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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社会---乡约共同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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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 08:33: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bbs.tianya.cn/post-no01-427966-1.shtml
楼主:lawyu                                         时间:2010-12-27 14:24:00




一说中国历史,中国大X陆人就会绝对性地否认我们有民主传统,马列派如托派和极端自由派如袁伟时之类都是这个论调。其实我们一直是有公民社会传统的国家,那就是乡村民主自治。我们应该是多元史观论者,反对民族虚无论。马列派和极端自由派都是信仰民族虚无主义的一元史观论者,所以凡事都流于偏激,走的是否定一切**一切的两个极端。
 尤其是读书人,一说到乡村民主自治,就想到只有宗族共同体,而且宗族共同体是唯一的乡村自治形式,并且必定是由地方士绅把持的,在他们的认识里,也只有士绅才能主持乡村事务,一般农民简直都是消极的可有可无的废物。
  这是完全违反
历史事实的。我不想在这里谈宗族共同体,待另文专述。实际上除了宗族共同体外,还有乡约共同体。一般人很容易将乡约共同体和宗族共同体搞混了。其实宗族共同体只是乡约共同体的组成结构之一,并非乡约共同体本身,尽管有时可能有重叠。
  乡约共同体是跨宗族的,是宗族共同体之间和小地域之间依据成文契约和不成文契约形成的地方区域性自治组织。是乡村公民社会的主要形式。
   《周礼》曰:“王国百里为郊,乡在郊内,遂在郊外,六乡谓之郊,六遂谓之野。”这里的“乡”正式成为县下的一级地域划分,乡下设“里”或“邑”。日后的乡约共同体,主要就依据“乡”和“里”这种区划来界定。乡约既可以是一个村里不同宗族之间的自治共同体,也可以是不同村落之间的契约自治体。大的还可以是几个乡之间依据成文不成文契约结成的联合体。有些地方,不但乡界之间如此,就连县界之间和省界之间相邻的村落与乡里都可以缔结成这样的自治共同体。这是乡约共同体的地域性质。
    一般乡约共同体都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叫“约所”,约所不是政府机构,而是民间机构。没有政府拨款的办公费用,而是乡民们集体出资修建和运行的。乡约负责人也不是政府官吏,而是民间自主产生处理共同事务的负责人,只能由乡民授权,与王权和官府无关。
    我在说乡约共同体的时候,都会说那是“民主自治”。很多人会反对我这种说法,因为和他们一贯所接受的信息完全相反。他们有的否认中国乡村有自治体制,有的更否认有民主体制。怎么,代表封建专x制统治的农村竟然会有民主?不可能!
    否认中国乡村有自治体制者都喜欢拿西方的标准来说事,可马克斯•韦伯在他的《儒教与道教》里认为:“中国的农村从法律上和实际上具有了地方自治体的行动能力,这种职能正是城市没有的。乡村,而非城市,是村民利益范围内的一个有实际防御能力的联合体”。另至今最权威的《剑桥中国史》也承认这种乡村自治的客观存在。
    民主和自治,是公民社会两大本质特征,缺一不可。既然有自治,就必须有民主。没有民主是不存在自治的。因为那样的所谓“自治”仅仅是脱离了更大强权的羁绊,而流落到小的强权者手里。对于民众来说,那根本就不是什么自治,还是被强权统治。
    民主是什么?就是民众自己通过反对或赞成表态来决定与自己相关的事务,有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全民民主和阶级民主之分。这些都是民主,只是形式与范围不一样而已。
    中国古代乡约共同体的民主,既是间接民主,还有全民民主的影子。
    首先,乡约负责人必须有广泛的民意基础,这个民意不一定要靠选票,而是通过德高望重,能服众来体现。如果大家不服你,就不会被推举,即便通过舞弊勉强当上了也没用,因为大家抵触你不,不配合你,乡约共同体没有强权,不能象官府那样强制X服从。也就是说,乡约负责人既然是民众推举上来的,就随时都可以再被民众赶下去。
    我们先来看看历代乡约负责人有没有民意基础,即是否基于民主法理。
    早在汉代,就有“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这里的“举“,肯定不是今天一人一票的选举,而是推举,谁来推举呢?显然是乡民自己,而不是官吏和有钱人。乡约负责人受到推举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五十岁以上的年长者,这样办事有经验,不草率;二是有修行,就是品德高尚,能够不负众望,让大家心服口服;三是能帅众为善,即具备办事能力,精明能干,为大家信赖。没有这三个条件,哪怕你财富堆积如山也不行。今天你从中国大X陆那些大大小小的“代表”和带“长”的人中,还真没有几个同时能具备这三项的。元朝的《立社令》:“诸县所属村疃,凡五十家立为一社,不以是何诸色人等并行入社,令社众推举年高通晓农事有兼丁者为社长。”这里的“社长”,相当于我们现在的自然村村长一级,也是推举出来的,前提也是“年高”,并且必须“通晓农事家有兼丁者”,其实就是地地道道的老年农民。
    到了中国
历史上唯一的农民皇帝朱元璋这里,他明令:“里设老人,选年高为众所服者,导民善,平乡里争诉”。不仅如此,他还在《大诰》初编里授权这些农村长老闯进官府查帐,在地方官贪污腐化和不胜任职务时可直接向皇帝申诉,后来更授权他们率领农民们将查有其据的贪官捆绑送京治罪。如遇被冤枉者,乡民可举这些老人进京为官员辩护。这些“年高”和“为众所服者”,就是民众拥戴之人,能代表民意的。民主的过程,就是民众心甘情愿地通过被委托人来体现自己的意志,“为众服者”,必让众人信赖能把自己委托的事办好。同在朱洪武开创的明代,王守仁实行十家牌法:“于各乡村推举才行为众信服者一人为保长”。保长有多大?从“十户为牌,立牌长,十牌为甲,立甲长,十甲为保,立保长”看来,也就是1000户人家,有好几千到上万人,相当于我们现在一个乡。这里还是层层推举出来的,首决条件依然是“为众信服者”。即必须争取到民众的认可,即让乡民深信能代表他们的共的利益和道德标准。何乔远《闽书》记:“老人之役:凡在坊在乡,每里各推年高有德一人,坐申明亭,为小民平户婚、田土、斗殴、赌盗一切小事,此正役也。”明代福建惠安知县叶春及《惠安政书》记:“国家之法,十户为甲,甲有首。一百一十户为里,里有长。…又于里中,选高年有德、众所推服者充耆老,或三人,或五人,或十人,居申明亭,与里甲听一里之讼,不但果决是非,而以劝民为善。”《大明律》:“合设耆老,须于本乡年高有德、众所推服内选充。”
    还是年高有德,德必服众。这里的里老或耆老绝非乡官或乡吏,而是民选的代表和受委托者,与我们今天的乡长和村长都有天壤之别,他们不是官府任命的,而是民众推选的;他们也没有党委书记之类的政治监管,他们只对推举自己的乡民负责。
     关于乡约负责人的叫法,上面分别有“里正”,“保长”,“里老”,有“约长”和“董事”之称,后来有叫“村长”与“乡长”的,还有干脆叫“乡约”和“社长”的。在台湾,乡约负责人被称为“总理”,这些各种各样的称呼,都不是政府官吏,而是民间自治组织通过推选产生履行一定公共职责的义务人员,包括这里提到的“里正”和“保长”,与我们在其他地方看到的只执行朝廷行政命令的“保甲长”完全是两个概念,其区别就是一个只执行当地民众委托的公共事务,一个代替官方做事办差,一个代表乡民自己社区的需求,一个代表外来的强权。在乡村地区,代表王权和朝廷催逼钱粮徭役的里正们通常没有什么地位,因为大家讨厌他们(你天天跑来别人大家催要钱粮和人工,谁欢迎?),而他们自己推举出来的乡约们,却具有深厚的民意基础,是自己的代言人,否则就不能“德高服众”了。既然乡约负责人必须德高服众,依照成文契约和不成文契约的习惯,真要靠选票来体现这些民意,让每个乡民投票,估计大多也能被选上。
    尤其要注意的是,从上面可以看出,对乡约负责人的要求只是年长和德高能服众,并没有任何财产的和学识的要求。也就是说,乡约负责人是对所有阶层开放的。这是因为:一是由于一个乡约单位往往只有几百人,或者上千人,比如一个“里”和“社”的单位,这些人群里产生财主的几率很小,因为中国古代一直是自耕农占主体;二是古代大多时候教育并不普及,通常一个乡保范围内都很难出一两个有功名的士绅,即便出有,大多也是断代的,而这些村落乡里又必须持续地产生乡约负责人;三是从现在的农村都可以看出,那些德高望重的老人,往往不是有权势和文化程度高的人,而是平时会做人,处事公正的人。所以乡约负责人总的来说,应该以来自普通农民为多。从很多古代的
文学作品里,也可以印证出来。
    既然是间接民主,不管乡约负责人代表了多宽的地域,和代表了多少人口的共同事务,产生形式无非多为逐级推举,比如10个户长推出牌长,10个牌长再推出甲长,10个甲长推出保长,还有比保长更大的,就由几个或十多个保长联合推举出负责人,统一负责大家的共同事务,比如针对官府的荷捐杂税和匪盗威胁时候,组织大家协调一致采取联合行动共同进行抵御,关于这样的文史记载和
文学作品,简直数不胜数。上面的文献里,我们可以分别看到“推”,“举”和“选”,这三个词的含义各不一样,可见其民主形式的多样化。
    根据大量文献,我们很少看到宗族共同体在乡约负责人的产生上拥有决定性影响,而是以人口单位的多少和地域的大小来决定的。在我国
历史上,大多数乡村地区都是多宗族杂居区,即便有些地方的村落和乡里可能是单一宗族聚居,但宗族之间也一向都和平相处,相互仇视和排斥的记载也极少。即便某个村或某个乡都是单一姓氏的宗族,但在跨村跨乡的乡约共同体那里,大家依然自觉遵守着各自认可的共同契约。
    宗族之间和谐相处最重要的因素,就是中国古代同姓之间不通婚,通婚完全在不同姓氏之间进行,加之通婚半径较小,古代中国人又格外重视亲姻往来和相互帮扶,所以不同的宗族相处越久,自然联结的纽带就越深。这应该是不同宗族共同体之间能组成和睦的乡约共同体的主要原因。
    既然乡约负责人是民众推举和选举出来的,就必须代表民意。而民意则通过契约来体现,这些乡约负责人是没有有特权可言的,只要违背了乡约所规定的职责,会被乡民罢免,不但不能赖在任期上,更不得世袭。每次乡约活动的帐目是绝对受到监查的,且要透明公布,故几无贪腐案例。这就是乡约负责人必须品德高尚的原因。
    有人担心强势宗族会在同村或同乡中的乡约共同体内以强恃弱,但乡约对此有严格限X制,比如《明会典》记载,每年春天,各地乡村要以一百户人家为准,按时举行乡饮酒礼之会,由里中德高望重的老人率众乡民宣读誓词:“凡我同里之人,各遵守礼法,毋恃力凌弱,违者先共治之,然后经官;或贫无所赡,周给其家,三年不立,不使与会。其婚姻丧葬有乏,随力相助。如不从众,及犯奸盗诈伪一切非为之人,不许入会。”
    也就是说,强势一方的宗族,在乡约里也是平等的。如偏倚自己宗族,则被视为失职,也就不再“德高而服众”,乡民有权更换,委托另外一个人来替代。一般的强势宗族更看中自己的名誉和德望,所以即便成为乡约负责人,也会尽量处事公平公正,按照约定俗成的契约办事。
    乡约负责人不是乡村共同体事务的独X裁者,他们除了要接受全体乡民的直接监督外,还设有其他人相互制约与监督。如明代王守仁在龙岩颁行的《乡约教谕》规定:“同约中推年高有德、为众所敬服一人为约长,二人为约副,又推公直果敢者四人为约正,通达明察者四人为约史,精健廉干者四人为知约,礼仪习熟者二人为约赞。置文簿三扇。其一扇,备写同约姓名及日逐出入所为,知约司之;其二扇一书彰善,一书纠过,约长司之。”明初朱元璋令户部编民百户为“里”,每“里”为一“约”,设约正、约副、约讲、约史各一人。这些约正、约副、约讲和约史不能全由同一村落或同一宗族的人担任,而是经过精心挑选相互制约的。
    明代各乡都有乡规民约,对规约认为有不妥的,可以“共议更改”。所谓“共议”,其实就是村民大会,不是代表大会,而是全体会议,即直接民主。一“里”,相当于我们现在的一个村,也就几百人,充其量不过千把号人,聚集在一起开个会太简单了。中国古代几千几万人的民间聚会完全是常态,何况制定和修改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乡规民约呢。另有著名的“吕氏乡约”里也规定“若约有不便之事”则“共议更易”,就是大家一起进行民主讨论决定乡约条款的废存及修改。很多乡约还可以自行退出。同是这个“蓝田乡约”还规定:“其争辩不服与终不能改者,皆听其出约”。
    所有这些传统的公民社会,到了清代,就逐步走向下坡路。乡约共同体不同程度地被满清皇权侵入,并且遭受过几次野蛮的打击。但通过各族人民的不断抗争,一直都有不同程度的保存。到清末和民国,曾有过短期复兴,尤其是国民政府时期,乡村民主自治甚至首次突破了县级限X制,实现了县长和县议员的直选。但1949年后,除台湾地区外,大X陆全境被马列主义当作封建反动的东西彻底毁灭。文X革结束后,刚有一丝复萌的机会,又遭到当局政令的取缔,以及马列托派和极端自由派知识分子在意识形态上的全面否定,至今都没得到基本恢复和承认,在那些一元化史观论者眼里,古代中国通体都是中世纪般的一片黑暗。虽然现在被迫运行了十多年的村级直选有了一丝影子,但村和村之间依然不能依据农民们独立的契约自由地结成乡约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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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 13:31:36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大清不如大明,民国不如大清,天朝不如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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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 14: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缺一根肋骨 发表于 2014-11-1 13:31
呵呵,大清不如大明,民国不如大清,天朝不如民国。

哈哈!王小二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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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 17:30:4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貌似朴正熙也说过这样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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