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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中两国公务员制度的根本不同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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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5 12: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美国历史上的公务员制度始于《彭德尔顿法案》法案的颁布,但文官制度思想的革新却始于威尔逊的《行政学研究》,在之前的美国历史上,多党分赃制是主流。如果有朋友喜欢看美国历史或者中国的主流刊物的话,应该会知道多党分赃制这个词。这个制度就是把政府职位作为两党竞争的战利品来分配,如今日驴党获胜,则职位多分给驴党人,明日象党获选,则象党拿职位封赏。后来,威尔逊将政治与行政学说分立开来,称政治的目标在于民主,行政追求的目标在于效率;政治是选举产生的政治家的活动,行政则是技术官僚们的管理工作。映射到现实的话就是:政治家参加选举,制定公共政策,行政官僚只负责执行政策,在政治上保持中立。威尔逊的政治行政分立说与文官改革、《彭德尔顿法案》一起成为现代文官制度的基础,日后的美国法律虽然对公务员制度几经修改,但依然没有离开行政与政治分离这个圈圈。

      再来看看中国。
     要说多党分赃制这个词语或许没几个中国人知道,但中国政客们干的事情却和分赃制差不多。中国虽然到20世纪才有现代意义上的政党,但古来“党争”之事却屡见不鲜,那时的“党”仅仅代表一种派别与势力范围,一“党”政治斗争获胜后经常把朝廷的重要职位委任给属于自己派别的人,且这种现象已经存在几千年之久,直到现在都有这种事情发生。
     与《彭德尔顿法案》相对应,中国在吸收了西方公务员制度之后于本世纪05年颁布了《公务员法》,采用了中国人最习惯的考试方法以及功绩制的文官制度,一直沿用至今,而且公务员考试也成为了高考与考研之后规模最大的“天下第一考”。

      中国的公务员制度看似与美国差不到哪里去,实际上却并非如此

      威尔逊的政治行政两分法让美国的公务员可以独立于政治,专心成为技术官僚,执行政策。中国公务员谈中立就是扯淡了,在中国这块充满特色的土地上,你去哪里谈中立呢?莫说是公务员,连媒体、律师都得“讲政治,顾大局”,都得“替党说话”,都得讲“党性”,在这个连小学生都得戴着红领巾卖命给单一政党的国度里,“公务员讲中立”本就是空中楼阁。既然是空中楼阁,那么只负责政策执行也是不可能了。可见,没有区分政治与行政的国家,没有搞清楚党国关系的国家,建立起的公务员制度,只是一个没有制服的党卫队而已,里面的人也是一群拿工资的职业党徒,这才是两种看似差不多制度的根本不同之处。

     文末,再闲扯一下《彭德尔顿法案》的实施。要知道,在该法案执行之前的美国,多党分赃制是主流,两党虽然都会失势,但都会得到政府职位,换句话说,以政党利益来看的话,多党分赃制实在是共和民主两党双赢的东西。当然,这是建立在践踏公权力与民众利益基础上的。在这种背景下,《彭德尔顿法案》基本上就等于把两党利益的平衡打破了,这种破坏政党利益的法案竟然能被政党自己给通过掉,这是以利益至上的中国人值得反思的地方。毕竟,多党分赃在中国横行数千年,莫说通过法案,中国人一直都对这个窝里斗的价值观乐此不疲,哪里还会从法律上建立契约去破坏这种价值观呢?

    可见,中国离真正的现代社会依然非常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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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5 12:32: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公务员制度故意混淆概念。
国外公务员分为政务官和事务官,中国的“考公务员”的公务员其实只是“事务官”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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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5 15: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民选,一个党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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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5 16:34: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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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是爹,政府是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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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5 16:34: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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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6 17:47:5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楼荣誉叫做忠诚于2009-08-25 15:17发表的 :
一个民选,一个党任命


你看清楼主文章没有??美国文官制度是民选制度吗??[s: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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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文官体制 是一个复杂的架构,有很多必要的法律公文组成。

中国在近代也有在亚洲一致世界领先的文官体制,从晚清立宪筹备到1919、1925年前的民国中央政府,一直在完善现代体制、非政治化的文官体制,但这个体制本身并没有在全国彻底有效的推广。


原因是


1、晚清立宪时代,文官体制正在草创,仅仅是开创了体制思路建设和基本的框架,所以并没有实际运用。


2、1925年前的北洋时代,北京政府沿承晚清官吏体制改革,历经十年积累健全了现代文官体制,这部相对健全的成系统的文官体制,同样也是非政治化的,保障文官体制不因意识形态、政党轮换而打乱。但令不出九门的北京虚弱政府的非政治化、非意识形态化的现代文官体制,即不能被地方政治军阀接受,也不能被南方革命政府的意识形态观念所认可。这套文官体制虽然是100年中国最健全最接近现代形式的,始终没有有效推行,它仅仅在北京中央政府的中下级文官中得到部份实践。


明王提到美国文官体制的核心之一是:确保文官体制不被政党政治渲染、最大限度的保障国家机器平稳运行、同时也有效保证美国文官在体制上不被意识形态所左右。我也同意这是美国政治平稳、国家安定的基本基石,美国文官体制建立后的100年正是美国走向强大稳定的100年。

对于中国,目前也正在逐步建立文官体制,无论缺失什么(比如非政治化),毕竟开始组建框架了,这是一百年中国不断折腾的一种反省,有个框框总比没有好吧。

1925年前的文官体制总体上是很健全的,很接近于日本文官体制,但又比日本文官体制要民主和非意识形态化,核心是比日本理念要先进的。

明王强调的文官非政治化、非意识形态化的体制保障,在1925年前的中国已经初步成型,只是后来被一系列激情昂扬的意识形态革命所打破,中国由此进入意识形态化的全面政治时代,也就无法建立起明王期望的非政治化文官体制了。(甚至很长时间还取缔和替换了)

1925前的一点关于文官非政治化、非意识形态化的文官体制法律性文件有记载:


北洋政府于1913年1月9日公布施行《官吏服务令》与《文官保障法草案》。《官吏服务令》确立了一条重要的文官义务原则,即官吏首先必须服从法律,其次才是服从上级官吏。长官只能在其所监督的范围内发布命令,而且如果上级长官所发的命令有违法令或形式不完备或不属于下级官吏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下级官吏有权拒绝服从。为从根本上保障文官的地位。

《文官保障法草案》规定,文官非受刑法之宣告、惩戒法之处分或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职务或自己申请,不得被免官;非得文官本人同意,不得转任同等以下之官。只有在被交付惩戒委员会审查或被作刑事告发或控告或因官制之变更致官署或官员裁废合并等情形时,文官才能被命休职(即停职)。被休职的文官在休职期间除不执行职务外,其他一切待遇与在职官员无异。因官制变更而被休职的文官在休职期间如遇有相当之缺额,应即行叙补。此外,该草案还对文官的免职与休职,规定了较为严格的程序。该法在法律上保障了避免文官因政局的变动而受经常性的更换,从而保持政府行政活动的连续性。由于各级官员的职位不受上级官员个人威福的影响,就有可能使他们摆脱对上级官员的应酬而专意于行政与技术业务工作,从而大大提高行政效率,并保持政府的廉洁与公正。


其它文官体制的法律还包括:


《文官高等考试法》、《文官普通考试法》、《外交官领事官考试法》、《法院书记官考试暂行章程》、《监所官考试暂行章程》、《文职任用令》、《简任文职任用令》、《荐任文职任用令》、《委任文职任用令》、《征收官任用条例》、《审计院编制法》、《中央行政官官俸法》、《外交领事官官等官俸令》、《技术官官俸法》、《监所职员官俸法》、《文官惩戒条例》、《审计官惩戒法》。《文官任用法施行草案》、《文官考试法草案》与《典试委员会编制法草案》,《文官高等考试法》、《文官普通考试法》以及《文官高等考试典试令》、《文官普通考试典试令》。
《外交官领事官考试法》、《法院书记官考试暂行章程》、《监狱官考试暂行章程》、《官吏服务令》、《文官保障法草案》、《文官惩戒委员会编制令》等。

即使民主多元后的台湾,所修正的文官体制也大多重新延用了1925年前的很多体制,有的甚至种类也延用近百年前的旧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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