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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官..中國古代的上訴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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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 17:04: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告官..中國古代的上訴的程序


告官 如何告官
中國古代的訴訟,人民有冤是不能越級上告,但是為了保證司法公正,最大限度的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因此規定了直訴制度。也就是說,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可以打破審級的限制,直接進行越級上訴。  
周代:
根據《周禮》的記載,西周已經出現了直訴制度,即『路鼓』和『肺石』制度。

所謂『路鼓之制』,是申訴者打擊宮門外所設之鼓,由專門受理路鼓的人先傾聽申訴,再轉告給周天子,這是後來『登聞鼓』制度的前身。
所謂『肺石之制』,則是在王宮門外設立暗紅色的石頭,有冤屈者在肺石上站立三日,司法官即受理此案。《周禮·秋官·大司寇》記載:『立於肺石三日,士聽其辭,以告於上』。
秦、漢:
漢代的直訴制度叫做『詣闕上書』。在漢代,一般應按照司法管轄逐級告劾,直接上訴於皇帝受到嚴格限制,但人民蒙受冤獄時,也可越級上書中央司法機關申冤,這叫『詣闕上書』。

出現『詣闕上書』時基本上會有幾種情況,一是因為地方司法機關判案不公,造成冤獄;二是因為地方司法官吏互相推諉,不負責任,使受害者冤苦無訴;三是因為被告人權高位重或者案情重大,使受害人或知情人不得不越級上訴。
魏晉南北朝:
直訴成為一項正式的制度,確立於魏晉南北朝時期。晉武帝設登聞鼓,懸於朝堂或都城內,百姓可擊鼓鳴冤,有司聞聲錄狀上奏,這就是所謂『登聞鼓』直訴制度。當蒙受冤枉者不服判決,可以不受訴訟審級的限制,直接訴冤於皇帝或欽差大臣。《魏書·刑法志》記載,太武帝時期,『闕左懸登聞鼓,人有窮冤則撾鼓,公車上奏其表』。登聞鼓制度設立之後,一直沿用到清朝,成為直訴的途徑之一。
隋、唐:
唐朝並不禁止越訴,但是越訴者要被追究刑事責任。《唐律疏議》中記載:『諸越訴及受者,各笞四十』。被審人確有重大冤抑而不被平反的,可以直訴於皇帝。唐朝的直訴制度除了撾登聞鼓外,還有邀車駕、上表和立肺石等。


所謂『邀車駕』即是在皇帝出宮或出遊時攔車鳴冤的申訴方式,有點類似攔轎喊冤。在《唐六典》記載:『經三司陳訴,又不伏者,上表,受表者又不答聽,撾登聞鼓。若煢獨老幼,不能自申者,乃立于肺石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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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 17:05:31 | 显示全部楼层
兩宋:
直訴制度到了宋代更加完善,還設立了登聞鼓院、登聞檢院和理檢院等專門的機關予以受理。當事人必須依照法定次序依次向這三個機構投訴,由皇帝指定官吏重新審理。如果這三個部門不受理,當事人還可以攔駕,由軍頭引見司轉奏。


登聞鼓院:簡稱鼓院,管理登聞鼓的專門機關,宋初叫『鼓司』,真宗景德四年改為登聞鼓院,主管官員叫『判院』。凡是有關公私利濟、論訴本處不公、理雪抑屈等,均可經院進狀。登聞鼓院不受理的,再向登聞檢院進狀。


登聞檢院:簡稱檢院。宋初叫匭院,太宗雍熙元年改為登聞院,真宗景德四年改為登聞檢院。案件類別與登聞鼓院差不多,但是未經登聞鼓院者,登聞檢院是不會受理的。


理檢院:設立于太宗淳化三年,凡是鼓院、檢院鳴冤投訴不被受理的案件,經理檢院初步審問後,再向皇帝報告。同樣,未經登聞檢院者,理檢院不予受理。


軍頭引見司:宋初分別設立軍頭司和引見司,後來合併為一司。掌管禁軍揀閱、引見、分配之事,以及上述三個機關不接受的案件。當事人邀車駕,由軍頭引見司接待查詢,如有冤屈則奏聞皇帝。


明:
明代對於直訴的限制嚴於各朝。法律明確規定禁止越訴,《大明律》規定越訴者『笞五十』。立法如此嚴厲,越訴現象卻屢禁不止。宣宗宣德六年,皇帝下令越訴者一律發往遼東充軍,宣德八年,做了修改:『凡越訴得實者,免罪;不實者,仍發戍邊』。憲宗成化十七年將各地越訴人數納入官吏政績考核,一年越訴者過多,則罰主管官吏俸祿。畢竟,越訴者多,則證明冤獄多。到了後期,頒佈《問刑條例·越訴》規定,只有國家機密重事才准直訴,而個人之事則被禁止。


清:
清代關於越訴的規定與明代基本相同,訴訟有著嚴格的審級制度,從州縣到督撫分為四級,刑部為第五級,當事人不得越訴,否則要受處罰。但是如果地方司法機關審斷不公,清律也不禁止當事人直訴。當事人可以赴京呈控,成為叩閽,又稱京控,俗稱告御狀。叩閽的地方有通政司的登聞鼓廳、都察院、五城察院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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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 17:06:42 | 显示全部楼层
「公車上書」是否為另一形式的告官尼???
那如今的「上訪」又是如何尼

CC    共勉了 [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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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 17: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訪可以制度?              那豈不是世道不清明.
人民有冤.不能伸..才上訪的..    如果制度化了.那真是官字.兩張「口」   

承上欺下        CC     共勉了 [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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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 17: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s:16] 和那边论理是没有结果的
秀才遇上兵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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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 17:33: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4楼(释三昧) 的帖子

沒有论理,,

五木從來都是證據法則.用事實說法的

CC     共勉了 [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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