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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秦”与“恢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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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6 12:47: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过秦”与“恢汉”

冯友兰


     秦始皇兼并了六国,统一了全中国,把中国置于一个最高统治者的统治之下,建立了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的全国性的政权,这样他就完成了当时第一项重大的历史任务。

     在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他下令说:“寡人以眇眇之身,兴兵诛暴乱。赖宗庙之灵,六王咸伏其辜,天下大定。今名号不更,无以称成功,传后世。其议帝号。”李斯等人说:“昔者五帝,地方千里,其外侯服、夷服。诸侯或朝或否,天子不能制。今陛下兴义兵,诛残贼,平定天下。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自上古以来未尝有,五帝所不及。”他们建议尊秦始皇为泰皇。秦始皇改泰皇为皇帝,并且下命令说:“朕为始皇帝,后世以数计,二世、三世,至千万世,传之无穷。”(《史记·秦始皇本纪》)

      秦始皇和李斯等的对话,不能认为仅只是一般的吹捧之词。他们确切作出了前所未有的事情;也不能认为仅只是说出了他们这些人的个人意见。从阶级的观点看,他们的这些话,是代表地主阶级说的。地主阶级推翻了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建立了地主阶级专政的政权,又统一了全中国,建立了全国性的封建的统治。于是全中国只有一个政府,一个法律,一个经济组织,一个交通系统,一个道德标准。这就为巩固封建制度创造了极有利的条件,使地主阶级政权得到稳固的基础。于是他们就认为封建制度和地主阶级政权可以万世长存,永远不变。秦始皇所说的“至千万世,传之无穷”,就是表现了当时地主阶级的这种意识。

      秦始皇在建立统一的、全国性的政权过程中,实行了一项对其政权具有根本意义的重要措施,那就是实行郡县制。郡县制代替分封制是经过了一个相当长时期的过程的。在春秋时期就有些诸侯国在本国内实行郡县制。到战国末期,郡县制已经相当普遍地施行。秦始皇统一全国后,更加有计划地大规模地、有系统地施行郡县制。可是当时主张恢复分封制的,也还有其人。在当时的情况下,主张恢复分封制是就制度而言,分封的对象不一定就是原来的奴隶主。地主也不因为受了封就成为奴隶主。在封建社会中,也可以实行分封制。地主也可以世袭为侯王。

      在秦朝统一以后,彻底实行郡县制和重新分封诸侯两种主张又成为当时政治上公开辩论的问题。当时的丞相王绾等言:“诸侯初破,燕、齐、荆地远,不为置王,毋以填之,请立诸子。”(《史记·秦始皇本纪》)这一派的人拥护旧制度,认为一个边远地方如果没有王,就好象是个“真空地带”,要有王把“真空”填起来(“以填之”)。

      李斯反对这个建议。他说,周朝所封子弟同姓很多,后来都自相攻击,“诸侯更相诛伐”。现在既然“统一皆为郡县”了,这是“安宁之术”,所以“置诸侯不便”(同上)。秦始皇接受他的建议,分天下为三十六郡,由中央政府所任命的官吏直接统治,把原来各国所有的防御公事以及截断河流的堤防一律撤除,又统一了度、量、衡、车轨和文字,使中国社会达到前所未有的统一。

     可是,上面所说的两派意见还是分歧。到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又有周青臣和淳于越的辩论。在秦始皇面前,周青臣说:“以诸侯为郡县,人人自安,无战争之患。”一个博士淳于越反驳说,郡县制是古来所没有的,“事不师古而能长久者,非所闻也”。这又牵涉到儒家向来坚持的一个原则,就是“师古”。秦始皇叫群臣讨论。李斯反驳淳于越说:“五帝不相复,三代不相袭,各以治,非其相反,时变异也。”这是法家向来主张变法的论据。李斯接着说,以前诸侯割据,“天下散乱”,各家各派的“私学”也都兴起来了。各家的私学“语皆道古以害今,饰虚言以乱实”。现在已经统一了。“百姓”应该“力农工”,“士”应该学习法令。可是还有“私学”,“闻令下则各以其学议之。如此弗禁,则主势降乎上,党羽成乎下”。所以李斯主张“禁之便”。他又建议,发布禁令,除属于技术一类的著作,“医药、卜筮、种树之书”以外,民间所藏的“诗书百家语”都要烧掉。有谈论《诗》、《书》的就处死;有“以古非今”的,杀其全家;有愿学法令的,“以吏为师”。这个建议,经秦始皇批准执行(《史记·秦始皇本纪》)。这样就完全实现了韩非所说的:“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韩非子·五》)

      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经过三、四百年的发展,到这时候已经确定下来了,这个时候所需要的是建立一套与之相适应的上层建筑,把他保持下来。秦始皇和李斯的“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政策,就是这一方面的具体措施。他们是想在上层建筑方面实行暴力专政,“焚书坑儒”便是暴力的表现。要建设一套上层建筑,千头万绪,本来是极其复杂的事,秦始皇和李斯把问题看得太简单了,所用的手段也太生硬了。他们实际上是搞了一个“真空”,这个“真空”是几条法令、一群官吏所万万不能“填补”的。他们想用快刀斩乱麻的手段,割断历史,但历史是不能割断的。谁要企图割断它,它就会把割断者割断。秦朝的灭亡证实了这个真理。

      秦朝是中国封建社会中第一个统治全中国的大朝代,秦始皇是秦朝的第一个皇帝,他为地主阶级全国性的政权打下了基础。从这个意义说,他真不愧为“始皇帝”,那个“始”字的历史意义就在这里。

      地主阶级成功了,可是秦始皇和他的秦朝却失败了,而且失败的很惨。在他死以后,在二世皇帝元年,农民的领袖陈胜就起义了。陈胜举起了反秦的义旗,全国同时响应,口号是“天下苦秦久矣”。二世皇帝挣扎了三年,在一次宫廷政变中被杀了。他的继承人还没有来得及宣布为三世皇帝,刘邦所率领的义军就打到咸阳。在一次正式投降的仪式中,这位小皇帝就投降了。在中国历史中,一个统治全国的大朝代还没有这样短命的。在中国历史中,秦始皇是个悲剧型的人物,成功很大,失败很惨,成功和失败的对比最为鲜明。

      在汉朝初年,人们纷纷议论这个对比,想从其中得到教训。当时的一位大思想家、大政治家贾谊,作《过秦论》(论秦朝的错误)。他说:“秦以区区之地,致万乘之权,招八州而朝同列,百有余年矣。然后以六合为家,殽函为宫,一夫作难,而七庙坠,身死人手。为天下笑者何也?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矣也。”问题提得尖锐,结论作得明确。司马迁把文章全文抄入《史记》,作为《秦始皇本纪》的论赞。司马光也将文章的一段抄入《资治通鉴》作为对秦朝的结论(汉纪一)。这个结论的意思就是说,在秦朝统一以前,秦国的战略是攻;在统一以后,形势变了,战略应该是守,守就应该施仁义。秦朝不知道形势变了,还是专凭暴力。战略和形势不相符,所以很快就失败了。贾谊的这个结论,是有根据的。如果对于这段历史作阶级的分析,根据就更清楚了。

     贾谊所谓形势变了,其最根本之点是什么呢?第一是社会的根本矛盾变了。从春秋以来,中国社会的根本矛盾是奴隶主和奴隶、农民及其它反奴隶主势力的矛盾。在奴隶社会被推翻以后,奴隶主阶级被消灭了,与此同时奴隶阶级也没有了,这两个阶级在激烈的阶级斗争中同归于尽。社会转入了封建社会,地主阶级取代了奴隶主阶级成为统治阶级,与此同时,社会的根本矛盾就成为地主阶级与农民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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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26 12:47:3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个变化,是地主阶级地位的转化。在原来的奴隶社会中,新出现的地主阶级也是被奴隶主压迫统治的;在社会转入封建社会过程中,地主阶级由被统治阶级转化为统治阶级了。对于农民来说,地主阶级同样是一个剥削阶级,但是,在与奴隶主的斗争中,农民是拥护封建制的,因为在封建的生产关系中,农民在社会财富分配中也占有一定地位,不再象奴隶那样,只被视为会说话的工具。在生产和分配过程中,农民的地位提高了,生活也相对地改善了,所以拥护封建制,并能同地主阶级共同把奴隶主阶级作为自己斗争的对象。农民与地主阶级是有矛盾的,但这个矛盾为他们与地主阶级对奴隶主阶级的共同斗争所掩盖。在地主阶级成为统治阶级以后,地主阶级同农民之间的矛盾就突出了。在这种形势下,地主阶级的战略应该是守。所谓守,就是要守住它的既得利益。它对于奴隶主的战略是攻,但对于农民的战略应该是守。

      汉高祖在取得了统治权以后,作了一首《大风歌》。歌词说:“大风起兮云飞扬,威加海内兮归故乡,安得猛士兮守四方。”他知道要注重守,这个守,不完全是守住四方的疆域,其中有守住地主阶级既得的政权和利益。

      这就是贾谊所说的“攻守之势异也”的历史意义。贾谊未必能充分地认识这个意义。一个作家往往不能够认识他自己所说的话的充分意义。一个大人物也往往不能够认识他的行动的充分意义。那就是说,一个作家往往不能够充分地认识他说的是什么话,一个大人物也往往不能认识他做的是什么事。因为他们所说的话和所做的事是历史趋势的反映,而历史的趋势往往是在事情发生以后才能被明确地认识。

      攻守的主要措施,应该是缓和地主阶级与农民之间的矛盾,而不是加剧这种矛盾。可是秦朝的政治,正是加剧这种矛盾,使它激化。秦朝的各种措施,使农民敢怒而不敢言。唐朝的杜牧把这六个字稍微颠倒了一下,改为“不敢言而敢怒”(《阿房宫赋》)民不敢言而敢怒,这个怒如果爆发,那可不得了。秦朝就是在这种民怒爆发之下而土崩瓦解的。

要缓和地主阶级同农民之间的矛盾,地主阶级就要施仁义。所谓施仁义,就是要使农民的生产得以提高,农民的生活得以改善,使人觉得舒服一点,愉快一点。儒家的三个大人物孔丘、孟轲、荀况都说有两种政治、两种统治术,一个叫“王”,一个叫“霸”。孔丘虽然没有用这两个名词,但他明确地说有两种统治术,一种是“导之以德,齐之以礼”;另外一种是“导之以政,齐之以刑”。孟轲说,王是以德服人,霸是以力服人。“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是法家的统治术,实际上就是奴隶主对于奴隶的统治术,是把奴隶当成牛马一样使用的办法。人们使用牛马,只要发一声号令,牛马就照着号令走,哪一个牛马不服从号令,就打它几鞭子。这就是“导之以政,齐之以刑”。《管子》中说“治人如治水潦,养人如养六畜,用人如用草木。”(《七法》)这就是奴隶主对待奴隶的态度和办法。在奴隶社会中,这种办法可以行得通;但是到了封建社会,这种办法就行不通了。因为劳动人民已经觉悟到,他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和分配过程中,占有一定的位置,不只是一种工具。对于他们,仍然是“导之以政,齐之以刑”,他就不吃那一套。在这种情况下,那就不能专是以力服人了,必须用一种办法,叫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心服,这就叫施仁义。

事情都是很复杂的,不能一概而论。一般说来,儒家是拥护传统的,法家是反对传统的。可是就统治术这一方面说,法家恰恰是继续奴隶主统治奴隶的办法,而儒家却有一套新路子、新办法。秦朝不知道中国社会已经进入到封建社会,仍然用奴隶主的统治术,措施和形势不相应,所以就碰得头破血流。用当时的话说,也就是贾谊所说的“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

汉高祖曾问陆贾,秦朝为什么失败,以后他自己应该怎么办。陆贾说:“公于马上取天下,能以马上治之乎?”以马上取天下,就是攻,要用暴力。但是如果要治天下,那就是守,守就不能专用暴力了。陆贾的这句话,也是当时的名言。

秦朝用法家的办法,所立的法很多,对于犯法的人用刑也很重。据说秦孝公死后,商鞅要逃出秦国,走到秦国的边境,要住一家旅馆,旅馆的主人说:“商君之法,如果一家旅馆收留没有证件的客人,主人与客人一律同罪。“商君喟然叹曰:‘嗟乎,为法之弊一至此哉!’”(《史记·商君列传》)法多了,老百姓动辄得咎。汉高祖打到咸阳,召集各县父老豪杰开会,说:“父老苦秦苛法久矣,吾与诸侯约,先入关者王之,吾当王关中,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史记·高祖本纪》)他把秦朝的苛刻法律一律废除,只立了三条简单的约法,这对于当时的老百姓是一个大解放。以后的吕后、文帝、景帝都本着高祖的这个精神对待老百姓。这就是所谓黄老之学。

这恰好就是当时的老百姓所需要的。他们所需要的就是统治者不要做什么事,让老百姓比较自由自在地生活,这就是所谓无为。在统治者无为的政治之下,老百姓可以恢复生产,提高生活水平,这就是历史上所说的“文景之治”。

这一段的无为,为五帝的有为创造了条件。五帝做了三件大事:第一件是打退了匈奴对中原的入侵;第二件是定孔丘为一尊,确定了地主阶级的统治思想;第三件利用国家的权力,打击商人。有了这三件大事,从春秋以来历史发展的成果就保持下来了,中国封建社会的基础和规模都固定下来了。在这三件事情中与本文有直接关系的是“罢黜百家”,定孔丘为一尊。

在表面上看起来,定孔丘为一尊,就是以儒家思想作为统治思想。但是,历史是发展的,这个汉朝定为一尊的孔丘,已经不是原来的孔丘了,儒家思想也不是原来儒家的思想了。一个时代的统治思想,必须和当时的历史条件相适应,必须是针对当时的问题,能够解决当时的问题。无论某种思想原来是什么样子,经这一适应,它就不是原来的样子了,这就叫发展。

汉朝的儒家思想,是春秋公羊家。照公羊家的说法,孔丘作《春秋》,为汉制法。就是说,孔丘预先知道有个汉朝,所以作出《春秋》一书,为汉朝的精神文明定出一些规范。这个话有一半是真的,一半是假的。说孔丘预先知道有个汉朝,这当然是假的;但是为汉制法,这倒是真的。不过制法者不是孔丘本人,而是打着孔丘旗号的汉代春秋公羊家们。公羊家的领袖是董仲舒。

五帝对董仲舒亲自发生册问,董仲舒作了回答,就是所谓《天人三策》。他们所问所答的,并不只是一些空话,确实是当时政治上、思想上的一些实际问题。五帝会问,董仲舒也会答。

公羊家所说的那一部分假话,后来发展成为谶纬。在谶纬中,儒家成为儒教,孔丘成为教主。若说儒家是一种宗教,在这个时期内倒有点像。

不过这个时期并不很长,在西汉后期,就出现了古文经学,以反对公羊家的今文经学。在东汉初期,出现了王充的唯物主义哲学体系,作为董仲舒的对立面。

就中国历史上的第一次社会大转变说,从春秋开始的转变,到秦始皇告一段落,到汉五帝才完全固定下来。在这次大转变中,原来的奴隶社会是“正”,是“肯定”;秦始皇所建立的秦朝是“反”,是“否定”;汉五帝所固定下来的封建制是“合”,是“否定之否定”。就与此相适应的中国传统文化的发展说,原来的儒家是“正”,是肯定;法家是“反”,是“否定”;以董仲舒为代表的春秋公羊家是“合”是“否定之否定”。

否定之否定并不是简单地恢复过去,而是在新的条件下对过去的发展。

关于分封和郡县的争论,汉朝也提出了一个新的制度。龚自珍说:“汉有大善之制一,为万世法,关内侯是矣。汉既用秦之郡县,又兼慕周之封建,侯王之国,与守令之郡县,相错处乎禹之九州,是以大乱繁兴。封建似文家法,郡县似质家法,天不两立。天不两立,何废何立?天必有所趋,天之废封建而趋一统也昭昭矣。然且相持低仰徘徊二千余年,而后毅然定。何所定?至我朝而后大定。关内侯者,汉之虚爵也。虚爵如何?其人揖让乎汉天子之朝,其汤沐邑之入,稍稍厚乎汉相、公卿。无社稷之祭,无兵权,无自辟官属。”(《龚自珍全集·答人问》)用这虚爵的办法使受封的人享有虚名,也分到一些土地,作为他的“汤沐邑”。但是他在他的“汤沐邑”中只能收租税,不能掌政权。他的子孙可以继承享受“汤沐邑”的土地,但没有政权可以继承。这样的制度,就是有分封而无害于中央政府的统一。这是一种正、反、合的发展。原来的分封制是正,是肯定;郡县制是反,是否定;虚爵制是合,是否定之否定。这个制度,在不同程度上,一直实行于中国的封建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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