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木 发表于 2013-11-3 23:23:21

起訴起訴檢察總長

北檢以觸犯刑法第一三二條第一項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七條的洩密罪,起訴檢察總長,致引發其是否該下台的爭議。而黃世銘本人則信誓旦旦的表示,只要一審判決有罪立即辭職。如此的回應,似在表達負責的決心,惟果真如此?
在二○○六年,法院組織法修法時,特別在第六十六條第八項規定,檢察總長必須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且藉由四年不得連任的保障,以來保持檢察總長能夠客觀、中立的行使職權。依此而論,黃世銘就任檢察總長的時間,乃為二○一○年四月,卸任自在明年四月。而在我國現行審判實務,仍少踐行集中審理以為迅速審判的情況之下,第一審的判決時間,有很大的可能會落在明年四月或以後,則於此時,根本也無辭職與否的問題。除非黃世銘所下的賭注,也包括檢察官的身分在內,否則,其指稱有罪即辭的宣示,不過就是種詭辯,致無任何意義。
既然,欲期待檢察總長自行下台,乃屬緣木求魚的想法,則是否能藉由現行制度讓其停職呢?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四條第二項,主管長官在將公務員移送監察院彈劾或公懲會為懲戒時,可先行為停職處分。惟因此條文要求,公務員違法失職必須達於情節重大者才得為停職,則在法條並未列舉或例示所謂重大與否之情狀下,其判斷標準就趨於浮動。
以黃世銘案來說,其以檢察總長之尊,卻帶頭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而屬刑事犯罪,理當符合情節重大致該為停職的程度。惟身為其上司的法務部長,卻認為北檢所起訴的兩起洩密罪,法定刑皆在三年以下,而屬於不得上訴第三審的案件,致非屬情節重大。法務部長如此的論斷,實紊亂了刑事不法與行政不法的界限,更暴露出現行停職與否,易流於主管長官恣意決定之弊。
雖然,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起訴不代表有罪,惟最須謹守中立性的檢察總長,不僅視法律於無物,更甘為政治鬥爭之棋子,實已難在其位。若於此時,仍以法院判決有罪為辭職前提,實看不出捍衛清白與負責任的決心,反顯露出檢察總長眷戀權位與自以為是的心態。(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五木 发表于 2013-11-3 23:26:25

洩密案 黃世銘起訴 北檢:恐衍生專制復辟
〔記者林俊宏、項程鎮/台北報導〕檢察總長黃世銘八月卅一日颱風夜夜奔總統官邸,面報關說疑案,台北地檢署偵辦發現,黃交給總統馬英九的專案報告,詳載後續還有偵查行動,顯見刑事偵查還在進行,昨依觸犯最重可處三年徒刑的刑法洩密罪、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將黃世銘起訴。
首位檢察總長 因刑案被起訴
檢察官痛批,黃世銘面報總統做法,恐衍生專制復辟,戕害民主法治;黃世銘成為我國首位因刑案被起訴的檢察總長。
至於總統馬英九以證人身分應訊,且現任元首受刑事豁免權保護,若未來被查出涉偽證、教唆洩密或違反通保法,卸任後仍須面對司法訴究。
黃世銘昨發聲明表示:「很遺憾的,北檢屈服在壓力下起訴本人」,若一審判決有罪,會立即辭去總長職務,以謝國人。法務部表示,黃雖被起訴,但不符法官法「所涉刑事或懲戒情節重大」停職條款,不需停職。
黃:若一審有罪 會立即辭職
黃世銘搬出「行政不法」、「憲法的總統協調院際糾紛權」、「公務員忠誠\義務」、「涉案層級太高」、「提供譯文以佐證關說」及「廣大興漁船記者會」等六大招自保。
不過,北檢起訴關鍵在於,馬英九上月三日至北檢作證,交出黃世銘給他的兩份專案報告,內容記載特偵組還要傳喚立法院長王金平、立委柯建銘、曾勇夫、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等人,且要函調清查相關資金,顯見刑事仍在偵查狀態;黃世銘答辯時滔滔不絕,但對此隻字未提。
此外,黃世銘八月三十一日晚面報總統時,高檢署檢察官林秀濤仍被監聽中、且正在應訊,另名檢察官陳正芬還沒製作筆錄,全案九月五日才偵結,認定黃向總統報告偵查內容已違法。
起訴關鍵…馬交出黃給的報告
北檢認為,關說案屬個人事項,非憲政機關間的爭議,不需總統出面協商、公務員是對國家忠誠\,不是對元首一人效忠,而廣大興號漁船事件已眾所皆知,且涉國際爭端,與黃世銘洩漏偵查中秘密的情形不同。
起訴指出,黃世銘率領全國檢察官,應中立杜絕任何勢力介入,竟憑一己認定,主動求見將偵查中案情面告總統,此舉已陷國家元首於不義,造成人民誤認總統干預司法。
北檢另查詢○九七二開頭的用戶名稱為「立法院」,未載明是立院總機,認為難以認定特偵組檢察官鄭深元、組長楊榮宗、檢察總長黃世銘三人明知是立院小總機,仍假藉立委助理使用之名聲請監聽票,將三人濫權監聽部分不起訴。至於楊榮宗九月六日開記者會涉將監聽內容外洩,檢方另案偵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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