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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春秋车卒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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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1 21:50: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辆兵车到底有多少士卒跟随? 其有三种说法:其一,七十五人者;其二,三十人者;其三,二十五人者。
1,《周官∙夏官司马》曰:“百人为卒,卒长皆上士;二十有五为两,两司马皆中士;五人为伍,伍皆有长。”
此段文字是说:百人则有卒长统领,二十五人则有司马统领,五人则有伍长带队。此中司马非大司马。司马有大司马,小司马,军司马,舆司马,行司马之属。此为行司马。一行司马统二十五人为两。
此“两”是指车辆。一车两轮,故称两,或辆。二字同用。盖两即车一乘之名。《诗∙鹊巢》:“百两御之,百两将之,百两成之。”百两即百辆,百乘。
“二十五人为两。”即二十五人拱卫一车之意。故一辆兵车实随二十五人。
二十五人其中甲士十人,步卒十五人。有三名甲士在车上,余下七名甲士和十五名步卒共二十二人在车两旁及后环卫跟随。
2-1,以二十五人拱卫一车考之有确证。《左传∙闵公二年》“帅车三百称,甲士三千。”一车十名甲士。正合此数。
武王伐商“虎贲三千,车三百。”虎贲即甲士,也与此数相符。
2-2,再以军队数量而证。按周制,一军12500人。天子六军共75000人。《诗∙采芑》纪录了周宣王派大臣方叔南征一事,诗中三次说:“其车三千。”3000乘上25 正是天子六军之数75000人。故而也知,一军有兵车500辆。
再有,《诗∙魯頌∙閟宮》:“公车千乘。公徒三万。”这是说鲁国的兵车有一千辆。一千辆兵车是二军所属。按周礼,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鲁当时是侯爵国当为次国应编二军,故有一千辆车,25000人,说三万靠其大数。
2-3,以军队编制考之。按周礼军队编制是:
5人为伍:5    人
5伍为两:25人
4两为卒:100人(此等级达到整数一百故四进位)
5卒为旅:500人
5旅为师:2500人
5师为军:12500人
第二级编制5伍为两。前已说明两即是辆,一乘车。这里显然明确指出一两25人为一辆车。如以三两75人 为一车,则所有五进位编制被打乱。五进位编制从周初至少保持到战国初年,以后是怎样变化姑且不论。既使管仲治军时也是以五进位编制改造齐国军队:“五人为伍,五家为轨,五乡为师。”     

3-1,车卒七十五人者源于《司马法》。《司马法》云:“兵车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如按此计算上例诗鲁国一千辆兵车应配卒75000人,何以言三万?
车卒三十人者也来自《司马法》。郑玄注引《司马法》佚文曰“革车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管子∙乘马》也说:“四马,其甲二十有八,其弊二十,白徒三十奉车两。”也以徒三十拱一车。
从管仲改制齐国军编上也可看出一车二十五卒。管仲将原一军12500人缩编为10000人 。如按一车25人算,则一军400辆兵车。如按一车75 人算,一军只有133辆兵车,显然不足。
3-2,三十人者有两种解释:一种或许是管子改制齐军,将一车二十五人曾至三十人。这有些象战国时孙子将车卒曾多至百人一样以扩大其步兵。一种解释是多出的五人为厩养等后勤服务人员。总之三十人之说尚可接受,七十五人的观点却无明证。
3-3,两种说法之例,不足信也。各例均非却说。
三十人制说:
   《左传》闵二年“齐侯使公子无亏帅车三百乘、甲士三千人以戍曹。”一车十甲士。
   《诗•鲁颂•閟宫》“公车千乘,朱英绿縢。二矛重弓。公徒三万,贝胄朱綅”;这例尚可,或许有5000人后勤。
   《国语•齐语》“君有此士也三万人”“有革车八百乘”,童书业先生认为每乘三十人,举大数称三万; 两数分列无关。
   《吕氏春秋•简选》“齐桓公良车三百乘,教卒万人,以为兵首,横行海内,天下莫之能禁”;三十多了。   
   《管子•伯形》桓公“因命以车百乘、卒千人,以缘陵封杞;车百乘、卒千人,以夷仪封邢;车五百乘、卒五千人,以楚丘封卫。”这又是一车十士。
   《管子•大匡》“桓公告诸侯曰:请救伐。诸侯许诺,大侯车二百乘,卒二千人;小侯车百乘,卒千人。”一车十士。
七十五人制说:
   《孙子兵法•作战》“凡用兵之法,驰车千驷,革车千乘,带甲十万”,车战至此已有变。
   《韩非子•十过》“公因起卒,革车五百乘,畴骑二千,步卒五万,辅重耳入之于晋,立为晋君。”此例带有浓厚的战国色彩。
下列各例更不值得推敲:
定十年“午以徒七十人门于卫西门,杀人于门中。”
定十年“涉佗曰:‘夫子则勇矣,然我往,必不敢启门。’亦以徒七十人旦门焉。”
昭十一年“楚子伏甲而飨蔡侯于申,醉而执之。夏四月丁巳,杀之,刑其士七十人。”
昭二十一年“华貙以车十五乘,徒七十人,犯师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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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21 21:54:19 | 显示全部楼层
4-1,综上所述,一辆兵车跟从二十五人是比较可信的。那么为何有三十人和七十五人之说法呐?这就要从这三种出兵法的来源说起。而要知道出兵法首先要明白春秋时的行政区划和田制。
4-2,周朝的行政区划从大块上分为三大区域:乡,遂,都鄙。
国都近郊为乡,乡外称遂,遂外为都鄙。三大区域分田出赋不同。见下面所列:
三级区划:
乡:
五家为比,5家;
五比为闾,25家;
四闾为族,100家;
五族为党,500家;
五党为州,2500家;
五州为乡,12500家;
遂:
五家为邻,5家;
五邻为里,25家;
四里为酂,100家;
五酂为鄙,500家;
五鄙为县,1000家;
五县为遂,12500家。
都鄙;
四井为邑,36家;
四邑为丘,144家;
四丘为甸,576家;
四甸为县,2304家;
四县为都,9216家。
三级区划受田之法:
乡:上地,家7人(可任者3人);乡每家人数和受地法与遂同。此略。
        中地,家6人(可任者2.5人);
        下地,家5人(可任者2人);
遂:上地,1家田1百亩,莱50亩,岁种百亩休耕50亩(食者三分之二)
        中地,1家田1百亩,莱1百亩,岁种百亩休耕百亩(食者半)
        下地,1家田1百亩,莱2百亩,岁种百亩休耕2百亩(食者三分之一)
都鄙:不易之地:1家百亩         (九百亩成一井,见上)
            一易之地:1家2百亩      (易地即莱地皆为休耕之地)
            再易之地:1家3 百亩
4-3,井田制和兵制
只有都鄙实行井田制,而井田制和司马法密切相关。
1井9夫 方1里,面积1平方里;(1井900亩分受9夫/家)。                                                                                          
4井为邑36夫,方2里,面积4平方里;
4邑为丘,16井144夫,方4里,面积16平方里;
4丘为甸,64井576夫,方8里,面积64平方里;16邑,*出兵车1辆;            
                 (如加上沟洫道途各长宽2里,方10里,面积100平方里,按方1
                      里为1 井算,100平方里共100井,其中实田数为64井,36井为虚
                      数)
4甸为县,256井2304夫,方16里,面积256平方里,64邑。出兵车4辆;
                (如加上沟洫道途各长宽4里,方20里,面积400平方里,计400井,
                    其中256井为实数,144井为虚数。)
4县为都,1024井9216夫,方32里,面积1024平方里,256邑。车16辆;
                (如加上沟洫道途各长宽8里,方40里,面积1600平方里,计1600                  
                    井,其中1024井为实数,576井为虚数。)
4都为同,4096井36864夫,方64里,面积4096平方里,1024邑。车64辆;
(如加长沟洫道途等长宽各16里为方80里,之后各边再加长20里达到                                方100里,面积10000平方里,计10000井。其中4096 井为实,5904井为虚。)
以上为井田制的出军赋之法:丘甸法。

4-4-1,司马法有两种出兵制:一是通成法,
*10井为通,90夫,30屋/家,实为8井,72夫,2邑。出士1人,徒2人;
*10通为成(乘),100井,900夫,300屋/家,实为64井,576夫。*出车一乘,出士10人,徒20人。此法谓之通成法。
*10 成为终,1000井,9000夫,3000屋/家,实为640井,5760夫,车10 乘,
出士100人,徒200人。
10终为同,10000井,90000夫,30000屋/家,实数同于上“同”。车100乘,出士1000人,徒2000人。

4-4-2,司马法的另一种出兵制,乘马法:
四邑为丘,有戎马1匹,牛3 头;
四丘为甸,甸为64井,出马4 匹,牛12头,* 兵车一乘,甲士3人,步卒72人。 戈盾具备谓之乘马。此法谓之乘马法。

4-5,通成法是以丘甸法括号里的整数100井为基准而计算的。见上面所示,100井当中36井其实是虚数,这多出来的36井的面积是道路,水沟房屋等占地,家庭人数并不多,还是576家。但后来却按整数100井算。按1井9家,100井共计900家。
原576家出车一辆,那么900家就要既出车也要出人。这就是司马法出车又出人的理论根据。
乘马法也是以此为根据,步卒的数量多了达到75人,故又要求再出兵器盾牌。
其实司马法的两种出兵法都与春秋兵制不符。上面所讲的井田制下的丘甸法中只规定了出车,并没有出人的规定。因为,三级区域之人各有分工,乡出人,不够,再由遂出,都鄙之井田制中人只出车,不负责出人。出车不出人,出人不出车。这是死规定。
4-6,在规定乡,遂,都鄙之人所负义务时唯见乡人有兵役之务,而不见都鄙出人之条款。《周礼∙地官 小司徒》曰:“会万民之卒伍而用之。五人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五师为军。以起军旅,以作田役,以比追胥,以令贡赋。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以其余为羡,唯田与追胥,竭作。”
此“可任者”即可服兵役者。一家七口人,可征役者有三人,一家六口可征役者两家合算为五人,一家五口人,可征者二人。但一家只出一人,其他人为“羡卒”即后备兵,除非冬狩操练军事或有追杀大量贼寇时全部征调(竭作)。一家出一人,一乡12500家正好一军之数。当然这乡人多,那乡人少,不可能都是整数,互补成整。
可见乡中之民不仅有正式兵士(称为正卒)可供足数,而且还有备用兵(羡卒)以备不足时征调。那么还用得上去边远的都鄙去征人吗?
5,由此而得知司马法中的两种出人之制30人或75人显然不是春秋兵制,乃是后起之法,不能与春秋兵制相混。至于春秋兵制一车25人在没有确凿的证据驳倒它之前,我认为还是可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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