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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远观史】文官科举考试选拔出业余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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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5 10:51:53 | 显示全部楼层

Re:回 5楼(珀尔修斯之弓) 的帖子

引用第7楼暴风影音于2013-11-25 10:44发表的 回 5楼(珀尔修斯之弓) 的帖子 :
立法和司法不一样。何况很多还只是照抄。
那么秦法是照抄谁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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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5 11: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8楼珀尔修斯之弓于2013-11-25 10:48发表的  :

理学的产生,和儒家与禅宗玄辩有莫大关系。

汉代官吏并用,儒生官员轨德立化, 文吏优事理乱。
最终形成儒生文吏合流。很多官员既习经学,又通律法。
.......

谈玄论理,魏晋时期更加接近,见过一些观点认为这是社会自由风气的表现,我觉得这纯粹扯淡,这正是司马氏统治下思想禁锢的表现,“发语玄远,不臧否人物”,不敢涉及当时的时政人物,莫谈国是,才形成了这种风气。这和宋代的社会环境不一样。
陈来《宋明理学》前面背景介绍有一句话:
  从整个中国文化的发展和学术潮流的演变来看,中唐的中国文化出现了三件大事,即新禅宗的盛行、新文学运动(即古文运动)的开展,与新儒家的兴起。宗教的、文学的、思想的新运动的出现,共同推动了中国文化的新发展。三者的发展持续到北宋,并形成了主导宋以后文化的主要形态,也是这一时期知识阶层的精神表现。
陈来的意思大概是理学体系的建构和这三者都有关系。后来介绍理学的先驱,认为韩愈是个重要人物,推尊孟子,重视《大学》都是从韩愈开始的,只是程度还远不及宋代。韩愈的学生李翱的思想看陈来书的介绍我觉得则受了一些佛学思想的影响。
网易浙大公开课上,见董平讲《王阳明心学》,他则是直接认为理学体系的源头是韩愈。
我贴过的贺麟的《儒家思想的新开展》也认为理学是应对儒道思想方法冲击挑战的反应,是一种吸收和超越。翻过陈来另外一本书也是同样的观点,里面他还有些开玩笑的语气说当时佛学思想人们也认为是从“西方”来的。
理学体系的建构当然和佛学有关系,是对佛学从排斥(韩愈),到受影响,到最后吃进部分佛道思想和方法的吸收超越,或者用一个老词,叫批判吸收的过程。宋代的很多思想家,包括朱熹都有十几年精研佛学的经历,即使现代的熊十力 马一孚 梁漱溟等也都有同样一个“出佛入儒(熊十力自述)”的过程。
理学体系的建构,就是应对佛道冲击的挑战,从排斥到最后批判吸收超越的过程。与佛学思想有关系是当然的,可是如果认为被佛学思想控制,鹊巢鸠占,那就搞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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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5 11: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Re:Re:回 5楼(珀尔修斯之弓) 的帖子

引用第10楼珀尔修斯之弓于2013-11-25 10:51发表的 Re:回 5楼(珀尔修斯之弓) 的帖子 :

那么秦法是照抄谁的呢?

法家可以视作儒家的支流。陈独秀《孔子与中国》把孔子称为中国的马基雅弗利,直说是李斯韩非的先驱,儒家的礼就是法家的法。这是从社会学角度解读。杨兆龙从法学角度分析则作了一些细化的分类,礼是公法和私法,法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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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5 11: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9楼珀尔修斯之弓于2013-11-25 10:50发表的  :

如果孔子诛杀少正卯依据的是当时通行的法律,那么又怎么会连其重要门徒都提出质疑呢?

孔子是作为君子诛杀小人,而不是依据法律行事。

质疑是从历史学角度进行的,杨兆龙的解读是从法学角度进行。除了在鲁国法官的职位上,诛杀过其他的小人吗?
天涯有贴子提到,秦始皇坑儒,也是依据当时的法律,类似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在年代很接近的汉代还没有儒者进行抨击,知道是怎么回事。后世时间一长才有人进行抨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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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5 11:25: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朱谦之《中国哲学与法国革命》有几段关于伏尔泰〈自然法赋〉与理学关系的,比较长。敲上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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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5 11:36:5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到文章主题。
汉代儒生文吏并用,官吏并途。最终形成经学文法合流。官吏需要既通经学,又习律法。

而科举到了宋代开始逐渐纯以文学取士,并且缺乏唐代守选那样的相对充分的典章制度和法律学习训练,就派去当官。
虽然给帝制社会带来了人才流动性,但却降低了官员从政的专业性和称职性。

现代公务员录取,包括西方近代文官制度,都要通过考试和录取后的培训,使文官拥有必要的文化素质和专业水平。绝不可能因为是诗人或者文学家就录取授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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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5 11:42:3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4楼暴风影音于2013-11-25 11:25发表的  :
朱谦之《中国哲学与法国革命》有几段关于伏尔泰〈自然法赋〉与理学关系的,比较长。敲上来吧。
大哥还是不要敲了,还是讨论主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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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5 12:07: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觉得敲出来太麻烦,用汉王从电子书里直接提取了出来,和原文对比了一遍:

  c.《自然法赋》与朱儒理学的关系

    中国是伏尔泰的理想国,中国的理性道德更是伏氏所认为欧洲人所向往的目标,是和从来基督教的道德有本质的差别的。他在1728年作《反巴斯噶论》(Remarquea sur les Pensaes de M.  Pascal),开卷即用激烈的文字攻击巴斯噶以人性为恶的说法。他说,对于此厌世家他要给人类作辩护。对于基督教的性恶说,他采取了儒家性善说的立场。接着他逐条驳斥巴斯噶《辩神论》断片中的若干思想。例如巴斯噶说,“只爱
神,不爱他物”;他驳道:“人类须以深厚的爱情爱其祖国及其父母、妻子”。又对答巴斯噶所疑的道德的确固不变的原理问题,他提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原则。对答巴斯噶关于死的疑问,他提出“未知生,焉知死”之现实的立场。由上可见伏尔泰极端接受中国道德的态度。①
    1752年他写成《自然法赋》(L P06m e sur la loinatureUe),当时是他著作最成熟的时代。在这书里,他所述理性道德的许多重要节目,更明白是受了宋儒理学的影响。关于这一点,小林太市郎在《支那思想与法兰西》中曾试为分析。②案《自然法赋》序言,伏氏开始借出版者的口气说:“这《自然法赋》的目的是关于从一切启示宗教乃至最高存在性质的一切议论里独立出来,确立了普遍的道德之存在。”在这里他鼓吹了从宗教解放出来的理性的因而是普遍的新道德;次之,教育的目的是教人顺从理性的实践行为,这就简直是宋儒《大学注》的解释了。
在序言里面,伏氏还特别强调羞耻之心是与理性同为以自然法为基础的,然而西洋人不知道尊重道德上的羞耻,不知羞耻为道德的端绪,在这里他发挥了宋儒的道德说。《赋》之初篇末尾说自然法的普遍性,谓“吾人与生俱来之悠久的存在,一切人之心中同样有其萌芽。从天所授的德性,由人来表现,人却为私欲或迷误蒙蔽了它”。但尽管如此,只要在心中时时警惕,人的天性是不灭的。在这里,伏氏的结论和宋儒天理人欲之辨和存天理去人欲之说没有什么不同。所以在《赋》之第二
-------------------------------
①小林太市郎:《盘那思想与法兰西,,厦141-142。
②同上书,页142-148。

篇中,伏氏认为罪恶是暂时的,“无论人欲如何兴盛,在内心深处常常有法则和道德俨然存在”。他用清冷之泉作譬喻,因风而波起,水必浊:但在风平波静之时,就是坏人也可以在水中看到自己的面貌。这简直完全应用了宋儒水波的譬喻了。还有更意味深长的,伏氏和程朱学一样把这自然法即理,不单看做道德的原则,而且认作宇宙万物的原理,即据此而星辰之运行、风雷的变化、草木的生育、鸟兽的驰走,都不出于人类思考着的普遍的原理之外,这当然完全是唯心主义,但其所受宋儒理学的影响则是显无可疑的。《赋》之第三篇感叹从人欲的迷妄发生种种奇怪的各种宗教,横行世界。如在欧洲为了宗教裁判使无辜的市民受火刑,其极端残酷的情状都由于人欲把天理消灭了。第四篇以此自然法为政治的基本,认为修明这些,即为政治改革的急务。由伏氏看来,国王是“自然法之勤勉的执行者”;只要人人明白自然法的大道理,努力去做,就可以使国家太平。但是他自己是不参与政治活动的,只要晚年享受安静的日子就好了。这是《赋》的全篇的结束语,要以儒家的理性道德来挽救欧洲的时弊。但是,他在末了所郑重申明的隐士思想,还是受了中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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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5 12: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简单总结一下想法,从董仲舒开始就有春秋决狱的习惯,经典可以作为公法 司法 甚至刑法援引,历史事件也可以作为判例援引,有法律效力。宋代以后理学建构,又有了一道自然法。这些的也都是知识分子总结的。

参与立法 司法判决 审查的也都是这些知识分子。吏员,充其量也只是一些法警之类的角色,甚至有些只是临时工的工作人员,只是执行法律。不参与法律的订立 判决 解释 审查等。

现在工业社会的公务员录取,公务员其实就是吏员,和官员差别很大。中国的官员制度谁都知道。至于欧美,我以前的贴子已经说过我的想法了,议员 法官这些都是官员级别的人物。政府里的人,所谓的公务员,也是吏员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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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5 16:54:50 | 显示全部楼层
古代官员不需学领导艺术、公务员法、行政管理以及各行业的业务知识,只学会厚黑学便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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