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风影音 发表于 2013-7-14 01:21:04

略论明代皇权与内阁的关系(转)

http://bbs.tianya.cn/post-no05-123041-1.shtml
http://bbs.tianya.cn/post-no01-389460-1.shtml
楼主:陳浩 时间:2008-07-28 14:32:00 
一、引言
   一般认为中国历史上的皇权是逐步加强而至于独裁之地步的,而其立论之根据则主要在于相权逐步削弱,主要着眼点在于君权与相权的增减,认为相权削弱,君权便得以加强。考诸历史,我们会发现这种此削彼长的逻辑是站不住脚的。中国自汉以后至于明,大体上历朝设官分职的基本思想便是分臣下之权,也就是分权制衡。具体到明朝的政治制度,则君臣上下、内廷外廷、文官之间环环制约,无一人可得而独裁。这一切都必须归根溯源到明初的政制变革,而明初的政制变革尤以废丞相设内阁为主要。

  二、明初政权架构之设计
   明代的政体由朱元璋初步建立,明成祖时期大体完成。其最主要的方面表现在废中书省及丞相制、升六部和设内阁三个方面。
   (一)废丞相制及其原因
  丞相,天子之辅臣,总领纪纲,统率群僚者也。东汉学者应劭对该职做了如此解释:“丞者承也,相者助也。”杜佑的《通典》中则说:“始皇尊立吕不韦为相国,则相国丞相皆秦官也。金印紫绶。掌承天子,助理万机。”可知丞相之职创自秦代,亦可知丞相之设即为助皇帝处理万机。
   明朝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五月太祖诛胡惟庸,遂罢中书省。十五年(公元1382年),太祖仿宋制设华盖殿、武英殿、文华殿、文渊阁、东阁大学士,以辅导太子,秩皆正五品。朱元璋为什么要废相而设大学士呢?一般认为,朱元璋这样做的目的是想搞个人独裁。对于这种看法,我认为是不妥当的,因为从已知的文献中找不出他如此作为是想独裁的证据。
   朱元璋并不是从当皇帝之始就不设丞相,而是到洪武十三年才有废丞相的举措,并且到洪武二十八年(公元1395年)才表示不允许后代子孙重立丞相。《明史》载:“先是,太祖承前制设中书省,置左、右丞相,平章政事,以统领众职……十三年正月,诛胡惟庸,遂罢中书省……二十八年敕谕群臣:‘国家罢丞相,设府、部、院、寺以分理庶务,立法至为详善,以后嗣君,其毋得议置丞相。臣下有奏请设立者,论以极刑。’”若说朱元璋废相是有意当独裁专制之君,在当皇帝之始抑或在更立丞相时就不设丞相岂不快哉?何苦一十三哉劳思费神?要知道,“历朝制度,皆取时宜,况创制立法,天子之事,既出圣裁,实为典要。”(洪武朝许士廉语)在中国古代君主制度下,皇帝就是最高立法者,朱元璋当皇帝时不可能不明白这个道理。因此,朱元璋废相必定有其它原因。
   朱元璋罢中书省之前,曾说“所以内置中书省……纲维庶务,以安兆民。朕尝发施号令,责任中书,使刑赏务当。不期任非其人,丞相汪广洋、御史大夫陈宁昼夜淫昏,酣歌肆乐,各不率职,坐视兴废,以致胡惟庸私构群小,夤缘为奸,或枉法以惠罪,或挠政以诬贤,因是发露,人各伏诛。”在此基础上,朱元璋进一步从历史中吸取教训,总结道:“自古三公论道,六卿分职。自秦始置丞相,不旋踵而

  《明史》,卷72,《职官一》
  《明太祖实录》,卷129
  《明太祖实录》,卷129

  亡。汉、唐、宋因之,虽有贤相,然其间所用者多有小人专权乱政。”正是通过对现实的观察和对历史的总结,朱元璋改变了他原来的做法,想出了“权不专于一司,事不留于壅蔽”,“分理天下事务,彼此颉颃,不敢相压,事皆朝廷总之”的办法。可见从主观上说他废相并非为了加强个人权力,而是为了分权制衡。
   从上段文字中所引资料可以稍稍看出朱元璋开始设立丞相和后来要废除丞相的思想根据。大意是他本来期望任命的丞相会帮助他把国家治理好,结果却反倒把国家搞乱了,而且认为历史上虽然有好丞相,但多是专权乱政的小人,所以他觉得丞相一职要不得。这层意思,朱元璋多次向臣僚表白,比如: 
   “昔秦皇去封建、立三公,以天下诸国合为郡县,朝廷设上、次二相,出纳君命,总理百僚。当是时,设法制度,皆非先圣先贤之道,为此设相。之后,臣张君之威福,乱自秦起,宰相权重,指鹿为马。自秦以下,人君天下者,皆不鉴秦设相之患,相继而命之,往往病及干国君者,其故在擅专威福而致是欤?抑君怠政而有此欤?”
   “元氏之有天下,固由世祖之雄武,而其亡也,由委任权臣,上下蒙蔽故也。今礼所言不得隔越中书奏事,此正元之大弊也。人君不能躬览庶政,故大臣得以专权自恣。”
   朱元璋显然认为丞相容易“张君之威福”,又认为元亡的原因在于“政专中书”、“委任权臣”。因为这些认识再加上汪广洋、胡惟庸等给他的切身体会,为了保持国家稳定,朱元璋终于决意废相。通政使司的设立也能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他废丞相的关键原因在于保持国家稳定而非加强个人权力。该机构为明代首创,其制约皇权方面的重要作用可以从它的以下职掌看出来:“通政使掌受内外章疏、敷奏、封驳之事。”关于朱元璋对该机构的态度,《明太祖实录》载,洪武十年(公元1377年),明太祖晓谕通政司官员时说:“政犹水也,欲其常通,故以‘通政’名官。卿其审命令以正百司,达幽隐以通庶务。当执奏者勿忌避,当驳正者勿阿随,当敷陈者毋隐蔽,当引见者毋留难”。我们知道在中国古代君主制度下,臣下的“封驳权”往往是制约皇权的最重要、最有力的手段,该项职权得以保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皇帝的权力。
   (二)增加六部的权力
   朱元璋在废除丞相的同时,提高了六部的职权,就是所谓析中书省之权归六部。所谓六部,即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昭代典则》说:“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八月丁丑,始置吏、户、礼、兵、刑、工六部,设尚书、侍郎、郎中、员外郎、主事,仍隶中书省。帝(太祖)召六部尚书入见奉天殿,谕曰:‘朕肇基江左,军务方殷,官制未备。今以卿等分任六部。国家之事,总之者中书,分理者六部,至为要职。凡诸政务,宜悉心经理,或有乖违,患及天下,不可不慎。’”
   《明太祖实录》卷129载,[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正月]已亥,胡惟庸等既诛,上谕文武百官曰:“朕欲革去中书省,升六部,仿古六卿之制,俾之各司所事。更置五军都

  《明太祖实录》,卷239
  《明太祖实录》,卷129
  《明太祖实录》,卷239
  《明太祖实录》,卷59
  《明史》,卷73,《职官二》

  督府,以分领军卫。如此,权不专于一司,事不留于壅蔽,卿等以为如何?”在这里,升六部主要是指升六部官员的品秩,如尚书为正二品(当时最高的官阶),侍郎正三品,郎中正五品,员外郎从五品,主事正六品。
   (三)内阁的设立及其职权
   朱元璋设立殿阁大学士时,内阁并未出现,大学士仅备顾问而已,并无实权。《明史》上说:“当是时,以翰林、春坊详看诸司奏启,兼司平驳。大学士特侍左右,备顾问而已。”然后,时移世易,大学士本身也在发生着变化。“考有明一代,惟太祖以大略雄才混一海内。一再传后,风气渐移。”
   明成祖永乐皇帝即位初,先后特简翰林院官员解缙、胡广、杨荣、金幼孜等七人至文渊阁值班,参预机务。内阁的名号也随之出现。且看《明史》上说:“成祖初复旧。其年九月,特简讲、读、编、检等官参预机务,简用无定员。谓之内阁。”之所以被称为内阁,是因为文渊阁在午门之内。尽管此时的内阁“不置官属,不得专制诸司。诸司奏事,亦不得相关白。”“终永乐之世,未尝改秩”。但是“诸六部大政,咸共平章。”“凡制诰命令诫敕之文曰夥,而礼典庶政之议,及事之关机密者,咸居焉。”(杨荣语)可见内阁在当时也拥有一定的权力。
   关于明代内阁的职掌,清代黄本骥编的《历代职官表》上说:“内阁职司票拟,其官创自明初,原不过如知制诰之翰林,并非古宰相之职(卷二内阁表下案语)。”
   《明史》上则说:“中极殿大学士,旧名华盖殿建极殿大学士,旧名谨身殿文华殿大学士,武英殿大学士,文渊阁大学士,东阁大学士,并正五品掌献替可否,奉陈规诲,点检题奏,票拟批答,以平允庶政。凡上之达下,曰诏,曰诰,曰制,曰册文,曰谕,曰书,曰符,曰令,曰檄,皆起草进画,以下之诸司。下之达上,曰题,曰奏,曰表,曰讲章,曰书状,曰文册,曰揭帖,曰制对,曰露布,曰译,皆审署申覆而修画焉,平允乃行之。……以其授餐大内,常侍天子殿阁之下,避宰相之名,又名内阁。”可见,明代内阁的职权主要为草拟诏书和为皇帝决策提供意见。

  三、明代内阁的运作机制
   应该指出的是,上述明代内阁的职权并不是从一开始就规定了的,而有一个变化的过程。从永乐皇帝之子仁宗皇帝当国的时代它的职权开始变化,尤以嘉靖年间的变化最为明显。先是品位得以增加,如加公、孤衔,后是职权得以提升,如用人方面可以择九卿。不过内阁的权力除受品位和职权影响以外,也受大学士的个人能力或性格影响,因为在我国古代君主制度下,制度会影响人事,人事也会影响制度。

  《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卷55,《诏令奏议类•钦定明臣奏议》
  《明史》,卷73,《职官二》
  赵翼《廿二史劄记》,卷33。转引自傅衣凌:《中国通史参考资料》(古代部分第七册),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97页。
  《明政统宗》,卷70
  陈子龙、徐孚远、宋徵璧等:《明经世文编》,《御书阁颂序》,中华书局,1962年版。
  祝总斌:《试论我国封建君主专制权力发展的总趋势——附论古代的人治与法治》,载《北京大学学报》,1988年,第2期。
  《明史》,卷72,《职官一》

  故下文就对以上方面进行分析:
   (一)内阁职权的增加及首辅
   1.内阁职权的增加。永乐年间,永乐皇帝并不欲使内阁拥有过多的权力。至成祖身没,仁宗即位。仁宗皇帝授张辅、蹇义等大臣太师、太傅、太保、少师、少傅、少保衔。太师、太傅、太保为公,少师、少傅、少保为孤,在明初同为皇帝之辅佐官,职位崇高。虽然自蹇义、夏原吉等之后,公、孤立官无专授,实际上成了一种虚衔,一种荣誉称号!但是鉴于内阁大学士本身品秩只有五品,若加公、孤衔,他们就是一品大员了。所以,加公、孤衔对于大学士之地位提高还是有帮助的。《明史》上说:“至仁宗而后,诸大学士历晋尚书、师、保、傅,品位尊崇,地居近密,而纶言批答,裁决机宜,悉由票拟,阁权之重偃然汉唐宰辅,特不居丞相名耳。”
   明宣宗时期,阁权进一步强化。内阁有了官属,《明史》载:“宣德间,内阁置诰敕、制敕两房,皆设中书舍人。”宣宗规定阁臣“定期上朝觐见皇帝以讨论效为迫切的政府事务。”“遵循洪熙帝的先例,皇帝要他们直接向他呈递密封的奏议以确定适当的行动。”他还赋予了内阁票拟的权力,票拟就是阁臣们把对奏章的处理意见写在一张小纸条上进呈皇帝采纳。“至宣德时,始令内阁杨士奇辈及尚书兼詹事蹇义、夏原吉,于中外章奏,许用小票墨书,贴各疏面以进,谓之条旨,中易红书批出御笔亲书。及遇大事大疑,犹命大臣面议,议既定,即传旨处分,不待批答。自后始专命内阁条旨。”在他的时代,形成了这样的行政程序:凡奏章和建议,都由通政使司汇总,呈交皇帝过目,再交到内阁,内阁负责票拟,再由司礼监将条旨呈交皇上“批红”,最后发回内阁下发各部。明代的票拟不单单是提意见,而是代皇帝草拟诏书。当内阁的阁臣发现他们所票拟的诏书被皇帝改票了他们可以封还执奏。而皇帝撇开内阁直接内降中旨则是不合惯例的,就算一定要内降,也必须由给事中覆奏一次和尚书询问确认一次才可以施行。万历末年,帝“遣内使至工部侍郎林如楚私寓宣敕旨,以奉御汪良德奏准修咸安宫也。辅臣言‘明旨传宣,定例必由内阁下科臣,然后发钞。若不由内阁,不由科发,不经会极门,不由接本官,突以二竖传宣于部臣之私寓,则从来未有之事。向来建议诸臣,以旨从中出,犹且虑之,况臣等竟不与闻乎?’不省”。这里说皇帝撇开内阁直接内降中旨在万历末年以前是从来未有之事,而且皇帝对于阁臣的抗议也无可奈何,只好不了了之。充分说明皇帝并不能架空内阁而独断专行。
   虽然内阁在宣德年间取得了票拟权。然而,洪宣之世,吏部尚书的地位为最高,朝位班次,阁臣仍列六部尚书之下。到了明英宗正统年间,票拟大权专归于内阁。“自正统后,始专命内阁条旨。”《明史》中说道:“正统七年,翰林院落成,学士钱习礼不设杨士奇、杨溥公座,曰“此非三公府也”,二杨以闻。乃命工部具椅案,礼部定

  《词林典故》曰:永乐初,命编修等官,於文渊阁参预机务,谓之内阁,渐升大学士诸职。仁宗或加师、保及尚书、侍郎、卿,仍兼学士、大学士衔。自后因之,称内阁大学士。凡大学士加三师,则为一品;加尚书,二品;侍郎,三品;若未加升而只系大学士者,则仍正五品。
  《明史》,卷109,《宰辅年表》
  《明史》,卷74,《职官五》
  牟复礼、崔瑞德:《剑桥中国明代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16-317页。
  廖道南《殿阁词林记》,卷9。转引自李孔怀:《中国古代行政制度史》,复旦大学,2006年版,第99页。
  《明会要》,卷30,《职官二》

  位次,以内阁固翰林职也。”可见,到了这个时候,内阁之权还是不如六部。景泰年间,吏部尚书王文入阁,从此以后,内阁票拟之旨,六部无有不领,阁权进一步加强。正如《明史》所说:“迨仁、宣朝,大学士以太子经师恩,累加至三孤,望益尊。而宣宗内柄无大小,悉下大学士杨士奇等参可否。虽吏部蹇义、户部夏原吉时召见,得预各部事,然希阔不敌士奇等亲。自是内阁权日重,即有一二吏、兵之长与执持是非,辄以败。”
   明世宗嘉靖年间(公元1522—1566年),内阁之权因为张璁、桂萼倡导的嘉靖革新明显扩大。“至世宗中叶,夏言、严嵩迭用事,遂赫然为真宰相,压制六卿矣。”嘉靖六年(公元1527年),张孚敬入阁,不久即上疏说:“今之内阁,宰相职也,倾来部院诸臣,有志者难行,无志者听令,是部院为内阁之府库矣。”可见,嘉靖初年阁权已然很重。再经过君臣一番革新,内阁首辅和宰相的区别就更少了!嘉靖与张璁曾经有过这样一次关于内阁的书面对话:
   张璁奏道:“臣切惟皇上宣德流化,必自近始,近必自内阁始。夫人君用人,固未尝借才于异代者也。今内阁择其人焉,责之以择九卿;九卿择其人焉,各责之以择监司;监司择其人焉,各责之以择守令;守令亲民者也,守令得人,斯匹夫匹妇莫不被其泽矣。”(《张文忠公集》,奏疏卷3,《应制陈言》)嘉靖皇帝对此表示:“卿率正以严,持身以正,嘉靖之成治,卿其懋之。”
   上述张璁的建议得到了皇帝的批准,从此内阁拥有了选择九卿的用人权。凡军国重事,经九卿科道官议决后,必须再经内阁核准才能上奏。内阁对于六部的奏议既然有裁度可否的权力,那么甚至可以说这个时候的内阁可以统领六部。所谓九卿,是指六部尚书加都察院长官、通政司长官、大理寺长官。九卿受制于内阁是阁权空前壮大的一个标志。事实上,正如《明史》所说:“世宗朝,璁、萼、言、嵩相继用事,六卿之长不得其职。大都波流茅靡,淟涊取容。”“嘉、隆以前,文移关白,犹称翰林院,以后则竟称内阁矣。”“嘉靖以后,朝位班次,俱列六部之上。”到了这个时候,内阁就类似于唐代的中书省了。
   2.首辅。明有首辅之称见诸史籍之最早者即为天顺朝的李贤,首辅之权为阁中最重,《明史》说:“内阁调旨,惟出首辅一人,余但参议论而已。”从李贤算起,首辅加三孤(少师、少傅、少保)衔者有李贤(少保),彭时(少保),商恪(少保)等等,是首辅而不加公、孤衔的实在是少数。虽然,公、孤仅在洪武朝是实职,但此衔是个崇高的荣誉,且品级是一品。无官者有此衔可为元老,有官者有此衔则是重臣。故当阁臣加该衔后其地位就与先前不可同日而语了。虽然如此,但内阁首辅真正成为准政府领袖则是在嘉靖年间。

  《明史》,卷73,《职官二》
  《明史》,卷72,《职官一》
  《明史》,卷72,《职官一》
  《明世宗实录》,卷81
  田澍:《洪武祖制与嘉靖前期革新》,载《社会科学战线》,2000年,第5期。
  《明世宗实录》,卷81
  参见高一涵:《中国内阁制度的沿革》,商务印书馆,1933年版,第29页。
  《明史》,卷202,赞
  《明史》,卷73,《职官二》
  《明史》,卷72,《职官一》
  《明史》,卷109,《宰辅年表》

   内阁大学士中的首辅和次辅虽然同是辅臣,但是他们的权势却大不一样,内阁票拟之权实际上归于首辅一人,其他阁臣只有议政权。《明世宗宝训》说:“此官虽无相名,实有相职。”可见在嘉靖皇帝眼里,内阁首辅就是古时候的宰相。但是实际上两者的区别还是很明显的,比如在选相的问题上,就像严嵩所说:“古者,论相之命自天子出。今者,每以付之廷推,而简用悉由宸断。”也就是说,内阁首辅出自廷推,而古之宰相则由皇帝任命。因为这个缘故,嘉靖皇帝曾发牢骚道:“廷推非道,相必君择”。然而首辅出自廷推如故,自嘉靖以后成为惯例。若首辅不是出自廷推,也不是出自翰林院的推举,就很容易被大臣弹劾,皇帝也无可奈何。
   (二)大学士的个人因素对阁权的影响
   万历初年,张居正为首辅,“时内阁权积重,六卿大抵徇阁臣指。”“次辅吕调阳恂恂如属吏。……三日不出,阁臣封章奏就第票拟,调阳坐阁,候票至乃出。……几与贾似道休沐葛岭,吏抱文书就第呈署无异矣。”阁权之重有如此。至于张居正以后表面上看起来阁权有下降的现象,原因不外乎那些首辅不想有什么作为,而不是他们不能作为。也就是说这种现象之所以出现无关制度而是人事。比如赵志皋,他有一段名言说到:“以威福归主上 ,以事权还六卿,以请托辞亲友,以公论付台谏。积诚以事主上,洁己以风庶官 ,折节以下忠贤,黜私以绝险佞。”于是乎,六部果收其权,志皋愤慨之余,发牢骚道:“同一阁臣也,往日势重而权有所归,则相率附之以谋进。今日势轻而权有所分,则相率击之以博名。”所以说,首辅若想有所作为,是可以的,不想有所作为,也是可以的!
   明朝晚期,有些首辅为了推卸责任,而称自己只供票拟,不是宰相。对此,明末的冯元飙斥责道:“政本大臣,居实避名,受功辞罪。平时养威自重,遇天下有事,辄曰:‘昭代本无相名,吾侪止供票拟。’上委之圣裁,下委之六部,持片语,丛百欺。夫中外之责,孰大于票拟?有汉、唐宰相之名而更代天言,有国初顾问之荣而兼隆位号,地亲势峻,言听志行,柄用专且重者莫如今日,犹可谢天下责哉?”万历末年任内阁首辅的方从哲也曾说:“我朝阁臣虽无宰相之名,实有赞襄之责。自朝廷大礼规定以及人才进退、民生休戚,举天下国家之务,无巨无细,有一不问阁臣者乎!?”可见那种推卸责任的一面之辞是不足信的!
   
  四、中央司法审判中的皇权与内阁
   内阁制度做为明朝新出现的政治制度,它既能影响到明代政治,也能影响到明代中央司法审判。明代中央司法审判机关以三法司为主,除此亦有其它中央机关可以兼理司法审判,但有明一代,绝大部份案件皆由其审理。

  《明世宗实录》,卷345
  《明史》,卷218,《申时行传》
  《谷山笔尘》卷4记载:“贾似道加平章军国,五日一朝,赐第葛岭,吏抱文书就第呈署,大小朝政,一切决于馆客廖莹中、堂吏翁应龙,而宰执不与闻也。此与江陵盛时大相似。江陵闻丧在疚,三日不出阁,吏以函捧章奏就第票拟,次相在阁坐候,票进乃出,此与呈署文书又不侔矣。”转引自傅衣凌:《中国通史参考资料》(古代部分第七册),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98页。
  赵翼《廿二史劄记》,卷33。转引自傅衣凌:《中国通史参考资料》(古代部分第七册),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97-98页。
  《明史》,卷257,《冯元飙传》
  《明神宗实录》,卷599 

   所谓三法司者,刑部、都察院、大理寺是也。《明史•刑法志》载:“三法司曰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一般而言,刑部及都察院掌初审权或初次复核权,而大理寺掌复审或复核权。故明人称刑部和都察院为“问刑衙门”,称大理寺为“审录衙门”。三法司的司法权常被别的机构和人侵夺,限于本文范围,本文以下内容仅论述皇帝和内阁对于三法司审案的干预。
   (一)皇权在司法审判上的体现
   中国古代一直实行的是行政兼理司法的制度,司法权在中国古代一直没有独立,明代亦然;而在中国古代君主制度下,皇帝既是最高立法者,又是最高审判官,直接掌控司法大权,明代皇帝也不例外。明代中央司法审判机关的直接上级就是皇帝,因此,明代中央司法审判机关的活动常为皇帝所左右。皇帝可以命他喜欢的人或机构主持审判或参与审判,可以依法司之裁决也可下法司再议也可自行裁决。兹举三例:
   一、嘉靖皇帝下诏没收前朝皇帝的中官谷大用的财产,命都察院拟罪。然后某日在平台向询问都察院所拟之罪对不对,阁臣李时说道:“不合三尺法,何以信天下?”见皇帝不满意此种说法,另一阁臣翟銮遂说:“陛下即天也,春生秋杀,何所不可?”
   二、宦官葛景等人犯法被言官纠核,嘉靖皇帝命令由司礼监审理。刑部尚书林俊上书说:宦官犯法,理因由三法司审理,所以请求将此案下刑部审理。但是皇帝不予理睬。
   三、1527年,嘉靖皇帝下令将“李福达案”由地方衙门移送京师,有三法司会审。可是,三法司会审的结果令他并不满意,于是他下令重审并改组三法司,派自己的宠臣主持审判。结局是:不仅会审的结果与先前差不多完全相反,让皇帝非常满意,而且先前负责审判的三法司长官和参与审判的其他官员皆被免职并获罪。
   这三个案例都透露了一个事实,即在明代,皇权大于法律。但是应该指出的是:这种皇权大于法律的思想是古已有之的。“春生秋杀”的说法即出于韩非子;唐朝时,房玄龄就对太宗说道:“生杀之柄,人主所得专也,何至自贬责如此?”然而,我们不能不感慨:为什么在中国这种权大于法的思想会延续两千余年不变?
   (二)内阁有关司法审判的职掌及职权
   明代司法权并未独立,其最高司法权之拥有者乃皇帝,除开皇帝,其他中央机关亦得以参与司法审判,故三法司之权常被倾夺。其中内阁大学士主要通过其两项职掌影响司法审判,即:献替可否,票拟批答。

  《明史》,卷94,《刑法二》
  《明史》,卷193,《翟銮传》
  《明史》,卷194,《林俊传》
  参见王毅:《中国皇权制度研究》(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7页。
  《资治通鉴》,卷196。转引自王毅:《中国皇权制度研究》(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77页。

   1.献替可否
   皇帝在处理政务时,或主动征询阁臣的意见,或阁臣主动向皇帝表示意见,阁臣常能使皇帝听取他们的意见,从而左右司法审判。
   2.票拟批答
   正统年间,内阁大学士取得了票拟的专有权力,按制,所有奏章都必须经由内阁票拟并经由内阁发下执行,故内阁的票拟权和皇帝的最高司法审判权相似。
   “内阁大学士等司法审判上之职权有四:
   (一)复核各省、直隶及京师案件。
   (二)奉旨会审京师死罪案仟(即天顺以后之朝审案件)。
   (三)奉旨会审大狱(即重大案件)。
   (四)皇帝最终裁判时提供有关司法审判之处理意见。”
   隆庆初,礼部尚书高仪等言:“伏望皇上每日罢朝,即御文华殿,除内阁辅臣日侍讲读自宜随朝入供事,其六部、都察院大臣,仍乞皇上不时召见。即将览过题奏,干系大赏罚,大黜陟,大典礼,大刑狱,大军机,大会计,与凡一切大政令,当斟酌详议者,特降清问,许部院官陈述始末。内阁辅臣即拟可否,皇上加以睿断,亲赐裁答。”“内阁辅臣即拟可否,皇上加以睿断,亲赐裁答。”如此,则内阁得以就有关司法审判之裁决做出可否之判断供皇帝决断。
   (三)皇权与内阁在司法审判中的关系
   虽然,明代皇帝拥有最高司法审判权,然而既已规定所有奏章皆必须经由内阁票拟,又规定阁臣有权向皇帝提出司法审判的处理意见,皇帝又经常主动咨询阁臣,足见阁臣对于司法审判的影响不可小视。这一点,后来来到中国的海外传教士也发现到了。万历年间在华传教的耶稣会传教士利玛窦便在起所著《利玛窦中国札记》中写道:“虽然所有由大臣制定的法规必须经皇帝在呈交给他的奏折上加以书面批准,但是如没有与大臣磋商或考虑他们的意见,皇帝本人对国家大事就不能做出最后的决定。”对于这种现象,有些人总以皇帝懒惰或平庸为辞来解释,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不懒惰亦不平庸的明仁宗、明宣宗和明孝宗以及明思宗皆是如此。
  上面说过,内阁常能使皇帝听取他们的意见,自然也有不听取阁臣意见的时候,兹举二例:
   一、嘉靖六年(1527)九月壬午,帝拟亲审李福达白莲教案。大学士杨一清曰:“天子之体与臣下不同,有司之职非人君所宜与。今案牍具明,词证咸在,若仍令诸司虚心研审,则真情自得,何至上劳黼扆之尊,下亲狱讼之事哉!”上乃已,仍下廷臣会讯。
   二、万历二十四年(1596)十月甲戌,“大学士赵志皋等奏:‘御史曹学程系淤已久,……伏望皇上扩天地之量,垂父母之慈,俯察臣等所言,赤心无他,将曹学程罪从未减,重加谴罚,庶刑法允

  那思陆:《明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9页。
  余继登《典故纪闻》,卷18。转引自那思陆:《明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2页。
  利玛窦,金尼阁:《利玛窦中国札记》,何高济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5页。
  《明世宗实录》,卷92 

  当,人情咸安。’不报。”上述第一件事中皇帝听取了大学士的意见,而第二件事中皇帝则不同意大学士的意见。这两种不同情况说明皇帝拥有最高司法审判权,这是无可置疑的!然而我们也不能忽视了内阁首辅的个人因素对皇帝的影响。《明史》称杨一清“博学善权变,尤晓畅边事,羽书旁午,一夕占十疏,悉中机宜。”“其才一时无两,或比之姚崇云。”他做过兵部尚书、总制陕西三边军务,所谓“故相行边,自一清始”,明世宗曾把他和唐朝大将郭子仪相提并论。这样的名臣,也怪不得皇帝会听取他的意见了。而首辅赵志皋,就是我上面提到的要“以事权还六卿”的那位,这样的庸臣,也怪不得皇帝不听他的了!

  五、结语
   考有明一代,除却洪武朝的丞相,总共有三位内阁首辅大臣死于皇帝的判决之下,这既非因为他们不是丞相,也非因为首辅权力小!实际上,在制度上说相权很大的汉武帝时代,终其一世就有六位丞相获罪而死。这就是因为在古代中国君主制度下,人事的影响往往还要大于制度。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以死的制度治理活的人,自然会有疏漏。故就制约皇权而言,必须指出的是:仅靠宰相一人制约皇权往往会靠不住,只有形成多人参与的分权制衡体制才能真正有效制约皇权。因为宰相虽是“一人之下,万人之上”,但究竟只是一人,在没有现代宪政体制保障政府领袖之权的中国式王朝,以一人之力抗皇权其作用可想而知。清朝人管同在其所著《拟言科举书》中说:“明之时,大臣专权,而清代则阁部督抚,率不过奉行诏命;明之时,士多讲学,而清代则聚徒讲学者渺焉无闻;明之时,士多清议,而清代之士,则一心科举”。明朝也就是因为有了这样一批专权和清高的大臣,才能形成一个强大的文官集团,做为文官集团之首的内阁才能有效制约皇权。
   总之,在明代,内阁对维护政局的稳定和制约皇权有积极作用。它除了不能直接统领六部之外,前代宰相拥有的权力它都有,唐宋宰相没有的权力它也有,比如:领衔廷推。前面已将明太祖废相之始末和内阁之情况讲过,现在就明代的皇权和内阁的关系做个总结:
  首先,皇帝不经过内阁直接内降中旨不合惯例,从制度上讲,皇帝如硬要强行内降,则必须由给事中覆奏一次和尚书询问确认一次才可以施行。可见皇帝要贯彻自己的意志比前代麻烦得多。
  其次,明代中后期,六部尚书必须出自廷推,内阁阁臣或出自廷推,或经过翰林院的推举,否则就很容易被大臣们弹劾。这样就极大的限制了皇帝选官的途径和权力。
   从皇帝降旨和选择国家最高官僚的程序看已经有点“虚君政治”的影子了。因此可以说,明代的文官们经过一系列斗争,反而从制度上实现了对皇权更大的制约。可是内阁制度始终没有突破他发展中遇到的瓶颈,即始终没有使明朝实现真正的“虚君政治”。内阁首辅依然有宰相的影子,也即依然是“掌承天子,助理万机”。这一点不能不说是内阁制度的失败,然而我们应该注意的是,该制度相比前代的宰相制度是进步的,其促使明朝政治向“虚君政治”发展的方向也是好的。

  《明神宗实录》,卷303 
  参见郑钦仁《中国文化新论•制度篇•立国的宏规•导言》,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2年版,第57页。
  贺长龄、魏源等:《清经世文编》,卷7,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201页。
  内降中旨是不经过内阁票拟起草的诏书,宣宗为了避免有人假传圣旨,规定直接到部需官员覆奏两次才能实行。

  参考文献:
  姚广孝等编撰:《明太祖实录》,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
  张廷玉等撰:《明史》,中华书局,1974。
  那思陆:《明代中央司法审 判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郑钦仁:《中国文化新论•制度篇•立国的宏规》,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2。 
  祝总斌:《试论我国封建君主专制权力发展的总趋势——附论古代的人治与法治》,《北京大学学报》,1988年,第2期。 
  高一涵:《中国内阁制度的沿革》,商务印书馆,1933。
  田澍:《洪武祖制与嘉靖前期革新》,《社会科学战线》,2000年,第5期。
  龙文彬:《明会要》,世界出版社,1972。
  牟复礼、崔瑞德:《剑桥中国明代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
  傅衣凌:《中国通史参考资料》(古代部分第七册),中华书局,1988。
  李孔怀:《中国古代行政制度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
  陈子龙、徐孚远、宋徵璧等:《明经世文编》,中华书局,1962。
  清高宗敕撰:《明臣奏议》,商务印书馆,1963。
  贺长龄、魏源等:《清经世文编》,中华书局,1992。
  徐阶等编撰:《明世宗实录》,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
  顾秉谦等编撰:《明神宗实录》,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
  利玛窦,金尼阁:《利玛窦中国札记》,何高济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王毅:《中国皇权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暴风影音 发表于 2013-7-14 01:42:59

作者:一灯一书读古今 时间:2008-07-28 16:05:49
  不要把分派工作当成是分权
  中国人往往容易犯脑袋发热的毛病
  领导让你干事情,那是瞧的起你
  平时领导要喝酒泡澡之类事情多着呢
  小事情就别去烦他了
  这就是你该起的作用,为领导分分忧也是应该的
  但大事情记住一定请示领导
  如果你真把自己当成了回事
  不和领导打招呼,不听领导指示
  还想要跟领导讨价还价
  死的有你好看
  中国从古今不知道有多少人在这种事上栽跟头
  切记,切记

作者:慈洵 时间:2008-08-05 16:30:24
  作者:61602194 回复日期:2008-8-5 14:49:21 
    写的很好,问个问题:
    明朝内阁制度成熟之后,有没有出现过票拟被司礼监“批红”给封驳过的事例?如果有,这种案例很多见吗?这种情况下,内阁是不是要主动请辞?
  ------------------------
  太监的“批红”实质上是照抄内阁的票拟,除修改错字之外,无改动票拟一字的权力。
  
  有权力改票拟的,只有皇帝本人的御笔亲批。事实上,太监批红制度产生的原因就是因为,皇帝原则上同意票拟的意见,自己自然就没必要照着票拟再抄一遍浪费时间,而交给负责文书的太监替自己用朱笔照抄一遍,再下发内阁和六科审核。
  
  很多人在神化批红权的时候,对这一点却只字不提,不知道是为什么。
  
  内阁体制成熟后,明朝有权的大太监,无一不是内阁中有人,内外串联,下可以笼络一些内阁大臣影响票拟,上可以说动皇帝本人亲自出面修改票拟,才可以在很多事务上有强大的话语权,没有谁能光靠“批红”就掌握权力。而且和大家印象完全不一样的是,处理批红的,反而是一些低级的文书太监。
  
  与过度神化司礼监的权力相反,明朝机构里真正有权力的六科却少人提及。
  
  其实说直白一点,明朝的那些权力精英不是傻子,他们连皇帝的朱批都能设置一道又一道的审核措施,又怎么会留下某些专家口中所谓的“批红”这样一个畸形的致命漏洞?

者:禹兮禹兮 时间:2008-08-05 17:00:24
  刘若愚对司礼监的运作方式写得很明白,正常的流程是皇帝收到票拟后,自己批几本要紧的,然后剩下的发到司礼监让文书房宦官们照票批朱
  
  有权的中贵人一般都是通过如下几种方式来办事:
  
  1,跟皇帝关系比较铁,所以可以让皇帝改票,自己改票也可以,只要内阁拿着丝纶簿也就是票拟底稿来追问的时候皇帝帮自己顶下来就行
  
  2,跟内阁以及六科关系比较铁,内阁能按照他的意思来票拟,批朱后发到六科手里人家也不会为难他,直接盖印抄出下发到部里,而部里也不主动找事去执奏
  
  3,还是跟皇帝关系比较铁,同时兼胆子比较大,通过口头传假旨或者伪造内降(不经过内阁票拟,不跟有关大臣商量,皇帝直接御笔写出的制书)的方式来办事,不过一来这种方式能办的事不多(内降极少有办大事的先例,武宗想调三千边兵入京操练这种事都得先逼着李东阳草诏,在李东阳的确不肯草诏的情况下才不得已发内降),二来按照正常政务流程,下面的人受到内降或者口头传旨都必须执奏一次,得到皇帝认可后才办事,如果跟皇帝关系没那么好,外加碰到个一是一二是二官僚主义作风严重的官儿非要跟皇帝当面确认真伪,那么麻烦可就大了

者:禹兮禹兮 时间:2008-08-05 17:11:20
  作者:61602194 回复日期:2008-8-5 16:22:37 
    可能是用词不当,不应该用封驳这个词,我问的是内阁的票拟被司礼监否决的事例是否存在?司礼监是怎么运作的,它有修改票拟的权利么?他的意思怎么能够代表皇帝的意思,肯定不至于掌印太监天天要到皇帝那里去汇报票拟吧?还是这种批红纯粹是种备案性质的一个简单环节?
  ——————————————————
  数字兄去下载一下刘若愚的《酌中志》,毕竟是当事人写的东西,看完后对包括司礼监在内的明代内廷运作机制会有个大概了解
  
  或者可以去找找杨文忠三录、张太岳集之类明代首辅的文集,里面有不少涉及具体政务流程细节的部分

者:禹兮禹兮 时间:2008-08-05 17:19:39
  作者:61602194 回复日期:2008-8-5 17:10:10 
    即使皇帝修改了票拟,内阁及六科给事中也有权封驳么?还有内阁的票拟纯粹是策论还是直接草拟的诏书,抑或是两个文件?发往地方的诏书也必须经过六部的审核么?
    
    这样内阁不就是唐朝中书+门下权利的集于一身?
  ————————————————————
  皇帝修改票拟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涂掉,写上自己想说的话,一种是写一句“再拟来看”打回内阁要求重拟意见。无论哪种,理论上都会回到内阁手里,然后内阁要么坚持原票,拿回去跟皇帝吵架,要么试着重新拟一个意见,看能不能跟皇帝达成共识。等到内阁和皇帝达成共识之后,把相关的诏敕下发到科里,给事中审核无误之后,盖上自己的印,抄一份存底,一份发去部里
  
  草拟诏书则往往是另外一个情况,就是皇帝觉得要办某件事了,于是召见内阁大臣,或者让中贵人口头or书面传旨,让内阁起草诏书,内阁觉得ok的,就起草一份,皇帝过个目就盖印下发,皇帝觉得有问题,则跟内阁继续扯皮
  
  内阁跟中书比较类似,跟门下不搭界,因为门下封驳的是中书判出来的诏敕,明代对应门下省的是六科和通政司

作者:禹兮禹兮 时间:2008-08-05 17:30:12
  从法理上来说,特务机关抓人乃至打人屁股都是要持刑科的精微批文和驾帖的,这俩玩意就等于出勤证明和逮捕令,像冯保派去高拱家的锦衣卫,本来是想逼死高拱的,结果没带驾帖,被高拱一顿臭骂,只好改口说自己是奉张居正之命来慰问高拱的。又比如李清在刑科做事的时候,某次召对出来,看到一个被判打屁股的官儿已经脱了裤子在地上趴着,一圈锦衣卫拿着大棒子在边上围着,但就是不动手,说是要等他批了驾帖才能打
  
  设置驾帖这个东西的目的在于封驳,刑科给事中如果力争的话,皇帝也是没办法硬做某事的

楼主:陳浩 时间:2008-08-05 17:44:09
  不存在特务机关秘密审判
  大案归三法司会审
  魏忠贤和东林党的对手光天化日之下审判死东林党:)

作者:禹兮禹兮 时间:2008-08-05 17:49:18
  审判都是公开的,只要你命够硬,在诏狱里捱到公审的时候还没死

作者:禹兮禹兮 时间:2008-08-05 17:54:56
  顺便提一句,高级官员在诏狱里被虐死的情况极少见


者:汉家骄傲 时间:2008-08-02 21:57:37
  作者:founder11 回复日期:2008-7-31 13:39:40 
    所有研究明代政体的,特别是研究君臣权力划分的,都忘了研究南明政治,尤其是南明时权臣虚君这种现象的由来。
    研究清楚了,对这些满遗以及西化自由分子就是最好的驳斥。
  ————————————————————————
  呵呵!说到了正点上。南明的体制可以说给了中国人无限希望。
  后来满清窃取天下了,立刻就变成了明太祖的体制才是最合理的。
  嘿嘿!参考出了顺治多次重复这句话的含义,你就会明白,满清贵族集团在厚黑学上真得不简单。

者:汉家骄傲 时间:2008-08-02 22:24:40
  作者:慕仁 回复日期:2008-7-30 2:56:02 
    作者:子虚戒空 回复日期:2008-7-29 10:57:46 
    
      清朝是中国最恶劣的王朝之一(另两个一个是元朝,剩下一个不说也罢)。清朝修史的时候,对前朝的诬蔑是前所未有的。
    -------------------------------------------------
    清人修的《明史》,基本上把朱元璋丑恶的一面全部屏蔽,而且还赞赏有加。如果你读《明史》中朱元璋的本纪,那真是“治隆唐宋”的圣主了。
  ——————————————————————
  过去读儒家,读读儒家内部等人的学术也就可以了。
  当今读儒家,还只读儒家内部的书籍,就不能称之为儒了。
  满清贵族集团贬低明朝历代君主,惟独对明太祖朱元璋送上一句“治隆唐宋”,既有的确拜服于朱元璋的心理因素,更有深厚的法家权术。
  满清初期的体制,毫无疑问是“清承明制”。
  但继承的不是明朝经朱棣修改以后的体制,而是明太祖朱元璋的体制。
  问题是,明太祖的体制用在孤家寡人的华夏皇权上就会出现大纰漏。
  但用在满清这个夷狄政权上面就如鱼得水了。
  为啥?
  法家化的君主在“法”“术”“势”上发生了质变。
  华夏君主必须以遵守华夏礼仪的方式维持君主的法、术、势,即便一时君主占据了优势,但后来总归还得纠正。不然,秦二世、杨广的下场就是殷鉴。
  但夷狄君主不同,法必须在公正之上维持夷狄部落的利益,术必须笼络夷狄本部落,而对二等汉人分而治之。势只能以夷狄部落本族之权势,震慑二等汉人之意志。
  所以,满清一朝,领军机大臣始终是满人,而不可能是汉人,等到不得不用汉人的时候,满清也就差不多灭亡了。法家的法术势,满清贵族集团从努尔哈赤、皇太极、多尔衮、顺治到康雍乾,再到慈禧老婆娘,没有一个不是深得其中三味的。
  所以,当今读儒学,还不对各朝各代在法家上的运用多做了解,根本就是对儒学变迁两千年的亵渎。
  三百多年前的顾黄王等人就已看透了这点,后人读儒,还看不透,那真是有些未免太不知教训了。

楼主:陳浩 时间:2008-08-03 18:54:18
  作者:汉家骄傲 回复日期:2008-8-2 21:57:37 
    作者:founder11 回复日期:2008-7-31 13:39:40 
      所有研究明代政体的,特别是研究君臣权力划分的,都忘了研究南明政治,尤其是南明时权臣虚君这种现象的由来。
      研究清楚了,对这些满遗以及西化自由分子就是最好的驳斥。
    ————————————————————————
    呵呵!说到了正点上。南明的体制可以说给了中国人无限希望。
    后来满清窃取天下了,立刻就变成了明太祖的体制才是最合理的。
  =========
  明太祖的体制和清朝的体制相去十万八千里,清朝的所谓提倡,都是挂羊头卖狗肉的,提倡理学也是这样!

作者:禹兮禹兮 时间:2008-08-03 18:58:18
  作者:xiaohai1977 回复日期:2008-7-31 12:26:34 
    至于封驳,真正意义的封驳权,内阁从来没有过,封驳指封还并对诏敕之不当者加以驳正,对皇帝权力有相当大的制约,内阁所谓的封驳从来没有制度化,而且是在草诏阶段,仍然停留在议政阶段。
  ————————————————————————
  什么叫“真正意义的封驳权”?从法理上来说,除非是内降,否则中明以降所有诏敕都是内阁和皇帝双方同意后才下发的,所以说制度上根本谈不上由内阁来对成型诏书进行封驳,因为成型诏书本身就是从内阁的手出来的

作者:汉家骄傲 时间:2008-08-03 19:05:08
  作者:陳浩 回复日期:2008-8-3 18:54:18 
    作者:汉家骄傲 回复日期:2008-8-2 21:57:37 
      作者:founder11 回复日期:2008-7-31 13:39:40 
        所有研究明代政体的,特别是研究君臣权力划分的,都忘了研究南明政治,尤其是南明时权臣虚君这种现象的由来。
        研究清楚了,对这些满遗以及西化自由分子就是最好的驳斥。
      ————————————————————————
      呵呵!说到了正点上。南明的体制可以说给了中国人无限希望。
      后来满清窃取天下了,立刻就变成了明太祖的体制才是最合理的。
    =========
    明太祖的体制和清朝的体制相去十万八千里,清朝的所谓提倡,都是挂羊头卖狗肉的,提倡理学也是这样!
  ————————————————————————
  兄弟,看来你也未能明白顺治多次强调“明太祖的体制才是最好的”(不是原话,差不多就是这个意思)的用意啊!
  因为顺治在世的时候,清朝的体制的确借鉴的是明太祖的体制。
  但问题是,明太祖是华夏皇权,皇帝是彻头彻尾的孤家寡人,可没有像满清部族那样一个奴性十足的骑兵武力集团护卫。所以,明太祖的体制在明朝只可能导演出明成祖此类的大纰漏,而顺治统治下的部族集团却可以用屠刀荼毒天下。只在于君主的“法”“术”“势”不同了。

作者:禹兮禹兮 时间:2008-08-03 19:28:20
  从汉到隋唐,是一个一府演变为三省的过程,然后从初唐到元,则是一个三省演变为一省的过程,明朝二百多年内阁和六部争权的历史是后一段历史的重演,那些认为内阁没能压倒六部就不是宰相的,其实陷入了一个“明代六部等于从前的六部”的怪圈,明代六部论职权论地位都不是之前的六部可比的,完全可以当作尚书省一类的独立权力机构来看,而六部尚书则是六个副宰相级别的大官,无非缺个总揽六部的正宰相而已

作者:禹兮禹兮 时间:2008-08-03 19:50:43
  清朝无文官权臣,但是皇族一直在政治中扮演很重要的角色,前有议政王大臣会议,后有贝勒亲王们在军机处领班,清朝皇族一直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势力,自然不需要赋予文官们太大的权力
  
  类似的还有清朝无权监,别的朝代由宦官干的事,到了清代基本都由内务府的胞衣奴才们包了,别的朝代皇帝就宦官这一批直属家奴,清朝皇帝身兼八旗大旗主和朝廷皇帝两个身份,有宦官和胞衣这两批直属家奴,宦官们自然没那么高地位了

作者:汉家骄傲 时间:2008-08-03 23:35:14
  作者:陳浩 回复日期:2008-8-3 23:32:36 
    你需注意明太祖升六部之举,明代的六部比前代的六部的权力要大
    
    明代以前,若三省分权的时代,那亦无所谓独相,若中书门下平章事就可以管制尚书省,形成独相!
    
    三省分权的时代与明代几无区别,明代只是不存在独相而已!至于所谓决策权和封驳权的弱化,我劝你还是不要多说了,我看着都起鸡皮疙瘩!
  ————————————————————
  貌似相权,好像就是南宋的平章国军事极为牛逼。
  借题发挥,都能把官家给弄下台了。
楼主:陳浩 时间:2008-08-03 23:36:19
  作者:汉家骄傲 回复日期:2008-8-3 23:32:42 
    作者:陳浩 回复日期:2008-8-3 23:27:36 
      楼上,按你说来,中国明朝以前的皇帝就都是象皮图章啦?至少在制度上说是象皮图章啦?
    
    
    作者:陳浩 回复日期:2008-8-3 23:29:23 
      中国明朝以前的中书省提供的决策叫决策,明朝的内阁提供的决策叫意见,这种文字游戏无聊不咯?
    ————————————————————————
    他那叫脑残无极限。在他的脑袋看来,明朝以前的皇帝都是专门给中书省盖印的。呵呵!
  ========
  呵呵,即使是搞中书独省制的元朝,元朝皇帝也不是专门给中书省盖印的,那除非是昏君,那不管是独省还是三省的时代,昏君一出,权臣必出呀!

作者:禹兮禹兮 时间:2008-08-04 14:24:47
  看到某人还在那边胡扯什么明代弱化封驳,真是笑掉我大牙了
  
  说了多少次了,明代中期以降,理论上,除非是内降、中旨(某人估计连这俩词是什么意思都得现放百度)一类,否则下到六部的诏敕一定是先下六科封驳的,而下六科封驳的诏敕,则一定是内阁和皇帝达成妥协后才形成的:要么皇帝投降按原票批朱,要么内阁投降让皇帝发改票。内阁的封驳权本身就是体现在一次次改票和执奏上的,六科吃的不过是内阁吃剩下的,亏得某人连明代政务流程都没搞明白,就好意思在那边叫什么明代内阁没有封驳权
  
  按照某人无比强大的“内阁没有封驳权”的逻辑,则繁殖后代完全是女人的功劳,与男人无涉。为什么,因为某人只能看到受精卵是在女人子宫里一点点长大并且最终生下来的,却看不到让那颗卵子受精的精子是从男人身体里跑出来的

作者:禹兮禹兮 时间:2008-08-04 14:37:19
  顺便说一句,就算是六科盖了印发到部里的诏敕,该部尚书照样有权力封还执奏
  
  再顺便一句,某人口里ms很强大的什么“一定程度上的决策权”,说白了跟内阁行使的票拟没有本质区别,熟状也好票拟也好,大的事情在法理上都得皇帝审核盖章才成为正规诏敕,否则那“一定程度”就是个大屁。而由臣下自己处理的政务,很显然,明代一点都不比有宰相的那几个朝代少
  
  当然,有一些事还是明朝的官儿们办不到的,在传说中相权很强大的大唐,中贵人们能自己废立皇帝,屠杀起万能的宰相来也丝毫不手软,这种事情在据说相权萎靡的大明从来没发生过:从来没有一个皇帝被宦官杀掉或者废立,也从来没一个内阁首辅被当权的宦官杀掉,无论是在任的还是卸任的

复姓东郭 发表于 2013-7-14 22:07:55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略论明代皇权与内阁的关系(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