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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战前日本宪兵制度观察台湾宪兵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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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7 19:3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国宪兵制度虽渊源留长,源流至今已有数千余年,然而近代意义之宪兵制度,则是清末直接承袭于日本的宪兵制度。战前日本宪兵之任务除了查察军人的犯罪,协助担任治安警察之外,有时宪兵也协助镇压许多的骚动。而随着日本帝国主义之扩张,海外殖民地版图与日俱增,宪兵也担负起殖民地及战区治安的维护工作。然而由于宪兵对于与军队有关连的犯罪,即使对于普通民众也拥有警察权。宪兵为维护军机,预防反军思想渗入军队等,以种种的借口,朝向维护国内的安宁的政治警察发展。而特高宪兵的成立,更使得宪兵队除了对一般人民的司法警察权外,尚有侦查取缔全体国民非违思想言行的权力,使宪兵队特高组织被与德国纳粹的盖世太保、苏联的KGB相提并论,成为侵略主义之代名词而恶名昭彰。


我国近代宪兵制度既承袭自日本,因此在发展上也遇到类似情状。宪兵在中国近代史上扮演角色,对于军纪之维持、社会秩序之维护、犯罪之打击、元首之安全维护等,均有重要贡献。然而在转型期的宪兵,亦面临到法制化不足、精实案冲击致兵源不足、勤务过重等难题。

壹、前言

宪兵在国军体制中,拥有特殊的传统与使命。宪兵之任务为职司纠察军纪、警卫最高统帅与军政长官、执行特种勤务、查察军人犯罪等(宪兵勤务令第七条、第八条)。同时宪兵尚具有军司法警察之身分,对军法案件及普通司法案件,应依军事审判法、刑事诉讼法与调度司法警察条例,及其它相关法令之规定办理(宪兵勤务令第九条)。因此宪兵除了服一般军事勤务外,还需要支援军、司法警察事务及特种勤务,劳苦功高自不待言。


我国宪兵制度虽渊源留长,甚至可追溯至唐虞,源流至今已有数千余年。 然而真正具有现代意义的宪兵却是承袭自外国。法国宪兵制度可谓大陆法系国家宪兵制度的起源,意大利、日本等国均受其影响而采行类似之制度。 虽然法国是宪兵制度的起源地,然而我国宪兵制度则是直接承袭于日本的宪兵制度。从清朝末年开始,清廷便派员东赴日本,考察日本宪兵制度,并与日本订立契约,聘请日籍顾问川岛浪速于光绪三十一年在天津大沽口创办宪兵学堂,正式采用宪兵名称,并奏请试办陆军警察(亦即宪兵)。次年(光绪三十二年)清廷颁布「陆军警察试办章程」,命令各地各军试办陆军警察。 民国成立之后,仍然有相关宪兵组织,惟规模均不大。北伐完成后,内忧外患仍旧交相迭乘,蒋中正先生有感于革命之武力须加以巩固,革命之内层须加以保障,于是饬命首都卫戌司令谷正伦将军筹设宪兵司令部,谷正伦将军被任命为首任宪兵司令,民国二十一年一月十六日在南京正式成立宪兵司令部,隶属军政部,统辖全国的宪兵。


宪兵司令部成立之后,谷正伦将军从宪兵司令部、首都卫戌司令部和各宪兵团中,挑选了二十多名中下级干部组成考察团,由参谋长申新禅(日本军官学校毕业)为团长,东赴日本考察宪兵制度,期间为一个月。回国后考察团草拟了「宪兵令」与「宪兵服务章程」的草稿,经军政部同意后颁布施行。「宪兵令」与「宪兵服务章程」被称为宪兵的根本大法,规范了宪兵的具体任务与职权范围。


至于在宪兵的训练方面,在民国二十年四月创办宪兵军官讲习会,聘任日本宪兵军官以及国内学者多人为教官,考选宪兵各团营长加以严格训练,用以储备宪兵干部。 而在宪兵训练内容方面,谷正伦将军主要参照了日本关东军宪兵教习队的训练方案,制定了我国宪兵的训练内容。主要包含了有军事、思想、经济、破坏技术谋略等十余项。 另外宪兵情报业务方面,民国二十一年成立宪兵特警队,以效忠国家,做政府耳目为目标,以对付日谍,侦查反动为任务,并参考日本特别高等警察之建制与活动为蓝本,其后特警队亦发展成为十二个特高组,此为现今宪兵调查组之前身。


从以上宪兵沿革来看,可以看出我国宪兵制度继受日本宪兵制度的轨迹,因此本文拟回顾日本宪兵制度的历史,并藉以了解日本宪兵制度发展的轨迹及难题,无独有偶,日本宪兵演进上所产生许多问题,似乎与我国宪兵所面临之难题相似,因此本文不仅做历史的考究,并希望藉由战前日本宪兵的发展轨迹中,寻求可供借镜之处,并提出笔者建议。

贰、战前日本宪兵制度的演进

一、宪兵成立的背景

要讨论日本宪兵制度,就必须先从近代日本军队的建立开始谈起。公元一八六八年明治天皇即位,德川幕府最后一位将军德川庆喜宣布大政奉还,结束千年来武家政治的局面。然而此时天皇尚未拥有直属军队,大政奉还在某种意义上只是徒有虚名。最早被视为天皇的直属军队者,是明治元年(公元一八六八年)的御亲兵,兵力约有四百人,但这些御亲兵是由乡兵与浪人阶级所组成,可以说是乌合之众,不仅训练不足,而且武器缺乏,兼之以人数太少,所以战力非常微弱,只不过是天皇的护卫兵。明治四年二月二十二日,政府重新组织御亲兵,鹿儿岛藩向政府献出步兵四大队、炮兵四队,山口藩步兵三大队,高知藩步兵二大队、炮兵二队、骑兵二小队,其人数共计六千两百七十五人。此为萨(摩)长(州)土(佐)三藩的御亲兵,此为陆军的起源,亦为天皇第一支真正的直属军队。


明治新政府为了能够彻底掌握军队大权,便不能依靠由诸藩的兵力,因此明治六年颁布征兵令,开始实行征兵制,开始朝向现代化的军队迈进。然而征兵制实施初期,也产生不少来自政府要员、旧藩武士以及民众的反弹,因而发生了许多的暴动。


从明治建军开始,新政府最为担心者,乃如何严正军纪。由于明治初期的军队,纪律极为败坏,军队内出现诸多骚动,也出现官军精神教育不彻底的缺点,于是为了提高军队斗力,便必须不断向士兵灌输尽忠天皇的思想,加强思想的统制和纪律的管束。明治十一年,陆军卿山县有朋公布「军人训诫」,以忠实、勇敢、服从作为军人的主要品德,以封建武士道和效忠天皇作为支柱。 除了内在的精神教育外,更希望藉由引进宪兵制度,来取缔军人非违情事。


另外,在武装内乱结束后,日本国内再无武力之抗争行动,取而代之的是民权运动,对于新政府不平的份子很多,因此造成国内秩序混乱不安,即使负责取缔的警察自身,也潜藏着令政府必须提高警戒的危险份子,而且警力也有不足,所以有必要设置具有军队威力的警察。亦即,便有倡议为国内治安上的必要,应设置作为特殊警察军队的宪兵者。因此明治政府创设宪兵制度的直接动机,实际上在于:一、军事警察;二、因应非常事态的治安警察。

二、宪兵制度的成立

「宪兵」一词早在明治六年便已经出现。明治六年三月十二日所制定的「陆军省职制及条例」中,便出现了「宪兵」的字句。仅摘录该条例与宪兵有关的部分

「第一条

第一局 略

第二局 步兵、骑兵

第一课至第四课 略

第五课 宪兵

课长 宪兵少校一人、并置尉官及幕僚

一、宪兵人员的调动、编制、动静、服从、检阅之事。

二、宪兵非职将校人员调动之事。

三、应驻扎宪兵队之场所的移转及屯营之事。

四、人员慰助金以及赏赐金、特别基金的经管之事。

五、护卫兵的津贴与赏赐之事。

六、宪兵附属医官及药品筹措之事。

七、马具之事。

另外陆军会议以将官以下二十九名将校编成,但成员之中,要有宪兵上校一名、宪兵中校一名。」

在该「陆军省职制及条例」,只不过是明示陆军省构成部门(各局、课)及其业务分担,因此并未触及宪兵队的任务编成等事宜。再者,此时真正具有日后军事警察观念的「宪兵」的构想尚未出现,「陆军省职制及条例」的制定,可以说是明确地显示日后设置宪兵的意图。


明治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依太政官达第四号规定,在陆军部内设置宪兵,此为日本宪兵最初诞生的之始。进而在同年三月十一日以太政官达第十一号制定了「宪兵条例」,并同时在东京设置一宪兵队。 宪兵条例的内容,从宪兵的职能、权限、隶属、配置、职员、职分,一直到其编成、补充、服从等,全文共五十四条,对于宪兵制度做了相当详尽的规定。在该条例第一条规定「宪兵是陆军诸兵科之一,司掌巡按检察之事,视察军人的违法情事,兼掌行政警察、司法警察之事,……维护国内的安宁……。」明示了宪兵之任务为军人的违法纠察以及国内安宁之维护。此二项宪兵之义务,历经明治、大正、昭和,一直到战败为止,均为宪兵不变之职责。

三、宪兵的组织与任务

明治十四年的宪兵条例第一条规定「宪兵是陆军诸兵科之一,司掌巡按检察之事,视察军人的违法情事,兼掌行政警察、司法警察之事,兼隶属陆军、海军、内务、司法四省所管辖,维护国内的安宁。在战时或事变之际的服务规则另定之。」;第三条:「宪兵的职掌,关于军纪检查事务,隶属陆海军两省;关于行政警察事务者,隶属内务省;关于司法警察事务者,隶属司法省。」;第四条:「宪兵执行职务,在接获警视总监、府知事县令(东京府知事除外)及各法院之检察官的指示时,应立即服从其指示执行之。」从前述规定观之,宪兵虽系设立于陆军省,为陆军兵科之一,然其指挥非属一条鞭式的指挥体系,而系分隶陆海军省、内务省(主要是警视总监)及司法省,属于多头马车型的指挥炼。


宪兵条例于明治三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敕令第三三七号)进行大幅修订,其重要内容规定如下:

第一条 宪兵属陆军大臣管辖,主要职掌军事警察,兼掌行政警察、司法警察。


第二条 宪兵就其职务之执行,关于军事警察者,受陆军大臣及海军大臣指挥;关于行政警察者,受内务大臣指挥;关于司法警察者,受司法大臣指挥,朝鲜的军事警察事务,受朝鲜军司令官指挥;台湾的军事警察事务,受台湾军司令官指挥;关东州及南满州铁路附属地的警察事务,受关东军司令官指挥;而司法警察事务,则分别受朝鲜总督、台湾总督及关东长官指挥。

此条例其后履经修正,惟基本内涵并未改变,仅于昭和四年将「宪兵条例」改为「宪兵令」,一直到战后昭和二十二年五月三日废止。


宪兵创设之初,其兵力仅只有三百四十九人,而且仅有东京驻有宪兵队,之后明治十六年编成大队,并在大阪设置一队宪兵。到了明治二十二年大阪宪兵队也提升为一大队,并在设置宪兵司令部,在每一个镇台之中各置一个宪兵队,渐渐地整备全国的宪兵组织。而此时的兵力约二千人,但随着日清战争(甲午战争)后师团的增设,宪兵也逐渐增加员额,一跃为五千人兵力。此时期为宪兵大举扩张的时期,全国各大都市自不待言,甚至在警务繁忙的村落里,也配置有宪兵队,辅助普通警察机关,担任维护社会安全之责。

除了查察军人的犯罪,协助担任治安警察之外,有时宪兵也协助镇压许多的骚动。另外明治二十四年俄国皇太子在日本遭刺事件,震惊全日本,由于加害者是警员,因此便派遣宪兵担任俄国官员的护卫警备工作,并圆满达成任务。另外在明治二十八年马关条约签订之际,李鸿章在马关遇刺,立即便将歹徒逮捕者,也是宪兵人员。


宪兵也系军队法律的执行者,因此在军队外征时的警察机关非宪兵莫属。甲午战争、日俄战争自不待言,即便是在北清事变(义和团事件)、日德战争(第一次世界大战日本进犯山东,对德国宣战)、出兵西伯利亚等外征,占领地的保安、占领地行政等方面,宪兵都是唯一的警察机关,有相当大的贡献。


日本宪兵制度的另一个特征,便是殖民地统治的任务。日本对殖民地的统治,传统上是非常军事化的高压统治。在台湾、朝鲜常设大规模的军队,为维护铁路与其附属利益,也在中国的东北地方驻屯相当的兵力(关东军)。然而在这些地域,均有一段时期实施由宪兵专任或主导警察行政的宪兵警察制度,使这些殖民地的民众处于比日本国内更为严苛的军事社会。


宪兵的组织从原本仅设置于东京,后逐渐扩充到在全国各地分散配置。宪兵也成为在军队内压抑兵士的自发性与反抗心,在军队外成为一般警察,监视、镇压国民的思想与行动的治安机构。 再者,宪兵职务之一,在于士兵营外犯罪之侦查,一般警察对于士兵在营外的犯罪不能参与侦查,然而宪兵对于与军队有关连的犯罪,即使对于兵士以外的一般民众也拥有警察权。宪兵为维护军机,预防反军思想渗入军队等,以种种的借口,朝向维护国内的安宁的政治警察发展。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宪兵队内另一支秘密特务单位,称为「特高宪兵」。明治初期成立宪兵队时,并无特高宪兵之编制。宪兵队特高确实成立时间不详,据推测应该是在大正年间组织并开始运作的。俄国革命成功,共产主义开始弥漫全欧洲,日本共产党亦于大正十一年成立,遂使共产主义运动开始在劳工、农民、学生及小市民间蔓延。从日本军队立场观之,共产党所主张的打倒天皇制,不仅会危及皇军的本质,而且共产党以苏联为祖国的主张蔓延,一但日本与苏联开战,将会造成极大的危险,因此军部首脑便命各级指挥官及宪兵队,严格取缔军队内的共产主义活动。由于仅以军队指挥官力量不足以监察共产主义活动,宪兵队便与一般警察保持紧密联系,搜集各种情报,从军队外部严密监控,协助各级军队指挥官取缔军中共产主义蔓延,就变得有必要,此乃宪兵队内成立特高课或特高股之由来。 然而此种特务机关日后却随着日军的扩张及社会政经局势的变迁,从原本只是单纯防堵军中共产主义的蔓延,逐渐扩及至一般人民及占领地居民思想及间谍活动的取缔。由于特高宪兵的成立,使得宪兵队除了对一般人民的司法警察权外,尚有侦查取缔全体国民非违思想言行的权力,特别是在占领地的思想取缔及谍报活动,使得宪兵队特高组织被与德国纳粹的盖世太保、苏联的KGB相提并论,被使用为军国主义、帝国主义、侵略主义之代名词,象征残虐、冷酷、暴力而恶名昭彰。

四、宪兵的募集及部署

? 宪兵是由军官、士官及上等兵所组成,必要时,得从其它部门征调一等兵及二等兵配属给宪兵。将校由其它其它兵科转任,并永远配属宪兵。承平时期低阶宪兵官兵来源,系从陆军中品行端正且身体强健之的志愿者中选拔而来,战时如有必要,也可以从其它兵科抽调而来。


战前日本军队中被选出担任宪兵职务者,都是品行良好、学养兼优的诚实士官、兵。他们都以担任这个职务为荣,衣领上的漆黑兵科色,象征的是军中的菁英。 然而在陆军内部,普遍认为宪兵并非真正的军人。宪兵校官由于并未具备陆军大学经历,因此很难成为将官,也因此宪兵本科出身的人,很难成为宪兵司令官(昭和年间的15位宪兵司令官中,其中11人是出身步科等其它官科)。


一九三七年时,日本现役宪兵军官有315人、士官及士兵则有6000人以上。而到一九四二年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宪兵军官人数增至601人,其配置如下:

日本本土及桦太岛:142人

满州:114人

朝鲜:23人

台湾:24人

中国华北地区:100人

中国华中地区:97人

中国华南地区:16人

南洋地区(包含野战宪兵队):85人


至于士官、兵部分,战争最激烈期间日本宪兵实力如下:

日本本土:10679人

朝鲜:1927人

台湾:745人

华北地区:4253人

华中地区:6115人

华南地区:1094人

中南半岛(越南、柬埔寨、高棉):479人

泰国:937人

缅甸:548人

菲律宾:829人

爪哇:538人

关东军:4946人

新加坡:362人

马来亚:758人

苏门答腊:387人

婆罗洲:156人

南洋群岛:89人

一九四五年九月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据统计当时日本宪兵人数如下:内地(包含朝鲜、台湾)宪兵人数合计11685人,外地宪兵合计22200人。

而宪兵之部署,可区分如下:

(一)地方宪兵部队

地方宪兵队可区分为宪兵队司令部(所在地位于东京)直接指挥之日本本土的宪兵队管区,以及受关东军(满洲)、朝鲜军、台湾军、中国方面军(华北方面军、华中方面军及华南方面军)与南洋派遣军等之方面司令部指挥之宪兵队。

(1)日本本土及桦太岛

承平时期,日本本土宪兵队组织,其编制与其十四个师团@致,而其本部亦设于师团司令部内。但战时则未必一致,而由陆军大臣依据人口稠密度、该地区战略价值及工业重要性等,指定宪兵管区。例如神户港战略上属于阪神工业区的一部份,原本应由姬路师团所属之宪兵队管辖,但却由陆军大臣指定为大阪宪兵队管区。

(2)朝鲜及台湾

在朝鲜及台湾地区,则是各乡镇市都驻有宪兵分队,两地区的宪兵都由一名宪兵少将指挥。

(3)满洲

关东军的宪兵由一名中将指挥,其司令部设于新京(长春),在其指挥下,满洲许多工业地带及战略据点,配置了许多的宪兵队及其分队。

(4)中国

华北地区及华中地区之宪兵队,由一名宪兵少将指挥;华南地区宪兵则由一名宪兵上校指挥。

(5)南洋地区

一九四二年八月,南洋派遣军在新加坡成立南方军宪兵教育队。而战时日军占领下的南洋地区宪兵业务,均受野战宪兵队的指挥管理。


(二)野战宪兵队

野战宪兵队是活动在前沿地区,被赋予番号的野战部队。他们都常设立于重要的战区司令部,对于特定的地域负有一定的责任。野战宪兵队因任务需要,不仅在师团或其它野战部队配有宪兵分队提供支持,也负责基地区域军纪强化的工作。通常野外作战时,作战行动中的师团都伴随着小规模的宪兵队。

野战宪兵分队负责发放野战地区通行证,间谍的侦查及逮捕,遏止谣言散布,可以说除了正规的宪兵任务外,还兼具野战保安警官的职能。除此之外,野战宪兵也分担与占领地域居民相关的种种业务,也要参与战斗行为。而在日军所占领之太平洋地域,宪兵之职责为对日本军有敌意之占领地人民进行宣抚,向占领地人民征粮及补给物资,以及解决日本军人与占领地人民之间的纷争。


(三)辅助宪兵

根据一九一九年及一九三七年制定的相关法令,日本宪兵在朝鲜及满州地区还征募当地居民志愿担任辅助宪兵。他们最高只能被授予士官阶级,而且必须服从该当地域日本军宪兵部队的命令。

五、宪兵的军法警察地位

除了军事警察外,宪兵另一项重要职责便是军法警察。战前日本存有军事审判制度,称之为军法会议。军法会议类型可分为陆军军法会议与海军军法会议。以陆军军法会议法为例 ,军事检察官隶属长官,进行侦查、提起公诉(陆军军法会议法第六十七条)。


在陆军军法会议法中,侦查体系的军事检察官与军法警察官之间的关系,却与刑事诉讼法检察官中心主义大异其趣。军事检察官由军事长官从法务官中选任(陆军军法会议法第六十八条),军事检察官与军法警察官处于相等之地位,并不具有指挥命令的关系。这是因为依据陆军军法会议法之规定,军事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官同为犯罪侦查主体,只是军事检察官除了是侦查机关外,同时也是唯一的公诉机关。至于军法警察,原则上应承军事检察官或军法警察官之命,辅助其侦查,并不具有独立的侦查权(陆军军法会议法第七十七条)。 担任军事检察官的法务官,却无法直接指挥宪兵,这是因为陆军军法会议法第七十二条固然规定检察官得请求陆军军法警察官辅助其侦查,然而第七十六条却规定陆军司法警察官对于侦查事务,应服从上官的命令,而使得第七十二条之成效打折。因此可以说在军事审判事务上,军事检察官与担任军法警察(官)的宪兵之间的运作,并非相当融洽。


肆、我国宪兵制度之发展及困境

一、宪兵的任务与指挥关系

从清末引进现代意义的宪兵制度,及民国成立后国父孙中山先生于民国十二年手订宪兵服务规程来看,宪兵创建之初,本就仅系以维护军队纪律,查究军人非违情事,促进军民和谐等为主要任务。 其后因应各个时期之不同,宪兵任务亦有所调整与转变,学者整理宪兵创建迄今任务之变化如下:


【主要任务】:1.警卫统帅及军政首长安全。2.防护军机及协助保护国防设施。3.协助警备治安。4.维护军纪并执行战场监察、调度军民纠纷,侦防军人犯罪。5.军事交通管制,协助推行战地政务敌(战)俘之收容处理与后送。6.检肃敌谍,查缉走私。7.执行军事、军司法警察勤务。

【备 考】:民国四十年三月一日免除兼掌行政警察任务


【阶 段】:戒严时期

【主要任务】:1.警卫统帅及军政首长安全。2.防护军机及协助保护国防设施。3.协助警备治安。4.维护军纪并执行战场监察、调度军民纠纷,侦防军人犯罪。5.军事交通管制,协助推行战地政务敌(战)俘之收容处理与后送。6.检肃敌谍,查缉走私。7.执行军事、军司法警察勤务。

【备 考】:民国四十年三月一日免除兼掌行政警察任务


【阶 段】:解严后时期

【主要任务】:1.警卫国家元首、拱卫中枢要域。2.肃奸防谍制乱、维护国家安全。3.防护军事机密、保护国防设施。4.纠察国军军纪、促进国军健全。5.防止军民纠纷、增进军民合作。6.打击暴力犯罪、协力治安维护。7.完成战时动员、遂行卫戌作战。

【备 考】:


至于宪兵指挥体系方面,依民国五十七年四月十九日「宪兵勤务令」第二条规定:「宪兵关于职务之执行,凡属于军事警察者,受参谋总长之指挥。属于司法警察者,受法务部长之指挥。」

依据宪兵勤务令之规定,宪兵对于接触之事务须有分辨之能力,如为军事警察之职务,当受军中体系命令依法执勤;如为司法警察事务,则必须受法务部长及其所属检察官之指挥,此种双头马车式指挥体系,使宪兵同时听命于军事长官及文官,其间之冲突时有所闻。 另外依据国家安全局组织法,国家安全局对于宪兵司令部所主管之有关国家安全情报事项,负统合指导、协调、支持之责(国家安全局组织法第二条第一项)。另外就特种勤务 及总统副总统候选人安全维护事宜,亦纳编国家安全局特种勤务指挥中心协同实施(国家安全局特种勤务实施办法第二条、总统副总统候选人安全维护实施办法第二条),因此宪兵可以说分别受到国防部、法务部及国家安全局等之指挥或节制。


二、我国宪兵发展之困境

我国宪兵拥有光荣传统,成立以来屡建功勋,在大陆时期随革命军进行东征、北伐、抗战、戡乱,而政府播迁来台后,我宪兵在治安维护、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维持等,亦扮演重要角色,均能圆满达成任务。 惟随着时代变迁,宪兵角色亦有所调整,在发展上亦出现些许困境,兹分述如下:


(一)法制化不足

宪兵与警察同具军、司法警察身分,惟警察就其组织而言,定有内政部警政署组织条例、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组织条例、内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组织条例等具有法律位阶之组织法;就其职权行使方面,则有警察法、警察职权行使法、警察勤务条例等作用法令。反观宪兵之组织法及作用法均有未足,就组织法而言,只有国防部组织法第十条第一项授权订定之「国防部宪兵司令部组织规程」;就其职权行使方面,除刑事诉讼法、军事审判法及调度司法警察条例有对于宪兵军司法警察之身分有所规范外,其作用法令方面,迄今除「警械使用条例」对于宪兵勤务之执行有准用规定外,仅有命令位阶之「宪兵勤务令」,且属于职权命令,并无一部规范宪兵执行勤务应遵守之准则、纲领、方式、救济程序之法律法律规范,有违中央法规标准法第五条第二款「关于人民之权利、义务者」应以法律定之。


(二)兵源不足勤务过重

如前所述,解严之后宪兵勤务不减反增,除了己身勤务外,宪兵在灾后重建、协助民众复原等,亦贡献不少心力。例如每年台风过境后的复原重建、九二一大地震后之复旧工作,宪兵均扮演重要角色。

自从国防部开始推动精实案以来,首当其冲的应属宪兵了。从全盛时期的二万五千余人,至民国九十一年已剩一万余人,几乎精简近一半员额。 然而在精简员额的同时,宪兵勤务却未随之检讨减轻,使得宪兵之负担更形加重。


(三)司法警察业务的再检讨

对于宪兵是否应保有司法警察业务,向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目前赞成宪兵保有司法警察权者,其论点大抵如下:一、警察机关受限于人事及预算权受制于地方议会,及盘根错节的利益纠葛,因此在犯罪侦查上容易受制于人。相反地宪兵多属义务役士兵,纵系志愿役之宪兵官长,亦有军中的轮调制度,且宪兵专属于国家武力,其军官之任命属于统帅权范畴,县市议会等地方势力无置喙余地。二、宪兵具军人特质,思想忠贞、智虑忠诚,且服从性高,指挥容易,且其经受过严格之军事训练,因此在执行缉捕任务,特别是对抗火力强大的匪徒时,更能发挥打击力。


而反对宪兵拥有司法警察权者,其论点大致如下:一、有违宪法第一百四十条现役军人不得兼任文官的精神;二、立法机关无法监督宪兵行动。李震山教授即认为,宪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现役军人,不得兼任文官」,乃是军警角色分际之根本依据。若立法者以法令赋予军人有机会经常性或任意不定期性执行文官任务,该等军人虽在形式上不具文官身分,却已实质「兼任」文官工作,即已违反宪法文武分治精神。宪兵依刑事诉讼法,以司法警察身分,介入非军人犯罪侦查及一般警察任务之执行,若非在检察官指挥下,则实已逾越其「军事警察」角色。


反对宪兵拥有司法警察权之见解,非无可议之处。首先宪法第一百四十条之意旨,系为贯彻文武分治,防止军人干政而设。所谓之文官,应系公务人员任用法之常业文官,而宪兵具有司法警察官身分,得以侦查非军人犯罪,系基于刑事诉讼法所赋予之地位,仅系单纯依法执行职务,此处所谓司法警察官,显非属宪法第一百四十条文官范畴,应不在文武分治限制之列。 再者,立法机关无法监督宪兵,亦与事实不符,宪兵隶属国防部,而国防部隶属行政院,均应向立法院负责,国防部长身为内阁成员,有义务至立法院备询,预算亦受立法院监督,宪兵若有违法犯纪、侵害人权之情事,除了应负民、刑事及国家赔偿责任外,亦可由立法机关透过监督国防部而对宪兵为间接监督,因此认为立法机关无法监督宪兵,应属误解。


本文认为,赞成宪兵保有司法警察权论点固非无据,惟本文基于下述论点,仍认宪兵司法警察权之职能应予检讨。


1军队与警察本质的差异

军队与警察均属国家合法持有武力之暴力团体,惟前者是以保卫国家安全,抵御外国侵略为目的,基本上具有外部机能;后者系以维持公共秩序,保謢社会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进人民福利为其基本任务(警察法第二条),基本上侧重于维持国内治安、犯罪侦查及预防,具有内部机能。两者并非不可流用,在国家面临战争、叛乱或紧急状况时,警察力量已不足以维持社会秩序,必须以军事力量介入时,则例外可以对内动用军队。宪兵毕竟属于军队的一环,既然军队的作用以对抗外侮为原则,即使必要对内动用军队,亦仅限于紧急状态(如镇压叛乱),紧急状态可以说是法律保留的例外之一,因此许多警察行政上应遵守之一般法律原则如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等,在紧急状态前均须退让。我国已进入民主时代,社会秩序之维持及治安之维护,应仰赖警察为之,宪兵介入警察行政毕竟非民主国家之常态,宪兵既然是军事组织的成员,其成立之目的亦应以维护军纪,查察军人非违犯罪情事、维护最高统帅安全为主,因此宜将对一般人民之犯罪调查权交由警察为之。


2精简宪兵勤务

如前所述,随着「精实案」、「精进案」之推动,宪兵员额与日俱减,然而其任务却未随之减少,依据刑事诉讼法、军事审判法及调度司法警察条例,宪兵目前仍握有军、司法警察权,此外尚须负担其本务之军事警察、特种勤务工作,另外平时之灾难救助及助民工作,任务日趋繁重。另外,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九十二年二月间,曾就证据章进行大幅修订,赋予侦查机关较强之举证责任,也由于改良式交互诘问制度之引进,使得目前在证据调查上,侦查机关背负较高之压力,辩护人为厘清证据之调查,屡屡声请法院传讯警察到庭实施交互诘问,施行以来许多刑事警察对于经常上法院接受检辩双方诘问一事深以为苦。若宪兵过于参与司法事务,尔后宪兵人员经常至法院接受诘问,并非不可想象之事,以目前各宪兵队编制之有限人力,是否能够负荷,实不无疑义。为因应宪兵人事精简所面临之冲击,精简其繁重的勤务,将司法警察事务从宪兵勤务中脱离,相信可以大幅减轻宪兵之勤务。


3宪兵的侦查机能

相对于警察机关屡屡传出风纪问题,使其形象有所损伤,宪兵在民众心目中之形象,至少在清廉度方面,普遍高于警察部门。惟不容讳言,在犯罪侦查能力上,警察的办案经验与能力确较宪兵为高,警察养成教育时数较长,加以警察局分布区域较广,组织绵密,布线严密,深入基层,人脉丰富,能掌握较多的犯罪线索,有利于刑案的侦办。反观宪兵多属义务役性质,受训时数不足,且流动率较大,所接受的犯罪侦查训练与警察相比尚有不足。是以实际上以司法警察官身分自行侦办或接受检察官指挥侦查犯罪者,实属少数。多数宪兵仅系扮演支持或鉴定角色,如支持临检、查缉走私、偷渡、毒品、兵力支持及刑事鉴定等。目前因精实案、精进案的推动,国防部有意推动修法废除宪兵司法警察权的身分,使宪兵勤务单纯化,仅具军事警察及军法警察身分,惟法务部体系坚决反对,原因并非肯定宪兵在犯罪侦防上的能力,而系很难找到比宪兵配合度更高的司法警察,而且将使检察官少了一个可以指挥的具有司法警察身分的犯罪侦查组织。


另外我国现行的犯罪侦查机构,除了宪兵司令部暨所属宪兵队之外,我国具有司法警察权的机构尚有:内政部警政署为最重要的犯罪侦查机关,处理一般性刑事案件;法务部调查局主要侦办经济犯罪、廉政肃贪、诈欺等智能犯罪、重大毒品查缉等;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则负责我国沿海的走私偷渡查缉事宜,若加上即将成立以肃贪防弊为主的法务部廉政署,我国具司法警察身分的犯罪机关各据山头,且互不隶属,造成政出多门,彼此踩线抢功情事时有所闻,而各个犯罪侦查机关各司其职,宪兵在各该领域上所能扮演的角色实属有限,且经常沦为支持戒护的地位,很难在犯罪侦查事务上与前述机关分庭抗礼,是否仍有维持司法警察身分之必要,实值得深思。


伍、结论

从上述战前日本宪兵职责与任务来看,虽然战前日本宪兵在整肃军纪、维护社会安宁等许多方面,都有相当大的贡献。然而在战前日本军国体制之下,军部不断地在国内或是殖民地、占领地等,以宪兵进行高压、军事统治,对人民施以铁腕,使其恶名远播,也使日本出现与其它国家相异的警察社会、军事社会,对于人权的侵害甚大。学者认为,原本经过严格挑选,品行纯良之宪兵,后来会成为人人畏惧的名词,在于其权限过大,除了军事警察事务外,还涉及司法、行政警察业务之全般,也就是说宪兵以警察官、行政官身分,而与国民生活息息相关。而曾经担任过关东军宪兵司令官的东条英机大将,为了战争之遂行,将宪兵组织活用至最大限度,其极权性的权限及于内地、殖民地、占领地等所有地区居民,由原本就一本正经、奉命行事的年轻宪兵们,毫不留情地达成任务,也成了战后宪兵一辈子洗刷不掉的原罪。


我国宪兵自成立以来,对于警卫元首、拱卫中枢、增进军民合作、维持军纪、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等,均着有功勋。然随着时代变迁递嬗,兼以国军陆续推动之「经实案」、「精进案」结果,宪兵职能也面临检讨。对于宪兵是否应具有司法警察权,学者有不同之意见,均各有立论,已如前述。本文认为,我国宪兵素质较一般军人为高,服从性强,然而在执勤上却经常遭受质疑,原因之一便是过于介入民众事务,或许动机实属正当,然而服从的结果,反引发民众质疑,基于使宪兵勤务纯化,精简宪兵勤务立场,宪兵应专注于军队事务,不应保有司法警察权。若司法机关在犯罪侦办上须有需要宪兵协助之处(如刑事鉴定、武力支持)或情况急迫确有必要时(如游行之镇暴),可以职务协助方式为之(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条)。而在相关法律尚未修正前,宪兵固属于司法警察一环,然宪兵执勤的两大法源依据—「宪兵勤务令」、「宪兵服务实施细则」,竟均只是命令位阶,有违法律保留的原则。 因此在行使其权限之时,仍应注意其目的与手段间的必要性,以避免侵害人权。如社会舆论多数支持保持宪兵司法警察权者,则宜尽速制定宪兵职权行使法,或于警察职权行使法等相关警察行政法令中,加入宪兵得以准用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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