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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汉唐商品经济之比较——兼答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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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5 18:51: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社会科学辑刊一九九三年第五期   总第八十八期

秦晖

内容提要:汉与唐,是我国古代两个创造了光辉灿烂文化的强盛王朝,古来就有"汉唐盛世"之称.从一般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来看,唐代显然要超过两汉.然而,一般经济的发展水平与商品货币关系的经济发展水平未必同步.社会劳务与产品的运动规模也未必等同于市场机制的规模.从货币制度、国家财政、城市职能、生产领域、经济运行机制与运动规律等方面,考察汉、唐两朝的商品经济的发展,表明唐代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比汉代相差很远.但唐代社会的发展阶段与文明程度却比汉代要高.汉唐商品经济的发展与社会文明兴衰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是截然相反的.
作者秦晖,陕西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
                    一
    汉代货币流通的发达令人惊叹.西汉一代黄金大量用作"上币",有人把这个时期称为"事实上的金本位制时代",疑者或称汉金并非流通手段,(1)实谬.汉金之以锭块行世,之被称为"民之通施"、"民之通货",汉律关于黄金流通的规定,汉简、汉代算经和史籍中关于以金购物、以金纳税、金钱互兑、付金而以铜钱找补的记载,尤其是汉代民间私造"伪金"成风与政府一再申禁的事实,都证明了汉金的通货性质,而与唐金的器饰性质形成鲜明对比.(2)
    在经济史上,实物货币——贱金属货币——贵金属货币——符号货币(信用货币)依次代表着更发达的货币形态,并体现着市场关系的更高水平.这虽非绝对规律,但汉唐何以例外,疑者须有所解释.在中国虽从先秦以至民国均有铜钱存在(其实外国亦类似,犹如人的时代也存在着人以前各进化阶段的生物一样).但先秦杂用谷帛金宝,汉代流行黄金,魏晋以降谷帛为币,隋唐吊帛钱末,宋元纸币大兴,明清白银盛行.此不争之事实决非所谓汉唐宋明清"均以铜钱为币"的含糊之论可以抹杀者.
    汉代的主要支付手段铜钱的流通规模更为惊人.西汉五铢是我国历史上铸造量最大的一种货币,据《汉书·食货志》载,从武帝至平帝的 110多年间共铸造了"二百八十亿万",当时的"亿"为十万,上数即 2800亿,平均每年发行五铢**25亿之多(3).这比唐代要高出十余倍!疑者谓"亿"非十万而是万万,并称以亿为十万则会算出个"难以置信的天文数字",而以亿为万万(!)反而会是个可以置信之地上数字乎?此种逻辑,疑者固亦自认"亦未可知'也.其实"亿'诚有大小制之分,而在此只能作小制解.此理至明,疑者固应"可知"也.疑者又谓汉五铢以重量命名,而唐之通宝创以纪元、年号命名之例"完全脱离‘量名钱'体系"因此唐钱是比汉钱"更高一级的铸币形式。"呜呼!此说为古钱玩家之言尚可,为经济史家言则不经矣.钱之为币,是代表一定数量的金属价值,还是代表某君某朝之"天威"?君不知今国际上硬通货如英镑、马克、里拉等等其名初皆重量之谓乎?疑者是否认为其亦未脱"量名钱体系"因而不如唐钱"进步 "?其实,如果一定要以钱名论优劣(笔者以为大可不必),那只能说从量名钱到纪元钱表明"对货币作用的认识"有所退步。
   西汉时,金属货币进入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汉文明的主要区域,终西汉一朝,史籍中几乎看不到以物易物或实物货币的记载.汉代史籍中偶有赏赐绢帛之记载,傅筑夫先生认为这反映了绢帛仍有实物货币之功能,不过他也认为这种情况很少见(4).至于以实物作支付手段及价值尺度(如唐代那样)的明确记载,在西汉是没有的。而唐代的货币关系比起魏晋南北朝自然大有发展,出现了开元通宝这样影响颇大的货币,但比起两汉尤其西汉来,仍然十分可怜.不但贵金属很少回到流通领域,就是铜钱的地位也十分虚弱,长期不能取代实物货币与以物易物.唐代一直是"钱帛兼行",而且历来学者都认为唐代铜钱在流通中的作用不如实物货币。如清代的黄宗羹认为"唐时民间用布帛处多,用钱处少 "(5)今人彭信威说:唐代以绢帛为货币的事"很为普遍""在各种野史中,缣绢的使用,似乎比铜钱还要多 "(6).今人李蜒也主张当时绢帛在流通中比钱币更占优势(7)。在唐代,行旅所带、日用所需、物价的表示与支付、劳务的报酬,都经常使用绢帛。《唐律疏议》规定罪犯计赃用绢,计功作庸以及牛马驼骡车等计庸也用绢,学生用绢帛支付束修(学费),等等.
    在物价方面.汉代"元帝初元二年,齐地饥,谷石三百余,视宣帝时京师谷石五钱,边都谷斛八钱,丰歉在不侔矣"(8).类似内容在唐人那里表述为,"贞观之初,率土荒俭,一匹绢才得一斛米,……自五六年来,频岁丰捻,一匹绢得粟十米石"(9)。汉代鲤鱼长至三尺者枚直五十,肉百斤七百钱(10)。而唐代据说"开成中物价至微,村落卖鱼肉者,俗人买以胡绢半尺"(11).这类例子可以说不胜枚举.前贤如加藤繁、陈寅恪、李剑农、彭信威、李题等所缕列者何止百数!此不赘举者,非特以省篇幅,且不欲掠前贤之美也.疑者谓拙论"仅用两条材料"以证,而自诩可举百条反例.不知仅《唐律》中以自计价之例便不下百数,而以钱之例能有几许,以比汉律则又如何,夫唐有用钱之例,拙论未尝讳之,而汉曾有如许用帛之例否耶?"与汉相比,以实物货币表示物价无疑是唐特色",此论不亦宜乎?晚唐以前帛本钱末,有"布帛为本,钱刀是末"之明款为证,有唐律之法定规范为证,更有敦煌文书中贸易计价几乎只见谷帛不见钱之事实为证.至于吐鲁番文书之屡见"银钱"疑者极口称道,屡举不疲。不知此"银钱"乃波斯银币,而非疑者以为比汉钱"进步"、比唐帛流行之唐钱也.拙论以此为"例外"而遭疑者之垢.不知若此非例外,则适足以证彼津津乐道之"通宝"实未流行,拙论尚不至如此极端也.然而比之边塞汉简中几乎唯钱是称,岂不令人感慨!
   劳务报酬,汉代的《太平经》称"时以行客,赁作富家,为其奴使,一岁数千(钱),衣出其中"(12)。崔直《政论》有"客庸一月千"的记载.居延汉简中所记西汉时河西屯田上的官吏与劳动者都领取" 月奉(俸)钱",吏士每月 600-2000,令史400余,田卒、戌卒300余,徒、弛刑士280余(13).司见那时从内地到边陲,从自由的"行客"(雇佣劳动者)、农奴身份的田卒到身份近似奴隶的刑徒、弛刑士,都以货币形式取得生活资料.而唐代雇佣劳动的报酬形式却多为实物,即"以升斗给役于市"(14) .《唐律疏议》卷4规定了唐代工价的法定标准.平功庸者,计一人一日为绢三尺,牛马驼骡驴车亦同"也是以实物计算的.这方面最鲜明的对比是赋役制度中的代役规定:汉代的更赋是以钱抵役,而唐代的丁庸则是以绢抵役.疑者连这样的常识也持异议,说这是"错误的"并称唐代所行的是"纳资代役"其实他所引之文本身就明言纳资之举不仅只行于大历以后,而且仅指匠役而言,与一般的徭役无关.
   汉代存在着"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的实物租佃,但同时也存在着定额货币地租,如《九章算术》卷6第24题"今有假田,初假之年三亩一钱,明年四亩一钱,后年五亩一钱,凡三岁得钱百,问田几何。"汉代史籍中多有将国家之苑囿园池"赋人课令耕种"之记载.苑囿之人为货币,史有明证,而"赋"亦货币之征也,足见汉代国有地产行货币租者颇多。(15)但在隋唐时代,除吐鲁番这一"例外"外,我们在史籍中看不到有关货币地租的任何痕迹。
   两汉借贷关系中的货币成份已占了绝对优势,以至于高利贷者在汉代被通称为"子钱家"汉代史籍中所见的借贷关系绝大多数是货币借贷。无论贫民借贷、富人贵族借贷、工商业者的资本借贷还是国家的财政借贷,率皆如此.河西汉简中借贷形式可考者38例,内35例为纯货币借贷,而纯实物借贷仅有一例.(16)而到了唐代,"子钱家"之名消失,借贷关系中的实物成份又占了明显优势.河西地近腹里,且唐代文书与汉简同出,尤堪对比.(17)疑者声称《隋唐五代经济史料汇编校注》收私贷文书31件,内钱贷达17件云云.俭之原书令人失笑:原来疑者仅翻至该书第922页之"校注"而止,不知此"校注"非章节之末.其后所收尚多!考该书共收官、私、寺"高利贷文书"60件,内41件实物贷,逾三分之二.而事不止此:一则此60件包括契约与账籍,而一契一例,一账则有多至数十例者;账籍多为实物贷,故以例计之,远不止2/3也.二则是书所谓之"高利贷"文书仅借贷文书之一部分,此外另收有"借赁'、"算会"文书,内多有属借赁者,亦均为实物贷也.三则疑者所举钱贷绝大部分为吐鲁番之波斯银币贷,如前所言应视为例外,而唐钱之贷极少,无波斯币之敦煌则几无钱贷可言.综上所述,则以河西论,汉贷90%以上为钱,而庸贷90%以上为实物,其对比之昭然如此!唐代法律中有关借贷的规定就更能说明问题了!
"诸负债违契不偿:一匹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匹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匹加二等;百匹又加三等"
"计庸以当债直:谓计一日三尺之庸,累折酬其债直"(18).
"诸公私以财物出举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每月收利,不得过六分.……其放财物为粟麦者,亦不得迴利为本…… "
诸以粟麦出举,还为粟麦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
"诸家长在,而子孙弟姪等不得辄以奴婢六畜田宅及余财物私自质举"(19).
    这里讲的都是实物借贷,现存唐代律令中完全没有货币借贷的规定.这与汉律中关于"人责(债)呈黄金为价"(20)的条文形成了明显的对比.
    此外,汉代多用金钱,囤积货币成为积累财富的主要方式,"富人藏钱满室,犹无厌足"(21)、"富贵成,泉金盈"(22)成为风气.而唐代则以绢吊的多少论贫富,富人多以巨量的绢帛囤积而自炫.唐高宗时有巨富邹凤炽,"请市终南山中树,估绢一匹,白云山树虽尽,臣绢未竭"(23);玄宗时又有富人王元宝,"请以一缣系南山一树,南山树尽,臣缣未穷"(24).又如官僚中的杨国忠"积绢至三千万匹",郑注家藏"绢一百万匹"等等.李埏先生说唐之富豪有"绢癖",(25)诚如所言.而此"癖"为汉代所无也.如此等等.汉代官场贿赂多用金钱,唐代则多用绢帛;汉律多以黄金计罚款,唐律多以绢吊计赃值;诸如此类的现象,都说明唐代货币关系的发展水平远在汉代之下.
                             二
    汉唐货币关系发展水平的差异最明显地体现在国家财政上.汉代赋税的货币化程度之高,令人叹为观止.其中主要有:人头税,包括算赋——成年人每人120钱,和口赋——未成年人每人23钱.代役税,成年男子每年服役一月,是为更卒.武帝以后通常都以钱代役,谓之"顾更钱"或"更赋",其数额向有2000钱与300钱二说,现多数人据如淳、张晏所言,主张为2000钱.其中如淳并举二数,谓2000为代更卒之役,300为代戍边之役(26).果如此,则汉代的代役税实际上要超过成年男子每人每年2000之数.财产税,即货算,在武帝以后也逐渐成为正式的赋税,其数为"货万钱,算百二十七"(27).10万钱的中人之产就需纳1270钱.疑者有谓汉之赀算记载"仅此一条",是否果有此事尚难肯定,又谓赀算仅征之于郎官,非征于民者.此皆常识性错误,《盐铁论·未通》云"以赀征赋,常取给贱民"仅此已足破此二疑矣.汉代赋役的非货币部分主要为田租,其税率在汉代大部分时期仅"三十税一",是非常轻的.按"五口百亩之家'年产谷150石,石价30钱计,这项负担价值约150钱.
  综合以上数项,一户标准的"五口百亩之家"按一夫一妇一老二小的人口构成和"中人之产"计,就需交纳120X2+23X2+2000+1270+150=3705钱的价值量,其中只有150钱是实物,其余3556钱即总量的95%以上是货币.这当然是不准确的,实际上古时还有更卒以外的其他徭役(正卒、戍边等)、田租以外的刍稿税以及献费之类的杂敛.其中献费是货币,正卒、戍边乃至田租、刍稿也时有折成货币征收的(28).所以总的来说,汉代赋役绝大部分是货币税,应该说是没有问题的.疑者以为汉代赋敛多有减免,且偶有以实物代纳者,又谓汉民多穷,罕有"百亩之家"故上述推算不对.其实汉代赋固有减免之例,而田租减免之例更多,有汉一代轻租重赋,古今皆有公论.而以货币纳田租之例亦比实物纳赋更常见,故《公羊传》何休注"春用田赋"条即说"若今汉家敛民钱,以田为率"至于说汉代贫民回多不足百窗,则只能表明其回租负担或实物负担在总额中的比重比我设想的更低,岂有他哉!
    而唐代前期的赋役主要是租庸调,其中田租所征"粟麦杭梗稻,随土地所宜"户调所征是绢、绫、布、绵、麻等,丁庸则是以绢抵役.总之,这是一种典型的实物税制.有人说其时"一钱不征"(29).未免过于绝对,但征钱很少是无疑的.唐后期的商品经济有所发展,改行两税法"以钱、谷定税"货币的地位有了提高.但实际上征钱只实行了不到 30年,在两税法颁行的大部分时期,货币只是计算赋额的单位之实际征收的仍是按时价折纳的实物(30).换言之,唐后期赋税的实物税性质并未有实质性改变.也许一直到明后期行一条鞭法时,赋税货币化程度才再次达到汉代的水平.
    财政收入是如此,那么支出呢?我国历代财政支出之大者,不外军费、官俸与营造三项。汉代军事所花费的货币为数惊人,武帝的军功在常规货币税外,又大兴"算缗钱"及盐铁之利才得以维持.东汉顺帝时对羌人用兵,致使国家对私人欠债"数十亿万"钱.而唐代的军费却常常用绢吊来支付。如安史之乱爆发时,朝庭仓猝扩军"月开左藏库,出锦帛召募"(31).宪宗时对藩镇用兵,又"出内库缯绢五十万匹供军"。(32)汉代官僚以若干"石"定品级,但实际上领取的主要是或全部是以货币支付的月俸(33).到东汉时商品经济衰落,官俸改为半钱半米。汉代的封君从食邑上征收的租税也以货币为主(34)。而唐代早期官俸主要是禄米与职分田上的收益,到永徽年才有了定额的俸钱,然而其中相当一部分实际上是用"防阁、庶仆"等劳务来支付的。开元以后,才全部付给钱币.但到唐末又改发实物了(35).最后,汉代营建费用一般也以货币开支,而唐代则常常用绢帛充任此项支付.如开成元年"左仆射令狐楚请以罢修曲江亭子绢帛一万三千七百匹,回修尚书省"(36).
    财政收支的状况决定了预算和国库的状况。桓谭《新论》谓西汉时"百姓赋敛一岁为四十余万万.吏俸用其半,余二十万万藏于都内,为禁钱.少府所领园池作务之八十三万万,以给宫室供养、诸赏赐"这里的国库收支与贮存都用货币结算.但唐代的国家财政,前期是用实物计算的,后期则兼用钱、物.因而唐代国库的内容也与汉截然有别.当开元、天宝盛世"杨国忠征夫丁租地税,皆变为布帛,用实京库,屡奏帑藏充牣,有逾汉制.又贱贸天下义仓,易以布帛,于左藏库别造数百间屋,以示羡余。"(37)因而《秦妇吟》才有"内库烧为锦绣灰"之名句.汉之宣、元与唐之开、天,史家并称为盛世,皆以府库充盈称著,但其经济内涵却甚为不同.疑者以为汉代官库亦有实物,并举"太仓之粟陈陈相因"为例.此语殊不类."国库"与国家仓库完全是两回事.今日发达国家仓库里从石油到核武器无不充盈,岂有因此而称其国库储备为实物化者乎?夫国库为财政储备,与国家为使用而囤积物资完全是两回事.汉大仓之积粟是作为粮食储备的,而唐内库的积绢决非作为衣料来储备.难道汉代会有这种以实物为财政储备的国库么。
                          三
    货币关系方面的差异,使汉、唐的城市经济面貌也存在着某种区别,自然,这并不排斥它们也具有中国古代城市的共同的传统特征,唐代在发达的封建文明基础上出现了许多繁华的大城市,包括当时堪称世界之最的长安城.它们的规模之大,设计之精,远在汉代城市之上.令人眼花缭乱,往往从某种思维定势出发,依据一些描述性史料对当时的城市商业繁荣作出种种渲染.其实在高度中央集权的中国,城市大小同商品经济繁荣与否并不一定成比例.简单的定量分析就可以看出唐代城市带有比汉代更浓厚的宗法色彩,作为商业中心的城市经济职能很不发达,商品经济在城市生活中的地位远比汉代低下.面积广达84平方公里的唐长安城实行严格的坊市制,大街两旁坊墙高耸,一片肃杀,几乎没有商业活动.作为商业区的东西二市各仅二坊之地,与居民区108坊相比仅为后者的 3.7%.如按考古发掘实测,则东西二市总面积不过1.88平方公里,仅占全城面积的2.2%。唐洛阳城的市更只在全城126坊之中据有2坊之地,仅为居民区的1.6%.比隋洛阳的市还小(38).
    相比之下,汉长安面积约35平方公里,仅为唐长安的41.7%.商业区却有9市之多。虽然每市面积较小,但以"凡四里为一市"(39)计,9市共占36里,与居民区160里相比,商业区占到居民区的22.5%.远远高出唐代两京.
    汉代城市的闾(里)市之别似乎也没有唐代城市的坊市之别那样严格.从班固《西都赋》中"阗城溢郭,旁流百廛,红尘四合,烟云相连"的描写看来,汉长安大街上似乎是有商业的.更值得注意的是,唐长安 2市东西对称,形制雷同,是官方严格规划的产物,而汉长安9市格局不一,各称杂乱,"六市在道东,三市在道西",甚至有的在城外,如"直市在富平津西南二五里'(40),令人想起宋明城市的关厢.可见两种市的风格不同:唐市虽然也体现了商品经济的一定程度的活跃,但主要还是官府行政权力的体现;而汉市虽然也受官府管理,但主要却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自发形成的.
    长安而外,汉代还有不少商业城市,如"市廛所会,万商之渊,列隧百重,罗肆巨千,......百室离房,机抒相和"(41)的成都、"开市朝而并纳,横阛闠而流溢,混品物而同廛,并都鄙而为一"(42)的吴乃至临淄、郎郭等等.由于缺少定量性资料,难以把它们与唐代同类城市相比.但值得一提的是汉代按王符的说法,"天下百郡千县,市邑万数 "(43)似乎平均每县竟有10个以上的市集.这当然是"言其多也"之形容用语,未必实有其数.但汉《张迁碑》中有"黄巾初起,烧平口市,斯县独全"之语,马王堆西汉墓出土帛书《天文气象杂占》中亦有某地"又(有)市邑四"之说,联系王符所言,看来汉代县以下市集的活跃是没有疑问的,这一点似乎尚未引起学术界的注意.相比之下,唐代则是"诸非州县之所,不得置市"(44),至少在盛唐时代,县以下是不存在正规市集的.
    综上所述,从一国之都到乡间市邑,汉代的市场网络显然比唐代要发达.当然这是指"市场"网络而不是超经济强制下运行的物资集散网络,就后者而言,汉代当然比不上有着更大型城市和更完备的运河等交通系统的唐朝.
    在都市商业活动的深度方面,仅与唐相比也有许多值得研究之点.在"封建前期向鼎盛期发展"的思维模式下,过去人们对唐代尤其是晚唐城市商业中出现的一些"新生事物"如柜坊、飞钱、邸店等给予了高度评价.尤其是柜坊,日本学者加藤繁首先予以注意时,说它如果顺利发展下去可能会成为银行业的开端(45).此后的学者们把它越拨越高,竟至于把它说成是"专营银行业务"的"纯粹的金融机构.说它比欧洲佛罗伦萨或奥格斯堡的金融业要早600-700年等等(46).其实就史籍所载而言,柜坊经营的是"做(出租)柜"业务,即提供保险柜供人租用以锁放钱物.这些"锁在西市"柜坊中的钱物(47)既不能周转生利,柜坊主也不用向钱主付息,相反地钱主还要给他保管费.与窖存、埋藏相比这种方法只是取用比较方便而已.它虽然为商人提供了服务,而且近代银行往往也有这项业务,但仅凭这种业务它是不能变成银行的,因为它与金融市场中信用机构的基本职能——变死钱为活钱、侠分散的或呆滞的资金作为借贷资本而周转起来——并无必然联系,正如藏钱满室的富翁与银行家并无必然联系一样.
    事实上,银行业或金融信用事业产生的基础是商品经济发达后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形成一般(平均)利润率,并使之成为借贷利率的天然界限.因为只有这样,以借贷资本从事经营才会有利可图,才能产生吸收游资、形成借贷资本并使其向经营资本转化的内在动力和要求.而这在唐代是无从谈起的.如下文所言,唐代自然经济下并无能够约束借贷利率的一般利润率可言,因而高利贷利率之高骇人听闻,这种利率只能盘剥那些走投无路而饮鹤止渴的破产穷人,或者躺在特权之上而毫无"经济核算'观念的贵族寄生虫,谁会借这种阎王债作资本去从事经营活动?
    但在汉代则不然,我们下面将要谈到西汉商品经济的发达已初步形成了一般利润率,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借贷利率,因而出现了"民贷以治产业"的现象.这在逻辑上必然产生促使"子钱家'吸收游资、扩大借贷资本并使自已演变成原始银行家的可能性.古希腊——罗马十分发达的金融业就是这样产生的,在汉代史籍中虽尚无此种事例发现,但在逻辑上我们至少可以说,汉代那些颇得司马迁好评的"率亦岁万息二千"的"子钱家"比唐代的柜坊主更接近于银行家——自然是古典商品经济中的而不是资本主义诞生时的"银行家" .

                            四
    商品经济的基础并不是商业,而是商品生产,因此对汉唐商品经济的研究自然不能只限于流通领域.汉代手工业商品生产的发达是人所共知的,就连对唐代商品经济评价极高、认为是由古代向近代的转折的傅筑夫先生也承认,唐代手工业商品生产总的来看"没有达到第一次高X潮(指战国秦汉时期)曾经达到过的水平",但他认为在农产品的商品化方面唐代已超过汉代(48).的确,在我国这样一个农业国,考察商品经济的发展时不能只盯着城市,只盯着工商业,而这往往正是以往研究的弊病所在.因此这里我们着重比较一下汉唐商品性农业的情况.
   
    在我国的二十四史中.《史记》、《汉书》中的《货殖(列)传》是仅见的绝唱"货殖"者,货币增殖也,以"货殖"为目的的商品生产业.在太史公笔下,古典时代的"企业家"们大显身手.治生产犹伊尹吕尚之谋,孙吴用兵、商鞅行法"在各个领域里"趋时若猛兽鸷鸟之发"从事激烈的竞争.他们"大者倾郡,中者倾县,下者倾乡里者,不可胜数""千金之家比一都之君,巨万者乃与王者同乐 "。那些显赫的列侯封君、军功贵族在他们面前也"低首仰给"。这在我国历史上可以说是空前绝后的.象《货殖列传》这样的著作只能见之于汉而不能见之于唐修诸史,这本身就很能说明问题.
    然而更重要的,也是迄今人们往往忽略了的一点是:在《货殖列传》有关生产领域的叙述中,农业占了极突出的地位.与今日一些人一谈起古代商品生产首先想到手工业不同,司马迁列举那些"岁万息二千"的生产部门时,提到的全属农(林、牧、渔)业部门:"陆地牧马二百蹄,牛蹄角千,千足羊,泽中千足彘,水居千石鱼陂,山居于章之材,安邑千树枣,燕秦千树粟,蜀汉江陵千树橘,淮北常山已南河济之间千树获陈夏千亩漆,齐鲁千亩桑麻,谓川千亩竹,及名国万家之城,带郭千亩亩钟之田,若千亩卮茜,千畦姜韭;此其人皆与千户侯等,然是富给之资也"。
    在论及"富者必用奇胜"一节中,他提到的第4个、也是生产领域唯一一个例子是"田农拙业,而秦阳以盖一州"。这里所谓的"田农"显然属于上述各种商品性种植园业,而决非出租土地收取地租.实际上整篇《货殖列传》所描绘的农业,就是一幅类似古罗马"加图式'农业的专业化、商品化、规模经营的图景。而在隋唐时期的任何文献中我们是绝对看不到这种图景的。
    当然我们决不至迂腐到把这幅图景看成是汉代农业的全貌.与唐代一样,汉代农民绝大多数无疑是个体小农而不是种植园主.但即使汉代的一般小农,其经济的商品化程度也远高于隋唐。《汉书·食货志》中有一笔常为人引用的小农收支账"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石三十,为钱千三百五十.除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余千五十.衣:人率用钱三百,五人终岁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丧之费及上赋敛,又未与此.此农夫所以常困,有不劝耕之心,而令籴至于甚贵者也"这段话托言于李惶,但正如陈直先生所云:其中物价是汉时情况,显然出于汉人之子(49).这里说的是入不敷出的小农而不是"求富益货"的种植业主,生产的是粮食而不是经济作物,但其生产的商品率仍达到 45÷150= 30% .而如按维持简单再生产所需的消费量计,则为 (1350 +450) ÷ (150 x 30+450) = 36.4%。这个数字意味着什么?我们只需记住:时至1978年,我国农业中粮食生产的商品率也只有20%!
    有人可能会说班固描绘的这种卖出粮食买衣穿的农民不典型.也许如此.但无论如何,我们看到战国秦汉时人谈到发展农业的条件时,几乎都要强调市场及价格因素,所谓"市也者,劝也,劝者所以起本事";"重粟之价,釜三百,若是,则田野大辟而农夫劝其事矣";"谷贾十倍,农夫夜寝蚤起,不待见使,五谷什倍.....农夫夜寝蚤起,力作而无休止"(50);所谓"二十病农,九十病末"(51);"籴甚贵伤,民甚贱伤农";"欲民务农,在于贵粟…农民有钱,粟有所渫"(52)等等,不一而足.
    而隋唐时人在类似场合谈到的大都是轻循赋、行均田、抑兼并、兴水利之类,没有谁主张用提高粮价、开辟市场的办法来发展农业的.晚唐行两税法时,由于钱重物轻,农民受害甚烈,一时议论纷起.但这些人都不是要求"重粟之价"而是要求取消货币税!陆贽说"粟可耕而得,帛可织而成,至钱非官铸不行,是贵民之所无,不如用粟帛为便"(53)白居易说"钱者,桑地不生铜,私家不敢铸,业于农者何从而得之?"(54)"私家无钱炉,平地无铜山,胡为春夏税,岁岁输铜钱?"(55)总之,他们所看到的当时的农民,都处于"树之谷,艺之麻、养有牲、出有车,无求于人"(56)那样一种纯自然经济状态.象白居易那样以体察民情著称的现实主义者,他的这种看法当然不是凭空臆想出来的。也许有人说这些人是反对两税法的保守派,有偏见.可能如此。但是我们不禁要问:汉代长期实行货币税制,也曾有贡禹、**等人的反对,但他们只是说货币税会诱民"趋末"、助长"奸邪"、干扰物价,以及采铜冶铸劳民伤财等等,从没有人提出过那种要钱只能自铸,"业于农者何从而得之"的指责,这是为什么,显然,结论只能是汉代农民经济的商品化水平远高于唐代农民,对汉人来说,象陆费、白居易那样提问题未免太可笑了!
                           五
    商品经济最本质的特征不在于"商人吃香",也不在于生产者可以拿出多少东西.而在于它是受价值规律或市场法则支配、调节的经济.考察商品经济的发达与否,关键是看市场机制是否健全,价值规律能否正常调节生产并维持社会分工.而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是通过利润率的平均化来体现的,在理想的市场机制下,各种生产要素是自由流动的,某一部门的产品如因供不应求而价格上涨,导致超常利润,各种生产要素就会在价值规律作用下向该部门集中,导致供过于求、价格回落而使利润率降至正常值.因此,整个经济便在动态平衡中形成平均利润率并倍以维持社会分工不致失常.那么,这种机制在古代经济中是否存在呢?
  《史记·货殖列传》曰"庶民农工商贾,率亦岁万息二千,户百万之家则二十万,……此其人皆与千户侯等.……子贷金钱千贯,节驵会,贪贾三之,廉贾五之,此亦比千乘之家,其大率也·他杂业不中什二,则非吾财也"司马迁已经发现,商品经济中"农工商贾'各业,乃至放贷的子钱家和其他"杂业"都存在着
一个-平均利润率:无论搞哪-行,投资万钱总能获岁利二千,投资百万则岁盈20万,即年利润率20%或曰"什二"之利.人为地招价坑骗("贪贾")或压价招徕("廉贾")并不能改变这一比率.
    为什么会这样?司马迁指出"物贱之征贵,贵之征贱,……若水之趋下,日夜无休时,不召而自来,……岂非道之所符,而自然之验邪?"商品价格围绕某一水平周期性地上下波动,这就如"水之趋下"那样是客观规律,并非人之"廉""贪"所能左右.司马迁自然不可能发现价值这一范畴,但他对价值规律的作用以及由这一规律决定的商品经济中利润率平均化趋势有着相当深刻的感性认识.在中国古代史上,有这种认识的人他是第一个,恐怕也是唯一的一个!
    相比之下,唐代的人是怎样看这些问题的呢?被一些学者誉为唐代最优秀的货币理论家的列秩有如下一番高论."先王以(货币)守财物,……使物一高一下,不得有常,故与之在君,夺之在君"(57).在他看来,商品价格"一高一下"是由君主决定的,根本不存在什么"常'即客观规律.这种看法比司马迁的见解显然
糊涂多了.著名经济思想家胡寄窗先生认为唐代商品经济比汉代发达,照理货币理论会有进步,但实际上这一时期的货币理论却既贫乏又保守,他觉得很难理解(58).其实,如果他能怀疑唐代商品经济是否真比汉代发达,大概对此就不难理解了.
    思想家的思想归根结底是他那个时代的社会存在之反映.如果汉代不存在古典商品经济中价值规律调节下的利润率平均化趋势,司马迁天赋再高也想不出"农工商贾率亦岁万息二千"的话.而事实上当时不仅司马迁,其他人也看到了20%的平均利润率的存在.《史记·苏秦传》、《汉书·贡禹传》与《盐铁论》都有"什二之利'或"逐什二以为务"的提法.而在唐代并没有谁提到过一般的或平均的利润率,相反地在封建经济中可以有神通广大的商人,却没有起调节作用的市场机制,商业的偶然性、欺诈性与投机性使得利润率没什么标准可言.唐代江西商人贩木材到扬州,"利则数倍";河南商人从江南贩来江湖之货,一年"获利可倍.(59)如此等等.当然,所谓平均利润率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并且只能以动态平衡方式体现.利润率的完全平均化只存在于"完全竞争"的"理想市场"之中,任何现实的商品经济包括当代资本主义各国在内部不可能达到这一理论上的典型状态,更遑论古代的商品经济了.所以司马迁一面讲"农工商贾率亦岁万息二千",一面又声称"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就不是什么难于理解的事了.尽管如此,一个经济系统的性质毕竟是由支配该系统并决定着系统内各元素间特定的联系方式与相互作用机制的运动规律所决定、并表现为一种特有的自组织、自调节机制.许多经济现象如雇佣、租佃、奴隶制、借贷、承包、股份制、商业利润等等可以存在于不同的经济系统中,但在不同的经济规律制约下便具有不同的性质.在汉、唐经济的比较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一点.
    例如,汉、唐社会都有许多奴隶,过去在古史分期讨论中,人们对汉代奴隶多少的问题争论不休,其实汉、唐奴隶究竟孰多孰少,是很难断定的.然而汉代的奴隶自有其特定的性质,用汉人的话说"奴婢,职在理财货","奴婢致财,与财货相似,……可通往来,故理财货也"(60).奴隶是一种"与财货相似"、‘可通往来" 即可以流通的商品,而且还是一种使用于商品经济("职在理财货")并在使用中可以"致财"即产生价值增殖的特殊商品。这样一种古典商品经济中的奴隶概念,在唐代的封建自然经济中是不存在的。在那里,奴隶制只是自然经济下宗法式人身依附状态的最极端形式而已。
    又如,汉、唐社会中都有高利贷者.但汉代的借贷资本作为古典生息资本的一种形式受古典商品经济中平均利润率的一定程度的限X制(当然不是绝对的),汉代仍存在着"倍称之息"这种勒索性的高利贷)。而唐代的高利贷则完全是自然经济下一种弱肉强食式的勒索。《货殖列传》中的子钱家与农工商贾→样"岁万息三千",郑玄在《周礼》注中认为合理的利息率是5%。王莽时的五均除贷,利息为年率 10-36%,而且明确规定"民欲贷以治产业者"、"计所得受息"(61),直接以产业利润率来限X制借贷利息率.而唐代的利息率与汉代相比高得不象话:法定官高利贷(公斛钱)月利40—70%,相当于年利480—840%!法定私高利贷月利40-60%,而现存文契竟有高达100%的(62)."五十之本,七分生利,一年所输四千二百"(63),这样的利率真是骇人听闻!过去有的学者如吕思勉先生也注意到隋唐借贷利率明显高于秦汉(64),但这是为什么呢?显然不能说汉代的子钱家比较仁慈而唐代的高利贷者生性狠毒。关键恐怕还在于唐代经济中不存在古典商品经济中平均利润率的调节机制.在欧洲,中世纪前期高利贷利率远远高于希腊罗马古典时期,就是这个道理。不言而喻,这两种借贷关系也具有不同的经济运行机制所赋予的不同性质.
    类似地,汉、唐的租佃、雇佣等现象也可以放在不同的动态经济系统中去比较,限于篇幅,本文就从略了。
    综上所述,我们对汉唐商品经济做了比较研究,虽然唐代商品经济的水平和汉代相比有差距,但唐代社会的发展阶段与文明程度当然不能说比汉代还落后.当然,商品经济不仅意味着一定的生产力(劳动生产率达到有一定剩余产品可供交换的水平),也意味着一定的生产关系,一定的经济运行机制和社会经济规律.而以往人们正是由于在后一种意义上先入为主地把汉唐看成同质的即同为"封建经济形态"因而对汉唐商品经济比较中的一些明显事实也就视而不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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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薛平栓:《唐代商品经济发展水平评估》 ,《陕西师大学报》,1992年第2期.后文之"疑者"如非另行注明,均指此文。
②参见拙稿《汉金新论》(待刊).③参见拙文:《关于西汉五株钱的流通数额问题》 , ((陕西师大学报)) 1988年第2期.
④(48)(18)傅筑夫:《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第2卷,第507-508页;第4卷,第394页,第331页.
⑤黄宗截:《明夷待访录》.
(6)(35)彭信威:《中国货币史》第60页,第187页,第175页.
⑦(25)《略论唐代的钱帛兼行》,《历史研究》1964年第1期.
(8)《汉书补注》第79卷,引周寿昌日.
(9)《旧唐书》卷74《马周佳》.
⑩(13)(49)陈直:《两汉经济史料论丛》第279-281页;第10-16页,第274页.(11)冯贽:《云仙散录》
(12)(60)《太平经合校》第618页.第68-89页.
(14)《旧唐书》卷121.《梁崇义传》.
(15)参见拙文:《古典租锢制初探》,《中国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4期.
(16)参见拙文《汉代的古典借贷关系》 ,《中国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3期.
(17)参见拙文:《汉唐商品经济比较研究》 ,《陕西师大学报》1992年第1期.
(18)《唐律疏议》卷26.
(19)见仁井田升:《唐令拾遗·杂令第33》.
(20)《晋书·刑法志》引汉《金币律》.
(21)(52)《汉书》卷24上《食货志》阻③(22)陈直:《汉书新证》第167页.
(23)《太平广记》卷485《邹风炉》.
(24)李元:《独异志》.
(26)《汉书》卷7《昭帝纪》.
(27)《汉书》卷5《景帝纪》服虔注.
(28)钱剑夫:《秦汉赋役制度考略》第28,37,141.146页.
(29)李蜒:《从钱帛兼行到钱楮并用》,《宋史研究论文集》,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51页.
(30)《文苑英华》卷426,长庆元年敕"天下州县应征科两税榷酒钱内......任百姓随所有缎匹及斛斗,依当处时价送约,不得邀索见钱."
(31)《旧唐书》卷200上,《安禄山传》.
(32)《旧唐书》卷15,《宪宗纪下》.
(33)《汉书》卷72《贡禹传》,载."谏大夫秩八百石,奉钱月九千二百......光禄大夫秩二千石,奉钱月万二千"
(34)(51)《史记·货殖列传》.
(36)(37)(63)《册府元龟》卷484,卷510,卷506.
(38)《白孔六帖》卷83.
(39)(40)《兰辅黄图》卷2引《庙记》.
(41)(42)左思:《蜀都赋》; 《吴都赋》.
(43)《后汉书》卷49《王符传》 .
(44)《唐会要》卷86.
(45)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第1卷,第412页.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
(47)《太平广记》卷300《三卫》.
(50)《管子》侈靡、轻重乙、山至数等篇.
(53)《旧唐书》卷319《陆贽传》.
(54)(55)《白氏民庆集·策林二》.《白氏长庆集·赠友诗》.
(56)《柳宗元集》卷24.
(57)《旧唐书》卷48《食货志上》.
(58)胡寄窗:《中国经济思想史》卷中,第367页.
(59)《太平广记》卷331《扬溥》;卷125《崔无隐》.
(61)《汉书》卷99《王莽传》;卷24《食货志》.
(62)王水兴《隋唐五代经济史料汇编枝注》第813.899页.
(64)《吕思勉读史札记》第1157页.
【本文责任编辑:孙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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