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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黄大战”的考古学研究——“炎黄大战”之证据(或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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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26 12:34:09 | 显示全部楼层
“炎黄大战”的考古学研究——“炎黄大战”第11项证据(或理由)

王先胜


  

  张忠培先生将元君庙墓地分为两个墓区,认为每个墓区包含着几座同期的合葬墓,每座合葬墓的死者是一个家族在一定时期内死亡的成员,每个墓区则是由若干个家族墓组成的氏族墓区,整个墓地是由两个氏族墓区组成的一个部落墓地,所以元君庙居民构成一个部落(北京大学历史系考古教研室《元君庙仰韶墓地》,文物出版社1983年版)。严文明先生认为姜寨一期有东、北、西北、西、南五组房屋,每组房屋分别对应着一个墓区,每组房屋、每个墓区便代表着一个氏族,所以姜寨一期是由五个氏族组成的一个胞族之文化遗存(严文明《史前聚落考古的重要成果——〈姜寨〉评述》,《文物》1990年第12期)。胞族是比部落更小的一种社会组织,为什么两个氏族构成的组织是部落而五个氏族构成的组织却是胞族?元君庙墓地出土266具人骨,姜寨一期大约400多具人骨;元君庙遗址下层尚有老官台文化遗存,元君庙墓葬的文化遗存则可能下延至史家类型时期(《中国大百科全书·考古学》632页;赵宾福《半坡文化研究》,《华夏考古》1992年第2期;孙祖初《半坡文化再研究》,《考古学报》1998年第4期),所以元君庙墓葬(人骨)跨越的年代可能并不比姜寨一期短,为什么在同一时段一个部落只积累了200多具人骨而一个胞族却积累了400多具人骨?巩启明先生做了一个折衷,他说元君庙的两个氏族组成的社会单位是胞族(巩启明《从考古资料看仰韶文化的社会组织及社会发展阶段》,《中原文物》2001年第5期),而《中国大百科全书·考古学》则说姜寨五个氏族构成的社会单位是“一个部落实体”(该书601页),这样调换一下似乎合理一些。但问题并不如此简洁:

  孙祖初先生根据摩尔根的论述以及永宁纳西族、彝族的材料,认为半坡类型那些公共墓地均是氏族墓地“而非是胞族墓地或部落墓地”,整个半坡文化可分为四区(即陕东区、泾渭区、陇东区、陕南区)可能就是四个部落(孙祖初《半坡文化再研究》)。按张忠培先生研究,史家墓地也是有两个以上氏族的部落墓地,虽然他承认墓群不能“确切地划分出来”(张忠培《史家村墓地的研究》,《考古学报》1981年第2期);巩启明先生则视史家墓地为氏族墓地、横阵为氏族墓地、姜寨二期为胞族墓地(巩启明《从考古资料看仰韶文化的社会组织及社会发展阶段》)。邵望平、李文杰、金则恭都认为横阵那种大葬坑是一个氏族规模的合葬,邵望平认为三个大葬坑是同一个氏族前后进行三次合葬的结果(邵望平《横阵仰韶文化的性质与葬俗》,《考古》1976年第3期;李文杰《华阴横阵母系氏族墓地剖析》,《考古》1976年第3期;金则恭《仰韶文化的埋葬制度》,《考古学集刊》第4集242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10月第1版)。但是,横阵的三个大集体埋葬坑如果如陈雍先生所说是同时掘坑并形成的话,横阵墓地就可能是一个胞族或部落墓地。此外,横阵的大葬坑还被认为是一个母系家族所有或者是母系大家族的合葬(李仰松《佤族的葬俗对研究我国远古人类葬俗的一些启发》,《考古》1961年第7期;中国社会科学院陕西工作队《陕西华阴横阵遗址发掘报告》,《考古学集刊》第4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如果横阵的三个大葬坑并不同时形成而是前后相继形成的话,这意味着横阵墓地只是一个家族或母系大家族的墓地。半坡类型这些典型的多人二次葬墓地元君庙、横阵、史家、姜寨二期的定性和归属就在部落、胞族、氏族乃至家族间摇摆,这种研究就象一种活动框架,可以左边偏点,也可以右边偏一点,而多人二次葬现象又何从解释?

  张忠培先生依据姜寨一期、元君庙单人一次葬和史家多人二次葬的材料分析,认为其上、中、下三等墓随葬品差异较大,上等墓随葬品数倍于下等墓。“如具体就某些墓葬随葬器物的情况来看,则更令人感到当时财富占有的不均现象,是相当显著的:姜寨M18随葬陶器10件,同地的M14、M6仅随葬1件;元君庙M420,是至今见到的半坡类型墓葬随葬器物最丰富的一座墓葬,陶器多达21件,且有彩陶,此外还用骨笄和多达1147颗骨珠组成的串饰这类装饰品随葬,同地的M431却只有一件陶器随葬;史家M28随葬陶器7件,而同地的M22、M28则分别仅有一件陶质葫芦瓶和罐随葬”。相似的情况也见于陕西西乡何家湾半坡类型墓地,因此他认为“半坡类型居民之间在财产占有方面存在着差别的情况是颇为显著的”,而“母系氏族制过渡到父系氏族制,既不是一种公有制转变为另一种公有制,也不是公有制转化为私有制,而是妻子或母亲的私有制转为丈夫或父亲的私有制”(张忠培《母权制时期私有制问题的考察》,《史前研究》1984年第1期)。按张先生这种研究,半坡类型中既存在个人的私有,也存在家庭或家族的私有(多人二次葬),而且还是一种母系制度下的妻子或母亲的私有,但是另有一些研究却与此有着完全不同的趣味:严文明先生依据半坡、姜寨的中小型房子出土生产工具与生活用器(大型房子未见)而推测它们是生产和消费的团体。小房子的面积仅能容纳一对夫妇及一两位未成年子女,又有灶坑和炊具,因此它们代表某种形式的家庭。由于当时生产工具很原始、落后,一对夫妇难以独自劳动,因此这种家庭难以成为独立的经济单位;小房子无法容纳青少年子女,这种家庭也与后世有别,不能算是完整的社会单位。他推测诸多小房子(家庭)共同环绕一所大房子而构成氏族组织,这才是一种集体生产单位,聚落外的农耕地、森林、牧场是否按氏族划分虽然已不可考,但也应有属于全聚落的公共土地,所以半坡类型中可能存在以氏族公社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它们都是公有制(严文明《半坡类型的埋葬制度和社会制度》,《仰韶文化研究》,文物出版社1989年版)。至于多人二次葬中的随葬品,学者一般认为是公有的,如横阵墓地的发掘者认为“墓内随葬陶器一般和人数相等,少的3—5件,多的10件,大体是一人1件,或一人不到1件,这种情况比较少。从墓内随葬陶器来看,差别不大,也反映当时生产资料还是公有,社会财富不均的现象还不存在”(中国社会科学院陕西工作队《陕西华阴横阵遗址发掘报告》)。孙祖初先生认为半坡文化由早及晚“尽管随葬品愈来愈少,但随葬品相对平均的原则并未改变”,尤其是那些多人集体合葬墓“十几个乃至近百个死者共拥有一套陶器,这一现象本身便绝妙地体现着贯穿于现实生活中的平等原则”,因而认为这些现象对半坡文化母系说“提供了更有力的支持”(孙祖初《半坡文化再研究》)。这些说法各有所据,但要综合起来尚有困难。然而麻烦的事情还不在于此:

  按照传统的理论,原始社会时代是逐渐由公有制向私有制过渡的,但是这个理论在半坡类型中会遇到一些障碍。半坡类型早期流行单人一次葬,这些单人一次葬有相当一部分没有随葬品,而有随葬品的又多寡不一。比如半坡遗址,有随葬品的墓葬只占全部墓葬的一半,而随葬品少者1件,多者10来件,M152最多达79件,一般为4—5件,其他如姜寨、北首岭、元君庙等遗址也大体差不多(《中国大百科全书·考古学》599页;巩启明著《仰韶文化》187页,文物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巩启明《从考古资料看仰韶文化的社会组织及社会发展阶段》)。研究者往往根据有随葬品的墓葬去论公有私有、是否平等,却把没有随葬品的墓葬撇在一边,不知结论可靠性又在何处?若把没有随葬品的墓葬考虑进来,似乎很难以公有、平等视之。但横阵、元君庙、史家、姜寨二期多人二次葬却有所不同。这些墓葬每墓一般随葬一套陶器,有的接近1人1件如横阵墓地,很多墓葬都达不到1人一件随葬品这个平均数,比如姜寨、史家墓地大多如此,即如孙祖初先生所说“十几个乃至近百个死者共拥有一套陶器”。所谓“一套陶器”一般也就是几件,虽然如此但绝大多数墓葬都有这样一套陶器,甚至象姜寨M168那种乱葬的墓坑也有一套陶器(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陕西工作队《陕西华阴横阵遗址发掘报告》;北京大学历史系考古教研室《元君庙仰韶墓地》文物出版社1983年版;西安半坡博物馆等编《姜寨——新石器时代遗址发掘报告》,文物出版社1988年版;西安半坡博物馆、临潼县文化馆《临潼姜寨遗址第四至十一次发掘纪要》,《考古与文物》1980年第3期;西安半坡博物馆、渭南县文化馆《陕西渭南史家新石器时代遗址》,《考古》1978年第1期),而且研究者大都认为这样的一套陶器是为同墓葬的死者所共有。从多人二次葬墓地的随葬现象来看,似乎比半坡类型早期的单人一次葬(当然也包括后期的一些单人一次葬)更加“公有”和平等。这样看来,半坡类型中似乎有一种从私有向公有、从不平等向平等发展的现象(如果不把多人二次葬从半坡类型中独立出来进行研究的话)。

  张忠培先生研究元君庙墓地,认为“各类女性墓的随葬品一般多于各类男性墓,还存在着对少数成年女性和女孩实行厚葬的现象”,因此当时“已存在财产方面的母女继承制”、“元君庙的仰韶文化半坡类型居民处于母权制氏族社会时期”(《中国大百科全书·考古学》632页。)又据半坡、北首岭、元君庙、姜寨的资料,认为半坡类型中存在着母女个人继承制,有“少数女孩厚葬或以成人葬习埋葬,自不能归因于她们的自身能力和贡献,当与其时的继承制度有关”因而当时是母系、母权之私有制社会(张忠培《元君庙墓地反映的社会组织初探》,《中国考古学会第一次年会论文集》,文物出版社1980年版;张忠培《母权制时期私有制问题的考察》)。严文明先生依据元君庙、史家、姜寨、半坡、北首岭、紫荆、王家阴洼、何家庄等遗址男女墓葬(单人及同性合葬)随葬品数量统计分析,发现男女两性大体相等,从总体上看并不存在女性随葬多于男性,所以母系、母权私有制之说难以成立(严文明《半坡类型的埋葬制度和社会制度》)。杜正胜先生认为半坡类型中少数女孩、女性厚葬也不能成为母系母权私有制之依据,因为同样有一些男孩、男性厚葬的现象。他还引下王岗仰韶文化一期的资料以说明母系母权制社会理论缺乏合理的凭证,因为下王岗一期有随葬品的墓葬,是男性多于女性,个人随葬的数量也是男多于女(杜正胜《考古学与中国古代史研究——一个方法学的探讨》,《考古》1992年第4期)。张忠培先生认为“在母权制时期,财产是按男女两方面聚集和发展的:妇女不断地扩大着自己的私有财产,男子不停地聚集着已具有私有制性质的个人财产。前者有利于母权制的巩固和发展,后者则是对抗和最后埋葬母权制的力量”,因此“男子控制或为其所有的那部分财产超过妇女的私有财产,并在这种关系中占据主导或统治地位,以及改变母女财产继承制为父子财产继承制的要求,是导致母权制之被颠覆,而代之为父权制的直接动因”(张忠培《母权制时期私有制问题的考察》)。这种认识似乎意味着,在半坡类型中财产的占有是逐渐由女性向男性转移的,但是孙祖初先生的研究却得出了完全相反的结论。他对龙岗寺遗址男女随葬品的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发现“在一、二、四期,男性墓在陶器、工具及其他方面的随葬数量皆超过女性墓,男性墓随葬品的平均数量大约是女性墓的2倍左右”。根本性变化发生在半坡文化五期(即晚期),这时龙岗寺遗址女性墓的随葬品超过了男性墓。他认为渭河流域半坡文化与汉水上游地区存在着一种相反的现象,即前者是女性随葬品较男性更多,后者则相反是男性随葬品较女性更多,而且后一现象可以追溯至新石器时代中期,比如石固、贾湖、郏县水泉、临潼白家村等遗址皆厚葬男性,不仅如此,就是在半坡类型中,也存在这样一种趋势,即男性随葬品逐渐下降、女性随葬品逐渐上升。他说:“到了半坡文化三期以后,随葬品的数量有了显著的下降,但女子随葬品下降的程度要小于男子。这是什么原因呢?我们推测,这可能是因为,随着女系家族认同感的加强(集体合葬墓便是其中的具体体现),女子在家族或家庭中的核心地位逐渐稳固,这种新的变化不能不在墓葬中曲折地反映出来”,因而他将渭水下游半坡类型的多人二次葬视为社会进步现象(孙祖初《半坡文化再研究》)。据孙祖初先生这种认识,半坡类型及前半坡时代,财产的占有是逐渐由男性向女性转移的(与张忠培刚好相反)。

  据上可知,孙祖初先生是将半坡类型的多人二次葬视为与母系氏族制度紧密相关的一种现象来看待的,渭水下游最早出现规模性的多人二次葬,所以这是整个半坡文化中最进步的地区,母系家族认同感这时才得到加强,女系、母权逐渐稳固。甚至他也明确地指出:“半坡文化晚期埋葬数百人甚至上千人的墓地比较普遍,而庙底沟文化时期至今没有发现同等规模的墓地,这不正说明半坡文化处于母系家族公社或母系家庭社会的早期吗?”(孙祖初《半坡文化再研究》)。将多人二次葬墓地的存在视为母系社会的早期,那多人二次葬出现之前的半坡类型早期显然还不是母系社会,那应该是什么社会呢?半坡类型早期以及前半坡时代在随葬制度方面更加重视男性,按考古学家据随葬品推测母系、母权的逻辑,半坡类型早期及前半坡时代不是应该推测为父系社会吗?若此,原始社会似乎还有一个经由父系社会向母系社会发展的阶段或者是“父系社会——母系社会——父系社会”这样一个历程。至少,据随葬制度、随葬品,似乎很难将半坡类型早期以及前半坡时代推测为母系、母权社会,考古事实显然给既有理论带来了麻烦。视半坡类型的多人二次葬为母系氏族血缘纽带很牢固的表现也是一种很普遍的观点,比如《中国大百科全书·考古学》认为“合葬制的盛行,表明氏族血缘纽带关系的紧密”(该书第600页),严文明、巩启明、张忠培诸位先生均持这种观点,上面的叙述中已有所涉及。此外,李仰松、吴汝祚、邵望平、李文杰、李绍连等亦有大同小异的认识,但邵望平、李文杰先生却将横阵墓地多人二次葬视为“母系氏族社会后期” 或“母系氏族社会晚期”产生的现象(李仰松《佤族的葬俗对研究我国远古人类葬俗的一些启发》;吴汝祚《从墓葬发掘来看仰韶文化的社会性质》,《考古》1961年第12期;夏之乾《对仰韶文化多人合葬墓的一点看法》,《考古》1976年第6期;邵望平《横阵仰韶文化墓地的性质与葬俗》,李文杰《华阴横阵母系氏族墓地剖析》,《考古》1976年第3期;李绍连《仰韶文化社会形态初探》,《中原文物》1986年特刊),这与孙祖初的认识又有较大的区别了。与母系说相反,半坡类型的多人二次葬也被一些学者认为是父系氏族社会的反映或标志,如:王仁湘先生认为“二次合葬是古老氏族内部分化出更小的集体——家庭和家族的反映。原始共产制发生了裂痕,整个社会逐渐向父系氏族公社过渡,在这样的社会变革中,二次葬正是一个明显的标志,它标志着父系家庭公社的出现'(王仁湘《我国新石器时代的二次合葬及其社会性质》,《考古与文物》1982年第3期),曹桂岑先生认为“仰韶文化二次葬的盛行,是进入父系社会后在埋葬习俗方面的一个变革”(曹桂岑《论仰韶文化的“二次葬”》,《中原文物》1986年特刊)。苏秉琦先生没有说从母系进入到父系,但他认为元君庙、姜寨二期的多人二次葬不分男女老幼已经违背了母系氏族公社的基本原理,已是突破血缘关系的氏族分裂(苏秉琦著《中国文明起源新探》120页,三联书店1999年6月第1版)。

  上述有关家族、氏族、部落、公有私有、母系父系的研究和认识还只是一种列举性质,其歧异已经可以让人感到困惑和无所适从。为什么运用同样的一套概念、理论,面对同样的看得见、摸得着的考古材料,会出现这样一个局面?或许,中国的新石器时代原本不是为某一套既定的概念、理论而产生和存在的,半坡类型的居民原本不是为了适应一些概念和理论而活着;或许,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性并不那么强,半坡类型的遗存对当时社会发展状况反映和表现得并不是那么明显;或许,研究者也受到材料以及一些主观认识方面限制。这些都可能成为其中的原因之一,但笔者认为,将半坡类型的多人二次葬与整个半坡类型遗存混在一起进行研究、人为地将半坡类型多人二次葬视为人类历史发展的一个阶段、一种普遍规律,这是可能的原因之一。

  半坡类型的多人二次葬实际上特征鲜明:①它不分男女老幼,墓葬人口、性别、年龄组合没有规律性;②它少则几人,多则近百人,人口数量也没有规律性:③大规模的多人二次葬集中于渭水下游的横阵、元君庙、史家、姜寨几个地点,直线距离约在200公里内,即它有特定的地域范围(其他地点散见);④横阵、元君庙墓地年代较早,史家、姜寨二期年代较晚,即可以将大规模的多人二次葬分为两个时段或两组,而且空间位置也支持这种区分,元君庙、横阵偏于渭水下游,史家、姜寨偏于上游,但总的年代范围约在距今6500——6000年间;⑤多人二次葬绝大多数都有随葬品,反映出墓坑之间的平等、公平,这是其与单人一次葬的区别;⑥多人二次葬每个墓坑中的随葬品为同一墓坑中的所有死者所拥有,反映出墓坑之内的平等、公平,这也是其与单人一次葬的区别(单人一次葬无论年代早晚都没有此项以及前项“平等”与“公平”);⑦多人二次葬墓坑中的随葬品按人头平均,绝大部分都摊不到1人1件甚至半件(因为多达几十人也只有几件葬品),因此它是象征性质的,它远不及单人一次葬葬品最少者,但又比完全没有葬品者“幸运”;⑧多人二次葬墓地、墓坑的挖掘特别是人骨堆放反映出葬者的严肃、认真但其中又存在着一些似乎有意识的或不可改变的混乱。列举出这些特点,我们已可凭直感判断,几个典型的多人二次葬墓地很可能与战争有关。多人二次葬墓坑死者年龄、性别、人数均无规律,所以它很难与社会普遍规律、社会组织和单位相联系;多人二次葬墓地反映的平等、公平在半坡类型的“现实”中是不存在的(无论半坡类型前期、后期,也无论母系父系、公有私有),这种“平等”、“公平”只有在战争、灾难面临时才可能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将军与士兵、贵族与平民、男女老幼才可能同葬一个墓坑)。下王岗二期墓地,一次葬与多人二次葬都有一定的规模,但它们在随葬品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前者一般为器型大、火候高、制作较精的实用器,而后者通常为器型小、火候低的明器(《淅川下王岗》,文物出版社1989年版)。这也证多人二次葬应该与非多人二次葬分开来研究,多人二次葬并不与时代、社会进程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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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26 12:34:37 | 显示全部楼层
“炎黄大战”的考古学研究——“炎黄大战”第12项证据(或理由)

王先胜


      姜寨遗址约5万平方米,已发掘16000多平方米,是我国迄今发掘面积最大的一处新石器时代聚落遗址。该遗址仰韶文化堆积可分为四期,一期为半坡类型,二期为史家类型,三期为庙底沟类型,四期为半坡晚期类型。一期遗存在中部发现一处5000平方米的广场,其周围分布着120多座大、中、小型房屋,外围大壕沟,壕沟外有几片墓地、窑场;二期遗存主要是广场中央的多人二次葬墓地,此外有一些房址、窖穴,遗物较丰富;三期遗存即庙底沟类型遗存极少,发现几个窖穴、少量遗物;四期又有较多遗存,有一些房屋、灶坑、窖穴、墓葬,有些地段文化层堆积约1米厚。总之,“一、二期之间紧密相接,遗存也非常丰富,二到四期间有缺环,遗存也较少”(杨肇清《20世纪仰韶文化的重要发现与研究》,《四川大学考古专业创建四十周年暨冯汉骥教授百年诞辰纪念文集》154页,四川大学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

  史家、横阵、元君庙等遗址迄今只发掘了墓地,尚未发掘村落遗址。史家仰韶文化墓地下面是生土层,上面有一些仰韶文化陶片,汉唐及近代瓦片、瓷片,所以发掘者认为“史家遗址是一个单一的典型的文化内涵的遗址”(西安半坡博物馆、渭南县文化馆《陕西渭南史家新石器时代遗址》,《考古》1978年第1期)。横阵墓地发现仰韶文化墓葬29座,其中有三个大集体埋葬坑,此外有一些灰坑、一个窑址,仰韶文化墓葬之上为龙山文化层(《陕西华阴横阵遗址发掘报告》,《考古学集刊》第4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10月第1版)。巩启明先生认为横阵遗址“下层为仰韶早期,文化性质与半坡早期接近;中层为龙山早期,文化性质与庙底沟二期相同”(巩启明《仰韶文化》98页,文物出版社2002年10月第1版)。元君庙墓地也是一处“保存完整的半坡类型墓地”,墓地北面存在着同一时期的居住地,其下层有“很少的老官台文化遗存,上面有二里头文化遗存”(《中国大百科全书·考古学》632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年版;巩启明著《仰韶文化》97页)。史家、横阵、元君庙这几处多人二次葬墓地是单一的仰韶文化半坡类型(或史家类型)墓地,而无庙底沟类型遗层叠压其上,这是其共性。如果考虑到姜寨遗址“二到四期间有缺环”即庙底沟类型遗存极少,则渭水下游这些典型的半坡类型多人二次葬遗址有一个共性,即多人二次葬文化现象发生后并没有紧接学者们认为的半坡类型的传承者庙底沟类型遗存,这个现象说明什么问题呢? 

  在元君庙、横阵、史家、姜寨二期这几处多人二次葬墓地中,元君庙和横阵的年代要早一些,史家和姜寨二期的年代要晚一些(参见第8项证据或理由)。据研究,元君庙50多座墓葬仅M432、M438、M460、M461四座属史家类型,其余均属半坡类型(北京大学历史系考古教研室《元君庙仰韶墓地》,文物出版社1983年版;王小庆《论仰韶文化史家类型》,《考古学报》1993年第4期)。横阵的仰韶文化遗存,陈雍认为三个大集体埋葬坑之外的墓葬M53等年代较晚(陈雍《横阵排葬墓再检讨》,《考古》1994年第10期),赵宾福认为M53、M34、H95、MⅡ等进入了史家期但他承认元君庙“A、B两型小口尖底瓶在一、二、三期同时存在,并且在横阵墓地中共出于MⅡ和MⅢ两座墓坑”(赵宾福《半坡文化研究》,《华夏考古》1992年第2期),孙祖初认为M53等仍为半坡期,仅MⅡ、H95等进入了史家期(孙祖初《半坡文化再研究》,《考古学报》1998年第4期),巩启明认为横阵遗存与半坡早期接近(前已述及),王小庆研究史家类型则不论及横阵遗存(王小庆《论仰韶文化史家类型》)。综合学者们的研究可知,横阵墓地史家类型遗存可能有但少,而基本属于半坡类型遗存。这样,元君庙、横阵、史家、姜寨二期这些多人二次葬墓地就有第二个共性,即多人二次葬文化现象发生后文化发展出现断裂:元君庙、横阵半坡类型多人二次葬之后仅有少量史家类型遗存,史家、姜寨二期多人二次葬之后没有或仅有少量庙底沟类型遗存。此外,这些典型的多人二次葬墓地还有第三个共性,即文化遗存发展脉络不清晰、分期较困难:元君庙遗存虽然被发掘者分为四期(有的学者将其分为两期五段,如赵宾福《半坡文化研究》),但严文明先生指出:“元君庙各期墓葬中的器物的变化幅度并不很大,这说明它们的年代相距较近,且基本上是一个连续的过程,这就给分期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尽管做了很大的努力,也难保百分之百的准确性……”(严文明《从埋葬制度探讨社会制度的有益尝试——〈元君庙墓地〉读后》,《史前研究》1984年第4期)。横阵墓地因为没有任何叠压或打破关系,所以研究者借助元君庙的层位关系将其分为三期(严文明《横阵墓地试析》,载《仰韶文化研究》,文物出版社1989年版),但学者们对横阵遗存分期的认识也是众说纷纭,如已述陈雍、赵宾福、孙祖初、王小庆、巩启明的认识。至于史家遗存,其分期的困难更为明显:发掘者认为“这批墓葬多数有叠压或打破关系,但从随葬品及其他特征来看,它们是属于同一文化类型的,埋葬时间相距不远,无明显早晚差别”(西安半坡博物馆、渭南县文化馆《陕西渭南史家新石器时代遗址》);朱乃诚先生认为史家墓地的“文化面貌较为单纯,墓地延续的时间比较短……单纯采用地层学和标型学的分析方法来判定各墓葬的相对年代是很困难的”(朱乃诚《概率分析方法在考古学中的初步运用——以陕西渭南史家墓地的墓葬为分析对象》,(《史前研究》1984年第1期);伊竺先生承认“史家墓葬不少器物形式在早、晚期中都可见到,只是在数量上有较明显的差别”(伊竺《关于元君庙、史家村仰韶墓地的讨论》,《考古》1985年第9期);张忠培先生虽然将史家遗存分为三期,但也承认“史家村墓地三期墓葬的葬式、随葬器物组合和不少器物,都是相同的”(张忠培《史家村墓地的研究》,《考古学报》1981年第2期);王小庆认为张忠培所划分的一、二期可以合并为一期(王小庆《论仰韶文化史家类型》),金则恭则认为张忠培所划分的二、三期应该合并,而且合并之后的早晚期“在器物方面是很接近的”(金则恭《仰韶文化的埋葬制度》)。孙祖初先生认为元君庙及横阵的一至三期、史家的三、四期“在许多遗址中还缺乏有效的手段来加以区别”,所以他将元君庙、横阵的一至三期统一纳入他所划分的的半坡文化第二期,史家遗存则分别纳入他所划分的半坡文化的三、四、五期(孙祖初《半坡文化再研究》)。至于姜寨二期中央墓地,其下层文化属半坡类型,上层多人二次葬为史家类型,这是一种普遍认识,如苏秉琦《姜寨遗址发掘的意义》(《考古与文物》1981年第2期)、严文明《史前聚落考古的重要成果——〈姜寨〉评述》(《文物》1990年第12期)、王小庆《论仰韶文化史家类型》等。《姜寨》报告将二期中央墓地遗存分为早、晚两期,但据孙祖初先生分析,二期的早期遗存跨越了半坡类型和史家类型两个阶段,甚至有些遗存(原早期四组)进入了姜寨二期的最晚期,也与史家墓地的最晚期相当(孙祖初《半坡文化再研究》)。

  按照考古界最流行的观点,庙底沟类型来源于半坡类型,二者前后相随是一种直接继承、发展关系(严文明《论半坡类型和庙底沟类型》,《考古与文物》1980年创刊号;王仁湘《半坡和庙底沟文化关系研究检视》,《文物》2003年第4期),但是上述半坡类型(含史家类型)多人二次葬墓地都缺少庙底沟类型遗存,即到了该出现庙底沟类型遗存时却出现了断层(无论将元君庙、横阵、史家、姜寨二期墓地视作氏族墓地、胞族墓地或者部落墓地,考古学家都是将其视为一个完整的村落墓地的,并不认为某村落还有另外一个庙底沟类型时期的公共墓地与现知半坡类型墓地相衔接,事实上姜寨遗址的全面揭露、元君庙村落居址的试掘也证明庙底沟类型的断缺)。苏秉琦先生在论及元君庙和姜寨二期的多人二次葬时说:“这一阶段姜寨遗址的墓地也由村外转移到中心广场,墓地下层尚保持单人葬传统,但已不如村外墓地整齐,上层压有男女老幼合葬墓,这就突破了原来氏族制男女有别、长幼有别的界限,小孩与成年人埋在一起,没有了辈份的差别,甚至没有了氏族成员与非成员的界限,这违背了氏族公社的基本原理,已是突破血缘关系的氏族分裂。原始公社制的破坏就已意味着文明因素的产生。统一的仰韶文化分为两种类型就是在这一转折时期出现的。这个一分为二,就是出现了以庙底沟类型为代表的新生事物,标志是出现玫瑰花图案的彩陶和双唇口尖底瓶”(苏秉琦著《中国文明起源新探》120页,三联书店1999年6月第1版)。他将多人二次葬视为一种社会进步,而且紧跟着的就是庙底沟类型的出现。孙祖初先生也将陕东的多人二次葬视为一种社会进步(虽然他与苏秉琦的区别是将多人二次葬视为“母系家族公社或母系家庭社会的早期”)而且“陕东地区在半坡文化的发展过程中,始终处于发展的前列,最后又先于其他三区而转为庙底沟文化”(孙祖初《半坡文化再研究》)。根据苏秉琦和孙祖初先生的认识,最早的庙底沟类型遗存应该与半坡类型的多人二次葬紧密衔接,而且应该是出现在元君庙、横阵、史家、姜寨这些遗址。关于庙底沟类型与半坡类型的关系问题,苏秉琦先生与严文明先生是不同的,分别代表“并列说”与前后“继承说”;关于半坡类型多人二次葬问题,苏秉琦先生的认识与严文明、孙祖初先生也是不同的,前者主张氏族制度已经破坏、产生了氏族分裂,后者主张血缘关系很牢固,氏族制度正当其时或处于“早期”。尽管在这些原则问题上有歧见,但根据他们的观点和认识,元君庙、横阵、史家、姜寨二期遗存之后都应该紧接庙底沟类型遗存,但这些遗址居然出现庙底沟类型断缺,这是怎么回事呢?

  根据现知考古发掘和相关研究,学者们认为庙底沟类型最早的遗存出现在晋南,然后由晋南、豫西自东向西进入陕东,之后扩展到陕西全境及渭水上游:宋建忠、薛新民认为以山西翼城北橄一、二期为代表的仰韶文化是庙底沟类型的形成期,其分布范围约当晋南及晋西南地区,以北橄三、四期为代表的一类遗存则是庙底沟类型的成熟期,这时已扩张到豫西、关中东部及晋中地区,而北橄遗存的直接源头是分布在晋南地区的“枣园H1遗存”(宋建忠、薛新民《北橄遗存分析——兼论庙底沟文化的渊源》,《考古与文物》2002年第5期;薛新民、宋建忠《庙底沟文化渊源探析》,《中原文物》2003年第2期);王建新、张晓虎、魏峻、田建文、杨林中等都有相同或类似认识(王建新、张晓虎《试论班村仰韶文化遗存的分期及相关问题》,《考古与文物》2001年第3期;魏峻《晋西南新石器时代考古的几个问题》,《中国文物报》2001年11月23日;田建文、薛新民、杨林中《晋南地区新石器时期考古学文化的新认识》,《文物季刊》1992年第2期)。即使主张庙底沟类型来源于半坡类型的学者,也认为庙底沟类型的起源、形成“不会是在渭河流域”,而“应当起源、形成于晋西南豫西地区,是由当地的半坡文化演变而来”,然后才自东而西扩展至关中(戴向明《黄河流域新石器时代文化格局之演变》,《考古学报》1998年第4期)。当然,早在上一世纪八、九十年代,学者们也认为庙底沟类型是自晋南、豫西而向关中方向扩张的,如张瑞岭先生认为“当半坡类型沿着渭河一带自西向东发展,到了晚期阶段时,在关中东部兴起了庙底沟类型,史家类型即这两种类型在并列发展阶段时相互渗透、相互影响而产生的一个新的变种”,约在200年后,“半坡类型为庙底沟类型所取代,史家类型也就消失了”(张瑞岭《略论渭南史家遗存的文化性质与年代》,《考古与文物》1980年第2期)、孙祖初先生认为“到了半坡文化第6期,陕东地区的半坡文化已经消失,代之而起的是以芮城东庄村、陕县三里桥下层等为代表的早期庙底沟文化”(孙祖初《半坡文化再研究》)。总之,庙底沟类型的起源与渭水下游半坡类型的多人二次葬遗存没有直接的关系,将半坡类型的多人二次葬视为社会进步或社会发展进程中的普遍规律作为“母系说”、血亲说的依据自然消解(张瑞岭先生的认识只针对史家类型,但横阵、元君庙多人二次葬早于史家类型,而且其认识与近年的考古发掘及研究已不能吻合,即庙底沟类型并不起源于陕东)。进一步而言,无论庙底沟类型是否起源于陕东、是否与渭水下游的多人二次葬有直接的继承关系,元君庙、横阵多人二次葬之后少有史家类型遗存、断缺庙底沟类型遗存,史家、姜寨二期多人二次葬之后断缺庙底沟类型遗存都是一个值得引起注意的现象,这种“巧合”在既有的理论以及考古学研究中也不能得到合理的解释。

  从“炎黄大战”的角度去看,渭水下游这些典型的多人二次葬遗址存在的现象可以得到很合理的解释:横阵、元君庙遗存可能与炎、黄联合杀蚩尤有关,史家、姜寨二期遗存可能与炎、黄之战有关。因为战争,蚩尤族、炎帝族的大部分原住居民大都死亡了或逃亡他处,唯劫后余生的老幼病残可能留居原址(他们对黄帝族也没有威胁),而作为战胜一方的黄帝族人也不会定居这些有大量敌对方亡魂的血腥之地,所以炎、黄杀蚩尤后元君庙、横阵尚有少量史家类型(该类型当为炎、黄两族联合后形成但以炎帝族人为主)遗存,而炎黄之战后元君庙、横阵、史家、姜寨都断缺庙底沟类型遗存。古史传说中蚩尤为炎帝之裔,二者当同为半坡类型,北橄一期时(约在距今6500年左右,为炎、黄联合杀蚩尤时)的庙底沟类型远不及半坡类型兴盛,但它自晋南迅速扩张、壮大至豫西、陕东乃至整个渭河及黄河中下游,多人二次葬又从渭河下游的元君庙、横阵溯河向上发展至史家、姜寨,这与炎帝畏惧蚩尤、同黄帝联合杀了蚩尤的古史传说正相吻合(从考古发掘看,前4500年时的庙底沟类型是难以战胜半坡类型的)。笔者推测元君庙、横阵、史家、姜寨二期这些难以分期(除横阵墓地外也难以分群)的多人二次葬墓地很可能主要是一次性或两、三次集中尸骨埋葬所致,所以早、晚期器物在“早、晚期”墓葬中互见。目前可以明确史家墓地43座墓坑、730具人骨系一次性搜集人骨、器物结构、设计而成,人骨、器物都可能根据墓地结构及内涵表达而调整,所以用传统的层位学、类型学去研究这种墓地会遇到麻烦,更不能解决问题(参见拙稿《渭南史家墓地的新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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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26 12:34:58 | 显示全部楼层
“炎黄大战”的考古学研究—— “炎黄大战”第13项证据(或理由)

王先胜


      半坡类型北首岭遗址中心广场墓地4号墓的死者是一位40岁左右的男性,随葬一件具有天然花纹又经精心研磨的蛇纹岩制石钺,另有8件陶器、磨石及成束的86支骨镞。在4号墓东边并列的8号墓,死者是25岁左右男性,随葬42支骨镞;11号墓死者是25岁左右男性,随葬有与4号墓同样的石钺和28支骨镞。姜寨一期159号墓死者是一位8—9岁的男孩,除作为装饰品的骨笄外,也随葬鱼纹彩陶盆等5件陶器和石钺。钺在古代是作为王权象征的重要武器,因此日本学者冈村秀典认为,从墓地区分和随葬品内容来看,随葬石钺的男性可以无愧地称之为北首岭聚落的领导者。他说:“与用于远射的集团化的武器镞不同,钺主要是用于近战的个人的武器,因此已经转化为权威的象征。从而在它成为战争证据的同时,也暗示着军事领导的存在”、“石钺并不是所有成年男性都能够携带的武器,它只限于领导者才能持有,明显具有权威财富的意义。携带成束的镞,以钺武装起来的领导者的存在,也是仰韶文化前期集团斗争间的反映”,而姜寨一期“159号墓死者是未成年人,这一点暗示可能存在不分长幼的权威之秩序”(冈村秀典《中国新石器时代的战争》,张玉石译,朱延平校,《华夏考古》1997年第3期)。

半坡类型发现几例女孩厚葬现象:半坡M152为一个三四岁的小女孩墓,按成人的葬法,用木棺为葬具,墓坑掘有二层台,随葬陶器6件、石球3件、玉耳坠1件、石珠69枚,计79件;元君庙M420为一成年女性和两个女孩的合葬墓,随葬陶器21件、蚌饰1件、骨笄2件,石球5件、骨珠1147枚;姜寨M7为一个十六七岁的少女墓,随葬陶钵、陶锉、石质刮削器各1件、石球3件、玉耳坠2件、串饰骨珠8577枚。这些厚葬现象常被考古学家用作证明当时是母系、母权社会。但是,半坡类型同样发现一些男性厚葬现象。如元君庙M458为一座男性老人墓,其墓葬形制特别讲究,墓圹大,有二层台,墓穴周围用砾石砌筑,形若石椁,随葬陶器7件;龙岗寺M345为一中年男性墓,墓圹大,有木棺,随葬玉铲1件、大型石铲2件、钵1件、磨石3件、磨盘1件、钵10件、罐和壶各2件、尖底瓶和直腹罐各1件、器盖1件、骨针2枚、牙饰14件、石片1件,合计42件;姜寨M22为一男孩墓,其随葬品之丰富也不亚于上述女孩墓。又有学者认为,“这种现象可能是父权制萌芽的反映”(巩启明《从考古资料看仰韶文化的社会组织及社会发展阶段》,《中原文物》2001年第5期)。其实,仅凭几个特殊的案例,恐怕母系、父系都是难以立足的。个人以为,结合姜寨M1九名死者均为五十岁左右的男性以及上述随葬石钺和骨镞的男性墓考察,无论母系、父系,半坡类型的前期、后期均有男性权威的存在是没有疑问的。考古家认为,仰韶文化早期(前5000—前4000年)男子主要承担狩猎、捕渔等生产活动,农业劳动中除开垦耕地、播种等需要男女强壮劳力共同协作完成外,其余中耕管理、收割、储藏、粮食加工等可能多是妇女承担,同时妇女还肩负生儿育女、制造部分工具、陶器制作、家畜饲养、制备食物、纺线、织布、缝纫衣服及其他繁重的家务劳动,因此在整个经济生活中妇女起着重要作用,其经济地位可能均比男子要高(巩启明《从考古资料看仰韶文化的社会组织及社会发展阶段》)。如果是这样的话,半坡类型男性权力、权威的产生和存在那就只有一种可能和原因,即部落战争和集团斗争的需要。战争必然导致男性权力和权威的出现;反过来说,在男性的物质贡献、经济贡献不如女性的半坡时代,男性权力和权威的存在,也当意味着集团战争和斗争的存在。冈村秀典并没有推论半坡类型中存在战争(可能因为证据不足),但综合各种因素可知,半坡类型中存在和发生战争是不奇怪的。

  半坡和姜寨聚落都有一条大围沟,半坡遗址北部清理出的围沟宽6—8米,深5—7米,截面为倒梯形状。许顺湛先生认为半坡和姜寨的大围沟“是保护居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防卫设施。防卫设施的出现,是社会不安定的突出反映,没有战争,社会比较安定,防卫设施就没有必要。从半坡和姜寨防卫设施来看,一个部落是很难完成的,如果是部落联盟,各部落的居址是分散的,防卫设施营建在某一部落居址周围,别的部落是不能接受的。只有部落联盟发展为酋邦王国,王国才有统一组织、号令的权威。因此,半坡、姜寨当是王国的中心,在它的周围分布的许多同时期居址,当是王国所属的卫星村落”(许顺湛《再说黄帝时代是中国文明的源头》,《考古与文物》1997年第4期)。张学海先生认为“根据黄河、长江流域第七千年期物质文化发展的总体水平,推测当时应已出现战争,因而也就产生了城”。湖南城头山大溪文化城发现后,张先生对半坡遗址的大围沟以及其外不到10米处的更宽的“洼沟”、围沟与“洼沟”之间的堆积作进一步的分析研究,认为“洼沟的开挖晚于大围沟,即晚于环壕,但洼沟不是环壕,那么当环壕淤积废弃后,半坡聚落也就没有了防御体系。可是半坡聚落的繁荣期在晚期,不怎么繁荣的早期已用环壕护卫,晋至比较繁荣的晚期,却取消了防御设施,这不会是事实。实际情况可能是环壕使用了一个时期以后,即被城垣所取代,从而半坡聚落在它的繁荣期加强了防御体系。所以半坡早期是环壕聚落,晚期已是城”(张学海《城起源研究的重要突破》,《考古与文物》1999年第1期)。不仅姜寨和半坡遗址,在同时代的仰韶文化遗址北首岭、大地湾、瓦窑沟、吴家营乃至内蒙古石虎山Ⅰ、河南濮阳西水坡等都发现同样的环壕聚落。尤其是西水坡遗址的大型壕沟宽约8米(濮阳西水坡遗址考古队《1988年河南濮阳西水坡遗址发掘简报》,《考古》1989年第12期),这恐怕不是偶然的(我们认为西水坡遗址系蚩尤在渭水流域被杀后其族裔抢其尸骨逃至西水坡所产生)。陕西合阳吴家菅遗址发现两条大体上平行的壕沟,间距1—5米,发掘者认为其间不大可能存在居住性房屋建筑,当然也没有发现相关遗迹(陕西省考古研究所配合基建考古队《陕西合阳吴家菅仰韶文化遗址清理简报》,《考古与文物》1990年第6期)。钱耀鹏先生在评论吴家营、西水坡等壕沟时说:“虽然不清楚两道壕沟之间是否存在土垄式围墙,但明显具有一体化防御的特点。这些情况当可说明人们对壕沟防御性能的重视程度,不断通过加大壕沟本身的宽度和深度以提高防御效果”,而且他还认为半坡类型村落中那种凝聚式及向心式房屋布局与壕沟相配“暗示出这种形态的聚落布局可能还与军事防御有一定的关系”(钱耀鹏《中国史前防御设施的社会意义考察》,《华夏考古》2003年第3期)。笔者推测,关中半坡类型普遍存在的环壕聚落很可能反映了当时紧张的社会关系,而不仅仅限于排水、防范野兽等用途。

  由于半坡时代的战争只能是一种手执棍棒、弓箭、长矛和石头混战,甚至可能出现群殴式的贴身肉搏,而多人二次葬是死者亡故多年后由后人对先辈施行的一种捡骨葬,所以战争证据必然大为减少:所有因伤及肌肉、胸腹、韧带、关节等软组织而死亡的证据都将不复存在,武器证据亦不复存在。但是多人二次葬人骨中仍有一些直接、间接的战争或暴力证据存在,如史家墓地M3有两男一女头骨生前受伤,M6有一中年女性额骨生前受伤,M11有一中年女性额骨生前受伤、一中年男性左股骨生前受伤;姜寨二期墓地发现多例成年男女的股骨或胫骨,活着时曾受击骨折(M75、M82),M75有一位老年妇女左额上有一道长约4厘米砸伤痕,M84有一位壮年女性其左额和顶颧骨相接处被硬物重击内陷致使头骨变形而死,有一位壮年男性也是左额被砸得凹下5厘米深,连面部都扭曲了,M74有一位中年女性两处重伤,一处在左肱骨中部,因外界暴力敲击而造成粉碎性骨折症状,另一处在头部左太阳穴处,被硬物砸陷0.75厘米。这些受伤受击部位均是致命之处,所以有学者这样说:“这些死者,遭暴力的死因尚不清楚,但惨酷之情可以想见”(宋镇豪《从社会性意义探讨仰韶时期居民的疾病和生死》,《考古与文物》1990年第5期)。横阵和姜寨都发现同一时期的灰坑葬(利用废弃的窖穴埋葬死者)。横阵的分两层,上层6具人骨,下层2具人骨,头向东南西北均有,有的骨架凌乱,有的作挣扎状,有的身上压有巨石,皆为成年一次葬,无随葬品。姜寨的是一成年女性和两个小孩,被埋在相邻的两个灰坑中,均为一次葬。巩启明先生认为:“横阵的8个死者可能是战俘,姜寨的死者可能是违犯了行为规则和禁忌,处死后被埋在灰坑中”(巩启明著《仰韶文化》188页,文物出版社2002年10月第1版)。多人二次葬人骨大多经过严肃、认真的处理但也有一些乱葬现象、头骨肢骨不能相配不成比例等。如姜寨二期M168所葬30付人骨架头骨多、肢骨少且乱七八糟(西安半坡博物馆、临潼县文化馆《临潼姜寨遗址第四至十一次发掘纪要》,《考古与文物》1980年第3期),这种人骨到底是同一氏族组织中受轻视、歧视者或是敌对方的人骨尚难断定,但它与氏族制度内“亲密骨肉”关系的说法显然相违,与整个多人二次葬的严谨也不相吻合。尤其是横阵墓地,很多人骨架都很凌乱,有些股骨、头骨不相配如墓坑Ⅱ7有人骨架5具却只有一副头骨,有些有随葬品却没有人骨架如墓坑Ⅲ2,这种现象与横阵墓地的整齐规划、与横阵人“挖墓圹是严格地遵循着一定的秩序,当时人们对墓地的布置有一定的制度”(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陕西工作队《陕西华阴横阵遗址发掘报告》,《考古学集刊》第4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10月第1版)是很不协调的,与氏族制度重视骨肉亲情、血缘关系的伦理也不相吻合。多人二次葬看重的是骨骼、追求的是死者之骨骼,为什么在一种宗教心态下追求的东西是这么个结果,这是足以让人深思的!

与姜寨遗址同在陕西临潼县的零口二期遗存(零口文化因此得名,其与晋南枣园H1、北橄一期一类遗存年代、文化面貌都接近,它们被视为半坡类型、庙底沟类型的直接前身),M21发现一个17岁左右的少女骨架,其肘、膝均被扭断,左手无存,自头骨至盆骨插入18件骨器,至今仍有两件骨笄插在腰椎、一件骨笄插入耻骨,其“残忍程度难于言表”(陕西省考古研究所《陕西临潼零口遗址第二期遗址发掘简报》,《考古与文物》1999年第6期)。这个案例明显带有惩罚性质和仇恨情绪,因为致人死命绝不需要在一个少女身上插入18件骨器,战争以及战争过程中也不必要这样做。笔者认为,无论死者或致死者是否同族,她都可能是族群矛盾的反映,族内错误想必不至于招致如此残酷的惩处。同时这个案例与半坡类型中那些环壕聚落表达的社会关系的紧张气氛也是吻合的,它可能说明:在六、七千年前的关中,所谓“原始社会”可能并不仅仅是日出而作、日落而入的世外桃园。

  “炎黄大战”论证约写20万字,正修改中。由于作者涉猎有限,不能掌握所有从考古学角度进行的相关研究,所以欢迎专家们提供相关研究成果,也欢迎读者和专家批评、讨论,尤其欢迎考古学家从考古学的角度提出的质疑或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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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26 12:35:21 | 显示全部楼层
“炎黄大战”的考古学研究——“炎黄大战”第14项证据(或理由)王 先 胜

王先胜


      据《尚书·吕刑》、《吕氏春秋·荡兵》、《战国策》等古代文献所载,蚩尤为“九黎之君长”,自汉代至今,学者皆从此说。《尚书·西伯戡黎》载有周文王平定黎国之事,《史记·周本纪》之“耆”,《宋微子世家》之“     ”皆指九黎。据田昌五先生考证:“春秋时仍有黎国,曾为赤狄潞氏所灭,晋灭潞而复立之,可能是九黎之后。其地在今山西黎城、潞城、长治、壶关一带。另外,汉之魏郡有黎阳,在今河南浚县境;东郡有黎县,在今山东郓城县西,这些地名也可能由九黎而来。如然,蚩尤就是古代活动于今鲁西、豫北直到山西东南的氏族部落之代称了”(田昌五著《华夏文明的起源》25页,新华出版社1993年12月第1版)。徐旭生也认为蚩尤或九黎故地当在今山西东南部至河北、河南、山东三省交界之地,其依据也是这一带以“黎”名地常见,为古之黎国所在(徐旭生著《中国古史的传说时代》,文物出版社1985年版)。我们判断濮阳西水坡45号墓死者为蚩尤、后岗类型为蚩尤后裔所创造,这在历史地理方面也是非常吻合的,因为后岗类型分布的核心地区正是在豫北冀南、晋冀鲁豫四省交汇之地。

  有些学者认为蚩尤是东夷人的一支,蚩尤为东方夷人的首领。如严文明先生说:“在古史传说中,东夷的先祖有太昊和少昊两个集团,还可能有蚩尤的九黎集团。”关于蚩尤的地望,严先生据《逸周书·尝麦解》“命蚩尤于宇少昊,以临四方”一段文字推测说:“这段话说明,蚩尤原起于少昊之墟即曲阜一带,后来向北向西发展,才与华夏族的黄帝相遇,被黄帝杀之于中冀”(严文明《东夷文化的探索》,《文物》1989年第9期)。古籍中关于蚩尤冢的记载也基本上在今山东西部汶上、东平、巨野一带。据崔彩云先生文,“2000年秋,在汶上县蚩尤冢南20米出土刻有‘蚩尤祠’三字的石碑两通,证实了该祠所处位置”(石碑文字为隶书,因此立碑年代不会早于汉代)。崔先生说:“汶上、台前、巨野势呈鼎足,汶上距巨野50公里,巨野距台前75公里,台前距汶上70公里,此三地无疑皆是蚩尤部族曾栖息活动之处”(崔彩云《蚩尤与蚩尤冢考》,《中州今古》2002年第2期)。那么蚩尤文化是否为东方的北辛文化、大汶口文化或山东龙山文化呢?我们认为不是。无论北辛文化、大汶口文化或是山东龙山文化都不能与上述有关黎国的地域相覆盖,东夷文化的重心都在山东境内,而黎国和蚩尤族人、蚩尤后裔活动的重心在四省交汇之地,后者与仰韶文化后岗类型、大司空村类型分布的地域基本一致,这是其一。其二,蚩尤相传为炎帝后裔,姜姓,当为“牛首人身”;汉代以来的蚩尤像多作牛首,今西南地区苗族同胞(传为蚩尤后裔)仍然崇拜水牛,男女盛装都头顶水牛银角,祭蚩尤仍用牯子牛。炎帝发祥于渭水流域,故蚩尤、蚩尤族人应当与关中西部渭水流域的古文化相关。我们认为,这在考古学上也是契合的:史前考古文化中有关牛角、羊角的图象主要是在西部(如半坡遗址出土有羊角柱图象,半坡和姜寨出土人面鱼纹人面两耳则饰上翘的牛角图样),而在东夷文化中基本不见。我们推论后岗类型系从渭水流域逃亡的蚩尤族人所致与此是吻合的。其三,北辛文化、大汶口文化、山东龙山文化有葬龟甲、兽牙的传统,但这个传统在有关黎国所覆盖地域的远古文化中是不存在的,当然在后岗类型、大司空村类型中也是没有这个传统的(证明这两个类型与东夷文化有重要区别)。当然大司空村类型也不是蚩尤文化,因为它年代比较晚近(前3600—前3000年),与关中半坡类型的衰落不能直接衔接。

  又有一些学者认为蚩尤族活动于长江中游地区,蚩尤是这一带远古部落的酋长和领袖。如郑若葵先生认为“九黎与蚩尤是黄帝、少昊时期曾经活跃在长江中游江汉地区的古代部族或人物,蚩尤是当时九黎族的著名酋长,黄帝与蚩尤间发生的战争,是属于华夏部族与江汉部族争霸的战争。在蚩尤争霸中原失败被黄帝诛杀后,其部族九黎仍然活跃在长江中游江汉地区,至少昊时该部族又强大起来并与华夏部族再次发生争斗,最后可能以失败而告终,并在文献记载中消失”(郑若葵《长江中游地区史前农业文化与古苗蛮文化关系初探》,《华夏考古》2000年第2期)。按这种观点,蚩尤族、蚩尤文化应该对应于长江中游的大溪文化、屈家岭文化,郑若葵先生也正是这样认识的。但是笔者认为不是这样,其理由大体如上所述之一、二,即有关黎国的地望不在长江流域,有关炎帝文化、炎帝与蚩尤姜姓、“牛首人身”、史前考古文化中的牛角、羊角崇拜现象不在长江流域(传统考古学主要根据生产工具、生活用具来区分和判断不同的考古学文化,但对其族属的判断常常是无能为力的。我们这里进一步结合考古学文化中与精神文化有关的因素如墓葬龟甲、角形崇拜图象来判断和区分不同的文化及其族属,笔者认为这是更加根本的因素)。当然,还有学者认为蚩尤、蚩尤族与长江下游的考古文化比如良渚文化有关:杨建芳先生认为长江中游石家河文化肖家屋脊遗址出土的玉人面即是蚩尤,而这种玉人面或类似的玉人像不仅见于石家河文化,而且也见于山东龙山文化和良渚文化,尤以良渚文化同类器物或神像最早,所以何驽先生认为“良渚文化大约是蚩尤的始作俑者”、“蚩尤的传说记述的是良渚文化同黄河流域部族集团之间的一段宿怨以及良渚文化衰亡的一个历史原因”(何驽《文献考古方法论刍议》,《华夏考古》2002年第1期)。我们认为,良渚文化不是蚩尤文化、良渚玉器神徽上的神人面不是蚩尤,判断的依据和理由同样如上(当然从古史体系,传说中炎、黄、蚩三者之间的关系以及考古学文化关系的角度,能够得到更为明确的判断和认识,参见拙稿《关于“中华文明探源工程预研究”的一点思考》。http://xiangyata.net/data/articles/g02/276.html)。

  徐旭生曾将传说时代古史体系以华夏、东夷、苗蛮三集团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概言之(徐旭生《中国古史的传说时代》)。这个大框架对于帮助我们考辨古史、追溯“三皇五帝”的考古学文化是有积极意义的,甚至它具有方向性、指导性意义,我国学者也常常在这个基础和框架之上去讨论问题。但是这个框架毕竟是个“框架”,而且它主要是依据文献资料、神话传说而建立起来的,所以如果不从考古学文化的角度去重新审视这个框架,不考虑文化传播关系以及年代关系,这个框架的意义就不能得到很好的体现,研究中会出现简单附会或削考古学文化和考古材料之“足”以适三集团说之“履”。比如,炎黄是属于华夏集团的、蚩尤是属于苗蛮集团或东夷集团的,炎黄自当是由西而东进入中原,蚩尤则自长江流域北上或自东部西进中原,于是发生大战,黄帝便把蚩尤追到河北境内至北部而将其杀掉,这是以往学者论炎黄蚩之战的基本模式。这样虽然符合三集团说,但它在考古学文化上无法求证,而且与其他文献资料、神话传说比如“蚩尤姜姓”、为“炎帝之后”也无法吻合。古代文献只是说苗民为蚩尤或九黎之后,苗民并不等于蚩尤族或九黎族。与炎帝、黄帝打仗的是蚩尤、蚩尤族,而不是苗民或三苗,所以学者推测长江流域屈家岭文化、石家河文化为三苗文化(俞伟超《先楚与三苗文化的考古学推测》,《文物》1980年第10期),并不等于说它们就是蚩尤文化。如果屈家岭文化为三苗文化,则良渚文化也并非蚩尤文化,因为二者不仅在考古学文化上没有承继关系,而且屈家岭文化的年代并不晚于良渚文化。依据屈家岭文化、石家河文化为三苗文化上溯,其源头正可以追溯至豫北冀南的后岗类型:屈家岭文化可分为屈家岭早期文化和屈家岭晚期文化,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屈家岭早期文化是一种以鼎为特质的文化,其渊源当在鼎文化系统中去寻找。学者认为,长江流域新石器晚期文化边畈类型、油子岭类型与屈家岭文化有着一脉相承的鼎文化传统和红陶系遗存,它们与大溪文化谱系不同,甚至两者的“文化传统有着质的区别”(孟华平《论大溪文化》,《考古学报》1992年第4期)。而“与边畈早期一类遗存最近似的遗存竟是后岗类型”,其主要器物如足根压印圆窝纹的釜形鼎、红顶钵、成组的条纹彩陶钵、旋纹罐、口沿外附加一圈泥钉的大口尖底罐等,均是后岗类型的典型器,所以韩建业先生认为前者“极可能是后岗类型的人们南向移居的结果”而这与苗黎集团南迁的传说正相吻合(韩建业《涿鹿之战探索》,《中原文物》2002年第4期)。故后岗类型为蚩尤族文化在考古学和古史传说两方面得以互相佐证。

  古籍和传说中为什么留下东夷民族与炎帝、与蚩尤有关的资料和线索呢?这个问题并不难找到答案和解释:在仰韶时代早期,东方海岱地区北辛文化中的瓮棺葬、细颈瓶其原产地均在关中地区,它们“应是通过豫中地区直接传播而来”,该文化中近似杯形口的双耳罐、圆腹小平底瓶和折腰形器座以及少量的彩陶装饰、在部分器物肩部施加密集弦纹的做法,都说明其受到半坡类型的影响(栾丰实《试论仰韶时代东方和中原的关系》,《考古》1996年第4期)。所以炎帝族人或炎帝后裔从渭水流域迁到东方海岱地区在考古学上是能够找到线索或答案的。分布在豫北冀南地区的蚩尤文化后岗类型其东部与大汶口文化相邻,而且北辛文化是后岗类型最主要的一个本土来源,两者互有影响,在北辛遗址、大汶口遗址都发现后岗一期文化遗存(张忠培、乔梁《后岗一期文化研究》,《考古学报》1992年第3期),所以蚩尤与东夷的关系在考古学上也是能够找到线索和合理的路径给出解释的。山东西部东平、汶上、巨野一带有比较集中的蚩尤遗迹,说明蚩尤后裔可能在这一带生活过,蚩尤与东夷的关系很可能与此有关。《逸周书》所谓“命蚩尤于宇少昊”,当是因蚩尤后裔曾居少昊之地而产生的说法,并不意味着蚩尤为东夷人或蚩尤族起源于少昊之地(当然因为蚩尤传说、蚩尤后裔在少昊之地一直流传下来,古人也可能误以为蚩尤、蚩尤族原本就是东夷人)。《遁甲开山图》说“蚩尤者,炎帝之后,与少昊治西方之金”,这话有真有假:蚩尤为炎帝之后但处少昊之地,说明蚩尤族应是自渭水流域迁徙到东部,这里隐含了真实的历史信息;少昊地望在东方,所谓“治西方之金”是按五行相生序把少昊配为西方天帝的结果,并不意味着少昊地望在西部(当然在假想的天庭中,少昊就是西方的统治者了);少昊既被配为西方天帝,蚩尤居少昊之地自然也随少昊去“治西方之金”,何况古史传说中蚩尤还是兵器的发明者,当然更与“金”有不解之缘了。《山海经·海内经》记载东部姜姓之民:“帝俊生黑齿,姜姓,黍食,使四鸟。”帝俊即帝喾,在少昊、颛顼之后,年代远远晚于蚩尤、炎帝。因此这条资料也不证明姜姓之炎帝、蚩尤起源于东方。《太始记》云:“蚩尤氏乃据淮海之地以挡轩辕东进之路。”庙底沟类型自西向东推进,到达豫东以至进入大汶口文化中心地区,其高峰约在距今5800—5500年之际(栾丰实《试论仰韶时代东方与中原的关系》,《考古》1996年第4期)。如果《太始记》所言蚩尤氏“以挡轩辕东进之路”为真实的历史事件,那么此“蚩尤氏”应该是后岗类型之后在河南东部、山东西南部发展起来的一个族群,也不意味着蚩尤氏始源于东夷。

  总之,蚩尤族、炎帝族及其后裔自渭水流域至豫北冀南(东夷),蚩尤族自黄河流域南下长江流域而形成苗蛮文化屈家岭一石家河文化,在考古学及文献方面都有颇为明晰的发展线索和路径(苗族传说蚩尤族也是自黄河边而南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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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26 12:35:42 | 显示全部楼层
“炎黄大战”的考古学研究—— “炎黄大战”第15项证据(或理由)王 先 胜

王先胜


     关于豫北冀南后岗类型的性质和来源,考古学家的认识不很一致,有的认为它属于与西部文化集团相对应的东夷文化集团,有的认为它仍然属于仰韶文化系统,而裴李岗文化、磁山文化、北辛文化等等均被视为后岗类型的源头。  

  由于后岗类型分布的主要地域与新石器时代中期的磁山文化大部分重合,二者在器物上也有一些联系,所以磁山文化自然被视为是后岗类型的源头。如:严文明先生认为“后岗类型是在继承了磁山文化的许多因素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严文明《黄河流域新石器时代早期文化的新发现》,《考古》1979年第1期),杨亚长先生认为豫北冀南仰韶文化后岗类型分布的中心区域,“先期文化曾是裴李岗文化磁山类型,并且已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前者是在承继后者文化传统的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的”(杨亚长《略论“郑洛文化区”》,《华夏考古》2002年第1期)。韩嘉谷先生认为“后岗一期文化的来源,实包含有磁山文化——界段营类型和镇江营——北福地甲类两个系统,磁山文化——界段营类型变异在先,镇江营——北福地甲类影响在后”,而且根据其文化渊源,应将其从不属于此系统的仰韶文化中分离出来(韩嘉谷《河北平原两侧新石器文化关系变化和传说中的洪水》,《考古》2000年第5期)。但是有学者认为后岗类型的主要来源应该是裴李岗文化,而不是磁山文化。如:丁清贤先生指出后岗类型与磁山文化相同相类的器物同时也见于裴李岗文化,又从建筑技术、生产工具、生活用具诸方面作了分析对比,认为“后岗类型的文化面貌与裴李岗文化大致相同,而与磁山文化则相差较远”(丁清贤《仰韶文化后岗类型的来龙去脉》,《中原文物》1981年第3期)。李友谋先生认为“后岗类型文化的来源,当与豫北的早期新石器文化及裴李岗文化有关”。所谓“豫北的早期新石器文化”即淇县“花窝遗存”,它与裴李岗文化有直接的渊源关系但又受到磁山文化的影响(李友谋《试论豫北冀南地区的仰韶文化》,《中原文物》1998年第2期)。田昌五先生有与此相类同的认识,他认为“在中原大地上最早出现的是以嵩山周围为中心的裴李岗文化,它和豫北冀南的磁山文化属于同一文化系统,与东面的北辛文化为姊妹文化。随后,由于老官台文化和仰韶文化自西向东推进,裴李岗文化从其中心区域向三个方向散去,在豫西南发展为下王岗文化,在豫北发展为后岗一期文化,东部则汇入北辛文化之后的大汶口文化”,不过他同时也说“所谓仰韶文化后岗类型,也不属于仰韶文化的范畴。这种类型在诸多方面都和裴李岗文化与北辛文化有承断关系”(田昌五著《华夏文明的起源》70、68页,新华出版社1993年12月第1版)。张忠培、乔梁先生认为“北辛文化”、北福地甲类及界段营H50等遗存是后岗类型共同的直接来源,而磁山·裴李岗文化与“北辛文化”是同一文化谱系不同发展阶段的两支考古学文化,前者对后岗类型的影响是通过后者来实现的(张忠培、乔梁《后岗一期文化》,《考古学报》1992年第3期)。戴向明先生认为约“自公元前5600年以后,从河北中部到南部可能还包括豫北地区,磁山文化在整体上皆因北辛文化的强烈冲击而中断(只部分因素有所保留),成了北辛文化的势力范围”,而后岗类型(后岗一期文化)同北福地甲这样的“北辛文化”有着明显的渊源关系(戴向明《黄河流域新石器时代文化格局之演变》,《考古学报》1998年第4期)。栾丰实先生认为“后岗下层一类遗存与北辛文化的关系,较之豫中地区早期仰韶文化更为密切”,而同时他也指出北辛文化明显受到来自西方的仰韶文化的影响(栾丰实《试论仰韶时代东方与中原的关系》,《考古》1996年第4期)。  

  关于后岗类型的性质,有两种看法完全不同的认识:严文明、巩启明先生认为它属于中原文化系统,是仰韶文化的一个类型(严文明著《仰韶文化研究》,文物出版社1989年版;巩启明著《仰韶文化》,文物出版社2002年版),而张忠培、乔梁等先生则认为它应该归属东方文化系统。无论是傅斯年的“夷夏东西说”或者徐旭生之“三集团说”,仰韶文化与东方文化系统都意味着一个是华夏、一个是东夷,二者在根源和文化面貌上是不相同的。后岗类型让考古学家不能简单地将其划归华夏集团或者东夷集团,这一点与蚩尤在古代文献和古史传说中的面目倒是非常吻合:一方面蚩尤是炎帝后裔,当归属华夏集团;另一方面蚩尤又与东夷、少昊有种种联系,从这一角度看,又可归属东夷集团。后岗类型到底应该划归仰韶文化还是东方文化系统,一时可能还难以断决(甚至也没有必要作这种划分),但后岗类型受到渭水流域半坡类型的影响却是明确的,这一点无论持后岗类型仰韶说还是东夷说的学者都承认。  

  丁清贤先生认为后岗类型的彩陶“不仅没有继承半坡类型彩陶的风格,而且也没有在半坡类型彩陶的基础上更进一步的发展,相对地说,后岗类型的彩陶还没有半坡类型繁缛”,所以这说明了“它们之间关系的疏远”。不过,他比较了半坡遗存与后岗类型在器物方面的共性和联系:“如半坡遗址I1a、I1b、I1c、I2d、B15式钵,Ⅲ2a、Ⅲ2b式盆,XⅡ13c式罐都和后岗类型出土的同类器物非常相像。半坡遗址XⅠb式长颈壶,在后岗类型的遗址中不仅发现有残片,而且还复原有比较完整的器形。半坡遗址P1128、P1129式罐和后岗遗址出土的钵(H2:1、H8:3)造型一样。半坡VⅢ66 式罐和XⅡ式尖底器在后岗类型的遗址中也有发现等”,所以他说“我们虽然不认为后岗类型渊源于半坡类型,但在某些生活用具方面还是承认半坡类型对后岗类型具有一定影响的”(丁清贤《仰韶文化后岗类型的来龙去脉》)。关于后岗类型与半坡类型在彩陶纹饰方面的认识,丁先生可能受到材料的局限(其文章发表于1981年)。1986年版《中国大百科全书·考古学》对此有完全不同的认识和描述,其说为:后岗类型“纹饰与半坡类型略同。彩陶花纹较简单,多红彩,也有黑彩,有宽带纹、曲折线和横竖平行线组成的带纹、平行斜线组成的正倒相间三角形纹、菱形网纹等”(该书597页)。朱延平先生比较了后岗类型与渭南史家、华县元君庙两墓地所出器物,认为“后岗类型的圜底钵Ⅰ—Ⅲ式与《史家村墓地的研究》所揭示的史家村墓地Ⅰ—Ⅲ期的圜底钵发展演变的过程几乎是对应的。同时,后岗类型的圜底钵Ⅲ也接近《元君庙仰韶墓地》的圜底钵C式(M418:10)”(朱延平《仰韶文化后岗类型和大司空类型的若干问题》,《史前研究辑刊》,1988年)。吴耀利先生更明确地说:“从仰韶文化各个不同类型的相互关系来看,在众多的类型中,只有半坡和后岗两个类型,它们的分布地区不同,文化面貌各异,而年代相近,文化内涵有较多的共同因素。这一现象是十分有趣的。它不仅表现了二者密切的关系,也说明了二者很可能是同时发展起来的”(吴耀利《试论后岗仰韶文化的年代和分期》,《考古与文物》1984第6期)。张忠培、乔梁两先生以东、西方关系看待后岗类型和半坡类型,但他们承认黄河以西的后岗一期文化(后岗类型)与黄河以东的后岗一期文化(北辛文化、大汶口文化系统)是有不小区别的:前者含有一定数量、不同质地的施旋纹的罐类器物,后者却不见;前者流行小口折唇或小口、深腹、腹部安双耳的壶,器表施纹饰的多于黄河以东,彩陶比较发达,除条带纹外,还流行以平行线条构成的各种图案,而后者壶多流行小口、鼓腹、圜底、肩部有双耳的形式,陶器很少施加纹饰,彩陶图案甚少,仅见条带纹;前者基本未见三足钵,而后者流行三足钵。这种区别最终导致前者在黄河以西(豫北冀南直至河套、张家口地区)消失得无踪无影而后者在黄河以东发展为大汶口文化(张忠培、乔梁《后岗一期文化研究》),这说明二者可能属于不同的族群。长江流域的边畈早期一类遗存与后岗类型近似,说明后岗类型的居民可能南下长江流域(参见第14项证据或理由);另外,学者认为豫中的大河村类型与后岗类型有继承关系或前者受到后者的影响(丁清贤《仰韶文化后岗类型的来龙去脉》;田昌五著《华夏文明的起源》69页;巩启明著《仰韶文化》154页,文物出版社2002年10月第1版),而我们认为大河村类型前期为颛顼文化(详后),颛顼令重、黎“绝地天通”(《山海经·大荒西经》;《国语·楚语下》)与此密合无间,“黎”当为蚩尤后裔。张忠培和乔梁同时认为“黄河以西的后岗一期文化遗存同黄河以东遗存间的许多区别,恰恰都同半坡文化及其先行文化有关。就弦纹罐而言,在黄河以西地区的后岗一期文化遗存中呈现出一种越是向西越见发达的趋势,估计施纹陶和彩陶也会存在着这种趋势。这种现象反映了这种包含弦纹罐、施纹陶、彩陶的文化因素,从半坡文化分布区向东辐射传播逐渐递减的事实”(张忠培、乔梁《后岗一期文化研究》)。由于晋西南、豫西迄今未见一处典型的半坡类型遗址,而后岗类型与东庄类型的走向完全不同,所以这种“逐渐递减”并不意味着某一族群自关中而晋南、豫西而豫北冀南的渐次扩张;后岗类型与东庄类型的面貌不同且走向各异证明它们分属不同的族群,只是受半坡影响程度不同)。戴向明先生也持后岗类型与半坡类型为东、西方文化说,但他同样认为豫北冀南的后岗一期文化与山东境内的北辛文化、大汶口文化系统是有区别的,它们在北辛晚期之前“出现更大的分化而走上了不同的发展道路,后李二期为北辛文化在其腹地的直接的自然延续,而后岗一期则是当地北辛文化经变异和在外力影响下形成的一支独具特色的新型的考古学文化”。在我们看来,这种“变异”和“外力”即是蚩尤族的到来,而且是从西部渭水流域远道而来,他们带来了后岗类型中的半坡因素。所以戴先生认为后岗类型的“罐类在其前行文化中找不到源头,但在其西面如洛阳王湾一段及关中仰韶早期遗存中都有与其相近的器物,所以这里的陶罐当是从半坡文化中传入的”(戴向明《黄河流域新石器时代文化格局之演变》)。栾丰实先生强调后岗类型与北辛文化的关系,但他也指出濮阳西水坡遗址、武安赵窑遗址等豫北冀南后岗类型乃至鲁西聊城一带北辛文化器物受到西部仰韶文化早期的影响“十分明显”(奕丰实《试论仰韶时代东方和中原的关系》)  

  新石器时代彩陶纹饰与原始人类的精神生活,与他们的信仰密切相关,这一点可以说是学者们的共识。石兴邦先生在论及甘、青地区马家窑文化彩陶时,认为“彩陶纹饰是一定的人们共同体的标志,它在绝大多数场合下是作为氏族图腾或其他崇拜的标志而存在的”(石兴邦《有关马家窑文化的一些问题》,《考古》1962年第6期),严文明先生论及马家窑文化蛙纹、鸟纹时说:“这一对彩陶纹饰母题之所以能够延续如此之久,本身说明它不是偶然的现象,而是与一个民族的信仰和传统观念相联系的”(严文明《甘肃彩陶的源流》,《文物》1978年第10期)。王仁湘先生认为“彩陶图案并不是陶工随心所欲的臆造和简单的摹写,它具有深刻的历史背景”,“彩陶图案的意义不仅在于它们在绘画传统上表现出的源流关系,更在于它们是史前人精神生活的一种形象寄托。人们不仅仅是为了美化生活而作画,与此同时还要表达他们特定的心理和意识”(王仁湘《甘青地区新石器时代彩陶图案母题研究》,载《中国考古学研究论集》,三秦出版社1987年12月第1版)。他在分析、研究广布于仰韶文化系统、大汶口文化、红山文化、大溪文化、屈家岭文化中的彩陶纹饰之后,认为这种“施纹图案可能隐含着中国新石器文化一个共有的认知体系”而且可能是一种“原始宇宙观体系”(王仁湘《关于史前中国一个认知体系的猜想》,《华夏考古》1999年第4期)。李泽厚先生认为仰韶文化、马家窑文化彩陶纹饰“在后世看来只是‘美观’、‘装饰’而并无具体含义和内容的抽象几何纹样,其实在当年却是有着非常重要的内容和含义,即具有严重的原始巫术礼仪的图腾含义的”(李泽厚著《美的历程》22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苏秉琦先生则将赵宝沟文化、汤家岗文化中的一些动物或几何图案陶器称之为“艺术神器”,而仰韶文化中的彩陶有些应该是“神职”人员的专用器皿(苏秉琦著《中国文明起源新探》121页,三联书店1999年6月第1版;何介钧《长江中游史前文化暨第二届亚洲文明学术讨论会纪要》,《考古》1996年第2期;苏秉琦《关于重建中国史前史的思考》,《考古》1991年第12期)。正是由于彩陶纹饰与原始人类的信仰、精神生活相关,由于后岗类型彩陶纹饰“与半坡类型略同”,我们推测有一支半坡人自渭水流域迁徙到了豫北冀南。由于中间隔着晋南、豫西豫中,所以这一支半坡人是跨越了这片中间地带而到达豫北冀南的。由于这一事件,中国古代文献中就有了“命蚩尤于宇少昊”、蚩尤既是炎帝族裔其后人又在晋冀鲁豫四省交汇之地留下许多遗迹、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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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26 12:36:03 | 显示全部楼层
“炎黄大战”的考古学研究——“炎黄大战”第16项证据(或理由)王 先 胜

王先胜


      后岗类型有一些特殊现象,在河北正定南阳庄遗址发现一些舟状连排灶,每组四至十四座不等。田昌五先生认为它们“似乎是供户数不一的共产制大家族用的。连排灶呈舟状,也许意味着同舟共济吧”(田昌五《华夏文明的起源》71页,新华出版社1993年12月第1版)。这样理解当然有一定道理,但如果我们从另外一个角度看,似乎更为妥贴:后岗类型的居民系在渭水流域战败而逃生的蚩尤族人,将连排灶做成舟状,不是更能表达他们那种生死与共、血脉相依的情感和愿望吗?舟状连排灶,即使在今天来看,也是一种不可多得的创意和情感表达方式;人们没有特殊的经历和患难与共的体验,想必不会也想不到将一排灶炕做成舟状吧!田昌五先生在论及后岗类型时说:“总的来说,后岗类型的来龙去脉是不甚清楚的,这或许与战争有关。如这里发现的墓葬多土坑竖穴单人仰身直肢葬,也有屈肢葬和俯身葬;还有两座合葬墓,一座有九具骨架,一座有二十四具头骨。各种墓多无随葬品。这些,如不从战争着眼,是不好解释的”(田昌五《华夏文明的起源》69页)。田先生这种判断当然仍然是根据墓葬现象本身而产生的直感印象,是一种就事论事的推测。虽然材料有限,但是我们仍可设想和追问一下,这种“战争”是怎样发生的呢?谁与谁的战争呢?舟状连排灶无论从哪个角度理解,都意味着后岗类型居民内部的一种团结倾向,内部战争的可能性小;与后岗类型分布范围一致的大司空村类型年代晚于后岗类型,而且据考古现象观察,两类型常常是共存于同一遗址,没有发现冲突现象;由于后岗类型的产生是由“当地北辛文化经变异和在外力影响下形成的”(戴向明《黄河流域新石器时代文化格局之演变》,《考古学报》1998年第4期),因此后岗类型中的战争迹象恐怕是与这种“变异”和“外力”有关。对于“当地北辛文化”而言,蚩尤民是一种外来因素,战争与同化的过程恐怕是难免的。

  朱延平先生在研究后岗类型时说:“除敛口钵外,后岗类型的三种主要陶器都经历了一个从瘦腹到鼓腹的演变过程,这种现象或可表明,当时人们在制做这种简单轮廓线的陶器的过程中,出于传统习惯而普遍地遵循着一个固定的发展模式”(朱延平《仰韶文化后岗类型和大司空类型的若干问题》,《史前研究辑刊》,1988年)。这种“从瘦腹到鼓腹”的传统习惯和现象是值得研究的,因为它在史前时代乃至半坡类型、仰韶文化器物发展、演变规律中是比较例外的。为什么产生这种“传统习惯”,是值得研究的。

  根据苏秉琦先生对半坡类型和庙底沟类型典型器物型式的排比,无论是半坡类型的壶罐口尖底瓶还是庙底沟类型的双唇口尖底瓶,它们的发展和演变规律都是:早期瓶偏向于短胖,晚期瓶偏向于瘦长,从早至晚呈现出由胖渐瘦的发展趋势(苏秉琦著《中国文明起源新探》22—23页,三联书店1999年6月北京第1版)。赵宾福先生对半坡类型尖底瓶、葫芦瓶、细颈壶发展、演变型式的排列也表明,这几种器物都表现出从早至晚由胖渐瘦甚至是由美观、优雅到丑陋的发展总趋势,其中壶罐口尖底瓶由杯形小口平底瓶演变而来,壶罐口尖底瓶本身又经历了一个由偏瘦至丰满至瘦丑这样一个演变历程(赵宾福《半坡文化研究》图四,《华夏考古》1992年第2期);孙祖初先生对半坡类型尖底瓶的排列同样显示出由丰满、优雅渐至瘦丑这样一种趋势,其他器类演变逻辑和规律则不甚明显(孙祖初《半坡文化再研究》图七、图八、《考古学报》1998年第4期)。对于那些单个遗址而言,特别是非典型的多人二次葬遗址尤其是这样,器物演变总是由丰满、优雅直到瘦丑,如北首岭遗址所出各种瓶、壶、罐,王家阴洼遗址所出夹砂罐、葫芦瓶、彩陶盆(赵宾福《半坡文化研究》图一、图二),姜寨一期的夹砂罐、尖底瓶等(孙祖初《半坡文化再研究》图四)。姜寨二期的尖底瓶也呈现出由早期的丰满渐至晚期的瘦丑这一发展趋势,但早期的尖底瓶等器物原本该划为姜寨一期或接近姜寨一期的,它的年代很可能在我们所说炎、黄两族战争暴发之前的联合时代,孙祖初先生对这些器物的年代也重新作了界定(孙祖初《半坡文化再研究》图五、表一)。横阵遗址的尖底瓶也呈现出由丰满渐至瘦丑这一趋势,罐、钵则不甚明显(孙祖初《半坡文化再研究》图一);元君庙遗址的尖底瓶有一种由略偏瘦渐至偏胖的发展趋势,最后是一种丑陋的尖底瓶(《赵宾福《半坡文化研究》》。由于横阵、元君庙都是典型的多人二次葬墓地,所以横阵、元君庙的情况尚不能视作定论,只可供参考。所以半坡类型总的趋势是,器物由丰满、优美渐至瘦丑,这一点尤其是在其特征性器物尖底瓶的演变上表现得非常突出、明确。半坡类型的这种器物演变趋势与我们所论“炎黄大战”是很吻合的:按半坡类型尖底瓶出现的年代约在前4500年左右(孙祖初《半坡文化再研究》),这时应即是炎、黄联合杀蚩尤之时。这一事件产生之后出现了半坡类型的尖底瓶(或在炎、黄杀蚩尤之前半坡类型尖底瓶已产生),其由偏瘦至丰满似乎暗示着炎、黄联合有一个短暂的“蜜月”时期,但其后渐至瘦削、萎缩并最终消失,正与黄帝取代炎帝的传说吻合。薛新民、宋建忠先生说,北橄一期时晋南接受了半坡文化的先进信息后,模仿半坡类型的尖底瓶创造出最早的庙底沟式尖底瓶(薛新民、宋建忠《庙底沟文化渊源探析》,《中原文物》2003年第2期),而北橄遗存的起迄年代约在前4500年—前4000年之间(宋建忠、薛新民《北橄遗存分析——兼论庙底沟文化渊源》,《考古与文物》2002年第5期)。这似乎意味着半坡类型的尖底瓶及其文化、技术传至晋南为北橄一期的居民学习、接受正是在炎、黄联合的“蜜月”时期。

  严文明先生说:“尖底瓶在半坡期以潼关为界,关中的个体粗短,关东的比较瘦长;到庙底沟期整个仰韶文化的地区都有比较粗短的尖底瓶,而特别瘦长的仅仅局限在伊洛地区郑州才有”(严文明《论半坡类型和庙底沟类型》,《考古与文物》1980年总第1期)。在半坡期,关中的尖底瓶粗短,关东的瘦长,这符合半坡类型尖底瓶总的发展趋势,因为关东的尖底瓶系由关中传来,其年代要晚。而庙底沟期流行比较粗短的尖底瓶,这与庙底沟类型的繁盛和在当时的强势影响正相对应。故据半坡类型和庙底沟类型尖底瓶存在的状况判断,似乎可得出器物的胖瘦、丰满与否与文化的盛衰有一定对应关系。至于庙底沟期郑洛地区的尖底瓶瘦长,据此思路似乎也可以得到一定解释:此间的庙底沟文化即大河村类型,其前期(约前4000年——前3500年)我们认为是颛顼文化,后期(约前3500——前3000年)为祝融文化;前期有颛顼与北方的共工(大司空村类型)“争帝”、颛顼“绝地天通”等重大事件,后期为来自东方的祝融部所取代,而祝融部族后来又南下长江流域,同时长江流域的屈家岭文化又北上中原。大河村类型处于南北、东西文化交流的漩涡中心,似乎总是处于动荡不安之中,所以使用尖底瓶(来自西方)的族群始终处于危机动荡、激烈竞争之中,比较瘦长的尖底瓶可能是一个族群心态的真实写照,即它无法从容、雍容,潜意识中可能影响到器物制作。

  不仅仅是仰韶文化半坡类型、庙底沟类型的器物才存在由丰满渐至瘦削这样一种发展规律和趋势。据研究,马家窑文化马厂类型早期的彩陶壶器型为“侈唇、短颈(或无颈)、腹部特鼓,器型较大,显得矮胖。通常高35—40厘米,腹略小于通高,个别器物腹径甚至大于通高”,中期的“彩陶壶器形变小,颈部渐次发达,腹部微收,器形高矮肥瘦适中”,而晚期“彩陶壶器形发生了明显的变化,颈部更加发达,变得粗长,多呈上小下大。腹部收缩更甚,整个器形显得瘦高,出现了折肩作风。彩陶壶数量骤减,质量下降”(青海省文物考古队编《青海彩陶》前言,文物出版社1980年版)。郑州大河村遗址从第一期到第六期所出器物鼎、盆、钵、罐、缸几乎所有器物都存在着这样一个总的趋势:从早期的矮胖、丰满、圆润渐至晚期的瘦高、僵直(郑州市博物馆《郑州大河村遗址发掘报告》图五四,《考古学报》1979年第3期)。大汶口文化的典型器物背水壶从早至晚也是由矮胖、丰满、圆润渐至瘦削、僵直(严文明著《走向21世纪的考古学》64页图二,三秦出版社1997年11月第1 版)。可见器物的演变无论是在同一考古学文化的不同遗址或是在同一遗址的不同时段乃至同一遗址的不同考古学文化中(大河村遗址从第一期到第六期含大河村类型前期、后期及龙山文化,其间还杂有大汶口文化、屈家岭文化遗存)总的趋势是由矮胖、丰满、圆润渐至瘦削、僵直。大河村遗址可能比较特殊,有各种文化类型的交替但器物演变趋势和规律竟连续不断,也许它是某一有势力的族群长期居住于此所产生的结果,所以虽然受到各种文化和“改朝换代”的影响,但自身的发展轨迹并没有根本性的改变(大河村遗址各期遗存从未有中断)。据严文明先生排列大汶口文化觚形杯的发展谱系,其早期虽然偏胖、后期偏瘦,但后期的形制比早期更为复杂也更加艺术化,同时底部由小三足变成了圈足,器物显得更加稳定、优雅(严文明著《走向21世纪的考古学》67页图四)。这似乎是一个例外,但它与大汶口文化的盛衰恰恰是相吻合的,因为大汶口文化的繁荣是自中期开始,至晚期达到极至。有学者认为半坡类型的尖底瓶为鱼形,早期偏胖是用于象征女阴、晚期腹部收敛是因为男根崇拜的兴起、对女阴崇拜的减弱,所以这种器形变化与生殖崇拜有关(赵国华著《生殖崇拜文化论》202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8月第1版)。这种说法是难以立足的,因为仰韶文化半坡类型与马家窑文化马厂类型至少相距2000余年,而且二者在文化源流上有一定承袭关系,不可能在半坡时代来一个由女阴崇拜发展到男根崇拜,在庙底沟时代再来一个由女阴崇拜发展到男根崇拜,到马家窑文化马厂类型又来一个由女阴崇拜发展到男根崇拜,而且就后岗类型而言,似乎还是由男根崇拜发展到女阴崇拜(因为器物演变是“从瘦腹到鼓腹”)。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后岗类型的三种主要陶器都“经历了一个从瘦腹到鼓腹的演变历程”这种有异于常态的器物演变规律应该正是蚩尤后裔心态和发展历程的折射:他们由于战争失败自渭水流域逃亡至豫北冀南,不仅一无所有(后岗类型居民很穷,详后),而且由于“领袖”死亡、族群败落背着巨大的精神包袱,同时又面临与当地土著居民的斗争、磨合,因此这种族群命运和心态在潜意识中影响了他们对器物的制作,而由于生存环境和条件的改善,逐渐趋于和平、安定等因素的影响,器物制作在不知不觉中也就从“瘦腹”变成了“鼓腹”。富有、安乐之人多“心宽体胖”而穷人多干瘦,盛唐好丰满、肥美而亡国之君宋徽宗创造出一种“瘦金体”,偶然之中应该有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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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26 12:36:38 | 显示全部楼层
“炎黄大战”的考古学研究——“炎黄大战”第17项证据(或理由)

王先胜


      严文明先生将仰韶文化的尖底瓶分为三式,即杯形口的、环形口的和喇叭形口的(前两种即苏秉琦先生所说“壶罐口尖底瓶”、“双唇口尖底瓶”,分别是半坡类型和庙底沟类型的特征性器物),并依据西安半坡遗址的地层关系排出其相对年代早晚关系,即杯形口者为半坡早期、环形口者为半坡中期、喇叭口者为半坡晚期,当分别对应于仰韶文化半坡类型、庙底沟类型和西王村类型(严文明著《走向21世纪的考古学》60—61页图一,三秦出版社1997年11月第1版)。考古界曾流行一种说法,尖底瓶是一种自动汲水用具:当尖底瓶被放入水中后,由于浮力和空瓶重心的作用,陶瓶自动倾倒汲水,水满陶瓶自动扶正,于是古人通过穿系陶瓶双耳的绳子提起陶瓶,完成取水任务。这种说法也流行于一些科普读物。但是据实验和对尖底瓶的力学性能研究,半坡类型绝大部分尖底瓶都因盛水后重心高于瓶耳而倾覆,不能用于自动汲水。专家认为:多数尖底瓶“入水后会自动倾倒至水平状态而进水,但由于满而覆的性质,不能达到自动汲水的功能”,所以“并非为了能自动倾倒至水平状态才做成尖底形”,同时“半坡人生活在浐河旁,平坦的河床大概也不需要用绳吊瓶去汲水的”(北京大学力学系王大钧、唐琎、张菁,西安半坡博物馆孙霄、赵建刚《半坡类型尖底瓶的用途及其力学性能的讨论》,《文博》1989年第6期)。由于尖底瓶为尖底不便于安放、双耳偏下装满了水又会倾倒(根据尖底瓶的这种特性推测,大约尖底瓶一般只装半瓶液体然后提在手上或悬挂在空中,因为这种情形而制作),所以它不是因为实用而制作,当然也不是随身携带之水器。苏秉琦先生说:“小口尖底瓶未必都是汲水器。甲骨文中的酉字有的就是尖底瓶的象形。由它组成的会意字如‘尊’、‘奠’,其中所装的不应是日常饮用的水,甚至不是日常饮用的酒,而应是礼仪、祭祀用酒。尖底瓶应是一种祭器或礼器,正所谓‘无酒不成礼’”(苏秉琦《关于重建中国史前史的思考》,《考古》1991年第12期)。笔者认为,苏先生这种认识可能很接近尖底瓶的实际用途和真相,即它多用于礼仪场合,是一种礼器。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认为半坡类型的尖底瓶做成壶罐口、庙底沟类型的尖底瓶做成双唇口,很可能与炎、黄两族联合或联姻有关。上一节已说明,半坡类型的尖底瓶大约是在前4500年左右(即炎、黄联合杀蚩尤的时间)出现,随后很快为晋南庙底沟类型(北橄一期)所接受并改造而制作双唇口尖底瓶。壶罐口尖底瓶是瓶上加瓶,双唇口尖底瓶是口外加口。由于尖底瓶不必也不能盛满液体,所以壶罐口完全是多余之物,只能具有象征性意义和礼仪性质,“双唇口”也是如此。所以很可能炎帝族半坡类型的居民用它们来表示与黄帝族的联合、联姻,而庙底沟类型的居民也用双唇口尖底瓶来表示与炎帝族的联合、联姻。当氏族、村寨内有重大祭祀、礼仪活动时,人们都提着酒聚会、参加,应该是一种很庄严、隆重的场面。从尖底瓶造型的发展历程来看,半坡类型和庙底沟类型似乎有一个“蜜月”时期;从史前考古的角度看,半坡类型和庙底沟类型以及两类型中的这两种尖底瓶是一种例外,其他考古学文化、器物不具有这种双边关系;从文献资料和古史传说看,炎黄两族为兄弟关系,曾经联合擒杀蚩尤,也为其他传说帝王、神话不具备。而半坡类型的尖底瓶为庙底沟类型的尖底瓶取代,庙底沟类型后来又生产一种喇叭口尖底瓶,不再用双唇口,则与黄帝取代炎帝的传说、庙底沟类型取代半坡类型不再是一种联合关系似乎很能吻合。

  半坡类型的尖底瓶主要流行于陕西境内,在晋南和豫西、郑州、洛阳地区发现一些但显得比较瘦长,这显然是传播的结果。值得注意的是,典型的半坡类型尖底瓶、弦纹鼓腹罐、蒜头细颈壶见于豫西南下王岗仰韶一期文化(樊力《豫西南地区新石器文化的发展序列及其与邻近地区的关系》,《考古学报》2000年第2期),但是下王岗类型的彩陶纹饰却没有后岗类型与半坡类型更加接近:后岗类型的彩陶纹饰“与半坡类型略同”,而下王岗仰韶一期的“彩陶为红地红彩或橙黄色彩,有的纹样也与半坡类型的三角纹相似”,下王岗仰韶二期的“彩陶多红地黑花或灰衣红彩,有条带纹、三角纹、斜十字纹、叶纹、涡纹和方格纹”(《中国大百科全书·考古学》597页)。后岗类型并没有下王岗类型那种成套的半坡类型典型器物尤其是不见半坡类型的特征性器物壶罐口尖底瓶,但它的彩陶纹饰却超越了这种器物关系而与半坡类型更加接近,笔者认为这个现象也只适合用“逃跑”来解释,既创造后岗类型的居民是从渭水流域逃跑至豫北冀南的,他们没有从容的时间携带瓶瓶罐罐长途奔袭,但是器物纹饰装在脑子里,被他们带到了豫北冀南。半坡类型的尖底瓶在郑州大河村一期以及北方河套地区被改造成一种折唇口尖底瓶(赵宾福《半坡文化研究》,《华夏考古》1992年第2期);也有人认为大河村一期的“Ⅰ式尖底瓶口与西安半坡的ⅠX1b式相似”(郑州市博物馆《郑州大河村遗址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79年第3期);杨正长先生称郑洛地区大河村类型前期(前5000年—前4000年)存在少量杯形口尖底瓶(杨亚长《略论“郑洛文化区”》,《华夏考古》2002年第1期);韩建业先生则指出在仰韶二期一段(约当史家类型时期)时,渭河流域和汉水上游流行退化形态的杯形小口尖底瓶,晋南、豫西地区流行环形口尖底瓶,豫中地区有环形小口尖底瓶,内蒙古中南部及晋中小区流行环形口尖底瓶,晋北、冀西北小区流行直口尖底瓶(韩建业《中国北方地区新石器时代文化研究》第三章第二节,文物出版社2003年第1版)。所有这些现象都不见于豫北冀南的后岗类型,也就是说后岗类型主要分布地区为尖底瓶文化所包围(仅仅其东边不是尖底瓶文化)但它拒绝使用尖底瓶,这个现象如何解释呢?如果视后岗类型为东夷文化,我们自然可以得到一种解释,因为尖底瓶文化是自西部传来,华夏与东夷的对立或东、西方关系便可以用来解释这种现象。但是后岗类型与北辛文化、大汶口文化系统这种东夷文化是有区别的,前者让考古学家争论它到底是不是仰韶文化,该不该划归仰韶文化系统,后者却毫无疑问地应该归属东夷文化而且可视为东夷文化的代表。把后岗类型视为东夷文化,它与其东边的东夷文化是有区别的;把后岗类型视为仰韶文化,它与其西边的仰韶文化是有区别的。后岗类型这种两者都是两者都不是的身份,它与蚩尤在古史传说中的面貌是吻合的,我们在前面已经论及。后岗类型对尖底瓶文化的拒斥显然不是用华、夷之别能够解释的。考虑到炎、黄联合杀蚩尤的传说,而尖底瓶几乎是伴随着这一事件而产生的,它又可能是炎、黄联合的象征,因此后岗类型对尖底瓶的拒斥也就顺理成章了。即使半坡类型壶罐口尖底瓶、庙底沟类型双唇口尖底瓶不是因炎、黄联合杀蚩尤而产生,它们并不象征炎、黄的联合、联姻,蚩尤裔文化后岗类型也有足够的原因和理由拒斥这种尖底瓶,因为尖底瓶是半坡类型和庙底沟类型的特征性器物,它在一定程度上也代表了炎、黄两种势力。虽然蚩尤族是炎帝族裔,也来自半坡类型,但最高首领“炎帝”联合“黄帝”杀了蚩尤,蚩尤后裔对半坡类型某些文化的拒斥也是必然的。从考古现象反映的情形来看,尖底瓶很可能与炎、黄联合杀蚩尤一事有关。

  韩建业先生说:“公元前4000年左右庙底沟类型正式形成之后,其与后岗类型的对峙局面终于宣告结束。这时冀西北遗存已可归入白泥窑子类型,河北平原地区除磁县钓鱼台等少数与庙底沟类型近似的遗存外,大都呈现出一派萧条景象。表明不但涿鹿一带已归属黄帝,而且其势力已扩展到太行山东麓,河北平原的文化发展受到严重破坏。这应当正是涿鹿之战后的具体表现。后岗类型所代表的黎苗集团被迫大部南迁,抵达江汉东部地区者终于留下了边畈早期一类遗存”(韩建业《涿鹿之战探索》,《中原文物》2002年第4期)。张忠培、乔梁先生在论及河北地区后岗类型的消失也作如是说:“一方面是半坡——庙底沟文化在整个黄河中、上游地区的广泛分布,一方面是后岗一期文化从河套、张家口、汾河流域的迅速消失,最后当庙底沟文化出现在太行山东侧后,黄河以西地区便不复见后岗一期文化及其后裔的踪影。在没有见到庙底沟文化的黄河以东地区,后岗一期文化同其后续文化的发展、继承关系表现得比较清楚”(张忠培、乔梁《后岗一期文化研究》,《考古学报》1992年第3期)。这种描述表明,当庙底沟文化钓鱼台类型出现在河北平原时,后岗类型便很快消失或撤离了。但是钓鱼台类型没有在河北平原长期发展,河北平原“大部呈现一派萧条景象”就是证明,“河北平原的文化发展受到严重破坏”(即没有什么那时代的文化)也是证明。韩嘉谷先生认为“庙底沟类型在河北地区立足时间不久,为大司空村类型所取代,但决不是大司空村类型的源头”,因为大司空村类型不见鼎和小口尖底瓶这两种庙底沟类型的代表性器物(韩嘉谷《河北平原两侧新石器文化关系变化和传说中的洪水》,《考古》2000年第5期)。豫北冀南后岗类型分布的地域其继承文化是大司空村类型而不是钓鱼台类型,而且大司空村类型的遗存与后岗类型的遗存“不仅在冀南共存于一个遗址之中,在冀中的南杨庄也是如此”(河北省文管处《正定南阳庄遗址试掘记》,《中原文物》1981年第1期)。为什么钓鱼台类型在河北平原的出现导致后岗类型迅速撤离而钓鱼台类型又没有在河北平原发展下去呢?用战争来解释我觉得是不通顺的(当然也没有发现战争迹象),相反,它应该是回避战争而出现的现象。作为蚩尤后裔的后岗类型与作为黄帝后裔的庙底沟类型之居民,他们对祖先所进行的那场“血流漂杵”的大战都不会轻易忘却,而且可能会尽量避免再战。庙底沟类型在各个方向上都尽力扩展,但是在其近邻地区豫北冀南却几乎是一种空白;后岗类型北上远及冀西北、河套地区、内蒙古中南部,但是它始终避开了庙底沟类型的核心地区。当然我们可以把这种现象解释为互相都不会让对方进入自我的领地,但是庙底沟类型在河北平原出现即导致后岗类型撤离而庙底沟类型居民又不在那里发展,用这种“敌对”说就解释不通。所以笔者认为河北平原出现的这种考古现象正应该是蚩尤后裔与黄帝后裔避免再战的一种真实心态的写照,双方都避免正面接触,不在同一块土地上争食,所以蚩尤后裔迅速南下,而黄帝后裔往东北红山文化那个方向发展去了(蚩尤后裔并没有完全撤离河北平原,解说详后)。

  与上述现象有关的是苗民的一种颇为特殊的习俗。《淮南子·齐俗训》曰:“三苗髽首,羌人括领,中国冠笄,越人剪发,其于服一也。”髽首,高诱释为“以枲束发也”,即用麻来束发。在汉族,以麻束发是服丧的标志,至今中国农村仍有此俗,但古三苗族显然无此忌讳,他们平常发式便是以麻束发。推测这种民族习俗当与三苗族的历史渊源有关:他们最早的祖先蚩尤部被黄帝部战败,从渭水流域逃难到豫北翼南(在豫北冀南又可能与土著居民发生战争);后来,由于庙底沟类型的东进,蚩尤族裔又从冀、鲁、豫三省交界处向长江中游迁徙,直至形成三苗族;再后来,又历尧、舜、禹屡伐三苗。三苗族历经苦难、见惯死亡,所以以麻束发祭祖成为民族的一种集体心理和习俗;在后来,它也可能演变为苗民不畏死亡、具有反抗精神的一种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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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26 12:37:57 | 显示全部楼层
“炎黄大战”的考古学研究——“炎黄大战”第18至第22项证据(或理由)

王先胜


  

  本节从五个方面论证“炎黄大战”渭水流域说,这五个方面是:1、蚩尤冢;2、蚩尤城;3、冀州、中冀(阪泉、涿鹿);4、黎山、骊山;5、解州。

  史料所载蚩尤冢大都在山东西部靠近豫北冀南一带,如《皇览·冢墓记》云:“蚩尤冢,在东平郡寿张县阚乡城中,高七丈,民常十月祀之,有赤气出如匹绛帛,民名为蚩尤旗。肩髀冢,在山阳巨野县重聚,大小与阚冢等。传言黄帝与蚩尤战于涿鹿之野,黄帝杀之,身体异处,故别葬之。”张澍辑《十三州志》云:“寿张,有蚩尤祠。蚩尤肩髀冢重聚,大小与阚冢等。传言蚩尤与黄帝战,克之于涿鹿之野,身体异处,故别葬焉。”崔彩云先生认为蚩尤冢有四处,即河北涿鹿蚩尤冢、河南台前蚩尤冢、山东巨野蚩尤冢、汶上蚩尤冢(崔彩云《蚩尤与蚩尤冢考》,《中州今古》2002年第2期)。所有这些蚩尤冢都在仰韶文化后岗类型的范围内(涿鹿蚩尤冢正在后岗类型的北界洋河流域)。蚩尤冢当为蚩尤族所为,这与我们推断后岗类型为蚩尤族文化是相吻合的,而与大汶口文化的分布区域是不相吻合的。有些学者根据文献所载(如上述《皇览·冢墓记》)推测蚩尤的头骨可能分葬数处;笔者认为,蚩尤尸骨如果为蚩尤族人所葬,当不会让它身首异处,这一点与我们推测西水坡45号墓死者为蚩尤也相吻合。蚩尤尸骨如果为黄帝族人所葬,蚩尤冢当不会是目前所知的这种分布情况;在6000多年前,庙底沟类型黄帝族人不可能平白无故地将蚩尤尸骨弄到豫北冀南一带分葬数处或一处。蚩尤既为黄帝所杀,为蚩尤族人所葬,当然意味着蚩尤尸骨为蚩尤族人所偷或抢(史载“命蚩尤于宇少昊”即黄帝将蚩尤族迁至少昊之国所在地居住,应该是后人的说法;黄帝族恐怕不会将蚩尤尸骨相送蚩尤族,然后命他们到少昊部落处居住,而蚩尤族居何处也不大可能会听黄帝族安排),这与我们推断后岗类型与一支半坡人的奔逃而至有关也是吻合的。因此,蚩尤尸骨分葬数处当是一种传言,为保护蚩尤尸骨不被盗掘,蚩尤族可能作如此宣传。多处建蚩尤冢也应该出于同样的目的和考虑,而传世所知的所有蚩尤冢可能都挖不出蚩尤尸骨或者挖到尸骨也不会是蚩尤本身(这一点可留待后来验证)。

  关于蚩尤城,古史记载有三处。一在河北涿鹿,《水经注·漯水》说:“《晋太康地理记》曰:‘阪泉亦地名也。泉水东北流,与蚩尤城会,水出蚩尤城,城无东面。’《魏土地记》称涿鹿城东南六里有蚩尤城。”一在山西远城,《太平寰宇记》卷四十六云:“蚩尤城在(安邑)县南十八里,其城今推毁。”夏及春秋、战国时安邑在今山西夏县西北,今之安邑在远城东北、夏县西南。另一处蚩尤城在陕西华县,《续夷坚志》卷四说:“华州界有蚩尤城,古老言蚩尤阚姓,故又谓之蚩尤城。城旁阚氏尚多。”华州即今陕西华县,半坡类型多人二次葬元君庙墓地所在。其东边不远为华山,苏秉琦先生认为仰韶文化庙底沟类型即成熟于华山脚下,华族之得名与此有关。根据学界既往的认识,蚩尤民为东夷民族或长江中游民族,“炎黄大战”发生在河北涿鹿,则山西运城附近和陕西华县的蚩尤城无法得到合理的解释,无论战前战后,蚩尤民与这两个地点皆无关系(或无线索、无确证),大汶口文化(或其前后的考古文化)与长江中游的大溪文化、屈家岭文化都没有涉及这两个地域。即使按笔者的认识,蚩尤族系半坡先民,但战争发生在河北涿鹿也是不可理解的,当然除了文献影子、有关地名外,也没有任何比较实在的证据。但是如果从炎、黄、蚩之战发生在渭水流域的半坡类型这个角度看,三处蚩尤城全部得到合理解释:我们已推断元君庙得名很可能与纪念、祭祀蚩尤有关,华县蚩尤城与元君庙多人二次葬、元君庙这个名字正是紧密相连,或可互证。山西运城、垣曲、芮城一带的仰韶文化早期即东庄类型是庙底沟类型的先行文化,它很可能是半坡时代黄帝部落的大本营(详后);运城西南的解州有可能是黄帝族肢解蚩尤的地方,蚩尤族也有可能是在解州抢了蚩尤尸骨沿黄河北岸逃到濮阳。很有意思的是,运城市和安邑的北边不远还有一个半坡村,正在夏县的西边,这当不是巧合。很可能,有一部分半坡人和蚩尤民归顺了黄帝族,或者是无缘逃离羁押(《管子·五行》说“黄帝得蚩尤而明于天道”、《韩非子·十过》说“昔者黄帝合鬼神于西太山之上,驾象车而六蛟龙,毕方并辖,蚩尤居前,风伯进扫,雨师洒道”,学者常据此认为蚩尤族人为黄帝所用),后来该地便出现半坡村、蚩尤城这种纪念性名称。河北涿鹿蚩尤城在后岗类型的北界,当为蚩尤后裔为纪念蚩尤而建(冀西北一带有众多黄帝、蚩尤遗迹,也有可能为后人附会,如此则其年代不会很早)。蚩尤被黄帝擒杀,必然名声不好(如《大戴礼·用兵》说“蚩尤,庶人之贪者也”、《拾遗记》卷一说“昔者黄帝除蚩尤及四方群凶,并诸妖魅”),不是蚩尤后裔,谁会将背一身恶名的蚩尤用来命名自己的居处或城堡,特别是在中原、在仰韶文化和中国历史上的腹心地带?段宝林先生认为,《续夷坚志》所说华州“在今山东费县,东北六十里是古九黎部族活动之地”(段宝林《蚩尤考》,《民族文学研究》1998年第4期)。费县在山东东南部,距离历史上的黎国、黎地及山东西部的蚩尤冢已远,非蚩尤族活动的主要地区甚至在蚩尤族活动区域之外,因此费县华州可能与蚩尤、蚩尤城没有多少关系,至少目前没有较充分的证据。段先生亦未作相关的论证,故暂不从段说(当然也可能有蚩尤后裔迁徙、生活于山东费县地区)。

蚩尤死在何地呢?以下我们从三个方面来探讨这个问题。

  线索一:冀州、中冀(阪泉、涿鹿)。

  《逸周书·尝麦篇》说:“蚩尤乃逐帝,争于涿鹿之阿,九隅无遗。赤帝大慑,乃说于黄帝,执蚩尤,杀之于中冀,以甲兵释怒。”《山海经·大荒北经》说:“蚩尤作兵伐黄帝,黄帝乃令应龙攻之冀州之野。应龙畜水,蚩尤请风伯、雨师,纵大风雨。黄帝乃下天女曰魃,雨止,遂杀蚩尤。”《尸子·卷下》云:“黄帝斩蚩尤于中冀。”《路史·后记四·蚩尤传》说:“传战执尤于中冀而诛之,爰谓之解。”这些材料都说黄帝杀蚩尤于中冀、冀州,《逸周书》、《尸子》、《山海经》都是较早的材料,而且都比后来的材料有较高的可信度。后来,司马迁《史记》说黄帝“与炎帝战于阪泉之野。三战然后得其志。蚩尤作乱,不用帝命。于是黄帝乃征师诸侯,与蚩尤战于涿鹿之野,遂禽杀蚩尤。”《焦氏易林·蒙之四》说:“白龙黑虎,起须暴怒。战于阪泉,蚩尤败走。”《周书·史记篇》说:“昔阪泉氏用兵无已,诛战不休,并兼无亲,文无所立,智士寒心。徙居至于独鹿,诸侯畔之。阪泉以亡。”《路史·后记四》罗苹注引《世本》:“蚩尤作五兵:戈、矛、戟、酋矛、夷矛,黄帝诛之涿鹿之野。”《述异记》、《太平御览》、《古今注》等等均言黄帝与蚩尤战于涿鹿而杀之。至今,学者都说黄帝杀蚩尤在冀州,在河北涿鹿,罕有例外。但是,正象笔者在《“中国古代文明探源工程”细思量》(http://www.opentimes.cn/to/laigao/2003112209.html)一文已引用的一个“炎黄蚩三祖文化学术研讨会”提出的问题“炎黄在渭水一带,处于黄汉中游,而蚩尤部族源于下游,而最后均打到河北一带,虽然可能经过联合再内战分开,但打仗需要后勤才能远离部族原地。实际后黄帝取胜后将政治中心建于涿鹿……”一样,炎、黄、蚩打仗怎么会从中原打到河北涿鹿?一场可能使用弓箭、木棒、石头以至贴身肉搏的原始战争怎么会从中原打到千里迢迢的河北涿鹿?情理不通,也无任何考古依据。另外,黄帝在河北涿鹿及其附近的阪泉擒杀蚩尤与古籍所载黄帝杀蚩尤于中冀、冀州之野也明显不合,冀州之野勉强可通,但涿鹿、阪泉绝不在中冀,而且河北北部(涿鹿)、南部附近(山东西部)均有系列有关蚩尤的遗迹而恰恰蚩尤被杀的中冀(河北中部)却没有那样的相关遗迹,岂不是怪事?笔者在探索“炎黄大战”的过程中,其他一些主要问题以及在考古学方面的印证都进行得非常顺利、吻合得相当好,唯有古代文献、传说几乎都是说黄帝杀蚩尤于中冀、冀州在河北涿鹿、阪泉让人困惑,从2000年春至2003年春困挠笔者整三年。后来查一本简单的工具书,此问题竟然迎刃而解。原来我们现在所称所知的冀、冀州(河北境)与古代大不相同:在春秋战国时期,冀国在今山西河津市,冀在河津市东边不远稷山一带,冀县在今甘肃甘谷县东(张传玺、杨济安著《中国古代史教学参考地图集·中国古今地名对照表》192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3月第2版)。甘谷县在天水市西边不远,先秦时候的冀县大约就在今天水市一带,正在谓水上游,所谓“冀州之野”不正是天水至运城即今陕西中部渭河流域(包括山西南部)吗?而元君庙、横阵、史家、姜寨、半坡等等不正是在“中冀”吗?千古疑案,扑朔迷离,原来只是相隔一层纸。

  关于九州、冀州区划,最权威的资料是《尚书·禹贡》。千百年来,囿于传统和成说,学者均视《禹贡》“冀州”在两河之间即今山西、河北以及黄河以北的河南北部、山东西北一部分。现在再看《禹贡》“冀州”,我们发现,它其实是包含了渭水流域在内的。《禹贡》“冀州”一节开始即说:“冀州,既载壶,治梁及歧。”壶指壶口,在今山西吉县南。梁,一说在今陕西韩县西北,一说指梁州在今陕西南郑县东南,由于《禹贡》写大禹治水从冀州始,冀州之外有梁州、雍州并在最后得到治理,因此笔者认为此处之“梁”当以前说为是。但是更大的可能二者都不是,而是指歧山附近的梁山一带。《史记·周本纪》写古公亶父无力抵挡戎狄的侵略,率领周族自豳地迁居歧山下的周原时说:“乃与私属遂去豳,度漆、沮,逾梁山,止于歧下。豳人举国扶老携弱,尽复归古公于歧下。”《史记·匈奴列传》又说:“秦穆公得由余,西戎人国服于秦,故自陇以西有  诸、绲戎、翟、 之戎,歧、梁山、泾、漆之北有义渠、大荔、乌氏、朐衍之戎……”。可知古时歧、梁并举是一习惯。据此,梁山当在歧山与漆水、沮水之间,渭水北岸。总之,“梁”无论理解为陕西韩城或歧山附近的梁山,“治梁及歧”都说的是治理渭水流域的北岸。由于渭河南岸是秦岭、太白山,基本上无须治水,或可略过,所以接下来就是“既修太原,至于岳阳”句。或者可以说,“治梁及歧”写的是陕西境内渭水流域的治理,“既修太原,至于岳阳”写的是山西中南部的治理,“覃怀底绩,至于衡漳”写的是豫北冀南的治理,各以两、三个标志点代表一个地区。壶口扼黄河要冲,除去这一关键部分,《禹贡》写大禹治水以冀州为先,而渭水流域又是最早的一片,这证明《禹贡》“冀州”是包含渭水流域的。如果《禹贡》“冀州”指后人所理解的“两河之间”而不包含渭水流域,作者怎么会从壶口一下写到陕西歧、梁而不直接从壶口、太原、岳阳(指太岳山南)一路写下去呢?再看《禹贡》“冀州”一节写到的其他地点,实际上最北也没有到达今之河北涿鹿、怀来。最北在恒山;滹沱河(“恒卫既从”之卫)横贯山西、河北两省,于河北在南部,于山西到达恒山以南的繁峙一带,即滹沱河之源;其他地点都不过河北、山西的中部。《禹贡》“冀州”节最后一句说“岛夷皮服,夹右碣石入河中”。学者多以为此碣石在今河北昌黎碣石山一带,徐显之先生认为此处之水,即使在古代,也不能流入黄河,因此右碣石当与碣石山相对,地在渤海西岸古黄河口(徐显之著《山海经探源》263页,武汉出版社1991年3月第1版)。古代地理以西为右,右碣石显然是针对碣石山而言,故徐说可从。《禹贡》“碣石”即使指河北昌黎一带,也不影响本文结论。实事求是,根据《禹贡》“冀州”一节提供大禹治水所涉及的范围,我们认为《禹贡》“冀州”所指乃是渭水流域与河内(即古今学者所指称的“两河之间”)但北不过恒山,河北涿鹿、怀来并不在《禹贡》“冀州”范围内或仅在其边缘地带、外围地带。这也是“冀州”被古人视为中国、中土的原因(《路史》说:“中国总谓之冀州。”郭璞注《山海经·大荒北经》说:“冀州,中土也。”)。相应地,《禹贡》“雍州”则应是指渭水流域的外围。渭水流域之北、西、南,为黄土高原和秦岭所环抱;雍通拥,拥抱,环抱也,这当是雍州所得名的原因。雍又有堵塞、阻塞义,对渭水流域而言,黄土高原和秦岭正是从北、西、南三个方向上进行堵塞、阻塞。公元前677年,秦德公建都于雍(今陕西凤翔县),雍州是否得名于雍地呢?我认为不是。《史记·封禅书》叙述秦文公祭祀事时引了一段“语不经见,缙绅者不道”的话:“自古以雍州积高,神明之隩,故立畤郊上帝,诸神祠皆聚云。盖黄帝时尝用事,虽晚周亦郊焉。”这段话系司马迁引述别人或别的文献所言,而别人或别的文献又说是自古以来就这样——即雍州是世上高地的代表和象征,最适合于建庙立祠祭祀上帝和神灵。这种观念有多古老呢?说这话的人将它推到黄帝时代,虽不必如此久远,但上溯到先秦时代是没有问题的。雍地(凤翔)在渭河平原之西,北枕千山,南带渭水,居渭河平原与陕北黄土高原交界处,与古人心目中的雍州形象是不相吻合的(贾谊《过秦论》说“秦地被山带河以为固,四塞之国也”指渭水平原,与《禹贡》之雍州有所别)。其实,司马迁所引用的那段话本身已说明雍州乃指高地。所以《禹贡》“雍州”一书重点是写渭水流域外围的河流被整治后进入渭水流域,而对渭水流域中下段的河道基本不涉及(象著名的洛河就没有提及,泾水因发源于西北甘肃高原地带而进入渭水流域被提到)。

  上述关于《禹贡》“冀州”及“雍州”这种认识,我们还可以从以下多方面求证:

  其一、《禹贡》九州并非行政区划,而是依自然条件区分。《禹贡》将九州之田和赋各分为上中下三等,每等中又分上中下三级,共九个等级。以前有学者认为《禹贡》九州田等是按耕地肥瘠程度而划分,但《禹贡》所载九州田等依次为雍州上上、徐州上中、青州上下、豫州中上、冀州中中、兖州中下、梁州下上、荆州下中、扬州下下,这与各地土壤肥瘠的实际情况并不相符合,而且田等与赋等也不相匹配。如雍州田为上上等,但赋却为中下等,冀州田为中中等,但赋却为上上等,荆州田为下中等,但赋却为上下等。因此,一些中外知名学者都已认识到《禹贡》田等只有理解为按地势高下划分才是合符实际的(李约瑟、鲁桂珍著,董恺忱、郑瑞戈译《中国古代的地植物学》,《农业考古》1984年第1期;金景芳、吕绍纲著《尚书·虞夏书新解》,辽宁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林甘泉著《中国封建土地制度史》第一卷69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学者们认为孔疏《尚书·禹贡》引郑玄语:“田著高下之等者,当为水备害也”是有道理的。从这个角度看,渭水流域与其北、西、南三个方向上的黄土高原和秦岭并非同一个州也是合理的;相反,如果它们均属雍州,则恰恰是与《禹贡》九州按自然条件、地势高下确定区划的整体法则不相吻合的。这里还有一点需要说明:《禹贡》“冀州”包含渭河平原与“两河之间”的吕梁山、太行山山脉在内,按地势高下二者也不在一个等次上。我认为冀州田等确定为中中是综合考虑了它的总体情况而言,因为冀州还包含黄河下游洛阳、郑州西北直至入海的一片,一高一低故为中中。又如徐州田等为上中,与冀州中中相比似有不合,但我认为徐州是与其南方相邻的杨州相比较而确定的,扬州田等为下下,是九州中最低的地方,这一点与雍州为上上,都是正确的,与实际情况相符合的。要求《禹贡》九州地势绝对准确显然不必要。

  其二,先秦时渭水上游、今甘肃天水一带的冀县早在公元前688年即已得名,这是我国建县最早的地方,而作为行政区划的冀州,在今之河北是直到汉朝时才得以实现。我们知道,无论古人今人,对一个行政区划的命名,绝不会随意为之,而多半会考察一下这个地区的历史和文化渊源或者现实需要。天水是秦国的发祥地,冀县是秦人所设置的最早的县治;秦人将其第一个县治以冀命名,这不会没有原因和理由。从这个角度去看,以冀名地、冀州区划可能存在着一种自西而东的转移,即从渭水流域向今之河北境的转移。事实上,河北在汉代成为冀州、今河北南部冀州市(当时名为信都)在三国时期魏文帝黄初二年(公元221年)成为冀州治所后,天水冀县仍然存在,而且曾为曹魏政权的州(秦州)、郡(汉阳郡)、县三级治所。北魏郦道元《水经注》“渭水”条下有冀川、冀县、冀南山、冀水、冀谷、冀城、冀治等一系列以冀为名的山川河谷及城邑,如“其水北径冀县城北。秦武公十年,伐冀戎,县之。故天水郡治,王莽更名镇戎县曰冀治,汉明帝永平十七年改曰汉阳郡”、“渭水又东合冀水,水出冀谷”等。这种情况根本不见于今之河北境,虽然冀州治在汉代已设在河北,《禹贡》九州、《周礼·职方》九州、《尔雅·释地》九州之“冀州”均含河北境。这说明,渭水流域以冀名地可能有很深的历史文化渊源,《禹贡》之“冀州”包含渭水流域是一点也不奇怪的。秦武公伐冀戎《史记·秦本纪》有载:“(武公)十年,伐邽、冀戎,初县之。”秦武公十年即前688年,秦置邽县、冀县正是这一年,因此可以认为秦置冀县与伐冀戎有关。相应地,渭水流域其他以冀名地的地名甚至春秋战国时期今山西河津市一带的冀国、冀地都可能与冀戎有关。这或许可以说明,冀戎曾经在渭水流域以及晋西南一带活动。那么冀戎是一个什么样的族群,其年代可以上溯到什么时候呢?

  其三,关于冀戎的族属和年代问题,可以通过“冀”字得到一些线索。国光红先生说:“西周早期令毁铭文有冀字,作   ,上出双角挺然,与头戴牛角而相抵的冀州风俗吻合,乃金文冀字取形于冀州蚩尤戏。金文冀字证明对蚩尤的纪念在周初即已蔚然成风,而且可以证明蚩尤生平业绩与冀州有不解之缘”(国光红《楚国巫坛上的蚩尤祭歌——《九歌·云中君》新解》,《河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2期)。关于蚩尤戏,六朝人任昉《述异记》说:“秦汉间说,蚩尤氏耳鬓如剑戟,头有角,与轩辕斗,以角抵人,人不能向。今冀州有乐名蚩尤戏,其民两两三三,头戴牛角而相抵。汉造牛角戏,盖其遗制也。太原村落间祭蚩尤神,不用牛头。今冀州有蚩尤川,即涿鹿之野。汉武时,太原有蚩尤神昼见,龟足蛇首,  疫,其俗遂立为嗣。”如冀字取形于蚩尤戏,则蚩尤戏存在的年代必当早于西周。饶宗颐先生2000年3月13日在北京大学文博学院演讲时说:“殷周铜器族徽以   字最为习见,李伯谦先生有《   族族系考》,分析至详。有此族徽的铜器分布甚广,其族活动路线似由西逐渐向东发展。李文以此族为商都西北方的一个异姓族群,是说大致可信。考之卜辞资料参以金文记录,释冀不误,但其原始地望应是在渭水流域的冀戎……   之即冀,不成问题。武丁卜辞   与   方每并列,如“及    方”(英566、合6341、6342)——饶宗颐《古史地域的一些问题和初步诠释(提要)》,北京大学古代文明研究中心编《古代文明研究通讯》第4期,2000年3月。由此推测,冀戎可能是蚩尤族的后裔,其存在可上溯至商代中期,而其发展是自渭水流域向东而进的;进一步推测,冀州的得名也当与冀戎有关,在人们早期的九州观念中,冀州怎么又不包含渭水流域呢?蚩尤后裔怎么会自渭水上游而来呢?也有两个明显的线索:一是仰韶时代蚩尤族在渭水流域战败后,有人西逃至甘肃、青海地区;二是尧、舜时代征伐南方的三苗,“窜三苗于三危”(《尚书·舜典》)所致(南方三苗族的形成与从渭水流域逃至豫北冀南地区创造仰韶文化后岗类型后来又南迁的蚩尤族后裔有关,我们在前面已作分析)。考察《禹贡》“冀州”地域,基本上是蚩尤族裔曾经活动过的地方(古黄河下游入海口对面、河北乐亭县西南为骊戎故城所在。骊戎可能为蚩尤后裔,其说详后),这种情况可能并非偶然。如果这种判断不误的话,那意味着有关“炎黄大战”、黄帝杀蚩尤的历史事实和真相在夏、商、周时期在很大程度上还保存在相关族群的记忆里,事实上渭水流域与冀有关的地名以及殷周古文冀字和相关古代文献已能证实这一点。这也就是渭水流域与吕梁山、太行山脉既不等高,也不在“两河之间”但却被古人划为“冀州”之域的根本原因。《述异记》说到冀州蚩尤戏、蚩尤川、涿鹿,以前学者认为在河北境、河北北部,现在看作者本意可能是指山西境内,而且那段文字还一再明确提及太原。

  其四,《禹贡》九州除冀州外,其他八州每节开始都用两个或三个标志性山川、地点对州域进行界定,而唯有冀州没有这样界定。八州界定和区划情况是:济、河惟兖州,海、岱惟青州,海、岱及淮惟徐州,淮、海惟扬州,荆及衡阳惟荆州,荆、河惟豫州,华阳、黑水惟梁州,黑水、西河惟雍州。“冀州”一节开始即说:“冀州,既载壶,治梁及歧……”为什么不用两、三处标志性山川、地点对冀州范围进行界定呢?因为做不到,无法界定。冀州范围包括渭河平原、黄河中下游以北今山西、河北南部,河南北部,沿黄河下游以北直到黄河入海口对面今天津以东的碣石一带,两三处地点、山川对这一片地域如何概括呀?试想,《禹贡》冀州如果是后人所理解的“两河之间”,那还不简单吗,“冀州”一节一开始就会说“两河之间惟冀州”。事实上,《周礼·职方氏》、《吕氏春秋·有始览》,《尔雅·释地》对九州、冀州地域正是用同样的方式进行了界定。《周礼·职方氏》为:东南曰扬州,正南曰荆州,河南曰豫州,正东曰青州,河东曰兖州,正西曰雍州,东北曰幽州,河内曰冀州,正北曰并州。《吕氏春秋·有始览》为:河、汉之间为豫州,两河之间为冀州,河、济之间为兖州,东方为青州,泗上为徐州,东南为扬州,南方为荆州,西方为雍州,北方为幽州。《尔雅·释地》为:两河间曰冀州,河南曰豫州,河西曰雍州,汉南曰荆州,江南曰扬州,济河间曰兖州,济东曰徐州,燕曰幽州,齐曰营州。《吕氏春秋》和《尔雅》皆以“两河之间”、“两河间”界定冀州,《周礼》以“河内”界定冀州。可以说,《禹贡》“冀州”不象其他八州那样用两、三处代表性的山川、地点或用简洁的语词对其范围进行界定,是《禹贡》“冀州”包含渭水流域的又一内证。同时,也可看出《禹贡》九州区划以及古人作文是比较严谨的。

  其五,先秦时代与九州、冀州有关的另一重要文献《周礼·职方氏》同样支持或证明上述有关《禹贡》“冀州”的认识或观点。《职方氏》冀州地域为:“其山镇曰霍山,其泽薮曰杨纡,其川漳,其浸汾、潞。”杨纡即阳纡。《山海经·海内北经》说:“阳汙之山,河出其中;凌门之山,河出其中。”袁轲注曰:“郭璞云:‘皆河之枝源所出之处也。’郝懿行云:‘阳汙即阳纡,声相近。’《穆天子传》卷一云:‘至于阳纡之山,河伯无夷之所都居。’《水经注》(河水)云:‘河水又出于阳纡、陵门之山,而注于冯逸之山。’盖即引此经之文。陵门即凌门也。或云即龙门,凌、龙亦声相转也。《艺文类聚》八卷引此经正作阳纡、陵门,与《水经注》合。阳纡、陵门其地皆当在秦,故《淮南子》云:‘昔禹治洪水,具祷阳纡。’高诱注云:‘阳纡,秦薮。’是也。《水经注》反以高诱注为非,谬矣”(袁轲著《山海经校注》319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7月第1版)。《淮南子·坠形训》说:“何谓九薮?曰越之具区、楚之云梦、秦之阳纡、晋之大陆、郑之圃田、宋之孟诸、齐之海隅、赵之钜鹿、燕之昭余。”又,《吕氏春秋·有始览》说:“何谓九薮?吴之具区,楚之云梦,秦之阳华,晋之大陆,梁之圃田,宋之孟诸,齐之海隅,赵之钜鹿,燕之大昭。”阳华可能即阳纡。《四部精华》以杨纡为水名,古属扶风(世界书局编《四部精华》上册60页,岳麓书社1991年1月第1版)。如此说不错(扶风在歧山东),则《周礼·职方氏》“冀州”地域与《禹贡》“冀州”大体差不多,都包含渭水流域在内。《吕氏春秋》和《淮南子》关于“九薮”的解释基本一致,它们当有共同的渊源;前者成书距《周礼》成书相去不远,较为可信。春秋战国时期,秦晋以黄河为界,因此阳纡即使靠近龙门(凌门),它也当在河西即今陕西境内。总之,据《淮南子》、《吕氏春秋》可知,秦汉以至战国时人也以阳纡为秦地,故知《周礼·职方氏》“冀州”并不限于后人所理解的“两河之间”。《周礼·职方氏》谓“河内曰冀州”、《吕氏春秋·有始览》谓“两河之间为冀州”当是一种概言,否则,如《禹贡》“冀州”那样,便没有简洁的语词界定。《职方氏》“冀州”区域完全在今之山西南部、豫北冀南,今之山西、河北中部以北归属并州,且南及山西介休市一带(即《职方氏》“并州”之泽薮“昭余祁”)。今之河北涿鹿、怀带一带不在《职方氏》“冀州”地域是肯定无疑的。《周礼·职方氏》对雍州的界定是:“其山镇曰岳山,其泽薮曰弦蒲,其川泾、讷,其浸渭、洛。”此与冀州“杨纡”在秦地似有重复或矛盾,可能反映了《禹贡》之后出现的某种混乱,但它突出泾、渭、洛又可能反证《禹贡》“雍州”不提洛水而详述谓河平原外围的河川即因渭河平原归属“冀州”之故。同样,如果《禹贡》冀州、《职方氏》冀州是后人所理解的那样界线分明的“两河之间”或“河内”而与渭水流域无关,那可能不会造成《职方氏》、《吕氏春秋》、《淮南子》及其他相关文献之间的混乱。

  总结上述,可得如后几点认识:1、《禹贡》“冀州”包含渭水流域和后人所理解的“两河之间”,这是明确的。相应地,《禹贡》“雍州”则是指渭水平原的外围,其北、西、南三个方向上的黄土高原和秦岭。2、《周礼·职方氏》说杨纡在冀州,而《吕氏春秋·有始览》、《淮南子·坠形训》又说阳纡在秦地,表明《职方氏》“冀州”可能也包含渭水流域,但这些材料之间已存在一定的矛盾或混乱。3、先秦文献《尚书·禹贡》、《周礼·职方氏》之“冀州”地域均不含今之河北涿鹿、怀来一带;河北涿鹿、怀来在《禹贡》冀州的边界或边界之外,于《周礼·职方氏》则属并州。4、由于《周礼·职方氏》谓“河内曰冀州”、《吕氏春秋·有始览》谓“两河之间为冀州”,致有《尔雅·释地》“两河间曰冀”、唐人孔颖达《禹贡正义》“东河之西,西河之东,南河之北,是冀州之境”一说。5、关于《禹贡》“冀州”地域,从先秦《禹贡》到唐代《禹贡正义》,经历了“正确——混乱——误会——错误”这样一个发展历程。

  炎黄蚩之战又称涿鹿之战、阪泉之战 ,涿鹿、阪泉两地名均在今之河北涿鹿、怀来或北京延庆一带,它们能否成为“炎黄大战”或黄帝杀蚩尤在河北(或北京延庆)境的证据或依据呢?笔者的答案是不能,理由如后:其一,没有考古学依据或理由,不仅现在没有任何考古证据,而且根据史前考古研究、考古学文化分析,将来也不会有相关的考古依据或证据。其二,先秦文献《逸周书》、《山海经》、《尸子》等均说黄帝杀蚩尤在冀州、中冀,而涿鹿、阪泉为小地名在冀州之境,上已分析先秦文献《尚书·禹贡》、《周礼·职方氏》之“冀州”地域均不含今之河北涿鹿、阪泉(延庆),因此“炎黄大战”或黄帝杀蚩尤于河北涿鹿、北京延庆也没有文献依据,得不到先秦文献的支持。其三,豫西、晋南是仰韶文化庙底沟类型(黄帝集团)的成长之地,又西与渭水流域半坡类型(炎帝、蚩尤集团)相邻相接,同时山西运城市南解州在历史上也曾称为涿鹿、阪泉,这一带也一直是古代冀州的核心地带,因此先秦文献所言涿鹿、阪泉应该是指山西运城一带。《梦溪笔谈·卷三》说:“解州盐泽,方百二十里。久雨,四山之水,悉注其中,未尝溢;大旱未尝涸。滷色正赤,在阪泉之下。俚俗谓之蚩尤血。”苗族古歌在叙述蚩尤族迁徙过程时说:“这时阿耶混迁到阪泉,阪泉在浑水河边”(《西部苗族古歌·阿髳迁到贵阳地方》)。苗歌中的浑水河指黄河,王大有先生认为此处的“阪泉”在山西解池,是确当之论。李元庆先生说:山西运城县解镇古称解梁,也曾经称作涿鹿(参见《解县志》,又见山西运城师专中文系《河东史话》)。他认为炎黄蚩涿鹿之战可能在山西解镇一带,而不大可能在河北涿鹿,因为古史传说炎黄均发源于陕西境内,炎帝长于渭河流域的姜水,黄帝长于泾河流域的姬水(李元庆《发祥于河东地区的华夏文化》,《文史知识》1989年第12期)。钱穆在六十多年前分析“炎黄大战”时说:“黄帝又与神农‘战于阪泉之野’,阪泉在山西解县盐池上源,相近有蚩尤城、蚩尤村以及浊泽,一名涿泽,即涿鹿矣。然则黄帝故事,最先传说只在河南、山西两省,黄河西部一隅之圈子里,与舜、禹故事相差不远。司马迁自以秦汉大一统以后之目光视之,遂若黄帝足迹遍天下耳。此就黄帝传说在地理方面加以一新解释,而其神话之成分遂减少,较可信之意义遂增添。将来若能与各地域发掘之古器物得一联络,从此推寻我民族古文化活动之大概,实为探索古史一较有把握之方向“(钱穆著《国史大纲》上册9—10页,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香港1996年版)。现在看,钱穆之言可谓“远见卓识”。半坡类型多人二次葬之地华县元君庙、华阴横阵、渭南史家、临潼姜寨和山西解州俱在《禹贡》所言“冀州”之野、中冀,因此炎黄蚩之战发生在这一带不仅有考古学上的充分的证据,而且也得到先秦文献的有力的支持,当然一直被视为神话传说的“炎黄大战”、黄帝杀蚩尤以及古代文献中真实的一面也得以显露。

这里我们分析一下“炎黄大战”、黄帝杀蚩尤被历代学者定位于河北涿鹿一带的原因和历程。其一,由于《周礼·职方氏》说“河内曰冀州”、《吕氏春秋·有始览》说“两河之间为冀州”、《尔雅·释地》说“两河间曰冀”、《禹贡正义》说“东河之西,西河之东,南河之北,是冀州之境”等,导致古今学者忽视了《禹贡》冀州“治梁及歧”及其他问题,致使学界对《禹贡》冀州地域产生长达2000多年的错误理解。其二,山西阪泉、涿鹿与河北阪泉、涿鹿相比,前者名声渐小,后者名声渐大,这种局面可能在司马迁作《史记》时已经形成。由于《史记·五帝本记》关于“炎黄大战”的记载可能让人理解为发生在河北涿鹿、阪泉,《水经注》更明确地视“炎黄大战”发生在河北涿鹿、阪泉,致使后之学者常从此说。其三,无论先秦或以后的文献,写炎、黄之战均不提及冀州、中冀。如:《太平御览》卷七九引《归藏》:“昔黄神与炎帝争斗涿鹿之野,将战,筮于巫咸。巫咸曰:果哉而有咎。”《左传·僖公二十五年》:“使卜偃卜之,曰:吉,遇黄帝战于阪泉之兆”(杜预注:黄帝与神龙之后姜氏战于阪泉之野,胜之)。《列子·黄帝》:“黄帝与炎帝战于阪泉之野,帅熊、罴、狼、豹、  、虎为前驱,雕、鶡、鹰、鸢为旗帜。”《新书·制不定》:“炎帝者,黄帝同父母弟也,各有天下之半。黄帝得道而炎帝不听,故战涿鹿之野,血流漂杵”。《国语·晋语四》:“昔少典娶于有蟜氏,生黄帝炎帝。黄帝以姬水成,炎帝以姜水成。成而异德,故黄帝为姬,炎帝为姜。二帝用师以相济也,异德之故也。”《吕氏春秋·荡兵》:“兵所自来者久矣,黄炎故用水火矣。”《淮南子·兵略篇》:“炎帝为火灾,故黄帝擒之。”这种情况可能导致学者在考察“炎黄大战”时将注意力集中于阪泉、涿鹿两个具体地点而对《山海经》、《逸周书》所言之冀州、中冀有所忽略,更由于古代文献以“河内”、“两河之间”释冀州而忽视对《禹贡》冀州地域的考究。其四,司马迁《史记·五帝本纪》的误导。《五帝本纪》说黄帝“与炎帝战于阪泉之野,三战,然后得其志。蚩尤作乱,不用帝命。于是黄帝乃征师诸侯,与蚩尤战于涿鹿之野,遂禽杀蚩尤”,但不言冀州、中冀。关于黄帝杀蚩尤,这是《史记》与先秦文献不相同的地方。《五帝本纪》又说黄帝“东至于海,登丸山,及岱宗。西至于空桐,登鸡头。南至于江,登熊湘。北逐荤粥,合符釜山,而邑于涿鹿之阿”;为了写作《史记·五帝本纪》,司马迁本人也“尝西至空峒,北过涿鹿,东渐于海,南浮江淮矣”。据这两段文字,可知司马迁所言之“涿鹿”当指今之河北涿鹿,而不会是指山西运城解州。西汉时冀州指“河北中南部、山东西端及河南北端”(张传玺、杨济安著《中国古代史教学参考地图集·中国古今地名对照表》192页),并不包含河北涿鹿、北京延庆一带。司马迁是陕西韩城人,他又到处考察、搜集资料,因此他很可能知道古代冀州并不包含河北涿鹿、阪泉,所以写炎黄蚩之战只提涿鹿、阪泉而不提冀州、中冀,这种选择虽然避免了河北涿鹿、阪泉与冀州、中冀之间的龃龉,但取舍失当,恰恰可能导致后人考究“炎黄大战”重涿鹿、阪泉而轻冀州、中冀。司马迁受时代局限,只能就当时所得资料进行取舍、连缀,因此今之学者如果不结合史前考古及相关研究去看待《五帝本纪》,就可能受到误导。如今之学者常以“北逐荤粥,合符釜山,而邑于涿鹿之阿”推论黄帝与炎帝结盟釜山,杀了蚩尤然后在河北逐鹿建都。荤粥是北方民族,在黄帝族北边才会说“北逐荤粥”,怎么会跟杀蚩尤联在一起?又如《五帝本纪》说黄帝“迁徙往来无常处,以师兵为营卫”,论者常据此认为黄帝族是北方游牧部落,这是将历史时期的情形搬到了史前时代。黄帝部落无论活动于龙山时代还是仰韶时代,它都不会是“迁徙往来无常处,以师兵为营卫”,因为其时种植农业已经成熟,游牧民族的力量并不会强于农耕定居的民族,这是与历史时期游牧民族可以在马背上征战不一样的地方。其五,郦道元《水经注》“漯水”条下说:“涿水出涿鹿山,世谓之张公泉,东北流经涿鹿县故城南,王莽所谓播陆也。黄帝与蚩尤战于涿鹿之野,留其民于涿鹿之阿,即于是也。其水又东北与阪泉合,水导源县之东泉。《魏土地记》曰:下洛城东南六十里有涿鹿城,城东一里有阪泉,泉上有黄帝祠。《晋太康地理记》曰:阪泉亦地名也。泉水东北流与蚩尤泉会,水出蚩尤城,城无东面。《魏土地记》称,涿鹿城东南六里有蚩尤城。泉水渊而不流,霖雨并则流注,阪泉乱流,东北入涿水。”这里明确将炎黄蚩之战定位于河北涿鹿、阪泉。与司马迁一样,郦道元也不提及与炎黄蚩之战有关的冀州、中冀。郦道元是范阳(今河北涿州市)人,距河北涿鹿、怀来不远。他是大地理学家,其《水经注》“渭水”条下又多处写到以冀命名的山川、地点,因此他也可能知道自先秦《禹贡》、《周礼·职方氏》直至他所生活的北魏时期,河北涿鹿、阪泉从来没有成为冀州地域。既言河北涿鹿、阪泉,便不能再言冀州、中冀,这当是司马迁和郦道元在涉及炎黄蚩之战时面临的选择,也是他们舍弃冀州、中冀及与之相关非常重要的先秦文献的根本原因,遗憾的是,两人都作出了一种错误的取舍。近世以来,学者常引《水经注》以证炎黄蚩之战在河北涿鹿,这当然是不足为训的。山西南端与河北涿鹿一带都有涿鹿、阪泉、蚩尤城,山西涿鹿一带还有妫水(《水经注》),河北涿鹿一带有妫州((括地志))、妫水,这种现象很值得研究、溯源,或许与族群迁徙有关。 

  现在我们来看专家们对“炎黄大战”的研究,就很容易知道问题出在哪里。比如:田昌五先生说“蚩尤和炎帝之战、黄帝与蚩尤之战,都不在西北黄土高原。其地一云在涿鹿,已如上述。汉代上谷郡有涿鹿县,或云即此处也。另一种说法是在冀州之野。古冀州包括西河之东,即今山西的黄河;南河之北,即今三门峡至郑州的黄河;东河之西,即自今郑州西北折而东北流的古黄河。冀州之野只能在这里而不在陇东的黄土高原上。涿鹿之阿当然也在这个地区之内。阿的意思为山麓,这块地方有中条山、太行山,迤北为燕山山脉。所以涿鹿之阿即使不在上述之涿鹿,也应在太行山的东侧,至多是不会超出中条山的”(田昌五著《华夏文明的起源》21页,新华出版社1993年12月第1版)。河北涿鹿说是承司马迁的含混、郦道元《水经注》的错误而来,“冀州之野”则采用了西汉以来的冀州治所,所以两说都不对。严文明先生据《逸周书·尝麦解》说:“蚩尤原起于少昊之墟即曲阜一带,后来向北向西发展,才与华夏族的黄帝相遇,被黄帝杀之于中冀。《山海经·大荒北经》也谈到这次战事,地在‘冀州之野’,故中冀可能指冀州中部,地当今河北省中部”(严文明《东夷文化的探索》,《文物》1989年第9期)。这是将先秦文献中的冀州与今之冀州等同起来了,相差更远。

   探索蚩尤死亡之地的第二个线索是:黎山、骊山。

  《云笈七鉴》卷一百《轩辕本纪》说黄帝“杀蚩尤于黎山之丘,掷械于大荒之中,宋山之上。其械后化为枫木之林。”枫木为蚩尤械所化,《山海经·大荒南经》有载:“有宋山者,有赤蛇,名曰育蛇。有木生山上,名曰枫木。枫木,蚩尤所弃其桎梏,是为枫木。”郭璞注曰:“蚩尤为黄帝所得,械而杀之,已摘,弃其械,化而为树也。”视蚩尤为祖先的苗族认为她们的始祖姜央起源于枫木树心。苗族史诗《枫木歌》说:远古时候,地球上没有人烟,只有一棵巨大的枫树,树心中生出一只蝴蝶。蝴蝶跟水中的泡沫婚配生了12个蛋,这十二个蛋孵出了雷公、老虎、大象、水龙、蜈蚣、蛇等等天神和动物。其中就有一个是人类的始祖姜央(或作姜炎)。可见蚩尤与枫木有非常密切的关系,《云笈七鉴》所言当有所依据。蚩尤为“九黎之君长”,故械杀蚩尤的地方被人叫作“黎山”。那么,黎山在何处呢?愚意,“黎山”即“骊山”,与姜寨、渭南史家墓地均一箭之隔。《说文》:“蚩,虫也。”学者皆以蚩为虫,龙蛇之属;“尤”亦为蛇之象形。《黄帝四经·十大经》称蚩尤为“之尤”,王大有先生认为有“龙迹”、“履龙迹”之意。黎,又称九黎,“九”亦为龙蛇之象形。黎与骊,其意想通。骊有纯黑色的马、骊龙、两马并驾等意。黎色即黑色,蚩尤即龙,山东金乡县东汉画像石上有蚩尤战斗俱怒图(《焦氏易林·蒙之四》:“白龙黑虎,起须暴怒。战于阪泉,蚩尤败走”、《焦氏易林·坤之二》:“白龙赤虎,战斗俱怒;蚩尤败走,死于鱼口”):蚩尤作牛首人身,两手各执一缰绳,驾着两匹奔跑的马,马首似龙首,即为龙马。可见“骊”即黎、九黎、蚩尤。因此推测,蚩尤有可能是在临潼骊山一带被黄帝擒拿或械杀,“黎山”与附近的元君庙、华县蚩尤城一样,都可能与纪念蚩尤有关。由于蚩尤形象历来不佳,黎山可能在某个时候被人改作骊山(先秦时渭南有骊戎,后为晋所灭。与冀戎一样,骊戎也可能是蚩尤族后裔)。《山海经·大荒东经》说:“大荒东北隅中有山,名曰凶犁土丘。应龙处南极,杀蚩尤与夸父,不得复上,故下数旱,旱而为应龙之状,乃得大雨。”所谓“凶犁土丘”,有一种鄙视之意,可能即因蚩尤(黎)形象不佳而得名。“凶犁土丘”即黎丘、黎山之丘,笔者认为也是指渭水流域骊山一带(参见拙稿《渭南史家墓地的新认识》)。现在“蚩”有愚笨、痴呆、嘲笑义,《广雅释诂》说“蚩,乱也”,《方言》说“蚩,悖也”,“蚩尤”即愚味的龙(虫),也是捣乱的龙(虫),这些都说明蚩尤在中原正统历史文化中形象不佳,应是黄帝后裔和后来正统历史宣传的结果。

值得一提的是,笔者在作了上述考证和推断之后看到冯广宏先生评述王家佑先生关于道教和古蜀文化研究的一篇文章,也说“黎山”为骊山。文曰:“王文举出的《黄帝传》,可说综合了许多远古的传说,有颇深的内涵。此经提到天降一人首鸟身的妇人,名为玄女,这就是王氏所称的鸟母。她曾协助黄帝战胜蚩尤……后来‘黎土羌兵驱应龙以处南极,杀蚩尤于梨山之丘’,位于今陕西骊山”(冯广宏《鸟母与古蜀文化》,《四川文物》1997年第3期)。可谓又一佐证。

   探索蚩尤死亡的第三个线索是:解州、盐池。

  《路史·后纪四·蚩尤传》说:“(黄帝)传战,执(蚩)尤于中冀而诛之,爰谓之解。”即蚩尤被肢解而死。《皇览·冢墓记》、《十三州志》均言在山东寿张、巨野一带有蚩尤肩髀冢,其“身体异处,故别葬之”,这些传言都不是凭空而起。王大有先生对西水坡45号墓死者作了认真的考察,认为“墓主人身首异处,明显是非正常死亡”。他说:死者“左右臂各断作三截,左手齐腕斩断已不存,脚趾被截。这具骨架的胸骨、胸椎、胸肋,可以看到齐整的切割斩断的痕迹,腰椎也可看到齐整的斩断痕。除了胸腔上残存的两段胸肋外,其他胸肋都已不存在,这显然是经过开膛破腹和开胸。这样做的目的,除了置人死地外,应是为了取胸中、腹中的内脏,当然,包括心脏和胃在内。否则这一部位不应受此破坏,并荡然无存。显而易见,墓主人的尸体被肢解后,上半身胸以上,保存着头和肩,下半身保存着腰、骻、髀、股。这说明墓主人的尸体当时是肩髀两部分。下葬时才把这分离的两段拼合在一起,组成一个‘完尸’。在这个经过‘整形’的肩髀人体的脚下,又摆置了髀肩斗魁北斗星。斗魁即北斗星的头和肩,髀骨是北斗星的下肢。这样构成了一个肩髀形的北斗星座。这个M45肩髀人体和肩髀北斗的双重‘肩髀’,决定M45是肩髀真身墓的性质。”因此,王大有先生最早推断西水坡45号墓死者为蚩尤(王大有著《中华龙种文化》87-88页,中国社会出版社2000年5月版)。那么蚩尤在什么地方被黄帝所肢解呢?《梦溪笔谈》卷三说:“解州盐泽,方百二十里。久雨,四山之水,悉注其中,未尝溢;大旱,未尝涸。卤色正赤,在版泉之下,俚俗谓之蚩尤血。”解州在今山西运城市南,学者皆谓此即蚩尤被肢解之地。从考古学的角度看,这也是可能的:蚩尤在临潼骊山、华县元君庙一带被擒获或械杀,然后被胜利的黄帝部落押解回到其大本营今山西运城一带再行肢解,其后蚩尤尸骨又被蚩尤族人所抢走,掩埋于河南西水坡。东庄类型既发现多人二次葬,其早期又出现半坡类型文化因素(运城市北还有一个半坡村),都意味着半坡人到达了庙底沟类型早期的核心地带即黄帝部落的大本营。由于目前东庄类型早期特别是运城一带的考古学文化与渭水流域半坡类型的关系尚很不明朗,材料极有限,因此这种推测仅具有一种可能性。另外,解州的得名也有可能不是因为蚩尤被肢解于此,因为该地出产盐卤,其色正赤,可能被后人附会为蚩尤死地,正象蚩尤与枫木的关系一样,红色让人想到蚩尤之死。据笔者的理解,蚩尤大约总是死于临潼骊山、华县元君庙一带或山西解州,而不会是今之河北中部或河北涿鹿。

    另外,河北涿鹿一带既有一系列有关蚩尤的遗迹,也有一系列有关黄帝的遗迹,是很可疑的。黄帝既然留蚩尤民于“涿鹿之阿”,按理蚩尤民是不会建设黄帝纪念物的。从考古学的角度看,后岗类型的北界正在河北涿鹿一带,所以当地有蚩尤遗迹和传说包括“阪泉”、“涿鹿”都是不奇怪的,但蚩尤民绝不会建黄帝城、黄帝祠。晚于后岗类型的黄帝族文化庙底沟类型沿汾河、太行山一线北上到达河北涿鹿一带,有可能建设黄帝纪念物,但庙底沟类型的居民好象没有这种习惯。庙底沟类型分布和扩展范围极广阔,但只有中原腹地才有一系列有关黄帝的遗迹。笔者推测河北涿鹿一带的黄帝城、黄帝祠的得名不会很早,很可能出于古人的附会。也许这个问题并不难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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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黄大战”的考古学研究——“炎黄大战”第23-29项证据(或理由)

王先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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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26 12:41:30 | 显示全部楼层
“炎黄大战”的考古学研究——“炎黄大战”第30项证据(或理由)

王先胜


  

  正象对后岗类型的认识一样,学界对传统的仰韶文化大司空类型其性质和来源的认识,同样呈现出一种众说纷纭的复杂局面,甚至大司空类型的性质、面貌、来源显得更加模糊、扑朔迷离。以下将几种主要观点作一介绍:

  一是认为大司空类型与后岗类型有关。丁清贤、杨锡璋、高天麟、李昌韬、张居中、杨亚长等倾向于此说或者对大司空类型在陶器纹饰、生活用具、彩陶纹饰方面与后岗类型的密切关系做了分析(丁清贤《仰韶文化后岗类型的来龙去脉》,《中原文物》1981年第3期;杨锡璋《仰韶文化后岗类型和大司空村类型的相对年代》,《考古》1977年第4期;高天麟《关于磁县下潘王仰韶文化遗存的讨论》,《考古》1979年第1期;李昌韬《试论河南地区的仰韶文化》,《中原文物》1986年特刊;张居中《仰韶时代文化刍议》,《中原文物》1986年特刊;杨亚长《略论“郑洛文化区” 》,《华夏考古》2002年第1期)。丁清贤先生比较了二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尤其是在彩陶纹饰方面,“虽然后岗类型的彩陶数量发现的较少,纹饰也比较简单,大司空类型彩陶发现的较多,纹饰比较繁缛,但是两个文化类型的彩陶都是以红彩为主,黑彩较少,不仅如此,后岗类型彩陶中的宽带纹、网纹、同心圆纹和横直斜线组成的几何形图案,在大司空类型的彩绘图案中还都可以找到,说明大司空类型的彩陶纹饰是在后岗类型彩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二者的差别也是明显的,尤其“重要的是后岗类型的主要炊具是鼎,其次是罐和釜,而大司空类型的主要炊具则是罐,至于鼎和釜在大司空类型的各遗址中却从来没有发现”。他认为“根据目前的发掘材料,我们还不敢断言大司空类型就是后岗类型的子孙。但是可以认为,后岗类型和大司空类型之间的关系也是相当密切的”(丁清贤《仰韶文化后岗类型的来龙去脉》)。杨亚长先生将传统的仰韶文化后岗类型和大司空类型视为大河村文化的一个类型,也以“后岗类型”称之。他说,大河村文化后岗类型“晚期遗存通常被称作‘仰韶文化大司空村类型’,其年代虽晚于‘后岗类型’(即上述后岗类型早期)。但两者的分布地域则基本相同,而且从文化面貌方面亦可看出一些承前启后的发展线索。因此,可将它们视作同一类型即后岗类型,但属于不同时期即早期和晚期”,同时他也认为后岗类型晚期(即大司空类型)遗存目前发现虽然尚不丰富,“但其年代应与大河村类型晚期以及下王岗类型晚期基本相当,因而在文化面貌方面亦有不少共同特征”(杨亚长《略论“郑洛文化区” 》)。

  二是认为大司空类型主要源于庙底沟类型(钓鱼台类型)。严文明、朱延平、唐云明、孟繁峰、韩建业、曹艳宏、周伟等倾向于这种认识(严文明著《仰韶文化研究》,文物出版社1989年版;朱延平《仰韶文化后岗类型和大司空类型的若干问题》,陕西省考古研究所、西安半坡博物馆编《史前研究辑刊》,1988年;唐云明、孟繁峰《河北仰韶文化的发现和研究》,《中原文物》1986年特刊;韩建业著《中国北方地区新石器时代文化研究》第三章第三节,文物出版社2003年版;曹艳宏、周伟《仰韶文化后岗类型与大司空村类型略论》,《中原文物》2001年第5期)。朱延平先生认为“大司空类型晚于后岗类型,二者文化面貌迥然相异。这暗示了它们之间尽管在时间上可能存在着缺环,但从文化系统上讲,大司空类型并非都是从后岗类型发展而来,甚至前者的主要来源未必是后者。从大司空类型独具特色的彩陶风格上看,其主要来源之一,应该是庙底沟类型”、“在庙底沟类型的彩陶中,弧线三角图案是由早到晚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因此,如果说大司空类型中最富特征的彩陶因素是弧线三角和平行线组合图案的话,那么这类因素应是庙底沟类型演变而来的”(朱延平《仰韶文化后岗类型和大司空类型的若干问题》)。唐云明、孟繁峰先生认为河北境内的大司空类型(即百家村类型)由钓鱼台类型发展而来,其源当然在庙底沟类型(唐云明、孟繁峰《河北仰韶文化的发现和研究》)。曹艳宏、周伟先生同意此说。他们对后岗类型、钓鱼台类型、大司空类型的有关文化因素作了比较,认为后岗类型与大司空类型具有鲜明的个性,有自身发展的清晰脉络,两者既无确切的地层叠压关系,器物演变上也很难找到线索,所以它们应当属于不同传统的仰韶文化遗存。他们说:“在钓鱼台类型的纹饰中,弧线三角纹中间夹的平行线数量较少,一般为2条左右,而且作风自然、古朴。大司空村类型的这种图象,中间夹的平行线数量大增,多达十几条,而且柔弱细腻。其他类型的纹饰也大多体现出这种特点。这些十分清楚地表明,大司空村类型的源头应当在钓鱼台类型中去找。至少可以说,钓鱼台类型的仰韶文化应当代表了大司空村类型的较早阶段”,同时他们也认为“至少在后岗类型的晚期,后岗类型的遗存与大司空村类型在豫北、冀南地区同时存在,不断发展。而且,这一并存关系的出现可能会更早”(曹艳宏、周伟《仰韶文化后岗类型与大司空村类型略论》)。

  三是认为大司空类型的主源为一种北方文化,从北方发展而来。田昌五先生将下潘王、三关、钓鱼台等相关遗存(田先生皆以“类型”称之)与四十里坡遗存(类型)相区分,认为前者尽管受到后岗一期文化的影响“但却仍属于仰韶文化系统”,但后者“可归入大司空村类型系统”。他说:“北福地遗址第一期甲类遗存既同四十里坡类型有关系,也就提供了大司空类型的来历,它主要是继承从北方来的一种文化发展而来的,而同磁山文化没有承袭关系”、“新乡地区的一些材料还说明,大司空村类型是由北向南发展的,所以到新乡地区已近尾声了。那么,它的源头在哪里呢?北福地甲类遗存可能是四十里坡类型的先行文化。这个四十里坡在蔚县东北,也是属于大司空类型的分布范围之内的”(田昌五先生著《华夏文化的起源》47页、72页,新华出版社1993年12月第1版)。严文明先生曾经认为“大司空村类型应是钓鱼台类型发展起来的”,但他已注意到它们之间的区别,尤其是不见鼎和小口尖底瓶这两种庙底沟类型的代表性器物。因此韩嘉谷先生说:“山西地区的庙底沟类型遗存进一步演变为西王村类型,然而在河北地区不见,表明庙底沟类型在河北地区立足时间不长,为大司空村类型所取代,但绝不是大司空村类型的源头”。冀中地区的容城午方类型,学术界将其归入大司空村类型。韩嘉谷先生认为“大司空村类型和午方类型接近,午方类型又和小河沿文化接近,这样便出现了一条从辽西经河北到豫北的文化传播索链,午方类型是中间环节,从而透露了有关大司空村类型来源的线索,小河沿文化是重要源头之一”,并且他还认为红山文化和小河沿文化南下与“黄帝南伐赤帝”(银崔山《孙子兵法》)有关(韩嘉谷《河北平原两侧新石器文化关系变化和传说中的洪水》,《考古》2000年第5期)。田昌五先生认为大司空村类型继承北方来的文化并继续向南发展,他也是将它与炎、黄、蚩之战和黄帝南下联系起来的(田昌五著《华夏文明的起源》47-48页)。  

  上述三种关于大司空类型的认识,其差异之大是很明显的:一是主源于豫北冀南的后岗类型,按“后岗一期文化”为东夷文化说,则大司空类型可划归东夷文化系统;二是主源于庙底沟类型、钓鱼台类型,据此大司空类型当划归仰韶文化系统,其老家在晋南、豫西;三是主源于北方,与北福地甲类——四十里坡系统或红山文化——小河沿文化一系有关。事实上,有些学者在论述大司空类型时承认一时还无法明确其渊源和性质。李友谋先生认为豫北的后岗类型与大司空类型的关系,以及冀南的西万年类型与百家村类型的关系,应当是一纵向关系,两者有文化上的承袭和发展,年代上有早晚之别。不过他一方面说“豫北的大司空村类型当是后岗类型的继承者,冀南的百家村类型当是西万年类型的继承者”,一方面又说“但是,这种发展、承袭关系不仅在陶器特征上缺乏比较清楚的演变和延续线索,而且在地层关系上亦未获得确凿的证据”,同时他也承认百家村类型对大司空类型有影响(李友谋《试论豫北冀南地区的仰韶文化》,《中原文物》1998年第2期)。田昌五先生认为大司空类型不能归属仰韶文化系统,但他也承认“以大司空类型的陶系而论,它除有灰陶、红陶外,还有黑陶和白陶,可说是以灰陶为主,四大陶系兼而有之。加上其他方面的东西,怎能一捶子定音呢?我看在没有清理出文化系统以前,还是以存疑为好”(田昌五著《华夏文明的起源》69页)。与后岗类型一样,如果仅仅依据物质遗存去寻找大司空类型的来源特别是创造大司空类型的主要人群的来源是很困难的,因为它的物质遗存显然有多种来源。上面的几种不同的说法,有些也考虑到大司空类型彩陶纹饰的来源问题,但笔者认为尚不够深入、细致,有些判断和认识也有可商榷之处,需作进一步的分析和探讨。以下就对大司空类型彩陶纹饰的源头谈一点个人的意见。

  大司空类型彩陶纹饰最近的渊源当然是庙底沟类型,学者大多也是这样认识的,但笔者认为它其实与半坡类型更接近而与典型庙底沟类型相去更远,虽然在年代和地域方面大司空类型都与前者更远而与后者更近。我们先看《中国大百科全书·考古学》“大司空村类型”条目(597页)挑选的三件(类)典型器物之纹饰:第一件“彩陶钵”外腹壁上段一周饰几组半坡类型彩陶上习见的平行斜条纹,斜条纹之间由两个底边靠着斜条纹的弧边三角纹一东一西、一上一下(实即阴阳交午图形中间变为一条细线断开后再错开并弧线化)夹出一个露地椭圆在中间,两个露地弧形三角则自然出现在左上角和右下角相对位置。平行斜条纹、中间拉长变成一条线的阴阳交午图形都是半坡彩陶的标志性纹饰(后者见于半坡鱼纹),大司空类型这种彩陶钵纹饰增加的内容只是两个弧边三角纹之间夹出的椭圆形纹饰(对角位置上两个露地弧形三角中各填充一个形如逗号“,”的涡纹,其意应与庙底沟类型彩陶旋纹一致,其源则可见于半坡类型。参见王仁湘《关于史前中国一个认知体系的猜想》,《华夏考古》1999年第4期)。第二件“彩陶碗”外壁上段饰一个形如鼻孔的背向双钩纹,又如牛的一对盘角(相同或类似这种双钩或盘角纹饰广泛见于甘、青地区的辛店文化),旁边再加两个弧形三角重叠起来的纹饰。牛羊的盘角状纹饰见于半坡类型,叠小三角的习惯则见于半坡类型的北首岭遗址。第三件为陶盆,第三件为陶盆,上腹中部饰一周“ ”,应该是半坡立杆测影羊角柱形象的简省,也与炎帝文化有关(参见陆思贤著《神话考古》150页,文物出版社1995年12月第1版)。大司空类型与半坡类型的年代相差一千年左右,但器物纹饰却好象存在一种遗传关系,这是让人深思的。或者也可以说,大司空类型这些纹饰的祖源可以上溯至半坡类型,而不会是与庙底沟类型或其他文化有关。笔者在《伏羲画卦》一书中正是根据《中国大百科全书·考古学》挑选的这几件(类)大司空类型代表性器物的纹饰推断大司空类型为炎帝后裔文化,现在看这种冒险的推断可能是正确的。下面我们继续分析大司空村类型的彩陶纹饰。

  大司空类型彩陶纹饰《中国大百科全书·考古学》描述为:“彩陶风格和纹样较为特殊,在暗褐色地上施黑、红二彩,花纹元素是弧线三角、曲线、波浪等,构成带状图案,其间并缀以叶纹、S纹、同心圆纹、睫毛纹等”(597页)。巩启明先生说大司空类型的“彩绘纹样有弧线三角纹、曲线纹、蝶须纹、梳齿纹、水波纹、叠人字纹、同心圆纹、平行线纹、网纹、睫毛纹、连钩纹、S纹、山字纹等”(巩启明著《仰韶文化》159页,文物出版社2002年10月第1版)。虽然大司空类型彩陶纹饰这样丰富,但其最具代表性的纹饰却不多:朱延平先生认为大司空类型“彩陶纹饰中最常见的是对弧线三角与平行丝状线(或平行直线)的组合,这种彩陶图案可分为斜向体和平直体两种”,并且认为“如果说大司空类型中最富特征的彩陶因素是弧线三角和平行线组合图案的话,那么这类因素是由庙底沟类型演变而来的”(朱延平《仰韶文化后岗类型和大司空类型的若干问题》)。戴向明先生认为大司空类型“最惹人注目、最富特征的则是大量的折腹盆、折腹钵、敛口钵和饰于其上的独特的彩色花纹……其上大量装饰独树一帜的弧边三角夹平行线纹和蝶须纹等,使它成为一组具有独特风格的器物群,并以此表明了自身的独立性”(戴向明《黄河流域新石器时代文化格局之演变》,《考古学报》1998年第4期)。所以认为大司空类型最富特征和有代表性的彩陶纹饰乃是弧线三角与平行线(分斜向体与平直体)的组合恐怕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不仅如此,大司空类型与庙底沟类型、钓鱼台类型彩陶纹饰之间的联系、渊源关系也主要反映在弧线三角与平行线的组合方面:朱延平先生认为大司空类型源于庙底沟类型,在彩陶纹饰方面是从这个角度对比的;曹宏艳、周伟认为大司空类型源于钓鱼台类型、庙底沟类型,在彩陶纹饰方面也是从这个角度对比的。即是说,从彩陶纹饰的角度去看,认为大司空类型源于钓鱼台类型、庙底沟类型主要甚至仅仅是依据二者在弧线三角与平行线的组合上的共性而得出的认识。但是弧线三角与平行线的组合纹饰虽然见于钓鱼台类型,它们却不是典型庙底沟类型的特征性纹饰或基本纹饰。相反,弧线三角与平行线这种纹饰的源头在半坡类型,而且它们是半坡类型的典型纹饰。这意味着,钓鱼台类型、大司空类型与半坡类型可能有比较直接的、紧密的渊源关系,虽然钓鱼台类型被视为典型庙底沟类型的一个亚型或变体。为此,我们有必要继续作一些考察和分析。

  《中国大百科全书·考古学》对庙底沟类型彩陶纹饰是这样概括的:“主要是以圆点、钩叶、弧边三角及曲线组成的带状纹饰,还有垂幛、豆荚、花瓣、网格等纹样,此外有鸟纹、鱼纹和蛙纹等动物图形,沿袭了史家类型的形态和风格,而与半坡类型彩陶风格迥异” (596页)。苏秉琦先生认为花卉图案彩陶是庙底沟类型的主要特征之一。他对庙底沟类型的花卉图案做了综合分析,概括出两个主要种类:“第一种,类似由蔷薇科的覆瓦状花冠、蕾、叶、茎蔓结合成图;第二种,类似由菊科的合瓣花冠构成的盘状花序”,其中又以前者最为显著。他甚至以“华山玫瑰”来指代庙底沟类型彩陶图案或庙底沟类型本身(参见陆思贤著《神话考古》14—16页,文物出版社1995年12月第1版)。严文明先生对半坡遗址的彩陶纹饰作如此概括:“动物花纹比较发达,鱼纹为主,次为人面纹、山羊纹和鸟纹;图案花纹以宽带纹为主,次为三角纹、斜线纹、菱形纹、梭形纹、辫形纹、细腰纹和折波纹等,基本上是由直线或直边的三角、方块、长条等组成的,很少使用曲线,显得特别规整”;对庙底沟遗址彩陶纹饰概括为:“动物花纹很少,仅见蛙纹和一件似鸟纹者;装饰性图案花纹却相当发达,主要有回旋钩连纹、垂直纹、凸弧纹、豆荚纹、花瓣纹、窄带纹、网格纹等,还有少量羽状纹、三角纹、圆点纹和横χ纹等。构图多用曲线或曲边的三角、新月和圆点等,除用轴对称外,还采用中心对称的方式,一气呵成,显得圆润流畅、生动活泼”(严文明《论半坡类型和庙底沟类型》,《考古与文物》创刊号,1980年第1期)。所谓“圆点、钩叶、弧边三角”或蔷薇科的“玫瑰花”图案或“回旋钩连纹”、“曲边的三角、新月和圆点”,据王仁湘先生研究,其地纹均为旋纹,而且这种“旋纹”很可能是庙底沟类型花卉彩陶图案表现的主题(王仁湘《关于史前中国一个认知体系的猜想》)。王仁湘先生还说:“花瓣纹和旋纹是最典型的两种地纹彩陶,流行于庙底沟文化时期,分而范围较广,延续时间也很长,是中国彩陶文化中最精粹的内容之一”(王仁湘《彩陶:反转来看又何妨》,《文物天地》2002年第6期)。可以肯定,钓鱼台类型、大司空类型那种弧边三角与平行线组合的彩陶图案(朱延平《仰韶文化后岗类型和大司空类型的若干问题》图二;《中国大百科全书·考古学》597页“大司空村类型的陶器”图1)绝不会是由庙底沟类型那些“圆点、钩叶、弧线三角”、“玫瑰花”、“回旋钩连纹”、“曲边的三角、新月和圆点”(或谓旋纹)演化而来,因为二者完全是不同的组合和风格。虽然庙底沟类型彩陶花卉图案也有弧边三角纹甚至也有两个弧边三角对称、对顶的图式,但它与钓鱼台类型、大司空类型彩陶那种完全成对的弧边三角从构图到立意都有重要区别,前者圆润流畅并不一定成对或对称对顶,而后者却严谨、规整且一定成对和对称、对顶。苏秉琦先生对庙底沟类型彩陶蔷薇科和菊科花卉图案发展、演化的排序(陆思贤著《神话考古》16页图三)可证笔者这种认识。所以我们认为钓鱼台类型、大司空类型那种弧边三角与平行线组合图案的源头在半坡类型,而非庙底沟类型。

  钓鱼台类型多分布于冀中和冀西北一带,冀南则罕见。该类型彩陶纹饰中弧边三角与平行线组合图案的源头既在半坡类型,那么在考古学上有没有线索可供探源呢?有的。一种可能是与后岗类型有关,因为后岗类型的纹饰“与半坡类型略同”,比如它也有“平行斜线组成的正倒相间三角形纹”(《中国大百科全书·考古学》597页)。但更大的可能则是与分布于晋北——冀西北一带的马家小村类型有关。关于马家小村类型和分布于内蒙古中南部——晋中小区的白泥窑子类型,晋南的东庄类型,韩建业先生有一段论述:它们虽然“都有对当地仰韶一期遗存继承的一面,但毕竟是次要的。在它们身上表现得更明显的则是受半坡类型影响所形成的新因素。但对于白泥窑子类型和马家小村类型来说,可能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它们究竟是半坡类型先影响到晋南形成东庄类型后,东庄类型再北上影响的结果呢,还是半坡类型同时影响到晋南和北方地区,同时引起这一广大范围的文化变异?绝对一些来讲,很可能是晋南的文化面貌先发生变异,因为北橄一期确存在与早期遗存明显的嬗递关系。但可能差不多在晋南向北影响的同时,西部区也向北方地区施加影响。由于这些变化的原动力都来自西部,晋南和北方地区又一直就存在密切关系,所以这种文化变异也可以理解成大概是同时发生的。从东庄类型和白泥窑子类型早晚段各自对应、同步发展的现象也能看到这一点。而不管是来自南方,还是西部的影响,在到达晋北和冀西北所在的桑干河流域后,都融进了不少当地文化因素,并受到较多后岗类型的影响,从而形成别具特色的马家小村类型”,而且弧线三角纹彩陶也是马家小村类型的主要器物之一(韩建业著《中国北方地区新石器时代文化研究》第三章第二节,文物出版社2003年版)。我们注意到,韩先生提及白泥窑子类型与东庄类型同步发展,而并不言马家小村类型与东庄类型同步发展;同时我们也知道,晋南北橄一期、东庄类型的发展方向正是典型的庙底沟类型遗存,而钓鱼台类型与这种典型的庙底沟类型是有较大差异的,特别是在彩陶纹饰方面,已如上述。所以很可能马家小村类型中的半坡因素并非来自东庄类型的影响,而是可能直接与半坡类型有关,这一点也正与我们推测半坡类型可能发生过大逃亡相吻合。当晋南东庄类型转为庙底沟类型、渭水流域出现泉护类型、伊洛流域产生阎村类型之际,北方地区一方面在当地文化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另一方面“又保持着与周围地区,尤其是与晋南豫西地区的交流,所以还可以使用白泥窑子类型的名称,作为晚期阶段”,而“马家小村类型的一些特点,除黑红彩兼施等有所保留外,其余基本消失”(韩建业著《中国北方地区新石器时代文化研究》第三章第二节)。这意味着马家小村类型在晚期可能有一个变动,而这个“变动”与钓鱼台类型在年代上刚好能够衔接,在彩陶纹饰上也有可衔接之处,或许其间存在着人群的重组与流动?

  距今5000多年前,辽西地区红山文化中出现了女神庙、祭坛、积石冢大墓、金字塔式巨型建筑,学者认为这是仰韶文化北上与红山文化发生“花与龙”的碰撞的结果,但是有人认为红山文化女神庙遗迹当属炎帝族文化(傅朗云《牛河梁“女神庙”族属考》,《北方文物》1993年第1期),笔者也认为红山文化寓含“天圆地方”观念的祭坛、积石冢也与半坡类型及西水坡45号墓穴形制所示文化内涵有内在的联系,而与庙底沟类型尚不能直接挂钩。我们推测,红山文化中与半坡类型这种关联因素可能与半坡人的逃亡、远徙辽西有关。现在,从钓鱼台类型的角度去看,红山文化有关现象更能得到一合理解说:钓鱼台类型彩陶纹饰存在明显的半坡因素,说明这一族群可能是以半坡类型炎帝族裔为主体,或者它至少应是炎、黄两族后裔的联合体,从年代和地域两方面看,红山文化坛、庙、冢遗存的产生都是与仰韶文化钓鱼台类型相衔接,而不会是其他类型,所以红山文化坛、庙、冢的产生得到一种合理的解释。说到这里,笔者想对大司空类型、钓鱼台类型那种弧边三角与平行线相组合的彩陶纹饰的内涵表达作一解说:弧边三角成对出现且为一种对称、对顶关系正是立杆测影所得阴阳交午图形的变式,大量见于半坡类型各种纹饰、器型,而成组的斜条纹、竖线纹也正应该是象征立杆测影之立杆、是对立杆测影的崇拜所致,红山文化中祭坛、积石冢方圆相配表示“天圆地方”也正源于立杆测影(参见第25项证据或理由),几者在内涵表达上完全吻合。所以我们推断,创造大司空类型的人群主要是炎帝后裔,其远源在渭水流域的半坡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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