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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上周发给本站的官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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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6 10:5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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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出版网站自律机制建设工作要求
各相关网站:
请按下列要求做好自律机制建设:
一、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网络出版物先审后发工作制度,建立相关流程,实行对网络出版物的先审后发。
二、建立岗位责任制度
网站需明确总负责人(总编辑)、分管负责人、联络员,建立一支与网站规模相适应,能够有效履行内容审核任务的编辑审核队伍。落实各工作岗位责任制度,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职责范围内,把工作情况纳入项目责任人考核。
三、加强法律法规培训
加强对编辑等从业人员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重点熟悉掌握以下法律法规: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淫秽色情内容鉴定标准》
四、加强过滤有害内容的技术手段建设
要尽快建立完善相关技术手段,实现对有害内容的有效过滤。
五、建立绩效评估制度
加强行事前把关、事初控制,每月对自我约束机制运行情况进行自查,针对传播网络出版物总数及信息总量、自查封堵违禁网络出版物数量等指标按月撰写评估报告并及时报送。
201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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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6 10:57:53 | 显示全部楼层
网络出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节选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
第五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八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令第17号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其作品主要包括:
(一)已正式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内容或者在其他媒体上公开发表的作品;
(二)经过编辑加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作品。
第六条 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出版活动。
第十七条 互联网出版不得载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八条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互联网出版内容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二十条 互联网出版机构发现所登载或者发送的作品含有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登载或者发送,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抄报新闻出版总署。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出版机构应当实行编辑责任制度,必须有专门的编辑人员对出版内容进行审查,保障互联网出版内容的合法性。互联网出版机构的编辑人员应当接受上岗前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予以取缔,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出版机构登载或者发送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禁止内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撤销批准。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和《关于重申严禁淫秽出版物的规定》,
明确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认定标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淫秽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挑动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
  ㈠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㈡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
  ㈢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
  ㈣具体描写乱伦、强奸或者其它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足以诱发犯罪的;
  ㈤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
  ㈥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它性变态行为,或者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
  ㈦其它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的淫亵性描写。
第三条 色情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有第二条㈠至㈦项规定的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而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
第四条 夹杂淫秽、色情内容而具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有关人体的解剖生理知识、生育知识、疾病防治和其它有关性知识、性道德、性社会学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作品,不属于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的范围。
第五条 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由新闻出版署负责鉴定或者认定。新闻出版署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淫秽及色情出版物鉴定委员会,承担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的鉴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淫秽及色情出版物鉴定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淫秽出版物及色情出版提出鉴定或者认定意见报新闻出版署。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出版物包括书籍、报约、杂志、图片、画册、挂历、音像制品及印刷宣传品。
  本规定所称的普通人是指生理和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第七条 本规定由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批准,由国家新闻出版署颁布施行。)
一九八九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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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6 11:06: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周二,也就是3月4日,本人到了江苏省新闻出版总局,喝了茶,相关部门领导给了两条路走

一,是关闭论坛

二,是给两周左右的时间,截至3月31日,启蒙历史网开展自查行动,扫除所有涉嫌境外的违法文章。上报清查的文章连接,与文章标题。


呼吁大家发表历史文章,不要涉及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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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6 11:07:51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封杀的就是会员【鬼公子】

其他在论坛大肆发表,关于境外网站刊载文章的会员会陆续遭到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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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6 11:34: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启蒙历史网不是宣泄不满的垃圾桶

从上周江苏出版局提出约谈,到周二约谈过,我们一直在考虑如何向大家传达这个信息



我们首先要明确一点,这个网站以及服务器全部在中国大陆,肯定要在这个政府的权力范围内的,怎么可能成为部分人士大肆转载境外刊物的中转站。



昨天那个鬼公子,说他废掉了十几个论坛的帐号,也要发表什么什么文章,现在告诉他,如果继续发布境外网站刊物,那么这个网站的论坛,也要被废掉。



因为启蒙历史网,不是某些人宣泄不满的垃圾桶,更不可能成为他们发表中国大陆政府治理下的违法信息的平台。



毕竟这个论坛的大多数人是生活在大陆的,也受这个政府的权力制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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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6 11:50:31 | 显示全部楼层
借古讽今也要有点水平才行,有的人动不动就破口大骂,低端羞辱,这种百度贴吧和天涯论坛的水平来这里简直就是祸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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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6 14:47:24 | 显示全部楼层
复旦复旦也得封了,鬼公子封杀了,太可惜,不过的确为了论坛好,应该先给与警告,在犯错的时候在封杀也不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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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6 16:07:05 | 显示全部楼层
荣誉,那个叫复旦复旦复旦的应该给他一个警告,太明目张胆了,对网站的前途不利,再怎么说,讲话也要有个水平,斗争也要有个策略嘛,可他倒好,肆无忌惮,无所顾忌,这样下去早晚要被封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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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6 18: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其作品主要包括:
(一)已正式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内容或者在其他媒体上公开发表的作品;
(二)经过编辑加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作品。


发个帖子讨论新闻也算出版物?


我上面这句话就算“出版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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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6 18: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被封了,换个地址另起炉灶行不行?会很麻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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