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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帝国的行省管理及其公民权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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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8 11:34: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罗马帝国的行省管理及其公民权的扩大来源:小隐在线  作者:AMENHOTP ]  

1.行省的管理Provincial Administration
罗马帝国的领土划分为众多被称为行省的地区。每个行省都有一名官员管辖,这个官员在英文中被称为governor(总督)。尽管实际上罗马人有一个分类名词统称其总督为Praeses(拉丁文意为主席,主持者,负责人),实际上总督可以分为三类:
a)元老院辖下诸行省:首先,要将帝国直辖行省和元老院下辖行省区分开。后者是由正规的前任共和国官员治理的。依照共和国的传统(并且为了彰显元老院的尊荣),所有元老院下辖行省的总督都被称为“proconsul”(代执政官),而不管他们以前究竟是当过大法官还是执政官。元老院下辖行省一共有十个,这是一条规律。假如某个行省因为某些原因被从元老院辖下转为皇帝直辖,就会有某个不重要的帝国直辖行省转归元老院以维持10个行省的数目。其中8个行省是由卸任大法官治理的,亚细亚和阿非利加这两个最富裕的行省则由卸任执政官治理。由于行省的数目总比适于任职的卸任官员要少(原文是多,但帝国初年大法官的数量即为16个/年,当为少——字母注),行省职务的任命是在其人担任相应的职位期满之后5年(或更长时间)通过抽签来决定
的。这些“代执政官”拥有6名侍卫,以显示其身份(在任执政官的侍从数为12人)。“代执政官”在行省的任期仅为一年,一旦他习惯了当地的环境,他就要离任了,这就妨碍了“代执政官”(总督)进行有效的管理。
b)由元老级总督治理的帝国直辖行省:皇帝本人即是所有保有任何重要驻军的行省的代执政官级总督。元老院辖下的阿非利加行省是个例外。但在卡利古拉统治时期,该行省驻扎的一个军团被从总督手里剥夺,交给了一位皇帝特使(Legatus Augusti,imperial legate)。帝国直辖行省基于其驻军的多寡享有不同待遇:所有至少驻有一个军团的行省,都由一名元老级的总督治理,其称号为legatus pro praetore Augusti,即代大法官级皇帝特使。所以从技术上说,帝国直辖行省总督是低于元老院辖下行省总督的。他们的侍从是5个,而不是6个。这种礼节上的区别并没有什么实质的区分,因为“特使”(legate)是皇帝的代表。驻有一个军团的行省,掌管行省的特使(一般而言是大法官级的前官员)自己也领导这只军团。驻军不止一个军团的行省,如日耳曼尼亚、叙利亚和卡帕多西亚,每个军团都有一名自己的大法官级指挥官,而行省整体是由执政官级的特使治理的,他还对该行省的军队行使总体的控制权。
c)由骑士级总督治理的帝国直辖行省:皇帝直辖的行省中还有一些比较小但是并不易于管理可又不值得驻扎一整支军团的。这样的一些行省由骑士身份的总督治理。帝国初期他们的称号是“Praefect”(长官),比如埃及的总督,但此后他们的称号变为“Procurator”(代理人),有一则庞提乌斯·彼列多的铭文显示他是尤迪亚行省长官(Praefect)。帝国初期新征服的很多地区都属于此类范畴(比如莱提亚、诺里库姆、毛里塔尼亚、色雷斯),但大多数地区的地位后来都提高了。
骑士级总督的行省不太重要,但埃及长官是一个例外。在奥古斯都眼里埃及是如此重要,他将其授予一名非元老身份的总督,而不顾当地驻有3个军团的情况。此后驻军减为2个军团,但其司令官是特命的骑士级长官而不是元老级的特使(副将)。朱里亚-克劳狄王朝时代埃及长官是骑士们的最高职位,而禁卫军长官则是第二位的。但此后这两个职位的重要性就颠倒过来了。

2.赛维鲁斯朝的新动向New Trend Under Severus
赛普提米乌斯·赛维鲁斯对于元老同僚充满猜忌,开始将元老们从重要的军事岗位上撤换下来,这开创了一种新的趋势。他将新招募的3个军团置于骑士出身的长官麾下,并将在军事上很重要的新行省,奥斯若涅和美索不达米亚,任命骑士出身的代理人为总督。3世纪时,元老阶层逐步从帝国管理工作中抽身出来,将自己限制在担当罗马城内毫无意义的官职和治理元老院行省,任期也只有一年。

3.总督的职责 Duties Of The Governor
总督首要的职责就是维持和平。他要指挥手边的任何军队。直到图密善皇帝统治时代,两日尔曼尼亚行省的总督都没有任何的管辖领土,他们唯一的职能就是指挥莱茵河上的诸多军团,而该地区是作为比尔及行省的一部分被管理的。作为这种职责的一部分,总督长期负有扑灭盗贼团伙(即盘踞乡间的有组织的盗贼)的任务。他同时也管理该行省内诸城市的事务,而日常管理工作都是由诸城市自行处理的(详见下文)。在这种关系中最为重要的是只有总督有权施以死刑处罚,通常死刑案件都要在总督在场时审理。

4.城市在行省管理中的角色 Role Of Cities In Administration
日常管理工作是由当地政治机构照料的。罗马人所获取的第一个行省是西西里,岛上到处都是希腊人的城邦,当地机构足以完成日常管理工作。只要有可能,罗马人都倾向组建一套类似的体系。在城邦由中心城市和周围地区组成,所有的政治活动都发生在中心城市里。对于没有罗马公民权或拉丁公民权组成的社团,一部分被称为“纳税的” stipendiariae另一部分被称为“自由的同盟者” liberae et foederatae,不过其区别不大。富人们可以加入当地议会(犹如罗马的元老院),这些社团还有在本地选出的官员以照料日常管理事务并征集税赋。
当罗马人兼并了不存在希腊-罗马式城邦的领土时,他们会尝试创建一个这种组织。BC60年代晚期,当伟大的庞培将东方的中央集权制王国本都和卑泰尼亚组建成罗马行省时,他将此前归王室官员掌管的乡村地区在该地区的希腊城市间瓜分了。他这样做的原因就是他知道罗马的行省管理体制不是为了管理这种日复一日的琐事而设计的。从共和国时代到帝国时代情况一直如此。罗马人在西方征服的经常是以部落为基础组成的领土,在此罗马人努力建立一种堪与城邦相媲美的组织。当地的贵族组成了议会,某个城镇变成为官方活动的中心。
尽管这些城邦国家直到古典时代晚期仍是日常管理工作的中心,但到2世纪时已经有迹象表明出问题了。图拉真皇帝将小普林尼派往卑泰尼亚(暂时转归帝国直辖)行省任总督以恢复局势不靖的诸城市中的秩序。同样在图拉真时代,由皇帝提名的名为监察的监控者介入到当地事务中来,这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当地的社团已无力承担摊派的财政负担。当地议会的成员逐步成为世袭的,到2世纪中期时,已有明显的迹象显示,富人们对公务活动兴趣缺缺,不得不强迫他们从事此类服务。

5.司法管辖权 Jurisdiction
总督一人握有生死大权,拉丁文做ius gladii,即“剑之权力”,对于非罗马公民的生死并无限制,但也或多或少的执行着。耶路撒冷圣殿的大祭司将耶稣基督带到罗马总督----行政长官----庞提乌斯·彼列多面前,因为只有总督大人自己能够使用死刑。(四福音书在这次诉讼的问题上表述的不够明确,但似乎是耶稣被控为大逆罪[HIGH TREASON,关于其罪与罚参见塔西陀《编年史》卷一以下,字母注],当然这也就是耶稣被钉上十字架是所加的荆棘冠上所写污辱性的词语“犹太人的王”的意思所在.)总督想释放耶稣,他看的出这次诉讼是源自宗教分歧,但是总督最后屈从于祭司们的意愿,以免惹出麻烦[他的主要职责就是确保地方安靖]。在元老院行省亚该亚的首府科林斯城,当时其罗马公民身份还不为人所知的使徒保罗被犹太人带到代执政官级总督迦流(Gallio,塞内加的兄弟)面前,但伽流却将他们驱散了了事(事见《使徒行传·18章·12节》以下:18:12到迦流作亚该亚方伯的时候,犹太人同心起来攻击保罗,拉他到公堂, 18:13说,这个人劝人不按着律法敬拜神。18:14保罗刚要开口,迦流就对犹太人说,你们这些犹太人,如果是为冤枉,或奸恶的事,我理当耐性听你们。18:15但所争论的,若是关乎言语,名目,和你们的律法,你们自己去辨吧。这样的事我不愿意审问。18:16就把他们撵出公堂。)。这就是《使徒行传》的记载,但在法律事务方面《行传》的记载并不很可靠。
对于罗马公民而言情况就更为复杂了。在共和时代不经罗马人民授权不能将任何罗马公民处死。一般被控死刑罪的人仅是自行流放而已。共和时代的罗马人民将死刑罪的定罪权托付给特别法庭,该法庭的决定是由以元老和骑士共同组成的陪审团决定的。这种法庭在帝国初期仍存在着,奥古斯都时代的昔兰尼伽敕令的摹本(http://www.yale.edu/lawweb/avalon/medieval/augustus_001.htm)了这点。法庭上座有一个由当地(相对)富有的罗马人组成的陪审团。这种体制是很独特的,肯定此后不久就不存在了。取而代之的是一种由总督参与的被称为“cognitio extraordinaria”的审判制度(trial out of the regular order 酌情译为“非常规审判”)。这意味着由总督本人宣告判决。这种审判总是跟非罗马人的被告方有关的。关于这套体制是如何应用到罗马人身上的尚有争议。已经证实,在该体制下,总督宣布初审结果,假如罗马公民被判定有罪,死刑判决须经皇帝授权。1世纪时似乎被告方要被遣送往罗马,而到了2世纪时只需有皇帝的书面授权执刑的认可即可。在某种意义上这套体制是基于皇帝独自承担了早期向人民上诉的权利的基础上的。



6.罗马公民权的扩大
奥古斯都皇帝在他的《功业录》中不无欢欣的写到在他对罗马公民所做的人口普查中,其人口从BC28年的4,063,000增长到A.D.14年的4,937,000。当然这其中有一部分反映了罗马公民人口的正常增殖,这个数字也包扩了给非罗马人(异邦人)授予公民权所带来的增长。在罗马帝国实行元首制期间,将罗马公民权的范围扩大授予个人与整个团体,这一传统始终延续着,直至A.D.212年卡拉卡拉皇帝将公民权授予了全帝国所有生为自由民的人们。在此一过程中,罗马公民权这一概念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它变得与拉丁文化或是参与罗马城中的政治机构活动不再有任何的关系。取而代之的,“ROME”这个词不再是指台伯河畔的那座城市,而是代表着所有归于罗马皇帝管辖之下的地域。在这个意义上,所有他的属民都是罗马人。

7.罗马共和国时代的公民权扩大
共和国时代的罗马以各种手段先是在意大利后来是在意大利之外的国家授予公民权,这些都与帝国时代的公民权授予范围的扩大有关。
手段之一就是将外部群体整体吸收进来。罗马最初只不过是由台伯河畔的一座小城和四周的土地组成的,可所有意大利人逐步都享有了罗马公民权。
罗马曾不过是拉丁姆地区众多的团体之一,罗马人最后完全占有了拉丁姆地区,将一些城镇并入罗马国家,另一些城镇则允许其保留某些内部自治权。这些拉丁人社团获得某种特权地位,因为他们在语言和文化上都和罗马人很接近。到共和晚期,迁居罗马的拉丁人就成为罗马人,担任拉丁城镇的官员也就获得了罗马的公民权。
在其征服意大利的过程中,罗马人将众多地区并入罗马国家,如此就将许多其他国家的人民变为罗马公民。(除拉丁姆以外的)其他意大利群体都是罗马人民的“同盟者”。这些意大利同盟者的罗马化程度逐步加深,但当罗马人拒绝给予其公民权时,他们于BC91年起而叛乱。罗马人通过将公民权授予所有在波河以南的意大利人而结束了这场战争。意大利的异族群体如此获得了公民权的授予,他们仍保留着自己的自治地位,被称为municipia(自治城市)。这种地位上的变化通过在不同城镇引入了相当一致的体制,而且其官员的名字也是相同的而得以彰显。罗马公民权现在意味着采用罗马人的政治和文化制度,而不再是仅指定居在罗马城里了。
在征服意大利的过程中,罗马人形成了一种习惯,即将公民团体遣往外邦领地拓殖。共和国末期时,这一习惯转变为为救助缺少土地的人们在国外建立公民殖民地,特别是在海外创建了一批为老兵分配土地的殖民地。
同时,意大利的罗马公民志愿移居西班牙、高卢南部和非洲。这并没有直接导致公民权的扩大,但是随着罗马公民散布在地中海盆地各处,的确带来了罗马文化和拉丁语的传播。
最后,最为对在罗马国家中服务的奖赏,罗马公民权也被授予外邦人,特别是服军役的外邦人。将公民权授予个人拉丁语称为“viritane”。共和末年的统帅们获得了这项权利,可以把公民权授予辅助部队(中的异邦人)。
所有这些手段在帝国时代仍然延续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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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28 11:36:00 | 显示全部楼层
8.对整个团体授予公民权
当罗马人初次开始统治异邦人之时,他们主要是已经构成有组织的社会的希腊人,罗马人将其重新组织。一部分是作为“自由国家”(civitates liberae)另一部分是作为“纳贡属国”即缴纳年贡的附庸。罗马人将这种组织方式固定化,当他们征服了由部落组成的没有城邦文化的地域时也引入一种类似的管理体制。因此,在罗马帝国的土地上林立着众多的异族“邦国”,扩大公民权的一种方法就是将整个社团的地位加以提高。这一手段更多的是用在未开化的西部而不是城邦社会存在已久的希腊化东方。
对于哪些尚未充分罗马化的社会,罗马人授予拉丁城邦地位(ius Latii),成为自治城市,就像罗马人以前对待拉丁姆地区的诸城镇一样,不过那些城镇很久以前就已获得了完全的罗马公民权。这种方式中最为值得注意的是该自治城镇的官员自动获得罗马公民身份。因此很快的,出任地方官员的当地富有的土地所有者就被授予了罗马公民权。
在罗马化的进程中下一步就是让该社团获得殖民地地位。这就意味着该城镇将被视作为某位罗马官员为罗马公民的拓殖而创建的殖民地。在二世纪时这种地位上的改变非常多,一个例子就是赛普提米乌斯·赛维鲁皇帝的家乡,阿非利加行省的城市大列普提斯(大列普齐斯)Lepcis Magna。康茂德皇帝曾想将罗马本城改名为科洛尼阿·康茂迪亚纳(Colonia Commodiana,即为康茂德所建的殖民城),这表明种改称的新型殖民城有两个特点:其一,殖民城的地位被视作是荣耀的,到3世纪所有帝国居民都被授予罗马公民权之后,在东方城市间仍努力寻求这种殖民城的地位,其原因更多是为了这一名号的威望,而不是实际的利益;其二,这种城镇地位上的变化不必引入任何罗马拓殖者,该地人口仍维持原样。
这种地位的变化更多的是将城市及其附属地域一并提升,但有时也会大面积的授予公民权,例如韦柏芗皇帝就一次将拉丁公民权授予所有西班牙居民,这一举动只是对近3个世纪的殖民对当地人口的影响所追加的确认。

9.建立殖民地
拉丁语中殖民者(Colonus)的原意就是“农夫”,故此殖民地(colonia)就是指一个农业聚落。最初这个术语是指一个建立在异邦土地上的具有完整功能的政治单位。殖民地起初享有拉丁同盟者地位,但到了共和晚期,殖民地一般都是由罗马公民组成的了。他们通过地方选举出的官员自行管理内部事务,此外具有罗马公民的全部权利和特权。
到共和国末年,兴起了一种观念,将建立海外殖民地作为分发老兵退伍费的办法(大体说来,在意大利分配土地才是更为正常的方法,但由于获取足够的土地就意味着将大量土地要么强行拍卖要么收充公,并不是一个轻松的选择)。恺撒第一个在海外兴建大量殖民地,他的行动主要是针对西方的:再把亚,纳庞-高卢和山内高卢,但恺撒在东方也兴建了众多殖民地。
奥古斯都在其《功业录》的第三章中自豪的宣称:“…其中三十余万人在服役期满后,我送他们到殖民地定居或送回原籍。对所有这些人,我都分予土地或赠予金钱作为他们服役的报酬…”当时创建了多少殖民地现已不可确定了,但其数目肯定是巨大的。殖民地的正式名称中对采用创建此城的官员的名字,由于恺撒和奥古斯都的名字相似,有时很难区分究竟是恺撒还是奥古斯都创建此殖民地的。尽管如此,奥古斯都无疑创立了众多殖民地。
奥古斯都身后出现了一段平缓期,直到弗拉维王朝时代。在A.D.68-69年的移民点中创立了众多的军事殖民地。最后一批出现的军事殖民地是由图拉真皇帝在达契亚战争之后创立的。看来不再创建军事殖民地是因为征募制度的变化造成的。到2世纪时,已确立了严格的从军团驻扎所在地征募士兵的习惯,实际上士兵都是当地征募的,这就意味着他们不情愿接受某个离目前居所路途遥远的行省土地作为退伍津贴。



10.个人公民权授予
共和时代的异邦人一般只有通过军事服役才能获得罗马公民权。到了帝国时代,皇帝本人成为授予公民权的人,在罗马保存有授予公民权的人名记录。罗马的显要人物可以为他人推荐获得公民权(例如小普林尼曾请求图拉真皇帝授予其医生公民权)。(此处的显要仅是相对而言的,例如,诗人Martial成功地为其友人向图密善皇帝申请得到了公民权。) 经常有轶闻谈到将公民权授予某些异邦的显赫人物,例如,东方的国王和边界沿线的部族首领们。希腊化东方的政治团体自身的政治传统太强,不愿采用带实质性的罗马式外表的“殖民地”或“自治城市”(尽管到3世纪时他们又渴求获得殖民地的称号)。因此,这一过程是渐进式的,直到图拉真时代,才有大量的希腊人进入了元老院。
皇帝本人也会作出一些令人莫测高深的公民权授予。有关轶事证明克劳狄乌斯和尼禄曾当场将公民权授予使他们开心的艺术表演者。
克劳狄乌斯皇帝曾因出售公民权而遭到严厉的指责,据推测这其实是指他贪污了其朋友们的份子。对于《新约·使徒行传22:25》以下所记:
[22:25 刚用皮条捆上,保罗对旁边站着的百夫长说,人是罗马人,又没有定罪,你们就鞭打他,有这个例么。
22:26 百夫长听见这话,就去见千夫长,告诉他说,你要作什幺。这人是罗马人。
22:27 千夫长就来问保罗说,你告诉我,你是罗马人么。保罗说,是。
22:28 千夫长说,我用许多银子,才入了罗马的民藉。保罗说,我生来就是。
22:25 And as they bound him with thongs, Paul said unto the centurion that stood by, Is it lawful for you to scourge a man that is a Roman, and uncondemned?
22:26 When the centurion heard that, he went and told the chief captain, saying, Take heed what thou doest: for this man is a Roman.
22:27 Then the chief captain came, and said unto him, Tell me, art thou a Roman? He said, Yea.
22:28 And the chief captain answered, With a great sum obtained I this freedom. And Paul said, But I was free born. ]
那个军团将校听到圣保罗一出生即为罗马公民时声称自己以前不得不花钱买来公民权,这段奇怪的指控中到底有多少精确性很难判断。


11.服军役
在共和国时代,虽然还有别的原因可被授予罗马公民权(例如,对某长官在行省敲诈勒索的指控成功),获得公民权授予的最常见原因即是服军役。共和国时代和帝国时代在此有所不同,共和时代专门订立了条文,规定了给予那些并不想成为罗马公民的人们授予公民权后所享有的特权。到了帝国时代,人们发现了一种办法作为协调,可以同时享有罗马的和本地的公民权。
辅助部队的各单位与罗马军团(完全由罗马公民构成)人数相等。自克劳狄乌斯皇帝时期起,这些辅助部队收到了一种特制的铜质证件,上面记录着当他们服役满25年而光荣的退伍之时,将被授予罗马公民权,并可以合法的和一个外国女子结婚。这种证件保存下来的数量相当之多,我们可以看到某支辅助部队单位在某一时间遣散以及授予老兵们的特权。据推测,这是对恺撒和奥古斯都统治时期所产生的习惯的规范化。这些老兵在退役时会采用某个罗马名字,通常是皇帝的首名和氏族名(如Gaius Julius Caesar中的Gaius和Julius .),这就使我们可以确定该辅助部队退役的时间范围。
罗马帝国的海军也是由外邦人构成的,但他们起名字的方法却不一样。尽管这些外国水手也只有服满25年军役才能获得罗马公民权,但自图拉真甚或图密善时代起,他们在加入军队时就可以起一个罗马名字。一般而言,这些名字与水手们所在的地区的常见名有关而不是基于皇帝的名字


12. 公民权扩大化中的新动向
公元1世纪时,公民权的授予看来有着比较明显的波动起伏。恺撒和奥古斯都对授予公民权都比较大方,而拖沓的提比略皇帝的统治则标志着一个紧缩期。公民权的扩大缓慢,而奥古斯都曾授予公民权的那些地区又受到了整顿。哲学家塞涅伽的嘲讽克劳狄乌斯皇帝曾设想让所有的希腊人、高卢人、西班牙人和布立吞人都穿上托伽(暗喻授予其公民权,见《神圣的克劳狄乌斯变瓜记》)。这当然是有所夸大,但是塔西陀记录一段克劳狄乌斯的演说辞,我们有一篇铭文保存了其原始词句,其中这位皇帝为其在元老院中引入罗马化了的高卢贵族而做辩护。在尼禄统治期间公民权的扩大又暂告停息,到了弗拉维王朝时代,公民权的扩大已更大的规模重又开展。2世纪时,公民权的扩大化比较平稳,此时众多早就有着(自己的)公民权的团体转变为“殖民地”,同时还创建了众多自治城市


13.公民权含义的发展
在共和时代,公民权有着严格的界定,不可能同时身为两个国家的公民。罗马人,为了免得对自己的罗马公民地位带来不利影响起见,会拒绝接受雅典荣誉的公民权。外邦人成为罗马公民后也适用这一点。对于哪些会被授予公民权而又不愿放弃原有公民权的人们,专门制定了规定。在共和时代对于新获罗马公民权之人可以免除当地税收和应做的公众服务等事项也有规定可循。
很显然,假如有大量的外邦人接受了罗马公民权,这一想法就产生了问题。最有可能接受罗马公民权的也就是那些最有可能参与当地政务活动的人,也正是拥有的财产需要征税的人。假如这类公民放弃了公众服务并依据其罗马公民权而得以免税,这些社团实际上就变得无法治理了。因此自奥古斯都时代起,授予个人罗马公民权时不再带有免税政策,卑使其在原本的环境继续中继续发挥作用。
这一发展得到了社会战争(Social War,阿庇安<罗马史>做“意大利同盟战争”)以后在意大利建立起来的众多自治城市形势的支持。由于自治城市通过自选的官员处理其自身的内部事务,一种观念产生了:他既可以在当地政务中行使职能又可以同时身为一名正常的罗马公民。共和主义者的态度中部分的原因是缘自罗马与当地社团的利益间存在着潜在的冲突。一旦所有的团体,罗马和异邦都臣服于皇帝的权威之下时,理论上的这种冲突的可能就变得微乎其微,因此在理念上,一个人就可能同时既属于本地的社团而同时又从属于更为广阔的帝国(意即罗马的)政治体系之中。
[ 参考下列B.C.4的昔兰尼伽铭文(III)
Edicts of Augustus and Decree of the Senate on the Judicial Process in Cyrene(4 B.C.)
III

Emperor Caesar Augustus, pontifex maximus, holding the tribunician power for the seventeenth time, proclaims: If any persons from the province of Cyrene have been honored with Roman citizenship I command that they nonetheless shall discharge their compulsory public services among the body of the Greeks in their proper turn, except those persons to whom by a law or by a decree of the Senate, by my father's or my own decree, the citizenship was granted with exemption from taxation. It is my pleasure that these same persons, to whom exemption from taxation has been granted, shall be immune in respect to the property in their possession at that time, but that they shall pay taxes on all property that they later acquired.

“公元前4年 关于审判程序的奥古斯都皇帝敕令及元老院令·奥古斯都第三敕令”
最高大祭司,恺撒·奥古斯都皇帝,于其第17次执掌保民官权利之年,诏告尔等:
若有任何昔兰尼伽行省之人荣膺罗马公民权,吾在此命令,彼等不得因此解除其在希腊社团中对公众适当的服务义务。唯有下列人等,因某条法律,或元老院之法令、或吾父之法令或吾之法令获得罗马公民权之时亦免除纳税义务者除外。此等公民获赐享有免税之权利,仅适用于彼等获赐时所占有之财物,此为吾所欣然乐见,对于此后该人所获致之资财当予征税。]

14.公民权的贬值和态度的转变
塔西陀曾就帝国时代和共和时代对授予公民权两种心态做了不甚赞同的态度:共和时代授予公民权很少,仅仅是为了奖励(人们的)勇敢。到一世纪末,成为罗马公民在本质上还不是那么重要。尽管罗马公民在法律上确有某些特权,但随着越来越多的下层阶级或者通过对这个社团集体授予公民权或者通过光荣退役而成为罗马公民,这一点逐步变得较不明显。象圣保罗这样的帐篷匠也可以乞灵于其身为罗马公民的保护,这就使得象他这样的人较之一个富裕的异邦人享有更优越地位显得不合适了。按罗马人的感受,他们对等级更有认知,这种情形是讲不通的。因此法律越来越不观重于公民与非公民之分,而更在意富人和穷人之分,不再顾及该人是否享用公民权。到3世纪早期,在西方只剩少数几个社团有待罗马化而希腊化东方的统治阶级则通过对个人的公民权授予完全被帝国体系所吸收。因此,是时候该取消种种差异了。


15.安东尼变法(安东尼是卡拉卡拉的帝号,故此本节也可译为卡拉卡拉改制)
毫无疑问,卡拉卡拉皇帝的做为在历史上唯一值得铭记的就是他A.D.212年发布敕令,授予帝国境内所有生来自由的居民以罗马公民权。有一小部分人被排除在外,但围绕着究竟是谁被排除在外仍有争论,由此显示出这并不重要。迪奥·卡西乌斯认为这不过是为了增加公民人数以增加只对公民收取的税种金额,这个理由并不充份。在一张莎草纸上似乎记录了敕令的原文,卡拉卡拉在其中给出了他的理由,那是为了增加可以为从其兄弟(虚构的)阴谋中保护了皇帝向诸神表示感恩的公民数量。不论其直接动机如何,从大局看来,真正的原因看来是罗马化和公民权的扩大已经推进到如此的地步,再保留罗马人和外邦人之间的区别已经没有什么意义。现在,每一个人都被融入到帝国体系中去,“罗马”现在不再只意味着台伯河畔的那座城市(如今挤满了下层的群氓)。取而代之的是,罗马现在意味着地中海盆地周边地区受罗马皇帝支配的希腊-罗马文明世界。实际上,假如不算法律条文,人人都已经实际上成为罗马人了,再通过授予每个人公民权以确认新的形势,还是有道理的(虽然实际意义上并不象听起来那么多)。

翻译整理自阿尔贝拉大学古代罗马史教案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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