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没肮脏历史 发表于 2010-9-7 15:24:56

中国历代官制和官职的差别和类同

一、前言

歷代職官制度是中國傳統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並對近代西方文官制度的形成產生了積極的影響。如今這些制度大多已成為歷史,但在人們的政治生活中,影響力依然存在。因此,了解歷代政府機構和職官的產生與演變,有利於中國文化基礎知識的學習以及認識中國的歷史和現狀,同時也可以為今天政治體制的改良提供參考。


官的職責是管理國家事務。從戰國時起,官員均不以血統或出身為用人依據,戰國、秦主要靠事功,漢代通過察举制從民間挑選人才。隋唐開始实行科举制度令中國社會在選士方面更加公平。


但是,中國古代的官制在社會上也造成了許多負面的影響:
(一)形成貪污腐敗。官不是民眾推選的,他們不對民眾負責,相反對民眾擁有特權。古代官制有相互制衡的特色,但行政權和司法權卻是合一的,這造成官員在執法時擁有重新解釋的權力,而皇帝的旨意又可以隨時被定為新的執法依據。在這樣的人治社會中,如果官員自身質素不佳,上層機構又不能良性運作,監察系統被利用,貪污腐敗是沒法避免的。


(二)形成濃厚的官本位思想。官員擁有特權,官貴民賤,民眾是奴僕,做了官則可以錦衣玉食,光宗耀祖,因此形成了中國社會濃厚的官本位思想。

(三)形成官僚主義作風。官員一層層向上負責,君主和上級為防止下級濫用權力或權力過度膨脹,就通過分割職能,以及相互制衡等方式加以防範;想做官的人又愈來愈多,兩相結合,就造成機構重疊、行政環節增加,導致行政效率低等後果。下級官員為了保住位子,就不敢得罪上級,所以遇事推諉,形成了嚴重的官僚主義作風。


(四)形成官員愚忠。官員的權力本來是民眾賦予的,但在中國古代,官員的權力最初卻來自皇帝;因此皇帝與官員,以及官員上下級之間,均是明顯的尊卑關係,甚至主奴關係,所以一般官員對上級和君主都是愚忠的。

二、先秦时代:官的萌芽

中國古代的官是隨著國家的產生而形成的,在國家產生以前的原始社會,是沒有官的。原始社會的社會組織是氏族和部落,以及更高級的部落聯盟,在這些組織中,有一些管理公共事務的人,但他們不能稱為官,因為他們是由民眾選舉產生的,為民眾服務,是民眾的僕人。國家產生以後,管理國家事務的人在管理這些事務的同時,也對民眾有了特權,成了民眾的主人,而民眾則沒有選舉他們的權力。這些管理者於是變成了官。


中國從夏代開始有官,戰國以前是官制的萌芽時期。這一時期實行[宗法制]基础上的[君县制]國君將領土分封給自己家族成員和功臣,受封者繼續分封。層層分封的結果,形成一個個諸侯國。只有王、諸侯等貴族的家族成員才有資格擔任各級官職,而官職的高低,也依血緣關係的親近來確定。貴族世代做官,形成「世官制」。所以,這一時期設官比較簡單,君主專制的程度不高;諸侯對天子只有朝观 、進貢與協助征伐的義務。戰國時期各國相繼改革,「分封制」和「世官制」都逐漸瓦解,君主權力大大加強,中央集权的[君县制]產生,受君主僱用的非族人的職業官僚階層形成,職官制度不斷嚴密,並在秦統一以後加以系統化,[君主郡县制]正式確立了下來。

甲骨文上的記載說明了商代晚期已有三師(軍)的建制

典例:春秋战国:将相制

春秋時,王室衰微,大的諸侯國紛紛爭霸。各國於國君之下普遍設有一名總領全國大政的官,名稱不同,泛稱「執政」,相當於後世的宰相。春秋各國在國境上都設有管理關卡的官,管理十分嚴密。戰國時,各國中央都設置輔相和將軍,由他們分別統率文武百官。相的地位比將高,所以當出身低微的蔺相如拜為趙國之相後,將軍廉頗很不服氣。將相之下,有「御史」負責記事、「內史」管財務、「司寇」管司法等。地方上普遍實行中央集權的「郡縣制」,即中央與地方形成直屬的行政關係,其中郡的地位比縣高。郡的長官稱郡守或太守,縣的長官叫縣令。


與春秋時不同,戰國君主的權力大為加強,中央和地方主要官員都由國君直接任免,而且官員來源不論出身高低,只要有能力,對國君忠眨?加锌赡苁艿街赜茫??麄儾荒苁酪u,所以對君主的依附關係很強。官員的職務經常變動,官員的報酬也不再是分封的土地而是俸祿,這樣有利於君主隨時任免和調動。地方官每年要向中央呈報自己的業績,稱為「上計」,表現出色的可以升官,表現差的則要問罪;各級官員都要接受上級機構的考核。

三、秦汉:官的统一

秦統一中國後,就地方上應實行按宗法血緣關係的層層分封制,還是實行中央集權的郡县制一事上,廷尉李斯和丞相王綰發生了一場爭論。秦始皇最後採納李斯的意見,在全國實行單一的「郡縣制」。與此同時,戰國時形成的一些官員管理制度,如官員任用上廢除世官制、官員無常任、報酬俸祿制、官員業績考核制等,秦統一全國後都加以繼承。


戰國君主權力加強的趨勢,到秦漢發展出皇帝制度。隨著君主專制和中央集权在制度上的確定,加上國家事務的日益繁冗,勢必在行政組織上要求整齊精密。秦漢時期,通過不斷的調整,一套完整的職官體系最終確定。先秦的行政管理因為大多處於宗法制基礎上的領主制階段,還不屬於嚴格意義上的君主官僚制的範疇;到了秦漢則最終確立了這樣的政治制度,並且從此一直延綿了2,000餘年。

典例:

1、皇帝制度

從秦朝開始,國君的稱號為「皇帝」,意思是蓋過傳說中的三皇五帝他擁有對國家一切事務的最高支配權和最後決定權。秦漢時期,與皇帝有關的制度已經大體完備,除了獨攬大權以外,還有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


(一)皇帝的專用詞。如皇帝自稱「朕」,命令文告稱「制」、「詔」,去哪兒稱「幸某處」,用的東西、寫和畫的東西,前面要加個「御」字等等。


(二)皇位繼承制度。全國所有官員都不再世襲,唯有皇帝例外,法定繼承人稱太子,一般都在老皇帝去世前就已經確定。


(三)後宮制度。皇帝的正妻稱皇后,其他妃子稱婕妤、美人等,等級各不相同,後來貴妃地位最高,僅次於皇后。太子繼位後,如果年紀小,往往由母后攝政,容易造成外戚專權,汉武帝为除此弊病,曾採用過殺母立子的野蠻做法。


(四)宦官制度。皇帝多妻,宮內僕役以宦官為主,明清時又稱「太監」;宦官與君主接近,往往受到君主重用。東漢、唐、明等朝代宦官干政、胡作非為的現象特別嚴重,東漢因此發生了著名的党锢之祸。

皇帝專用玉璽是「皇帝制度」的標誌(圖為清乾隆帝玉璽)

二、三公九卿制

秦漢兩朝,中央官吏中最重要的是「三公九卿」。秦和西漢中前期,習慣上把丞相、太尉、御史大夫稱為「三公」,不過,他們的地位和權力並不平等。太尉主軍,不常設;御史大夫則是丞相的輔佐。地位最高的是丞相。从陈平和丙吉的故事中,可以知道丞相總領大綱,統領全國大事。漢成帝(公元前32-前7年)以後,丞相(又稱司徒)、太尉(又稱司馬)與御史大夫(又稱司空)「三公」鼎立,地位平等,都是宰相官。「司徒」主管民事,「司馬」管軍事,「司空」管水土工程事。汉武帝開始,皇帝不斷用自己身邊的祕書官、侍從官來分割外廷丞相等人的權力,不過在整個兩漢,仍維持由「三公」負責全國重大政務的制度。


「三公」之下,有一系列分理各項具體事務的官,泛稱「九卿」。其中,「太常」掌管祭祀與禮儀;「光祿勳」和「衛尉」守衛皇宮;「太僕」主馬政,管理皇帝的車馬;「廷尉」是司法官,漢文帝(公元前179-前157年)時的廷尉張釋之處理案情時,不徇私情,為千古美談;「大鴻臚」負責內外接待禮儀;「宗正」管理皇室家族和外戚事務;「大司農」和「少府」則分別掌管國家和皇室的財政稅收。

三、地方郡县制

秦代在地方上實行單一的「郡縣制」。地方上分郡、縣兩級,郡的長官稱守,又稱太守,一郡內的民政、財政、司法、教育、選舉,以及兵事等,都由他管理執行。協助郡守總理全郡事務的是郡丞,另有都尉在武事方面輔佐郡守。縣的長官稱令或長,一般大縣或難治理的縣,長官稱令。縣令或縣長全面主管縣中各項事務,他們的佐官有縣丞和縣尉。縣丞全面協助,縣尉主要管武事,以及在緝捕盜俜矫鎱f助縣令或縣長。


漢代在地方上分封了一些諸侯王國,但仍以「郡縣制」為主。為了監察地方郡國,汉武帝時將全國劃分為13部,後來又稱13州,每州置刺史一人。刺史本來只有監察權,但後來,他們經常干預地方事務,逐漸成為凌駕於郡守之上的一級長官,州也慢慢變成了郡之上的一級行政機構。

四、魏晋南北朝:动荡多变

魏晉南北朝400年間,是一個分裂動盪的時期,戰爭頻繁,政權更迭,皇權衰落。另一方面,從東漢後期起,一些豪強大族的勢力迅速發展,到這一時期形成了一批高門望族。魏晉南北朝選官大多行[九品中正制],中正官品評人物的標準單憑門第出身,一些家族甚至可以累世為高官。世家大族在皇權衰落時,世襲壟斷各種特權,影響甚至制約了皇帝對重大軍政的最後決策。門閥勢力最盛的東晉時期有[王与马共天下]之說。

而在動盪歲月裡,為了提高官僚組織的行政效率,同時也為了與世家大族的勢力抗衡,皇帝愈來愈依賴本來作為祕書性質的尚書、中書、侍中等官員,他們中有很多出身寒门,導致大多出身於世家大族的三公權力不斷被侵蝕和分割,而尚書等官員所在的機構「尚書省」、「中書省」、「門下省」,慢慢變成了真正的宰相機構,形成了隋唐[三省制]的雛形。所以,魏晉南北朝的官制是秦漢「三公九卿制」向「三省六部制」發展的過渡時期。

典例:

三省制的雏形

「三省制」是指三省長官:即尚書令、中書令和侍中並為宰相的一種制度,在魏晉南北朝時期已經有了雛形。尚書原先是在宮中為皇帝收發文書的小官,皇帝有時也請他們幫助審閱文書。因為他們比宮外(或稱外廷)的丞相等官員接近皇帝,皇帝有什麼事讓他們去辦比找宮外官員來得方便。久而久之,皇帝委託他們辦的事愈來愈多,機構也愈來愈龐大,到西晉時成了真正的宰相機構「尚書省」。


侍中則本來是宮中負責內勤的侍從官員,在尚書被重用的過程中,由於事務繁冗,為了提高效率,皇帝就讓侍中幫助「尚書省」審閱上奏文書,逐漸形成了專門的機構「門下省」。曹魏時,為了分擔「尚書省」事務又設立了「中書省」,主要負責撰寫诏令。


三省相繼出現,三省的長官都成為了真正的宰相,不過魏晉南北朝時期,各朝對三省倚賴程度不一,魏晉重尚書,南朝重中書,北朝重門下。不論哪一種官受重用,[三公]的影響都被不斷削弱,最後完全變成了虛銜。在幾百年的演變中,三省的職能也發生了分化,決策權逐漸轉移到中書和門下兩省,尚書省則保留了行政權。這種職能分化的結果到隋唐正式確立了下來。另外,這一時期亦有丞相一職,一般權力都很大,如曹操與諸葛亮等,但那是特殊情況下造成的。

五、隋唐五代:中央集权的完备

隋代(公元581-618年)大一統的局面要求官僚組織各部門分工明確,協調配合,因此隋對魏晉以來的「三省制」進行了釐正,唐代又加以改善,隋唐時期便確立了中央行政中樞上的[三省六部制]三省長官同為宰相,三省長官外,其他官員若加上「同中書門下三品」、「同平章事」等頭銜,也成為宰相(宰相是最高行政長官的統稱。隋唐時三省長官為宰相;加「同中書門下三品」、「同平章事」等也是宰相)。宰相後來有專門辦公地點稱政事堂,又改稱「中書門下」。行政系統之外,隋唐設置了監察百官的「御史台」,長官為御史大夫。中書、門下兩省內部則設置專門向皇帝进见的諫官,目的是要及時糾正皇帝的失誤決策。另外還有史官,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約束皇帝。


地方上,隋和唐初恢復了州(有時改州為郡)、縣二級制,州的長官為刺史(改郡時稱太守),縣的長官為令。在官員選拔上,推行科举制度。這些政治制度的革新和完善,標誌著君主專制和中央集权官制益發完備。安史之乱以後,唐王朝在各地普遍設立節度使和觀察使,掌管數州地域軍民財政大權,目的是能及時平定地方叛亂;這些節度使和觀察使本來並不是正式的地方官員,但實際上他們卻凌駕於州刺史之上,他們的管轄區方鎮(或稱藩鎮)和道也逐漸演變為州之上的一級行政機構。有些節度使父子世襲,割據一方,終於導致了五代十國(公元907-979年)的混亂局面。

龍袍是中央集權專制的標誌(圖為清皇帝的龍袍)

典型例子:

一、三省六部制

在魏晉南北朝時期,三省制已經有了雛形。三省中,「中書省」根據皇帝的旨意擬撰诏令,具體撰寫的是中書舍人,有時中書令親自動筆;寫好後經皇帝認可,送往「門下省」審核。具體的審核工作由给事中執行,侍中管複核。「門下省」如果發現詔令寫得不對或有錯失,可以封還,由皇帝命令「中書省」重新起草。直到審核無錯失,才交由「尚書省」發放具體執行部門去執行。皇帝從內宮直接發出的詔令,因為沒有經過這些程序,沒有合法性。執行部門可以拒絕執行沒有經過正式程序的皇帝詔令。


「尚書省」屬下有六個部,每部長官是尚書,次官是侍郎,分別相當於後世內閣政府的正、副部長。每部設四個司,各司正副長官分別為郎中和員外郎。「吏部」主管人事,如文官的選授、考核等;「戶部」管財政;「禮部」職掌涉及禮儀、宗教、外交、民族等事務,唐中期起,科举考试也由「禮部」主持;「兵部」負責武官的選授、軍人名籍、國防設施等;「刑部」掌司法刑政;「工部」主要負責土木水利工程。除六部外,唐代中央還有些事務機關,如「宗正寺」掌皇族及宮廷事務,「太常寺」掌禮儀,「國子監」掌學校教育,「祕書省」管圖書等,它們與六部無隸屬關係,但要接受六部的督察。

二、科举制度

科舉制是一種允許士人自願向官府報名,經過分科考試後,再按成績選拔人才,然後分別任官的制度。科舉制始於隋代,至唐代加以完善。跟前代的察举和九品制度相比,科舉制更公平也更客觀,因此從唐代開始成了官員入仕的最主要途徑。


唐代科舉考試科目中,有進士科、明經科、史科等,其中進士科最受重視,一經考中,被視為「登龍門」,朝廷高官如果不是由進士出身,終不為美。進士考試分三場,第一場考詩賦;第二場考議論,就是寫表、贊等文體文章,同時考經文,主要形式是帖經,填上經書中考試時被帖的字;第三場考時務對策,主試者就經史、教化,以及當前重大問題等發問,應試者作文寫出自己的見解或主張。


要在進士考試中獲錄取是相當困難的,時人有「三十老明經,五十少進士」之說,有些士人考了一輩子的試,也未必能中進士。也有應試者為了要考中,造成試前有很多开后门現象。考試結束後,能及第者有不少慶祝活動;落榜者以後還可以再來應試。進士科第一名稱狀元。在唐代,科舉及第者不能立刻做官,必須再經過吏部的考核,合格者才可以授予官職。

六、宋代:复杂多变

宋代為了防止類似唐末五代分裂割據局面的重演,大力加強了中央集权制。地方上雖沿襲唐後期的三級建制,但各級地方政府的兵權、財權、司法權都收歸朝廷。


宋代每個官員至少有「官」和「差遣」兩個頭銜。官指本官或正官,北宋前期由[三省六部制]等機構官名組成,如左僕射、工部尚書等。不過有這些官號者,其實並不過問「尚書省」或「工部」的事務,官號只用來確定官員的等級,即屬於幾品官,以及確定這個官員應該得到多少俸祿,所以又稱「寄祿官」。「差遣」才是他們實際擔任的職務,又稱「職事官」,常帶有判、知、權、提舉等字。由於本官與職事分離,容易造成混亂,所以神宗元豐年間(1067-1085年)改制,用唐朝表示附加性官銜的散官名稱來作為寄祿官,如光祿大夫、朝請郎等;而「三省六部」等機構官名與差遣統一,即都是官員實際擔任的職務,都稱「職事官」。寄祿官與職事官(差遣官)分離的制度,有利於提拔資格低、但有才能的官員擔任要職,也可撤換無能的官員擔任閒職。


宋代時宰相一職仍然十分重要,但軍權卻被剝奪或削弱,由中央設樞密院與宰相機構,分別掌管軍政和民政,俗稱“东西二府制”,宰相的財權亦一度被削弱。宋代皇權雖然大大加強,不過仍受到宰相等的制約。總之,宋代官制儘管繁雜多變,卻是中國古代官僚制度上最完善的階段。

典型例子:东西二府制

二府,即宰相機構(俗稱東府)和樞密院(俗稱西府)。

北宋前期宰相機構是「中書門下」,宰相的差遣頭銜是「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副相的是「參知政事」,赵谱(公元922-992年)就是宋初有名的宰相。神宗元豐年間(1067-1085年)中央改制,撤銷「中書門下」,恢復唐初三省制度,但三省長官從不授人,卻用「尚書省」副長官左右僕射代行尚書令職權:左僕射兼門下侍郎(門下省副長官)代行侍中職權;右僕射兼中書侍郎(中書省副長官)代行中書令職權。他們是正宰相,又分別稱左相和右相。以後宰相名稱有過幾次變化,基本上稱左、右相或左、右丞相。副宰相也有尚書左右丞、門下侍郎、中書侍郎和參知政事等不同稱謂。正副宰相總額一般不超過五員,辦事機構改在「尚書省」內的都堂。

北宋前期宰相不能過問財政事務,由稱為「三司」的機構負責,北宋元豐年間改制,取消三司,宰相恢復了財權。惟宰相的軍權卻大為削弱,改由樞密院管理,長官為樞密使或知樞密院事,副長官為樞密副使、同知樞密院事等。北宋宰相機構(俗稱東府)與樞密院(俗稱西府)對掌文武事務,內部公事互相不得聞議;兩府官員上殿奏事分為先後,也互不得知。後來遇到大事,才容許兩府可以一起討論重要軍政。南宋孝宗(1162-1189年在位)以後,因外患壓力增大,宰相才得以兼任樞密使。兩府首長官員(合稱宰執)絕大部分由文臣擔任。

七、辽金元:融合少数民族

遼、金、元分別是由契丹、蒙古、女真族建立的王朝,它們的職官體系既受到唐宋政治制度的影響,同時又保留了一些來自統治民族原有的政治制度成分。


遼代官員分南北兩系,北方官員用傳統契丹部族制度管理契丹事務,同時有樞密院統管全國事務;南方官員用漢制管理漢人事務。地方上同樣分族而治。


金代從熙宗(1135-1149年在位)一朝開始,大規模採納中原王朝的政治制度,但女真舊制中君主絕對專制的色彩仍然保留。中央只設「尚書省」,中書、門下二省取消,實際上宰相的輔佐出令權被剝奪了。


元代仿金制,設一省,名為「中書省」,其實也僅是執行機構。另外,元代一直保留蒙古舊制組織,該組織成員與君主間的主奴意識,廣泛蔓延至整個官僚體系。元代在地方上,不僅讓蒙古舊制中的分封制繼續保留,新施行的行省制其實也帶有強烈的舊制色彩 .

八、明代:专制主义之极致

明代建國後沒多久,多疑的皇帝朱元璋(1368-1398年在位)就繼續剝奪宰相的施政權,於洪武十三年(1380年)實際上宰相制度至此已徹底廢除,六部等中央行政機構直接對皇帝負責。除行政上六部分立外,朱元璋又在分權方面大作文章。軍政設五軍都督府統兵,任免軍官權則在兵部,而調兵權只在皇帝一人手中;刑法大案由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共同執行,又特設由逡滦l(是明朝直接取旨行事及用作鞏固皇權的特務機構)控制制約刑部等機構。


皇帝一人總領軍國萬務,自然難以勝任,於是在永樂年間(1403-1424年)正式設立了內閣(洪武十五年〔1382年〕雖設有殿閣之臣,但只負責檢閱公文等工作,不能參與政務。真正的內閣要到永樂年間才形成),內閣實際上只是皇帝的祕書班子,即使是张居正這樣的內閣「首輔」大權獨攬,也不能看成是宰相。明代以行酷刑著稱,一度出現「不敢做官」的現象。君主專制權力達到極致,即使是弄權的宦官,皇帝要收拾他們也極為容易,這一點與漢唐大不相同。


地方上,明代在全國設「十三布政使司」,另設「兩直隸」,俗稱「十五省」。鑒於元代行省統攬地方軍、民、財、刑事務,具有較強的割據性,明代學習宋代「路」的做法,在最高一級地方政府上,將事權分散於都指揮使司、布政使司、按察使司中,形成「三司制」。

典型例子:

1、内阁与六部都通大

明代時「六部」直屬皇帝。吏、禮、兵、工四部,各按業務性質分設「四個司」。戶部和刑部按13個布政司轄區,各設13個司,分別掌管各分省,以及分管「兩直隸」等地相關事務。每部正副長官為尚書、侍郎,各司以郎中、員外郎負責工作。吏、戶、禮、工四部職掌與前代類似。兵部與五軍都督府分管軍政。遇重大案件,刑部要與都察院和大理寺共同處理,稱「三法司制度」。刑部審理,都察院糾察,大理寺複審,有時還會由其他官員會同「三法司」共同審核判案。另有一種由逡滦l控制的特別刑庭「詔獄」,主要用於處置被皇帝認為有罪的大臣。「詔獄」殺人至慘,其審案司法,「三法司」一般無權過問。


除「六部」外,中央機構還有「都察院」管監察,長官為都御史;「通政院」掌出納帝命、通達下情,並接受臣民申訴等,長官為通政使;「大理寺」複審大案,長官為卿等。這些機構加上六部,合稱「六部都通大」,長官合稱「九卿」。


由於缺少了宰相,皇帝一人難以應付局面,不得不另找輔佐,終於在永樂年間(1403-1424年)設立了內閣,入閣者稱「大學士」,他們的職務是「票擬」,即事先擬好皇帝御批的稿本,供皇帝參考。明中葉以後,大學士中主持閣務者稱「首輔」,其餘稱次輔、群輔,有的首輔很善於弄權,如张居正,這些首輔也自稱宰相。但萬曆(1573-1619年)以後,內閣之權又多為宦官制約。

2、地方三司制

明代地方建制簡化為三級。除南北「兩直隸」外,全國設13個「承宣布政使司」。每個承宣布政使司設「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和「都指揮使司」三個衙門,叫作「三司」。「布政使司」掌管民政和財政,設左右布政使各1員,屬官左右參政各1員,左右參議各1員。「提刑按察司」掌管刑法和監察,設按察使1員,副使2員,僉事則無限定人數;「都指揮使司」掌軍政,分別對五軍都督府和兵部負責,設都指揮使1員,同知2員,僉事4員。「承宣布政使司」下為府,設知府,知府下有同知、通判輔佐,還有「推官」管司法。府以下為縣,置知縣,副職有縣丞等。另有州,分兩等,一為「直隸州」,直隸於布政使司,與府平等;一為「散州」,隸屬於府,與縣平等。州設知州,屬官有同知等。


省級行政單位,「三司」分立,互不統屬,在加強了中央集權的同時,也暴露出事權不一、咿D不靈的弊端。因此從明中期起,不時派「巡撫」到各省協調工作,處理大事。另外,明中後期還向地方派駐掌管幾個省相關事務的「總督」,可以節制巡撫和地方三司。總督、巡撫雖然有實際行政之權,但終明一朝,仍然屬差遣性質,還沒有完全成為一級地方官員。除總督、巡撫外,還有「經略」、「督師」等朝廷臨時派出的官員到地方處理軍民事務,熊廷弼與袁崇煥分別任過遼東經略和督師。

九、清代:封建制度的灭亡

清代是由满族人建立的政權,為了維護滿族人的統治,中央各部門主要官員滿漢複職,也就是說有一個漢官必定有一個滿官,滿官位次在漢官前,掌實權。清代君主獨裁的程度又超過明代,所設立的祕書機構軍機處不是正式衙門,軍機大臣也不是實官;清代官員可以向皇帝祕密奏言,皇帝在原奏摺上寫上處理意見,不須經其他機構發還,命奏言者遵照執行,這就是「密摺制度」。


清代中央官制多沿襲明代,但內閣作用大大降低,另有「內務府」、「理藩院」等新機構設置。地方上將明代尚屬臨時差遣的總督和巡撫職位固定下來,成為省一級的最高長官,在中央與地方權力分配比例上,清代比宋、明兩代更為適宜。清代對邊疆民族地區的控制能力也大大加強。清代在官員任用制度上,也比前代內容更豐富。進入近代以來,隨著西方政治思想的衝擊,中國傳統的君主官僚制度正逐漸變化,1906年實行「預備立憲」,1911年頒布內閣官制,企圖革新官僚體制,但最終仍不能阻止清朝的滅亡。

典型例子:

1、中央官制

清代中央官制多沿襲明制,但不同的地方也很多,現詳列如下:


(一)內閣的作用降低。雍正(1722-1735年在位)一朝設立軍機處,入處者主要官員稱「軍機大臣上行走」,簡稱「軍機大臣」;次要官員稱「軍機章京上行走」,簡稱「軍機章京」。軍機處不是一個獨立的衙門,沒有專官和屬吏,軍機大臣和軍機章京都沒有定員,名稱上冠以「行走」二字,表示是臨時性質的。軍機處設立後,軍國大政由軍機大臣奉皇帝訓示擬旨繕發;內閣只能處理些日常事務,逐漸變得形同虛設了。


(二)中央各部門主要官員滿漢複職。中央各機構,如六部、都察院、通政院、大理寺等,主要官員均為滿漢複職,有一漢人官員,必定有一滿族官員,滿族官員班列皆在漢人官員前,且掌實權,內閣大學士也是如此;另外清代戶部為「十四司」,刑部為「十八司」,與明代不同。
(三)新設「理藩院」和「內務府」。「理藩院」管理內外蒙古、回部和番部(藏族)事務,長官有尚書、左右侍郎各一人,以滿人充任,間或有蒙古人為之;「內務府」專管皇家的日常生活等事務,長官為內務府大臣,貪官和珅曾任此職。鸦片战争後,又設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簡稱「總理衙門」,規制仿軍機處;總理大臣和總理章京則無固定人數。


(四)設責任內閣。清末在內外壓力下,實行新政,成立了責任內閣。另外,雍正皇帝繼位後,確立了皇位繼承上的秘密建储制,這也是與從前的朝代不同的地方。

2、地方督抚制

清代的地方官制大體沿於明代,只是細節稍有變革。總督和巡撫在明代屬臨時差遣的官職,到清代則固定下來成為省一級最高長官,負責數省或一省的軍民諸政。林则徐先後任過湖廣總督和兩廣總督;在湖廣總督任上嚴厲禁煙,為禁煙派代表人物。繼他之後與英人處理鸦片事务的琦善本為直隸總督。督撫之下為「布政使」和「按察使」,其機構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又分別俗稱「藩台」和「臬台」;明代所設的「都指揮使司」則被取消。


省以下一級為「道」,本為布政使屬下參政和參議巡查的範圍,後成一級行政單位,設「道員」為地方實官。省、道之下有府,長官為「知府」,京師所在的首府長官為「府尹」。府的佐官有同知、通判等,「推官」後來被省去。州縣為基層建制,設官也與明代基本相同,但輔佐官多有合併省略的情況。


清代中央和地方權力在分布上比較適當,但地方行政級別增多,州縣文書要先向府申報,府再向道申報,道又要轉交布、按,然後布、按再呈督撫,如此轉相呈遞,效率可想而知;所以民國以後,地方建制要再次簡化。另一方面,清代在邊區建有特殊設置,以配合管治不同民族的實際需要;如東北三省實行「旗民分治」,內外蒙古與青海則實行「盟旗制度」,西藏實行「政教合一制」等。

3、官员任用制

清代官員的來源主要依靠科举。明清兩代,科舉考試的程式固定,每三年舉行一次,考試分鄉試、會試和殿試三級。鄉試在省城舉行,參加考試的稱「秀才」,考中的稱「舉人」,第一名為「解元」。會試在禮部舉行,考中者稱「貢士」,第一名稱「會元」。鄉試、會試的考試內容主要是「八股文」。殿試由皇帝主持,考「策問」,考中後統稱「進士」,前三名分別稱「狀元」、「榜眼」、「探花」。武舉情況類似。除科舉外,還有門蔭、薦舉、捐納等入仕途徑。


清朝一代想當官而又有做官資格的人,不等於立刻就能上任當官,必須要等到有空缺才能上任。清代官員人數有限,康熙年間(1661-1722年),全國文武官員總共才17,000名左右,但有資格做官的人卻愈來愈多;滿缺(即只有滿人才能當的官)又遠遠大於漢缺,所以有些漢人因此等了10年、20年,也當不上一個有實際職務的官。


清代政府機構,有些屬於定制,有些則為暫設,所以官員任職時也有種種區別,如管理事務、行走(臨時性質的)、差委(如欽差大臣、各省學政等)、署理(即代理)等。不論哪一種形式的官,任用時都要遵守「迴避制度」,官員的籍貫不得和就任地區相同或接鄰;有姻親關係的人員避免在同一衙門任職;師生之間在授官時要分開;選官者與候選人之間有姻親關係的也要迴避等。這一制度旨在防止私相授受,官官相護的情況發生。

谁没肮脏历史 发表于 2010-9-7 15:25:37

中国历代职官
由於夏朝到秦朝2000多年间的关於职官的资料很少,而且真伪难辨。很长一段时期研究职官要麼完全依据《周礼》,要麼忽略不谈。但是《周礼》成书较晚,其中内容和铜器铭文相比多有不符,许多学者都认为不能完全依据此书来研究西周的职官。如果忽略,则这段时期的职官完全是个空白。现在一般以甲骨文、金文以及比较可靠的文献来研究秦朝以前的职官制度。

夏商时期
夏商时期国家规模比较小,机构也简单,没有明确的职务分工。

在这个时期,国家的君主称为「后」或「王」。在王以下权力最大的是「史」,也称为「巫」。他们是上帝与人间的沟通者,上帝的旨意由他们传达给君主,再由君主来执行。甲骨文中很多都是进行这种行为的纪录。

夏朝的职官如羲和(主管历法)、大理(主管诉讼)等都是由巫史担任的。巫史的职务一般是世袭的。此外,王的亲属子女也经常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但是大都没有明确的职务名称。

商朝开始有成型的朝廷和百官,与王一起构成完整的国家政权。商朝的官职大致以宗教官员为主。周启商制,形成了完整的官职制度。从《周礼》可知有辅佐周王进行统治的三公(太师、太傅、太保),以及位於三公下的太宰、太宗、太史、太祝、太士、太卜六卿。在周朝,宗教官员的权力和地位受到了很大的削弱。在六卿之外,设有司徒、司马、司空、司士、司寇等五官来分理庶务。

商朝和周朝都施行世卿世禄制度(又称世卿制度),就是说从王开始,诸侯以及各级官吏都是世袭的,这与西方中世纪的情形是一样的。

这一时期的国君还有一些管理家务的奴仆,称为臣、宰等。他们本来是一些奴隶,由於得到君主的宠信,有时也参与一些政事。

西周-春秋时期
这一时期国家的最高君主成为「王」,又称「天子」、「天王」。王位一般由嫡长子(参看宗法)继承,预定的王位继承人称为太子。王的正妻称为「后」。此外,诸侯的封地称为「国」,大夫的封地叫做「邑」。他们都是天子的臣民。王室机构是中央政府,诸侯和大夫的机构是地方政府。军政大权掌握在王室和外戚的手里,巫史的地位大大降低。

王以下地位和权力最大的是太师、太傅、太保(合称三公)。在王年幼或缺位时,可以代行王的权力。这一时期形成了以卿士为首的政务部门,是最高的政务官,兼掌军事、行政、外交等事,一般由2、3人担任。

卿士以下,开始有明确的职务分工,司徒掌管土地和劳役;司马掌管军事;司空掌管土木工程建设;司寇掌管刑罚。太史的地位很高,与三公、卿士并列,但是其职权范围小了很多,主要掌管历法,起草政府文书,记载国家大事等。御史掌管档案,太卜掌管占卜,宗伯掌管礼仪和祭祀,乐师掌管音乐和教育。相是辅导君主礼仪的临时职位,一般由诸侯、太史或大行人担任。

总管王家事务的称「宰」,掌管王家膳食的称「膳夫」,掌管王家车马的称太仆,负责王宫警卫和教习武艺的称为「师氏」,王宫的卫士叫做虎贲。西周开始王宫使用宦官做杂役,称为寺人。

诸侯的职官设置与王室大致相同。执政的卿由周天子任命,世代相袭,称为「卿」,但是不能称为「卿士」。

秦汉
秦始皇兼并列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的集权制帝国。秦朝中央官制的特点是丞相总揽政务,三公、九卿总己以听於丞相,皇帝对重大政务作最后的裁决。西汉建立,以黄老之术治国,凡事不欲更张,故官制延袭秦制,略有损益而已。但是自汉武帝开始皇权取代相权成为一种规律,后世的官制演化一直延续者这条规律。汉武帝以用兵匈奴为由将原属少府的尚书改组为直接隶属於皇帝本人的秘书班子,从而亲决政务,建立了以内朝为核心的统治体系。从此以丞相为首的外朝只能办理例行公务。西汉哀帝时罢丞相,置大司徒,与大司马、大司空并称三公,亦称三司。罢御史大夫官,以御史中丞为监察机构的长官,成立御史台。由此,这一中国独有的独立监察体系得以建立,一直延续到清末。东汉时,政出尚书,三公坐而论道而已。

魏晋南北朝
曹魏设中书省,得预机务,起草和发布政令,取代尚书台成为决策机构,则尚书台分曹办理庶务。西晋,改汉代的侍中寺为门下省,充以贵戚子弟有才俊者,以及卓有学识的平民,侍从左右,以备皇帝顾问,长官为侍中。侍中原属少府,是照料皇帝起居的官。此时的侍中因为接近皇帝,加上皇帝始终在不断建立自己的私人班子与正式的官僚机构抗衡,所以侍中以及门下省的权力迅速扩大,在南北朝的南朝四个王朝中已经取代尚书、中书,成为主要的政权中心。

隋唐五代
隋朝,正式建立了以中书、门下、尚书三省为国家最高的政务机构的三省六部制,改尚书诸曹为吏、户(度支部、民部)、礼、兵、刑(都官部、工六部。各部长官称尚书,次官称侍郎,各辖四司,尚书省左右丞分领二十四司事。三省六部制在唐朝得到了继承和完善。三省六部制的建立是中国古代政治体制和官制的划时代的一次变革,这次变革的主要意义在於将原来皇帝私人事务与国务不分的九卿体制分离开。以三省六部为代表的机构只处理国务,原来的九卿多处理与皇帝私人有关的事务,而且九卿服从六部的政令。三省六部制度对后世的政府组织影响深远,甚至中国的周边国家如朝鲜、越南、日本等均采用过。三省长官原为真宰相,唐中期成为荣誉头衔,以同中书门下三品(简称同三品、一度改称同二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简称同平章事)为宰相。晚唐、五代,宰相权力为枢密使、三司使所分。

宋、元
宋代基本上为两省制,中书、门下和为一省,另以枢密院管军、三司掌财赋。元丰改制前,各级官职均为代表品秩的虚衔,「非奉敕不治本官事」。政务以差遣官为之。元丰改制后,始以本官理政。

元代以中书省统领百官,颇类汉时的相府制度。中书省置令,往往为皇太子兼任,实际政务由中书令之下的左右丞相处理。军事制度延续宋制,以枢密院统军。与宋代不同的是,元代的枢密院直接指挥战事,并得於战区设立行枢密院。元代监察机构特别发达,御史台权力极大,原非前代与后世可比。元代官制的另一个特点是宗教官署权力极大、而工匠、手工业管理机构也很发达。

明、清
朱元璋称吴王,建国金陵的时候,官制一同元朝,间有损益。建立明朝之后,仿唐宋故事厘定官制,以中书省统辖六部,中书省置丞相。明洪武十三年,以胡惟庸谋反,废中书省、丞相官,诏永为例。以六部尚书任天下事,等於是皇帝兼首相。置大学士以充皇帝顾问兼理文字。明成祖始以大学士入文渊阁办事,参与机务,后世称「内阁」,而仍以翰林院为名。明仁宗起,内阁有代皇帝批答大臣表章、草拟敕令的权力,成为事实上的宰相,但因为明太祖后世嗣君不得置丞相的诏令,遂以「辅臣」称之。

清廷入关,以范文谋、洪承畴建言,仿明制设立内阁等百官制度。但是军国大事往往以召开议政王大臣会议的形式决定之,内阁奉行而已。雍正设军机处,直属皇帝、简满汉大臣入军机处办事,另立奏摺制度,集大权於皇帝一身,内阁徒具形式。。

职官的分类
中国的职官系统非常复杂,变化也比较多,下面简要介绍了各种类型的职官的沿革。

国君
国君是一国之主,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是最大的官。战国以前,国君称为「后」或「王」。王是至尊的意思,代表上天统治人民,又称为「天子」、「天王」。春秋之后,诸侯国也开始称王。到了战国,有的诸侯国甚至称「帝」,但是未成定制。到了秦朝建立后,秦始皇才开始使用皇帝的称呼,并一直沿袭到清朝的灭亡。受此影响,皇帝的正妻称为皇后,皇帝的母亲称为皇太后。历史上的一些少数民族政权,国君的称号也不一样,例如:

单于(匈奴)
昆莫(乌孙)
候娄訇勒(高车)
可汗(鲜卑、回纥、柔然、突厥、契丹、蒙古)
赞普(吐蕃)

宰相
宰相是国君之下最高的行政长官,历代叫法不一,只是一个通称。参看宰相。


中央各部门长官
从西周开始,政府部门开始分化。西周分为六个部门,各设长官:司徒、司马、司空、司寇、大行人、宗伯。到了秦朝统一后,进行了重大调整,形成了所谓的「九卿」。

九卿包括:

奉常(掌管宗庙礼仪和历法、医疗)
郎中令(宫廷守卫、议论)
卫尉(掌管宫门警卫、朝贡)
太仆(掌管皇帝的车马和全国的马政)
廷尉(掌管司法)
典客(管理少数民族)
宗正(管理皇族事务)
治粟内史(管理国家财政)
少府(管理皇帝的财政,以及国家政务)
另外执金吾掌管京城治安,将作大匠掌管土木营建,大长秋管皇后旨意的传达和后宫事务管理。他们与九卿合称「十二卿」。

魏晋以后,中央机构又进行了一次大的调整,尚书机构迅速发展。秦朝时的尚书台只是属於少府下面的一个机构。魏晋以后尚书台从少府中独立出来,改名为尚书省,成为中央执行政务的总机构。尚书省下分为各曹。到了隋唐时期,渐渐演化为六部,一直沿用到清朝。即:

吏部掌管官员的任免考核
户部掌管全国的土地、财政
礼部掌管祭祀、教育和考试
兵部掌管军事
刑部掌管司法
工部掌管土木建筑和交通
六部形成后,九卿职权大大缩小了。


武官
西周时不设武官,官员文武兼管。到了春秋时期晋国设置中、上、下三军,国君任命军队统帅,才开始有了武官的设置,但是三军将领仍然兼管政事。秦汉以后,武官的设置大致可以分为:

警卫皇宫和京师的军队将领
掌管军事行政的武职
领兵作战的将帅
西汉时,太尉(后改称大司马,东汉时又改了回来)掌管全国的军事行政,统兵作战的武官有大将军、车骑将军等,还有名目繁多的杂号将军。魏晋以后,大司马、太尉、大将军等成为了虚衔,没有实权。都督中外诸军事或大都督是全国最高统帅。

西魏、北周实行府兵制。全国分为100个府,每府以郎将统领。隋朝和唐朝继续实行府兵制。中央禁军设十六卫。都督管数州的军事。唐高宗以后,都督带使持节的,称为节度使。中唐以后,府兵制破坏,从募兵中组成中央禁军,共十个军。其中神策军实力最强,设护军中尉和中护军,为禁军统帅。唐代战时有元帅、副元帅为最高统帅。元帅一般以皇太子、亲王担任,实际并不出征,遣大臣担任副元帅,负实际责任。中唐以后又以宦官监军,称都监。唐代还有经略使、招讨使、制置使、团练使等职,为临时指挥一方战事的统帅,多为节度使、观察使、刺史等担任。

五代后周设殿前司,以都点检为禁军统帅。宋朝时,正规军称为禁兵。由殿前司,侍卫亲军马军司,侍卫亲军步军司分别统领。教练武艺的军官称为都教头,教头。禁军调度权归枢密院,由皇帝亲自指挥。南宋时,禁军已经不存在,收编了诸将所辖部队,称为御前军。出兵时其统兵将领称为「某州驻扎御前诸军都统制」。

辽朝守卫京师的部队称为「御帐亲军」,设侍卫司统领。警卫皇帝的部队称为「宫卫骑军」,设宿卫司统领。北枢密院掌契丹兵马,南枢密院掌汉人兵马。作战时设天下兵马大元帅。金朝的皇帝亲军由殿前都点检司统领。战时设元帅府,由都元帅指挥。元朝成吉思汗的卫队称为「怯薜」。枢密院为最高军事机关。

明朝军队实行卫所制。皇帝亲军初为十二卫,后来增至二十六卫,锦衣卫就是其中之一。

清朝军队分为八旗和绿营两大系统。临时徵召的部队称为勇军,例如曾国藩的湘军就是这种。


监官与谏官
中国古代职官的一个特点就是监官的发达。监官是监察各级官吏的。谏官则是规劝君主的过失,使其改正。随着专制体制的加强,到了清朝时,监官与谏官已经合并,统称为言官。

监官的设置始於战国,最初由御史兼任。直到西汉末年,御史才成为监察官的专称。并一直沿用到清朝。

谏官在西周时虽然没有专职,但是公卿大夫都有进谏的职责。春秋初年齐桓公设大谏,为谏官设置的开始。秦汉时有谏官之职但是没有专门机构。隋唐时,门下省逐渐成为谏官的主要机构。辽以后,谏官名存实亡,甚至不复存在。明清时,谏官的性质与监官相近。


君主的秘书与文学侍从
君主的秘书是从史官中分化出来的。主要负责君主诏令的起草、君主言行的记载、官书的编撰等。在商朝时就已经有太史、内史等富於秘书性质的官职。

秦汉时期,御史大夫为秘书之长。魏晋以后,中书省掌管秘书的工作。唐代时,又设翰林院,负责起草诏书和作为文学侍从。又有学士院,最为君主对文人的礼遇,学士的地位往往高於宰相。


学官
学官又叫教官,指主管教育的官员和政府任命的老师。西周时学校有师氏教武艺,乐正教诗书礼乐。秦朝和汉朝有博士官,教授经学。隋唐以后有国子监作为政府的学校,设有祭酒等职。


宫廷事务官
宫廷事务官是指为君主及其家属服务的职官。它起源於君主的家臣。战国时期设有少府,到秦汉时成为了九卿之一,其中设有很多官职,都是为君主服务的。魏晋以后,宫廷事务改由门下省负责。隋朝时改称殿内省,唐朝改为殿中省。到了明朝,不设总管宫廷事务的机构,其职责由宦官和女官分掌。清朝则以内务府总管宫廷事务。


地方长官
另请参看中国行政区划

西周实行分封制,地方长官分为诸侯和大夫两级。秦朝统一后,万户以上的县称为令,万户以下的县称长。汉代时,京师所在的郡分为京兆尹,左冯翊,右扶风,相当於郡太守。另外,汉武帝时设13州,长官为刺史。京师所在州的长官称为司隶校尉。

唐朝时每道设观察使,又有节度使为地方的军政长官。到了宋代,县一级的长官称为知县,府一级的长官称为知府。

明朝省级官员称为承宣布政使司负责行政,都指挥使司管军事,提刑按察使司管监察。中期以后,有总督,巡抚总管数省或一省军政。清朝与明朝大体相同。


秦汉
秦始皇惩封建割据之祸,废置诸侯。全国分为三十六郡(后增、拆为四十余郡)。郡辖县,施行郡县二级制。郡设郡守、郡尉、监御史,分掌政、军、监察,郡守为长官,但监御史不隶属郡守,自成体系。万人以上的大县置令,不足万人的县置长。另设县尉,掌刑狱;设县丞,为次官。

汉沿秦制,唯改郡守为太守,郡尉为都尉而已。汉武帝时,置十三州(部)刺史各一人,以六条诏书分察诸郡,属於监察官性质。东汉末,改刺史为州牧,统辖诸郡军政,形成州、郡、县三级制。


魏晋南北朝
魏晋南北朝时期,施行州、郡、县三级制,但刺史不统军。用兵之州的刺史带「使持节、都督诸军事」、「持节、都督诸军事」、「假节、都督诸军事」衔,得以节制兵马。

南北朝时期,战事分起,各国疆界无过於魏晋者,而好增置州、郡,使州、郡的数目不断增长。尤其是南朝置侨郡、双头郡,所谓「十室之邑,亦立州名;三家之村,虚张郡号」。


隋唐五代
隋文帝废郡,复二级制。隋炀帝末年改州为郡。唐朝复改郡为州。唐朝仿汉刺史原意,分置十「道」,为监察区,每道分遣四品以上朝臣一人,称黜陟使、按察使、采访处置使等,四时巡察本道,对本道州、县官员有罢免和建议提升的权力。军事方面,唐初在战区和边要之地置总管(后改都督),掌数州军事。唐玄宗时起,因府兵制败坏,实行募兵制,遂於边境地区设节度使,专管边境军务。为战时后勤保障需要,节度使多兼京官、御史大夫、营田使等高级头衔,兼领所辖各州的民政、军政、监察、财赋,位高权重。安史之乱后,节度使往往割据一方,不奉中央政令,节度使的任免或世袭、或军中自推,史称「藩镇」。五代战事纷仍,地方凋敝,藩镇成为事实上的一级政权。


宋、元
宋太祖惩唐五代藩镇之祸,逐步消除了节度使的权力,节度使一职遂为虚衔。於形胜之地改州为府、要地设军、监,与州同级。遣京官原衔出知州、县事,称「知某州军州事」(「州」指民政,「军」指地方军队),「知某县事」,简称「知州」、「知县」。宋朝又有路的行政设置。路设都转运使、提点刑狱、提举某路常平公事等官,本来为监察、催征财赋的专门官员,后渐渐成为州之上的一级地方。用兵地区临时设经略使、经略安抚使等官,事平则停。军事方面,设都监、总管、防御使、都防御使、团练使、都团练使等官,其中团练为文官、都监、防御为武官。

元朝的地方政府级次与设置较为混乱,有行省、路、府、州、县五级制,同时也有行省、府、州、县四级制。另东北设都司兼管军民,如奴儿干都司。边地也有以行枢密院领民政者,另在少数民族地区设宣慰司,西藏地区为宣政院直辖,漠北为诸王分地,内地亦有诸王、皇后、太后、公主分地者,领於诸王皇后、太后、公主府,不隶地方。


明、清
明朝改元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仍称省,分设布政使司掌民政和财政、提刑按察使司掌刑狱、都指挥使司掌军事,合称三司。省辖府,州有隶於府的散州与隶於省的直隶州之别。直隶州得辖县,散州与县无别、唯散州知州品级较县为高。实行省、府(直隶州)、县(散州)三级制。提刑按察使司下设道,有分巡道、分守道之别,道设按察分司。

明朝中央监察机构都察院分遣监察御史巡察各地,称「巡按」,巡按品秩不高但权力极重,得斥罢府县官,对於三司也有实际上的罢免权,唯不常驻。如临事遣京官出巡,则称巡抚,事毕即还。明宣宗时,在关中、江南等处设巡抚,常驻,节制三司,有领兵的权力。因用兵,遣大臣充总督常驻地方,带兵部尚书或兵部侍郎、都御史衔。督抚同在一区的,则总督为巡抚上官。自督抚设,三司地位大降,形同属吏。

清沿明制,仍设府、州、县。又有厅的设置,与州平级,也有直隶厅与散厅之分,长官称同知。分巡道、分守道只保留名义上的区别,道的长官改称道员,不再隶属於按察使,成为府之上的一级地方,形成省、道、府(直隶州、直隶厅)、县(散州、散厅)的四级地方体制。后期也有专门办理某项事务的道员,如海关道、巡警道等,与作为一级地方的道不同。巡抚成为一省的主官,唯直隶不设巡抚(雍正时河南一度专设总督,不设巡抚)。总督有兼辖二、三省者(如两江总督、辖江苏、江西、安徽),也有辖一省者。总督辖一省者,该省则无巡抚。也有个别省份只有巡抚而不隶於总督者。总督、巡抚军民兼治,但总督偏重於军事,带兵部尚书衔,巡抚偏重於民政,带兵部侍郎衔,不受总督管辖的巡抚带节制兵马衔。各省仍设布政使、按察使,分管民政、财赋、司法。布政使又称藩台、方伯,按察使又称臬台。东北为盛京将军辖地,外蒙古统於驻乌里雅苏台办事大臣,内蒙分设各盟,新疆分统於伊犁将军、驻乌鲁木齐办事大臣,青海设西宁办事大臣,西藏设驻藏大臣。清末光绪年,新疆、东北陆续建省,而青海、西藏、内外蒙古依旧。


佐官、属官与胥吏
在长官之下,有数量非常庞大的佐官、属官与胥吏,他们有些类似於现代的公务员。其设置也非常复杂,各个朝代的叫法也不相同。比如清朝的师爷就是这种性质的。


荣誉性质的官职
在中国古代的职官制度中,还有非常复杂的加官、试官、赠官、加职、加衔、兼官等情况。


官员的级别
中国古代的官职有非常严格的等级制度,表示等级的有:

爵位:多根据亲缘关系和功劳大小而定,并且长期不变,可以世袭。
勋官:主要用於奖赏有功人员所定的称号。
品:是区分官员等级的标志。
散官:表示官员实际等级的称号。
三省六部制

唐朝官职

正第一品


太师、太傅、太保、太尉、司徒、司空、(已上职事官。)王。(爵。《武德令》有天策上将,九年省。)



从第一品


开府仪同三司、(文散官。开府仪同三司及特进不带职事官者,朝参禄俸并同职事,仍隶吏部也。)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已上职事官。)骠骑大将军、(武散官。)嗣王、郡王、国公。(爵。)



正第二品


特进、(文散官。)辅国大将军、(武散官。)开国郡公、(爵。《武德令》唯有公、侯、伯、子、男,贞观十一年加开国之称也。)上柱国。(勋官。《武德令》有尚书令,龙朔二年省。自是正第二品无职事官。)



从第二品



尚书左右仆射、太子少师、太子少傅、太子少保、京兆河南太原等七府牧、大都督、(扬、幽、潞、陕、灵。)大都护、(单于、安西,已上职事官。)光禄大夫、(文散官。)镇军大将军、(武散官。)开国县公、(爵。)柱国。(勋官。)



正第三品


侍中、中书令、吏部尚书、(旧班在左相上,《开元令》移在下。)门下侍郎、中书侍郎、(旧班正四品上,大历二年升。)左右卫、左右骁卫、左右武卫、左右威卫、左右领军卫、左右金吾卫、左右监门卫、左右羽林军、左右龙武、左右英武六军大将军、左右千牛卫大将军、(自左右卫已下,并为武职事官。)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尚书、(《武德令》,礼部次吏部,兵部次之,民部次之。贞观年改以民部次礼部,兵部次之。则天初又改以户部次吏部,礼部次之,兵部次之。)太子宾客、(旧兼职无品,《开元前令》定入官品也。)太常卿、宗正卿、(天宝初升入正三品也。)太子詹事、左右散骑常侍、(旧班从三品,广德年升。)内侍监、(唐初旧制,内侍省无三品官,内侍四员,秩四品。天宝十三年十二月,玄宗以中官高力士、袁思艺承恩遇,特置内侍监两员,秩三品,以授之。)中都督、上都护、(已上除八大将军,并为文职事官。)金紫光禄大夫、(文散官。)冠军大将军、(武散官。)怀化大将军、(显庆三年置,以授初附首领,仍隶诸卫也。)上护军。(勋官。)



从第三品


御史大夫、(旧班在秘书监九卿下,《开元令》移在上。)秘书监、光禄、卫尉、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太府卿、国子祭酒、殿中监、少府监、将作监、诸卫羽林,入正三品。千牛龙武将军、下都督、上州刺史、京兆河南太原等七尹、(旧雍、洛长史从四品上,景云二年加秩为从三品也。)五大都督府长史、(旧从四品上,景云二年加秩为从三品。)大都护府副都护、(旧正四品上,《开元令》加入从三品。)亲王傅、(巳上并职事官。诸卫羽林、千牛龙武将军为武,余并为文。)银青光禄大夫、(文散官。)开国侯、(爵。)云麾将军、(武散官。)归德将军、(显庆三年置,以授初附首领,仍隶诸卫也。)护军。(勋官。《武德令》有天策上将府长史、司马,九年省也。)



正第四品上阶


门下侍郎、中书侍郎、(旧正四品下阶,《开元令》加入上阶也。)尚书左丞、(永昌元年进为正三品,如意元年复旧。)吏部侍郎、(武德七年省诸司侍郎,吏部郎中为正四品上。贞观三年复置侍郎,其吏部郎中复旧为五品下。)太常少卿、太子左庶子、太子少詹事、太子左右卫、左右司御、左右清道、左右内率、左右监门率府率、中州刺史、军器监、(武德初为正三品,七年省,八年复置,九年又省,十年复置北都军器监。)上都护府副都护、上府折冲都尉、(《武德令》统军正四品下,后改为折冲都尉。《垂拱令》始分为上中下府,改定官品。自此已上职事官。率及折冲为武,余并为文也。)正议大夫、(文散官也。)开国伯、(爵。)忠武将军、(武散官。)上轻车都尉。(勋官。)



正第四品下阶


尚书右丞、(永昌元年进为从三品,如意元年复旧。)诸司侍郎、太子右庶子、左右谕德、左右千牛卫、左右监门卫中郎将、亲勋翊卫羽林中郎将、下州刺史、(《武德令》,中州刺史,正四品,下州刺史,从四品上。《贞观令》,一切为下州,加入正四品下。自此已上职事官。中郎将为武,余并为文也。)通议大夫、(文散官。)壮武将军。(武散官。)



从第四品上阶


秘书少监、八寺少卿、殿中少监、太子左右卫、司御、清道、内率、监门副率、太子亲勋翊卫中郎将、太子家令、太子率更令、太子仆、内侍、大都护亲王府长史、(已上职事官。府率、中郎将为武,余并为文。)太中大夫、(文散官。)宜威将军、(武散官。)轻车都尉。(勋官。)



从第四品下阶


国子司业、少府少监、将作少匠、京兆河南太原府少尹、大都督府大都护府亲王府司马、上州别驾、(已上职事文官。《武德令》,上州别驾正五品上。二十三年为长史,前上元年,复置别驾,定入从四品也。)中府折冲都尉、(武职事官。)中大夫、(文散官。)明威将军。(武散官。《武德令》有天策上将府从事中郎,九年省。)



正第五品上阶


谏议大夫、御史中丞、(《武德令》,从五品上。《贞观令》,加入正五品上,五年又加入四品。如意元年复旧也。)国子博士、给事中、中书舍人、太子中允、太子左右赞善大夫、都水使者、万年长安河南洛阳太原晋阳奉先会昌县令、(武德元年,敕万年、长安令为正五上。七年定令,改为从五品。贞观初复旧也。)亲勋翊卫羽林郎将、中都督府上都护府长史、亲王府谘议参军事、(《武德令》,正五品下也。)军器少监、太史少监、亲王府典军、(已上职事官。郎将、典军为武,余并为文。《永徽令》,亲王典军从四品下。《垂拱令》改入五品也。)中散大夫、(文散官。)开国子、(爵。)定远将军、(武散官。)上骑都尉。(勋官。)



正第五品下阶


太子中舍人、尚食尚药奉御、太子亲勋翊卫郎将、内常侍、中都督上都护府司马、中州别驾、下府折冲都尉、(已上职事官。郎将、折冲为武,余并为文也。)朝议大夫、(文散官。)宁远将军。(武散官。《武德令》有天策上将军谘祭酒,九年省。)



从第五品上阶


尚书左右诸司郎中、(《武德令》,吏部郎中正四品上,诸司郎中正五品上。贞观二年,并改为从五品上也。)秘书丞、(《武德令》,正五品上。《永徽令》改也。)著作郎、太子洗马、殿中丞、尚衣尚舍尚乘尚辇奉御、献陵昭陵恭陵桥陵八陵令、(《武德》,诸陵令从七品下,永徽二年加献、昭二陵令,为从五品。已后诸陵并相承依献、昭二陵也。)亲王府副典军、下都督府上州长史、下州别驾、(已上职事官。典军为武,余并为文也。)朝请大夫、(文散官。)开国男、(爵。)游击将军、(武散官。)骑都尉。(勋官。旧有太公庙令,武德年七品下,永徽二年加从五品上,开元二十四年省也。)



从第五品下阶


大理正、太常丞、太史令、内给事太子典内、(旧正六品上,《开元令》改。)下都督府上州司马、(《武德令》,上治中正五品下。贞观初改。)亲王友、(《武德令》,正五品下也。)宫苑总监、上牧监、上府果毅都尉、(已上职事官。果毅为武散,余并为文。)驸马都尉、奉车都尉、(并武散官。驸马自近代已来,唯尚公主者授之。奉车,有唐已来无其人。)朝散大夫、(文散官。)游击将军。(武散官。《武德令》有天策上将府主簿、记室、参军,九年省。《神龙令》有库谷、斜谷监也。)



正第六品上阶


太学博士、(《武德令》,从六品上,贞观年改。)太子詹事府丞、太子司议郎、太子舍人、中郡长史、(《武德令》,中州别驾从五品上,贞观年改也。)太子典膳药藏郎、京兆河南太原府诸县令、(武德元年敕,雍州诸县令阶从五品上,七年定令改。)亲王府掾属、(《武德令》,从五品下也。)武库中尚署令、(《武德令》依上署令,从七品下,太极年改武库令阶,开元年改中尚令阶。)诸卫左右司阶、中府果毅都尉、镇军兵满二万人已上司马、(已上职事官。司阶、果毅为武,余并为文也。)亲勋翊卫校卫、卫官。朝议郎、(文散官。)昭武校尉、(武散官。)骁骑尉。(勋官。)



正第六品下阶


千牛备身左右、(卫官已上、王公已下高品子孙起家为之。)太子文学、下州长史、(武德中,下州别驾,正六品,贞观二十三年,改为长史丞。永淳元年,诸州置别驾官。天宝八载停别驾,下郡置长史。后上元二年,诸州置别驾,不废下府长史也。)中州司马、(《武德令》,中州治中,从五品下,《贞观令》改。)内谒者监、中牧监、上牧副监、(已上文职事官。)上镇将、(武职事官。《武德令》,从四品下也。)承议郎、(文散官。)昭武副尉。(武散官。《武德令》有天策上将府诸曹参军事,九年省也。)



从第六品上阶


起居郎、起居舍人、尚书诸司员外郎、(《武德令》,吏部员外郎正六品上,诸司员外郎正六品下。贞观二年改。)八寺丞、大理司直、国子助教、(《武德令》,从七品上。)城门符宝郎、通事舍人、秘书郎、(《武德令》,正七品上。)著作佐郎、(《武德令》,正七品下。)侍御医、(《武德》、《乾封令》,正七品上。《神龙令》,从六品下。开元改。)诸卫羽林长史、两京市署令、(武德四年进为从五品上,七年定令,复旧也。)下州司马、(《武德令》,中下州治中,正六品下。)亲王文学、主簿、记室、录事参军、(《武德令》,亲王府文学已上,并正六品下也。)诸州上县令、(已上文职事官。)诸率府左右司阶、(武职事官。)镇军兵不满二万人司马、(文职事官。)左右监门校尉、亲勋翊卫旅帅、(卫官。)奉议郎、(文散官。)振威校尉、(武散官。)飞骑尉。(勋官。)



从第六品下阶


侍御史、(旧从七品上,《垂拱令改》。)少府将作国子监丞、太子内直典设宫门郎、太公庙令、司农寺诸园苑监、沙苑监、下牧监、宫苑总监副、互市监、中牧副监、(已上文职事官。)下府果毅都尉、(武职事官。)亲王府校尉、(卫官。)通直郎、(文散官。)振威副尉。(武散官。)



正第七品上阶


四门博士、詹事司直、左右千牛卫长史、尚食尚药直长、太子左右卫司御清道率府长史、军器监丞、诸州中县令、京兆河南太原府司录参军事、大都督大都护府录事参军事、亲王府诸曹参军、(已上文职事官。《武德令》,亲王府功曹、仓曹、户曹、兵曹参军事,从五品下;骑曹、铠曹、田曹、士曹、水曹参军事等,七品下也。)中镇将、(武职事官。《武德令》,从五品下。)太子千牛、亲勋翊卫队正副队正、(已上卫官。)朝请郎、(文散官。)致果校尉、(武散官。)云骑尉。(勋官。)



正第七品下阶


尚衣尚舍尚乘尚辇直长、太子通事舍人、内寺伯、京兆河南太原府大都督大都护府诸曹参军、中都督上都护府录事参军事、诸仓诸冶司竹温汤监、诸卫左右中候、上府别将、(《武德令》,别将正五品上,后改为果毅。圣历三年复置别将。)上府长史、(《武德令》,统军长史正八品下也。)上镇副、(《武德令》,从五品下。)下镇将、(《武德令》,正六品下。)下牧副监、(已上职事官。中候、别将、镇副、镇将为武,余并为文也。)宣德郎、(文散官。)致果副尉。(武散官。《武德令》又有天策上将府参军事,九年省。又有盐池盐井盐、诸王百司问事谒者。)



从第七品上阶


殿中侍御史、(《武德》至《乾封令》,并正八品上,垂拱年改。)左右补阙、太常博士、太学助教、(《武德令》,从八品下也。)门下录事、中书主书、尚书都事、九寺主簿、太子詹事主簿、太子左右内率监门率府长史、太子侍医、太子三寺丞、都水监丞、诸州中下县令、亲王府东西阁祭酒、(《武德令》,正六品下。)京县丞、(万年、长安、河南、洛阳、奉先、会昌、太原、晋阳。)下都督府上州录事参军、中都督上都护府诸曹参军事、中府别将长史、中镇副、(《武德令》,正六品下。已上职事官。别将、镇副为武,余并为文。)左右监门直长、勋卫、太子亲卫、(已上卫官。)朝散郎、(文散官。)翊麾校尉、(武散官。)武骑尉。(勋官。)



从第七品下阶


太史丞、(监局同。)御史台少府将作国子监主簿、(御史台、国子监主簿、旧正八品,《垂拱令》改。)掖庭令、宫闱令、上署令、(郊社、太乐、鼓吹、太医、太官、左藏令、乘黄、典客、上林、太仓、平准、常平、左尚、右尚、典牧。《武德令》有太庙、诸陵、典农、中尚、都水、常平。其左尚、典牧本中署,右尚本下署,开元初改之也。)诸州下县令、(天宝五载,一切为中下县。)诸陵署丞、(永徽二年加秩。旧有太庙署丞,武德为九品,永徽二年加秩,从七品上,开元年省也。)司农寺诸园、(苑副监,《神龙令》有诸副监)宫苑总监丞,下都督府诸曹参军,太子内坊丞、(旧正八品上开元初改)亲王国令、(旧规,流内正九品,太极年改。)公主家令、(旧规,流内正八品,太极年改。)上州诸参军事、下府别将长史、下镇副、(《武德令》,从六品下。)诸屯监、(《武德令》有芳酝监,《神龙令》有漆园监。)诸率府左右中候、镇军满二万人以上诸曹判司、(已上职事官。别将、镇副、中候为武,余并为文也。)太子左右监门直长、亲王府旅帅、诸折冲府校尉、(已上卫官。《武德令》,诸府校尉,正六品下也。)宣议郎、(文散官。)翊麾副尉。(武散官。)



正第八品上阶


监察御史、(旧从八品上,《垂拱令》改。)协律郎、诸卫羽林龙武军录事参军事、中署令、(钩盾、右藏、职染、掌治,《武德令》有衣冠署令。)中州录事参军事、太医博士、太子典膳药藏丞、军器监主簿、武库署丞、(旧从八品下,开元初改。)两京市署丞、上牧监丞、(《武德令》,从八品下,《神龙令》有库谷、斜谷、太阴伊阳监丞。)镇军不满二万人以上诸曹判司、(已上文职事官。)翊卫、太子勋卫、亲王府执仗执乘亲事、(已上卫官。)给事郎、(文散官。)宣节校尉。(武散官。《武德令》有天策上将府典签,九年省。)



正第八品下阶


奚官内仆内府局令、下署令、(太卜、廪牺、珍羞、良酝、掌醢、守宫、武器、车府、司仪、崇玄、导官、中右校、左校、甄官、河渠、弩坊、甲坊。《神龙令》又有干、楫二署令也。)诸卫羽林龙武诸曹参军事、中州诸司参军事、亲王府京兆河南太原府大都督大都护府参军事、(《武德令》,亲王府参军,从七品下,《雍州》行参军,正八品上。)尚药局司医、京兆河南太原府诸县丞、太子内直宫门丞、太公庙丞、诸宫农圃监、互市监丞、司竹副监、司农寺诸园苑监丞、灵台郎、(已上文职事官。)诸卫左右司戈、上戍主、(已上武职事官。《武德令》有中镇长史。)备身、(卫官。)征事郎、(文散官。)宣节副尉。(武散官。)



从第八品上阶


左右拾遣、太医署针博士、四门助教、(《武德令》,以九品上。)左右千牛卫录事参军、下州录事参军、(《武德令》有中下州诸司参军事。)诸州上县丞、中牧监丞、(《武德令》,正八品上。)京县主簿、太子左右卫司御清道率府录事参军、中都督府上都护府参军、亲王府行参军、(《武德令》,正八品上。)京兆河南太原大都督府博士、(《武德令》,雍州博士,从八品下。)诸仓诸冶司竹温汤监丞、(《武德令》有盐池盐井监丞,《神龙令》有太和监丞。)保章正、(已上文职事官。)太子翊卫诸府旅帅、(已上卫官。《武德》、《乾封令》,诸府旅帅,正七品下。)承奉郎、(文散官。)御侮校尉。(武散官。)



从第八品下阶


大理评事、律学博士、太医署丞、医监、太子左右春坊录事、左右千牛卫诸曹参军、内谒者、太子左右卫司御清道率府诸曹参军事、太子诸署令、掖庭宫围局丞、太史都水监主簿、(太史为局则省主簿。)中书门下尚书都省兵吏部考功礼部主事、(旧从九品上,开元二十四年改七司入八品,其省内诸司依旧。)上署丞、(《武德令》有芳酝监丞。)下都督府上州参军事、中都督府上州博士、诸州中县丞、诸王府典签、(《武德令》,正八品下。)京县尉、亲王国大司农、(旧规,流内正第七品,开元初改。)公主家丞、(旧规,流内正第九品,开元初改。)诸屯监丞、上关令、上府兵曹、上镇仓曹兵曹参军事、(《武德令》有下镇长史。)挈壶正、(已上文职事官。)中戌主、上戌副、永府左右司戈、(已上武职事官。)太子备身、亲王府队正、(已上卫官。)承务郎、(文散官。)御侮副尉。(武散官。)



正第九品上阶


校书郎、(《永徽令》加入从八品下,《垂拱令》复旧。)太祝、太子左右内率监门府录事参军、太子内方典直、中署丞、典客署掌客、亲勋翊卫府羽林兵曹参军事、岳渎令、诸津令下牧监丞、(《武德令》,正八品下。《神龙令》有漆园丞,《开元前令》有沙苑丞。)诸州中下丞、中郡博士、(《武德令》,正九品下。)京兆河南太原府诸县主簿、武库署监事、(已上并文职事官。《武德令》有天策上将府录事。其武库监事,从九品下,太极年改也。)儒林郎、(文散官。)仁勇校尉。(武散官。)



正第九品下阶


正字、(《永徽令》改入上阶,《垂拱令》复旧。)太子校书、(《永徽令》改入上阶、《垂拱令》复旧。)奚官内仆内府局丞、下署丞、尚食局食医、尚药局医佐、尚乘局奉乘司库司廪、太史局司辰、典厩署主乘、太子左右内率监门率府诸曹参军事、太子三寺主簿、詹事府录事、(龙朔年置桂坊录事,咸亨年省。)太子亲勋翊府兵曹参军事、诸州下县丞、诸州上县中县主簿、中州参军事、(《武德令》,正九品上。)下州博士、(《武德令》,中下州博士,从九品上,下州博士,从九品下。)京兆河南太原府诸县尉、上牧主簿、诸宫农圃监丞、中关令、中府兵曹、亲王国尉、(旧规,流内正八品,开元初改。《武德令》有亲王府镇事及司阁。)上关丞、(《武德令》有上津尉。)诸卫左右执戟、中镇兵曹参军、下戍主、(已上职事官。执戟戍主为武,余并为文。)诸折冲府队正、(卫官。)登仕郎、(文散官。)仁勇副尉。(武散官。)



从第九品上阶


尚书诸司御史台秘书省殿中省主事、奉礼郎、律学助教、太子正字、弘文馆校书、太史司历、太医署医助教、京兆河南太原府九寺少府将作监录事、都督都护府上州录事市令、宫匹总监主簿、中牧监主簿、(《永徽令》有监漕。)诸州中下县主簿、上县中县尉、下府兵曹、(已上并职事文官。)文林郎、(文散官。)陪戎校尉。(武散官。)



从第九品下阶


内侍省主事、国子监亲王府录事、太子左右春坊主事、崇文馆校书、书学博士、算学博士、门下典仪、太医署按摩咒禁博士、太卜署博士、太医署针助教、太医署医正、太卜署卜正、太史局监候、亲王国丞、(旧规,流内正第九品,开元初改从正流内。)掖庭局宫教博士、太子诸署丞、太子典食署丞、太子厩牧署典乘、诸监作诸监事计官、太官署监膳、太乐鼓吹署乐正、大理寺狱丞、下州参军事、(《武德令》,中下州行参军,正九品,下州参军,从九品上。)中州下州医博士、诸州中县下县尉、京县录事、下牧监主簿、下关令、中关丞、诸卫羽林长上、公主邑司录事、诸津丞、下镇兵曹参军、(《武德令》有诸桥诸堰丞。)诸率府左右执戟、(已上职事官。长上、执戟为武,余并为文。)亲王府队副、诸折冲府队副、(已上卫官。)将仕郎、(文散官。)陪戎副尉。(武散官。)

唐朝中央官制

唐代的官制基本是沿袭隋制。《新唐书·百官志》云:“唐之官制,其名号禄秩虽因时增损,而大抵皆沿隋故。”

以皇帝为首的封建国家体制,在唐高祖武德时期就比较完备地建立起来。皇帝掌握着国家的最高权力,操有对一切臣民生杀予夺的大权。法律和法令都以皇帝的名义颁布,皇帝有权修改法律和法令,并可以不受法律和法令的约束。在皇帝之下,有三省、六部、九寺、五监等职官体系。在中枢机构中,制令机关、封驳审议机关与行政事务机关是分工而又合作的。政务机关和事务机关的职责是很分明的,监察机构也很完备。此外,还有一套比较完备的品阶勋爵制度。《新唐书·百官志》说:

其辩贵贱,叙劳能,则有品、有爵、有勋、有阶,以时考核而升降之,所以任群材、治百事……方唐之盛时,其制如此。

随着社会矛盾的发展和政治形势的变化,唐代的职官制度也发生了变化。“使职差遣”逐渐侵夺了原来职官的权力,新出现的一些使职,使得原来的一套官僚体系发生了紊乱。他们占据了中央与地方的大部分权力。当时的局面,正如李肇《唐国史补》所说的“为使则重,为官则轻”。这种现象对宋代官制也有一定的影响。唐代的中央官制大致有以下几个系统:

一、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与政事堂

唐代初年,以中书省长官中书令、门下省长官门下侍中、尚书省长官尚书令共议国政,都是宰相。宰相是辅佐皇帝总领天下大政的官员。《新唐书·百官志》说:“佐天子总百官,治万事,其任重矣”。后来,因为唐太宗即位前虽曾任过尚书令,臣下避而不敢居其职,便以仆射为尚书省长官,与门下侍中、中书令号称宰相。据《册府元龟·宰相总序》说,自隋代以来,就有“或以他官参掌机事及专掌朝政者,并为辅弼”。唐代也因宰相品位尊崇,人主不肯轻易授人,故常以他官居宰相职,并假借他官之称。如唐太宗时,杜淹以吏部尚书参议朝政,魏征以秘书监参预朝政,其后,或称“参议得失”,或称“参知政事”等等,名称不一,都是宰相之职。《旧唐书·李靖传》载贞观八年(公元634年),中书令(《百官志》作仆射)李靖因足疾上表“乞骸骨”,其言辞极为恳切,唐太宗为之感动,说:朕观古往今来,身居富贵,能知足者甚少。纵然才能不堪,身患疾病,犹自强居职位。公能识大体,精神诚可嘉。于是,太宗除下优诏,令其在家调养外,又命其疾小愈,两、三日一至中书门下平章事。贞观十七年(公元633年),太宗以李绩为太子詹事(东宫百官之长),并特加“同中书门下三品”之衔,使其与侍中、中书令一样参预宰相职事。从此之后,就有“平章事”与“同三品”的衔号,就是品级再高的官,也不例外,否则,就不能行使宰相的职权,只有三公、三师及中书令不加,永淳元年(公元682年),以黄门侍郎郭侍举,兵部侍郎岑长倩等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自此以后,“同平章事”也成为宰相的衔号。开元以后,为仆射者例不加“同平章事”,结果就不能参与宰相机务,而被挤出宰相行列。

安史之乱以后,宰相名号又有了变化。由于代宗大历十二年(公元777年)升中书令和门下侍中为正二品,所以就废除了“同中书门下三品”的职衔。与此同时,中书令和门下侍中基本是藩帅兼领,几乎不单独作为宰相来设置,因此,唐后期的宰相名号基本上就是“同平章事”了。

唐代初年,三省长官在门下省议事。这个议事地点称为政事堂。《文献通考·职官四》说:“中书出诏令,门下掌封驳,日有争论,纷纭不决,故使两省先于政事堂议定,然后奏闻”。其后,高宗时的裴炎自侍中迁中书令,乃徙政事堂于中书省。玄宗开元十一年(公元723年),张说为中书令,又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并且列吏房、机务房、兵房、户房、刑礼房五房于后,“分曹以主众务。”至此,政事堂已从“议事”之所变成宰相的办事机关了。产生这个变化的原因是因为唐玄宗以前,宰相都是三省长官兼职的(因三省长官尚有本省常务),他们上午在政事堂议事,下午就回本省办公,因此,不必要另立宰相的办公机关。玄宗开元以后,宰相数量少了,其职位更为尊崇,基本上是专职的(杨国忠虽身兼四十余职,但也以相职为主),于是就有必要设立一个固定的宰相办事机关,并列五房以处理日常行政事务。

政事堂会议是协助皇帝统治全国的决策机关。军国大事经政事堂会议商定,奏请皇帝最后裁决;机密大事以及五品以上官员的升降任免,只在政事堂议论,他官不得预闻。在政事堂(或中书门下)议事的几位宰相中,有一位是首席宰相,称为“执政事笔”。唐玄宗时,李林甫、杨国忠为相,他们之所以能专权用事,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他们长期窃居了“执政事笔”的职位。安史之乱后,肃宗鉴于相权集中而造成个人专断之弊,乃“令宰相分直政事笔、承旨,旬日而更”。宰相十天一秉笔的制度,到唐德宗贞元十年(公元794年),才改每日一人轮流秉笔,其用意显然是在于防止宰相专权,但德宗以后,这个制度并没有沿续下去,如穆宗、敬宗时的李逢吉,武宗时的李德裕都是独秉国政的。宰相权力的大小,都是取决于皇帝(还有中晚唐时期的宦官)的态度的。

二、三省六部

唐沿隋制,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同样是国家最高的政务机构,分别负责决策、审议和执行国家的政务,同时把原尚书省诸曹正式确定为吏、户、礼、兵、刑、工六部。部下有司,部的首长称尚书,副首长称侍郎,各司正、副负责人称郎中、员外郎。

隋唐三省六部制的确立,是秦汉以来封建国家中央官制不断变化的结果。其组织较完备,分工较明确,是封建社会发展至成熟阶段的一个标志。这些一直沿续到清代,基本上没有改变。但有一点与明清不同的,唐代的尚书省有一个总机构,名为“都省”,都省之中以左右丞及左右司郎中、员外郎分管吏、户、礼左三部,兵、刑、工右三部。左右丞处于行政监督地位,而左右司则兼有总务管理的性质。

唐代中书省(隋因避讳作“内书省”)、门下省、尚书省中,关系最为密切的是中书省与门下省,它们合称为两省或北省(尚书省称为南省),长官为中书令、侍中,开元时皆为正三品(代宗时升为正二品)。中书省与门下省同秉军国政要,中书省掌制令决策,门下省掌封驳审议。凡军国要政,皆由中书省预先定策,并草为诏敕,交门下省审议复奏,然后付尚书省颁发执行。门下省如果对中书省所草拟的诏敕有异议,可以封还重拟。凡中央各部、寺、监及地方各部门所呈上的奏章,重要的必须通过尚书省交门下省审议,认可以后,方送中书省呈请皇帝批阅或草拟批答,门下省如认为批答不妥,也可驳回修改。唐太宗非常重视中书、门下两省在中枢政务机构中所发挥的作用,他曾多次称中书门下为“机要之司”。《资治通鉴》卷192记载:他于贞观元年十二月对群臣说:

中书诏敕或有差失,则门下当然驳正。人心所见,至有不同,苟论难往来,务求至当,舍己从人,亦复何伤!比来或护己之短,遂成怨隙,或苟避私怨,知非不正,顺一人之颜情,为兆民之深患,此乃亡国之政也。

可见唐太宗非常注意集体的智慧,防止个人专断而造成“兆民之深患”。中书、门下协助皇帝决定大计方针,就是防止个人专断的有效措施。

中书省,置中书令二人,正二品(代宗以前正三品),高宗龙朔元年(公元661年)改中书省为西台,中书令称右相。光宅元年(公元684年),改中书省为凤阁,中书令称内史。开元元年(公元713年)又改中书省为紫微省,中书令称紫微令。后复旧称。中书令为一省之首官,《新唐书·百官志》云:“中书令……掌佐天子执大政,而总判省事”。又置侍郎二人,正三品,为中书令之副,参议朝廷大政,临轩册命,若四夷来朝,则受其表疏而奏之。又置中书舍人六人,正五品上,是中书省的骨干官员,掌侍进奏,参议表章、草拟诏旨制敕及玺书册命。因其所掌皆机务要政,故特规定四条禁令,即禁漏泄,禁稽缓,禁违失,禁忘误。他们可以就省内所讨论的军国大政及报上的奏状,发表自己的初步处理意见,并签上自己的名字,谓之“五花判事”。省内的意见经中书令、侍郎汇集后,再交付中书舍人,然后根据皇帝的意旨草成制敕,这个专门负责执笔草诏的舍人称为“知制诰”,其余舍人也要分别在制敕上署名。在舍人中选择一个资格最老的,称为“阁老”,负责处理本省杂事。舍人六人分押尚书省六部,并辅佐宰相判案。宰相的议事处政事堂就有一个门通往中书舍人办公厅,宰相常从这个门经过,找中书舍人咨询政事。据《旧唐书·常衮传》载,代宗大历时,常衮为相,才把这个门堵死,“以示尊大,不相往来”。肃宗时,常以他官知中书舍人事,《新唐书·百官志》说当时因“兵兴,急于权便,政去台阁,决遣颛出宰相,自是舍人不复押六曹之奏。”直至武宗会昌末年,宰相李德裕再建议:“台阁常务,州县奏请,复以舍人平处可否。”但这一制度在当时似乎未认真执行过。唐代的中书舍人都是文人士子企慕的清要之职,所谓“文士之极任,朝廷之盛选”,是跃居台省长贰以至入相的一块重要跳板。此外,中书省的属官还有起居舍人2人,从六品上,《新唐书·百官志》云:“掌修记言之史,录制诰德音,如记事之制,季终以授国史”。通事舍人16人,从六品上,掌朝见引纳,殿廷通奏,凡近臣入侍,文武就列,通事舍人则导其进退,而赞其拜起、出入诸礼节。四方蛮夷纳贡,也由通事舍人接受呈进。军士出征,则受命劳遣,并每月慰问将士家属。又有主书4人,从七品上。主事4人,从八品下。右散骑常侍2人,右谏议大夫4人,掌供奉讽谏,大事廷议,小则上封事。

门下省,置侍中二人为省长,正二品(代宗以前正三品)。唐高宗龙朔二年(公元662年)改门下省为东台,侍中称左相,武后光宅元年(公元684年)称纳言,垂拱元年(公元685年)改门下省为鸾台。开元元年(公元713年)改称黄门省,侍中称监,天宝元年(公元742年)改称左相。《新唐书·百官志》云:“侍中……掌出纳帝命,相礼仪,凡国家之务,与中书令参总,而颛判省事”。有门下侍郎2人,正三品,为侍中之副,龙朔二年改称东台侍郎。武后垂拱元年,称鸾台侍郎,天宝元年,又称门下侍郎。《百官表》云:“门下侍郎……掌贰侍中之职。大祭祀则从;盥则奉巾,既帨,奠巾;奉匏爵赞献。元日、冬至,奏天下祥瑞,侍中阙,则莅封符券,给传驿。”门下省的属官有左散骑常侍2人,正三品下。掌规讽过失,侍从顾问。左谏议大夫4人,正四品下,掌谏诤得失,侍从赞相。武后垂拱二年(公元686年),有一个名叫鱼保宗的,上书建议置铜匦以接受四方之书。武则天接受了这个意见,铸铜匦四个,涂以四方颜色,排列在朝堂:东方青匦,称为“延恩”,凡是告养人劝农之事者投之;南方红匦,称为“招谏”,凡是论及时政得失者投之;西方白匦,称为“申冤”,凡是陈述受抑屈者投之;北方黑匦,称为“通玄”,凡是告发天文或秘密谋反者投之。朝廷派谏议大夫、补阙、拾遗各1人为使者,管理四方铜匦;又派御史中丞、侍御史各1人为理匦使。天宝九载(公元750年),唐玄宗以“匦”声近“鬼”,故改理匦使为献纳使。肃宗至德元年(公元756年)恢复旧称。德宗建中二年(公元781年),以谏议大夫1人为知匦使。又有给事中4人,正五品上,掌侍左右,分判省事,监察弘文馆缮写雠校之事。凡百司奏抄,侍中审毕,则驳正违失。凡是诏敕有不便者,涂窜而奏还,谓之“涂归”。白居易在《郑覃可给事中敕》中说,给事中的职责是“凡制敕有不便于时者,得封奏之;刑狱有未合于理者,得驳正之;天下冤滞无告者,得与御史纠理之;有司选补不当者,得与侍中裁退之”。《旧唐书·李藩传》载,唐德宗贞元年间(公元785—805年),李藩任给事中,“制敕有不可,遂于黄敕后批之”。当时有人对他说,这是皇上的圣旨,应该把自己的意见另纸写上,那能随便拟在圣旨上?李藩说,如果用另纸写,便是文状,那能称为拟敕?李藩之所以敢于发此大言,就是因为制度规定给事中有权在认为不合适的诏敕上“涂窜而奏还”。白居易所谓“刑狱有未合于理者,得驳正之”,就是《大唐六典·门下省》说的“凡国之大狱,三司详决,若刑名不当,轻重或失,则援法例,退而裁之”的意思一样。《新唐书·百官志》说,给事中可“与御史、中书舍人听天下冤滞而申理之”,就是指他们可以组成“三司”,越过执法机构,受理天下冤错案件,听其诉讼,这种制度称为“三司受事”或“三司详决”。白居易所谓“有司选补不当者,则与侍中裁退之”,就是《新唐书·百官志》所指的“六品以下奏拟,则校功状殿最、行艺,非其人,则白待中而更焉。”这种制度称为“过官”。又有起居郎2人,从六品上,掌录天子法度。天子御正殿,则起居郎居左,舍人居右。若天子有诏命,起居郎俯陛以听,退而书之,每季终了时交给史官。贞观初年,以给事中、谏议大夫兼知起居注、或知起居事。唐高宗时,许敬宗、李义府为相时,为了防止泄密,上言减少预闻机密的人员,故命起居郎、舍人承旨之后,与百官同出,不得与闻机务。至文宗大和九年(公元835年)才诏令起居郎、舍人于入阁之日,具纸笔立于螭头下,恢复贞观时期的制度。

此外,门下省还设有录事4人,从七品上;主事4人,从八品下;左补阙6人,从七品上;左拾遗6人,从八品上;典仪2人,从九品下。掌赞唱及殿中版位之次序。城门郎4人,从六品上,掌京城、皇城、宫殿诸门开关之节。符宝郎4人,从六品上,掌天子八宝及国家之符节,大朝会,则奉宝进于御座,天子行幸,则奉宝随从。凡命将、遣使,皆请旌、节。旌以颛赏,节以颛杀。

中书省与门下省还各有补阙拾遗,它们均分左、右置,“左”隶门下省,“右”隶中书省。左右补阙,从七品上;左右拾遗,从八品上,均是武则天垂拱元年(公元685年)创置的。据《旧唐书·白居易传》载,白居易于宪宗元和二年(公元808年)曾任过左拾遗,他说:“左右拾遗,掌供奉讽谏,凡发令举事,有不便于时,不合于道者,小则上封,大则廷诤”。“朝廷得失无不察,天下利弊无不言,此国朝置拾遗之本意也”。谏官有直接向皇帝提意见的机会,所以,官品虽低,也颇为时人所重。从理论上说,谏官的本职,就是建言讽谏,即使言辞激烈,也无可责难,白居易在任拾遗、补阙期间,曾尽其职而力谏,屡次上书言事,甚至当面和皇帝争执,据《通鉴》卷238记载:“白居易因议事,言陛下错,上色庄而罢,密召承旨李绛,谓‘白居易小臣不逊,须令出院’。”所以,元和八年(公元813年),白居易被改任太子左赞善大夫,这是一个不得过问朝政而专门陪伴太子读书的闲官。元和十年(公元815年),宰相武元衡被平卢节度使李师道派人刺死,白居易激于义愤,首先上书“急请捕贼,以雪国耻”,而当时旧官僚集团却攻击他说“宫官非谏职,不当先谏官言事”,并借机加以诬陷,把他贬为江州司马。这件事既说明了谏官有言事的特权,也说明谏官处境的艰难。

三、尚书都省

尚书省置令1人,正二品。唐高宗龙朔二年(公元662年),改称东台,废尚书令,改尚书为太常伯,侍郎为少常伯,武则天光宅元年(公元684年)又改称文昌台,不久再改为文昌都省。垂拱元年(公元685年)称为都台,长安三年(公元703年)称为中台。唐代尚书省的办事机构设在长安皇城的承天门大街东侧,位于中书、门下二省之南端,所以又别称南省或南宫。从中书门下发出的诏令制敕,均经由尚书省转发到中央各部门及地方各州县,或者根据诏令制敕的精神制成政令,下达到有关部门。《新唐书·百官志》说:

诸州计奏达京师,以事大小多少为之节。凡符、移、关、牒(按:皆公文名),必遣于都省乃下。天下大事不决者,皆上尚书省。这说明尚书省的权位相当重要,据《旧唐书·戴胄传》记载,唐太宗曾说:“尚书省,天下纲维,百司所禀,若一事有失,天下必受其弊者。”这几句话就足以说明尚书省在中枢行政机构中的重要地位了,也就是说在三省中,尚书省才是行政的实际总汇。唐代的尚书省组织更加整齐严密,由隋之六曹固定为吏、户、礼、兵、刑、工六部。而每部的组织,则以隋之侍郎升为尚书的佐贰,在尚书左右丞下,每部有4个属司,共24个司。

尚书省的长官是尚书令,掌典领百官。因为唐太宗即位前曾任其职,故唐代例不复置。以左右仆射为本省的实际长官。另有左丞1人,正四品上,右丞1人,正四品下,主持省内日常事务,《新唐书·百官志》云:“掌辩六官之仪,纠正省内,劾御史举不当者”。有左右司郎中各1人,从五品上,员外郎各1人,从六品上,为丞的助手,分判本省六部诸司事务。唐高宗龙朔元年(公元661年),改左右丞为左右肃机,郎中为左右承务,诸司郎中为大夫。唐初,仆射的地位十分尊崇,因为在中枢的职事官中,正一品的三公、三师不单独设置,而正二品的尚书令又被废,只有从二品的仆射官阶最高,其他两省的副官如门下侍郎、中书侍郎以及各寺、监的长官均在三品以下。所以《唐会要》称左右仆射为“师长百僚,虽在别司,皆为统属”。据说仆射于都堂上书,宰相皆送,文武三品以上官均升阶列坐,左右丞、各部侍郎、御史中丞以及四品、五品以下者皆罗拜阶下,仆射不答拜,可见其威权之重。自中唐以后,由于仆射被排斥于宰相行列之外,尚书省的地位因受到使职差遣的冲击,加上用非其人,其享有的地位就逐渐下降了。

据《唐会要》记载,贞观时,唐太宗曾规定:“尚书细务属左右丞,惟大事应奏者乃送仆射”。可见左右丞在尚书省内的权位也是相当重要的,其中左丞统吏、户、礼三部;右丞统兵、刑、工三部。六部诸司文案均需送都省由左右丞勾检后,方下达到有关部门。因为规定省内有大事才向仆射请示,其余细务均由左右丞处理。这样,左右仆射已渐被架空,都省的实权自然落在左右丞手中了,所以到宋代,左右丞也是执政官之一。

尚书都省所属的六部二十四司,负责处理全国军政、财文、兵刑、钱谷等一应行政事务。其中吏部掌文选、勋封、考课之政,下统吏部、司封、司勋、考功四司。唐代规定官员的选授制度是:三品以上者由皇帝亲自选授,五品以上者由宰相提名呈报皇帝御批,吏部听制授官;六品以下者由吏部根据其身材、资历、才能、功劳、德行、言辞、书判诸方面的优劣予以“注批”,并报请门下省审复后授职。四司官员分掌如下:吏部郎中,掌文官阶品,朝集、禄赐、给假告身、假使,其中有一人专掌选补流外官。员外郎二人,从六品上,一人判南曹,均为尚书、侍郎之副贰。司封郎中,掌封命、朝会、赐予之级。司勋郎中,掌官吏勋级;考功郎中,掌文武百官功过、善恶之考法及其行状。若官员死亡后,史官要为其立传,太常要议谥,若要铭于碑者,则会同百官议其宜记述的事迹上报,然后考功郎中通报其家属。唐玄宗开元二十四年(公元736年)以前,由考功员外郎主持科举考试。户部,掌天下财政、民政,包括土地、人民、婚姻、钱谷、贡赋等,所属有户部、度支、金部、仓部四司。其中户部郎中、员外郎,掌户口、土地、赋役、贡献、蠲免、优复、婚姻、继嗣之事;度支郎中、员外郎掌天下租赋、物产丰约之宜、水陆道涂之利,岁计所出而支调之,与中书门下省议定上奏;金部郎中、员外郎掌天下库藏出纳、权衡度量之数,管理两京市、宫市等交易之事,并供给宫人、王妃、官员奴婢衣服;仓部郎中、员外郎掌天下库储、出纳租税、禄粮、食禀之事。礼部掌礼仪、祭享、贡举之政。所属有礼部、祠部、膳部、主客四司。其中礼部郎中、员外郎,掌礼乐、学校、衣冠、符印、表疏、图书、册命、祥瑞、铺设,及百官、宫人丧葬赠赙之数,为本省尚书、侍郎之副;祠部郎中、员外郎掌祠祀、享祭、天文、漏刻、国忌、庙讳、卜筮、医药、僧尼之事;膳部郎中、员外郎,掌陵庙之牲豆酒膳;主客郎中、员外郎,掌诸蕃朝谨之事。开元二十四年玄宗诏礼部侍郎主持科举考试。这样,礼部的地位就大大提高了。兵部掌六品以下武官选授、考课、主持武举,以及军令、军籍和中央一级的军训,但并不直接带兵。所属有兵部、职方、驾部、库部四司。其中兵部郎中一人判帐及武官阶品、卫府众寡、校考、给告身诸事;一人判簿籍及军戎调遣之名数。

员外郎一人掌贡举、杂请,一人判南曹,岁选解状。皆为尚书、侍郎之副;职方郎中、员外郎,掌地图、城隍、镇戎,烽候、防人道路之远近及四夷归化之事。凡蕃客至,鸿胪寺先询问其国山川、风土,然后制成地图上奏,并送副图于职方司,殊俗入朝,则图其容状及衣服样式通达于上;驾部郎中、员外郎掌舆辇、车乘、传驿、厩牧马牛杂畜之籍;库部郎中、员外郎,掌兵器、卤簿仪仗。刑部掌律令、刑法、徒隶并平议国家之禁令。其属有刑部、都官、比部、司门四司。其中刑部郎中、员外郎掌律法,按覆大理寺及天下上奏诸案件,为尚书、侍郎之副贰。凡是审理大案件,可用尚书侍郎之名义与御史中丞、大理卿组成“三司”,共同参议。国家发布大赦令,可代表刑部召集囚徒宣布赦免名单;都官郎中、员外郎,管理俘虏,奴隶的簿录,给以衣粮医药,并审理其诉讼事件;比部郎中、员外郎负责通会内外赋敛、经费、俸禄、勋赐缺乏物资,以及军用物资、器械、和粮等事;司门郎中、员外郎,管理门禁关卡出入登记,以及各地上缴失物的处理。工部掌土木水利工程和国家农、林、牧(军马除外)、渔业之政,以及诸司官署办公所需纸笔墨之事。所属有工部、屯田、虞部、水部四司。其中工部郎中、员外郎,掌城池之工役程式,为尚书、侍郎之助手;屯田郎中、员外郎,掌天下屯田及在京文武官员之职田、诸司官署公田的配给;虞部郎中、员外郎,掌苑囿、山泽草木以及百官蕃客菜蔬薪炭的供给和畋猎之事;水部郎中、员外郎,管理河流过渡、船舻、沟渠桥梁、堤堰、沟洫的修缮沟通,以及渔捕、漕运诸事。

六部长官称为尚书,正三品,副官为侍郎,正四品下(吏部侍郎正四品上)。唐初以来,尚书的地位很高,据《通鉴》开元二十四年的记载:“惟旧相及扬历中外有德望者乃为之”。正因为如此,尚书实际上成为高官权臣的兼职,不能具体处理本部事务,这自然就被架空而失去实权。唐代六部尚书分为三行:吏、兵为前行;刑、户为中行;礼、工是后行。各部官员的迁转就是按照这个次序的,由后而中而前的,所以担任某部尚书,并不等于熟悉这部的职务,而只是由于资格的关系。因此,中唐以后,六部尚书基本上成为官员迁转之资,其官称只代表一种身分,而不一定说明所任的职务。这就是宋代六部等于虚设,而另以其他机构代替六部的由来。

四、唐代的监察机关——御史台

唐承隋制,置御史台,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设御史大夫1人,正三品。《新唐书·百官志》云:“大夫掌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唐会要·御史台》云:“正朝廷纲纪,举百家紊失”。在隋朝及唐初,御史台只管揭发,并且只要根据传闻即可奏劾,不需要什么证据,更不受理诉讼,这就是《通典·御史台》所说的“但风闻弹事,提纲而已”。唐太宗非常重视御史台的作用,他要求三省和御史台官员各尽其责,真正起到互相检查的作用。《贞观政要》卷1记载他对大臣说:隋朝所以二世而亡,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当时皇帝“不肯信任有司,每事皆自断”,结果群臣有意见都不敢直言,“宰相以下,惟即承顺而已”。而他自己则要“择天下贤才,置之百官,使思天下事”,凡事都要交给有司商量,然后经宰相筹画,于事稳便,才能上奏施行。他为了充分发挥御史台的监察职能,贞观元年(公元627年)规定:凡是中书、门下及三品以上官吏入阁议事,都要有谏官随同,有不当的随时进谏。御史台的地位由此提高,对于纠正官吏的违失起了一定作用。贞观以后,御史台也受词讼,并且设置了“台狱”,《新唐书·百官志》说:“凡冤而无告者,三司诘之。三司,谓御史大夫、中书、门下也”。“有制覆囚,则与刑部尚书平阅”。对于百司不法事件,“大事奏裁,小事专达”。在纠举之前,往往要“推覆理尽,然后弹之”。

御史台的次官,唐初依隋旧制,称治书侍御史中丞,高宗李治即位,因避帝讳,改称御史中丞,正五品下。《唐会要》“御史大夫”条云:由于“大夫秩崇,官不常置”,故实际上以“中丞为宪台之长”。

高宗龙朔二年(公元662年),改御史台曰“宪台”,大夫曰“大司宪”,中丞曰“司宪大夫”。武后文明元年(公元684年),改御史台为肃政台。光宅元年(公元684年),分左右台、左台知百司、监军旅;右台察州县,省风俗。不久,又命左台兼察州县。两台每年派使者八人,春季称为风俗,秋季称廉察,以四十八条监察州县官员。唐肃宗至德以后,诸道使府参佐,皆以御史为之,谓之“外台”。东都洛阳设留台,有中丞1人,侍御史1人,殿中侍御史2人,监察御史三人;元和后,不置中丞,以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主持留台事务,而三院御史也不常备。

谁没肮脏历史 发表于 2010-9-7 15:26:20

唐朝官员品级
正一品:
职官:太师、太傅、太保、太尉、司徒、司空、天策上将
爵:王
从一品:
职官: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
文散官:开府仪同三司
武散官:骠骑大将军
爵:嗣王、郡王
勋:国公
正二品:
职官:尚书令(因李世民曾任此职,后来此职一直空置)、大行台尚书令
文散官:特进
武散官:辅国大将军
爵:开国郡公
勋:上柱国
从二品:
职官:尚书左右仆射、太子少师、太子少傅、太子少保、京兆/河南/太原府牧、大都督、大都护
文散官:特进
武散官:辅国大将军
爵:开国县公
勋:柱国
正三品:
职官:侍中、中书令、吏部尚书、十六卫大将军、六部尚书、太子宾客、太常卿、太子詹事、中都督、上都护
文散官:金紫光禄大夫
武散官:冠军大将军、怀化大将军
勋:上护军
从三品:
职官:御史大夫、秘书监、光禄/卫尉/宗正/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太府卿、左右散骑常侍、国子祭酒、殿中监、少府监、将作大匠、诸卫羽林千牛将军、下都督、上州刺史、大都督府长史、大都护府副都护
文散官:银青光禄大夫
武散官:云麾将军、归德将军
爵:开国侯
勋:护军
正四品上:
职官:黄门侍郎、中书侍郎、尚书左丞、吏部侍郎、太常少卿、中州刺史、军器监、上都护府副都护、上府折冲都尉
文散官:正议大夫
武散官:忠武将军
爵:开国伯
勋:上轻军都尉
正四品下:
职官:尚书右丞、尚书中司侍郎、左右千牛卫/左右监门卫中郎将、亲勋翊卫羽林中郎将、下州刺史
文散官:通议大夫
武散官:壮武将军
从四品上:
职官:秘书少监、、殿中少监、内侍、大都护府/亲王府长史
文散官:太中大夫
武散官:宣威将军
勋:轻车都尉
从四品下:
职官:国子司业、少府少监、将作少匠、京兆/河南/太原府少尹、上州别驾、大都督府/大都护府/亲王府司马、中府折冲都尉
文散官:中大夫
武散官:明威将军
正五品上:
职官:谏议大夫、御史中丞、国子博士、给事中、中书舍人、都水使者、万年/长安/河南/洛阳/太原/晋阳/奉先县令、亲勋翊卫羽林郎将、中都督/上都护府长史、亲王府典军
文散官:中散大夫
武散官:定远将军
爵:开国子
勋:上骑都尉
正五品下:
职官:太子中舍人、内常侍、中都督/上都护府司马、中州别驾、下府折冲都尉
文散官:朝议大夫
武散官:宁远将军
视正五品:萨宝
从五品上:
职官:尚书左右司诸司郎中、秘书丞、著作郎、太子洗马、殿中丞、亲王府副典军、下都督府/上州长史、下州别驾
文散官:朝请大夫
武散官:游骑将军
爵:开国男
勋:骑都尉
从五品下:
职官:大理正、太常丞、太史令、内给事、上牧监、下都督府/上州司马、驸马都尉、奉车都尉、宫苑总监、上府果毅都尉
文散官:朝散大夫
武散官:游击将军
正六品上:
职官:太学博士、中州长史、亲勋翊卫校尉、京兆/河南/太原府诸县令、武库中尚署令、诸卫左右司阶、中府果毅都尉
文散官:朝议郎
武散官:昭武校尉
勋:骁骑尉
正六品下:
职官:千牛备身、备身左右、下州长史、中州司马、内谒者监、中牧监、上牧副监、上镇将
文散官:承议郎
武散官:昭武副尉
从六品上:
职官:起居郎、起居舍人、尚书诸司员外郎、大理司直、国子助教、城门郎、符宝郎、通事舍人、秘书郎、著作佐郎、侍御医、诸卫羽林长史、两京市令、下州司马、左右监门校尉、亲勋翊卫旅帅、上县令
文散官:奉议郎
武散官:振威校尉
勋:飞骑尉
从六品下:
职官:侍御史、少府/将作/国子监丞、司农寺诸园苑监、下牧监、宫苑总监副监、互市监、中牧副监、下府果毅都尉
文散官:通直郎
武散官:振威副尉
正七品上:
职官:四门博士、詹事司直、左右千牛卫长史、军器监丞、中县令、亲勋翊卫队正、亲勋翊卫副对正、中镇将
文散官:朝请郎
武散官:致果校尉
勋:云骑尉
正七品下:
职官:内寺伯、诸仓/诸冶/司竹/温汤监、诸卫左右中候、上府别将/司史、上镇副、下镇将、下牧副监
文散官:宣德郎
武散官:致果副尉
从七品上:
职官:殿中侍御史、左右补阙、太常博士、太学助教、门下省录事、尚书都事、中书省主书、左右监门直长、都水监丞、中下县令、京县丞、中府别将/长史、中镇副、勋卫太子亲卫
文散官:朝散郎
武散官:翊麾校尉
勋:武骑尉
从七品下:
职官:太史局丞、御史台/少府/将作/国子监主簿、掖庭/宫闱局令、下县令、太庙诸陵署丞、司农寺诸园苑副监、、宫苑总监丞、公主家令、亲王府旅帅、下府别将/长史、下镇副、诸屯监、诸折冲府校尉
文散官:宣义郎
武散官:翊麾副尉
视从七品:萨宝府祆正
正八品上:
职官:监察御史、协律郎、翊卫、大医署医博士、军器监主簿、武库署丞、两京市署丞、上牧监丞、执乘亲事
文散官:给事郎
武散官:宣节校尉
正八品下:
职官:奚官/内仆/内府局令、备身、尚药局司医、京兆/河南/太原诸县丞、太公庙丞、诸宫农圃监、互市监丞、司竹副监、司农寺诸园苑监丞、灵台郎、上戍主、诸卫左右司戈
文散官:征事郎
武散官:宣节副尉
从八品上:
职官:左右拾遗、太医署针博士、四门助教、左右千牛卫录事参军、上县丞、中牧监丞、京县主簿、诸仓/诸冶/司竹/温汤监丞、保章正、诸折冲府旅帅
文散官:承奉郎
武散官:御侮校尉
从八品下:
职官:大理评事、律学博士、太医署丞、左右千牛卫诸曹参军、内谒者、都水监主簿、中书/门下/尚书都省/兵部/吏部/考功/礼部主事、中县丞、京县尉、诸屯监丞、上关令、上府兵曹、上挈壶正、中戍主、上戍副、诸率府左右司戈
文散官:承务郎
武散官:御侮副尉
正九品上:
职官:校书郎、太祝、典客署掌客、岳渎令、诸津令、下牧监丞、中下县丞、中州博士、武库署监事
文散官:儒林郎
武散官:仁勇校尉
正九品下:
职官:正字、奚官/内仆丞、内府局丞、太史局司辰、典厩署主乘、下县丞、下州博士、京兆/河南/太原府诸县尉、上牧监主簿、诸宫农圃监丞、中关令、亲王国尉、上关丞、诸卫左右执戟、中镇兵曹参军、下戍主、诸折冲队正
文散官:登仕郎
武散官:仁勇副尉
从九品上:
职官:尚书/御史台/秘书省/殿中省主事、奉礼郎、律学助教、弘文馆校书、大史局司历、太医署医助教、京兆/河南/太原府/九寺/少府/将作监录事、都督/都护府/上州录事市令、宫苑总监主簿、上中县尉
文散官:文林郎
武散官:陪戎校尉
从九品下:
职官:内侍省主事、国子监录事、崇文馆校书、书学博士、算学博士、门下典仪、太医署按摩/祝禁博士、太卜署卜博士、太医署针助教/医正、太卜署卜正、太史局监候、掖庭局宫教博士、太官署监膳、太乐鼓吹署乐正、大理寺狱丞、中下州医博士、中下县尉、下关令、中关丞、诸卫羽林长上、诸津丞、诸折冲府队副、诸率府左右执戟
文散官:将仕郎
武散官:陪戎副尉
流外一等:诸卫/都水监/羽林军录事、尚书/中书/门下省/御史台令史、太常寺谒者、司仪署诸典书、河渠署河堤谒者、太医署医针师、内侍省寺人
视流外一等:萨宝府祓祝
流外二等:太卜署卜助教、秘书/殿中/内侍省令史、城门/符宝/夕文馆令史、通事令史、尚书/门下/中书省/御史台书令史、太常寺祝史、宫苑总监录事、典客署典客、亲勋翊卫府录事、太史局漏刻博士、御史台殿中令史
流外三等:城门/符宝书令史、秘书/殿中/内侍省、御史台书令史、、诸牧园苑监录事、诸仓监/诸关津录事、、诸卫羽林军府/太子詹事府令史、尚食局主食、、秘书/殿中/内侍省诸局书令史、内侍省内典引、尚药局太医署按摩祝禁师、太常寺赞引、太医署医工/针工、太卜署卜师诸计史、率更寺漏刻博士
流外四等:、诸卫羽林军史、门下省主宝/主符、太医主药、门下/中书省传制、太医署按摩祝禁工、御史台监察史
视流外四等:萨宝府率
流外五等:大理寺司直平事史、诸署农圃监、诸牧园苑监史、诸都护府史、太官署监膳史、良酝署掌酝、掌醢署主醢、诸典事、亲勋翊卫率府史、大理寺狱史
视流外五等:萨宝府史
流外六等:亲勋翊卫府史、诸仓关津府史、、太医署药园师、诸亭长
流外七等:门下省主节、诸掌固、大史监历生、天文观生、诸仓关津史、诸仓计史
流外八等:守宫署掌设
流外九等:国子学/太公庙干、诸辇者
隋唐时期官员俸禄形式主要有米、田两种。唐时无论职事官或勋官、散官,均可按官品占有不同数量的永业田,职事官还可按品占有不等数量的职分田。另外,京官每年还有禄米,从正一品七百石到从九品递降到三十石,高级官员还有货币形式的俸禄。
唐朝官员每十天休假一天,称“荀假”。此外,还有各种节令假(如春节假七天)、定省节(三年探望父母一次,共三十五天)、婚假(九天)、丧假(视与死者关系而定时间长短)、病假(最长不超百日,过百日则解职)。官员身体欠佳或年逾七旬可以退休,称致仕,五品以上官员退休由皇帝批准,六品以下官员退休则由尚书省批准。五品以上官员退休享受半俸,有功之臣因皇帝特恩者可获全俸。
唐代官员根据品级发放俸禄,以九品区分职级,作为发给俸禄的标准。唐代官员有散官与职官之分。散官是一种表示身份地位的等级称号,没有实际职掌,相当于我们今天机关里的局级、处级纪检监察员之类。职官表示实际职守,有职有权。各级官员的品级依正、从、上、下分为九品三十级,而俸禄只依九品正从分为十八级。领取的俸禄包括禄米、俸钱和职分田等。以安史之乱为界线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期实行年禄、月俸双轨制。京官正一品每年给禄米700石,从一品600石,正九品40石,从九品30石。月俸开始时称俸料,只给铜钱与食料。唐玄宗开元年间,月俸又包括杂用、防阁和庶仆等内容。防阁是一种卫士,相当于今天的警卫员,五品以上的官员才配有防阁;庶仆是一般的佣人,配给六品以下的官员。后期基本上只实行月俸制,但支付时往往付给谷帛等实物。唐代官员的俸钱中不但有生活费,还包括办公费,总的趋势是数额不断增加,而且地方官的俸钱高出京官。
唐代官员从政府那里所得的俸禄包括禄米、土地、俸料三大项。
一、禄米。《新唐书食货志五》云:“武德元年(公元618年),文武官给禄,颇减隋制,一品七百石,从一品六百石,二品五百石,从二品四百六十石……”递至从九品为30石,都是每年供给一次,外官无禄。至贞观初年,中书舍人高季辅建言:“外官卑品贫匮,宜给禄养亲。”此后,规定外官比京官低一等给禄,一品以50石为一等,二品三品以30石为一等,四品、五品以20石为一等,六品、七品以5石为一等,八品、九品以2石5斗为一等。若无粟则以盐代禄。此外,百官在年终考核中得到上考者,可得到奖禄一季或一年。
二、土地。在均田制度下,唐代职事官、散官、封爵、勋官等均可按品级受职分田和永业田。据《新唐书食货志五》载,一品有职分田12顷,二品10顷,递至九品2顷,皆给百里内之地。诸州都督、都护、亲王府官二品12顷,三品10顷,递至九品2顷50亩。武官、三卫中郎将、上府折冲都尉六顷,中府五顷五十亩,递至队正、队副80亩。此外,又有永业田,亲王100顷,职事官一品60顷,郡王、职事官从一品50顷,国公、职事官从二品35顷,县公、职事官三品25顷,递至九品2顷。上柱国30顷,柱国25顷,上护军20顷,护军15顷,散官五品以上给同职事官。如果职事官被解免者,则追回田亩,若被除名者,则仅受口分之田,若袭爵者,不另给田亩。这些规定,只是政府的一种限田措施,并不能实授其地。不过,《食货志五》说:“凡给田而无地者,亩给粟二斗”。但从白居易的《问议百官职田》看,唐代官员从政府那里所得土地收入主要还是靠职分田。职分田一般按每亩收六升的租率出佃,所谓“依品而授地,计田而出租”。
三、俸料。唐代官员的俸料制是唐高宗永徽元年(公元650年)制定的。所谓俸料,包括月俸、食料、杂用,职事官又有防合或庶仆(一品至五品有防合。一品防合96人;六品至九品有庶仆,六品有庶仆15人)。这套内容复杂的俸料制,至唐玄宗时才合为一项。《新唐书食货志五》说:“开元二十四年(公元736年),令百官防合、庶仆俸食杂用以月给之,总称月俸”。唐代官员的俸料法定额数与实际收入往往差别很大,这在地方官尤其为甚。其俸钱的来源有几个方面,或以公廨钱充,或以户税充,或以青苗钱充等等。
隋唐五代的官员,按规定到了七十岁是要退休的,称之为“致仕”。官员请求致仕叫做“乞骸骨”。如果不满七十但疾病缠身者,也可提前要求退休。反之,若精力充沛,体魄健壮者,虽年过七十也可继续留任。五品以上官员退休,本人应直接上奏皇帝批准,六品以下退休者,则只要尚书省按规定统一办理即可。致仕之后,若有特殊需要,也可再度出仕。
官员致仕时可享受一定的待遇,据《唐会要致仕官》说,有的可以加官一级,有的只是换了一个官名而品秩并未改变(致仕后,例晋一级,至宋代才成为制度)。在经济待遇方面,五品以上者致仕,终生可以享受半俸,特例可给全俸。六品以下者,旧制前四年给半俸,天宝时令给至终身。此外,三品以上致仕者还享受朔望听朝参,其班列在本品现任官之上,以表尊崇。这些制度和规定对于鼓励官员退休是有一定作用的。
唐朝货币的基本单位:
1贯:1000文(开元通宝)
1两白银=1贯
1两黄金大约等于8-10两白银。
真正通用的货币是文、贯、白银。黄金很少使用。政府计价是以贯为单位的。
当时的物价:一把上等陌刀的价格大约1000多文。

备注:由于唐代前期实行府兵制度,所以在朝廷设立十六卫。十六卫的名称,唐代前期变化甚多,到唐玄宗开元时方大体上固定为左右卫、左右骁卫、左右武卫、右左威卫、右左领军卫、左右金吾卫、左右监门卫和左右千牛卫。
唐朝的千牛卫就是禁军,千牛卫大将军就是禁军头领。
中央官制

|中书令(正三品)
|中书省-|中书侍郎(正四品上)
| |中书舍人(正五品上)
|
| |侍中(正三品)
天子-|门下省-|黄门侍郎(正四品上)
| |给事中(正五品上)
|
| |左仆射(从二品)
| |左丞(正四品上)
|尚书省-|
|右仆射(从二品)
|右丞(正四品下)


唐中央政府下主要分设中书,门下,尚书三省.中书省掌诏敕,政令之立案起草;门下负责审议中书之立案,草案,以决定实行与否;尚书省为行政官署,其下尚分置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各置尚书(正三品)及侍郎(正四品上),此为三省六部制.
天子只和中书令共同商议政务,行使立案.立案所定的敕命原稿,在经过门下省同意后,方能交付尚书省实施.中书为天子的权力,而门下则代表贵族的势力,故中央政府可以说是由贵族出身的大臣所组成的合议政体.官吏的俸给通常分禄米和料钱,此外,并有职分田或防阁以维持侍从仆用人之费用.另外官僚还有一特权,即犯了流刑,徒刑时可以官当来换刑;杖刑,笞刑则可以支付铜钱来赎罪免刑.



令外之官

三省六部制为盛唐前的官僚制度,至安史乱起,社会内部起了大变化,官僚机构亦发生变动,遂产生由天子直属的令外之官.这种官深入官制中,于是节度使,盐铁使,度支使,观察使等各名目的官职开始出现,渐渐掌握了实权,使原有官职变为有名无实.
这种官职通常采用的属僚,多为新兴的地主阶层,与三省六部制中的贵族官僚对立.由中书之强化,门下之衰弱可看出贵族势力已逐渐减退,门下省已渐为天子代理机构——中书省所容纳,贵族官僚至此受到了决定性的打击.

地方官制
经过武德、贞观三十多年的治理,唐王朝成为一个强盛的封建国家。它的版图东达于海,西逾葱岭,北过大漠,南至林邑,皆为州县,东西9,500余里,南北10,900余里。在这块辽阔的统治区域里,由于中原地区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历史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反映在地方官制上也有所差异。概而论之,中原内地是州县制或道州县制;边疆地区则为羁糜府州制;有些少数民族地区还建立自己的小王国。现根据不同情况,把唐代地方官制分为道、州、县制与少数民族之王国制两个方面介绍。

一、道州县地方行政职官

唐初依隋旧制,地方上有州(郡)、县两级。据《旧唐书·地理志》的记载,贞观十三年(公元639年)全国有358州,1,551县。州县均按其地位之轻重,辖境之大小,户口之多寡以及经济开发水平之高低分为上、中、下三等。三万户以上为上州,二万户以上为中州,二万户以下为下州;五千户以上为上县,二千户以上为中县,一千户以上为中下县,其余为下县。近京之州称辅州,京都所在县名赤县,京之旁邑谓畿县,此外还有雄、望、紧、上、中、下等级,一般也是按户口多少而定的。

州的长官为刺史,唐玄宗天宝元年(公元742年),改州为郡,改刺史为太守。后复称州,上州刺史从三品,其下佐官有别驾1人,从四品下,长史1人,从五品上,司马1人,从五品下,录事参军事1人,从七品上,录事2人,从九品下,此外还有司功、司仓、司户、司田、司兵、司法、司士等七曹参军各1人,皆从七品下。又有市令、丞、文学、医学博土等;中、下州刺史皆正四品下,其下佐官仿上州,但不全置。别驾(中州不置)、长史、司马称为“上佐”,唐制规定,凡刺史缺员或为亲王兼领时,上佐可代行州事。但在一般情况下,上佐并无具体职任,因其品高俸厚,又不亲实务,故多用以优待宗室或安置闲散官员等,所以自居易称这类官为“送老官”。诸曹参军分掌各州府的军政、财政、刑法、农田以及户粮诸事务,称为“判司”。诸曹“判司”由各州录事参军事统辖。未设司马之州,录事参军为刺史之佐,处于综领督察的地位。

县的长官不分大小统称令。京县令,正五品上;畿县令,正六品上;上县令,从六品上;中县令,正七品上;中下县令,从七品上;下县令,从七品下。佐官有县丞、主簿、县尉等(京县增设录事2人)。《新唐书·百官志》说:

县令掌导风化,察冤滞,听狱讼。凡民田收授,县令给之。每岁季终,行乡饮酒礼,籍帐、传驿、仓库、盗贼、堤道,虽有专官,皆通知。

可见县令统管一县所有军政事务,亲自处理刑狱。县丞为之副,县尉分判众曹,催征租赋,主簿掌文书簿计。此外,还有七曹佐官,是应州府七曹而设,因事务不多,一般不常设。

州、县官员都是“亲民”之官,一方面要负责刑狱治安,征敛赋役;另一方面要“宣扬德化”、“劝课农桑”,“务知百姓之疾苦”。因此,《册府元龟》卷636《铨选部·考课》说:“殊功异行及祥瑞灾蝗、户口赋役增减,当界丰俭,盗贼多少”,就是吏部考核州、县官吏政绩的标准。各州县每年造一次计帐,向尚书省报告户口及明年所征的课役。《新唐书·食货志》说,各州县必须把每年征税的数目“书于县门、村坊,与众知之”。所以,州县官员的选任,得人与否,对封建政权的稳固关系甚大。唐自太宗开始,就很重视地方吏治,据《贞观政要》卷3记载,他曾说自己“居深宫之中,视听不能及远,所委者惟都督、刺史,此辈实理乱所系,尤须得人。”他亲自过问刺史的选用,并把各地都督、刺史的名字写在屏风上,凡作“善事”的就在其名下记上一笔。贞观八年(公元634年)又派李靖等13人为诸道黜陟大使,到各地巡查,升迁廉吏,惩罚贪官,问民间疾苦。

州府的判司及县的簿、尉,虽然职位不高,但一般也是进士及第后的起家之官,若上有官员提携,下有州县推荐,几经迁转就可能入朝为郎官、御史,甚至可以外派为州刺史,直至藩帅,所以唐代一些高级文职人员大多在基层担任过这类职务。

唐代首都或陪都所在地有“府”的建制。玄宗开元元年(公元713年)改雍州为京兆府,洛州为河南府,并州为太原府,长官称“牧”,由亲王挂名遥领,实际主持府政的是“尹”。如上都京兆尹、东都河南尹、北都太原尹。后来又陆续设有凤翔、成都、河中、江陵、兴元、兴德等府,也都有“尹”,但已不置挂名的“牧”。府尹之下有少尹、录事参军事以及六曹参军事,其职掌同于州诸官,只是品秩略高而已。若皇帝不在京城,则置留守官,多由府尹或临时指定大臣兼任。由于唐代高宗、武后时多居东都洛阳,玄宗以后诸帝虽然都居住长安(除短期避乱外),但洛阳原来那一套略同于长安的职官建置并没有省去,凡在那里任职的,叫做分司东都,或称为分司,这些官员都由东都留守总之。分司各官署往往空存其名,于是朝廷常以贬降或闲废的官员安置在此。这里的官员一般是除按期拜表行香外,只领俸而不任事。只有分司御史还可以稍为行使职权。

除分司官外,还有王傅一官,也是养老的。因为唐代亲王虽有额定的官属,而亲王并不出阁。名为王傅,官居三品,实际连王的面都没有见到过。

唐代大官犯了公罪,多半是贬到远方作州县以下的官,称为左降官。这种官只有官名,没有任职,名为员外,置同正员,其实只能领少数的生活费而已。但由于大赦频繁,每经一次大赦,即有“量移”的机会(从远处移回近处),而且在君主或执政大臣有变动的时候,也很容易再起掌权,如德宗时的杨炎,从左降的道州司马一跃起为宰相。而宰相一旦远贬为司马,或录事参军的,也不足为奇。在这种情况下,地方官对左降的朝官总是另眼看待,不敢以僚属相待。

唐代府、州、县官最为复杂,因为这是由几套制度纠缠在一起的,除州县官外,同时并存的还有以下几种:

(一)都督与都护

隋炀帝废除总管府之后,到唐高祖武德初又恢复了,不久改名都督府。一般置于“缘边镇守及襟带之地”。唐初规定,管十州以上的为大都督府,不满十州称都督府。玄宗开元时进一步规定,户满二万以上为中都督府,不满二万为下都督府。都督府设都督1人(大都督府从二品,中都督府正三品,下都督府从三品)。大都督一般以亲王遥领。都督既是军事长官,故其僚属也以长史、别驾、司马为名。开元以后,特别是安史乱后,从边疆到内地相继兴起了节度、观察、团练、防御等使。都督府虽未明令废除,但已成空名,长史、别驾也不常设,司马则仅存其名,以位置贬谪或闲散之人,也可以名居此官而实任事于他处(详见白居易《江州司马厅记》),这都是无职务的。只有大都督府往往还用长史的名义施行节度使的职权,这是另一问题。

为了管理周边少数民族事务,唐代还在边疆地区设置了都护府,所谓“都护”,其意本为监察,《新唐书·百官志》说:“都护掌统诸蕃、抚慰、征讨、叙功、罪过,总判府事”。唐从贞观到天宝间,先后设置过六个都护府:①安东都护府;②安南都护府;③安西都护府(治龟兹);④安北都护府;⑤单于都护府;⑥北庭都护府。此外,高宗时设昆陵都护府(治碎叶川以东),蒙池都护府(治碎叶川以西),均隶属安西都护府。都护府有大都护府与上都护府之分。大都护府设大都护1人(一般由亲王遥领),从二品,副大都护2人,从三品,副都护1人,正四品上;上都护府设都护1人,正三品,副都护1人,从四品上,其下僚属之设置,略同于都督府。

边疆地区的都督府和都护府都有管辖羁糜府州的职责。所谓羁糜府州是唐朝前期于边远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设置的一种类略仿于内地的行政单位。大者称都督府,小者称州,以当地少数民族首领为都督、刺史,皆得世袭。《新唐书·地理志》说,这些府州“贡赋版籍,多不上户部,然声教所暨,皆边州都督、都护所领”。也就是说,中央不向这些府州征收贡赋,一般内部事务也任其自治,但仍须接受边州都督与都护的领导。这样的羁糜府州,据《地理志》的记载,有856个,比内地府州还多。这种以羁糜府州自治,而以都督、都护府监领的边疆行政体制,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开发和文化发展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节度使与观察使

随着封建军事制度的演变和统治阶级内部关系的变化,统治集团中的明争暗斗又逐渐激烈起来。自唐睿宗时起(公元684年),为了适应边防军的需要,开始设立节度使,由统领当地军队的都督兼任。这时地方州郡仍由朝廷委任的各道按察使监督,不隶属于节度使。天宝中,节度使增至八个,它们是:安西(驻今新疆库车)、北庭(驻今乌鲁木齐)、河西(驻今甘肃武威)、范阳(驻今北京)、平卢(驻今辽宁朝阳)、陇右(驻今青海乐都)、朔方(驻今宁夏灵武)、河东(驻今山西太原)。他们的权力也大大扩张,一般不仅兼任驻区的都督、刺史、且兼任一道的采访处置使,握有监察地方官吏的大权。同时,他们还兼屯田、水陆转运等有经济权的使职。这样,节度使们就集地方军、政、财权于一身。《旧唐书·职官志》说:

天宝中,缘边御戎,置八节度使。受命之日,赐之旌节,谓之节度使,得以专制军事。行则建符节,树六纛。外任之中无比焉。至德以后,天下用兵,中原刺史,亦循其例受节度使之号。

节度使往往兼领数镇,久任不替,长期掌兵。因此,昔日府兵制实行时期的那种“兵散于府,将归于朝”的状况已经过去了。此时的节度使,正如《新唐书·兵志》所说“据要险,专方面”,既有其土地,又有其人民,还有其甲兵,又有其财赋的地方军阀势力。

唐代的节度使,实际上有三种不同情况:

(一)早期的节度使,是统辖边防军队、驻守国境,是比较固定的军事首领。

(二)安史之乱后,军阀占据地的节度使,形成了半独立的政权,即使表面上听命,也始终是唐朝政府力量所不能控制的地方割据军阀。

(三)一般地区所设的节度使,其性质和魏晋南北朝的都督、刺史相似,以节度使兼任所在的州刺史。这类节度使多设在中原及东南、西南地区,由中央任免,大多数是文人担任。

节度使直属军队的军职和使府内的文职,大多数是自行任命的。规定的文职有行军司马、副使、判官、支使、掌书记等,其中任要职者也可以代行节度使职权。次一等的,可以委派代理州县职务。这些名为幕职的差遣官,无官阶,故此种人必须带有郎官、御史等头衔。幕职不限出身,文士不论是否中进士,都可以应聘。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推荐到中央任职。事实上,唐代中期以后的文士,很多都以幕僚作进身之阶,这是宋代进士必先任幕职的由来。

唐代有一种驾凌于州县之上的地方行政机关,叫方镇,又称“道”,是依山川形势而划分的监察区域。贞观时期分全国为十道,玄宗时分天下为十五道,至唐后期,全国已被划分成四十余道,每道皆置观察使,雄藩重镇则带节度使,不带节度使者则带都团练使或都防御使。它们虽仍是使职,实际上已经成为统领一道军政、民政、财政、司法等大权的行政长官了。州县二级建制实际上变成了道、州、县三级建制,出现了“制敕不下支郡,刺史不专奏事”的局面。

诸道观察使等,一般以所治州刺史或府尹、长史为本官,其属下除了原来州府下的一套佐僚外,还有一套人数不少的幕府。其中既有都知兵马使、都押衙、都虞侯、都教练使、都指挥使等带兵打仗的武夫,又有副使、行军司马、判官、掌书记、支使、推官、巡官等一批文职幕僚,地方事权尽掌于这些人手中。如行军司马掌军籍、符伍、号令印信,德宗朝常以之为“储帅”。判官,据《通典·职官十四》云:“掌判仓、兵、骑、胄事”,各藩镇往往尽委钱谷支计于判官。掌书记,《通典·职官十四》云:“掌表奏书檄”,凡文辞之事,皆出掌书记。幕职还常被派往巡察管内州县,有的本身即兼任州县之职,有的甚至代行刺史之权。中唐以后,这些人实际上是控制州县的实权派。故《封氏闻见记·风宪》云:“游宦之士至以朝廷为闲地,谓幕府为要津”。

方镇属下之州郡称为支州、支郡。支州刺史往往亦带团练使或防御使之类的使职,由于方镇一般皆在支州派驻兵马,另遣镇将领兵事,支州刺史实际上是没有兵权的。所以唐代方镇对所属州县有很大的统治权。五代时期,中央政府逐渐加强了直接对支州的统治,这为北宋时期削弱藩镇之权以诸州直隶中央奠定了基础。

唐代临时性质的要职除节度使、观察使之外,财政方面则有度支、盐铁、转运、租庸、铸钱等使,名目不一,分合也无一定。大体上盐铁转运使以扬州为中心,派员巡视各地,在正规职官之外又另成一系统。盐铁使往往身兼要职,手握财权,而正规的户部职官反而不能举其职,必以其他官员判户部,才是户部真正负责人(即使官居户部侍郎,也要加判本司的头衔才能实任户部之职),因此,户部本身的职务只掌赋役,度支使的职务为统筹财政,盐铁使的职务则统一切税源。三者合一才能行使全部的财务行政。这是五代定名三司使的由来。

为了巩固封建统治,唐太宗把隋朝的制度加以改革,定为唐制。唐朝中央政权的主要机构,仍然是三省六部。唐初,中书省的长官中书令(二人)、门下省的长官侍中(二人)和尚书省的长官左、右仆射,都是宰相,在一起共议国政。宰相议事的地方叫政事堂。 三省的长官位高权重,但不一定全置,也不轻易授人,皇帝往往指定品级较低的官员参加政事堂会议。这些品级较低的官员例加“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等名号,说明他们也是宰相。高宗以后,尚书左、右仆射也要加“同三品”名号,不加此名号就不再是宰相。皇帝挑选一些低级官员任宰相和削弱尚书省的职权,是为了便于控制,防止大权旁落,大体说来,中书省是决策机构,负责草拟有关军国大事的诏敕。门下省是审议机构,负责审核中书省起草的诏敕,如有问题可驳回重议。尚书省是执行机构,下辖吏、户、礼、兵、刑、工六部,负责贯彻各项诏敕和政策。 在地方上,唐朝仍实行州、县二级制(唐玄宗时一度改州为郡)。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唐太宗根据山川形势,把全国分为关内、河南、河东、河北、山南、陇右、淮南、江南、剑南、岭南十道。至唐玄宗时,又重新分全国为十五道。道是监察机构,皇帝经常派巡察使、按察使等官员到各道、州、县检查工作,进行监督。县以下的地方组织有乡,乡下有里。里是最基层的政权单位。
唐朝中央官制

唐代的官制基本是沿袭隋制。《新唐书·百官志》云:“唐之官制,其名号禄秩虽因时增损,而大抵皆沿隋故。”

以皇帝为首的封建国家体制,在唐高祖武德时期就比较完备地建立起来。皇帝掌握着国家的最高权力,操有对一切臣民生杀予夺的大权。法律和法令都以皇帝的名义颁布,皇帝有权修改法律和法令,并可以不受法律和法令的约束。在皇帝之下,有三省、六部、九寺、五监等职官体系。在中枢机构中,制令机关、封驳审议机关与行政事务机关是分工而又合作的。政务机关和事务机关的职责是很分明的,监察机构也很完备。此外,还有一套比较完备的品阶勋爵制度。《新唐书·百官志》说:

其辩贵贱,叙劳能,则有品、有爵、有勋、有阶,以时考核而升降之,所以任群材、治百事……方唐之盛时,其制如此。

随着社会矛盾的发展和政治形势的变化,唐代的职官制度也发生了变化。“使职差遣”逐渐侵夺了原来职官的权力,新出现的一些使职,使得原来的一套官僚体系发生了紊乱。他们占据了中央与地方的大部分权力。当时的局面,正如李肇《唐国史补》所说的“为使则重,为官则轻”。这种现象对宋代官制也有一定的影响。唐代的中央官制大致有以下几个系统:

一、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与政事堂

唐代初年,以中书省长官中书令、门下省长官门下侍中、尚书省长官尚书令共议国政,都是宰相。宰相是辅佐皇帝总领天下大政的官员。《新唐书·百官志》说:“佐天子总百官,治万事,其任重矣”。后来,因为唐太宗即位前虽曾任过尚书令,臣下避而不敢居其职,便以仆射为尚书省长官,与门下侍中、中书令号称宰相。据《册府元龟·宰相总序》说,自隋代以来,就有“或以他官参掌机事及专掌朝政者,并为辅弼”。唐代也因宰相品位尊崇,人主不肯轻易授人,故常以他官居宰相职,并假借他官之称。如唐太宗时,杜淹以吏部尚书参议朝政,魏征以秘书监参预朝政,其后,或称“参议得失”,或称“参知政事”等等,名称不一,都是宰相之职。《旧唐书·李靖传》载贞观八年(公元634年),中书令(《百官志》作仆射)李靖因足疾上表“乞骸骨”,其言辞极为恳切,唐太宗为之感动,说:朕观古往今来,身居富贵,能知足者甚少。纵然才能不堪,身患疾病,犹自强居职位。公能识大体,精神诚可嘉。于是,太宗除下优诏,令其在家调养外,又命其疾小愈,两、三日一至中书门下平章事。贞观十七年(公元633年),太宗以李绩为太子詹事(东宫百官之长),并特加“同中书门下三品”之衔,使其与侍中、中书令一样参预宰相职事。从此之后,就有“平章事”与“同三品”的衔号,就是品级再高的官,也不例外,否则,就不能行使宰相的职权,只有三公、三师及中书令不加,永淳元年(公元682年),以黄门侍郎郭侍举,兵部侍郎岑长倩等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自此以后,“同平章事”也成为宰相的衔号。开元以后,为仆射者例不加“同平章事”,结果就不能参与宰相机务,而被挤出宰相行列。

安史之乱以后,宰相名号又有了变化。由于代宗大历十二年(公元777年)升中书令和门下侍中为正二品,所以就废除了“同中书门下三品”的职衔。与此同时,中书令和门下侍中基本是藩帅兼领,几乎不单独作为宰相来设置,因此,唐后期的宰相名号基本上就是“同平章事”了。

唐代初年,三省长官在门下省议事。这个议事地点称为政事堂。《文献通考·职官四》说:“中书出诏令,门下掌封驳,日有争论,纷纭不决,故使两省先于政事堂议定,然后奏闻”。其后,高宗时的裴炎自侍中迁中书令,乃徙政事堂于中书省。玄宗开元十一年(公元723年),张说为中书令,又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并且列吏房、机务房、兵房、户房、刑礼房五房于后,“分曹以主众务。”至此,政事堂已从“议事”之所变成宰相的办事机关了。产生这个变化的原因是因为唐玄宗以前,宰相都是三省长官兼职的(因三省长官尚有本省常务),他们上午在政事堂议事,下午就回本省办公,因此,不必要另立宰相的办公机关。玄宗开元以后,宰相数量少了,其职位更为尊崇,基本上是专职的(杨国忠虽身兼四十余职,但也以相职为主),于是就有必要设立一个固定的宰相办事机关,并列五房以处理日常行政事务。

政事堂会议是协助皇帝统治全国的决策机关。军国大事经政事堂会议商定,奏请皇帝最后裁决;机密大事以及五品以上官员的升降任免,只在政事堂议论,他官不得预闻。在政事堂(或中书门下)议事的几位宰相中,有一位是首席宰相,称为“执政事笔”。唐玄宗时,李林甫、杨国忠为相,他们之所以能专权用事,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他们长期窃居了“执政事笔”的职位。安史之乱后,肃宗鉴于相权集中而造成个人专断之弊,乃“令宰相分直政事笔、承旨,旬日而更”。宰相十天一秉笔的制度,到唐德宗贞元十年(公元794年),才改每日一人轮流秉笔,其用意显然是在于防止宰相专权,但德宗以后,这个制度并没有沿续下去,如穆宗、敬宗时的李逢吉,武宗时的李德裕都是独秉国政的。宰相权力的大小,都是取决于皇帝(还有中晚唐时期的宦官)的态度的。

二、三省六部

唐沿隋制,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同样是国家最高的政务机构,分别负责决策、审议和执行国家的政务,同时把原尚书省诸曹正式确定为吏、户、礼、兵、刑、工六部。部下有司,部的首长称尚书,副首长称侍郎,各司正、副负责人称郎中、员外郎。

隋唐三省六部制的确立,是秦汉以来封建国家中央官制不断变化的结果。其组织较完备,分工较明确,是封建社会发展至成熟阶段的一个标志。这些一直沿续到清代,基本上没有改变。但有一点与明清不同的,唐代的尚书省有一个总机构,名为“都省”,都省之中以左右丞及左右司郎中、员外郎分管吏、户、礼左三部,兵、刑、工右三部。左右丞处于行政监督地位,而左右司则兼有总务管理的性质。

唐代中书省(隋因避讳作“内书省”)、门下省、尚书省中,关系最为密切的是中书省与门下省,它们合称为两省或北省(尚书省称为南省),长官为中书令、侍中,开元时皆为正三品(代宗时升为正二品)。中书省与门下省同秉军国政要,中书省掌制令决策,门下省掌封驳审议。凡军国要政,皆由中书省预先定策,并草为诏敕,交门下省审议复奏,然后付尚书省颁发执行。门下省如果对中书省所草拟的诏敕有异议,可以封还重拟。凡中央各部、寺、监及地方各部门所呈上的奏章,重要的必须通过尚书省交门下省审议,认可以后,方送中书省呈请皇帝批阅或草拟批答,门下省如认为批答不妥,也可驳回修改。唐太宗非常重视中书、门下两省在中枢政务机构中所发挥的作用,他曾多次称中书门下为“机要之司”。《资治通鉴》卷192记载:他于贞观元年十二月对群臣说:

中书诏敕或有差失,则门下当然驳正。人心所见,至有不同,苟论难往来,务求至当,舍己从人,亦复何伤!比来或护己之短,遂成怨隙,或苟避私怨,知非不正,顺一人之颜情,为兆民之深患,此乃亡国之政也。

可见唐太宗非常注意集体的智慧,防止个人专断而造成“兆民之深患”。中书、门下协助皇帝决定大计方针,就是防止个人专断的有效措施。

中书省,置中书令二人,正二品(代宗以前正三品),高宗龙朔元年(公元661年)改中书省为西台,中书令称右相。光宅元年(公元684年),改中书省为凤阁,中书令称内史。开元元年(公元713年)又改中书省为紫微省,中书令称紫微令。后复旧称。中书令为一省之首官,《新唐书·百官志》云:“中书令……掌佐天子执大政,而总判省事”。又置侍郎二人,正三品,为中书令之副,参议朝廷大政,临轩册命,若四夷来朝,则受其表疏而奏之。又置中书舍人六人,正五品上,是中书省的骨干官员,掌侍进奏,参议表章、草拟诏旨制敕及玺书册命。因其所掌皆机务要政,故特规定四条禁令,即禁漏泄,禁稽缓,禁违失,禁忘误。他们可以就省内所讨论的军国大政及报上的奏状,发表自己的初步处理意见,并签上自己的名字,谓之“五花判事”。省内的意见经中书令、侍郎汇集后,再交付中书舍人,然后根据皇帝的意旨草成制敕,这个专门负责执笔草诏的舍人称为“知制诰”,其余舍人也要分别在制敕上署名。在舍人中选择一个资格最老的,称为“阁老”,负责处理本省杂事。舍人六人分押尚书省六部,并辅佐宰相判案。宰相的议事处政事堂就有一个门通往中书舍人办公厅,宰相常从这个门经过,找中书舍人咨询政事。据《旧唐书·常衮传》载,代宗大历时,常衮为相,才把这个门堵死,“以示尊大,不相往来”。肃宗时,常以他官知中书舍人事,《新唐书·百官志》说当时因“兵兴,急于权便,政去台阁,决遣颛出宰相,自是舍人不复押六曹之奏。”直至武宗会昌末年,宰相李德裕再建议:“台阁常务,州县奏请,复以舍人平处可否。”但这一制度在当时似乎未认真执行过。唐代的中书舍人都是文人士子企慕的清要之职,所谓“文士之极任,朝廷之盛选”,是跃居台省长贰以至入相的一块重要跳板。此外,中书省的属官还有起居舍人2人,从六品上,《新唐书·百官志》云:“掌修记言之史,录制诰德音,如记事之制,季终以授国史”。通事舍人16人,从六品上,掌朝见引纳,殿廷通奏,凡近臣入侍,文武就列,通事舍人则导其进退,而赞其拜起、出入诸礼节。四方蛮夷纳贡,也由通事舍人接受呈进。军士出征,则受命劳遣,并每月慰问将士家属。又有主书4人,从七品上。主事4人,从八品下。右散骑常侍2人,右谏议大夫4人,掌供奉讽谏,大事廷议,小则上封事。

门下省,置侍中二人为省长,正二品(代宗以前正三品)。唐高宗龙朔二年(公元662年)改门下省为东台,侍中称左相,武后光宅元年(公元684年)称纳言,垂拱元年(公元685年)改门下省为鸾台。开元元年(公元713年)改称黄门省,侍中称监,天宝元年(公元742年)改称左相。《新唐书·百官志》云:“侍中……掌出纳帝命,相礼仪,凡国家之务,与中书令参总,而颛判省事”。有门下侍郎2人,正三品,为侍中之副,龙朔二年改称东台侍郎。武后垂拱元年,称鸾台侍郎,天宝元年,又称门下侍郎。《百官表》云:“门下侍郎……掌贰侍中之职。大祭祀则从;盥则奉巾,既帨,奠巾;奉匏爵赞献。元日、冬至,奏天下祥瑞,侍中阙,则莅封符券,给传驿。”门下省的属官有左散骑常侍2人,正三品下。掌规讽过失,侍从顾问。左谏议大夫4人,正四品下,掌谏诤得失,侍从赞相。武后垂拱二年(公元686年),有一个名叫鱼保宗的,上书建议置铜匦以接受四方之书。武则天接受了这个意见,铸铜匦四个,涂以四方颜色,排列在朝堂:东方青匦,称为“延恩”,凡是告养人劝农之事者投之;南方红匦,称为“招谏”,凡是论及时政得失者投之;西方白匦,称为“申冤”,凡是陈述受抑屈者投之;北方黑匦,称为“通玄”,凡是告发天文或秘密谋反者投之。朝廷派谏议大夫、补阙、拾遗各1人为使者,管理四方铜匦;又派御史中丞、侍御史各1人为理匦使。天宝九载(公元750年),唐玄宗以“匦”声近“鬼”,故改理匦使为献纳使。肃宗至德元年(公元756年)恢复旧称。德宗建中二年(公元781年),以谏议大夫1人为知匦使。又有给事中4人,正五品上,掌侍左右,分判省事,监察弘文馆缮写雠校之事。凡百司奏抄,侍中审毕,则驳正违失。凡是诏敕有不便者,涂窜而奏还,谓之“涂归”。白居易在《郑覃可给事中敕》中说,给事中的职责是“凡制敕有不便于时者,得封奏之;刑狱有未合于理者,得驳正之;天下冤滞无告者,得与御史纠理之;有司选补不当者,得与侍中裁退之”。《旧唐书·李藩传》载,唐德宗贞元年间(公元785—805年),李藩任给事中,“制敕有不可,遂于黄敕后批之”。当时有人对他说,这是皇上的圣旨,应该把自己的意见另纸写上,那能随便拟在圣旨上?李藩说,如果用另纸写,便是文状,那能称为拟敕?李藩之所以敢于发此大言,就是因为制度规定给事中有权在认为不合适的诏敕上“涂窜而奏还”。白居易所谓“刑狱有未合于理者,得驳正之”,就是《大唐六典·门下省》说的“凡国之大狱,三司详决,若刑名不当,轻重或失,则援法例,退而裁之”的意思一样。《新唐书·百官志》说,给事中可“与御史、中书舍人听天下冤滞而申理之”,就是指他们可以组成“三司”,越过执法机构,受理天下冤错案件,听其诉讼,这种制度称为“三司受事”或“三司详决”。白居易所谓“有司选补不当者,则与侍中裁退之”,就是《新唐书·百官志》所指的“六品以下奏拟,则校功状殿最、行艺,非其人,则白待中而更焉。”这种制度称为“过官”。又有起居郎2人,从六品上,掌录天子法度。天子御正殿,则起居郎居左,舍人居右。若天子有诏命,起居郎俯陛以听,退而书之,每季终了时交给史官。贞观初年,以给事中、谏议大夫兼知起居注、或知起居事。唐高宗时,许敬宗、李义府为相时,为了防止泄密,上言减少预闻机密的人员,故命起居郎、舍人承旨之后,与百官同出,不得与闻机务。至文宗大和九年(公元835年)才诏令起居郎、舍人于入阁之日,具纸笔立于螭头下,恢复贞观时期的制度。

此外,门下省还设有录事4人,从七品上;主事4人,从八品下;左补阙6人,从七品上;左拾遗6人,从八品上;典仪2人,从九品下。掌赞唱及殿中版位之次序。城门郎4人,从六品上,掌京城、皇城、宫殿诸门开关之节。符宝郎4人,从六品上,掌天子八宝及国家之符节,大朝会,则奉宝进于御座,天子行幸,则奉宝随从。凡命将、遣使,皆请旌、节。旌以颛赏,节以颛杀。

中书省与门下省还各有补阙拾遗,它们均分左、右置,“左”隶门下省,“右”隶中书省。左右补阙,从七品上;左右拾遗,从八品上,均是武则天垂拱元年(公元685年)创置的。据《旧唐书·白居易传》载,白居易于宪宗元和二年(公元808年)曾任过左拾遗,他说:“左右拾遗,掌供奉讽谏,凡发令举事,有不便于时,不合于道者,小则上封,大则廷诤”。“朝廷得失无不察,天下利弊无不言,此国朝置拾遗之本意也”。谏官有直接向皇帝提意见的机会,所以,官品虽低,也颇为时人所重。从理论上说,谏官的本职,就是建言讽谏,即使言辞激烈,也无可责难,白居易在任拾遗、补阙期间,曾尽其职而力谏,屡次上书言事,甚至当面和皇帝争执,据《通鉴》卷238记载:“白居易因议事,言陛下错,上色庄而罢,密召承旨李绛,谓‘白居易小臣不逊,须令出院’。”所以,元和八年(公元813年),白居易被改任太子左赞善大夫,这是一个不得过问朝政而专门陪伴太子读书的闲官。元和十年(公元815年),宰相武元衡被平卢节度使李师道派人刺死,白居易激于义愤,首先上书“急请捕贼,以雪国耻”,而当时旧官僚集团却攻击他说“宫官非谏职,不当先谏官言事”,并借机加以诬陷,把他贬为江州司马。这件事既说明了谏官有言事的特权,也说明谏官处境的艰难。

三、尚书都省

尚书省置令1人,正二品。唐高宗龙朔二年(公元662年),改称东台,废尚书令,改尚书为太常伯,侍郎为少常伯,武则天光宅元年(公元684年)又改称文昌台,不久再改为文昌都省。垂拱元年(公元685年)称为都台,长安三年(公元703年)称为中台。唐代尚书省的办事机构设在长安皇城的承天门大街东侧,位于中书、门下二省之南端,所以又别称南省或南宫。从中书门下发出的诏令制敕,均经由尚书省转发到中央各部门及地方各州县,或者根据诏令制敕的精神制成政令,下达到有关部门。《新唐书·百官志》说:

诸州计奏达京师,以事大小多少为之节。凡符、移、关、牒(按:皆公文名),必遣于都省乃下。天下大事不决者,皆上尚书省。这说明尚书省的权位相当重要,据《旧唐书·戴胄传》记载,唐太宗曾说:“尚书省,天下纲维,百司所禀,若一事有失,天下必受其弊者。”这几句话就足以说明尚书省在中枢行政机构中的重要地位了,也就是说在三省中,尚书省才是行政的实际总汇。唐代的尚书省组织更加整齐严密,由隋之六曹固定为吏、户、礼、兵、刑、工六部。而每部的组织,则以隋之侍郎升为尚书的佐贰,在尚书左右丞下,每部有4个属司,共24个司。

尚书省的长官是尚书令,掌典领百官。因为唐太宗即位前曾任其职,故唐代例不复置。以左右仆射为本省的实际长官。另有左丞1人,正四品上,右丞1人,正四品下,主持省内日常事务,《新唐书·百官志》云:“掌辩六官之仪,纠正省内,劾御史举不当者”。有左右司郎中各1人,从五品上,员外郎各1人,从六品上,为丞的助手,分判本省六部诸司事务。唐高宗龙朔元年(公元661年),改左右丞为左右肃机,郎中为左右承务,诸司郎中为大夫。唐初,仆射的地位十分尊崇,因为在中枢的职事官中,正一品的三公、三师不单独设置,而正二品的尚书令又被废,只有从二品的仆射官阶最高,其他两省的副官如门下侍郎、中书侍郎以及各寺、监的长官均在三品以下。所以《唐会要》称左右仆射为“师长百僚,虽在别司,皆为统属”。据说仆射于都堂上书,宰相皆送,文武三品以上官均升阶列坐,左右丞、各部侍郎、御史中丞以及四品、五品以下者皆罗拜阶下,仆射不答拜,可见其威权之重。自中唐以后,由于仆射被排斥于宰相行列之外,尚书省的地位因受到使职差遣的冲击,加上用非其人,其享有的地位就逐渐下降了。

据《唐会要》记载,贞观时,唐太宗曾规定:“尚书细务属左右丞,惟大事应奏者乃送仆射”。可见左右丞在尚书省内的权位也是相当重要的,其中左丞统吏、户、礼三部;右丞统兵、刑、工三部。六部诸司文案均需送都省由左右丞勾检后,方下达到有关部门。因为规定省内有大事才向仆射请示,其余细务均由左右丞处理。这样,左右仆射已渐被架空,都省的实权自然落在左右丞手中了,所以到宋代,左右丞也是执政官之一。

尚书都省所属的六部二十四司,负责处理全国军政、财文、兵刑、钱谷等一应行政事务。其中吏部掌文选、勋封、考课之政,下统吏部、司封、司勋、考功四司。唐代规定官员的选授制度是:三品以上者由皇帝亲自选授,五品以上者由宰相提名呈报皇帝御批,吏部听制授官;六品以下者由吏部根据其身材、资历、才能、功劳、德行、言辞、书判诸方面的优劣予以“注批”,并报请门下省审复后授职。四司官员分掌如下:吏部郎中,掌文官阶品,朝集、禄赐、给假告身、假使,其中有一人专掌选补流外官。员外郎二人,从六品上,一人判南曹,均为尚书、侍郎之副贰。司封郎中,掌封命、朝会、赐予之级。司勋郎中,掌官吏勋级;考功郎中,掌文武百官功过、善恶之考法及其行状。若官员死亡后,史官要为其立传,太常要议谥,若要铭于碑者,则会同百官议其宜记述的事迹上报,然后考功郎中通报其家属。唐玄宗开元二十四年(公元736年)以前,由考功员外郎主持科举考试。户部,掌天下财政、民政,包括土地、人民、婚姻、钱谷、贡赋等,所属有户部、度支、金部、仓部四司。其中户部郎中、员外郎,掌户口、土地、赋役、贡献、蠲免、优复、婚姻、继嗣之事;度支郎中、员外郎掌天下租赋、物产丰约之宜、水陆道涂之利,岁计所出而支调之,与中书门下省议定上奏;金部郎中、员外郎掌天下库藏出纳、权衡度量之数,管理两京市、宫市等交易之事,并供给宫人、王妃、官员奴婢衣服;仓部郎中、员外郎掌天下库储、出纳租税、禄粮、食禀之事。礼部掌礼仪、祭享、贡举之政。所属有礼部、祠部、膳部、主客四司。其中礼部郎中、员外郎,掌礼乐、学校、衣冠、符印、表疏、图书、册命、祥瑞、铺设,及百官、宫人丧葬赠赙之数,为本省尚书、侍郎之副;祠部郎中、员外郎掌祠祀、享祭、天文、漏刻、国忌、庙讳、卜筮、医药、僧尼之事;膳部郎中、员外郎,掌陵庙之牲豆酒膳;主客郎中、员外郎,掌诸蕃朝谨之事。开元二十四年玄宗诏礼部侍郎主持科举考试。这样,礼部的地位就大大提高了。兵部掌六品以下武官选授、考课、主持武举,以及军令、军籍和中央一级的军训,但并不直接带兵。所属有兵部、职方、驾部、库部四司。其中兵部郎中一人判帐及武官阶品、卫府众寡、校考、给告身诸事;一人判簿籍及军戎调遣之名数。

员外郎一人掌贡举、杂请,一人判南曹,岁选解状。皆为尚书、侍郎之副;职方郎中、员外郎,掌地图、城隍、镇戎,烽候、防人道路之远近及四夷归化之事。凡蕃客至,鸿胪寺先询问其国山川、风土,然后制成地图上奏,并送副图于职方司,殊俗入朝,则图其容状及衣服样式通达于上;驾部郎中、员外郎掌舆辇、车乘、传驿、厩牧马牛杂畜之籍;库部郎中、员外郎,掌兵器、卤簿仪仗。刑部掌律令、刑法、徒隶并平议国家之禁令。其属有刑部、都官、比部、司门四司。其中刑部郎中、员外郎掌律法,按覆大理寺及天下上奏诸案件,为尚书、侍郎之副贰。凡是审理大案件,可用尚书侍郎之名义与御史中丞、大理卿组成“三司”,共同参议。国家发布大赦令,可代表刑部召集囚徒宣布赦免名单;都官郎中、员外郎,管理俘虏,奴隶的簿录,给以衣粮医药,并审理其诉讼事件;比部郎中、员外郎负责通会内外赋敛、经费、俸禄、勋赐缺乏物资,以及军用物资、器械、和粮等事;司门郎中、员外郎,管理门禁关卡出入登记,以及各地上缴失物的处理。工部掌土木水利工程和国家农、林、牧(军马除外)、渔业之政,以及诸司官署办公所需纸笔墨之事。所属有工部、屯田、虞部、水部四司。其中工部郎中、员外郎,掌城池之工役程式,为尚书、侍郎之助手;屯田郎中、员外郎,掌天下屯田及在京文武官员之职田、诸司官署公田的配给;虞部郎中、员外郎,掌苑囿、山泽草木以及百官蕃客菜蔬薪炭的供给和畋猎之事;水部郎中、员外郎,管理河流过渡、船舻、沟渠桥梁、堤堰、沟洫的修缮沟通,以及渔捕、漕运诸事。

六部长官称为尚书,正三品,副官为侍郎,正四品下(吏部侍郎正四品上)。唐初以来,尚书的地位很高,据《通鉴》开元二十四年的记载:“惟旧相及扬历中外有德望者乃为之”。正因为如此,尚书实际上成为高官权臣的兼职,不能具体处理本部事务,这自然就被架空而失去实权。唐代六部尚书分为三行:吏、兵为前行;刑、户为中行;礼、工是后行。各部官员的迁转就是按照这个次序的,由后而中而前的,所以担任某部尚书,并不等于熟悉这部的职务,而只是由于资格的关系。因此,中唐以后,六部尚书基本上成为官员迁转之资,其官称只代表一种身分,而不一定说明所任的职务。这就是宋代六部等于虚设,而另以其他机构代替六部的由来。

四、唐代的监察机关——御史台

唐承隋制,置御史台,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设御史大夫1人,正三品。《新唐书·百官志》云:“大夫掌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唐会要·御史台》云:“正朝廷纲纪,举百家紊失”。在隋朝及唐初,御史台只管揭发,并且只要根据传闻即可奏劾,不需要什么证据,更不受理诉讼,这就是《通典·御史台》所说的“但风闻弹事,提纲而已”。唐太宗非常重视御史台的作用,他要求三省和御史台官员各尽其责,真正起到互相检查的作用。《贞观政要》卷1记载他对大臣说:隋朝所以二世而亡,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当时皇帝“不肯信任有司,每事皆自断”,结果群臣有意见都不敢直言,“宰相以下,惟即承顺而已”。而他自己则要“择天下贤才,置之百官,使思天下事”,凡事都要交给有司商量,然后经宰相筹画,于事稳便,才能上奏施行。他为了充分发挥御史台的监察职能,贞观元年(公元627年)规定:凡是中书、门下及三品以上官吏入阁议事,都要有谏官随同,有不当的随时进谏。御史台的地位由此提高,对于纠正官吏的违失起了一定作用。贞观以后,御史台也受词讼,并且设置了“台狱”,《新唐书·百官志》说:“凡冤而无告者,三司诘之。三司,谓御史大夫、中书、门下也”。“有制覆囚,则与刑部尚书平阅”。对于百司不法事件,“大事奏裁,小事专达”。在纠举之前,往往要“推覆理尽,然后弹之”。

御史台的次官,唐初依隋旧制,称治书侍御史中丞,高宗李治即位,因避帝讳,改称御史中丞,正五品下。《唐会要》“御史大夫”条云:由于“大夫秩崇,官不常置”,故实际上以“中丞为宪台之长”。

高宗龙朔二年(公元662年),改御史台曰“宪台”,大夫曰“大司宪”,中丞曰“司宪大夫”。武后文明元年(公元684年),改御史台为肃政台。光宅元年(公元684年),分左右台、左台知百司、监军旅;右台察州县,省风俗。不久,又命左台兼察州县。两台每年派使者八人,春季称为风俗,秋季称廉察,以四十八条监察州县官员。唐肃宗至德以后,诸道使府参佐,皆以御史为之,谓之“外台”。东都洛阳设留台,有中丞1人,侍御史1人,殿中侍御史2人,监察御史三人;元和后,不置中丞,以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主持留台事务,而三院御史也不常备。

在御史台内设有三院,即台院、殿院、察院,分别由侍御史(从六品下)、殿中侍御史(从七品上)、监察御史(正八品上)居其职,合称“三院御史”。其中侍御史6人,掌纠举弹劾百僚,推鞠狱讼、知公廨等杂事。所谓推鞠狱讼,是指对被告发官员进行审理,这主要是“制狱”,即皇帝亲自命令办理的案子。弹劾指按朝廷行政法规指控官员的不法行为。知公廨杂事是指处理台内日常杂务。这一职务一般由资格较老的人担任,称为“杂端”,殿中监察职掌进名、迁改及令史考第,台内一切事务由他专决,所以也称为“台端”。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以侍御史直接处理台内事务,“杂端”的权力就减

另:
隋朝确立了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三足鼎立,尚书省分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曹办事的制度。唐朝官制在隋朝三省六部的基础上进一步得到完善和健全。唐朝的三省六部最显著的特点就是称为担任宰相职务的官员数量显著增多,在一定程度上分散和削弱了相权。

从名义上讲,中书、门下、尚书三省长官同为宰相,但因唐太宗在即位前曾任过尚书令,所以无人敢再担任此官,遂以其副职左、右仆射为尚书省长官,与中书省长官中书令、门下省长官侍中并为宰相。唐太宗时,因中书令、侍中位高权重,不轻易授人,于是又常以它官加“参议朝政”、“参预朝政”、“参知政事”、“参议得失”等名号作为实际上的宰相。后来又有以“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同中书门下三品”(代宗时改为二品)的头衔行宰相事的。这样一来,尚书仆射如不加“同平章事”,反而不能参与宰相机务了。

三省长官各有官署,但遇军国大事需共同商议。唐初他们的议事地点在门下省,称政事堂。高宗时,政事堂改设在中书省。玄宗时,政事堂改称“中书门下”,并设置吏房、机务房、兵房、户房、刑礼房等五房,分曹办事。这样原来仅是宰相议事处所的政事堂便发展成一个宰相的办事机构,以五房处理日常行政事务。肃宗以后,“中书门下”又简称“中书”,与中书省不同。政事堂是朝廷的决策机关,凡全国军政机要及五品以上官员的任免升降,都在这里议决。唐朝宰相一般有数人担任,多时曾达十余人,其中有一位是首席宰相,称为“执政事笔”。安史之乱后,改为宰相们轮流担任首席,十天一更换;德宗时又改为每日一更换,想以此防备宰相专权,但实际作用有限。

唐朝中叶以后,又有以中书令、侍中等宰相虚衔授与地方藩帅的做法,以示恩宠。这样的地方大吏如来朝廷任职,为了与真宰相区分,便在官称前加“检校”字样。唐朝也有“三师”、“三公”等称号,不过同隋朝一样,是属于恩宠性的赠官,授予德高望重的元勋重臣。



三省六部

唐朝的三省六部体制已经十分完备,各个部门职责明确,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又相互牵制;各种职官分工细密,职责分明。又恢复了三省的传统名称:内史省仍称中书省,内史令仍称中书令,门下省的纳言仍称侍中。三省之间的分工是:中书省制定政策,草拟诏敕;门下省审核复奏;尚书省颁发执行。如果中书省所拟诏敕有失当之处,门下省有权予以封驳,要求重拟。对于各部门呈上的重要奏章,必须通过尚书省交门下省审议,门下省认可后,方准送中书省呈交皇帝批阅;如认为有不妥之处,可驳回修改。由于中书、门下二省官署位于尚书省之北,所以二省合称“北省”,而尚书省被称为“南省”、“南宫”。

中书省以中书令二人为长官,又以中书侍郎二人为副长官。门下省以侍中二人为长官,又以门下侍郎二人为副长官。尚书省以尚书令一人为长官,但此职例不授人,而以其副职左、右仆射为实际长官。尚书省的官署又称尚书都省、都堂。左右仆射下有左右丞各一人,主持省内事务。

尚书省下辖吏、户、礼、兵、刑、工六部。部的长官为尚书,副长官为侍郎。每部下辖四司,司长官为郎中,副长官为员外郎。唐代六部分为三等:吏、兵为前行,刑、户为中行;礼、工为后行。各部官员的升迁即按后、中、前的次序递进,这就造成中唐以后六部尚书成为官员迁转的资历,不一定表示实在的职务。

谁没肮脏历史 发表于 2010-9-7 15:26:57

宋朝官职制度的特点

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加强




宋朝政治体制的主要特点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加强,体现在职官制度上,有五大特点,即中央集权、皇帝集权、百官权力分散、重文轻武和军事上内重外轻。宋朝的政治体制演变,以元丰(宋神宗年号)改制为界限,改制前与后各为一阶段,南宋又为一大阶段。


(一)中枢机构的演变


宋朝中枢机构为“二府制”,即设中书和枢密院两个机构“对持文武二柄,号为二府”。二府制的特点就是文武分权。


宋朝的“中书”,与唐朝的“中书门下”性质相同,是宰相办公的地方。中书之外,尚书、门下两省名号虽存,但已成外朝,不是宰相机构。


宋初,沿袭唐朝后期制度,以“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简称“同平章事”)为宰相,而以参知政事为副相。从尚书丞。郎到三师皆可加此等衔为宰相或副相。尚书令、侍中、中书令等三省长官,品高位重常“缺而不置”。


元丰改制,以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行侍中事,为首相;以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行中书令事,为次相。名义上恢复三省,实际上趋于一省,次相以兼中书侍郎因请旨而更接近皇帝。副相,包括门下侍郎、中书侍郎和尚书左、右丞。徽宗时,一度将首相改为太宰,次相为少宰。


南宋初年,以尚书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宰相,门下侍郎。中书侍郎并改为参知政事为副相,废尚书左、右丞官。从宰相官称来看,三省已并为一省。孝宗时,索性将尚书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改为左、右丞相,参知政事未变(左。右丞相,唐玄宗时为尚书省长官,宋为中书的长官)。


宋朝还有一些特殊宰相官称。蔡京权势最盛时曾任“太师总领三省事”,文彦博、吕公著曾以元老任“平章军国重事”和“同平章军国重事”。南宋韩侂胄当权时,曾任“平章军国事”。他不用军国“重”事称号,因为加上“重”字测权力受限制,只能过问重事;用“同”则权力不专⑴。蔡、韩的称号都是权臣耍弄权术的一种伎俩,并非宋朝常制。 枢密院的由来,也不一般。唐朝有左、右内枢密使,向由宦官担任。唐朝后期的枢密院是在三省之外复有一省,内枢密使是在宰相之外复有宰相,是正常国家机构之外的多余机构,是君主专制制度下宦官擅权的产物。唐末朱温在夺取政权之前,把掌握朝廷实权的宦官杀掉,改用文士为枢密使;同时使枢密使由全面掌权改变为专管军事。宋朝继承了五代的制度,也设立了专管武事的枢密院这一机构和枢密使这一职官。二府制下枢密使的设置,分了宰相的权,形成文武分权;同时又侵夺了原来专管军事的兵部的权力,宋朝枢密院长官自称“本兵”。


枢密院长官的官称,宋初为枢密使和枢密副使,或称知枢密院事、同知枢密院事、签书(署)和同签书枢密院事。元丰改制,专用知枢密院事、同知枢密院事等官称。改制时,曾讨论枢密院机构是否继续存在,有人建议把权力合并于兵部。神宗强调祖制,他说:“祖宗不以兵柄归有司,故专命官统之,互相维制,何可废也?”⑵因而元丰改制时唯独把枢密院这一机构保留了下来。宋朝的枢密使、知枢密院事照例用文人充任,副职有时用武人,充分体现了重文轻武的政制特点。


宋朝有“宰执”这一提法,是宰相和执政的合称。宰指宰相,只限于同平章事、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和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以及南宋的尚书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和左、右丞相等首相和次相。副相包括参知政事,门下侍郎,中书侍郎,尚书左、右丞,与枢密院正副长官,合称“执政”。


宋初,中书和枢密院对掌文武二柄,权力不能合在一起,因此无宰相兼枢密使的情况。后来因用兵西夏,宰相与枢密院长官不相通气,对军事指挥不利,于是在庆历年间一度由宰相兼枢密使。西夏用兵结束,又恢复原状,兼职没有形成制度。到了南宋,一些权臣如秦桧、史弥远、贾似道等都曾以宰相兼任枢密使,但还不是定制。宁宗以后,宰相兼枢密使才成为定制。宰相不能兼枢密使,是防止大臣权重威胁皇权。后来权臣兼任两职,确实曾使皇权受到影响。


(二)中央行政机构的演变


唐朝后期,正常行政机构、职官之外另设机构、派官掌管的现象已很普遍。宋朝开国,太祖用赵普为相时以及太宗时期都没有做整齐划一、较大幅度的调整。因而宋初制度很乱,例如,兵部之外有枢密院侵夺了兵部的职权,并升为中枢机构;唐朝吏部、兵部分别主管文武官员的铨选,此时另设审官东院管文铨,审官西院管武选;户部尚书、侍郎职权,已由三司使(五代时并户部、盐铁、度支为三司,其长官为三司使)取代,被称为“计相”,其权位仅次于二府,在六部之上;礼部之外有礼仪院;刑部之外有审刑院。元丰改制,一律恢复唐朝前期制度,以《大唐六典》为准,权归六部。除枢密院保留外,其他机构、职官一律废除。从此,结束了唐末到宋初官制上的混乱状态。


(三)台谏制度的演变


宋朝的御史台;分三院(台院、殿院、察院),与唐相同。照例不除御史大夫,而以御史中丞为台长。元丰改制前沿袭唐制,御史大夫为加官,改制时取消此制。宋朝规定,宰相亲戚和由宰相推荐任用的官吏不得为台长,以避免宰相与台长勾结为祸。实际上宰执仍能控制御史台,并利用为工具以打击政敌(宋朝习惯,御史中丞弹劾宰相,宰相必须辞职,由副相升任宰相,御史中丞则得以进身为执政)。


宋朝的谏官制度,元丰改制前沿袭唐制,左、右省虽有谏官存在(左、右谏议大夫,左、右司谏——由补缺改,左、右正言——由拾遗改),但“非特旨供职亦不任谏净”。另有“谏院”,命别官知谏院。元丰改制,废谏院,恢复谏官职权,以左、右谏议大夫为谏长,仍隶左、右省。


门下省的给事中和中书省的中书舍人,地位比较重要。给事中正四品,品位在左谏议大夫(从四品)之上。分管门下后省,执行门下省的封驳权。中书舍人级别也比右谏议大夫高,分管中书后省,对皇帝任命官吏所下的“词头”,若认为不当,可以封还。因此在宋朝,侍中、中书令不置,门下传郎、中书侍郎又为宰相或执政,给事中和中书舍人遂成为两省的实际负责人。


(四)军事制度的演变


宋朝军事制度的特点之一是兵权由几个机构分管,各部门权力分散,权力集中于皇帝。宋朝负责管理军事有关事务的有四个部门。枢密院负责军令、调动和高级军官的任免;“三衙”统率禁军;兵部负责后勤事务和管理地方的厢军;吏部负责武官铨选(武选唐朝归兵部管,宋朝元丰改制前由审官西院管,改制后权归吏部)。


宋朝实行募兵制,士兵的来源有多种。其中一种,就是每逢有饥荒,从饥民中招募士兵,补本城。宋朝政府对从饥民中招募士兵的办法很得意,说是“天下犷悍失职之徒,皆为良民之卫”,也就是说把社会上的可能反抗者变为镇压者,一举两得。宋朝还有个从后周时代遗留下来的传统,就是从地方厢军中选拔出强壮者充实到中央禁军。这种作法被称作“强干弱枝”,也是宋朝军事制度的一个特点。


另外,宋太祖赵匡胤“惩藩镇之弊,分遣禁旅戍守边城,立更戍法,使(士兵)往来道路,以习勤苦,均劳逸。故将不得专其兵,兵不至于骄堕”⑶。这种办法可收到“兵不知将,将不知兵”的效果,免去将官专权的威胁,但对作战十分不利。神宗即位知其弊,才废除了这种办法⑷。


南宋初,允许将领募兵,于是有了岳家军、韩家军的出现。这触犯了宋王朝的大忌讳,有成为私人武装的危险。因而南宋有收回张俊、韩世忠、岳飞三大将兵权的举动。岳飞有大功于国,却被以“莫须有”的罪名而杀害。


“三衙”,即侍卫亲军殿前司、侍卫亲军马军司和侍卫亲军步军司,是中央统率禁军的三个机构。除殿前司单独有最高级的军事职官都点检、副都检点(后不置)外,各衙的长官是都指挥使、副都指挥使和都虞候。禁军分布在各地驻防。统率军队的率臣,有都总管、总管、副总管(初名部署,后避英宗讳改称总管)等军事职官。宋朝制度,军事正印官,一律由文官兼任,武人只能充当副职。


厢军的长官亦称都指挥使、副都指挥使。但厢军均是老弱,无战斗力,兵士地位甚为低下,有如“给役”(只是一种“听差”)。


南宋置御营司,自收三大将兵权后,诸军皆冠以“御前”二字,其将领为都统制、统制、副统制和统领。


(五)地方官制的特点


宋朝的地方行政区划,基本上是两级制,即府、州、军、监为一级,县为一级。宋朝的地方官均以中央官吏派出任“知XX事”,高级官吏则称“判XX事”。以州为标准单位,多称“知X州军州事”。知州照例兼厢军正印职。除知州外,每州设“通判”一人,其地位类似隋朝通守。州一级发出文件,必须通判签署,才能生效。目的就是要牵掣一下知州的权力。


县一级的官吏,主要有知县、县丞、主簿和县尉。知县由中央派出的官吏担任,也是一种差遣。


府州军监以上的大区称“路”。路一级的机构和职官,有监司和帅司。监司包括:“漕司(即转运司,长官称转运使),负责一路的财赋和监察;宪司(即提点刑狱司,长官称提点刑狱公事),负责一路刑狱;仓司(即提举常平司,长官称提举常平公事)负责一路的仓储。宪司和仓司也有监察责任,因而路一级可视为监察区。帅司,即安抚司(经略安抚司),长官为安抚使。安抚使照例兼任禁军军区的马步军都总管等军事职官,同时兼任某州、某府的地方官知州或知府。因此,安抚使下设有管军的幕职官和管地方事务的曹掾官。安抚使兼禁军首领又兼地方长官,权限较宽。为防止安抚使权力过重造成危害,因而安抚使要受路一级监司的监察,同时要受到下属的“走马承受”的监视,“走马承受”可直接向朝廷汇报安抚使的情况。由于路一级的军、政、财、监四权分散,无统辖各权的职官,因而宋朝地方行政区划和官员始终没有正式形成三级制。


宋朝的节度使、观察使,名存而实废,两使下的幕职官、曹掾官与唐代不同,仅是闲差。


宋朝很重视总结前朝政制利弊,并加以改革和调整,以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收到一定的效果。但去掉一些旧隐患,又生长出一些新弊端,影响着宋王朝国力的发展。


二、优待士大夫的特殊制度


“重文轻武”是宋朝职官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优待士大夫的某些特殊制度更充分地体现了这一点。


(一)取得入仕资格的途径


“入仕”(即开始作官)资格的取得,有三个主要途径,即科举(包括进士、诸科及武举为常选)、制举(特举)和荫补。


1.广泛吸收士人的“特奏名”制度。


宋朝制度,礼部贡举设进士及诸科。诸科包括九经、五经、开元礼、三史、三礼、三传、学究、明经、明法等科。乡贡,“诸州判官试进士,录事参军试诸科,不通经义,则别选官考核,而判官监之”。合格者“第其甲乙”,监官、试官署名其下,然后举送。礼部试后有廷试(殿试)。礼部举年份初无规定,英宗时“诏礼部三岁一贡举”。宋朝科举制度更加严密。宋太祖废除“公荐”,以避免请托。“公荐”是唐代陋习,影响科举的公正程度。宋朝加强了考试的管理:现任官应进士举有锁厅试,验证身份和德行。应举之人,要“什伍相保,不许有大逆人缌麻以上亲,及诸不孝、不梯、隐匿工商异类、僧道归俗之徒”⑸。试卷有弥封制度,糊名,使考官不知举子姓名;有謄录制度,将试卷重新抄写一过,以免考官认得举子笔迹,上下其手。考官与举子有姻亲、师生关系,有回避制度。宋太宗时,对达官子弟中礼部贡举者要复试。


宋朝科举等第最初只分甲乙,后来进士分三甲。考第之制分五等,上二等为一甲,赐进士及第;三等为二甲,赐进士出身;四、五等为三甲,赐同进士出身,中进士举者才能称“进士”。凡“及第即命以官”,不须经吏部试,此点与唐制不同。


宋朝有允许“附试”的“特奏名”制度。凡士人“贡于乡而屡绌于礼部,或廷试所不录者”,遇皇帝“亲策士则籍其名以奏,径许附试,故曰‘特奏名’”。例如咸平三年(1000年),亲试陈尧咨等八百四十人,特奏名者九百余人,共一千七百余人⑹。


宋朝科举考试,制度日趋严密,不受门第影响,较少请托,录取名额又较多,向社会各阶层士子开放,因而扩大了宋朝的统治基础。


2.允许士人自荐的“制举”制度。


“制举”又称制科,习称大科或贤良。制科非常选,必待皇帝下诏才举行。具体科目和举罢时间均不固定,屡有变动。应试人的资格,初无限制,现任官员和一般士人均可应考,并准自荐。后限制逐渐增多,自荐改为要公卿推荐;布衣要经过地方官审查;御试前又加“阁试”(试场在秘阁,及格为“过阁”)。御试即殿试,内容要求更严(试策一道,三千字以上,当日完成),考试成绩分五等,上二等向来不授人,第三等与进士科第一名相当。有官人均升转或蒙拔擢。制科非常选,但它给士人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入仕机会。


3.照顾高级官吏子弟的荫补制度。


宋朝对官吏子弟的照顾,另有荫补制度,荫补的范围比前朝扩大。高级官吏,文臣自太师至开府仪同三司,可荫子、孙、期亲、大功以下及异姓亲,而且可以荫及门客;武臣自枢密使至观察使、通侍大夫,可荫子、孙、期亲、大功以下及异姓亲。遇国家大礼,臣僚亦可荫补。一般官吏可荫及子孙,宰相、执政则可荫“本宗、异姓、门客、医人各一人”⑺。高级官吏致仕,“曾任宰相及现任三少、使相:(荫)三人”⑻,曾任尚书、侍郎等官以上也可荫一人。大臣病故,据所留遗表也可荫补,“曾任宰相及见任三少、使相”⑼,可多至五人。由于官吏荫补机会多,名额扩大,最高记录曾达到同时荫补子弟四千人,致使孤寒之士十年不得一任。宋朝优待大臣的这些作法,对巩固统治阶级队伍固然有一定益处,但也是促成宋代官吏冗滥的原因之一。


(二)“职”,宋朝官僚士大夫的特殊职称


元丰改制以前,一般官吏多有三个头衔,即官、职和差遣。“官以寓禄秩、叙位著,职以待文学之选,而别为差遣以治内外之事。”⑽唐前期的职事官,到唐后期已变成官吏品阶的标志,宋初沿袭了这种情况。官吏的实际职务,要看所分派的差遣。《宋史?职官志》讲,“故仕人以登台阁、升禁从为显宦,而不以官之迅速为荣滞;以差遣要剧为贵途,而不以阶、勋、爵邑有无为轻重”⑾。例如真宗朝寇准曾为虞部郎中、枢密直学士,判吏部东铨。郎中是官,直学士是职,判吏部东铨是差遣,才是实际职责。元丰改制,定阶官以寄禄(文散官有二十四阶;武散官有五十二阶。五品以上为大夫,六品以下为郎。凡进士、诸科及武举等科举出身者为有出身,此外为无出身),将知、判等差遣变为职事。


宋朝的职名甚多,分若干等级。就以“学士”名号来说,按其性质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学士为翰林学士、知制浩与翰林侍读学士。


学士院,即翰林学士院。其职务为“掌制、诰、诏、令撰述之事”。其职官为翰林学士、知制诰。长官为“翰林学士承旨”。“承旨,不常置,以学士久次者为之。凡他官人院未除学士,谓之直院;学士俱缺,他官暂行院中文书,谓之权直。自国初至元丰官制行,百司事失其实,多所厘正,独学士院承唐旧典不改”⑿宋朝有专门给皇帝讲读经文的经筵官,也称讲读官。讲读官有翰林侍读学士、侍讲学士、侍读、侍讲。“元丰改制,废除翰林侍读、侍讲学士不置,但以为兼官。然必侍从以上,乃得兼之,其秩卑资浅则为说书”⒀。程颐(北宋)、朱熹(南宋),均曾任崇政殿说书。


知制法,原为差遣,即起草诏令文书、是中书舍人的本职。唐代开元以后,设翰林学士加知制诰衔,负责起草“内命”诏令文书,称“内制”;中书舍人只负责起草“外命”诏令文书,称“外制”,于是有内外两制,简称“两制”。宋代翰林学士人院前须经考试合格始得任命,入院例加“知制法”衔。中书合人不带“知制诰”衔,入学士院者免试。元丰改制前,宋朝政府中许多职务必须由两制或两制以上官员充任。因此,是否具有“两制”资格遂成为文职官员升迁的重要依据。“知制诰”也演变成一种职名。


第二类学士为馆。殿学士。


宋初沿袭唐制,设三馆。三馆长官昭文馆大学士、监修国史(史馆长官)与集贤院(殿)大学士为宰相兼职。元丰改制,昭文馆、集贤院不置,史馆并入秘书省,于是取消了宰相三馆兼职的职名。秘阁,是三馆藏书的皇家图书馆。馆、院专任职官直馆、直院称“馆职”,以他官兼任则称“贴职”。内外职事官带贴职,称“带职”,免去所带职名则称“落职”。元丰改制“罢直馆、直院之名,独以直秘阁为贴职”,而且不须考试。


宋朝最高级职名为观文殿大学士、观文殷学士,资政殿大学士、资政殿学士及端明殿学士。“学士之职,资望极峻,无吏守。无职掌,惟出入待从备顾问而已”。⒁观文殿大学士须曾任宰相,观文殿学士亦“非曾任执政者弗除”。⒂资政殿大学士、学士也是宰相、执政的荣誉职名。端明殿(后改延康殿)学士五代已有,元丰以后“以现执政为之”。⒃


第三类学士为阁学士。


宋朝有一种特殊的阁学士职名,简称“阁职”。有学士、直学士、待制和直阁四级。宋朝制度,每一位皇帝去世后,必敕建一阁,以奉藏先帝遗留的文物。例如龙图阁,就奉藏着“太宗御书、御制文集及典籍、图画、宝瑞之物,及宗正寺所进书籍、世谱”。⒄其后,又建有天章阁、宝文阁、显谟阁、徽猷阁、敷文阁及南宋的焕章、华文、宝谟、宝章、显文等阁。


诸阁学士之外,尚有一枢密直学士(后改述古殿直学士),亦是贴职,其班位在龙图阁直学士之上。


宋朝官员对职名很重视。入馆阁者,必须是进士出身,“一经此职,遂为名流”。凡有职名的官员,可享有一些特殊待遇。实际上,授予馆阁职称是宋王朝笼络士大夫的一种重要手段。


(三)请郡及宫观祠禄官制度


宋朝对宰执等高级官吏有一种特殊优待办法,就是“请郡”制度。宰相因任职过繁或与同僚政见抵触,可以请求出任外藩,叫做“请郡”。如以节度使带宰相原衔出任,为“使相”。


宫观祠禄官,为宋朝特有的职官制度。宋朝皇帝崇尚道教,于京城内外建立许多宫观。在京者为京词,在外者为外祠。宋真宗命首相王旦充玉清昭应宫使,为宰相兼宫观使的开始。随后,外戚、宗室和宰执罢官留京师,多任宫观官。疲老不任事而又未致仕的官员也多任此职。于是形成制度:凡大臣罢现任,令管理道教宫观以示优礼,无职事,但借名“以食其禄”,称为“祠禄”。先时,任宫观使者员额绝少。熙宁时,王安石执政,为安排反对变法者,规定宫观官不限名额,知州资序以上官即可派遣,并规定了任宫观祠禄官按不同级别应得的俸给和任期⒅。


此制施行以来,员额不断扩大。政和年间,祠禄官近百员。钦宗靖康元年曾下诏罢去一批宫观官,渡江以后,宫观不复置,只保留醴泉观使、万寿宫使及佑神观使三种宫观使。绍兴时,士大夫流离失所,朝廷无官缺安置,于是许“承务郎以上权差宫观一次”;又有选入(幕职、州等低级文职官员的合称)众多,无官缺可补,也破格给予岳庙祠禄⒆。宋朝还有一种传统,凡年六十以上(南宋为年及七十),不能理事的知州资序官员应自己陈请罢现任,为宫观。非自陈而朝廷特差宫观者,则属于黜降;但吏部仍可按“自陈宫观”处理,以示优礼。


对官僚士大夫的种种优待,其实质是什么?北宋名臣文彦博揭示得最清楚。他说:“为与士大夫治天下,非与百姓治天下也。”⒇应当说,宋王朝的这些举措,确实激励了士大夫“以天下为己任”的报国之心,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注释:


⑴⑽⑾《宋史》职官志一。


⑵⑿⒀⒁⒂⒃⒄《宋史》职官志二。


⑶⑷《宋史》兵志二。


⑸⑹《宋史》选举志一。


⑺⑻⑼《宋史》职官志十。


⒅⒆《宋史》职官志十。


⒇《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一。
清朝官员品级


大清朝官员等级分“九品十八级”,每等有正从之别,不在十八级以内的叫做未入流,在级别上附于从九品。


正一品:

文职京官:太师、太傅、太保、殿阁大学士

文职外官:无

武职京官:领侍卫内大臣、掌銮仪卫事大臣

武职外官:无


从一品:

文职京官:少师、少傅、少保、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

协办大学士、各部院尚书、督察院左右督御史

文职外官:无

武职京官:提督九门步军巡捕五营统领、内大臣

武职外官:将军、都统、提督



正二品:

文职京官:太子少师、太子少傅、太子少保、各部院左右侍郎、内务府总管

文职外官:各省总督

武职京官:左右翼前锋营统领、八旗护军统领、銮仪使

武职外官:副都统、总兵




从二品:

文职京官:内阁学士、翰林院掌院学士

文职外官:巡抚、布政使司布政使

武职京官:散秩大臣

武职外官:副将





正三品:

文职京官:督察院左右督御史、宗人府丞、通政使司通政使、大理寺卿、

詹事府詹事、太常寺卿

文职外官:顺天府府尹、奉天府府尹、按察使司按察使

武职京官:一等侍卫、火器营翼长、健锐营翼长、前锋参领、护军参领、

骁骑参领、王府长史

武职外官:城守尉、参将、指挥使




从三品:

文职京官:光禄寺卿、太仆寺卿

文职外官:都转盐运使司运使

武职京官:包衣护军参领、包衣骁骑参领、王府一等护卫

武职外官:游击、五旗参领、协领、宣慰使、指挥同知





正四品:

文职京官:通政使司副使、大理寺少卿、詹事府少詹事、太常寺少卿、

太仆寺少卿、鸿胪寺卿、督察院六科掌院给事中

京职外官:顺天府丞、奉天府丞、各省守巡道员、

武职京官:二等侍卫、云麾使、副护军参领、副前锋参领、副骁骑参领、

太仆寺马厂驼厂总管、贝勒府司仪长、侍卫领班

武职外官:防守尉、佐领、都司、指挥佥事、宣慰使司同知




从四品:

文职京官:内阁侍读学士、翰林院侍读学士、翰林院侍讲学士、国子监祭酒

文职外官:知府、土知府、盐运使司运同

武职京官:城门领、包衣副护军参领、包衣副骁骑参领、包衣佐领、

四品典仪、二等护卫

武职外官:宣抚使、宣慰使司副使





正五品:

文职京官:左右春坊庶子、通政司参议、光禄寺少卿、给事中、

宗人府理事官、各部郎中、太医院院使

文职外官:同知、土同知、直隶州知州

武职京官:三等侍卫、治仪正、步军副尉、步军校、监守信礮官、分管佐领

武职外官:关口守御、防御、守备、宣慰使司佥事、宣抚使司同知、千户




从五品:

文职京官:翰林院侍读、翰林院侍讲、鸿胪寺少卿、司经局洗马、

宗人府副理事、御使、各部员外郎

文职外官:各州知州、土知州、盐运司副使、盐课提举司提举

武职京官:四等侍卫、委署前锋参领、委署护军参领、委署鸟枪护军参领、

委署前锋侍卫、下五旗包衣参领、五品典仪、印物章京、

三等护卫

武职外官:守御所千总、河营协办守备、安抚使、招讨使、宣抚使司副使、

副千户





正六品:

文职京官:内阁侍读、左右春坊中允、国子监司业、堂主事、主事、

都察院都事、经历、大理寺左右寺丞、宗人府经历、

太常寺满汉寺丞、钦天监监判、钦天监汉春夏中秋冬五官正、

神乐署署正、僧录司左右善事、道录司左右正一

文职外官:京府通判、京县知县、通判、土通判

武职京官:兰翎侍卫、整仪尉、亲军校、前锋校、护军校、鸟枪护军校、

骁骑校、委署步军校

武职外官:门千总、营千总、宣抚使司佥事、安抚使司同知、副招讨使、

长官使、长官、百户




从六品:

文职京官:左右春坊赞善、翰林院修撰、光禄寺署正、

钦天监满洲蒙古五官正、汉军秋官正、和声署正、

僧录司左右阐教、道录司左右演法

文职外官:布政司经历、理问、允判、直隶州州同、州同、土州同

武职京官:内务府六品兰翎长、六品典仪

武职外官:卫千总、安抚使司副使





正七品:

文职京官:翰林院编修、大理寺左右评事、太常寺博士、国子监监丞、

内阁典籍、通政司经历、知事、太常寺典籍、太仆寺主薄、

部寺司库、兵马司副指挥、太常寺满洲读祝官、赞礼郎、

鸿胪寺满洲鸣赞

文职外官:京县县丞、顺天府满洲教授、训导、知县、按察司经历、教授

武职京官:城门史、太仆寺马厂协领

武职外官:把总、安抚使司佥事、长官司副长官




从七品:

文职京官:翰林院检讨、銮仪卫经历、中书科中书、内阁中书、詹事府主薄、

光禄寺署丞、典薄、国子监博士、助教、钦天监灵台郎、

祀祭署奉祀、和声署署丞

京职外官:京府经历、布政司都事、盐运司经历、直隶州州判、州判、

土州判

武职京官:七品典仪

武职外官:盛京游牧副尉





正八品:

文职京官:司务、五经博士、国子监学正、学录、钦天监主薄、太医院御医、

太常寺协律郎、僧录司左右讲经、道录寺左右至灵

文职外官:布政司库大使、盐运司库大使、盐道库大使、盐课司大使、

盐引批验所大使、按察司知事、府经历、县丞、士县丞、

四氏学录、州学正、教谕

武职京官:无

武职外官:外委千总




从八品:

文职京官:翰林院典薄、国子监典薄、鸿胪寺主薄、钦天监挚壶正、

祀祭署祀丞、神乐署署丞、僧录司左右觉义、道录司左右至义

文职外官:布政司照磨、盐运司知事、训导

武职京官:八品典仪、委署亲军校、委署前锋校、委署护军校、委署骁骑校

武职外官:无





正九品:

文职京官:礼部四译会同馆大使、钦天监监侯、司书、太常寺汉赞礼郎

文职外官:按察司照磨、府知事、同知知事、通判知事、县主薄

武职京官:各营兰翎长

武职外官:外委把总




从九品:

文职京官:翰林院侍诏、满洲孔目、礼部四译会同官序班、国子监典籍、

鸿胪寺汉鸣赞、序班、刑部司狱、钦天监司晨、博士、

太医院吏目、太常寺司乐、工部司匠

文职外官;府厅照磨、州吏目、道库大使、宣课司大使、府税课司大使、

司府厅司狱、司府厅仓大使、巡检、土巡检

武职京官:太仆寺马厂委署协领

武职外官:额外外委





未入流:

文职京官:翰林院孔目、都察院库使、礼部铸印局大使、兵马司吏目、

崇文门副使

文职外官:典史、土典史、关大使、府检校、长官司吏目、茶引批验所大使、

盐茶大使、驿丞、土驿丞、河泊所所官、牐官、道县仓大使

武职京官:无

武职外官:百长、土舍、土目




清代官衔




文官分大夫、郎、佐郎三种,武官分将军、都尉、骑尉、校尉四种。

文官大夫为五品以上官员,郎为正六品至正八品官员,佐郎为从八品以下官员。




正 从

一品 光禄大夫 荣禄大夫

二品 资政大夫 通奉大夫

三品 通议大夫 中议大夫

四品 中宪大夫 朝议大夫

五品 奉正大夫 奉直大夫

六品 承德郎 儒林郎

七品 文林郎 征仕郎

八品 修职郎 修职佐郎

九品 登佐郎 登佐郎




从六品和正七品中如系吏员出身可为宣德郎,地位与正六品等,正从九品同称登佐郎。




武官中将军为从二品以上官员,都尉为正三品至从四品官,骑尉为正五品到七品官,校尉为正八品以下官员。




正 从

一品 建威将军 振威将军

二品 武显将军 武功将军

三品 武义都尉 武寅都尉

四品 昭武都尉 宣武都尉

五品 武德骑尉 武德佐骑尉

六品 武略骑尉 武略佐骑尉

七品 武络骑尉 武络佐骑尉

八品 奋武校尉 奋武佐校尉

九品 修武校尉 修武佐校尉





官员的服饰




清时官员的服饰有严格的规定,依品质,数量,颜色的不同来区分官位的大小,是不许 滥用的。

服饰大致有下列五种:一,顶戴,二,蟒袍,三,补服,四,腰带,五,坐褥。 这里把各品穿戴

的顶戴,蟒袍,补服列表如下:




顶戴 蟒袍 补服

一品 珊瑚 九蟒五爪 (麒麟) 仙鹤

二品 起花珊瑚 九蟒五爪 (狮子) 锦鸡

三品 蓝宝石及蓝色明玻璃 九蟒五爪 (豹子) 孔雀

四品 青金石及蓝色涅玻璃 八蟒五爪 (虎) 雪雁

五品 水晶及白色明玻璃 八蟒五爪 (熊) 白鹇

六品 砗磲及白色涅玻璃 八蟒五爪 (彪) 鸬鹚

七品 素金顶 五蟒四爪 (犀牛) 紫鸳鸯

八品 起花金顶 五蟒四爪 (犀牛) 鹌鹑

九品 镂花金顶 五蟒四爪 (海马) 练雀

未入流 镂花金顶 五蟒四爪 (獬豸) 黄鹂




(御史、按察史、提法史等衣饰图案为獬豸)
明朝总督和巡抚合称“督抚”,是临时官位。




清代,正式以督抚为地方最高长官,总督管辖一省或二、三省,巡抚是省级地方长官。

鸦片战争前,清共有8总督16巡抚。




八督:直隶、两江、陕甘、闽浙、湖广、四川、两广、云贵。




16抚:江苏、安徽、河南、山东、陕西、甘肃、浙江、湖南、湖北、广东、云南、贵州、福建、江西。




东北奉天、吉林、黑龙江三省督抚直到公元1906年才设。直隶、四川只设总督,不设巡抚,甘肃巡抚于1754年撤去,由陕甘总督兼任。公元1884年建新疆省,设甘肃、新疆巡抚,驻乌鲁木齐。1885年,改福建巡抚为台湾巡抚,驻台北(台湾建省)福建巡抚有闽浙总督兼任。

谁没肮脏历史 发表于 2010-9-7 15:27:25

三国军队官职

官衔名称 所需官阶 带兵量



布衣

兵勇

十骑长

百骑长

千骑长

裨将军 六品官 0

偏将军 六品官 0

州刺使 六品官 0

威北将军 六品官 0

威西将军 六品官 0

威南将军 六品官 0

威东将军 六品官 0

州牧 六品官 0

军师将军 六品官 0

安国将军 六品官 0

横江将军 五品官 500

破虏将军 五品官 1000

羽林中郎将 五品官 1500

荡寇将军 五品官 2000

讨逆将军 五品官 2500

昭文将军 五品官 3000

昭武将军 五品官 3500

虎贲中郎将 五品官 4000

奋武将军 五品官 4500

奋威将军 五品官 5000

扬武将军 五品官 5500

扬威将军 五品官 6000

北中郎将 五品官 6500

南中郎将 五品官 7000

振武将军 五品官 7500

振威将军 五品官 8000

建武将军 五品官 8500

建威将军 五品官 9000

右中郎将 五品官 9500

左中郎将 五品官 10000

镇军将军 五品官 10500

辅国将军 五品官 11000

五官中郎 五品官 11500

征虏将军 五品官 12000

安远将军 五品官 12500

卫尉 五品官 13000

后将军 四品官 13500

前将军 四品官 14000

执金吾 四品官 14500

右将军 四品官 15000

左将军 四品官 15500

光禄勋 四品官 16000

平北将军 四品官 16500

平西将军 四品官 17000

平南将军 四品官 17500

平东将军 四品官 18000

司空 四品官 18500

安北将军 四品官 19000

安西将军 四品官 19500

安南将军 四品官 20000

安东将军 四品官 20500

司徒 三品官 21000

镇北将军 三品官 21500

镇西将军 三品官 22000

镇南将军 三品官 22500

镇东将军 三品官 23000

太尉 三品官 23500

征北将军 三品官 24000

征西将军 三品官 24500

征南将军 三品官 25000

征东将军 三品官 25500

大司马 二品官 26000

丞相 二品官 26500

卫将军 二品官 27000

公爵 二品官 27500

车骑将军 二品官 28000

骠骑将军 二品官 28500

大将军 二品官 29000

王爵 二品官 30000




九卿

《周礼·冬官·考工记》“匠人”条谈到建筑宫室规模时说:“内有九室,九嫔居之;外有九室,九卿朝焉。九,分其国以为九分,九卿治之。”注云:“六卿三孤为九卿。”此指天官■宰、地官司徒、春官宗伯、夏官司马、秋官司寇、冬官司空以及少师、少傅、少保,合为“九卿”。

秦汉通常以奉常(太常)、郎中令(光禄勋)、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大鸿胪)、宗正、治粟内史(大司农)、少府为九卿,实即中央各机关的总称。北齐改廷尉为大理,少府为大府。魏晋南北朝以后,设尚书分主各部行政,九卿专掌一部分事务,职位较轻。明清有大小九卿之别。明之大九卿为六部尚书及都察院都御史、通政司使、大理寺卿;小九卿为太常寺卿、大仆寺卿、光禄寺卿、詹事、翰林学士、鸿胪寺卿、国子监祭酒、苑马寺卿、尚宝司卿。清代皇帝的谕旨中常以六部九卿并提,可见不把六部计算在九卿之内。九卿究竟指哪些官,说法不一致。其小九卿则指宗人府丞、詹事、太常寺卿、大仆寺卿、光禄寺卿、鸿胪寺卿、国子祭酒、顺天府尹、左右春坊庶子。

九译令

《汉书·百官公卿表》载:典属国之下设有“九译令”一官。典属国是掌管当时少数民族事务之官,因各少数民族语言不同,彼此交往,必须经过翻译,故设九译令。“九译”是多次转译之意,即所谓“重译来朝”。

二十等爵

战国时秦国商鞅制定的爵位等级。商鞅在秦国变法时,整理秦国以前的爵制,制定赏功的爵位为二十级:(一)公士,(二)上造,(三)簪袅,(四)不更(以上相当于士);(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以上相当于大夫);(十)左庶长,(十一)右庶长,(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即大良造),(十七)驷车庶长,(十八)大庶长(以上相当于卿);(十九)关内侯,(二十)彻侯(汉武帝刘彻时,因避讳改为列侯或通侯。以上相当于诸侯)。秦、汉两代沿用。战国时秦国五大夫以上有食邑。汉初改为公大夫以上有食邑,官大夫以下得免役。汉文帝以后,又改为五大夫以上才得免役。


二十四衙门

明代宫廷宦官机构有司礼、内官、御用、司设、御马、神官、尚膳、尚宝、印绶、直殿、尚衣、都知等十二监;惜薪、钟鼓、宝钞、混堂等四司;兵仗、银作、浣衣、巾帽、针工、内织染、酒醋面、司苑等八局,合称二十四衙门。各专设“掌印太监”等,为宫廷内侍奉皇帝及其家族的官署。

十三衙门

清顺治十一年(1654年)由宦官吴良辅等的建议,设立“十三衙门”,在宫廷内侍奉皇室及其家族,以宦官为主管。十三衙门为:司礼监、御用监、御马监、内官监(宣徽院)、尚衣监、尚膳监、尚宝监(尚宝司)、司设监、尚方司(尚方院)、惜薪司、钟鼓司(礼仪监、礼仪院)、兵仗局、织染局(经局)等。公元1661年,康熙即位后裁撤,职掌归“内务府”。

精测组 发表于 2011-1-10 11:09:19

很复杂啊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中国历代官制和官职的差别和类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