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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9年国民党制定的《共党问题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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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8 15:3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共党问题处置办法  
  
                    (分别密令各省党政军高级长官) 
       
                           甲 最高原则  

  
  一、关于共党问题之症结,目前不在陕北几个县,而在共党应有实践共赴国难宣言之诚意及服从中央命令、执行国家法令、实行三民主义、彻底取消其一切“特殊化”之行为与组织,而不自居于整个国家体制之外。
  二、本党所希望共党者,为巩固统一,一致抗敌,争取国家之独立,民族之生存,其有违背国家民族之利益、破坏法令纪纲、妨碍抗日者,本党断不容许。
  三、对于共党应根本打破利用观念,并彻底扫除恐怖心理,一本大公无私与人为善之精神,予以精诚感格,使共党向革命之道路前进,而不复把持割据,作非法之活动。
  四、共党问题之处置,必须我全体同志,具备坚强之决心,随时警惕自励,坚守我革命之立场,断不可迁就退让,或有所姑息,否则适足以演成严重之局势。
  五、吾人要求共党今后一切设施与行动必须合乎国家统一与独立为唯一原则。关于目前一切纠纷之解决,端在共党首先真诚恪守中央命令,执行国家法令,使事态平复,然后始可谋正当之解决。  
  六、吾人处置共党问题,完全根据我最高革命领袖持平的及理智的态度,以整个国家民族利益而为长期久远之谋划,决非狃于偏见,故事吹求,以激成共党之不安,此种至大至公之精诚,当为全体同志所必须深刻了解。


                                      乙 施行通则


  一、绝对立于主动领导地位,尽我执政政党之职责,予共党以严格之督导监察,使之自反自觉,共趋革命途径,绝非如国际两个国家之对立与合作方式。
  二、对共党之态度与方针,当以抗日为中心,始终坚持本党抗战建国纲领,以积极领导共党参加抗日,且尤当立于抗日之立场打击共党破坏抗日及取缔其妨碍抗日之行为。
  三、与共党斗争要诀,厥在健全本身,惕励自我,由各自职务上奋发淬厉,努力于工作之竞赛,谋积极的实干苦干,而不仅作消极之防止取缔,顾有侵犯我革命职责者,必当予以严格之教训。        
  四、处置各地共党问题,我党政军步调必须完全协同一致,且特别着重层层负责与执法以绳,即凡共党违反法令与破坏统一等事件,各级均当依照法令,随时随地予以处分而纠正之。    
  五、以我执政党之立场,凡国内任何团体或个人,均应一律视为国民一分子,共党自亦决不能例外,故共党所有越轨举动,均当按法处置,但我人又应了解本党之伟大精神,厥在不畏强暴,不侮鳏寡,故对守法之共产党人,不可故事欺压。   

   
                                丙 具体办法  

  
  一 目前极待解决之问题

  一 陕甘宁边区问题 
 
  (1)陕甘宁边区政府之非法组织,非但破坏国家之统一与行政体制,实为分散力量妨碍抗战之最大障碍,绝对不能令其存在。  
  (2)划陕西之肤施、保安、安塞、延长、甘泉、靖边等六县为陕西省第二行政区,必要时将甘肃之庆阳、合水、环县之一部,划为一行政区隶属甘省府,专员及县长人选可准由十八集团军推荐,经省府核准转请任用。
  如上项办法实行困难时,则就边区政府目前所实际占据之区域,成立陕北特种行政机构,直属陕西省政府管辖,其人选得由十八集团军提出一部分,经省府核准后转请任命。
  (3)在上项区域内之一切行政,应切实遵照中央法令办理,不得有特殊状态之存在。
  (4)(一)陕西之府谷、神木、榆林、横山、定边,(二)自横山经米脂、绥德、安定、清涧至延川,(三)自宁夏之盐池、豫旺经甘肃之庆阳、西峰镇、正宁、宁县,(四)自陕西之长武经栒邑、淳化、耀县、宜君、中部、洛川、à县至宜川。以上各区域,酌量加强军事力量,以维持地方之治安。        
  (5)划陕西之府谷、神木、榆林、横山、定边、米脂、绥德、安定、清涧、吴堡、葭县、延川为陕西第一行政区(专员公署改在榆林),宜川、洛川、à~县、同官、宜君、中部、耀县、淳化、栒邑为第三行政区(专员公署改设耀县)。
  (6)十八集团军擅委之河防司令、警备司令,应明令撤消,另由我方派员充任河防司令,担任自宜川经延川、延长、清涧、绥德、吴堡、葭县、神木、府谷一带之河防任务。
  (7)十八集团军之募补区,应明令撤消。
  (8)陕省及甘省封锁线内,各区之行政专员及县长,应遴选本党干练忠勇之同志充任。
  在此项区域内应切实维持地方自治,县集权于县长,区集权于专员。所有各区内之党政及保安武力,统归各该区专员节制指挥。    
  (9)各区除现在的武力外,应按中央编制,增编保安团队各两个,经费中央补助。
  (10)各区保甲经费,由中央酌予补助。

  二 对晋察冀边区问题

  (1)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及冀中、冀南两主任公署与国家整个行政体制不合,应遵令撤消,改划行政专员区,冀中、冀南可照去年九月阎司令长官意见,各划四个行政区,直隶河北省政府,晋东北五台等十六县,原为山西第一行政区,可仍归旧辖。
  (2)以上改划之各行政区专员人选,可由原边区行政委员刘奠基、胡仁奎二同志中遴选之。各县县长人选,分别考核,重予加委之。      
  (3)十八集团军所设立之所谓晋察绥军区及其分区,应即撤消,统由各该所隶战区司令长官部接收管辖,其所属游击部队,统归战区司令长官指挥调遣。  
  (4)选择若干重要据点,配备党政军力量,发展党务行政,训练青年干部,逐渐肃清反动势力。  
  (5)尽量发动地方人士及本党同志,在此边区内发展本党民众运动,树立抗日肃反力量,俾增强我华北抗战基础。

    二 一般取缔办法  

  一 军事方面      
  (1)第十八集团军既经改编为国军,其军令、军政,应统一于中央。所有该军编制、补给等,均应遵照中央法令办理,不得有“特殊表现”及私行征募等情事。        
  (2)为统一指挥机关之名称,所有以前各路名称不属于战斗序列者,均经通令取消,第八路军名义亦经同时取消,不得再行沿用。
  (3)国军之驻地视情况为转移,统由军委会或战区以命令规定之,十八集团军自应服从上级命令,不得要求划给区域。
  (4)第十八集团军之战斗序列与游击区划分,统由军委会以命令行之,该军不得自由变更越出命令范围,凡经命令改入于另一战区者,应受该战区司令长官统一指挥。
  (5)严禁十八集团军强提团枪或缴友军枪械及私编部队,私委名义,其已委之各部名称、番号,经报由军委会核准有案者,经费由战区统筹支配,严禁向地方征发与派款。
  (6)陕北由清涧河以北之河防,改派其他国军接替。
  (7)游击根据地之规定及当地政权之建立,统由该管战区司令长官协同战地党政委员会核定,其地方官吏之委派及赋税之征收,仍归各该隶省府办理。
  (8)十八集团军政训工作,应照军委会政治部所颁布之宣传纲领及其他规定之政训工作办法行之。而政工人员之编制与人事,亦应依政治部命令行之。
  (9)军委会为求与十八集团军密切联系起见,照各军前例,派联络参谋若干员,前往联络考查,该参谋等应适时呈出报告,以便指导、考核、纠正。
  (10)十八集团军除在军委会行营及战区长官部所在地,经准设置办事处外,其未经军委会核准者,一律取缔,以杜流弊。   
     
  二 党政方面

  (1)全国上下均应一致遵奉抗战建国纲领,以实行三民主义为最高原则,任何纠纷,皆当依照法令处理。
  (2)共党在各地不得假借名义,为任何公开或秘密之组织及民众运动,如经发现,即勒令解散,并予以应得之处分。
  (3)共党外围组织,如民族解放先锋队、西北青年救国联合会、工人救国会、农人救国会、妇女救国会、全国学生联合会等,应即严令取消,由中央指定机关接收训练。  
  (4)共产党员非经中央特许,绝对不准服务于各部队、机关及军事性之学校、交通及产业机构中,上述各部门尤应严格防范共党潜入活动,发展其秘密组织。  
  (5)个别共产党员在各地一般公私机关团体服务者,必须开列名单呈报中央,否则一经查觉,即以战时非法活动论罪。      
  (6)共党应即停止违反本党政策之种种宣传及共产主义思想之传播与该党党章决议宣言实际活动情形之公布,关于“统一战线”、“新阶段”、“拉丁化运动”、“新启蒙运动”、“民主政治问题”与“少数民族问题”等等宣传活动,即应取缔。
  (7)共党如办有报章、杂志、书店或印刷所等,均应依法办理立案登记等手续,并遵照法令之规定,报章、杂志不得载有违禁之文字或广告,书店不得发售违禁之书籍刊物,违则即行封闭。其他报章杂志如刊载有共党色彩之非法文字,亦应同予取缔。至出版事业收归国有国营时,共党所办之报章、杂志、书店及印刷所等,则一律不许继续存在。      
  (8)对付共产党员之态度可分为两种,上层注重“理性之折服”,以“严正”对之,中下层则予以“事实上之教训”,以“严厉”对之,但对于思想不定之青年,则宜开诚感格,善为诱导,使之悔悟。      

  三 行政方面  

  (1)绝对否认所谓“陕甘宁边区政府”之组织,中央决定认此为地方问题,授意各该省政府自动以种种必要手段,恢复管辖权力。      
  (2)共党在华北游击区内组织之地方政权,应即令移交冀察战区党政委员会分会。
  (3)教育与训练机关,必须绝对统一于中央,“陕北公学”与“抗大”应令停办,或归中央接收,至少其教员应由中央遣派,课程应请教部核定。
  (4)任何地方不得建立违犯本党立场及中央法令之经济制度。
  (5)根据重庆财政会议,战地省政府得发行以法币为基金之省钞及辅币(军用流通券),但各省发行之数量,应先呈准,不得滥印滥发,以防流弊。


    三 积极防止办法


  以上所述均偏于消极的取缔,惟今日之处置共党问题,决非仅消极所可奏效,尤贵乎本党自身之充实力量,健全发展,积极推进各项工作,以与其作积极之斗争,方克有济。故吾人欲求共党问题之圆满解决,与其处处只责备他人,不如事事求诸在我,而从本身努力。

  一 党务方面 
 
  (一)关于一般的:
  (1)积极加强并统一本党之民众运动,使各阶层民众,皆在本党领导之下,努力实行三民主义,以杜绝共党活动之机会。  
  (2)全国各级党政军机关,应尽量吸收优秀青年,予以训练,分配其工作(是项经费将由中央统筹办理)。    
  (3)健全本党基层组织,发展本党党员,使每保或每甲皆有本党党员之分布,以任领导民众、防止共党活动之责。
  (4)严厉统制出版事业,凡书店、报社、印刷所等,一律收归国有国营。      
  (5)大量印行本党各种宣传书籍、报纸、杂志等,广泛宣传,并充实文化驿站,普遍于全国各地,组织广泛的发行网,以利宣传。        
  (6)大批训练党部中下级干部,整饬党纪,健全各级组织机构。 
   
  (二)关于游击区的:  
  (1)配合军事环境与游击部队密切联系,在各游击区内选择若干有利地位,作为发展游击区党务之根据地,在每一根据地开办一规模完备之训练班,大量吸收游击区内之青年,施以训练,担任党的工作。
  (2)在游击区根据地以外之各县,视环境之需要与可能,亦各举办相当规模之训练班,或流动训练班,就地训练青年。
  (3)在邻近游击区,如豫西、豫北、陕北、皖南及冀察晋边境等处,选择若干重要地点,各举办规模较大之训练班,以吸收离乡青年。      
  上述各种训练班采分科训练方式,俾养成党的组织、训练、宣传、民运等各种有专长技能之人材。
  (4)大量发行报纸及各种宣传刊物,并在各沦陷县份,建立普遍之秘密交通网,以供宣传品之传递。
  (5)用各种不同方式不同名义以组织游击区内之民众。

  二 行政方面  

  (1)改善地方行政机构,特别加强战区之地方行政干部,尽量选用贤能与青年,绝对不可利用贪污、土劣,作防止共党之工具。        
  (2)地方各级行政人员,对于处置共党问题,必须遵重当地党团之意见,并尽力协助党团,进行检举与肃反工作。
  (3)地方各级行政官吏,非经中央特许,不得引用共党分子在机关或学校中服务,利用共党之心理,必须根本打破。
  三 军事方面  
  (1)加派有力部队,或忠实精干之游击干部前往冀、鲁,俾加强本党在华北之武力,以限制共党之发展。
  (2)加派有力部队开入陕北,或陕北就地编组军队,以树立本党在该区内之武力,保障党政工作之推进。


    丁 方式与技术


  一、中央党政军高级长官每月会商一次,研讨对共党问题之处置,地方党政军每月或一旬开联席会议一次,战地则由党政军委员会分会协同当地最高军事机关,随时协商或规定例会。
  二、党政军各机关对付共党之态度,中央可示宽大,地方务须谨严,下级积极斗争,在分工上,党部负斗争责任,政府处调和地位,军队则为后盾。
  三、各级处置共党问题方式,在可能范围内,应尽量以命令行之,关于各项案件处置经过,必须随时详报中央备案。
  四、制裁共党活动,应尽量运用民众力量,党政机关避免直接出面,尤须避免党派斗争之痕迹。  
  五、党政军各机关,应指定本党忠实同志专责办理关于共党之案件,以保持绝对机密性。      
  六、搜集各地共党活动资料,每半月汇编调查专报,密令各级有关机关,协同防止。
  七、以组织打击组织,仍为对共党必要之方针,无论政治、军事、经济各方面,均应加强本党党团及特种组织之活动,并使中央颁布防止异党活动办法,具体执行。    
  八、加强特务工作,以对付共党之间谍,组织特种党团,打入共党组织。        
  九、利用共党内部派别矛盾与思想斗争,以分化其内部力量。    
  十、以一切有效办法,尽量取缔共党各地组织网,通讯网及其发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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