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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刚: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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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0 17: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法律文化网按:这是薛刚先生整理的一份资料。薛先生的相关论文《变动社会中的宪政尝试--<中华民国宪法>的制定与宪政理想的顿挫》本网已经发表。薛先生对此问题所做的研究特别是他辛苦整理的资料索引,对于后续者无疑是很好的指引。因此本网特意专门发表,以嘉惠学林。为方便阅读,对资料前后顺序有所调整。另外,中国政法大学朱勇先生在1999年为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的序言中,以及更早一些的由其执笔的《中国法制通史》中对1923年宪法已有所论述。薛先生似未注意到。请有兴趣的读者注意参阅。
   
   附录一:
   
   中华民国宪法
    
   中华民国议会为发扬国光,巩固国圉,增进社会福利,拥护人道尊严,制兹宪法,宣布全国,永矢咸遵,垂之无极。
    
   第一章 国体
   第一条 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民主国。
   第二章 主权
   第二条 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全体国民。
   第三章 国土
   第三条 中华民国国土,依其固有之疆域。
   国土及其区划,非以法律,不得变更之。
   第四章 国民
   第四条 凡依法律所定,属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人民。
   第五条 中华民国人民于法律上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别,均为平等。
   第六条 中华民国人民,非依法律,不受逮捕、监禁、审问或处罚。
   人民被羁押时,得依法律,以保护状请求法院提至法庭审查其理由。
   第七条 中华民国人民之住居,非依法律,不受侵入或搜索。
   第八条 中华民国通信之秘密,非依法律,不受侵犯。
   第九条 中华民国人民有选择住居及职业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
   第十条 中华民国人民有集会、结社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
   第十一条 中华民国人民有言论、著作及刊行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
   第十二条 中华民国人民,有尊崇孔子及信仰宗教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
   第十三条 中华民国人民之财政所有权,不受侵犯;但公益上必要之处分,依法律之所定。
   第十四条 中华民国人民之自由权,除本章规定外,凡无背于宪政原则者,皆承认之。
   第十五条 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诉讼于法院之权。
   第十六条 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情愿及陈诉之权。
   第十七条 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第十八条 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从事公职之权。
   第十九条 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纳租税之义务。
   第二十条 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服兵役之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初等教育之义务。
   第五章 国权
   第二十二条 中华民国之国权,属于国家事项,依本宪法之规定行使之;属地方事项,依本宪法及各省自治法之规定行使之;属于地方事项,依本宪法及各省自治法之规定行使之。
   第二十三条 左列事项,由国家立法并执行之:
   一 外交;
   二 国防;
   三 国籍法;
   四 刑事、民事及商事之法律;
   五 监狱制度;
   六 度量衡;
   七 币制及国立银行;
   八 关税、盐税、印花税、烟酒税、其他消费税,及全国税率应行划一之租税;
   九 邮政、电报及航空;
   十 国有铁道及国道;
   十一 国有财产;
   十二 国债;
   十三 专卖及特许;
   十四 国家文武官吏之铨试、任用、纠察及保障;
   十五 其它依本宪法所定属于国家之事项;
   第二十四条 左列事项,由国家立法并执行,或令地方执行之;
   一 农、工、矿业及森林;
   二 学制;
   三 银行及交易所制度;
   四 航政及沿海渔业;
   五 两省以上之水利及河道;
   六 市制通则;
   七 公用征收;
   八 全国户口调查及统计;
   九 移民及垦殖;
   十 警察制度;
   十一 公共卫生
   十二 救恤及游民管理
   十三 有关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迹之保存
   以上各款,省不抵触国家法律范围内,得制定单行法。
   本条所列第一、第四、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各款,在国家未立法之前,省得行使其立法权。
   第二十五条 左列事项,由省立法并执行,或令县执行之:
   一 省教育、实业及交通;
   二 省财产之经营处分;
   三 省市政;
   四 省水利及工程;
   五 田赋、契税及其他省税;
   六 省债;
   七 省银行;
   八 省警察及保安事项;
   九 省慈善及公益事项;
   十 下级自治;
   十一 其他依国家法律赋予事项
   前项所定各款,有涉及二省以上者,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得共同办理。其经费不足时,经国会议决,由国库补助之。
   第二十六条 除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列举事项外,如有未列举事项发生时,其性质关系国家者,属之国家,关系各省者,属之各省;遇有争议,得依法律限制之;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于各省课税之种类及其征收方法,为免左列诸弊,或因维持公共利益之必要时,得依法律限制之:
   一 妨害国家收入或通商;
   二 二重课税;
   三 对于公共道路或其他交通设施之利用,课以过重或妨碍交通之规费;
   四 各省及各地方间,因保护其产物,对于输入商品,为不利益之课税;
   五 各省及各地方间,物品通过之课税。
   第二十八条 省法律与国家法律抵触者无效。
   省法律与国家法律发生抵触之疑义时,由最高法院解释之。
   前项解释之规定,于省自治法抵触国家法律时,得适用之。
   第二十九条 国家预算不敷,或因财政紧急处分,经国会议决,得比较各省岁收额数,用累进法分配其负担。
   第三十条 财力不足或遇非常事变之地方,经国会议决,得由国库补助之。
   第三十一条 省与省争议事件,由参议院裁决之。
   第三十二条 国军之组织,以义务民兵制为基础。
   各省除执行兵役法所规定之事项外,平时不负其他军事上之义务。
   义务民兵依全国征募区,分期召集训练之;但常备军之驻在地,以国防地带为限。
   国家军备费,不得逾岁入四分之一;但对外战争时,不在此限。
   国军之解散,由国会议定之。
   第三十三条 省不的缔结有关政治之盟约。
   省不得有妨害他省或其他地方利益之行为
   第三十四条 省不得自置常备军,并不得设立军官学校及军械制造厂。
   第三十五条 省因不履行国法上之义务,经政府告诫,仍不服从者,得以国家权力强制之。
   前项之处置,经国会否认时,应中止之。
   第三十六条 省有以武力相侵犯者,政府得依前条规定制止之。
   第三十七条 国体发生变动,或宪法上根本组织被破坏时,省应联合维持宪法上规定之组织,至原状回复为止。
   第三十八条 本章关于省之规定,未设省已设县之地方,均适用之。
   第六章 国会
   第三十九条 中华民国之立法权,由国会行之。
   第四十条 国会以参议院、众议院构成之。
   第四十一条 参议院以法定最高级地方议会及其他选举团体选出之议员组织之。
   第四十二条 众议院以各选举区比例人口选出之选员组织之。
   第四十三条 两院议员之选举,以法律定之。
   第四十四条 无论何人,不得同时为两院议员。
   第四十五条 两院议员不得兼任文武官吏。
   第四十六条 两院议员之资格,各院得自行审定之。
   第四十七条 参议院议员任期六年,每二年改选三分之一。
   第四十八条 众议院议员任期三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议员之职务,应俟次届选举完成,依法开会之前一日解除之。
   第五十条 两院各设议长、副议长一人,由两院议员互选之。
   第五十一条 国会自行集会、开会、闭会;但临时会于有左列情事之一时行之;
   一 两院议员各有三分之一以上之联名通告;
   二 大总统之牒集;
   第五十二条 国会常会于每年八月一日开会。
   第五十三条 国会常会,会期为四个月;得延长之,但不得逾常会会期。
   第五十四条 国会之开会、闭会,两院同时行之。
   一院停会时,他院同时休会。
   众议院解散时,参议院同时休会。
   第五十五条 国会之议事,两院分别行之。
   第五十六条 两院非各有议员总数过半数之列席,不得开议。
   第五十七条 两院之议事,以列席议员过半数之同意决之;可否同数,取决于议长。
   第五十八条 国会之议定,以两院之一致成之。
   第五十九条 两院之议事,公开之;但依政府之请求或院议,秘密职。
   第六十条 众议院认大总统、副总统有谋叛行为时,得以议员三分二以上之列席,列席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弹劾之。
   第六十一条 众议院认国务员有违法行为时,得以列席员三分二以上同意弹劾之。
   第六十二条 众议院对于国务员得为不信任之议决。
   第六十三条 参议院审判被弹劾之大总统、副总统及国务员。
   前项审判,非以列席员三分二以上之同意,不得判决为有罪或违法。
   判决大总统、副总统有罪时,应黜其职,其罪之处刑,由最高法院定之。
   判决国务员违法时,应黜其职,并得夺其公权;如有余罪,付法院审判之。
   第六十四条 两院对于官吏违法或失职行为,各得咨请政府查办之。
   第六十五条 两院各得建议于政府。
   第六十六条 两院得各受理国民之请愿
   第六十七条 两院议员得提出质问书于国务员,或请求其到院质问之。
   第六十八条 两院议员对于院内之言论及表决,对于院外不负责任。
   第六十九条 两院议员在会期中,除现行犯外,非得各本院许可,不得逮捕或监视。
   两院议员因现行犯被逮捕时,政府应即将理由报告于各本院。但各本院得以院议,要求会期内暂行停止诉讼之进行,将被捕议员交回各本院。
   第七十条 两院议员之岁费及其他公费,以法律定之。
   第七章 大总统
   第七十一条 中华民国之行政权,由大总统以国务员之襄赞行之。
   第七十二条 中华民国人民,完全享有公权,年满四十岁以上,并居住国内满十年以上者,得被选举为大总统。
   第七十三条 大总统由国会议员组织总统选举会选举之。
   前项选举,以选举人总数三分二以上之列席,用无记名投票行之。得票满投票人数四分三者为当选。但两次投票无人当选时,就第二次得票较多时,就第二次得票较多者二名决选之,以得票过投票人数之半者为当选。
   第七十四条 大总统任期五年。如再被选,得连任一次。
   大总统任满前三个月,国会议员须自行集会,组织总统选举会,举行次任大总统之选举。
   第七十五条 大总统就职时,须为左列之宣誓:
   "余誓以至诚遵守宪法,执行大总统之职务,谨誓!"
   第七十六条 大总统缺位时,由副总统继任,至本大总统期满之日止。
   大总统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以副总统代理之。
   副总统同时缺位,由国务院摄行其职务。同时,国会议员于三个月内自行集会,组织总统选举会,行次任大总统之选举。
   第七十七条 大总统应于任满之日解职。如届期次任大总统尚未选出,或选出后尚未就职,次任副总统亦不能代理时,由国务院摄行其职务。
   第七十八条 副总统之选举,依选举大总统之规定,对大总统之选举同时行之。但副总统缺位时,应补选之。
   第七十九条 大总统公布法律,并监督确保其执行。
   第八十条 大总统为执行法律或依法律之委任,得发布命令。
   第八十一条 大总统任命文武官吏。但宪法及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依其规定。
   第八十二条 大总统为民国海陆军大元帅,统帅海陆军。
   海陆军之编制,以法律定之。
   第八十三条 大总统对于外国为民国之代表。
   第八十四条 大总统经国会之同意,得宣战;但防御外国攻击时,得于宣战后请求国会追认。
   第八十五条 大总统缔结条约;但媾和及关系立法事项之条约,非经国会同意,不生效力。
   第八十六条 大总统依法律得宣告戒严;但国会认为无戒严之必要时,应即为解严之宣告。
   第八十七条 大总统经最高法院之同意,得宣告免刑、减刑及复权;但对于弹劾事件之判决,非经参议院同意,不得为复权之宣告。
   第八十八条 大总统得停止众议院或参议院之会议。
   但每一会期,停会不得逾二次;每次期间,不得逾十日。
   第八十九条 大总统于国务员受不信任之决议时,非免国务院之职,即解散众议院;但解散众议院,须经参议院之同意。
   原国务员在职中或同一会期,不得为第二次之解散。
   大总统解散众议院时,应即令行选举,于五个月内定期继续开会。
   第九十条 大总统除叛逆罪外,非解职后,不受刑事上之诉究。
   第九十一条 大总统、副总统之岁俸,以法律定之。
   第八章 国务院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以国务员组织之。
   第九十三条 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为国务员。
   第九十四条 国务总理之任命,须经众议院之同意。
   国务总理于国会闭会期内出缺时,大总统得为署理之任命;但继任之国务总理,须于次期国会开会后七日内,提出众议院同意。
   第九十五条 国务员襄赞大总统,对于众议院负责任。
   大总统所发命令及其他关系国务之文书,非经国务员之副署,不生效力;但任免国务总理,不在此限。
   第九十六条 国务员得于两院列席及发言;但为说明政府提案时,得以委员代理。
   第九章 法院
   第九十七条 中华民国之司法权,由法院行之。
   第九十八条 法院之编制及法官之资格,以法律定之。
   最高法院院长之任命,须经参议院之同意。
   第九十九条 法院以法律受理民事、刑事、行政及其他一切诉讼;但宪法及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不在此限。
   第一〇〇条 法庭之审判,公开之。但认为妨害公安或有关风化者,得秘密之。
   第一〇一条 法官独立审判,无论何人,不得干涉之。
   第一〇二条 法官在任中,非依法律,不得减俸、停职或转职。
   法国在任中,非受刑法宣告或惩戒处分,不得免职。但改定法院编制及法官资格时,不在此限。
   法官之惩戒处分,以法律定之。
   第十章 法律
   第一〇三条 两院议员及政府,各得提出法律案。但经一院否决者,于同一会期,不得再行提出。
   第一〇四条 国会议定之法律案,大总统须于送达后十五日内公布之。
   第一〇五条 国会议定之法律案,大总统如有异议时,得于公布期内,声明理由,请求国会复议。如两院仍执前议时,应即公布之。
   第一〇六条 法律非以法律,不得变更或废止之。
   第一〇七条 国会议定之决议案,交复议时,适用法律案之规定。
   第一〇八条 法律与宪法抵触者无效。
   第十一章 会计
   第一〇九条 新课租税及变更税率,以法律定之。
   第一一〇条 募集国债及缔结增加国库负担之契约,须经国会议定。
   第一一一条 凡直接有关国民负担之财政案,众议院有先议权。
   第一一二条 国家岁出岁入,每年由政府编成预算案,于国会开会后十五日内,先提出于众议院。
   第一一三条 政府因特别事业,得于预算案内预定年限,设预备费。
   第一一四条 政府为备预算不足或预算所未及,得于预算案内设预备费。
   预备费之支出, 须于次会期请求众议院追认。
   第一一五条 左列各款支出,非经政府同意,国会不得废除或削减之。
   一 法律上属于国家之义务者;
   二 履行条约所必需者;
   三 法律之规定所必需者;
   四 继续费。
   第一一六条 国会对于预算案,不得为岁出之增加。
   第一一七条 会计年度开始,预算未成立时,政府每月依前年度预算十二分之一施行。
   第一一八条 对外防御战争或勘定内乱,救济非常灾变,时机紧急,不得牒集国会时,政府得为财政紧急处分;但须于次期国会开会后七日内,请求众议院追认。
   第一一九条 国家岁出岁入之决算案,每年经审计院审计,由政府报告于国会。
   第一二〇条 国家岁出岁入之决算案,每年经审计院审定,由政府报告于国会。
   众议院对于决算案追认案否认时,国务员应负其责。
   第一二一条 审计院之组织及审计员之资格,以法律定之。
   审计员在任中,非依法律,不得减俸、停职或转职。
   审计员之惩戒处分,以法律定之。
   第一二二条 审计院之院长,由参议院选举之。
   审计院院长关于决算报告,得于两院列席及发言。
   第一二三条 国会决定之预算及追认案,大总统应于送达后公布之。
   第十二章 地方制度
   第一二四条 地方划分为省县两级
   第一二五条 省依本宪法第五章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得自制定省自治法,但不得与本宪法及国家法律相抵触。
   第一二六条 省自治法,由省议会、县议会及各省各法定之职业团体选出之代表,组织省自治法会议制定之。
   前项代表除由县议会各选出一人外,由省议会选出者不得逾由县议会所选出代表总额之半数;其由各法定职业团体选出者亦同。但由省议会、县议会选出之代表,不以各该议会之议员为限。其选举法由省法律定之。
   第一二七条 左列各规定,各省俱适用之:
   一 省设省议会,为单一制之代议机关;其议员依直接选举方法选出之。
   二 省设省务院,执行省自治行政,以省民直接选举之省务员五人至九人组织之,任期四年。在未能直接选举以前,得适用前条之规定,组织选举会选举之。但现役军人,非解职一年后,不得被选。
   三 省务院设院长一人,由省务员互选之。
   四 住居省内一年以上之中华民国人民,于省之法律上一律平等,完全享有公民权利。
   第一二八条 左列各项规定,各县俱适用之:
   一 县设县议会,于县以内之自治事项,有立法权。
   二 县设县长,由县民直接选举之;依县参事会之赞襄,执行县自治行政。但司法尚未独立,及下级自治尚未完成以前,不适用之。
   四 县有财产及自治经费,省政府不得处分之。
   五 县因天灾事变或经费不足时,得请求省务院,经省议会议决,由省库补助之。
   六 县有奉行国家法令及省法令之义务。
   第一二九条 省税与县税之划分,由省议会议决之。
   第一三〇条 省不得对于一县或数县施行特别法律;但关系一省共同利害者,不在此限。
   第一三一条 县之自治事项,有完全执行权;除省法律规定惩戒处分外,省不得干涉之。
   第一三二条 省及县以内之国家行政,除由国家分置官吏执行外,得委任省、县自治行政机关执行之。
   第一三三条 省、县自治行政机关,执行国家行政有违背法令时,国家得依法律之规定惩戒之。
   第一三四条 未设省已设县之地方,适用本章之规定。
   第一三五条 内外蒙古、西藏、青海,因地方人民之公意,得划分为省、县两级,适用本章各规定。但未设省、县以前,其行政制度,以法律定之。
   第十三章 宪法之修正解释及其效力
   第一三六条 国会得为修正宪法之发议
   前项发议,非两院各有列席员三分二以上之同意,不得成立。
   两院议员非有本院议员总额四分一以上之连署,不得为修正宪法之提议。
   第一三七条 宪法之修正,由宪法会议行之。
   第一三八条 国体不得为修正之议题。
   第一三九条 宪法有疑义时,由宪法会议解释之。
   第一四〇条 宪法会议,由国会议员组织之。
   前项会议,非总员三分二以上之列席,不得开议;非列席员四分三以上之同意,不得议决。但关于疑义之解释,得以列席员三分二以上之同意决之。
   第一四一条 宪法非依本章所规定之修正程序,无论经何种事变,永不失其效力。
   注:《中华民国宪法》在各类宪法史专著和宪法资料汇编中均有附录,但是错字漏字时有发生,上述《中华民国宪法全文》使用的是《中华民国宪法史》(1934年2月版)提供的全文,为笔者所见最好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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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10 17: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附录二
   
   《东方杂志》有关《中华民国宪法》文章一览表
    
   篇名 作者 期号 出版时间 备注
   中国宪法问题 芮恩施 19卷21号 22.11.10 宪法上一般问题的建议 钱智修译
   中国之制宪 鲍惠尔 19卷21号 22.11.10 同上 钱智修译
   我理想中之中国国宪及省宪 陈启修 19卷21号 22.11.10 同上
   制宪问题底理论和实际 孙几伊 19卷21号 22.11.10 同上
   依基督救国主义拟商榷之宪法要点 徐谦 19卷21号 22.11.10 同上
   关于中国国宪之建议 刘文海 19卷21号 22.11.10 同上
   宪法问题与中国 李三无 19卷21号 22.11.10 同上
   宪法宜採联省民主制 甯协万 19卷21号 22.11.10 同上
   联邦制及委员会制之研究 董修甲 19卷21号 22.11.10 同上
   中华基尔特社会主义国宪法导言 徐六几 19卷21号 22.11.10 同上
   宪法上的议会问题 张东荪 19卷21号 22.11.10 宪法上特殊问题的建议
   国宪上之外交权问题 周鲠生 19卷21号 22.11.10 同上
   我对于国宪的几个建议 邓飞黄 19卷21号 22.11.10 同上
   我国宪法应明定国民之生存权 史维焕 19卷21号 22.11.10 同上
   晚近宪法上妇女权利问题 何觉余 19卷21号 22.11.10 同上
   天坛宪法应该怎么样改正 林可彝 19卷21号 22.11.10 宪法草案批评
   评国是会议所拟定宪法草案 董修甲 19卷21号 22.11.10 同上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9卷21号 22.11.10 附录
   中华民国会组织法 19卷21号 22.11.10 同上
   大总统选举法 19卷21号 22.11.10 同上
   天坛宪法草案 19卷21号 22.11.10 同上
   国是会议宪法草案甲种 19卷21号 22.11.10 同上
   国是会议宪法草案乙种 19卷21号 22.11.10 同上
   我国宪法与欧洲新宪法之比较 高一涵 19卷22号 22.11.25 现代宪法的趋势
   新近宪法的趋势-代议制之改造 王世杰 19卷22号 22.11.25 同上
   柔性宪法与刚性宪法 潘公展 19卷22号 22.11.25 同上
   各国新宪法中之比例代表法 彭学沛 19卷22号 22.11.25 同上
   欧洲的新宪法 张慰慈 19卷22号 22.11.25 欧美新宪法批评
   欧洲四新兴国宪法之比较观 狄侃 19卷22号 22.11.25 同上
   德意志之新宪法 程学愉 19卷22号 22.11.25 同上
   普鲁士新宪法述评 王敦常 19卷22号 22.11.25 同上
   波兰共和国宪法述评 江显之 19卷22号 22.11.25 同上
   南美新宪法之倾向 狄侃 19卷22号 22.11.25 同上
   省宪中之行政机关 狄侃 19卷22号 22.11.25 省宪问题
   省宪问题(一) 李愚厂 19卷22号 22.11.25 同上
   省宪问题(二) 储国珍 19卷22号 22.11.25 同上
   湖南省宪法批评 19卷22号 22.11.25 同上
   湖南省宪法 19卷22号 22.11.25 附录
   中华民国浙江省宪法 19卷22号 22.11.25 附录
   中华民国浙江省宪法施行法 19卷22号 22.11.25 附录
   广东省宪法草案 19卷22号 22.11.25 附录
   省宪运动之目标 20卷3号 23.2.10 评论之评论
   代议制与荷包 坚瓠 20卷5号 23.3.10
   护宪之精神 20卷5号 23.3.10 评论之评论
   湖南的省宪与报馆 南雁 20卷6号 23.3.25 时事述评
   代议制的讨论 20卷6号 23.3.25 评论之评论
   代议制的又一讨论 20卷7号 23.4.10 评论之评论
   制宪停顿与省宪的争潮 朔一 20卷9号 23.5.10 时事述评
   政变的教训 坚瓠 20卷9号 23.5.10
   国会南迁 坚瓠 20卷10号 23.5.25
   北京的政变 梓生 20卷10号 23.5.25 时事述评
   大政变的第二幕 梓生 20卷11号 23.6.10 时事述评
   政变与宪法 20卷11号 23.6.10 评论之评论
   行政委员制与中国 20卷12号 23.6.25 评论之评论
   工商阶级与政治 坚瓠 20卷13号 23.7.10
   时局迁延中各方面的活动 梓生 20卷13号 23.7.10 时事述评
   政治与士气 坚瓠 20卷14号 23.7.25
   东南各省的和平运动 朔一 20卷15号 23.8.10 时事述评
   国会的自赎 坚瓠 20卷16号 23.8.25
   九月十三前的政局 梓生 20卷16号 23.8.25 时事述评
   何东与黎元洪的活动 朔一 20卷17号 23.9.10 时事述评
   何东提倡联席和平会议的讨论 20卷17号 23.9.10 评论之评论
   棒喝主义与中国 化鲁 20卷19号 23.10.10
   大选急进与上海国会 梓生 20卷19号 23.10.10 时事述评
   再论政治与士气 坚瓠 20卷20号 23.10.25
   大选与反对运动同时急进 梓生 20卷20号 23.10.25 时事述评
   大选告成与反对情况 梓生 20卷21号 23.11.10 时事述评
   宪法匆促造成后的反对声浪 朔一 20卷21号 23.11.10 时事述评
   讨论北京新公布的宪法是否有效 20卷21号 23.11.10 评论之评论
   中华民国宪法 20卷21号 23.11.10 附录
   我们的两条路 化鲁 20卷22号 23.11.25
   曹锟就职后的政潮 梓生 20卷22号 23.11.25 时事述评
   造宪与非宪之辩论 20卷22号 23.11.25 评论之评论
   地方舆论 坚瓠 20卷23号 23.12.10
   回顾与前瞻 坚瓠 20卷24号 23.12.25
   绵延不断的北京政潮 梓生 20卷24号 23.12.25 时事述评
   中国政制问题 张东荪 21卷1号 24.1.10
   国是会议宪法草案对于北京新宪法之影响 陆鼎揆 21卷1号 24.1.10
   二十年来中国的政党 高一涵 21卷1号 24.1.10
   吴景濂出奔后的北京政潮 无明 21卷3号 24.2.10
   关于宪法问题的种种论争 21卷6号 24.3.25 评论之评论
   湖南省宪法问题及边祸 大山 21卷7号 24.4.10 时事述评
   湖南省修改宪法 朔一 21卷21号 24.11.10
   湘宪在兵戈扰攘中修改竣事 朔一 21卷23号 24.12.10 时事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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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10 17: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附录三:参考文献
    
   一、重要史料:
   癸亥政变纪略 刘楚湘 近代稗海(七)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民国政党史 谢彬 近代稗海(六) 四川人民出版社 1987年版
   壬戌政变记 张梓生 商务1924年版
   北洋军阀史料 吴景濂卷 天津古籍出版社 1996年版
   中华民国宪法史料 张耀曾 岑德彰 上海新中国建设学会 1933年版
   民国宪政运动 胡春惠编 台北正中书局 1978年版
   民初的地方主义与联省自治 胡春惠著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1年版
   中国宪政史话 刘振铠编 (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 第八十一辑) 文海出版社1981年版
   中国宪法参考资料选编 许崇德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宪政运动论文选集 邹韬奋等著 民国丛书第三编 上海书店1990年版
   中国民主宪政运动史 平心等著 民国丛书第三编 上海书店 1990年版
    
   中国议会史 顾敦鍒著 民国丛书第三编 上海书店 1990年版
   议会制度 邱昌渭民国丛书第三编 上海书店 1990年版
   中国政党史 杨幼炯 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1984年版
   北洋军阀统治时期的党派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 档案出版社1994年版
   中华民国政治发展史 秦孝仪 台北 近代中国出版社 1988年版
   中华民国内阁篇 张国淦 北洋军阀史料选辑(上) 第179页
   曹锟贿选总统始末王坦 北洋军阀史料选辑 (下) 第81页
   贿选记 赵晋源 淞沪通讯社 1924年版
   六月十三 寒宵编述 上海中北书局 1924年版
    
   中华民国史料 孙曜 上海文明书局 1929年版
   中华民国史料从稿 大事记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编 中华书局版
   中华民国史事纪要 中华民国史事纪要委员会 台北 中华民国史料研究中心印行 1976年版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 第二辑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 江苏人民出版社 81年版
   中华民国史事件人物录 郝盛潮等 上海人民1987年版
   中华民国史研究述略 曾景忠 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1992年版
    
   顾维钧回忆录 顾维钧 中华书局 1983年版
   陈炯明集 段云章、倪俊明编 中山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吴佩孚先生全集 赵恒惕 《中国近代史料丛刊》第68辑 文海出版社印行
   吴佩孚传记资料 朱传誉 台湾天一出版社
   吴佩孚先生年谱 赵恒惕等编 北洋军阀(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
    
    
   二、参考书目:
   1、宪法及宪政研究成果:
   中华民国宪法史 吴宗慈编纂 东方时报馆1924年2月第一版
   比较宪法 钱端升、王世杰著 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
   民国制宪史 钱端升 商务印书馆1945年版
   中国宪法史 陈茹玄著 (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 第四十四辑)台湾文海出版社1977年版宪戊戌以后三十年中国政治史 李剑农著 中华书局 1965年版
   宪法及宪政 白鹏飞编 上海 华通书局 1930年(民国19年)版
   中华民国宪法史 潘树藩编 商务印书馆 1935年(民国24年)版
   中国宪法史略 张晋藩、曾宪义编 北京出版社 1979年版
   北洋政府时期的政治制度 钱实甫 中华书局 1984年5月版
   中华民国法制简史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86年版
   中国近代宪政宪法史略 蒋碧昆编著 法律出版社 1988年版
   中华法史丛谈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88年版
   宪法学研究述略 张庆福编著 天津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
   梁启超政治法律思想研究 宋仁编著 学苑出版社 1990年版
   民国宪法史 张国福著 华文出版社 1991年版
   近代中国国会的历史命运 胡维革,程舒伟著 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3年版
   中国现代宪政运动史 王永祥著 人民出版社 1996年版
   近代中国宪政史 殷啸虎著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7年版
   宪政文化与近代中国 王人博著 法律出版社 1997年版
   中国百年民主宪政运动 姜平著 甘肃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共和o民主o宪政-自由主义思想研究 刘军宁著 上海三联书店 1998年版
   中华民国立法史(上) 谢振民编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宪政史话 徐辉琪、傅建成著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年版
   中国意识的危机 "五四"时期激烈的反传统主义 (美)林毓生著 穆善培译 贵州人民出版社 1986年版
   中国军阀政治(一九一六--一九二八) 齐锡生 斯坦福1976年版
   军阀政治: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对抗与联合 派伊(Eucian W.Pye)纽约1977年版
   军阀政治(中国现代史论集 第五辑)张玉法主编 联经出版事业公司 1983年版
   军绅政权 陈志让 三联出版社 1980年版超验正义 宪政的宗教之维 Carl Joachim Friedrich 著 北京三联书店 1997年版
   Peking politics,1918-1923--factionalism and the failure of constitutionalism Andrew J.Nathan著 Center of Chinese Studies, University of Michigan
    
   2、 
   二、参考论文:
   
   孙中山宪政思想述略 李昌道 青海社会科学 1981年第4期
   孙中山的宪政思想初探 熊忠厚 黄石师院学报 1981年第3期
   旧中国制宪史述略 之无 政治与法律丛刊 1982年第1期 第110页
   民初国会的历史评价 宝成关 研究生论文集刊 1982年第2期107页
   中国近代宪政思想的发展 邱远猷 学习与研究 1982年第2期
   民初国会述论 宝成关 社会科学战线 1985年第4期180-188页
   五四运动与民主宪政 王德祥 法学研究 1989年第3期
   民初国会:知识精英的政治思想 刘伟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 1989年第3期 第48页
   孙中山宪政思想体系评述 姚礼明 北京大学研究生学刊 1993年第2期
   浙江省宪自治运动述论 陶水木 杭州大学学报 1994年第2期
   孙中山对西方近代宪政文化之扬弃 李琦 法学评论 1994年第3期
   论民初国会的失败 赵小平 四川大学学报 1995年第2期66~70页
   北洋军阀史文献述略 民国档案1995年第4期 来新夏
   论民初议会政治失败原因 谢伟 江海学刊 1995年第2期 第146~151页
   民初宪政实验夭折后的探索 李育民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1996年第3期
   分合之际:二十年代初省宪运动的背景分析 李继锋 民国档案 1996年第3期
   宪政之累:近代中国宪政文化的沉思 王人博 现代法学 1997年第4期
   宪政文化的人类性与民族性 俞荣根 现代法学 1997年第4期
   有贺长雄、古德诺与民国初年宪政体制的演变 张学继 档案与史学 1997年第4期
   制度决定论的贫困:近代中国立宪政治失败的原因分析 文勇 东南学术 1999 年第3期
   论二三十年代人权派的宪政观 石毕凡,舒建国 安徽史学 2000 年第4期
   军权政治的兴起及中国宪政化的衰败 陈希贤 战略与管理 2000年第6期
   宪政的中国语境 王人博 法学研究 2001年第2期
   中国宪政构造:对西方政治文化改造性移植--孙中山政治设计研究 秦德君 探索与争鸣 2001年第3期
   20世纪中国宪政思想体系及演进特征 郑贤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01年第3期
   从"宪政"到"直接行动"--陈独秀前期国家观演变述评 尤小立 江苏社会科学 2001年第3期
   
   来源:中国法律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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