漂泊的荷兰人 发表于 2017-7-26 12:39:55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 各省都督府代表聯合會 1911年12月3日

第一章 臨時大總統第一條   臨時大總統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選舉之以得票滿投票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者為當選代表投票權每省以一票為限第二條   臨時大總統有統治全國之權第三條   臨時大總統有統率海陸軍之權第四條   臨時大總統得參議院之同意有宣戰媾和締結條約之權第五條   臨時大總統得參議院之同意有任用各部部長及派遣外交專使之權第六條   臨時大總統得參議院之同意有設立臨時中央審判所之權
第二章 參議院第八條   參議院以各省都督府所派之參議員組織之第九條   參議員每省以三人為限其派遣方法由各省都督府自定之第十條   參議開會議時各參議員有一表決權第十一條  參議院之職權如左一 議第四條及第六條事件二 承諾第五條事件三 議決臨時政府之預算四 檢查臨時政府之出納五 議決全國統一之稅法幣制及發行公債事件六 議決暫行法律七 議決臨時大總統交議事件八 答復臨時大總統諮詢事件第十二條  參議院會議時以到會參議員過半數之所決為準但關於第四條事條非有到會議員三分之二之同意不得決議第十三條  參議院議決事件由議長具報經臨時大總統蓋印發交行政各部執行之第十四條  臨時大總統對於參議院議決事件如不以為然得於呈報後十日內聲明理由交令復議      參議院對於復議事件如有到會參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仍執前議時應仍照前條辦理第十五條  參議院議長由參議員用記名投票法互選之以得票滿投票總數之半者為當選第十六條  參議院辦事規則由參議院議定之第十七條  參議院未成立以前暫由各省都督府代表會代行其職權但表決權每以一票為限第三章 行政各部第十八條  各部設部長一人總理本部事務第十九條  各部所屬職員之編制及其權限由部長規定經臨時大總統准施行
第四章 附則第二十條  臨時政府成立後六個月以內由臨時大總統召集國民議會其召集方法由參議院議決事第二十一條 臨時政府組織大綱施行期限以中華民國憲法成立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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