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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腊文明----古代希腊罗马的国家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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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1 10:34: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希腊文明----古代希腊罗马的国家审计
古代希腊罗马的国家审计
  19世纪著名的美国史学家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指出:“迄今为止在全人类中,雅典按人口比例而言,乃为最卓越、最聪明、最有成就的一支”。他和革命导师恩格斯都认为,雅典的民主制度在当时是进步的。
   审计监督制度就是这套内容丰富的民主制度中的重要方面。
   如前所述,在2000多年前的雅典城邦,内部公民在政治上是平等的:没有国王,官僚及官僚风气相对较弱;按抽签选举制选举官吏,并按轮番执政制掌管政权。当时,官吏从当选到卸任,总共才一年多时间。今年为官,明年为民。所以,这一段不长的时间内,哪个当选的官吏都不可能形成自己盘根错节的势力网,谁都不敢专断朝政,骄奢横暴,无论是谁,都要过几道“关卡”,接受公民的严格监督。(任寅虎张振宝:《古代雅典民主政治》,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p.45.)
   第一关,是官吏上任前的资格审查。以执政官为例,他的资格,先由500人议事会审查,发现问题,议事会就提交法庭裁决,以决定其任职与否。
   第二关,是检查称职与否的信任投票,一年10次。在每一个主席团任期内,公民大会都要对执政官和将军举行一次信任投票,看其是否称职。倘若大多数公民对某官吏投不信任票,他就得去法庭受审。发现问题,法庭就对他处以刑罚或罚金;没有问题,则官复原职。
   第三关,是官吏卸任经济责任审查。
   第四关,是贝壳流放。上述几条,只能制约一般不法的官吏,但对权势过大的官吏则难以约束。有些人身居高位,大权在握,肆意践踏平等原则,不受法律约束,利用职权,贪赃枉法。在这类人当中,主要是雅典的将军。例如,泰米斯托克利是希腊最著名的将军,曾为雅典城邦的建立屡立功勋。但这位英雄后来却不严于律已,不仅贪赃受贿,甚至出卖国家利益。对于这样一位身建奇功而又权势赫人的特殊官吏,雅典人民就是采用贝壳流放法,将他逐出雅典的。
   在这四道“关卡”中,我们尤感兴趣的,是由审计官执行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当时,审计官是罗基斯塔埃(Logistae)和埃乌苏诺衣(Euthunoi)。罗基斯塔埃是最高权威,起初为30名,后来减至10名,每个部落1名,由抽签法选出,任职是1年。500人议事会的所有官员在卸任时,均必须按规定在离职后30天以内向他们报送自己登记的会计帐册,不得拖拖拉拉,延宕时日。罗基斯塔埃只有在确实认为他们报送的帐簿记录中不存在任何工作差错和贪污、受贿行为之时,才允许他们卸任离职。否则,就要将事件送交法院裁决,以正法度。倘若法院判决罪证属实,那么,就课以贪污或受贿数额的十倍罚金。在这样的情况下,一般都是由罗基斯塔埃亲自担任法庭议长执行审理。埃乌苏诺衣亦为10名,并配备有以抽签法选出的称为帕勒德罗依(Paredroi)的辅助官2名。他们的主要职责是:严格审核各官报送的财产目录、证据文书和会计帐册;编写审计意见,并报告给罗基斯塔埃。此外,他们还负责应收现金的收回等工作。
   那时候,只要有人在私事(或公事)方面要对任何一位已在陪审法庭报告帐目的官吏提起诉讼,他就应该在其报告帐目之日起3天之内,将自己的姓名和被告人的姓名,以及他控诉此人的罪行,再加上他认为适当的罚金数目,详细记录在一块目板上,然后提交给审计官。审计官接受并审阅这些记录以后,倘若认为该起诉可以成立,就立刻分清它究竟是属于私人案件还是属于公众案件。如果系私人案件,即将该板交付司法执行官备案。司法执行官接受以后,再将该帐目板向陪审法庭提出,由陪审官作出最后裁决。可见,官吏的责任观念在当时已深入人心,渗透到整个希腊政府,报送会计帐册让审计官审查已蔚然成风。(亚里斯多德:雅典政制,刊于《外国法制史资料选编(上)》,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p.126.)
   现珍存有关于官吏贪污受贿的诸种诉讼史料,其中有两件与古代雅典杰出的政治家伯里克利有关,那是发生在公元前5世纪中叶前后的事件:
   1,有人揭发古雅典大雕刻家、上述伯特浓神殿中雅典娜神像雕塑者菲狄亚斯(公元前490——前430年左右)有贪污黄金的嫌疑。当时伯里克利是菲狄亚斯的好友,所以,他毅然出庭为其申辨,据说激动之时竟痛哭流涕。但他的努力无济于事,菲狄亚斯最终还是被判了刑。
   2,审计官通过审查伯里克利报送的会计帐册,认为他犯有擅自挪用公款罪,结果,伯里克利不仅被罚款,而且还丢掉了将军的职务。后来,雅典人们有感于他对国家所作出的独特贡献,并认识到雅典确实缺他不可,才撤销了原判。当时就有人埋怨说:“伯里克利与其报送会计帐册,勿宁设法逃避报送帐册更为得策”。(片冈义雄片冈泰彦:《ウルフ会计史》,法政大学出版局,1980年版,p.153.)
   这两件事说明了一个严肃的问题,即在古代雅典,无论谁的官有多高,权有多大,只要被发现有徇私舞弊的行为,就得受到严厉的制裁。足见雅典的这套审计监督制度在当时发挥了多么重大的作用。对此,且不说古代埃及和巴比伦人,甚至连罗马人也感佩敬服,自叹莫如。
   我国奴隶社会的审计监督制度也未达到这样高的水平。
   所以,古代希腊的国家审计监督制度乃是希腊人的荣光和骄傲,它雄居前列,独具特色,在文明古国审计事业蓬勃发展的熊熊火炬中,闪烁着耀眼的辉芒。
   通过上述介绍,我们自然还会明白,审计虽然与会计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二者的性质是不同的。如果说会计主要是应经济管理之需而产生的,主要职能是管理,那么审计主要是应经济监督之需而产生的,主要职能是监督。历史表明,一个政权要想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发展自己的财政经济,就必须建立一套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审计监督制度。否则,官吏就容易腐化堕落,政治就容易削弱衰败,经济就容易混乱不堪。雅典有了这样一套审计监督制度并遵照实行,所以,较之那些贿赂、裙带风公行、贪污盗窃泛滥成灾的斯巴达之类的寡头城邦,他们的政治就廉洁得多,奴隶制经济发展的节奏也要快得多。
   古代罗马国家审计官的职掌与古代埃及和中国一样,也不明确,但却初步具备了立法监督的精神。这种差别显示罗马的国家审计更为先进。
   当时,罗马共和国的最高行政机关,由两个权力相当的执政官掌握。由于他们的任期不长,而且彼此牵制,权力有限,因而罗马国家实际上的行政指挥中心是元老院。元老院由贵族和退任的执政官组成,它拥有决定内外政策、审查和批准法案、控制预算并支配国家财产的权力。当时主要的国库是萨特尼金库(aerariumsaturni),内存各项经常收入和临时收入,必要的费用也从中开支。它名义上是在财务官的领导下,实际上对它拥有绝对支配权的是元老院,没有元老院的同意,任何人均不得从中提款。除萨特尼金库外,还有神圣金库(aerariumsanctius)。该金库收存从奴隶那里征得的税收。这些税款是作为预备金来使用的,唯有元老院才享有从中提款的权力。这种由立法机关对国库进行监督的制度,对后世现代立法国家审计模式的形成,有着深远的影响。
   元老院在处理日常的财政事务时,有财务官(quaesror)和监督官(censor)协助工作。元老院、财务官和监督官可以说就是罗马共和政权组织的主干。
   公元前443年,设立监督官(Censor)。监督官实际上就是当时的审计官,审计工作只是监察工作的一部分。(文硕:《西方会计史》,中国商业出版社,1987年,p.87.)
   著名史学家利理(liry)在其专著《罗马史》中论述道:(陶百川:《比较监察制度》,台湾1978年版,p.5.)
   那年建立了监察制度,开始时权力不大。……户口调查已多年没有举行了,不能再拖着不办,而执政官因受多次战争的拖累,不能专司此事。于是元老院提出一份报告,认为户口调查不一定要由执政官主持,而应另设一官,由他决定调查方法并负责编制和保管一切资料。
   由此可见,监督官系根据惯例从退职的执政官中选出,其主要任务是进行五年一度的人口调查,将国民姓名、家庭成员、奴隶数量和财产数额一一登记在调查簿上,然后按照财产的多少来指定谁属于哪一级,能否从军,能否担任公职并征收税额。他们也有权把地主贬为商人并课以重税,或把一部分人从某一部落迁移到另一部落,比如从乡村移往城市。
   正如史学家W.杜兰特(WillDurant)在其名著《文明史》中指出的那样:(陶百川:《比较监察制度》,台湾1978年版,p.6.)
   这两名监督官由百人会议的公民大会所选举,每五年改选一次。其任务之一,是负责每五年一次的户口普查,查审人民的财产,以确定他们的政治和军事地位以及纳税数额。他们必须检查每一公职候选人的品格和与其有关的记录;监察其子女的荣誉、对奴隶的待遇、赋税的征收和出纳;检查他对公共建筑的营造、政府财产和契约的授予以及土地的适当开垦。他们有权降低任何人的社会等级,并可开除道德败坏或犯罪的元老院元老。一位监察官在作出后一种决定时,不受另一位监察官的否决。他们可以提高奢侈品的税率,以抑制奢侈的风气。国家五年的预算,也由他们编制。
   在哈德良和马卡斯·安理略统治时期,一些城市经常在公共建设(如兴建戏院和男女浴池等)方面挥霍浪费,致使城市财政经常出现巨额赤字,有的城市甚至因此而陷入经济崩溃、破败荒凉状况,这使统治者们大伤脑筋。为了制止类似现象继续发生下去,他们派出了一批监督官对这些城市的会计帐目和兴建的公共设施进行就地审计。统治者根据监督官审计的结果,处理了一些管理不力的城市长官,并撤销了一些财政管理混乱城市的自治权,使之归并于省政府。(J.W.汤普逊著:《中世纪社会经济史》《EconomyandSocialHistoryoftheMiddleAges》,1984年版,P.55.)
   帝国期间,民间金融业的发展成为帝国经济的重要因素。为了增加财政收入,预防和处理偷税漏税,政府部门曾一度将民间金融业也纳入了国家审计的范围之内。这项审计监督任务,在罗马城市由城市总监负责执行,在各省由城市长官设专人负责执行。当时,罗马全土分成皇帝行省和元老院行省两部分,前者占绝大部分,由皇帝直接管理,后者则由元老院直接管理,所以,地方长官按他们各自的省属,或者对皇帝直接负责,或者对元老院直接负责。私人金融家均得对审计官员公开他们的会计帐册,并呈交他们的“营业执照”。这些会计帐册主要分成三种:一是日记帐(adversaria),或称备忘录;二是现金出纳帐(codexacceptietexpensi),用于反映关于金融业务的各项现金收支,系罗马式簿记中最重要的帐簿;三是顾客总帐(liberration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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