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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再论东方专 制之转型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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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5 10:26:41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9楼匿迹鲸于2009-12-15 10:19发表的  :

不用写了,黄仁宇早替你写过了

没关系。还是可以写写的。
他写的是他的观点。
我写的是我的观点。
吸取人家的,也有独创的。

要说什么没有人写过?
可以讲,这样讲,荣誉、帕弓的文章也是大部分有前人写过的。
很多专业论文,我最近看了很多。
看了之后发现,今人、包括很多真学者的很多文章都是借鉴了很多别人的思想。
之后渗入自己的。于是成型了。
和原来的并不完全一样。

有的时候讲,天下文章一大抄。
很多时候是从这里来的。
其实不是真抄,真抄就没必要讲了,没一点技术性。
其实后面写的作者都加进了自己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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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5 10:30: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10楼(释三昧) 的帖子

我早说过孔老二之后哪有什么原创 [s:2] 你却非要和某某人较真

不过我对珀弓是越来越佩服了,近乎于崇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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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5 10:31: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上面的话纠结了。
其实我的重点是要有创造力在里面。
如果作者有创造性的东西加进去了,就是原创性的。
没有那就是抄袭。
……
看《全宋词》、《全唐诗》
可以看到很多诗词,引来引去,化来化去,又是一首新词。
有的,还好过原来的。
这就是创造。
……
如果说,写过了,以后不要写了。那么罗贯中的《演义》没一点意思了。
可以讲,书里面的东西多是裴注里面有过的。
那么还写,还有人追捧。
原因很简单,罗又花了很多心思去改编,甚至再创造。
……
又如《李尔王》
大家知道,是莎士比亚的四大悲剧之一。
但是其实这个故事以前有人写过的。
莎又写,超过了原来的。
……
当然,也有很多的再加工不如原来的。这种,是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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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6 13:50:45 | 显示全部楼层
元朝是典型的贵族君主制,大汗其实没多大实权,不过是最高祭司和军事首领而已,但他的血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骑马民族国家开初都是如此,但只有日本天皇万世一系保留到现在。元之灭亡,乃是因这套贵族制嫁接到中国的官僚政治上水土不服,尤其是宋朝士族门阀衰落、科举文官兴起之后。
真正阻碍东方专制主义转型的,不仅有君主,还有整个官僚集团。西方是君主-贵族-平民三级,中国是君主-官僚-平民。官僚集团的流动性使下层人民不注重争取权利而热衷于加入或依附于统治集团,从被吃者变成吃人者。红朝政改不能通过,也是官僚特权阶层阻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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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6 13:5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武士阶级与日本的近代化》里讲,江户时代严格的身份等级制,士农工商的界限不可逾越,使得各阶层的人都专心本业,形成以奉献为“天职”的资本主义精神。武士志行高尚,操守廉洁,所以明治维新时,出身士族的官僚集团清廉高效,没有大规模贪腐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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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6 13:58:5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样是“农民起义”,中国是“王侯将相宁有种乎”,打倒皇帝做皇帝,改朝换代之后还是原样;日本则是“竹枪挑出个二分五厘”,逼统治者作出永久性的让步,以权利斗争来推动社会的文明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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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6 14:03:48 | 显示全部楼层
契约社会与权利斗争传统
  中世纪是建立在契约基础上的社会。它在采邑制的基础上,将不同的等级、团体和个人以契约为纽带连结为一个共同体,从而确认了契约双方权利主体的地位和某种程度的平等。它那极其多元化的政治秩序,使不同等级、团体和个人在多种法律与管辖权的并存和竞争中有较多的选择和自由的空间。对法律的敬畏使西欧人在政治斗争中习惯于采取合法的形式,并以权利的形式表达其要求。日尔曼人的顽强性格和自由传统是契约关系和多元秩序形成的重要原因,同时也在这种关系和秩序下得到滋养而进一步发育成长。上述这几个因素的结合,带来了中世纪十分活跃的权利斗争。西欧中世纪政治史的一大特色,就是各种政治力量、各个阶层和个人积极的权利斗争。这里没有逆来顺受的消极怠惰,每个人,每种团体和社会力量,都积极地维护和争取自己的权利。各种政治势力之间进行着无休止的较量。

  贵族集团内部的契约关系是通过采地分封建立的。在采邑制基础上,从国王到最低等级的骑士,形成了层层叠叠的领主与附庸的关系。这种关系受到习惯法的保护。从内容上说,它以包含双方互相忠诚和互相保护的双重承诺的契约为基础,其本质是双方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契约关系渗入封建秩序的每个细节,由此产生的契约观念和相互的权利义务观念,对西欧政治制度和政治生活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契约关系起源于战友间的誓约,具有平等精神。它将契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晰化、规范化,否定了在上者对在下者的专断任性。在上者无权任意索取,在下者的利益也不是他的恩惠,而是法定的权利。它虽然承认了贵族的等级特权,但它以双方的合意为前提,承认了契约双方的某种平等。一方毁约,另一方也不再有履行契约的义务。双方还可以据契约诉诸于法律,求得公正的裁判。

  在封建制度下,政府也建立在契约的基础上。不存在君臣之间的关系、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它们都转化成领主与封臣间的关系。国家形成一种网络式的权力义务的连锁,不是自上而下单向的金字塔式权力结构。这种关系的法律基础是一种私人性质的契约。这种契约确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永远是相互的,领主虽然比封臣具有较多权利,承担较少义务,但却没有对封臣的绝对统治权。封臣必须忠于领主,服从领主的公正统治(主要体现在司法审判上),但以领主依照法律进行统治为前提。契约中的任何一造违反契约,另一造就不再受义务的约束,并有权采取行动予以纠正。这种封建契约,必然反对绝对专断的权力。任何君主或领主,无权将个人意志随心所欲地强加于臣民。他必须按法律行事,履行契约。同样,它也承认了臣民依法抵制和反抗统治者的权利。除了尊敬这一点外,一位封臣对他的领主并不比一位领主对他的封臣承担更多的义务。如果领主违背忠诚的义务,那么封臣就得以免除服务的义务。'撤回忠诚是从11世纪开始的西方封建关系的法律特性的关键。'H.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第374页。而反抗权的整个观念就存在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高贵者和卑贱者之间的这种契约关系中。

  领主与农民之间的关系虽有较大的任意性和专断性,但它仍带有契约关系的特点。契约关系渗入领主与农民的关系,它使西欧摆脱了奴隶制,从此每个人尽管等级地位不同,权利义务不同,但都是以人的身份参与契约,成为权利主体,而不再被简单地视为物品。日尔曼人入主西欧后,奴隶制在西欧开始消亡。中世纪社会的最底层是农奴。他们与奴隶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他们已经被当作人来对待。

  随时间的推移,契约在领主与农民之间的作用越来越大。历史发展表明,这种契约关系是农民地位不断改善并最终获得自由的重要条件。最典型的成文契约称'特许状'。它把农民对领主承担的各种义务固定下来,领主承诺不再向农民要求额外的负担。特许状甚至还把每种犯罪的罚金数目开列出来,对应受财产没收处分的罪行也作出了规定。特许状第一次使领主的任意专断的权力受到了限制,使农民的权利得到了保障,这是农民获得自由的开始。农奴在获得特许状后,就变成了自由人。所以这个使他们获得自由的文件被称为'解放特许状'(charte de franchise)。日尔曼社会的各种政治单位(教会、王国、领地、庄园、城市),正式的管理与裁判权紧密联系在一起,由法院主持。佩里·安德森指出:'司法是政治权力的中心形式'。佩里·安德森:《从古代到封建主义》(),伦敦,1974年,第152页。各种身份的人包括农奴都被赋予法律人格,具有司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其得益以权利的形式表达出来,在法律上得以确认。他们可以依据法律,维护由契约确认的权利,抵御领主的侵犯。

  城市形成后,也按那个时代日尔曼人的习惯,以契约的形式确认城市的地位权利以及城市内部关系和事务。H.伯尔曼指出,公社(commune)这种共同体'或明或暗地是以一种契约为根据的。许多城市和城镇是依靠一种庄严的集体誓约而建立起来的,这些誓约是由全体公民为捍卫曾公开向他们宣读的特许状而作出的。在某种意义上,特许状是一种社会契约;实际上,它是近代政府契约理论产生的主要历史渊源之一。……像封建陪臣契约或婚姻契约那样,特许状是一种进入某种身份的协议。'H.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第476页。

  契约关系鼓励人们以权利斗争的方式维护和争取自己的利益。

  所谓权利斗争与权力斗争不同。权利斗争的目的不是取得权力(Power),而是取得权利(Right)。权利虽然也包括政治权力的内容,但它主要是扩大政治参与、提高政治地位、得到政治保障,而不是夺取(或维护)最高政权。斗争的方式一般是以法律为依据,采取合法的手段,而不是激烈的暴力。既使有超出法律的行为,也往往是温和的、克制的。斗争的结果是使法律得到贯彻,纠正不法行为,或使法律的解释向自己方向倾斜,有的试图废止旧法律,建立新法律。无论如何,斗争的成果,往往以法律的形式被肯定下来,以权利的方式表述出来。

  中世纪虽不乏各种权力斗争,不同政治势力间互相倾轧、火并、取而代之等,但它最富于特色的是权利斗争。这种斗争的目的不是相互吞并或取而代之,而是维护或争取权利。斗争的结果往往不是双方完全破裂,或一方取代另一方而掌权,而是彼此达成一种妥协,建立一种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权利斗争推动下,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各种社会力量消长变化,社会权利义务体系不断得到调整,社会关系不断重新配置组合。中国古代社会不能容忍权利斗争,结果是社会矛盾总是以权力斗争的极端形式表现出来。如果斗争的一方失败了,会刺激统治者抽紧缰索,强化权力,如果胜利了,也只能原样复制出专制制度。所以,朝代频频更替,人民的权利状况没有改善,政治制度没有更新。

  日尔曼人有着根深蒂固的自由传统,有着顽强的政治性格。教会有'教会的自由',贵族有贵族的'自由',市民和农民也各有他们的'自由',他们不懈地争取和维护自己的'自由',有力量时就要扩大这些'自由'。'自由'由一项项'权利'构成。各种政治力量、各个团体和个人积极的权利斗争,是西欧中世纪政治史的一大特色。整个中世纪,在教会与国家之间、国王(皇帝)与诸侯之间,领主与陪臣之间,各国主教与教皇之间,总之,上下左右之间,进行着无休止的纵横交错的权利斗争。这使得中世纪的社会结构不断地调整更新,不断地破坏与整合。从未定形为僵固不变的模式。

  在社会的底层,农民和市民与领主之间,也进行着永无休止的权利斗争。通过诉诸法庭、集体请愿、逃亡、金钱赎买、武力挟迫或骚乱等方式,农民和市民从领主那里争得一项项权利和自由。这些权利和自由或以判例的形式进入习惯法,或为一项有法律效力的契约及特许令状所认可。这些自由和权利逐项累积,便从根本上改变了农民和市民的身份及法律地位。

  H·希尔顿在谈到中世纪英国农奴争取自由的斗争时就指出:英国庄园的习惯法并不是预先制定的,一成不变的。而是在各阶级的斗争与妥协中创造的。'习惯法是佃户与领主之间斗争的一种特定协议'。R.希尔顿:《农奴争得自由:1381年前英国农民运动》(),伦敦,1973年,第122页。农民就个别问题的抗争在法庭上取得胜利,就创造了一个有利于他们的判例,而这个判例也就改变了习惯法。'每项判例或惯例,字里行间,都包蕴着一段生动的故事,都是双方反复较量的记录'。侯建新:《现代化第一基石--农民个人力量与中世纪晚期社会变迁》,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第104页。斗争连绵不断,由此推动习惯法不断改善,农奴和农民的地位不断提高。在中世纪初期,是日尔曼人自由的逐步丧失,在中世纪大部分时间里,占统治地位的是农民对领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受领主专横任性权力的支配。不过,普通人民尽管地位卑下,处境悲惨,但从未被'断其下翎',韩非语,他教导君主像'畜鸟'者'断其下翎'一样对待臣民,使其不再有独立的力量和意志。见《韩非子·外储说右上》。中国古代统治者也的确做到了这一点。不能提出自己的权利要求和维护争取自己的权利。中国那种系统的'弱民'政策也不见于西方的中世纪。到中世纪末期,具有独立自由身份的农民和市民已经成长起来。这就从根本上瓦解了封建制度的基础,奠定了近代社会的基石。

  积极的权利斗争是推动社会进步的杠杆。每一场斗争得到的权利,都起到铺路石的作用。每一次权利的获得,都为新权利的获得铺平了道路,提供了手段。这些权利前后累积,终于汇成了巨大的社会和宪政变革。

  权利斗争不仅是一种斗争形式,也表现了一种政治思维方式和政治态度,它构成西方政治文化传统的一部分。中世纪开创的权利斗争传统为近代人所继承。当近代人举起人权旗帜时,他们的思维方式是一样的,仍然是要求权利,只不过他们提出的权利要求采取了一般的人权的形式,不再是等级的权利。这是中世纪上千年权利斗争的继续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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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6 14: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楼释三昧于2009-12-14 22:10发表的  :
我的思路如下
现代近代中国的专制、包括袁、孙、蒋、毛等人其实一个样。
共和不像共和、民主没有民主。
这是受中国传统专制的影响。
这是一个二千年的传统。
.......
除了黄河流域的小麦种植外,就是为了防备北方游牧民族入侵,需要修建长城,而建造长城又需要一个高度统一的统治集团来发动组织指挥,于是建立了大一统的专制官僚政权。正如卡夫卡所说,长城造就了中华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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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6 14:18: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就是中国不存在西欧日本那样政教二元的体制,最高统治者必须同时是道义和真理的权威,治统和道统合一。这就是打倒了孔家店,又得弄出个三民主义、共产主义来统合社会巩固政权的原因。

自由主义对个人权利范围与国家权力界限的观念起源于基督教。在古代世界,教权与俗权的关系往往趋于某一个极端:一种是世俗国家吞没了教会,俗权控制了教权,如古代中国、东正教的俄罗斯、拜占庭等。古代希腊和罗马也属于这个类型。在这类国家里,世俗政权或直接承担起道德教化的功能,行使着宗教权威,或将教权作为政权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发挥其作用。个人生活的一切都受国家的支配。另一个极端是教会吞没了国家。如《圣经》中记载的古代犹太人由先知统治的国家,某些伊斯兰教国家等。在这种国家里,宗教领袖同时是国家的最高主宰,代表神行使着精神的和世俗的权力。类似的观点可参见罗纳德·L·约翰斯通:《社会中的宗教》,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62页以下。不仅个人的精神生活,而且个人世俗生活的每一个细节,都受到宗教权威的支配。前一种是世俗的极权政治,后一种是极端的神权政治。在这两种政治下,个人软弱无助,没有任何手段可以抵御国家或教会权力的侵犯,也没有任何方式可以逃避这种侵犯。他整个的生活都受一个无所不在的权威的任意支配。而这个权威不会遇到有组织的竞争、制度化的制约,也不会受到任何认真的争议,表现为一种天然的权威。个人在它面前被压缩到近于零的程度。

  然而中世纪西欧的基督教社会却形成了一种独特的二元化的政教关系。政权与教权各自独立,互相平行、并立、平衡并互相制约,形成各自传统的相对稳定的控制领域。由此便把人的生活分成两个部分,使人具有二重的社会角色,也产生了独特的指向双重权威的两种忠诚。

  这种持续上千年的独特的政教关系在西方人深层心理上积淀为一种根深蒂固的意识,即国家的权力是有限的。无论从历史传统上还是从赋予国家的理论上的地位来说,国家权力不可能是绝对的、无所不在的、万能的。国家权力只与人的一部分生活有关,并且只与价值上较低的那部分有关。个人生活还有一部分是国家无权干预的。

所谓纯粹的专制政府或神权政府,是把君主尊贵的道理完全归之于天与,把至尊的地位和最高的权力合而为一,以统治人民,并且深入人心,左右着人心的方向。所以,在这种政治统治下的人民的思想趋向必然偏执,胸怀狭窄,头脑单纯(思想不复杂]。由于这种原故,社会上一旦发生变故,这种关系稍稍被破坏,不论事体的好环,其结果,必定导致一种自由风气的产生。在中国周朝未叶,诸侯形成割据之势,数百年间人民不知有周室,此时,天下大乱,独裁专制的权力大为削弱,人心稍有舒缓余地,于是,很自然地产生了自由思想。以后,在中国文明的三千多年尚,只有周未才出现过那种百家争鸣、完全相反的主张也能为世人所接受的局面(老庄杨墨等百家之说繁兴]。这些就是孔孟所谓的异端。这些学说从孔孟的立场来看,认为是异端,但从异端的立堤看来,则孔孟也不免为異端了。现在虽因缺乏古籍无从考证,但是,当时人心的振奋和自由风气之盛,是可以想象的。秦始皇统一天下虽有焚书的暴举,但其用意并不是单纯地憎恶孔孟之教,而是想把百家争鸣,所有各种学说,不同孔孟或是杨墨,一律加以禁绝。假使当时只有孔孟之教,秦始皇未必会作出焚书之举。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后世也有很多暴君,其暴虐并不亚于秦始皇,但都不认为孔孟之教有害,而孔孟之教并不妨碍暴君的作为。那未,秦始皇为什么特别憎恶当时的百家争鸣而加以禁止呢?这是因为当时的众说纷纭,特别妨碍了他的专制。所谓妨碍专制的不是别的,很明显在于百家争鸣必然要产生自由的因素。假如只有一个学说,无论这个学说的性质怎样纯粹善良,也决不能由此产生自由的风气;自由的风气只有在不同意见的争论之中才能存生。秦始皇杜绝了争论的根源以后,统一天下,从此实行了专制政治,虽然经过多次改朝换代,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本质上并未改变,仍然是以至尊的地位与最高的权力集中于一身而支配着社会。因为孔孟之教对这个制度最有利,所以只让它流传后世。有人说,中国虽然是专制政府,但还有改朝换代的变革,而日本却是万世一系,所以,日本人的思想必然是顽固闭塞的。这种说法,只是局限于表面形式,而没有了解事情的真相,假如详细考察事实,就可以发现相反的情况。当然,我们日本,在古代也是以神权政府的意旨统治天下,致使民智不开,并且完全迷信集中至尊地位和最高极力于一人的传统观念,因而人民的思想也是偏执的,这些情况基本上和中国人没有什么区别。然而,到了中古武人执政时代,逐渐打破了社会的结构,形成了至尊未必至强,至强未必至尊的情况,在人的心目中开始认识到至尊和至强的区别,恰如胸中容纳两种东西而任其自由活动一般。既然允许这两种东西自由活动,其中就不能不夹杂着另外一些道理。这样,尊崇神政的思想,武力压制的思想和两者夹杂着的道理,三种思想虽有强弱之分,但是任何一种思想都不能垄断,既然不能垄断,这时自然要产生一种自由的风气。这与中国人拥戴绝对的专制君主,深信君主为至尊至强的传统观念相比,是迥然不同的。在这一点上,中国人的思想是贫困的,日本人的思想是丰富的,中国人是单纯的,日本人是复杂的。思想复杂丰富的人,迷信就会消除。在专制神权政府时代,由于天子一遇到日食时就举行辟席以及观天文未卜吉凶等等,人民也就尊崇这种作风,因而愈视君主为神圣,并愈加陷于愚昧。现在的中国就是这种风气,而我日本则不然。日本人民愚昧迷信的程度固然不能算不甚,然而这种迷信是出于本身,受神权政府的遗毒影响则较少。例如,在武人执政时代,日食时,天子也许还是举行辟席,也许还观察天文和举行祭祀天地等仪式,但是,至尊的天子既然没有至强的权力,因之人民就把它置之度外而不加重视。再如至强的将军,他的权威十分强大足以压服一世,但在人民的心目中,并不象拥戴至尊的天威那样,而是自然地把他看做凡人。这样,至尊和至强的两种思想取得平衡,于是在这两种思想当中便留下了思考的余地,为真理的活动开辟了道路,这不能不说是我们日本的偶然幸运。在今日的情势下,固然我们不希望恢复武人执政,但是,假使在幕府执政的七百年间,王室掌握着将军的武力,或幕府得到王室的尊位,而集中至尊和至强于一身,并且控制着人们身心,则绝不会有今日的日本。时至今日,如果仍以皇学家们所谓的祭政一体的原则来统治社会,那么,也不会有后日的日本。正因为今天不是这种情形,所以应该说这是日本人民之幸。所以,中国是一个把专制神权政府传之于万世的国家,日本刚是在神权政府的基础上配合以武力的国家。中国是一个因素,日本则包括两个因素。如果从这个问题来讨论文明的先后,那么,中国如果不经过一番变革就不可能达到日本这样的程度。在汲取西洋文明方面,可以说,日本是比中国容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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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6 18:19:23 | 显示全部楼层
宪兵兄对中日古史颇有心得啊!
[s:2]

天皇更像是日本的宗教领袖。
除了大和政权早期外,天皇有实权的时间相当少。
包括近代有名的明治。实际权力受维新派大臣的影响相当的大。
藤原氏、平氏、源氏、足利氏、织田-丰臣、德川、维新派、军国主义相继是日本的实际统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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