民众无法生存下去时,当某种应运而生能满足人们强烈的心理补偿需求的理论体系出现并占据了主导地位时,理念系统就往往会和市场系统发生更激烈的冲突,甚至也会达到水火不兼容的地步。因为,在这种危难时刻,一方面,危难中诞生的理念系统的主流大都具有“均贫富”、“劫富济贫”、“共产”的色彩;另一方面,根据我们前面的讨论,在危难时刻,整个社会往往就会要求行政系统“挺身而出”,收拾残局(而这也正是行政系统的特长),而赞成这样做的理论体系往往也会占上风。总之,在这种生死存亡之秋,理念系统往往会和行政系统(若旧行政系统已腐朽、则和新出生的行政系统)联合起来,共同反对“自私自利”的市场系统。
但更多的是,理念系统与市场系统之间的冲突,往往是以理念系统中的某一个非主流理论体系和市场系统发生冲突的形式表现出来。当代比较著名的例子,如,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出现的环境保护理论,当它刚一出现时,就和市场系统中的某一部分厂商产生了激烈的冲突。不仅环保理论本身遭到了该部分市场系统的围攻,而且,著名的《寂静的春天》一书的女作者,也遭到了市场系统雇佣的文人们的人身攻击。幸亏这个刚露头的环保理念引起了政府的重视,得到了行政系统的帮助,才避免了被扼杀的命运。
当然,历史上也有理念系统错而市场系统对的时候。例如在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大量的具有市场理念(非基X督教)的文人学者们写了大量的文艺作品,讽刺基X督教会的教士们的虚伪生活方式(例如薄伽丘的《十日谈》)。表面上看来,这似乎仅仅是理念系统内部不同理论派别之间的冲突,但实际上,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也是市场系统在和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基X督教理念系统做斗争。
    此外还有行政系统和风俗系统间的斗争,例如古罗马时期,恺撒和元老院之间的斗争,恺撒代表了新生的逐渐强大起来的行政系统,元老院代表了部落民主风俗系统。虽然恺撒被杀,但最终他的部将还是推翻了元老院,新生的行政系统战胜了风俗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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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10 08:52: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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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冲突的复杂性及爆发的时机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我们在上述的讨论中把文明社会中存在的冲突大致地分门别类归结为风俗系统与三大社会系统、以及三大社会系统两两相互之间的冲突,但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大多数的社会冲突都是十分复杂的,往往同时包括了三个社会系统相互之间的冲突,甚至还包括了各个社会系统内部的不同定律、不同法则及不同规则之间的冲突,而单纯的、只包含某一方面冲突的事例实际上少而又少。换句话说,我们在上面之所以尽可能地对这些冲突进行一些大致的分类,主要是出于研究某一方面问题的需要和方便。下面我们就再举几个文明社会内部复杂冲突的例子。
    首先我们来简单看一下近代欧洲的一个例子。我们知道16世纪末和17世纪初荷兰的革命,既是市场系统(资产阶级)和行政系统(西班牙王权)之间的冲突,也是不同的理念系统之间的冲突(荷兰的新教和西班牙的天主教),同时还是不同的行政系统之间的冲突(荷兰威廉亲王和西班牙王权)。我们再来稍微详细看一下中国现代史上著名的国民党和共产党之间的长期冲突。在这个冲突中,如果仅从行政系统内部来分析,我们可以把这个冲突看成为行政系统内部的新生力量(共产党)和旧力量(国民党)之间的冲突,其中新生力量更多地代表了第二行政法则(确保人民生存)的要求,而旧力量则更多地代表了第一行政法则(确保服从权威)的要求。如果我们从双方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角度,把这冲突看成是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之间的冲突,那么共产党大致代表了行政系统的利益(共产主义),而国民党大致代表了市场系统的利益(资本主义)。甚至我们也可以仅从市场系统的角度来观察,那么,共产党似乎更多地代表了第二市场法则(确保生活不断改善)的要求(工人阶级的利益),而国民党则更多地代表了第一市场法则(信赖中介)的要求(资产阶级的利益)。当然,我们也可以从理念系统和行政系统之间冲突的角度来考察,则共产党代表着一群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徒,而国民党则代表着政权的力量。或者仅从理念系统内部来考察,则共产党代表着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体系,而国民党代表着三民主义的理论体系。最后,我们也可以从理念系统和市场系统之间的关系来看,共产党代表着一种新生的理念系统,而国民党代表着一种失调的市场系统,等等。当然,国共之争的复杂性并不排除在某一历史阶段上,某一方面的冲突或某两方面的冲突暂时占据着整个冲突的主导地位。
我们再来看一下著名的“文化大革命”中的各种各样的冲突。首先,仅从行政系统的角度看,“文X革”中既有执政者内部不同的派别斗争(毛X泽X东、刘少奇“两个司令部”之争),也有整个行政机构和广大基层群众之争(例如反对官僚主义)。从行政与市场的冲突角度看,则刘更多地代表了市场规则,而毛更多地代表了行政规则。从行政与理念系统的角度看,则毛代表着行政系统,而广大知识分子代表着理念系统。从理念系统内部来看,则毛代表着一种空想的乌托邦理论,而刘和一批知识分子则代表着一种现实的治国安邦理论。最后,从某种角度来看,“文X革”也是最高的共同意志一人(毛X泽X东)和整个官僚行政机构的一种激烈冲突,前者要彻底实现第一行政定律和第二行政法则,而后者要维护第二行政定律和第一行政法则(有意味的是,在双方均认可的行政公律“一切行动听指挥”的作用下,整个官僚行政机构自愿地被共同意志一人打X倒了)。当然,“文X革”中还包含着我们在前面(第三章)已经提到过的行政定律与具体行政规则之间的冲突(毛X泽X东与林彪之争),更包含着当时最高的共同意志试图找到一种摆脱中国特有的朝代循环的最终解决办法(一种全新的尝试)。
讨论完了冲突的复杂性,我们再来看一下冲突爆发的时机。一般来说,小规模的冲突随时都会有,但大规模的冲突则易发生在彼此对立的社会系统相互之间的力量对比开始发生变化的时候。例如,当某个强势的社会系统由于某种原因而开始变弱,那么,原来处于弱势的系统就会趁机而起,和强势系统展开斗争。这方面比较典型的发属欧洲历史上17世纪中叶的英国革命和18世纪末叶的法国革命。在英国革命中,中央行政系统由于财政问题而陷入困境,于是市场系统联合一些地方行政分支趁机而起,和行政系统展开大规模冲突。在法国革命中,同样是行政系统因财政问题陷入困境,于是市场系统和理念系统中的新生力量(联合行政系统中最底层群众的力量)趁机而起,彻底推翻了旧的行政系统。
当然,也会有另一种情况是,当某个强势系统由于某种原因而遇到巨大困难时,它也会主动地做出一些让步,以获得其它社会系统的支持,以帮助自己渡过难关。例如当代中国在20世纪60年代初,行政系统由于“大跃进”的巨大失误而陷入困境时,它就采取了一些向市场系统和理念系统让步的临时措施,以缓和矛盾,避免更大灾难的发生。但这种由于强势的社会系统主动让步从而避免重大的社会冲突发生的情形,一般只适合强势社会系统过强,而其它社会系统过弱的情况。如果处于弱势的社会系统只是相对较弱,实际力量和强势系统差不了多少,那么,这时的弱势系统一般是不会满足于强势系统的一些让步,而仍会趁机而起的。拿上述的例子来说,20世纪60年代初的中国,由于市场系统和理念系统已在50年代中受到了毁灭性的打击,因此,在60年代初行政系统处于困境时,它们也没有力量趁机而起了。而在17世纪的英国和18世纪的法国,市场系统和理念系统只是相对较弱而已,因此,当行政系统一旦陷入困境,它们就毫不妥协地趁机而起,从而引发了大规模的持久的冲突。
除了由于力量的对比发生了变化从而引发冲突之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当某个社会系统随着时间的推移,其自身的弊病逐渐开始暴露或彻底暴露时,也会引发不同社会系统间的冲突。例如当某个强势的社会系统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由于违背了文明社会的结构均衡原理,从而导致了一系列弊端出现,并且这种弊端呈现出越来越大的趋势时,即使它依然在社会上占据着绝对优势,它也很可能遭到另外的弱势系统的挑战,从而引发社会冲突。而此时,弱势系统至少在道义上占据着优势,因为目前所有的弊端都和自己无关。例如在20世纪后半叶许多前社会主义国家内发生的冲突就在某种程度上属于这种情况,即,当某个强势社会系统通过自身的长期实践,终于对自身的局限性有所察觉,或者它终于对社会结构的均衡原理有了一点自觉不自觉的认识,于是它开始在社会中培养另一个社会系统,而这个新培育的社会系统的弊端(任何社会系统都有自己的局限和弊端)还没有显现,这时整个社会呈现出一种欣欣向荣和谐气氛,不同的社会系统之间不会有冲突,就像当代中国在80年代前期出现的情况一样。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新培育起来的社会系统在其自身内在逻辑的作用下,也会逐渐展示出自身的弊端。这时,这新旧两个不同的社会系统就会产生冲突了,双方都会指责对方应对社会的弊端负责(甲系统会指责乙系统带来了新的弊端,乙系统会反唇相讥认为这是由于自身还未充分发展造成的)。例如21世纪初叶的中国就出现过这种情况。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正像我们在前面所指出过的,任何一个社会系统都受着一个最大成本原理的制约,而在攀比的作用下,在总的趋势上,人们都在逐渐增大这个总成本(在行政系统中表现为人人都想挤进官员、公务员队伍,在市场系统中表现为人人都想当中介投资赚钱,在理俗系统中表现为人人都想当神职僧侣)。而一个社会系统的总成本一旦越过了它的最佳临界点,整个社会系统就会向反面转化,逐渐走向低效,衰落。而走向衰落、低效的时候,恰恰就是各社会系统的力量开始起变化、弊端开始大量出现的时候,也就是社会冲突开始出现、加剧的时候。而又由于一个社会系统由刚开始建立时的低成本、高效向高成本、低效转化需要一定的时间,从而呈现出一定的周期性,因此,文明内部的冲突(包括社会系统内部的冲突和不同社会系统之间的冲突)也就往往呈现出一定的周期性,尽管由于各种人为因素的影响,这种周期性不可能像自然科学中的某些周期性(例如地球绕太阳转的周期)那么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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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11 09:01: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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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冲突的解决途径及后果
以上我们分别讨论了不同社会工具系统之间的对立与冲突,那么,这些彼此对立的社会系统之间的冲突如何得到解决呢?这些冲突最终又会导致一个什么样的后果呢?在文明社会发展的早、中期,当人们对文明结构的均衡互补原理还没有认识到时,可能的冲突解决途径只有三条:一条途径是其中的一个较强的系统完全压倒或基本压倒另一个较弱的系统;还有一条途径是由于某种原因,例如当两大社会系统同时受到第三个强势社会系统的威胁时,那么这两个相互矛盾对立的系统也有可能暂时放弃分歧而联合起来,共同对付那个强势的第三个社会系统;第三种情况是对立冲突的两大社会系统的力量基本上势均力敌,于是在经过一段或长或短的斗争之后,彼此划定各自的势力范围,相互妥协,和平共处(甚至更进一步开展互利合作)。
我们先来看第一种情况。例如,行政系统和理念系统相冲突,当行政系统的力量十分强大,而理念系统的力量十分弱小时,行政系统往往是毫不犹豫地对不听话且妨碍了行政统一管理的理念系统采取直接的打压措施。例如在中华文明的历史上,秦始皇的焚书坑儒,后来的“三武灭佛”,以及当代中国上世纪50年代的“反右”扩大化以及60年代的“文化大革命”等。或采取另一种变相的打压措施,即,从整个理念系统林立的各派理论中间,挑选出某个基本上符合行政规则系列的一派理论,然后加以有意的扶持,使其成为自己的工具和附庸。例如中国自汉武帝之后历代行政系统对待儒家理论(理念系统之中的某一理论派别)即是如此。再比如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当行政系统十分强大,而市场系统十分弱小时,市场系统就会自觉不自觉地成为行政系统的附庸,相互竞争中的商家就会争相巴结各级大大小小的行政官员,就像中国历代社会中所出现过的情形一样。(相比之下,在欧洲中世纪,是处于弱势的市场系统中的商家纷纷巴结投靠处于强势地位的理俗系统——罗马教皇。)
我们再来看第二种情况。比如在古代印度的历史上,由于传统的宗教(理俗系统)占据主导地位,因此,处于相对弱势的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就往往联合起来以同强大的理俗系统相抗衡(尽管联合后的力量往往仍然弱于对手)。巴列维时代及之后的伊朗,情形也大致如此。
第三种情况比较著名的例子是,在西方文明的历史上,在中世纪时,由于某种机缘,社会中产生了两个基本上势均力敌的社会系统:世俗的国家(行政系统)和罗马的基X督教会(理俗系统)。由于两者的力量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势均力敌,于是就彼此妥协,世俗的事务基本上都归行政系统管理,而宗教方面的事务都归罗马教会管理,彼此井水不犯河水(各收各的税,各判各的案),和平共处。

从上面我们所讨论的冲突的解决途径,可以导致如下的两种社会结构上的后果。一种后果是,整个文明社会变成一个“超紧密型”的社会;另一种后果是,整个社会变成一个“超松散型”的社会。
什么是“超紧密型”社会呢?“超紧密型”社会是指,由于在文明社会内部的冲突中,某一个社会系统过于强大,完全压倒了别的社会系统,以致使别的社会系统成为这个强大社会系统的附庸,或者说别的社会系统被这个强势社会系统所收编,以致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转化成了这个强势社会系统自身的某个功能部门。例如,理念系统被行政系统所吞并、收编,转化为了这个行政系统中的一个宣传部门。或者,行政系统被理念系统所打败,然后从这个理念系统内部又生长派生出某个代行社会组织管理功能的行政部门。前者的例子如前苏联等社会主义阵营的国家;后者的例子如伊斯兰教兴起后所建立起的众多阿拉伯国家(最典型的当属当代的伊朗)。
需要说明的是,这种“超紧密型”结构的社会,并不是单一社会结构的社会(在上一章我们已经讨论过单一社会结构的社会不可能存在,或仅只能在一个小规模的水平上存在),而只是一个“畸型”的多元结构的社会。在这种畸型结构的社会中,正像我们在第七章讨论过的,由于某种机缘,各个社会系统内部的、彼此对立的定律和法则、规则之间也能达到一种大致的平衡,因此,整个社会也能维持一种“勉强”的运转而存在下去。比如,拿政教合一的国家来说,行政的第二定律和第一定律之间的平衡可以在“教”的帮助下自然而然地实现:“命令必须明确”,由“教”的“圣典”来保障;“命令可以改变”由教阶中的上层领袖采取对“圣典”的不同解释来实现(任何一条圣训都可以有不同的解释)。同样,行政第一法则和第二法则之间的平衡也可以在“教”的帮助下轻易实现:等级权威主要不靠物质上的差别来建立,而靠精神上的不同荣誉来保障;一般人民生活上的不足,也主要由“教”的心理补偿作用来弥补。再从市场系统的角度来看也是如此。如,第二市场定律和第一市场定律之间的均衡,可由“不可欺骗”、“信守承诺”的“教”的信仰来保证。第一市场法则和第二市场法则之间的均衡则可以由“积善(善有善报)行德”及“不可放高利贷”等“教”的信条来调整。
除了“超紧密型”社会之外,由于某种机缘巧合,且在相互冲突的社会系统势均力敌的情况下,文明社会也会偶然地生成一种“超松散型”社会。比如,如果由于某种原因,整个文明社会忽然具有了丰富的、几乎是取之不尽的物质资源,由此就会大大减轻不同社会系统之间彼此相争的压力,从而导致三大系统的和平共存。但在和平共存中,这三大系统之间是彼此几乎完全独立的,并不存在第七章的讨论中所提到的相互间的结构性互补的关系。换句话说就是,三大工具系统都能各自独立生存了,用不到外系统的帮助了,因此彼此之间也就没有了有机的紧密联系,整个社会结构处于一种极松散的状况。历史上,西方的罗马帝国中晚期,就大致处于这样一种超松散的状况。具体来说,由于罗马军事力量的极度强盛,导致由战争掠夺而来的财富及奴隶极度增加,从而使几乎整个行政系统、理念系统都可以靠此而“无成本”地生存无忧了,而市场系统靠着大量的极低成本的奴隶劳动和极广大市场需求的帮助,几乎不用竞争就可以人人发财致富了。三大系统你好我好大家好,都靠吃免费的奴隶这碗饭而“无忧无虑”了。当然这种松散的社会结构,必然导致三大系统各自的退化或说是“八旗子弟化”。这样的超松散型社会,稍一遇外来的冲击,就会一溃不可收拾。我们可以合理猜想,繁盛一时的罗马文明,恐怕主要就是因此而消亡的。
实际上,在近当代文明社会中,我们也能看到一些“超松散型”社会的影子。例如在南美洲的一些国家,由于外来资本的大量涌入,主导了当地经济;又由于这些外来资本只管利润,自身又能得到母国政府的保护,他们和当地的政府就缺乏产生那种互助互利关系的动力,由此就造成了这些南美国家中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的相互分离,井水不犯河水,并进一步造成了军人政府的长期存在以及整个社会的不协调发展。这也就是何以在当代我们常看到亚洲不断有国家迅速崛起,而在和欧美文明有更深的亲缘关系的南美,却很少看到有国家迅速崛起的原因。
顺便说一下,还有这样的情况:由于历史上的原因,某些文明社会导致了一种超紧密型的社会结构(例如政教合一),又由于当代偶然的地理机缘,这个社会又获得了几乎取之不尽的资源(例如石油),那么,这个超紧密型的社会的紧密度虽然会有一定程度的减轻,但其整体的发展速度依然会较慢,因为,此时由于有免费的资源这碗饭,它们仍然缺乏竞争发展的动力。
当然,各种社会工具系统长期相互冲突的结果,在种种因素和不断试错的情况下,更有可能最终形成一种理想的“均衡型”的文明社会,在这种均衡型文明社会中,几个社会工具系统相互配合,取长避短,互利共赢,并最终导致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




附:文明社会内部冲突的本质
    在第三至第五章中,我们曾分别讨论了各自社会工具系统内部的冲突,并曾指出,有着各自不同利益的相互对立的人们之间的冲突,实际上是各个社会系统内部的第一定律和第二定律之间的对立和冲突,或者是第一法则和第二法则之间的对立和冲突。本质上,这种对立和冲突实际上是各个系统内部各自的系统均衡原理在起作用,或者说,是各个系统均衡原理在为自身的实现而开辟道路。
    在本章中,我们又讨论了在一个文明社会的内部不同的社会工具系统之间所发生的种种冲突。这种冲突和以前我们所讨论的工具系统内部的冲突不同,它实际上不是同一系统内部不同定律和不同法则之间的冲突,而是不同社会工具系统的不同的规则之间的对立和冲突,或者更简单明确地说,它是各个社会系统的不同的根本公律之间的冲突(因为不同的规则系列都是由各自不同的根本公律派生出来的)。例如,“服从命令听指挥”的行政公律和“自愿交换”的市场公律之间的冲突。而从利益的角度来看,它不是一个系统内部不同利益集团的冲突,而是不同系统的利益集团间的冲突。同样,从本质上来看,我们也可以说,这种不同系统原则之间的冲突实际上就是整个文明社会的结构均衡原理(见第七章第八节)在为自己的实现而开辟道路。
    在这里还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一般来说,人们对于系统内部的均衡原理比较容易认识清楚。这一方面是因为,同在一个系统之内的人们,虽然有彼此的对立,但大家心里都明白,如果没有了对方,自己这一方也无法生存。就像在一个军队中,不管士兵们对将军有多少意见,他们心里也都明白,不能没有将军。同样,将军不管对士兵多么不满,他们也都知道,不能没有士兵。但在不同的系统之间,人们往往就没有这种意识了,总会出于自我肯定的本能,认为没有对立的另一系统,自己的这一系统也能生存,而且会生存得更好。还有另一方面(也许是更重要)的原因,就是,文明社会中的人,无一例外都是从漫长的原始社会中走过来的,因此,他们都背负了沉重的原始社会特有的文化遗传基因。其中一个重要的文化基因就是在一个社会中只能有一个组织系统,这个组织系统就是风俗传统,其物质表现形式就是早期的部落大会或晚期的长老会议,而不能有两个甚至三个组织系统。而我们知道,在文明社会诞生后,或迟或早它都会出现三个社会组织系统(行政、市场、理念),这对于脱胎于漫长的原始社会的文明人来说,认识到这一点,并最终适应这一点,是极不容易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文明社会中不同社会系统之间的长期冲突,从本质上来看,也是文明人不断在和自己潜意识中所继承下来的原始文化基因进行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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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17 09:31: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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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文明社会的类型

自第一个文明社会在地球上诞生以来,人类历史上已出现过许许多多的相对独立的,或此消彼长、或前后相继的文明社会。这些文明社会各有特点,甚至截然不同,那么,我们应该根据什么来对它们进行比较科学的分类呢?显然,不同的研究目的,不同的研究角度,会导致不同的分类方法,而根据本书的研究目的(文明社会的本质原理),我们不应该从一个文明社会的外观表层来考察,而应该从社会工具系统的角度来进行文明社会的分类。在本书中,我们是以不同的文明社会中四大社会工具(包括风俗)的不同构成比例做为标准来进行分类的,或者说,是从文明社会的基本结构的角度来进行分类的。

第一节 人类文明的四种类型及主要特征
现在我们来对文明社会进行一下分类。我们知道,一般来说,在某一个具体的人类文明社会中,三大社会工具系统力量的大小,以及这三股力量分别在社会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太相同的。在有的人类文明中,行政机构的力量更大一些(如中华文明),而在另一些人类文明中,市场机制的力量更大一些(如欧美文明),或理念—风俗的力量更大一些(如阿拉伯文明及印度文明)。我们在此规定,在一个文明社会中,如果行政系统所起的作用,所具有的力量最大,我们就称该文明社会为“行政型”文明社会,简称“行政文明”。同样,如果市场系统的作用和力量最大,我们就称其为“市场型”文明社会,
简称“市场文明”。如果是理念系统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力量最大,我们就称其为“理念型”文明社会,简称“理念文明”。还有一种文明社会是风俗在社会中的作用最强,我们就称其为“风俗型”文明社会(如近现代之前的许多非洲国家),简称“风俗文明”。由此,就构成了人类文明社会的四种不同类型,如下图所示:


图:文明社会的四种类型。不同社会系统所占面积的大小,表示了其在整个社会中地位的强弱。

任何一个人类文明表现出什么样的总体特征,一方面首先取决于该文明属于一种什么类型,另一方面,还(其次)取决于该类型文明中的三股力量、尤其是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较强大的那股力量本身具有怎样的特点。
举例来说,中华文明的总体特征一方面首先取决于它属于行政文明类型(行政力量占主导地位),另一方面才(次)取决于它的行政系统采取了中央集权的管理方式,最后才(又次)取决于在行政系统的控制下它的理念系统和市场系统又采取了哪一种具体的构成方式。再比如,阿拉伯文明的总体特征,一方面首先取决于它属于理念—风俗文明类型(理俗系统占主导地位),另一方面又取决于它的理念—风俗(伊斯兰教)自身的独特教义,最后才取决于在理念—风俗的控制下,它的行政和市场系统采取了什么样的具体构成方式。同样,欧美文明的总体特征,一方面首先取决于它属于市场文明类型(市场系统占据主导地位),另一方面又取决于它的市场系统的具体类别(参见第四章)及所处的具体发展阶段,最后才取决于它的行政及理念系统在市场系统的控制下采取了何种具体的构成方式。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过去人们往往只根据某一文明社会中某一种社会工具系统自身的具体特殊性,来作为判断该文明社会的整体特点的依据。例如,根据某些文明社会的行政系统的不同特点(君主专x制还是民主共和)来判断这些社会属于哪种类别的国家,而完全忽视了这些国家首先所隶属的文明类型。换句话说,根据我的看法,假设现在有两个国家,一个是君主独断,一个是民主共和,但只要在这两个国家中,都是行政系统的力量远远大于市场机制及理念风俗的力量,那么,我们就应把这两个国家划到同一个文明类型之中。也就是说,它们是相似的两个文明社会,它们的社会构成是两个相似的图形。这样说恐怕有点难以理解,明明是两种类别的国家,一个是专x制,一个是民主,怎么能划分为同一类型的国家呢?
这里,我再多说几句。让我们先来看一下动物学中分类的例子。我们知道,生活在海里的鲸鱼和生活在陆地上的狼,一般的人们都把它们划分为两类:鲸鱼属于鱼,生活在水中,外观上有明显的侧鳍和背鳍;狼属于野兽,生活在陆地,外观上有四条腿和皮毛。但实际上,在严格的生物科学意义上,它们都同属于一个类型――哺乳动物(鲸不属于鱼类),尽管它们具有完全不同的生活地域和完全不同的外观形态及完全不同的生活习性。
同理,在两个文明社会中,如果都是行政系统的力量占压倒优势的话,那么,无论这两个文明社会中的行政机构的组成方式及管理方式是如何地不同,我们都说这两个文明社会属于同一种文明社会类型。例如,古代斯巴达文明实行的是公民大会民主制,而古埃及实行的是君主独X裁制,但它们的行政系统均在社会中占支配地位,因此,它们就属于同一类型的文明。再比如,拿漫长的中华文明来说,最高共同意志的产生方式极其不同,但不论是禅让制(任命制)、血统继承制、还是人大选举制,中华文明从古至今在本质上都属于同一个文明类型(行政文明),因为不论在何种制度下中华文明中都是行政系统占据主导地位。
同理,如果在两个文明社会中,不论它们彼此之间的行政系统如何相似,但只要它们各自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力量不同,它们也就属于不同的文明社会类型。举例来说,欧美国家的行政系统和印度的行政系统以及某些非洲国家的行政系统都是实行多X党制、议会制,但在欧美国家中是市场机制占主导地位,在印度是理俗系统占主导地位,在某些非洲国家是传统风俗习惯占主导地位,因此,欧美国家和印度及那些非洲国家完全属于不同的文明社会类型,而不宜把它们笼统地划分为一种文明类型——“民主国家”。(当然,从某个具体微观的角度来分析它们的一些具体相似点,从而把它们归为一类,是可以的。)
实际上,更具体点说,拿多X党制为例,欧美的不同政党代表的主要是市场系统中不同的经济利益集团,而印度的不同政党代表的主要是不同的教派、种姓集团,非洲一些国家不同政党代表的主要是不同的部落风俗集团,本质上是完全不同的。再如,中国辛亥革命之后的北洋政府时期的不同政党,代表的是不同军阀的利益。
只有明白了这个道理,我们才能理解为什么同样是以全民投票的方式产生出的“民主政府”,在有些国家就导致了社会的和谐发展(如在多数欧美国家),而在另一些国家则反而导致了动荡不安及激烈的社会冲突。例如,被许多欧美国家寄以厚望的伊拉克在萨达姆之后的民主选举、以及巴勒斯坦在阿拉法特之后的民主选举,均导致了伊拉克及巴勒斯坦内部激烈的派别冲突,甚至使两国都走到内战的边缘。这里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伊拉克和巴勒斯坦均是理俗系统占主导地位的国家,和欧美那些市场系统占主导地位的国家完全属于不同的文明类型。
下面我们就根据上述的文明社会四种类型的划分标准,来给人类历史上曾先后出现过的主要文明社会大致归一下类。(见下图)


                            --古埃及文明
                            --斯巴达文明
                            --印加文明
                            --中华文明
                            --罗马帝国文明
-行政型文明社会----  古波斯文明
                            --德国文明(二战前)
                            --日本文明(二战前)
                            --俄罗斯文明
    人                     
                            --腓尼基文明
                         --迦太基文明
                        --克里特文明(爱琴文明)
市场型文明社会----  希腊(雅典)文明
                           --威尼斯文明
                        --佛罗伦萨文明(美第奇家族)
                        --欧美文明(17、18世纪后)
                        
                            --印度文明
                          --犹太文明
                            --阿拉伯文明
                            --玛雅文明
理俗型文明社会----  伊朗文明(信奉伊斯兰教后)
                            --中世纪欧洲文明
                            --东南亚文明
                            --中亚高原文明(阿富汗、西x藏地区)
  
                          --罗马共和文明
-风俗型文明社会----  阿兹特克文明
                            --非洲文明(19世纪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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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19 07:32: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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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导社会工具系统的判定标准
在上一节的讨论中,我们提到文明类型的归类主要是看在一个文明社会中是哪一个社会工具系统占据着主导地位。这样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就是我们根据什么标准来判断在一个文明社会中是哪个社会系统占据着主导地位呢?
一般来说,对于当代现存的文明社会,我们可以分别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进行考察判断。例如,首先,我们可以考察在该文明社会分工协作的生产组织体系中,是行政方式占主导地位还是市场方式、理念方式占据主导地位。用通俗的话说,就是“国营”企业占主导地位还是私营(民营)企业或教会经营企业占主导地位。如果是前者,那么该社会很可能属于行政型文明,反之,则很可能属于市场型文明或理俗型文明。例如在当代中国,目前仍是国营企业占据主导地位,因此中国仍然属于行政型文明。
进一步说,我们已经知道,在某个文明社会中,人们所遵循的主要法律规则(正是这些规则导致了该文明社会人们的行为特征),其主要来源实际上就是构成该社会的各个社会工具系统自身的基本规则、定律、法则及其派生规则。那么,显然,不同类型的文明社会法律体系,由于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工具系统不同,因而相应具有完全不同的特征。举例来说,在市场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社会中,其社会的法律条文中也是市场系统的原则和规则占主导地位;而在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社会中,其整个社会的法律条文中也是行政系统的原则和规则占据主导地位;同样,在理念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社会中,其社会法律条文中也是主流理念信条占据主导地位。
反过来也可以说,如果我们知道了某个文明社会的基本法律条文体系,我们就可以根据这个法律条文体系的基本内容及其特征,而大致准确地推断出在该文明社会中究竟是哪个社会工具系统占据着主导地位。例如,我们可以简单地考察一下,在某个国家的刑法中,最重的罪行是什么。如果最重的罪行是亵渎上帝或圣典,那么,这一般就是理俗型的文明。而如果最重的罪行是“谋反”、“叛逆”,这就很可能是行政型文明了。进一步,我们还可以从众多法律条文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来进行考察。举例来说,在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中,最早出现的《法经》,其内容主要是刑法;而在历代制订的法典中,仅“治官”的内容就占了近一半(如《唐律》,共502条,治官的占230条左右),“治民”的内容也大多与刑法有关,而涉及调整市场机制关系的民法,则少之又少。由此就可知,中国长期以来一直是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的国家。(即使在“文X革”中,公检法被摧毁,无法可依,人们仅以“毛主席语录”做为行为准则;而在“红宝书”中,阐述行政系统原则、定律、法则及派生规则的语录占了绝大多数)。而在古希腊及近当代的欧美国家,与市场系统密切相关的民商法体系异常发达,条例繁多,这就说明它们大多属于市场系统占主导地位的国家。
当然,我们也可以从某个典型的具有很大象征意义的具体法律条文的内容来进行判断。如英国于1693年实施的《矿业皇家法案》规定,凡在采矿过程中发现的贵重金属,不再像过去那样属于王室,而是归矿业主所有。从这条规定我们就可大致判断出来,当时的英国已转型为市场系统占主导地位了。
    其实,除了上面所说的直接根据法律体系及具体法律条文的内容来判断文明类型之外,也还有其它的手段可以帮助我们进行判断。比如,我们可以根据制定法律的具体方式来判断该文明社会的类型。如果法律主要由最高行政首领来制定并颁布,那么它就属于行政型文明;如果法律主要由宗教领袖或思想理论界的权威来制订、颁布或解释,就属于理俗型或理念型文明;如果法律是由市场系统所控制的某个机构(例如商会或议会)来制定或颁布,则属于市场型文明,等等。另外,我们还可以根据一个国家的主要法律、例如宪法的修改频度,来大致判断它属于一种什么类型的文明。一般来说,如果一个国家的宪法修改频度越高,那么它属于行政型文明的可能性就越大。因为根据第一行政定律,共同意志(不管其由某个人来代表还是由全体公民大会来代表)有权反悔,也有权更改自己的命令。反之,若一个国家的宪法越稳定,越少修改,或修改的频度越低,那么它属于市场型文明的可能性就越大。因为根据第一市场规律,契约神圣,一经签定,不可反悔。例如,拿当代文明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仅60年,宪法就前后重大修改许多次(1954年颁布宪法,先后于1975、1978、1982、1988、1993、1999、2009年进行重大修改)。而美国建国230年了,宪法则没有根本性的修改。这说明中国是行政型文明,而美国是市场型文明。
其次,在前面第六章的讨论中,我们曾说过,不同社会系统的基本规则,随着时间的推移,会逐渐积淀在社会的风俗习惯及教育传统之中。因此,我们也可以在不同类型文明社会的风俗习惯、教育传统中看出不同的特点,并由此来推断出该文明社会属于什么类型。例如,在古代迦太基文明的风俗中,“凡是不能获利的事,都认为是可耻的”。而在当代的欧美国家,父母均教育孩子要自立、自主。这些显然就是市场系统占主导地位文明的特点。而在阿拉伯国家的风俗以及我国西x藏地区的风俗中,人们往往会以在有生之年能到圣地麦加(拉萨)朝拜一次为最大的荣耀。在教育子女时,也首先强调要敬畏“安拉”,遵守戒律。这显然就是理俗型文明的特征。而在中国的传统风俗中,“金榜题名”被认为是最大的荣誉(因为据此就可以做“官”了)。而父母也往往教育孩子要“听话”,并以“听话”的孩子为荣,而“听话”实际上就是“服从命令听指挥”,这显然是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文明的特点。
最后,不同的社会工具系统会表现出不同的行为特征,据此,我们也可以对某个文明的类型做出大致判断。比如,如果某个文明社会表现出了善于应付突发事件(比如重大自然灾害)或短期内进行一次性经济跃进的行为特征,那么这一般是因为在该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的行政系统的行为特征所致。而如果某个文明社会表现出了不善长应对突发事件、但比较善于在相对长时间内连续不断致富的特征,那么这很可能来源于在该文明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市场系统的行为特征。(参见第三章及第四章中行政系统的台阶式运作曲线和市场系统斜坡式运作曲线。)

第三节  关于理念型文明的判别
相对来说,判定一个社会是否属于理念型文明(或理俗型文明)是
相对困难的,这里我们再稍微展开讨论一下。我们先回顾一下文明社会的分工与协作。我们知道,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都是组织协调社会分工的一种有效手段,那么,一个理念系统能否对社会分工进行组织协调呢?如果能的话,它又是如何具体进行的呢?或者说,一个理念占主导地位的文明是如何对社会的物质生产进行有效的组织、从而可以满足人们的生理需求、维持自身的生存呢?     从理论上来说,一个理念系统也是可以组织协调社会生产活动的。我们假设,有某个天赋极高的思想家,他发现了如何组织协调社会分工的规律,于是他努力宣传他的思想,并竟然驳倒了所有已往的和现存的其它的理论体系,最终获得了全体社会成员的信服,于是,大家在自觉自愿的情况下(非强制命令),都按照他的那个极高明的真理去行动,去从事社会生产,结果竟完成了对整个社会的组织分工合作。但这仅仅是纯粹理论上的一个假设,实际上是几乎不可能实现的。首先,根据前面第二章中所论述过的人类理性的有限性,根本就不可能出现这么一个绝对正确的思想家。退一万步讲,即使因为基因突变真产生出了这么一个思想家,那么,依然是由于其他社会成员的理性是有限的,他们也不可能完全理解并遵循这个思想家的理论体系,从而更不可能去自觉自愿地服从这个“真理”了。在文明社会的早、中期,情形尤其如此。
    那么,一个理念型的文明又是如何来具体组织社会的基本的分工合作呢?答案只有一个,即,理念系统必须借助其它社会工具的帮助来做到这一点(这也再次说明了单一社会工具结构的文明社会是不可能存在的)。最直接有效的途径有两个,一条途径是,理念系统中的某个理论体系的信奉者们,他们自身就组织成或转化成一个具有强烈行政特征的军事暴力组织,然后这个军事行政组织再以强制手段消灭其它的一切理论体系及其信奉者们,迫使他们都改变信仰并服从自己。然后由这个已经半行政化的组织来实现社会的分工安排。这条途径可以以伊斯兰教的兴起与征服扩张为典型。另一条途径是理念系统中的某一理论派别,在某种特定的历史机遇(条件)下,适时地满足了某个文明社会下层广大群众的心理补偿需求,从而赢得了绝大多数下层群众的信仰,以致到了这种程度,使得上层的行政统治者为了维持自己的权力统治,也不得不改信了下层群众的信仰,并按这个信仰来从事、调整自己的主要社会协同工作。这一条途径,以基X督教的兴起和传播为典型代表。
    但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即,对某个既具有明显的行政系统特征又具有明显的理念系统(社会信仰)特征的文明社会来说,它到底应该属于行政系统占据主导地位还是属于理念系统占据主导地位呢?就所信仰的观念来说,它到底属于为行政系统服务的、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的工具呢,还是属于理念系统自身的一种真理信仰呢?就行政机构来说,它到底是属于理念系统用以实现其信仰的一种组织工具呢,还是属于行政系统自身的一种组织形式?总之一句话,我们根据什么具体标准来判断这个文明社会的类型呢?
我认为,我们可以这样来考虑这个文明社会的具体类型。首先,从社会信仰的角度来分析,我们先来看信仰的普遍程度。如果是整个社会几乎全体成员都真心信奉一种东西,那么这个社会多半属于理念型文明;如果是仅仅社会中的行政指挥系统中的人都真心信奉一种东西,而广大的最底层的被指挥的人民群众,并不信奉它(只是服从它),那么,这个社会多半属于行政型文明。再从行政机构的角度来看,如果在最高的行政首脑之上,还有一个更权威的裁判正误的机构或精神领袖存在,那么这个社会多半属于理念型文明(例如当代的伊朗,在总统之上还有一个精神领袖哈梅内伊)。这个最高的精神领袖有权裁断行政领袖的是非正误,就说明了这个行政领袖并非整个社会最高的“共同意志”,而仅是执行理念信仰的一个行政工具。而如果反过来,某个思想观念是否正确,某种说法是否符合某个主义,这最终要由最高的行政首领来裁判,那么,这个社会多半就属于行政型文明了(例如当代中国,什么属于真正的马克思主义,什么符合真正的毛X泽X东思想或邓X小X平理论,要由当时的最高行政首脑来裁判,这就说明当代中国是个行政型文明)。
这里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有时候,在一个文明社会中有某个理论体系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例如像古代中国的儒家学说及当代苏联及中国占主流地位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但这种现象并不意味着是理念系统在上述国家中占据了主导地位。恰恰相反,在上述国家中,是行政系统占据着主导地位;而儒家学说及马克思主义之所以能成为主流理论,是由于占主导地位的行政系统有意识选择的结果。换句话说,上述占主流地位的理论体系,是从属于占主导地位的行政系统的。例如,信奉儒家学说的清朝政府一垮台,儒家就马上失宠;在一番混乱后,1949年新建立的行政系统选择的是马克思主义,于是儒家学说立即退出历史舞台。再比如,前苏联的中央政府垮台后,其信奉的马克思主义在苏联的影响力立刻大减,等等。而在真正的理念(或理俗)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社会中,是决不会出现这种现象的。例如在伊朗及伊拉克,巴列维和萨达姆的行政系统一垮台,伊斯兰教在社会中的作用没有一丝一毫的下降,反而更大幅攀升。
理俗型文明除了有时易与行政型文明相混之外,更经常地,它还易与风俗型文明相混。我们知道,一个具有初步系统性的理论,为了扩大自己的影响,除了其内容要能满足大多数人的心理预期或心理补偿需求外,它往往还和一些特定的仪式结合在一起,用程序化的日常行为来巩固它的地位。而风俗系统的特征之一就是有大量的程序化的仪式,这样一来,我们就很难一下辨别出一个社会是属于风俗型文明还是属于理俗型文明了。我认为,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观察。首先是看一个社会所信奉的东西是否是自成体系的,其各个观点之间是否具有其内在的逻辑性。如果其具有一定的内在逻辑体系,那么这个社会大半属于理俗型文明,反之,则很可能属于风俗型文明。其次,我们可以考察某个社会的信仰是否有一个具体成文的、确定的权威典籍,如果有,那么这个社会大半属于理念型文明,如果没有,一切均靠老人的口耳相传,则这个社会就很可能属于风俗型文明了。例如基X督教有《圣经》,伊斯兰教有《古兰经》,佛教有《三藏经》,印度教有《吠陀经》,等等,那么,这些社会无疑就属于理俗型文明了。再其次,我们可以考察某个社会是否具有一些特定的、专业性的、主要从事对权威经典的解释工作的思想家或传道者(这些人不一定是老年人),如果有,那么这个社会多半属于理俗型文明,如果没有,一切解释工作均靠全社会的老年人来承担,那么这个社会就多半属于风俗型文明了。

    最后,在文明社会充分发展了的今天,有时最难判断的就是理念型文明和市场型文明的区别了。让我们举个当代著名的美国社会来进行一下具体分析吧。当代美国属于什么类型的文明呢?显然它不属于行政型文明(行政型文明不会出现三权分立、多X党制和选举总统),再可以肯定的是它不属于风俗型文明。那么,它到底是属于市场型文明还是属于(市场系统的理念占据主导地位的)理念型文明呢?一个简单的判别标准是看美国的宪法,看在这个宪法中是理念系统的规则意识占优还是市场系统的规则意识占优。第二个判别标准是看美国的产业结构,是满足心理需求的独立的文化产业及传媒产业占优还是满足生理需求的纯市场化的物质产业占优。第三个标准是看美国整体的性格特征,尤其是它在与其它文明的交往中所表现出来的性格特征。这个性格特征是带有极大的理想主义色彩、超越的价值观念的色彩,还是带有极大的实际利益色彩、具体务实色彩。如果在上述的三个领域中都是前者占优,那么美国就多半属于理念型文明了(注意,不是理俗型文明);如果都是后者占优,那么美国就很可能属于市场型文明了。但如果在上述领域中有些是前者占优,有些是后者占优,则就要进行更详细的研究才能判定了(我们将在文明的演化一章中,对理念系统占优的判别标准进行更详细具体的说明)。
    总之,根据上面我们所述,可知,实际上理念系统要在早中期的文明社会现实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可以有三种途径,或者说,可以呈现出三种状态:一种是理念—行政状态(如当代伊朗),一种是理念—市场状态(如前期的美国),还有一种是理念—风俗状态(如某些阿拉伯国家及我国西x藏地区,即平常我们所说的政教合一的国家)。这一点还需请读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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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20 09:24: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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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不同类型文明的制度特征
    以上,我们大致区分了文明社会的不同类型,那么,不同类型的文明社会具有哪些不同的特征呢?实际上,我们在前面第三章到第六章分别讨论不同的社会工具系统的不同特征时,已经间接地回答了这个问题。简单地说,不同社会工具系统的特征,也就近似地等同于由这个工具系统占强势地位的那个文明社会的特征。即:行政系统的特点,也就近似地是行政型文明的特点;市场系统的特点,也就近似地是市场型文明的特点,等等。因此,对于这些不同类型的文明在宏观上的总体特点,这里我们就不再重复讨论了,我们只进一步讨论一下不同类型文明的某些具体的制度文化特征。
首先,我们从法制上来考察一下。我们以各种类型文明都不可或缺的刑法为例。我们知道,在任何社会中,由于种种原因,都会产生一些复杂的疑难案件。拿刑事案件来说,常会遇到这样的两难处境,即某个犯罪嫌疑人是否为真正的犯人只有50%的确定性。他可能是个凶恶的罪犯,放了他会对社会的安全造成巨大隐患;他也可能是个无辜者,不放他就是冤枉好人。那么,到底该不该放他呢?不同类型的文明社会倾向于不同的解决办法。在由风俗占主导地位的原始社会(包括早期文明社会)中,往往用占卜问卦,即神裁法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把他的命运交给上天的偶然性。而在由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社会中,一般来说,多数情况下会倾向于把他关进狱中,以确保把集体的安全利益放在第一位。至于嫌疑犯的个人权利、个人利益,在行政型文明中的强大公共利益面前是微不足道的(典型的口号就是“宁可冤枉三千,不可放过一个”)。反之,在市场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社会中,一般会采取放掉他的办法来解决问题,以确保他个人的神圣权利不受到丝毫侵犯。因为在市场型社会中,个人利益的神圣性,是远在集体利益之上的。宁可给社会增添一些隐患,也绝不可破坏神圣的天赋权利。
而在理念系统占主导地位的国家中,情况则要稍微复杂一点。大致来说,放与不放这个犯罪嫌疑人,主要取决于理念系统自身的特征。例如,在印度教、佛教占统治地位的国家,放的可能性更大,而在伊斯兰教、犹太教占统治地位的国家,不放的可能性更大。与此相类似的还有,在具体的法庭审判过程中,在取证很难的情况下,到底是应该由诉讼人提供证据来证明嫌犯有罪呢?还是应该由嫌犯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无罪?也就是说,是应该采取无罪推定的法律原则还是应该采取有罪推定的法律原则?在这种各有利弊的两难情形下,一般来说,市场型的文明社会大多采取保护个人的无罪推定原则,也就是说需由诉讼人来提供证据证明嫌犯有罪;而行政型文明社会则较倾向于采取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的有罪推定原则,由嫌犯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无罪。
我们再从社会的一般管理制度上来考察一下。对一般的人及一般的事情来说,为了确保秩序,往往有两种管理方式:一种是事先预防,另一种是事后追究。这两种管理方式各有利弊。事先预防往往会影响办事效率,事后追究则容易产生安全隐患。那么,侧重哪一种管理制度为好?不同类型的文明社会有不同的回答。在行政类型的文明社会中,一般倾向于侧重事先预防的管理方式(例如中华文明)。一来行政型社会注重稳定、安全,二来在行政型社会中,政府要对公民的幸福与否负有责任,一旦失职,就会受到人民的指责(根据第二行政法则)。而在市场型社会中,一般会更倾向于事后追究的管理方式(例如欧美文明)。一来市场型社会更注重效率,二来在市场社会中,每个人都是高度自主独立的,人们崇尚自己对自己的幸福负责,自己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
这种不同的社会管理制度甚至也影响到了一个文明社会的科学研究领域。例如,在行政型的国家中,管理的重点放在开展科研之前,即放在事先对申请科研经费者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然后政府再拨付科研经费(课题费),至于对最终产生出的科研成果的评估审查,则相对较松,对完不成科研任务者,处罚也相对较轻。而在市场型国家中,管理的重点则放在科研成果出来之后。也就是说,任何人都可以从事某项科学研究(经费自理或贷款),但诸多科研成果出来之后,要进行严格的评估审查,对最优者实施重奖,对落选者不予任何补偿。与之类似的还有大学的招生制度和毕业制度。一般来说,行政型文明社会中事前的招生审核很严,而事后的毕业审核较宽(所谓“严进宽出”);而市场型文明则招生较松,毕业审核很严(所谓“宽进严出”)。
我们再从具体的社会秩序的管理手段上来考察一下。一般来说,对于某项具体事务,行政型文明会本能地首先考虑用行政手段来解决问题,而市场型文明则会本能地首先考虑用市场手段来解决问题。我们举一个当代社会中常见的小例子,比如大城市中心区的堵车问题。对于行政型文明来说,它会倾向于下达一些直截了当的行政命令来解决这个问题。比如,下达分单双号行驶的命令(单号日期,只能行驶单号车牌的车,双号日期,只能行驶双号车牌的车)及分时段行驶的命令,或下达某个排量以下(或以上)的车禁止驶入易拥堵区的命令,或下达某个性质的车(如是否为公交车)禁止驶入的命令,甚至会下达某种所有权(公车或私车、本地车或外地车等)的车禁止驶入的命令,等等。总之是用强制的手段(不管你自己愿不愿意)取消你驶入的权利。而市场型文明则会倾向于采用一些经济手段来解决问题,比如,规定驶入城市拥堵区的车辆(不分种类)要额外交纳一定的费用,或非满载的车辆要交纳额外的费用(例如一辆可以乘坐四个人的小轿车,只乘坐了一个人),或某个排量以上(或以下)的车驶入要交纳额外的费用,等等。总之,是用金钱为杠杆,加大你的驶入经济成本,引导你自愿放弃驶入的权利。
同样,在社会的治安秩序的管理方面,我们也可以观察到不同的强势社会系统在背后所起的作用。比如,在一个文明社会中,成年的守法公民可否自由持枪的问题。从成年守法公民与潜在的刑事犯罪分子的力量对比关系来考察,双方都不可自由地、容易地持有枪支与双方都可自由地、容易地持有枪支,力量对比的强弱关系是大致相当的(也就是说,守法公民与罪犯都赤手空拳,或都持有枪支,在这两种情况下的双方的力量对比是大致相当的)。那么,在这种利弊基本均衡的情况下,是允许自由购枪好呢,还是不允许自由购枪好?
显然,在行政系统占主导的社会中,更多地倾向于不允许自由购枪,因为从行政机构和广大人民的关系来考察,允许自由购枪会影响到行政系统在社会中的强势地位(只有在外敌存在的危急情况下,行政系统才会倾向于全民武装)。而在市场占主导的社会中,则更倾向于允许自由购枪,因为这样有利于保持市场在社会中的强势和行政机构在社会中的弱势。换句话说,一个社会的一般社会成员可否自由持枪,表面上看是风俗文化问题,实际上却有强势社会工具系统的强大作用在背后。(假设有一个民族原有自由持枪的风俗,但如果在这个民族中行政系统占了主导地位的话,这个风俗早晚会消失的。)
最后,我们再从社会制度对人们的一般行为习惯的影响方面来考察一下。我们先来考察一下行政系统的行为方式会对人们的行为取舍产生什么样的制度性影响。行政系统的运作模式是:我命令你干什么,你就必须干什么。这样长期下来的结果,就会使人相应地产生这样的潜意识:“没命令你干的,你就不能干。”而在实际生活中,人们的实际行为种类有着巨大的数量,有许许多多的事情是既没有行政系统命令你干,也没有风俗传统说你可不可干,或者说,上级既没有说这事可以做,也没有说这事不可以做,那么对这类领域中的大量事情你是可以干还是不可以干?这时人们的习惯意识就会发生作用,“法律(行政命令)没让你干的,你就最好别干。”(或者无论什么事“先请示一下再说”。这也就是行政型社会效率低的原因之一。)我们再来看一下市场系统的运作模式会对人的习惯意识产生什么样的制度性影响。市场的行为方式是:一切以合同为准,合同里载明的,你就必须无条件遵守;合同里没说的,你就可以不管。长此以往,人们就会形成这样的习惯意识:只要没违反合同(合同没禁止的),你就可以随便干。再进一步发展,就是:只要没违反法律(法律没明确禁止的),你就可以干。也就是:只要法律没明确禁止的事情,你就可以随便干(这也是市场社会效率较高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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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不同文明类型的文化特征
让我们再来看一下不同类型的文明社会的文化特征,我们先来看一下中华文明的例子。中华文明是一个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那么这一点在它的文化观念上有什么反映呢?我们先来看一下古代的传统文化观念。首先看基层的。很久以来中国的民间就有人生“四大喜”的说法:“久旱逢甘雨;他乡遇故知;洞房花烛夜;金榜题名时。”“久旱逢甘雨”和“洞房花烛夜”是满足人们最基本生存生理需求的,在各个文明类型的社会中,甚至在动物社会和原始社会中,这两大“喜事”都会存在。但“金榜题名”却是行政型文明所特有的。尤其是在科举制度盛行的中华文明,这一点更是特出。当然,在金榜上被题名的人并不是因为知识丰富而受到人们的尊重和敬仰,而仅仅是因为在金榜上被题名后,他们就有了“做官”的资格。也就是说,他们是作为行政系统中的官员而被人尊重和敬畏的。我们再来看“他乡遇故知”。我们知道,在行政系统中,人们隶属于其所属的某个具体地区的具体行政单位,而很少和其它的行政单位中的人打交道。一旦他由于某种原因到了另一个地区(或另一个行政单位的辖区)时,由于没有交往的原因,他这个陌生人很容易被当地人所戒备。这也就是在改革开放前,人们到外地去办事总要带上原单位介绍信的原因。我们可以想象出,当一个人由于某种原因没有介绍信或介绍信不慎丢失,当他在外地他乡遇到困难时,如果碰巧遇到一个了解自己的“故知”,他的心情会多么惊喜。与之相对应的是,在市场系统中,人们所关注的重点不是流动着的商人,而是其所携带的物品。只要所出售的物品好,商人是谁倒无所谓,陌生人也行。而从商人的角度来说,他是非常不愿意在他乡遇到一个“故知”的,因为这在大多数情况下,仅仅意味着他很可能又多出了一个商业上的竞争对手,至少是原来的商业情报不那么机密了。
我们再来简单看一下传统中国上层人物(执政者)的价值观。无论是诸葛亮的“鞠躬尽瘁”,还是岳飞的“精忠报国”、文天祥的“留取丹心照汗青”,以及林则徐的“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福祸趋避之”,所有这些,都是行政系统所要求的价值观,都是从“服从指挥”、“无私奉献”、“局部服从整体”等行政规则中派生、引申出来的。一句话,这些大家所公认的文化精神,都深深烙着行政系统的印记。
我们再来看一下当代中国。我们以不久前所提倡的“八荣八耻”来做例子。请看下表:

   
  荣   誉
  耻   辱
  直接或间接来源
  
  1
  热爱祖国
  危害祖国
  行政公律
  
  2
  服务人民
  背离人民
  第二行政法则
  
  3
  崇尚科学
  愚昧无知
  第二理念定律;第二理念法则
  
  4
  辛勤劳动
  好逸恶劳
  行政规则
  
  5
  团结互助
  损人利己
  行政公律
  
  6
  诚实守信
  见利忘义
  第二行政定律;第二市场定律
  
  7
  遵纪守法
  违法乱纪
  行政公律;第二市场定律
  
  8
  艰苦奋斗
  骄奢淫逸
  行政规则
  
     从上表中我们可以明显看出,在八荣八耻中,来自行政系统的文化价值观点占了绝大部分(六七条),而市场系统和理念系统仅占一两条。这恰恰正是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化价值特征。
    我们再来看一下美国的例子。美国没有人提倡统一的价值观,但我们可以换个角度,从美国人都“嫉妒”什么来考察。约瑟夫•爱泼斯坦(Joseph Epstein)是当代美国的一位著名作家和社会评论家,既写严肃的专栏文章,也出版畅销书。他在2003年出版的《嫉妒》(Envg)一书中,对(在美国)容易遭人嫉妒的事物和人物有意无意之中进行了几次不同的排名,具体见下表:


从上表中我们可以明显看出,在当今的美国,市场型社会的特征“财富”,总是排在行政型社会的特征“权力”的前面。而那些受到别人嫉妒的人物,也都是因为他们有巨额财富,而不是因为他们有巨大的权力。由此我们就可以得出结论,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工具系统,由其规则系列所引申派生出的价值观念也必定在该社会的文化中占据主导地位。与之相对照,我们知道,在行政系统占主导的中国,人们嫉妒的则主要不是财富而是权力及代表权力的“级别”。只有行政级别越高,所分配到的财富(待遇)才能越高。甚至在本应属于理念系统的领域,例如大学、出版社及宗教机构等,也都分出高低不等的行政级别,并相应享有不同的物质待遇。再比如公共图书馆,读者也被按学历和职称(注意:不是按财富)分为不同的级别,不同级别的读者可以借阅的图书范围是不一样的。所有这些,正是行政系统占据强势地位的国家的文化心理特征。
当然,在一个文明社会的文学艺术方面,我们同样可以清楚地看出不同类型文明的不同特点。比如,拿文学作品的题材内容及所表达的价值观念来说,在行政型文明中,题材大多讲的是官场内部及官民之间的事情,宣传强调的也是精忠报国、清廉为民,鼓励的竞争内容也是考学中状元(当官);而在市场型文明,讲的和宣扬的则大多是个人的竞争奋斗、发财致富,即使是行善积德,其最后的好处也往往是获得了巨大的财富遗产,等等。而在理俗型文明中,则是大量的宗教故事和大量的规勉劝诫,宣传的是一个个圣徒、圣人,以及天堂的美好及地狱的可怖。绘画和音乐、舞蹈等也莫不如此。
另外,我们再从一个社会的精神文化的传承来看。在行政型社会中,无论是大学、研究机构,还是博物馆、图书馆,以及重要的文化传媒机构,一般均由行政系统来主办或主持(如古代中国和当代中国的情形);而在市场型社会,上述机构则一般由市场系统来主办或主持(甚至像大英博物馆的图书馆以及巴黎皇家图书馆等,其主要的图书收藏也均来自私人收藏家的遗赠);在理俗系统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中,这些则主要由理俗系统来主办或主持(如在西方的中世纪,大学由教会来办,图书主要收藏于各个教会及修道院的图书室)。
甚至从一些十分具体、十分专业化的事物方面,我们也能看出不同类型文明的独有文化特征。例如,在建筑方面,理俗文明中不可或缺的建筑是教堂、寺庙;而在行政文明中,不可或缺的建筑是衙门及最高共同意志的陵墓;市场文明中不可或缺的则是交易场所。再看具体的建筑形式,如中国的古代建筑,一方面,不仅官方的建筑可以明显看出不同等级的特征(行政级别越高,建筑越大、越豪华);另一方面,民间的居室建筑也强烈地表现出行政系统的特点,大家盖的房子都相似雷同(来自同一行政级别中的均等规则)。即使是建筑文化的理论书籍,也能看出这一点。比如,中国古代最著名的《营造法式》,就可以说是一部建筑方面的“行政指令集”。实际上,即使是饮食、服饰、交通这些最基本的社会生活方面,也能明显看出不同文明社会的不同文化特征,限于本书的篇幅,我们就不再一一列举了。
另外,在不同的文明类型中,那个占强势地位的主导社会系统,它的特点不仅会影响到整个社会文化的方方面面,而且,甚至也会影响到社会中其它两个占弱势地位的社会系统的自身特点。例如,在行政系统占强势的国家中,该国占弱势的理念系统之中各理论体系之间的争论也往往具有行政系统中你死我活的特点(不仅要在精神上击垮对方,往往还要在人身肉体上消灭或限X制对方);而该国的占弱势的市场系统中的竞争也往往带有官场内部的竞争特点及官X商X勾X结的背景。再比如,在市场系统占强势主导地位的国家中,该国占弱势的行政系统内部的斗争,也往往更多地带有互相妥协、互相让步的市场行为的特点(例如几个政党联合执政);而在该国占弱势的理念系统内部,也往往更多地表现出“多元提供”、“百家争鸣”的一面,而较少地表现出“有限选择”和“控制传播”的一面(甚至邪教也能存在)。

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实际上,决定一个文明社会的制度文化特征的因素是非常复杂的,除了上面我们所讨论过的一些主要的、基本的因素之外,还有许多其它的次要的、偶然的因素也在影响着一个社会的文化制度特征。因此,我们在进行某一项具体分析时,切不可把上面所讨论的一些结论生搬硬套,否则就会陷入困惑之中,或者推论出错误的预测,或者面对社会的现实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
这里我们仅举一个具体的较复杂的实例来分析一下。让我们以当代社会中常会出现的流感疫苗的接种为例。从理论上来说,流感疫苗的接种有两种可能的方式,一种是强制性的全民普遍接种(这里我们假定有充足的疫苗货源及足够多的医护接种人员),另一种是个人自愿接种。两种方式各有利弊。全民性的强制性接种,有利于彻底消灭流感病毒(这就和在一个滋生蟑螂的居民大楼中,只有全楼居民集中统一下药才能彻底根绝蟑螂的道理是一样的),而个人自愿接种有利于每个人因地制宜,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是否易患感冒、是否易出现较强的副作用等)采取最适合自己的方式。那么,按照我们前面所做的讨论,如果是一个行政型国家,它应该会更倾向于采取全民强制性接种的方式(集体利益为重);如果是一个市场型国家,它就应该更倾向于采取个人自愿接种的方式(个人权利至上)。
但这个推论却与事实不完全相符。例如,我们知道,美国是一个市场型或理念型(注:不是理俗型)的国家,反正决不是一个行政型国家。但在1976年,当时的福特政府却在全美国大力推动一项半强制性的全民接种流感(具体名称为:猪流感。因该流感病毒最先在猪身上发现)疫苗的运动。而一些州政府甚至下达了对65岁以上的老人及在校中小学生进行强制接种的法令。这到底又是为什么呢?
如果我们只是简单地搬用上述分析的教条,对这个现象就会无法解释。但实际上,只要我们仔细考察一下就会发现,美国之所以开展这样一项运动,实际上事出有因。首先,在1918年—1919年之间,欧美各国暴发了一场巨大的流感,致使2000万人死亡(其中美国死亡50多万人),这个死亡人数甚至超过了“一战”的死亡人数。其次,在1976年时,在美国某地的一个新兵训练营,有几十名新兵突然患上流感,其中一名新兵死亡。并且,很多科学家怀疑这次的流感病毒与1918年的流感病毒很相似。再加上不久后在美国另一个地方又突然暴发了另一种和流感相似的不明疾病(军团症),造成十几二十个退伍老兵死亡,于是,在这些诸多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促使市场理念型的美国发动了一场行政型的强制接种猪流感疫苗的运动。只有明白了这些前因后果,我们才能深刻地理解这场看似奇怪的行政运动背后所隐藏着的(注重人的生命的)市场本质。
当然,我们还可以更进一步讨论,假如1976年全美国的接种猪流感疫苗取得了成功,那么,在接下来的年代里,市场理念型的美国还必然会多次发动行政型的疫苗接种运动。但很可惜,一方面,事后人们发现这只是虚惊一场(军团症的病因几个月后查明,不是流感病毒引起),另一方面,又有大量的老年人接种流感疫苗后有一定的副作用(使某种疾病的发病率从百万分之一提高到十万分之一),因此,福特领导的这场行政型的接种疫苗运动最终以失败告终,联邦政府还得对许许多多的人做出行政赔偿。我们可以更进一步想见,在今后的年代里,再推行类似的行政型接种运动必然会十分困难(如果不是完全不可能的话)。由此我们也可知道,一个纯属偶然的事件(猪流感在1976年是否真的降临纯属偶然),也会对一个国家的行为特征产生多么大的影响。(以上案例参见《逼近的瘟疫》第六章)
最后,还应指出的是,在不同类型的文明社会中,有许多看似相同或相似的制度文化或理念,而在实际上,是有本质的不同的。这一点尤其值得我们注意。下面我们举两个例子。比如,在行政型文明中,无论是上层的指挥者们,还是下层的服从者们,大家都同意并主张由人民(的共同意志)当家作主,执政者要“为人民服务”,制定的政策要体现人民的意愿,要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并且主张遵纪守法,要建立法治社会,等等(从孟子的“民为贵,君为轻”到毛X泽X东的“为人民服务”都是如此)。而市场型的文明也同样,一方面大力提倡民主,一方面界定政府的角色应为“守夜人”,主张“服务型”的政府,要建立法治社会,要一切服从法律,等等。在实现民主的具体手段上,不同类型文明也大同小异,都是采取或全民直接投票(在文明规模小时),或代理人间接投票(在文明规模大时),然后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
但实际上,从本质上来看,行政型的民主和市场型的民主、行政型文明的“服务”和市场型文明的“服务”有着巨大的、根本性的差异。首先,从字面的含义来看,两者的“民”就不同。行政型文明所说的“民”或“人民”,是相对于行政系统中的上层指挥者来说的,它指称的是在行政系统内部的广大的下层群众(服从命令的人们)。而市场型文明所说的“民”,是相对于整个行政系统(不是相对于行政系统的上层)来说的,它所指称的主要是外在于行政系统的整个广大的市场系统中的成员(包括普通的工人及形形色色种类的大老板)。同样,行政文明所说的“服务”,是指行政系统中的上层要为行政系统中的下层“服务”;而市场文明所说的“服务”,是指整个行政系统要为整个市场系统提供“服务”。显然,这两种“民主”与两种“服务”是截然不同的,它所表达的是两回事情。同理,行政型文明的遵守法律实质上是说的“要服从命令”(法律来自于当权者的命令),而市场型文明的遵守法律实质上是说要遵守契约(法律来自大家的约定),两者指的并不是一回事。
其次,我们再从两种主张的不同来源来看一下。行政型“民主”、“服务”规则的来源是“共同意志”本身的定义(见第三章)和第二行政法则(确保服从者的安全),守法的规则来源于行政公律(一切行动听指挥);而市场型的“民主”、“服务”,则主要体现的是文明结构的互补原理(见第七章),它和行政系统内部的第二法则没有任何关系,守法规则的来源则是第一市场定律(遵守契约),它和行政公律没有任何关系,而法治的概念也来源于第一市场定律,和行政最高公律也没有任何关系。再比如,在东方的印度、中国和日本这三个文明中,都存在严格的等级制度,但实际上三者有本质的不同。印度的种姓等级制来自于“理俗”系统,它的实质是遵守“神意”;中国的等级制来自行政系统的规则,它的实质是要维护行政系统的正常运转;而日本的等级制则更多地来源于原始的风俗,它是动物界弱肉强食法则的遗留(我打赢你,你就服从我;你打赢我,我就无条件服从你)。总之,三者的来源根本不同,我们只有明白了上述道理,才能对不同类型文明所具有的不同等级概念有更深刻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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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22 07:47: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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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决定文明类型的自然环境及文明类型的转换
我们已经知道了文明社会主要分四种类型,那么,决定文明类型的
因素有哪些呢?为什么在有的地方、有的人类文明发展出这种类型,在另一些地方、另一些人类文明则发展出另一种类型呢?究竟是偶然的,还是有什么因素在其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呢?我认为,一般来说,在人类文明社会发展的早期阶段,决定某个文明社会类型的主要因素是内部的自然环境及外部的社会环境(与其它人类文明相处的状态),以及由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因素所连带决定的生产生活模式及与其它人类社会交往的行为模式。下面我们就分别来讨论一下四种文明类型所赖以产生的几种主要自然社会环境及其生产和交往模式。
先来看一下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的行政型文明。一般来说,地势较连续平坦、土壤较肥沃、气候较温和且文明社会内各邻近地区的气候相差不太大的地理环境,比较容易产生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类型。因为在这种地理条件下,一方面,各地物产的差异性不大(产品相对单一),另一方面,人们较易发展种植业,也即定居农业。而这种非流动性,恰好符合了行政系统的管理所要求的“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且生产上的相对单一性造成了统一指挥的可能性。尤其是在人类社会早期,相对稳定富饶的农业所提供的相对稳定宽裕的赋税,也极有利于一个行政指挥系统的诞生和维持。同时,富饶的物产又极易引起在周边相对恶劣的自然环境中生存着的其他人类族群的觊觎,而地势的平坦、无阻隔又使侵略一方的掠夺成本相对较低,所以,在安全防卫方面也有产生一个高效行政指挥系统的需要。因此,在这样的地理环境以及由其所决定的生产模式下,行政系统相对较容易在该文明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例如在古埃及、古中国以及古斯巴达等,均是如此。
我们再来看一下市场系统占主导地位的市场型文明。一般来说,在宏观气候比较温和,但地形不连续平坦、不很肥沃,且各地区之间有一定的地理阻隔(如不太宽的海面、不太高的山脉),从而相邻不同地域间的小气候及物产差别相对较大的地理环境中,较容易产生市场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类型。首先,由于生活在不同气候地域中的人们物产不同,彼此有强烈的相互交换物产的需求,因此市场系统极易发展壮大起来;同时,由于此种环境中各地在种植业上的巨大差异性,以及连带的商业生产模式的流动性和收入的起伏不定性,又不利于行政系统的一刀切式的管理。最后,各局部地域间的相对隔阻的地理障碍,一方面减少了不同族群因紧密接触而产生纠纷的可能性,同时也加大了侵略一方的进攻成本、降低了防卫一方的防御成本,从而最终又相对减轻了安全防卫方面的需要。因此,在这种地理环境和这种生产交往模式下,市场系统较易在该文明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例如古代欧洲的克里特岛、腓尼基、希腊各城邦、迦太基,以及日本的早期文明等,均是如此。
我们再来看一下理念—风俗系统占主导地位的理俗型文明。理俗型文明的产生相对较为复杂,但一般来说,在土地宽阔,贫瘠,气候恶劣、但不同区域间气候条件相差不大的自然环境中,以及由这种环境所深深制约着的游牧业的生产模式下,相对来说,理俗系统较易在某个文明社会中占居主导地位。原因在于,游牧业的高度的流动性以及物产的贫乏,均不利于一个永久性行政系统的产生和维持;同时,物产的贫乏和不同区域间产品的相对单一性、消费市场的不固定性,也均不利于一个强大市场系统的产生。而相反,环境的极端恶劣,却使人们较易产生强烈的心理补偿诉求,也只有能满足人们强烈心理补偿诉求的理俗系统,才有可能把这些高度散漫的游牧人群凝聚在一起。因此,在这种文明社会中,理俗系统较易占据社会中的主导地位。例如,生活在沙漠地区的古阿拉伯民族,以及生活在高寒缺氧环境下的西x藏民族均创造出了理俗系统占据主导地位的文明类型。
但这里需要说明的有两点,一方面,如果某个文明社会虽然自然环境较优越,但其总是被周边强大的其他人类族群所侵略、所征服,总是生活在受压迫的水深火热之中,那么,这样的文明社会也有可能产生出理俗系统占据主导地位的文明类型。因为,在这种恶劣的社会环境中,他们同样有着强大的心理补偿诉求。例如产生于较好气候条件下的犹太文明(先受埃及、后受罗马的压迫)及印度文明(先后受到雅利安人、马其顿人、波斯人、阿拉伯人、突厥人以及阿富汗人的入侵),就是因为这种恶劣的“社会环境”的原因而产生出了理俗型文明。另一方面,生活在恶劣环境中的游牧族群,如果在他们的周围存在着相对较为弱小(指军事上的弱小)的其他人类文明,那么他们就会凭借其军事上的优势(骑兵)而对周边的人类文明进行掠夺,这样一来,这个生活在恶劣环境中的人类文明就很有可能发展出一种军事—行政型文明,或军事—理念型文明。例如生存于较恶劣气候环境下的匈奴文明、蒙古文明、阿拉伯文明即是这样。
最后,我们再来讨论一下风俗型文明。我们这里所说的风俗型文明,是指这样一种情况,在这个文明社会中,虽然产生了行政系统、市场系统、理念系统,但这些系统的力量始终较弱,不能发展壮大,而原始风俗始终占据主导地位。一般来说,在古代物产非常富饶、但邻近地区的人们很少进行来往的环境中,较易产生风俗型文明。道理在于,由于富饶,以掠夺为目的的战争就显得无必要,从而行政系统不易发育成长(即使相邻的部落之间发生冲突,也大多属于血亲复仇的性质,涉及的范围和时间都有限)。同样由于富饶,人们之间彼此进行交换的要求也大大降低,心理补偿的诉求更绝无仅有,因此,市场系统和理念系统都不易发展壮大。在这种情况下,风俗传统的力量受不到其它社会系统的有力竞争,比较容易长期维持自己的统治地位(例如,在西方入侵前的非洲)。另外,在当代,如果某个人类文明所处的自然环境中地上的物产虽然不富饶,但地下的某类资源却异常丰富(例如石油),以致人们可以无所事事而坐享其成,而根本不用考虑进行什么重大的改革(即:没有不断调整改变行政命令的压力,也没有市场竞争的压力),那么,在这样的文明社会中,风俗传统的力量也将继续保持着一种异常强大的影响力。
以上我们讨论了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对文明社会类型的影响,如果仍然拿汽车来做比喻,那么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一辆长期行驶在上坡路环境中的汽车,它的发动机系统(市场系统)一定会变得强大;而一辆长期行驶在下坡路环境中的汽车,它的刹车系统(行政系统)一定会变得强大;相对应地,一辆长期行驶在复杂弯路环境中的汽车,它的方向盘系统也一定会变得强势。文明社会类型的选择,道理是一样的。
任何一个文明社会,其类型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可以发生转化的。所谓文明类型的转化,即:由甲社会系统占据主导地位的文明转变为由乙社会系统占据主导地位的文明。例如,由行政型文明转化为市场型文明,或由风俗型文明转化为理俗型文明,等等。这种现象在人类历史上时有发生。一般有两方面的原因可以促成文明类型的转变。一个原因是外部的力量。例如,在古代伽太基文明中,是市场系统占据主导地位,但由于被罗马打败,整个社会都变成了罗马社会的一部分,其自然就转化为同罗马一样的由行政系统占据主导地位的文明类型了。再如波斯文明、埃及文明,被伊斯兰阿拉伯文明征服占领后,就由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转变为理俗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了。再比如近代的德国,在二战之前,为行政系统占据主导地位的国家,但在二战中被打败后,被战胜国强制改变成了由市场系统占据主导地位的国家(西德)。
文明类型转化的另一个原因在于该文明社会的内部。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一个文明社会中三大社会系统的力量对比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那么,这个文明社会的类型也将或迟或早发生转变。例如,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威尼斯、佛罗伦萨等,由于得益于十字军东征所带来的巨大的商业利益,其市场系统迅速强大起来(表现为美第奇等商业家族势力的强大),并最终超过了原来强大的理念系统(教会)和行政系统的力量,从而建立起市场系统占主导地位的共和国。再比如17世纪的英国,由于市场系统迅速发展,力量迅速壮大,同时又由于查理一世的个人性格的柔弱而带来了整个行政系统力量的迅速下降,于是产生了国内革命,整个社会也由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逐渐转变为市场系统占据主导地位。又如20世纪70年代,由于抗美战争的缘故,柬埔寨由理俗系统(佛教)占主导地位的国家,转变为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的国家(红色高棉)。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对于那些刚刚转型完的国家,由于风俗传统的巨大惯性,我们往往仍能从它们的身上发现过去文明类型的影子。例如日本,在二战后基本转成准市场型国家后,仍存有过去行政文明类型的影响。比如在日本企业的雇佣制中,存在有行政特征很强的终身制。再比如,日本的行政机构继续尽量保持其神秘性和非公开性(一个有趣的当代例子是,当日本的著名画家河童,想实地采访描画中曾根首相的办公室时,就屡遭拒绝。相比之下,河童想描绘美国白宫的总统办公室,就马上获得批准)。又比如,虽然柬埔寨由理俗型文明转化为行政型文明,但我们依然能从红色高棉领袖们的身上看出过去理俗型文明的特点。例如其党内派别斗争更残酷(波尔布特不仅杀死宋成,而且直接杀死他的9个子女)、信奉共产主义也更纯粹(解散城市、完全取消货币)。
顺便在这里说一句,我们在此规定,如果某个文明社会中发生了一个巨大事变,假如在该事变的前后,文明社会的类型发生了转变,那么在本书中,我们一般均称此次事件为“革命”。如果在该事件之后,文明社会的类型没有发生变化,但文明社会的形态(何谓“形态”,详见下一章)发生了变化,我们就称此次事件为“改革”或“改良”。如果在事件之后既没有发生文明类型变化,也没有发生文明形态变化,那么我们一般称此类事件为“起事”(中性义)、“起义”(褒义)或“叛乱”(贬义)。显而易见,革命、改革、起义这三者之间是有着重大区别的,例如,革命前后或改革前后的法律体系的内容将发生较大的实质性的变化,而“起事”、“起义”或“叛乱”前后的法律体系的内容将不会发生大的实质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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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23 09:48: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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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文明社会的形态

在上一章的讨论中,我们曾把中华文明和日本文明(二战前)同时归类为行政型的文明。但我们都知道,在西方文明(市场型文明)的冲击下,中华文明和日本文明却表现出了截然不同的反应。这是因为,文明社会不仅具有类型,还具有形态。中华文明和日本文明之所以在与西方交往(包括向西方学习)的过程中表现出了截然相反的特征,就是因为它们的文明形态不同。
那么,什么是文明社会的形态呢?我们这里所说的文明形态,是指在某一类型的文明社会中,那个占优势主导地位的社会工具系统,相对于另两个弱势社会工具系统,它所占优势的大小。换句话说,如果说文明社会的类型取决于谁占优势,那么,文明社会的形态则取决于其所占优势的大小。例如,是占相对微弱优势,还是占绝对优势或压倒优势?一个社会系统是仅占51%的优势还是占75%的优势、甚至占有99%的优势,其所导致的该文明社会的行为特征也将会有明显的不同。进一步地,在本章的讨论中,我们还将看到,“类型”会对一个文明社会的静态特征起主要作用,而“形态”则对一个文明社会的动态发展特征起主要作用。

第一节  文明的三种典型形态及其决定因素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地讨论一下文明社会的形态及其分类。为了讨论的简便起见,在某个文明社会中,我们姑且只考虑占强势主导地位的社会系统相对于另两类社会系统所占优势的大小,而暂不考虑另两类相对弱势的社会系统彼此之间谁次弱、谁更弱一些。也就是说,我们假定这两个弱势系统是等值的。同时,为了讨论的简明起见,我们暂不单独考虑社会中的风俗系统(即,根据人类历史的实际情况,把理念系统和风俗系统合并为一个“理俗”系统来考虑),并人为假定整个社会三大社会系统的力量强度的总合值为10。据此,我们把事实上呈连续状态的文明社会的形态分为以下不连续的简单的三大类(如图):


    A形态: 占主导地位的社会系统的力量为4,另两个社会系统的力量分别为3。即三大社会工具系统的力量对比形态为:4:3:3。此时,主导社会系统只占有相对优势。例如,当其它两个弱势系统联合起来时,它们的总体力量就会超过那个强势系统了:3+3>4。
    B形态: 主导社会系统的力量为6,另两系统的力量均为2。即三大工具系统的力量对比形态为:6:2:2。此时,强势系统已占有绝对优势,即使其它两个弱势系统联合起来,它们的总力量也偏小:2+2<6。
    C形态: 主导系统的力量为8,另两系统的力量各为1,即三大系统的力量对比形态为:8:1:1。此时,主导系统已占有压倒优势,另两个弱势系统无论联合与否,它们的力量都已微不足道了。
根据三大社会系统各自的力量的比例,我们可以把A类文明的形态简称为433式,B类文明的形态称为622式,而C类文明的形态称为811式。
而如果把文明的类型和形态同时考虑在内的话,那么我们就可以粗线条地、简明地把人类文明社会大致划分为以下3大类(型)9小种(形态):
行政433文明,行政622文明,行政811文明;
市场433文明,市场622文明,市场811文明;
理俗433文明,理俗622文明,理俗811文明。
例如,拿中华文明来说:夏商周的中国大致属于行政433文明,秦汉以至明清,大致属于行政622文明,而1949年至197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致属于行政811文明,1978年至今,大致介于行政622文明与行政433文明之间。再如历史上西方的希腊、罗马(早期)大致属于市场433文明,罗马帝国大致属于行政433文明,中世纪的欧洲大致属于理俗622(早期)或理俗433(晚期)文明。再来看近当代,欧美从总体上看则大致属于市场433文明。日本(接触西方前)大致属于行政433文明,朝鲜(北)和古巴(1990年前)则属于行政811文明。而阿拉伯国家大致属于理俗622文明,伊朗(霍梅尼时期)则大致属于理俗811文明,印度则大致介于理俗622与理俗433文明之间,等等(具体理由见第三节)。
    上面我们划分了文明形态的分类,那么这就自然产生了一个问题,即,为什么有些文明社会形成了这种形态,而另一些文明社会则形成了那种形态呢?换句话说,决定一个文明社会中哪一种社会工具系统能占到主导地位,我们在前面(第九章六节)已经讨论过了,但这种主导地位的优势又会有多大,又取决于哪些因素呢?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从前面的讨论中,我们已经可以得出:行政系统的长处是其严密的组织性,行动起来迅速而果断,对于解决安全问题(战争及自然灾害)比较擅长,因此,一般来说,在一个战争频发的地区或一个灾害频发的年代中,就会易于发展出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类型,并依据战争及灾害的严酷程度而发展出其相应的文明形态。相对应地,生存在环境虽不恶劣、但资源种类相对单调的地区,需要经常与周边其他人类族群进行物质交换的社会,则较易发展出市场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并依据交换需求的强弱而发展出其相应的文明形态。而那些生活在恶劣环境中(包括自然环境和周边社会环境),物产既不丰富,心理补偿需求又高的社会则更容易发展出理俗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并依据环境恶劣的程度及心理补偿需求的强弱而发展出其相应的文明形态。
但三大系统中的强势社会系统会不会占到绝对优势或压倒优势的地位,并不完全取决于这些长期的、外在的一般因素,而是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还要取决于三大系统本身的一些内在的偶然因素,在短期内(十几年、几十年中)这种偶然因素甚至会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下面我们就从三大系统本身的某些偶然因素这个角度,来考察一下文明形态的具体生成。
拿行政系统来说,在众多可供选择的具体的组织方式和管理机制中,如果因为某种偶然原因,人们幸运地很快发现并选择了组织最为有力、运行效率最高、廉政风险又最低的行政管理方式及规则,而且凑巧,另两大社会系统同时又相对不太完善,在这种情况下,行政系统就非常容易在该文明社会中占据绝对优势甚至压倒优势。或者,同样是偶然的,在某一历史时期,该文明社会的行政系统内部碰巧产生出了一个或连续几个非常杰出的行政管理天才,那么,在这一历史时期内,在该文明社会中行政系统的作用也会急剧上升,甚至占据到绝对优势的地位(例如法国在路易十四主政时期、拿破仑时期)。但以这种方式产生的超强势地位不太稳固,随着天才领袖的去世,行政系统又会回降到其原有的位置。当代的例子,例如,1978年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要由于毛X泽X东个人的原因,行政系统发展到了811这种占绝对压倒优势的地位。但随着毛的去世,行政系统的力量便又开始回落(当然,这里还有其它的原因)。
    再拿理念系统来说,假如某个社会某个时期中纯属偶然地产生出一个理论天才,并创造出了一个相对完善的、甚至统一了整个理念系统内部各个理论派别的理论体系(或这个理论体系本身并不完善,但恰巧满足了人们当时的某种心理补偿诉求),又由于某种偶然原因使这个理论阐释系统得以发展出了一个与之相配套的组织体系,而同时另两大社会系统又恰好十分糟糕,在这种情况下,显然,这个理念系统就会在该文明社会中暂时占据绝对优势地位。例如基X督教在欧洲中世纪占据绝对优势的地位,以及法国1789-1793年大革命期间各种思想会社相继轮流在社会上占据绝对优势的地位。
    市场交换系统的情况也是如此。简单来说,在市场交换系统处于其自身初期发展的简单物品交换或简单的小商品生产阶段(手工制造、手工工场)时,它的自身力量还十分弱小,不易在一个社会中占据到绝对优势的地位。但假若因为某种偶然原因,某个市场交换系统由于在贸易商路上突然占据到了有利地位(如13世纪意大利的威尼斯),或由于某种机缘使它迅速发展到大机器、大工厂及大规模商品生产阶段,从而能对行政系统的军事手段(装备或军费)产生巨大影响时(例如18世纪工业革命后的英国),若再加上由于某种原因造成国内外市场异常巨大,或竞争对手暂未出现,或者市场机制的负面作用还没呈现出来时,市场系统的行动力量就会立即变得十分强大,相比较而言它就有可能在一个社会中占据到绝对优势、甚至压倒优势的地位了(当然,此时社会上没有剧烈的经济利益冲突,理念系统暂不需要;而对外战争仅靠武器、金钱的优势就足够,对强大的行政组织系统也暂不需要)。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一般来说,若从宏观的、长时段的历史来看,对文明社会的结构类别最终起主导作用的因素还是那些一般的、长期起作用的自然生存环境和社会生存环境的因素,而那些偶然性的因素所起的作用是有限的、短暂的,一般来说它们只能短期影响到一个文明社会的形态,而不能长期影响到文明社会的类型。例如,从长期的宏观发展来看,从整个欧洲文明来考察,其地理环境、社会环境最终决定了市场交换系统要占433式的主导地位(虽然在其漫长的历史发展中,行政系统和理念系统也曾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占据主导地位);而中华文明的周边社会环境和自然地理环境,最终决定了行政系统的力量在社会中要占据到622式的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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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24 09: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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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文明社会的类型—形态坐标图
    在上一章讨论文明的类型、这一章讨论文明的形态时,为了讨论的简便,我们采取了粗线条、粗框架的方式。下面,我们就采取坐标图形的方式,以更精确也更形象的方式来表达不同文明社会的类型和形态状况。(略)


第三节   非均衡文明形态对人类思维方式的影响
一个文明社会属于什么类型、属于什么形态十分重要,它不仅决定了该文明社会的总的发展趋势和发展规律(详见第十二章),也不仅决定了该文明社会的独特的文化模式和法律制度及社会管理思路,而且,它还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该文明社会中精英群体的思维方式。
    在622式、尤其是811式形态的文明社会中,由于某一社会系统占据着过于强势的地位,这种状况如果持续上较长时间,比如持续了超过五代人的时间(150年以上),那么,整个社会中人、尤其是社会中精英人士的思维方式都将受到这个超强势社会工具的强大影响,并最终导致非常重要的、对该文明社会的发展特征有强大作用的后果。下面,我们就来稍微详细地讨论一下这个问题。
    我们知道,一般来说,人们对一个事物的思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这是什么”,其次是“为什么会这样”,再次是“我们应该怎么办”。而不同的社会工具系统由于其自身的原因,对这三个方面会有不同的侧重。我们先来看一下行政系统,由于其与生俱来的运作方式,对生活于其中的人们的思维重点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我们知道,行政系统的运作方式就是有人下达命令,有人服从命令。而且下命令的总是极少数人(严格来说,除了最高行政首领,其余的人都面临着要服从命令的问题),绝大多数的人们只能服从命令。对于这些必须服从命令的人们来说,他们只能(被允许)思考“这个命令的内容是什么”,而没有必要去思考(也不允许、至少不鼓励他们去思考)“为什么要下达这样的命令?” 以及“这样的命令会导致什么样的结果?”。因为前一个思考有助于人们准确地坚决地去执行命令,而后两种思考有碍于人们去无条件地服从命令。换句话说,行政系统提倡并鼓励人们努力去思考“是什么,而不提倡和鼓励人们去思考“为什么”,至于“该怎么办”更没必要去思考,因为只能有一个唯一的办法:服从命令。命令让人怎么办,就怎么办。也就是说,凡经常进行后两种思考的人(或喜欢做后两种思考的人),将会被行政系统无情地淘汰,除非他们改变自己的思维重点。进一步地,由于不能对命令产生怀疑,而且在命令很难执行的情况下也必须无条件执行,因此就造成了这样的一种生活态度,那就是凡是都要努力、都要勤奋,所谓“只要工夫深,铁杵磨成针”,所谓“笨鸟先飞早入林”,所谓头悬梁、锥刺股等等,都是这样生发出来的谚语格言。
    我们再来看一下市场系统对于生活于其中的人们的思维方式产生的巨大影响。我们知道,市场系统最显著的行为方式就是竞争机制。而长期生活在激烈竞争机制中的那些中介精英们,就必须经常性地思考:“为什么大家都买别人(竞争对手)的东西而不买我的同样的东西?”或“为什么别人的东西比我的好?”“为什么别人的价格比我的便宜?”等等,而决没有必要去思考“这是什么”的问题,也没有必要去思考“该怎么办”的问题。因为前者是明摆着的事实(别人的东西有人买,我的东西没人买),后者的答案也是明摆着的,那就是我要想法改进我的产品或降低我的价格,而不可能再有其它的选择。换句话说,长期生活在市场系统中的人们,他们很容易养成经常思考“为什么”的习惯,他们思维的重点也是放在探讨“事物为什么这样”上面。一旦明白了“为什么”,其它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当然,他们也会把这种思维方式同时应用到对其它事物的思考上去,例如应用到对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的研究上去,并导致其思考结果(结论)具有明显的因果逻辑体系。
    最后,我们再来看一下长期生活在强势的理俗系统中的人们的思维方式。理俗系统中的人们的思维方式稍稍有些复杂,一般来说,当人们在创建一个理论体系时,他们更多地要去思考“是什么”和“为什么”的问题,但一旦理论体系创建工作完成,他们所需思考的问题就只剩下一个了,就是“该怎么办”?比如,已经信仰了某个思论体系的人们,他们在一起已经没有必要再去争论“是什么”和“为什么”,因为这两个问题已经(由他们所信奉的理论)解决了,他们所需要争论的仅仅是,我们为了实现自己的信仰(真理),现在应该做些什么,应该怎么办?鉴于在一个理俗系统占强势地位的文明中,创建理论的时间相对较短、且创建理论的人数相对较少,而一旦一个理论被社会接纳,那么它被信仰的时间相对就要长一些,信仰它的人们也会比创造这个理论体系的人多得多,因此,如果近似地表达,那么,长期生活在理俗系统中的多数人的思维焦点会聚集在“怎么办”上,他们经常考虑的问题`既不是“是什么”,也不是“为什么”,而是“该怎么办”。这一点在流传下来的那些民间智慧故事中表现得非常明显(例如在阿拉伯文学和印度文学中,我们可以看到大量的解决难题的机智故事)。
    我们可以从一个新的角度来解释人类历史上的一个著名的谜团了,那就是为什么西方文明的科学理论总是与中华文明,而伊斯兰的科学(自然科学)理论或佛教的哲学理论为什么会暂时强于西方文明(例如在中世纪时)但最终又落后于西方文明了(当代)。这个谜团的答案就是:中华文明长期是行政622式或行政811式文明,在这个文明中生活的大多数社会精英们养成了研究“是什么”的思维习惯,他们很少去研究“为什么”和“怎么办”。再加上前人的研究路径对后人的强大影响,最终造成了中华文明的历史科学的发达,古典文献考据的发达,而成体系的、逻辑严密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均不发达的历史结果。而西方文明中的人们长期生活在市场622式或市场811式的文明社会中,这就使西方的多数社会精英们养成了研究“为什么”的思维习惯,无论是本文明中还是外文明中的天才人物创造出的以研究“为什么”为特征的逻辑严密的科学思想体系,他们都会立即接受,并加以进一步的研究,去改善、发展它,并最终建立起来近现代的科学理论。而理俗系统占绝对优势的文明中人,他们往往在早期有丰富的科研成果,而在中晚期则往往陷入科学停滞状态,这也是由于思维重点上的原因所致。例如佛教、印度教、伊斯兰教的文明均是如此。但有一点需要注意,那就是,如果是在有着肥沃市场元素的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宗教,那么,由于其理俗中包含着许多市场元素,因此,这样的理俗型文明,相对于其它的理俗文明,也更容易发展出成体系的自然科学理论,例如基X督教(新教)文明、犹太教文明等就是如此。
不同的社会工具系统不仅会对人们思考自然和社会现象的思维方式和思维重点产生巨大的影响,而且它还会对人们思考社会价值观的方式产生重大的影响。例如,对于行政系统来说,当一个命令发出来之后,只可能、或者说理论上只允许人们有两种选择:要么执行命令,要么不执行命令,而不存在半执行命令的中间状态。执行命令就是正确的,不执行命令就是错误的,而不可能存在一种半对半错的情况,也不可能出现和上级讨价还价的情形。比如,命令你从A点出发到达B点,你如果出发去了B点,你就是正确的,你若不出发,仍停留在A点,你就是错误的,而你若是出发了,但只走到A和B之间的C点,那仍是没有执行命令,就仍是错误的,而并不是半对半错的。明白了上述的道理,我们就可以理解了,为什么长期生活在622或811式行政文明中的中华民族,他们对价值道德观上的判断,往往容易走两个极端:一件事情,要么是绝对地对,要么是绝对地错;一个人,要么是绝对地好,要么是绝对地坏:一个国家,要么是你执政,要么是我执政,而绝不可能联合执政。由此我们也就可以明白了,何以在中国漫长的几千年文明史里反复出现的各种各样的改革中,改革派和保守派往往互不妥协,非此即彼,谁也不向谁让步,都表现出偏执一端的思维倾向。
而市场系统对人们价值观的思维方式的影响恰恰相反。长期生活在自愿对等交换行为中的人们,长期享受互利双赢结果的人们,尤其是长期习惯于讨价还价的人们,对他们来说,只存在更好一些或更差一些的交换结果,而不存在对的交换结果和错的交换结果。进一步地,对一件事情的判断,对一个人道德品质的判断,相对来说,人们也就不那么绝对化。对他们来说,并不存在绝对正确的事情,或绝对唯一的选择;对一个人来说,也很少有绝对永远高尚的圣人和绝对永远恶毒的魔鬼。在这种思维方式的影响下,西方人相互之间就容易达成妥协,容易相互让步。这方面最显著的例子,当属英国自大宪章开始,一直到1688年“光荣革命”,所不断妥协,不断渐进推进的改革了。
    可想而知,长期生活在理俗系统占压倒优势的社会中的人们,他们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不过,这种影响主要取决于该理俗系统中占主导地位的理论体系的自身特点。比如,如果他们所信奉的理论就把世上所有的人分为好人或坏人,他们自然也就在自己的实际生活中把世上的人分为好人和坏人;而如果他们所信奉的理论就把世上的一切人都视为亲密的兄弟姐妹,那么他们在自己的实际生活中也就彼此之间视为兄弟姐妹,等等。但一般来说,在理俗系统中占据主导地位的那个理论,正像我们以前所论述过的,由于其自身所具有的前后逻辑关系,往往使它不易与其它的理论体系达成共识或妥协,由此就导致了它的不宽容性,从而使得长期生活于其中的人们也养成了不宽容性。一般来说,这种不宽容性与行政系统中的不宽容性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的。当然,如果某个理俗系统中的理论本身就是主张宽容的,那又另当别论。这里的道理并不复杂,我们就不多讨论了。
    另外,非均衡的文明形态还会对人们观察思考事物的角度产生明显的影响。举例来说,在行政系统占绝对优势的文明社会中,由于行政系统的上层精英们考虑问题必须从整体出发、从宏观的角度来把握全局,在这种文明社会中生活的其他各种文化精英们,也不得不受这种观察角度的影响,在其它许多与行政管理没有直接联系的事物上,也大多采取这种整体的、宏观的角度来思考问题。这种现象在我们中华文明中体现得尤为明显。例如,在绘画领域,占主流的绘画表达手段往往是鸟瞰的角度、宏观的角度、整体的角度;在医学领域,中医强调的也往往是整体身体的综合平衡、各部分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影响;甚至在体育的领域,我们的传统武术也练的是整个的综合能力、协调能力,以及各部位的全面发展,而没有单独某一局部的竞技项目。反观一下,例如在市场系统占绝对优势的西方欧美文明中,一切都正好相反。在这种文明中生活的文化精英们,不得不受市场系统所特有的考虑问题需从个体出发、须从局部着手的影响。比如,在绘画领域,占主导地位的是从个人视角出发的焦点透视、重视的是某个局部的详细描绘;在医学领域,西医强调的也多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针对局部问题采取局部性的措施;在体育领域,则更是盛行奥林匹克式的竞技方式,只比某一方面的局部能力,或跑、或跳、或掷,甚至跑也要分短、中长跑,跳又分跳高、跳远,掷也进一步分成标枪、铁饼、铅球,等等。当然,有的读者可能会想,这些的差异是不是偶然的?是不是传统或风俗使然?我觉得,如果在那么多的领域中都出现了这种各自和行政系统或市场系统的特征相匹配的差异,就很难说它们是偶然的了。更何况我们在前面也讨论过,即使是风俗传统,也要受三大社会系统的影响和制约,与三大社会工具规则相违背的传统,迟早要改变的。例如,中国的建筑样式,在汉代以前,正房(北房)是开两个门的。但这个传统是和行政系统只能有一个指挥中心相违背的,因此,在汉代之后,正房就变化成只开一个门了。
最后还需补充说明的一点是,非均衡文明社会中占绝对强势的社会工具系统的本身特征,不仅会影响到人们的一般思维方式、思维角度和思维重点,而且还更会强烈影响到人们对一个具体历史人物本身的好恶。我们知道,对某个在历史或现实中干了某件对社会产生了巨大影响的事的重要人物来说,人们一般可以从三个角度来对其进行考察判断。一个角度是此人干此事的动机是好是坏(例如为公还是为私),另一个角度是此人干此事所采用的方式方法是否合理,再一个角度是此事所最后达成的效果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而我们知道,对于一个行政系统来说(或任何一个小规模的行政组织来说),人们对最高领导的主要要求是他做事首先必须出于公心。如果是出于公心,那么人们就说他办此事的动机是好的,否则就说他动机是坏的(如所谓“阴谋论”),至少是“不纯”的。这是人们评判某人干某事的一个首要的评判标准。这不难理解,因为行政领导所代表的是“共同意志(公)”,而决不是“个人意志(私)”,因此,至少在主观上他必须“为公”。如果是为公,即使事没办好,人们也可以原谅(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而如果是为私,即使事情办好了,人们也不会大肆表扬,最多只是不去追究他的“为私”的过错而已。
而市场系统则显然不同,其工具系统本身的导向是重程序而不重动机,因为市场系统本身的定律和法则是有一定的在实行上的先后次序的,即第一定律、第一法则实施在先,而第二定律和第二法则实施在后。例如,在市场交换中,只要A方在交换前如实向B方提供了真实准确的信息,那么,即使最终的交换结果实际上导致了B方的损失,责任也不在A方,B方只能怪自己考虑不周。因此,人们对事情的判断就养成了一个习惯,即首先看这个事情的具体操作的先后程序是否合理,合理的,就是好的,不合理的就是恶的,就应该遭到谴责。例如人们对一个股票大亨的评价,决不会去考察他买卖股票的动机,也不会去追究他的某笔买卖最终导致社会效果到底是好还是坏,而只会去考察他买卖股票的过程中的具体程序,每一步是否合规,合规的就是“股神”,就是英雄,否则就是“恶魔”,就是罪犯。
而理俗系统又是另一番情景,这时的人们既不会去过分追究一个人做事的动机(只要是遵循真理就行,至于你是出于公心去遵循真理还是出于私利去遵循真理,决不会计效),也不会过分追究一个人办事的具体方式方法(实现真理有各种途径,你是用几何法来证明勾股定理还是用代数方法或解析几何的方法来证明勾股定理是无关紧要的),但人们一定会在意你所办的事最终达到的效果。效果好,你就是功臣,效果不好,你就是罪人。为什么呢?因为效果恰恰是理念系统的第二定律(有效提供)和第二法则(接受检验)所要求的。一旦效果不好,人们就会认为你遵循的并不是真理,于是,你的威望自然就一落千丈了。最后,让我举两个例子来说明一下。例如,对谭嗣同这个人物的评价,包括对他最终选择牺牲这件具体行为的评价,我们中国人会着重考察他的动机,西方人则会着重考察他的具体行为(包括想暗杀)是否“合规”,而在理俗占绝对优势的文明中,我猜测,人们大概会侧重辩论他的一系列行为所带来的实际效果到底是好还是不好吧(中国人是决不会去辩论谭到底该走还是该留,哪个行为对国家的改革最有好的效果的)。再比如,对1976年华国锋粉碎“四人帮”这件事,中国人是决不会去讨论华国锋等武力逮捕“四人帮”本身,在程序或手段上是否符合当时的有关法规条文的。与此相对照,西方人即使是对于希特勒这样的公认的大恶魔,在分析第三帝国的历史教训时,也曾花费大量的精力去研讨他的上台是否合规,程序上是否合法。而在西方市场文明中,两个竞选中的总统,不要说逮捕,就是有一方对另一方进行了窃听,只要这种窃听是违反了当时的有关法规条文的,那么,这个窃听的一方即使已当上了总统,也是要下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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