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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是如何处置官员通奸的(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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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5 08:02: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森林幽灵 于 2014-8-15 08:14 编辑



通奸,是一种非常古老的性冒险了,它产生感官愉悦、精神刺激,但又挑战禁忌,伤风败俗。所以,几乎所有的文明体都曾经立法将通奸入罪,即使在今天,仍然有不少文明国家或地区在法律上保留通奸罪,比如法国、韩国、美国的一部分州、中国台湾。

从先秦至民国时期,中华法系也是一直设立通奸罪。如果对中国历史上通奸罪罚的演变趋势做一种鸟瞰式的观察,我们会发现它恰好呈现出一个“U”形轨迹:前期重罪化,中期轻罪化,后期又重罪化。

秦汉魏晋时期,法律对于通奸罪的处罚很严厉,如据北魏的刑法,“男女不以礼交,皆死”,通奸是死罪;又允许亲属对通奸之人以私刑处死,《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夫为寄豭,杀之无罪。”所谓“寄豭”,指跑到别人家传种的公猪。意思是说,如果丈夫像公猪一样钻进别人的被窝,那么被人杀死了也是活该,杀人者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到了唐宋时期,通奸已经出现轻罪化的倾向,如《唐律》规定,“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即通奸的男女双方,各判一年半的有期徒刑;如果当事女性有丈夫,则加半年刑期。与韩国现行法律对通奸罪的处罚(判二年以下监禁)差不多。

但从元代起,通奸又开始变得非常危险,除了要受到国法的惩罚(妇女“去衣受杖”,即剥光衣服行杖刑。元明清三朝相沿)之外,法律还允许私刑,奸夫淫妇被捉奸在床,杀死无罪,如《清律》规定,“凡妻妾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只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律断罪,当官价卖,身价入官。”

总的来说,处于秦汉与元明清之中间的宋王朝,对通奸罪的处置是最合乎现代文明的。宋朝的立法继承自《唐律》,规定“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为革五代刑罚严苛之弊,宋朝创设“折杖法”,即在执行刑罚的时候,将死刑之外的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成臀杖或脊杖:笞杖刑一律折换成臀杖,杖后释放;徒刑折换成脊杖,杖后释放;流刑折换成脊杖,杖后就地配役。如此,“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通奸罪的“徒一年半”,折杖后的刑罚是脊杖十五,脊背打十五板子后释放。

对通奸罪,宋政府又创造性地立法规定“奸从夫捕”。什么意思?即妻子与别人通奸,要不要告官,以丈夫的意见为准。这一立法表面看起来似乎是在强调夫权,实际上则是对婚姻家庭与妻子权利的保护,使女性得以避免受外人诬告。我们换成现代的说法就比较容易弄明白了:宋朝法律认为通奸罪是属于“亲不告,官不理”的民事罪,如果丈夫可以容忍自己戴绿帽子,法庭就不必多管闲事了。

也许我们可以用南宋判词辑录《名公书判清明集》收录的一个判例来说明。大约宋理宗时,广南西路临桂县的教书先生黄渐,因生活清贫,带着妻子阿朱寄居于永福县陶岑家中,给陶家当私塾先生,借以养家糊口。有一个叫做妙成的和尚,与陶岑常有来往,不知何故跟黄妻阿朱勾搭上了。后来便有人到县衙门告发,称和尚妙成与阿朱通奸。县衙的糊涂判官不问三七二十一,将妙成、陶岑、黄渐三人各杖六十,阿朱免于杖责,发配充军。这一判决,于法无据,与理不合,显然就是胡闹。

黄渐不服,到州法院上诉。主审法官范西堂推翻了一审判决,根据“奸从夫捕”的立法意旨,尊重黄渐的意愿,让他领回妻子,离开永福县。和尚妙成身为出家人,却犯下通奸罪,罪加一等(《宋刑统》规定,“若道士、女冠奸者,各又加一等。”),“押下灵川交管”,押送到灵川县牢营服役。一审判官张阴、刘松则罚杖一百。

范西堂是一位深明法理的司法官,他通过这一判决,申明了一条立法原则:“祖宗立法,参之情理,无不曲尽。傥拂乎情,违乎理,不可以为法于后世矣。”国家立法,必须顺乎情理,否则法律便有可能成为恶法。具体到通奸的行为,在当时人们的观念中,确实是有伤风化、为人不齿的丑行,但是,如果男女间一有暧昧之事,不管当丈夫的愿不愿意告官,便被人检举,被有司治以通奸罪,则难免“开告讦之门,成罗织之狱”。因此,范西堂认为,对通奸罪的立法,不能不以“奸从夫捕”加以补救,将通奸罪限定为“亲不告,官不理”的民事罪,方得以避免通奸罪被滥用。

元朝开始尚沿用“奸从夫捕”的司法惯例,但在大德七年(1303),元廷便废除了“奸从夫捕”的旧法,原因是当时一个叫郑铁柯的官员发现,民间有男人“纵妻为娼,各路城邑,争相仿效,此风甚为不美”,“盖因奸从夫捕之条,所以为之不惮”。郑铁柯看在眼里,急在心里,却又无可奈何,因为按照法律,通奸属于“亲不告,官不理”的民事罪,官员不能主动出马捉奸。如果废除“奸从夫捕”之法,要求“四邻举觉”,则小民“自然知畏,不敢轻犯”。元廷采纳了郑铁柯的建议,颁下新法:今后四邻若发现有人通奸,准许捉奸,“许诸人首捉到官,取问明白”,本夫、奸妇、奸夫同杖八十七下,并强制本夫与奸妇离婚。如此一来,人民群众心底的“捉奸精神”一下子就被激发出来,南宋法官范西堂担心的“开告讦之门,成罗织之狱”景象,宣告来临。

可以看出来,跟后来的元明清有别,宋朝立法对于民间的通奸行为,基本上持一种比较宽容的态度。但同时,宋政府对于官员的通奸行为,又主张处以更加严厉的刑罚。官员与民妇通奸,宋人称之为“监临奸”,宋朝法律申明:“诸临临主守于所监守内奸者(谓犯良人),加奸罪一等。”而且官员犯奸,也不是“亲不告,官不理”的民事罪,而是官民均可按发的罪行。一旦有官员被发现与人通奸,往往还将受到降职、撤职的处分。

——这不奇怪,我们的先人认为,官员应该身为百姓表率,必须接受更严格的礼教约束,所谓“春秋责备贤者”,所谓“礼不下庶人”,说的便是这意思。

宋神宗元丰年间,登闻检院的法官王珫,被人告发伙同儿子与大理寺法官石士端的妻子王氏通奸(口味真够重的),朝廷哗然。虽然宋神宗发下批示,表示从轻发落,但台谏官不干了,监察御史朱服立马弹x劾王珫:“珫父子同恶,行如禽兽”,虽得皇上宽恕,却不知羞耻,还大摇大摆上班。如此德性,如何为百姓表率?必须交付有司劾治。最后,王珫父子被交给大理寺立案审讯,审理得实,王珫被罢官,放归田里。

这宗通奸案还出现了一个插曲:王珫在大理寺受审时,供出宰相王珪的公子王仲端也参与了通奸(说到这里,我实在忍不住非常好奇那位王氏到底有着怎么样的魅力)。但主审法官王援害怕得罪了宰相王珪,不敢深究下去,便草草结案。

然而,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结案未久,知谏院舒亶便站出来举报说,王仲端与通奸案有涉,大理寺法官却隐瞒不究,请重审深究。王仲端则上书辩解,称绝无此事。宋神宗大为光火,任命御史复鞫通奸案。

这时候,宰相王珪的政治对手、大理少卿朱明之想借此机会打击王珪的势力,吩咐法官王援勇敢出来检举王仲端的罪行,别怕王珪那老家伙。朱明之又托人放出风声,说皇帝欲深究王仲端之罪。企图影响司法,从重治罪王仲端。这个过程比较曲折,我就不细说了,总之,案子审到最后,王仲端被处罚,朱明之等人也因为左右司法的图谋败露,受到停职、处罚金等处分。

发生在神宗朝的这宗很狗血的通奸案,虽然牵涉到复杂的权力斗争,但我们从中也可以看出,宋人对于官员犯奸这事情,是觉得不可以容忍的,是认为应当受到深究的。官员若通奸事败,不但不齿于同僚,而且授人以柄。这样的政治风气其实是有好处的——可以给官员制造道德压力,使他们不能不注意个人生活的检点。事实上,现代政治也并非不讲究官员私德,2012年11月,美国中情局局长戴维,即因为婚外情曝光而被迫宣布辞职。

如果说宋代对于通奸罪的立法态度可以给今人一些启迪的话,我认为最值得记取的启示便是:轻责于民,而重罚于官;注意保护小民的权利,而强调官员的伦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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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5 13:22:0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别人的老婆就是漂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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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5 18: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先进真该引进宋朝的这项法律,抓生活作风严一点有利于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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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6 10: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楼主和我关注一样的微薄[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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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1 12:33: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页面设置 于 2014-8-21 12:34 编辑

宋仁宗时期,当时的文坛领袖、参知政事(副宰相)欧阳修被人揭发与儿媳通奸,朝廷内外物议沸腾,当朝皇帝宋仁宗为了朝廷的脸面,加之爱惜欧阳修的才名,采取了低调处理的措施,欧阳修自感无颜在朝廷立足,自清贬官,外放到亳州做知州,后来死在任上...  ...,这大概是有宋一代最著名的一起官员通奸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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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0 11:06:04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主义的法律不如封建社会法律,所以习总近年重启我大清八府巡按制,以遏贪腐之风,由此于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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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3 11: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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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仁宗时期,当时的文坛领袖、参知政事(副宰相)欧阳修被人揭发与儿媳通奸,朝廷内外物议沸腾,当朝皇帝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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