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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该确立论坛原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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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6 07:3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规则的作用前提是规则的不断调整符合现实状况,论坛零八年的约法距今已经六年没有更新,而内容上虽面面俱到,但缺点是没有创立基本的原则,纷争多是由会员间对论坛定位的不同理解而产生,所以我认为管理层有必要确立论坛的基本原则,以为论坛的运行提供轨道

譬如论坛是一个什么样的论坛,为什么要创建这个论坛,在论坛发言讨论的原则是什么,欢迎什么样的帖子,拒绝接受哪一类内容的帖子,会员间应该遵守哪些基本的义务等等

我认为这些原则的提出能减少很多不必要的纠纷,也能规范论坛的内容,提高论坛的质量,此所谓有章法可询

如果确立,希望和陪审团制度放在一个公告中统一发布,另外,这是原则的确立,类似于宪法,所以应该慎重,一旦确立就不应轻易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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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6 09: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楼主觉得有这个必要和意愿,那么就请楼主起草一份吧。
讨论通过后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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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6 09:35:04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不要脱离原有的约法。真正的原则来自于实践中形成,这是英美法系成功的奥秘。比如刚刚结案的陪审团首案已经确立了一个重要的原则。C C 共勉了 [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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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26 11:4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2楼(匿迹鲸) 的帖子

原则并不来自于实践,而是来自于事物的性质,法律的原则来源于人的性质,论坛的规则要为论坛的性质所制订;这就是英法法系的“正义原则”平衡实践中的谬误。

陪审团实践出的前例可用于具体的纠纷中,这里的原则是一个大的范围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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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26 12: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1楼(珀尔修斯之弓) 的帖子

这个任务太过重要,就在这里讨论吧,先讨论,后起草,再修正发布。

论坛的存在意义是什么,论坛是一个历史论坛,这是它毋庸置疑的性质,但它是一个什么样的历史论坛,需要我们去赋予它内在的意义。最早论坛提倡的是理性和宽容,这个论述没有错,但太过抽象,管理员有懒政的嫌疑,现在网络上左右互喷,犬儒主义也不少,我个人希望启蒙成为一个尊重知识的历史论坛,既有这样一种表述“历史包含了人类一切的活动,所以它理应包含各种各样的的知识,不止是政治、文化、宗教、科技、艺术种种此类,知识之所以成为知识无非具备严肃的逻辑学并且能够在观察与求索中继续增长,所以它不是荒诞、虚无、封闭。论坛的第一个原则是对知识的尊重,我们之所以从五湖四海汇聚至此,就是不满于自身的状态,欲求得更好的自己,如果我们忘记这点,任何一个贴吧、一个BBS都可以替代启蒙,而要实践自由民主诸君可以去线下组织团体,那将会是更好的途径

  据说希特勒喜欢看书,哲学艺术科技无所不读,但他却掀起了二十世纪最可怕的战争,所以仅仅尊重知识是不够的。启蒙的第二个原则是尊重人格。在这个原则前提下,使用任何包括直接的人格侮辱、骚扰性的干涉、傲慢性的影射都应被视为触犯了论坛的原则,任何会员在遭受这些时都可以提出上诉,维护自己在论坛学习思考不受干扰的权利,而管理人员有义务尽快的处理事务,任何民主自由宽容的借口都不能成为涉案会员逃避处罚的借口,在评定一个会员是否应为其行为受到处罚时评定的标准不是该会员是否任职、他的主张时候符合管理员的政治主张,而是他是否侵犯到了其它会员的权利。在坚守这样一个原则时,有任何会员出走都不是论坛的损失,而是会员的损失。

   这两条原则是尊重会员探求知识的权利、自由思考的权利,人格不受侵犯的权利。因为在论坛中,会员们依靠语言交流,所以不可能身体受到侵犯,而言语侵犯则常见,这是要格外坚守的原则,这是论坛性质决定要维护的原则。

    关于如吕柏林之类的宣教者,认为可以用这两条去评判可否存在启蒙,第一他宣讲的内容是否有逻辑性,真实佐证,这些是知识的构成条件。第二,他宣讲的内容是否有助于会员素养的提高,使得会员有所感悟,是否劝善的内容。

    还有几个原则,暂没考虑完善,先吃饭,晚点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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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26 12:50:1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个原则管理员的保守原则,一般情况下,任何纠纷管理员都不必主动介入。管理员权限太大,本身作为论坛的裁判应该遵守保守管理的原则。 不上诉不受理,但上诉则一定要受理。

第四个版主应积极管理的原则,版主有权对正在发生的纠纷进行干涉,版主有权评定本版块内帖子质量的优劣,版主有权制订所辖版块不违背论坛原则的版规,有权发起讨论和征文之类的活动,总而言之,版主在辖区内拥有广泛的行政权,但没有裁量权。这是为发挥版主能力,活跃论坛起见,不应该束缚版主,而应该给以版主施展能力的空间。 要注意的是,版主虽然有权干涉纠纷,却无权评定当事人行为的对错,他的权力仅仅是制止,而不是评判。


第五个原则,会员的权限范围,会员无权干涉论坛的外交行政任命,会员的权限仅仅在于保障自己发言思考学习人格不受侵犯的权限,任何跨域这限度的会员言论都无需理会。会员可以评价,但管理员没有理会的义务。 但会员有权依据具体的利用职权来侵犯会员权利的事件来起诉版主和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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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26 13:06:0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则的提出不应该提出禁止什么,而是提倡什么,所以原则的提出必须简洁。这里大部分内容都是解释性的。原则的魅力在于它的基本性和开放性,它能保持基本的底线,但能在运用中延伸出更多的解释。希望听听各位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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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6 13:32:03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楼匿迹鲸于2014-06-26 09:35发表的  :
希望不要脱离原有的约法。真正的原则来自于实践中形成,这是英美法系成功的奥秘。比如刚刚结案的陪审团首案已经确立了一个重要的原则。C C 共勉了 [s:2]
连我老爸现在都支持台湾大学生暴动了,你们还在讨论约法[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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